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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年休假請假條(精選多篇)

帶薪年休假請假條(精選多篇)

第一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請假條

帶薪年休假請假條(精選多篇)

姓名

職務

累計參加工作時間

工齡

已休假

天數

病假天數

高温休假天數

事假天數

上次休

假情況

按規定可享受的休假時間:天。

實際休假情況:

集中休假:年月日—— 年月日

分散休假:年月日—— 年月日

本次休

假情況

按規定可享受的休假時間:天。

申請休假情況:

集中休假:年月日—— 年月日

分散休假:年月日—— 年月日

股(室)負責人意見

分管領導意見

單位負責人意見

注: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二篇:關於帶薪年休假的計算

關於帶薪年休假計算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計算帶薪年假工資應扣除加班費。例如:

1、第五條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2、第十一條計算未休年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3、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4、“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5、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舉例説明:

張三2014年11月8日入職公司,公司於2014年2月28日將其辭退,期間沒有享受年休假。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其應從2014年11月9日開始享受帶薪年假,因此:2014年度的帶薪年假天數:(53÷365)×5=0.726天,因折算後不足一天,因此,申請人在2014年度不享受帶薪年假。2014年度的帶薪年假天數:(87÷365)×5=1.19天,折算後按一天計算。

後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已經2014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温家寶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本站推薦:)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帶薪年休假通知

關於安排落實職工帶薪年假工作的通知

酒店全體員工:

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及《黃河明珠大酒店<員工守則>》的相關規定,同時根據酒店發展的實際狀況,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經酒店研究,決定開始安排員工帶薪休年假工作。具體休假規定如下:

一、嚴格執行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的規定: 《條例》摘錄: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二、酒店各部門安排年假須遵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享受帶薪年假的範圍:酒店所有正式簽訂《勞動合同》的聘用人員。

(二)、嚴格按照行政部確定的員工享受年假的時間進行安排。

員工滿一年期限暨員工具備享受年休假權利、資格的計算:按照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計算滿一年方可享受年假。員工中途離職後二次入職的,按照二次入職簽訂《勞動合同》日期計算。

(三)、年假安排方式:

1、各部門定期與行政部確認所在部門符合年假條件的員工名單。

2、根據所在部門的工作計劃、接待情況、人員情況統籌安排員工休假,做出部門年度、月度年假安排計劃報行政部備案。任何部門安排員工休假不得影響正常工作,否則酒店將對部門經理進行處罰。

3、員工也可提前30天向部門書面提出休假的申請,由部門經理根據所在

崗位具體的工作情況批准並報行政部備案後方可休假。

4、領班以上(含)管理人員、各部門銷售經理休假,必須報請總經理助理、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安排。

5、凡違反上述規定的,酒店視為曠工,並追究相關管理人員的責任。

(四)、年假安排原則:

基本原則:以酒店、部門的工作為主,提前計劃、酒店批准、行政部備案。酒店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1、部門根據《條例》規定,尤其是根據部門工作安排,可在員工具備年假條件的該年度合理安排休假,也可跨一個年度安排。

2、在享受年假的該年度,員工自動提出離職或員工嚴重違紀違規被酒店開除的,酒店不安排補休年假,也不補償年假報酬。

3、根據工作需要,年假可集中連續安排,也可分解安排。但年休假原則上不與法定假日、公休一併安排。特殊情況必須報酒店領導批准。

4、考慮到酒店行業的實際情況和員工的實際需要,年假可衝減自願不單獨安排休假員工該年度的病事假,但須提前報行政部。衝減比例為1:1。

5、部門安排員工休假,必須考慮崗位工作需要,同一崗位不得同時安排2人以上休假。

6、員工不服從部門和酒店安排,私自安排、變更、互相調換或者拒絕部門安排的休假日期的,酒店將按照考勤、質檢制度予以曠工等處理,並取消休假資格。對於性質嚴重、影響極壞的,按照酒店相關制度給予停職、開除處理。

7、部門經理違反上述規定安排員工休假的,酒店調查核實後,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休假,並對部門相關負責人進行處理。

8、因酒店臨時接待工作的需要,酒店有權中止、調整員工正在進行的休假,員工應以酒店工作為重,予以服從。

例如:

某員工2014年12月20日入職、12月30日與酒店簽訂《勞動合同》,則該員工2014年12月31日以後享有休年假的資格和權利。部門根據工作情況,可在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期間安排該員工休假,但如果部門工作無法安排的,部門可跨年度在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期間安排。該員工享有5天帶薪年假,部門可集中5天一次性安排,也可分散陸續安排。

特此通知。

黃河明珠大酒店

2014-6-8

第四篇:企業帶薪年休假

員工手冊補充規定 相關內容:帶薪年休假

一、公司依法執行國家法定年休假制度,並有權根據生產和經營的實際需要,安排員工提前

或延後休假。

二、為保證公司的日常有效運營,部門主管應提前為員工計劃和安排休假日程。

三、年休假資格:1、生產部參與生產人員,以下稱“一線員工”2、除一線員工外其它人員,以下稱“後勤員工”

四、年休假天數:1、“一線員工”定,即:年休假2、“後勤員工”在公司服務滿一年後,自第二年起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數:根據員工在公司的服務年限而定。具體如下:五、後勤員工年休假天數已包含國家規定的年休假天數。六、年休假可分次使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末。其餘天數不享受休假補償。年休假以工作日為單位。七、員工辭職離開公司時,未用年假部分,公司將以補休或補償工作日工資的形式處理。員

工因過被公司解僱的無權享受該未用年假待遇。八、員工未經批准擅自休年假或者超過批准年假期限的,視作員工曠工處理。九、請假程序見員工手冊相關規定。十、本補充規定於

=5*月數/12 1年以上3年以內的,年休假3年以上5年以內的,年休假6年起,每增加1=10x月數國家規定的年休假天數優先使用。年休假不可累計,

2014年01月01日執行生效。; ; 1012/12。以後,按日曆年度計算年休假。除國家規定的年休假天數可獲得休假補償外,

天,但最多不超過1年的月份至該年底的月數

天。

3天到

入職後方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入職後年假天數為入職月份至該年底的月數而服務天服務天

服務第年,年休假遞增115員工在公司第二年的休假天數,按員工服務滿而定,即:年休假

當年未休完的年假可保留

第五篇:帶薪年休假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貫徹實施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見》 浙勞社勞薪[2014]36號

3月31日

《意見》明確了職工享受帶薪年假的天數,是根據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來計算的,即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既包括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也包括職工在其他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根據國家規定和職工本人檔案材料,準確計算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對於缺少檔案材料的職工,應由職工提供在其他用人單位工作的有效證明,經用人單位調查核實後,確定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

對於連續工作剛滿12個月的職工,該職工本年度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數=該職工符合年休假條件之日起的本年度剩餘日曆天數÷365天×5天,折算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職工在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才享受帶薪年休假。這裏連續工作滿12個月,是指其開始享受帶薪年休假之前的12個月,包括在其他單位的連續工作時間。

如果是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在當年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不能全部休完年休假的,徵求職工本人意見後,用人單位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補休未休完的部分年休假。

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不能全部休完年休假的,除正常工資收入外,應當按照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額外支付職工相當於其日工資收入2倍的年休假工資報酬,即未休年假者可獲得3倍工資。

如果職工因勞動合同期滿或解除勞動關係離開單位時,未享受年休假待遇的,用人單位可以將職工的勞動合同順延至職工休完年休假,待職工休完年休假後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手續。職工在不同單位之間,不得重複享受年休假待遇

依法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適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資的規定,但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職工的工作量和工作業績科學合理地確定職工的勞動報酬。實行年薪制的人員,可以由用人單位依法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非全日制用工不享受職工帶薪年休假待遇。

公休假一定是帶薪休假,但帶薪休假不一定是公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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