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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心得體會【精品多篇】

學習《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心得體會【精品多篇】

學習《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心得體會【精品多篇】

學習《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心得體會 篇一

《貴州省學生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明確了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牢固樹立安全防範意識,成為全面推進依法治教進程、構建和諧社會、維護學校安全和保護學生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武器,為創建安全和諧校園奠定了牢固基礎。通過學習,全面瞭解條例知識,把握領會條例精髓。《貴州省學生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共分為六章,由總則、事故預防、事故處理事故、責任與損害賠償、附則組成,以保護學生、學校合法權益為宗旨,突出強調了學校依法負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明確了社會各方面保障學生人身安全、預防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發生的共同職責,規定了處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的原則,尤其加強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的措施,界定了學校對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規定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處理的途徑、程序及賠償辦法等,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條例規定:學校教職工對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應當給與批評教育或者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解聘,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學生對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有責任的學校可以按照學籍管理的規定給予相應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在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處理過程中,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並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多方宣傳教育,樹立服務意識,加強工作責任心。老師和同學在經過討論後一致認為,有許多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為此,我們作為學生要首先要加強對自己的安全教育。班主任要利用班會、班隊活動、思品等課程時間有機、靈活地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

學習了《貴州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更增強了我的責任意識和法制意識。使我更加會把學生的安全放首位,教師要加強責任心,讓學校、教師及其家長共同關注學生的健康和平安,讓每一個學生都享受成長的快樂,也讓我們的校園變成安全校園,幸福校園,和諧校園。

學習《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心得體會 篇二

在集中學習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中現將心得如下:

一、《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共分為六章,由總則、事故預防、事故處理事故、責任與損害賠償法律責任、附則組成,以保護學生、學校合法權益為宗旨,突出強調了學校依法負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明確了社會各方面保障學生人身安全、預防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發生的共同職責,規定了處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的原則,尤其加強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的措施,界定了學校對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規定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處理的途徑、程序及賠償辦法等,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通過解讀條例,老師們都認識到:

(1)加強職業道德學習,讓師德閃光。師德,是教師工作的精髓,師愛為魂。“師愛”是教師對學生無私的愛,它是師德的核心,即“師魂”。條例規定: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時,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採取搶險、救助、防護措施,優先保護學生人身安全”和“學校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或學生遭受侵害時,應及時告誡、制止、保護,必要時與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溝通或者報告公安機關處理。”我們應把學生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在事故災難或是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發生時,樹立優先保護學生的責任意識,在校園隱患發生時,勇於擔當第一責任人,能讓師德在新時代新教育中閃光。

(2)多方宣傳教育,樹立服務意識,加強工作責任心。老師們在經過討論後一致認為,有許多中國小生意外傷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為此,我們作為教師要首先要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班主任要利用晨會、班隊活動、思品等課程時間有機、靈活地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

學習了這一條例,更增強了我的責任意識和法制意識。使我更加會把學生的安全放首位,讓每一個學生都享受成長的快樂,也讓我們的校園變成安全校園,幸福校園,和諧校園。

學習《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心得體會 篇三

近期,學習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有如下幾點體會:

一、意外事件。中學生意外傷害事件是無法預見和不可避免的,學校及教師對事件無任何過錯,不負任何責任。但如果事故發生之後,教師沒有在學校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采取措施救險,延誤了治療,造成傷害者傷情加重,就應負責,這是一種事後責任承擔。

二、學生在上課期間因互相打鬧而受傷害。上課期間,教師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對在此期間發生的學校事故,教師承擔責任大小,要考慮到學生的年齡。但需要強調的是,對不同年齡段學生在管理職責上的不同要求並不意味着人為地降低教師應盡的管理職責。

三、學生受傷不是學校所為,但與學校場所設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學儀器、設備保管、存放有關,學校要承擔部分民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學校場所設施造成的學生傷害承擔責任,與學校建築設計、施工中暴露的質量問題關聯,但更多地與教職工是否及時發現事故隱患並及時向學校報告有關。

四、學生課餘時間受傷。課休時間是事故多發段。教師的職責,是要培養學生安全意識和躲避危險的能力,一旦發生事故,要及時採取措施做好善後處理。

五、學生自殺、自殘。學生的自殺與教師有無關係,取決於:一是學生自殺與教師的行為有無一定因果關係;二是教師的行為是否違法。如教師毫無根據地懷疑學生有偷竊行為,停其課,強迫其交待甚至拳腳相加,學生不堪受辱,憤而自殺,教師自然要承擔法律責任;學生考試作弊,被監考教師當場抓往,學生因羞愧而自殺,儘管教師的行為與學生自殺有關係,但行為是合法的,不應承擔責任。

六、教師上課期間離開教室。教師在上課時隨便離開課堂,期間學生打鬧造成傷害,學校責任所負的大小,主要決定於學生的年齡對該行為後果的判斷能力。

七、學生上下學發生傷害事故。我校是寄宿制學校,學生每週上下學,是維持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起點和終點,這時學生的雙親對其子女的保護監督基於親權關係,而學校教師也必須加以指導並採取必要保護措施。但每一位學生在上學時從家中出發到學校放學時由學校出發回到家中,期間的安全,除有特殊情況外,應由學生個人及親權等保護者負擔責任。如果學生集體上下學是學校規定,則可解釋為學校已介入學生上下學的生活領域。這時,學校在法律上對於集體上下學就有安全維護的義務。

總而言之,中學生在校期間受到損害或致他人損害,學校是否應該承擔責任,應該承擔多少責任?應視具體情況綜合分析,其問題的關鍵不在於學校方面是否應當為去或留校活動的所有學生承擔責任,而在於學校事先是否承擔了對這種活動管理監督的責任。

學習《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心得體會 篇四

近期,我校教師學習《貴州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通過這次的學習,使我自己對安全認識又提高了一個層次。學生生命如同含苞花骨,嬌嫩脆弱;學生安全工作重於泰山。為了讓學生安全、幸福、健康成長,我們再次認識到學校安全工作的緊迫性、重要性。

首先,要高度重視學校安全工作,事關千家萬户,責任重於泰山。學校是教書育人的場所,首先要為學生提供安全的生存空間,建立安全有序的生活、學習環境。確保學生健康、幸福成長,既是一個教育工作者義不容辭的職責,也是家長們的願望。作為教師的`我,在以後的工作中應把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實處。尤其是我們住校的學校,這方面的工作更要做好。

其次,每一位教師都應該負起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的職責。安全工作是一個學校的首要事情,每個教師都有責任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特別是我們班主任的工作中。可在現實中,很多教師認為安全教育是班主任的事情,與他們無關,他們只要上好課就行了。殊不知,我們教師既要教書,更要育人。

這樣的理解是錯誤的教師工作是一個特殊的事業教師在教給學生知識的同時,也要肩負起保護學生的職責,並且,教師自身的言行也將在潛移默化中影響着學生。因此,在校園安全工作方面,教師必須首先樹立起安全意識,重視安全教育,並以身作則,模範遵守學校的各項制度,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為學生安全工作的開展建立良好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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