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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學習心得

民商法學習心得

第一篇:民商法

民商法學習心得

(五)添附

1.“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憑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 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損壞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解釋》第9條)

本條是關於合同無效時,裝飾裝修物的處理原則。所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是指該裝飾裝修物未構成房屋的重要成分。重要成分是指不能分離的或者分離損失巨大的成分,反之是非重要成分。

2.“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憑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損壞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解釋》 第10條)

本條是合同有效但終止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規則。 21——28某甲出租房屋給某乙,同意某乙打“隔斷牆”分割為小間轉租(用益租憑),租憑期間屆滿,“隔斷牆”應當如何處理?

解答:“隔斷牆”未構成房屋的重要成分,應由承租人拆除,另有約定的除外。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憑期內裝飾裝修物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憑期內裝飾裝修物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憑期內的裝飾裝修物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憑期內的裝飾裝修物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試用其規定。”( 《解釋》 第11條)

4.“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憑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釋》 第12條)對改良費用(裝飾裝修費用為改良費用),承租人仍無主張的權利——應當説這是一條非常特殊的規定。在租憑期滿後,對裝飾裝修的“殘值”,只好白送給出租人了。

5.“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釋》 第13條)“未經同意”,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6.“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解釋》 第14條) 可以這樣表述:擴建合法的,出租人負擔;擴建不合法,按過錯分擔。

(六)轉租

1.“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憑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

承租人剩餘租憑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釋》 第15條)租憑合同與轉租合同是兩個法律關係,當出租人允許承租人轉租的租期超過承租人剩餘的租憑期限時,實際上也與承租人變更了租憑合同(延長了租憑期限)。

2.“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

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憑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解釋》 第16條)條文中的“六個月”是除斥期間。

21——29學生提問:次出租人是“有獨三”,還是“無獨三”?

解答:是“無獨三”(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3.《解釋》第17條規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出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本條是關於次承租人代為清償權的規定。

(七) 無權佔有的次承租人支付使用費的義務

“房屋租憑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釋》第18條)這是對無權佔有者的債權請求權。凡是請求支付貨幣的,都是債權請求權。

(八) 繼續承租權

“承租人租憑房屋用於以個體工商户或者個人合夥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憑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夥人請求按照原租憑合同租憑該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釋》第19條)繼續承租,只能在剩餘的租期之內。繼續承租人也有優先購買權。

(九) 所有權變動不破租憑的例外規定

“租憑房屋在租憑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憑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憑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以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解釋》 第20條)所有權變動不破租憑的例外:其一,抵押權設立在前;其二,查封在前。

(十) 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1.“出租人出賣租憑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純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小編推薦你關注好範文 網:)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釋》第21條)出租人與第三人的買賣合同作為債權合同可以是有效合同,可以發生債的效力。承租人可以採取請求出租人賠償的方式處理,尚未給第三人辦理過户手續的,承租人仍可以主張優先購買權。

2.“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解釋》第22

條)第一,“合理期限”,不一定是“三個月”;第二,不論是抵押在前,還是租賃在前,都不影響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3.“出租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解釋》第23條)承租人蔘加了拍賣,只能以出最高價進行競買。在拍賣中,只有最高價,沒有同等價格。

21-30 學生提問:某人在拍賣現場以200萬元購得房屋,承租人能否出200萬元主張優先購買權?

解答:不行。在拍賣場合,承租人實際沒有優先購買權。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解釋》第24條)條文中的“十五日”為除斥期間,限制的是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形成權)。

21-31① 在下列哪些情況下,房屋承租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a.按份共有人主張對份額優先購買權的

b.出賣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

c.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承租人在法定期間內未參加拍賣或者一直保持沉默的

d.第三人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21-32②甲把房屋出租給乙,在租期之內:

a.乙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b.甲未在合理的時間內通知乙,即與丙簽訂了買賣合同,乙有效主張甲、丙的合同無效

c.甲未在三個月的時間內通知乙,即與丙簽訂了買賣合同,乙有權主張甲、丙賠償

d.甲未在合理的時間內通知乙,即與丙簽訂了買賣合同,乙有權向甲主張賠償

① 答案:abcd

② 答案:ad

21-33 學生提問:為什麼孫子優先於承租人?

解答:孫子是近親屬。在中國社會,不動產出售給近親屬以至同族,是傳統。按照《解釋》,僅僅是同族是沒有優先購買權的。

21-34 某甲把房屋出租給某乙,租期為三年。在出租到兩個月的時候,甲把房屋出賣給了第三人丙,已經辦理了過户手續。出賣前未在合理的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

提起訴訟,主張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理由是:丙是非善意。因為按照習慣,買房的人在購買前一般要看房,一看房就知道有承租人。丙屬於“應當知道”承租人的情形,因此為非善意。經查:在甲出租給乙之前,丙曾經看過空房,在簽訂合同時就沒有再去看,以為沒有問題。且合同註明買賣的房屋為空房,甲向丙隱瞞了事實。

解析:丙為善意,乙優先購買權實際被擊破。

第五節融資租賃合同

一、融資租賃合同的概念和特徵

(一)融資租賃合同的概念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法》第237條)“融”,是指流通。“資”,是指貨幣資金。貨幣資金的融通,可以理解為貨幣資金的流通。融資租賃合同是通過“融物”而融資的合同。所以,又有人稱之為金融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的買受人具有雙重身份。至於出賣人是誰,買的是什麼東西是由承租人來選擇的。比如,某省的航空公司需要5架飛機,他就和融資金融機構(租賃公司)商量,由融資機構來買,買回後再出租給航空公司,然後,融資租賃機構收取租金,這種合同就是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也就是説,融資租賃合同是要式合同。

(二)融資租憑合同的特徵

1.融資租憑合同所指的法律關係有兩個,一個是出賣人與買賣人的買賣合同關係,一個是出租人(買賣人)與承租人的租憑關係。

2.融資租憑合同的出租人是具有融資租憑業務經營資格的企業法人,一般為租憑公司。融資租憑經營屬於特許經營,出租人要有金融業務的經營許可。

3.融資租憑合同的標的物一般是由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購買的。承租人的要求,一是表現為對出賣人的選擇,一是表現為對租憑物的選擇。出租人購買標的物,是為了滿足承租人對標的物的特殊要求。

4.標的物一般是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價值比較高的動產。有一種觀點認為,融資合同的租憑物是動產,還有一種觀點認為融資租憑合同的租憑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我國《合同法》對融資租憑合同的租憑物沒有作限制性的規定,從實踐來看,融資租憑物一般是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動產,但在法理上不動產作為融資租憑物並無不可,不會影響到融資租憑合同的性質。

5.融資租憑合同的經濟功能是通過出租來融資。這就是一般著術上所説的通過融物(以出租作為媒介)來達到融資的目的。應當指出,這裏所説的“融資的目的”,是從經濟角度而言的。在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融資租憑合同的目的有兩個:一個是出租人的目的,即通過出標的物而換取租金。一個是承租人的目的,通過交付租金而取得對標的物的使用、收益權。

考慮到融資租憑合同融資的經濟功能,《合同法》第243條規定:“融資租憑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憑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這就從法律上排出了承租人以融資租憑合同的租金標準高於傳統租憑合同的標準而導致顯示公平的理由主張撤銷的可能性。

(三)融資租憑合同與租憑合同的區別

1.在傳統租憑中,出租人的租憑物一般是出租人在訂立合同前就擁有的,並不是根據特定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專門購買的。而在租憑合同中,出租人要按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出租人購買標的物的行為與其出租的物的行為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由此產生倆個有關聯的法律關係,一是買賣,一是出租,買賣是為出租服務的。

2.在傳統的租賃中,租憑物是不動產和動產。在融資租憑中,租憑物主要是指動產。

3.在傳統的租憑中,租期受到法律的限制。“租憑期間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合同法》第214條第一款)融資租憑合同為做限制性的規定。

4.在傳統的租憑中,出租人承擔維修義務,另有約定的除外。在融資租憑中,維修義務由承租人承擔。

5.在傳統的租憑中,租期屆滿,出租人收回租憑物,而對於融資租憑,則依照約定有三種情況:一是返還,二是續租,三是歸承租人。

(二) 融資租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出賣人的義務

1.交付標的物的義務和權利。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憑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嗎,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合同法》第239條)

出租人可以指定承租人代為受領(實踐中多為承租人代為受領)以避免支出無謂的費用。

2.瑕疵擔保義務

出賣人與買受人建立買賣合同關係,依法具有瑕疵擔保義務。出賣人不履行瑕疵擔保義務或者履行有瑕疵的,買受人(出租人)可以依照約定將索賠權轉讓給承租人。《合同法》第24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駛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駛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二)出租人的義務

1.向出賣人支付價金的義務。

出租人相對於出賣人,就是買受人。

2.不得任意變更買賣合同的義務。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憑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合同法》第241條)擅自變更買賣合同的內容,會損害承租人的利益,影響到其合同目的的實現。

3.取回權。

“出租人享有租憑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憑物不屬於破產財產。”(《合同法》第242條)當承租人破產時,出租人可以取回;當租憑期限屆至時,可以取回;當承租人違約時,也可以取回。

4.租憑物不符合租憑合同目的時的責任。

“租憑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憑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憑物的除外。”(《合同法》第244條)

5.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憑物的佔有和使用。”(《合同法》第245條)這是關於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即出租人擔保標的物不被第三人(出賣人等)所追奪,不被第三人所主張任何權利(包括不被第三人主張知識產權)。

6.對第三人造成侵害的免責。

“承租人佔有租憑物期間,租憑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合同法》第246條)該條主要是指標的物瑕疵對第三人

第二篇:本科民商法學習基本推薦書目

本科民商法學習基本推薦書目

1、彼得?斯坦、約翰?香德著,王獻平譯:《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年12月版

2、【英】丹尼斯?羅伊德著,張茂柚譯:《法律的理念》,新星出版社2014年11月版

3、樑慧星:《民法解釋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1月版

4、王澤鑑:《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年7月版

5、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修訂第4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年1月版

6、梅仲協著,張谷勘校:《民法要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6月版

7、【美】詹姆斯?戈德雷著,張家勇譯:《私法的基礎——財產、侵權、合同和不當得利》,法律出版社2014年11月版

8、江平、米健:《羅馬法基礎(修訂本第3版)》,中國政法大學2014年1月版2

9、王澤鑑:《民法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年7月版

10、曾世雄:《民法總則之現在與未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年10月版

11、董安生:《民事法律行為》,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年12月版

12、謝在權:《民法物權論(上、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3

13、王澤鑑:《債法原理(第一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年5月版

14、王澤鑑:《債法原理(第二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年5月版

15、史尚寬:《債法各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6、張新寶:《侵權責任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年3月版

17、王利明:《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1月版

18、楊立新:《簡明類型侵權法講座》,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11月版

19、王保樹:《商法總論》,清華大學出版社2014年11月

20、董安生、王文欽、王豔萍編著:《中國商法總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5月版

21、施天濤:《公司法論》,法律出版社2014年8月版

22、陳甦主編:《證券法專題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7月版

23、【美】阿道夫?a?佰利、加德納?c?米恩斯著,甘華鳴等譯:《現代公司與私有財產》,商務印書館2014年8月版4

24、【美】理查德?a?波斯納著,蔣兆康譯:《法律的經濟分析(上、下)》,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6月版 11 這部分書目主要側重在於法學和民法方法論以及民商法各學科中較有代表性的書目,沒有包括對於具體的科目或專題的詳細書目,對於對民商法有興趣的同學,可以看作基礎書目。但是,本書目主要在於對民商法學習方法和體系的把握,並不能作為民商法研究生考試的必讀書目或基本書目。同時,本書目沒有列出親屬法和知識產權法的相關書目,親屬法可參看楊大文老師的《親屬法》教材,知識產權法可參看劉春田或吳漢東老師的著作,鄭成思老師的書籍體系性較少,資料性較多,不建議作為精讀材料。此外,在書目中,有些部門法推薦的是台灣或國外的書籍,此時,對照的法律法規請直接參考國外的法典。如:學習的是謝在權的《民法物權法》,則請直接參考台灣民法典的相應內容。

2 如果需要進一步閲讀,建議閲讀【意】彼德羅?彭梵得著,黃風譯:《羅馬法教科書(2014年修訂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該書原汁原味,十分好。在沒有較好羅馬法基礎的情況下,不建議閲讀周柟老師等人的羅馬法教科書,不熟悉羅馬法的,容易引人誤導。

3 此書當為物權法領域的經典之作,但對於初學者可能覺得較為繁瑣。如果側重在對我國現行物權法的學習和解讀,可改為閲讀王利明:《物權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年6月版。 4 此書和下面波斯納的著作供擴大進一步研究時在方法論和知識面方面作進一步參考。

第三篇:2014年民商法專業面試題

2014年民商法專業面試題

面試要求:每人抽一張紙條,紙條上有兩道題,應試者從兩道題中任選一道作答。

1、 簡述合同相對性

2、 簡述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

1、 不安履行抗辯權

2、 締約過失責任

1、 不安履行抗辯權

2、 第三人侵害債權理論

1、 懲罰性賠償的立法理由

2、 訴訟期間和除斥期間的比較

1、 法人代表人的地位

2、 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善意如何認定

1、 代理關係中的連帶責任

2、 保證責任期間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1、 物權變動的立法模式

2、 精神損害賠償

1、 民法上三種歸責原則的比較

2、 動產抵押

1、 民事行為的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

2、 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

1、 佔有制度的立法理由

2、 代理人的連帶責任

1、 不得對抗第三人的含義,並舉例説明

2、 如何理解物權的絕對性

1、 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表見代理為什麼可以保護交易安全。

2、 意思自治原則

1、 民法為什麼是權利法,為什麼是私法?

2、 誠信原則在合同法中的體現

1、 闡述對於擔保法中重複抵押的看法

2、 取得時效制度

1、 商法中的保險合同

2、 談談物權請求權

1、 因欺詐、脅迫、趁人之危所做的民事行為屬於絕對無效還是相對無效?

2、 法人與合夥的區別

1、 物權變動的三種立法模式

2、 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死亡,保險人是否得到保險金,是否為一個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1、 動產善意取得的成立條件

委託物和脱離物的不同,為什麼有不同?善意判斷的標準是甚麼?

1、 甚麼是物權請求權

2、 物權的公示原則,為什麼採用這個原則?設權登記有哪幾種?

1、 保證期間是否適用時效期間?

2、 隱名代理,顯名代理,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

1、 債的保全制度

2、 締約過失是一種合同責任還是侵權責任?

1、 物權變動的三種立法模式

2、 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合同責任還是侵權責任

1、 保證合同無效的情形

2、 甚麼是過錯推定責任,和過錯責任有甚麼關係?

2014年面試試題:

1. 解釋代理制度中的顯名代理、隱名代理、直接代理、間接代理、民事代理、商事代理

2. 依據現行法律,因欺詐、脅迫而實施的民事行為絕對無效、相對無效還是效力未定?並

解釋其立法理由。

3. 解釋:法律行為理論中關於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分類及其意義

4. 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的區別

5. 物權公示原則及其意義

6. 合同相對效力原則是什麼?那些情況下這一原則有可能被突破?

7. 談談第三人侵害債權的理論

8.締約過失責任是合同責任還是侵權責任?其產生的基礎是什麼?

9.談談債權保全制度

10.談談情勢變更原則及其與不可抗力之間的關係

第四篇:民商法實務

法學院崇民獎學金頒獎典禮圓滿舉行

12月8日下午在法學院實驗法庭舉行了法學院崇民獎學金的頒獎典禮,典禮由胡亞軍副書記主持。出席典禮的人員有蔣建湘院長,民商法研究所所長餘衞明教授,湖南崇民律師事務所主任、中南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兼職導師李德文以及百餘名法學院的學生。

胡亞軍副書記宣佈頒獎典禮開始,首先請蔣建湘院長講話。蔣院長對獲獎的同學表示祝賀,並對同學們提出殷切的希望,希望各位同學在未來的學習中更加的努力,以優異的成績回報社會。同時對給予資助的湖南崇民律師事務所表示真誠的感謝。隨後湖南崇明律師事務所的李德文主任向獲獎的同學頒獎,並一一合影。

頒獎儀式結束後,湖南崇民律師事務所主任、中南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兼職導師李德文主任為同學們主講了題為“民商法實務——從案例到理論”的講座。在講座中李主任給予了真誠的建議,他忠告同學們要提高自身的素質。在學習中,打好法學功底,多看條文也要多思考,並指出要做一個好律師,還要有較好的溝通能力,較強的謀生能力以及較好的職業道德。

講座最後,餘衞明教授代表到場的師生感謝李主任的精彩演講,並表示自己也是受益匪淺。這場與以往不同的講座,讓師生們從另外一個視角來學習法律知識,在學習法律知識之時也要重視理論與實踐的相結合。

據瞭解,湖南崇民律師事務所繫湖南省司法廳直屬律師事務所,是已獲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司法部核准的具有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的律師事務所。長期以來,崇民律師事務所與中南大學法學院在人才培養等方面開展了深入和卓有成效的合作。為進一步推動產學研結合,加大律師後備隊伍建設力度,培育一批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的高層次律師人才,本着回報社會、支持教育事業的目的, 2014年至2014年,湖南崇民律師事務所在中南大學法學院設立“中南大學法學院崇民獎學金”。

第五篇:2014民商法專業面試

2014民商法專業面試

1,解釋代理制度中的顯名代理、隱名代理、直接代理、間接代理、民事代理、商事代理

2,依據現行法律,因欺詐、脅迫而實施的民事行為絕對無效、相對無效還是效力未定?並解釋其立法理由。

3,解釋法律行為理論中關於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分類及其意義

4,物權哀求權和債權請求權的區別

5,物權公示原則及其意義

6,合同相對效力原則是什麼?哪些情況下這一原則有可能被突破? 7,談談第三人侵害債權的理論

8,締約過失責任是合同責任還是侵權責任?其產生的基礎是什麼? 9,談談債權保全制度

10,談談情勢變更原則及其與不可抗力之間的關係

2014民商法專業複試

一、論述題

論述物權法對交易安全的保護。

二、簡答題

簡述我國法律對匯票質押的相關規定。

三、案例分析

關於侵權行為法的

2014民商法專業複試

一、簡答題

1,無限責任

2,物權請求權

二、簡述題

1,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的聯繫和區別。

2,專利法中的“善意取得”的責任承擔及其法理依據。

3,我國現行合同法中的違約金與損害賠償的關係。

4,簡述精神損害賠償。

5,試述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權。

三、案例分析

二選一,都是關於遺產繼續及遺贈協議中公序良俗問題的判定,都涉及到“包二奶”,考察解決現實問題的能力,理念性的因素較多,也涉及到婚姻法領域中的倫理觀,以及法律並非萬能等等吧。個人理解。細節的問題有遺囑的效力確定。 2014民商法專業面試

面試的題目有上百道的樣子,放在桌上任抽兩道,如有回答不好的,規則答應再抽一道。我瞭解到的一些:

1,談談民法為什麼是權利法/私法。

2,物權公示的公信力原則,並舉例説明等級的公信力。

3,物權變動的三種立法例。

4,轉繼承與代繼承,並判斷。

5,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因為當時也不是很在意別人的面試題目,所遺知道的不多,還請原諒。其實不必太在意,平時重視基礎,同時關注一下學界的動態,一般都不成大問題,要害看自己的理論修養的應變能力。

2014民商法專業複試

一、判斷正誤並説明理由(每題5分)

1,有限責任就是以法人的財產承擔有限責任。

2,租賃合同可以隨意解除,不用承擔違約責任。

3,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充分體現了保護交易安全。

4,高度危險作業侵權行為實行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

5,這道題不記得了,不好意思。

二、簡述(每題10分)

1,擔保物權的特徵。

2,股權轉讓中公示的效力。

3,合同相對效力原則及其突破。

4,案例分析:甲欠乙20萬元,甲與丙有一買賣機器設備的合同,甲已向丙交付機器設備,丙欠甲20萬元。甲乙丙簽訂合同,約定丙向乙交付20萬元的欠款。後來,他人對甲的債權到期,將甲價值20萬元的機器設備強制執行。丙以無法履行為由解除與甲的買賣合同。乙向丙請求履行,丙以合同已經解除為由抗辯,拒絕履行。

問:乙能否請求丙履行,丙能否主張抗辯?

5,撫養的順序如何,處於不同順序的人撫養義務的程度有何不同?

三、論述題(25分)

論述平等原則在財產法中的體現。

2014民商法專業面試

面試要求:每人抽一張紙條,紙條上有兩道題,應試者從兩道題中任選一道作答。 1,簡述合同相對性

2,簡述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

1,不安履行抗辯權

2,締約過失責任

1,不安履行抗辯權

2,第三人侵害債權理論

1,懲罰性賠償的立法理由

2,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比較

1,法人代表人的地位

2,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善意如何認定

1,代理關係中的連帶責任

2,保證責任期間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1,物權變動的立法模式

2,精神損害賠償

1,民法上三種歸責原則的比較

2,動產抵押

1,民事行為的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

2,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

1,佔有制度的立法理由

2,代理人的連帶責任

1,不得對抗第三人的含義,並舉例説明

2,如何理解物權的絕對性

1,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表見代理為什麼可以保護交易安全

2,意思自治原則

1,民法為什麼是權利法?為什麼是私法?

2,誠信原則在合同法中的體現

1,闡述對於擔保法中重複抵押的看法

2,取得時效制度

1,商法中的保險合同

2,談談物權請求權

1,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所做的民事行為屬於絕對無效還是相對無效? 2,法人與合夥的區別

1,物權變動的三種立法模式

2,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死亡,保險人是否得到保險金,是否為一個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1,動產善意取得的成立條件

委託物和脱離物的不同,為什麼不同?善意判斷的標準是什麼?

1,什麼是物權請求權

2,物權的公示原則,為什麼採用這個原則?設權登記有哪幾種?

1,保證期間是否適用時效期間?

2,隱名代理,顯名代理,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

1,債的保全制度

2,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合同責任還是侵權責任?

1,物權變動的三種立法模式

2,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合同責任還是侵權責任?

1,保證合同無效的情形

2,什麼是過錯推定責任,和過錯責任有什麼關係?

2014民商法專業複試

1,對物權法定紛止爭功能的評析(30)

2,論述公序良俗原則(30)

3,解釋合同法中代位權的原理(20)

4,解釋過失相抵(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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