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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休假請假條範例

公休假請假條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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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休假請假條範例
第一篇:公休假請假條第二篇:公休假請假條第三篇:公休假請假條第四篇:科級幹部公休假請假條第五篇:公休假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公休假請假條

標題(居中):請假條

上款(頂格寫部門的名稱或領導人的名字):

正文(請假緣由、起止日期及天數)如:因...需要請假,請假時間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共xx天,懇請領導批准。

下款(標在右下)..請假人:x x x

xxxx年xx月xx日

公休假請假條怎麼寫?

部分職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為了保障這部分職工的權益,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單位除正常支付工資收入外,還要支付相應的補償。

對於補償的標準,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不少意見認為,應當符合勞動法關於“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的規定。據此,條例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二篇:公休假請假條

請 假 條

尊敬的所領導:

本人申請2014年工休假,休假期限為2014年01月05日至01月09日,共計5天,望領導予以批准,謝謝!

請假人:王厚坤

2014年01月04日

第三篇:公休假請假條

請 假 條

尊敬的領導:

本人申請2014年公休假,休假期限為2014年11月14日至11月18日,共計5天,望領導予以批准,謝謝!

請假人:

2014年11月13日

第四篇:科級幹部公休假請假條

姓 名職 務參加工作時間可享受休假天數本年度已休假天數休假起止時間從 月 日到 月 日,共 天科室負責人意見

科室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分管部長意見

分管部長簽字:

年 月 日部長

部長簽字:

年 月 日備

第五篇:公休假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廈門市行政機關考勤與請休假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頒佈,請遵照執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日

廈門市行政機關考勤與請休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完善行政機關辦公制度,提高行政效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廈門市改進行政機關作風和提高辦事效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級行政機關的國家公務員和工勤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

第二章考勤

第三條各級行政機關(以下稱單位)應建立健全考勤登記制度,將考勤情況作為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獎懲、辭退以及調整職務、級別和工資的依據之一。

遲到、早退或缺勤。

第五條實行考勤登記應根據行政機關實際,採取打卡或考勤登記表上籤到等形式。考勤的內容包括:被考人,上下班時間,休假,請假。

第六條被考勤人員必須自己打卡或簽到,不得請代替。工作人員外出開會、辦事或因公出差、事假、休假、因請假等,應事先向分管領導報告審批,並由分管領導(單正職領導由考勤小組)在考勤表上註明事由。

第七條單位應加強考勤管理,每月定期彙總、公佈勤結果。考勤的管理由單位人事部門或行政管理部門責。

第三章休假、請假

第八條工作人員按規定享有公休假、婚假、生育’ (產假)、喪假、探親假、病假、事假等假期。

第九條凡在職在編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員,從下年度開始,按下列規定享受公休假:

(一)工作年限不滿10年者,每年休假6天;滿10年至

20年,每年休假10天;滿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

(二)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45天,或事假累計達到或超

過本人可享受的休假天數的,當年不再享受休假。

(三)公休假原則上不跨年度使用,如因工作需要本年度無法安排休假的,經單位分管領導批准,可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內安排,逾期不補。

(四)公休假可與婚、產、喪、探親假等合併使用。

(五)由未實行休假制度單位調入的工作人員,上半年調入的,當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調入的,從第二年起享受休假;由實行休假制度單位調入的工作人員,如本年已休假的,不再休假,未休假的,可由新單位安排休假。

第十條工作人員婚假假期3天,男女雙方晚婚的,婚假延長到15天;雙方不在同一地區工作的,可根

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

第十一條女職工正常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屬難產的增加15天。對晚婚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產假為135天至180天,具體天數由所在單位規定。夫妻為雙職工的,可給男方7天照顧假。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所在單位根據醫療保健部門的意見,適當給予休產假。懷孕3個月以內流產的,給15天至30x休產假;懷孕3個月以上7個月以內流產的,給42天休產假。

第十二條工作人員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給3天的喪假,對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

第十三條工作人員,凡工作滿1年以上的,父母或配不在廈門地區工作的,從下一年度開始,可按下列規定享受探親假: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二)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給探親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本人自願兩年探親一次,兩年可給一次,假期為45天;

(三)已婚探望父母的,第4年給探親假一次,假期為20天。

單位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

第十四條工作人員因患病或受傷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或休養的,須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的醫師診斷,出具病假書,向所在單位領導申請病、傷假,門診患者每次病假一般(本文 來自本站)不超過7天。

第十五條工作人員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時間處理的應從嚴控制,視不同情況給一定時間的事假。當年未休女休假山應先請公休假,再請事假。

第十六條各種假期計算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節

第十七條工作人員離崗休假,或因事、因病等原因無

法上班,應事先按規定辦理請、休假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

事先辦理的,應在事後2天內及時補辦。

第十八條工作人員請、休假基本程序是:

(一)本人填寫.《休假、請假申請表》;

(二)按工作人員的管理權限,報經分管領導審批;

(三)經批准《休假、請假申請表》歸單位考勤管理部門歸檔。

第十九條工作人員假期滿後,必須按時返回工作崗位上班,並及時按原來報批程序辦理銷假手續。第二十條工作人員病、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視不同情況,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病假

l、一年內累計在2個月內的,工資照發;

2、一年內累計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其工資分別按下列標準計發:

(1)工作滿10年的,工資照發;

(2)工作不滿10年的,按本人月工資總額的90%發給;

3、一年內累計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計發:

(1)工作不滿10年的,按月工資總額的70%發給;

(2)工作滿10年的,按月工資總額的80%發給;

4、上述2、3項工作人員中,建國以前參加工作的,或獲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授予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稱號,仍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照發。

半日工作半日病休的,病假兩個半天按病假一天計算。

(二)工作人員事假超過本人用未休的公休假抵扣時間的,每超過一天,扣發本人當月一天的平均工資(本人日平均工資=本人月工資總額÷2l.5天)。當月扣發工資後低於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補助1人户標準的,按當年最低生活保障補助標準發給。當月如工資已發的,從下個月扣發。

第二十一條工作人員凡考勤符合要求,出滿勤的,可按規定兑現每月的考勤獎。末按規定進行考勤登記者按曠工處理。

第二十二條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一天內遲到或早退1小時以上或者累計遲到、早退超過1.5個小時的,按請事假半天處理;

(二)一個月內累計遲到、早退超過8次以上或一個月內無故曠工1天,扣發當月考勤獎和崗位津貼,當年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

(三)一年內累計遲到、早退超過30次以上的或無故曠工3天的,可參加年度考核,但不確定等次,不發年度考核獎;

(四)一年內累計遲到、早退超過50次或無故曠工超過5天的,年度考核評定為不稱職(不合格)。

第二十三條工作人員一年內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的,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給予辭退處理。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執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八條工作人員按規定享有公休假、婚假、生育’ (產假)、喪假、探親假、病假、事假等假期。

第九條凡在職在編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員,從下年度開始,按下列規定享受公休假:

(一)工作年限不滿10年者,每年休假6天;滿10年至

20年,每年休假10天;滿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

(二)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45天,或事假累計達到或超

過本人可享受的休假天數的,當年不再享受休假。

(三)公休假原則上不跨年度使用,如因工作需要本年度無法安排休假的,經單位分管領導批准,可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內安排,逾期不補。

(四)公休假可與婚、產、喪、探親假等合併使用。

(五)由未實行休假制度單位調入的工作人員,上半年調入的,當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調入的,從第二年起享受休假;由實行休假制度單位調入的工作人員,如本年已休假的,不再休假,未休假的,可由新單位安排休假。

第十條工作人員婚假假期3天,男女雙方晚婚的,婚假延長到15天;雙方不在同一地區工作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

第十一條女職工正常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屬難產的增加15天。對晚婚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產假為135天至180天,具體天數由所在單位規定。夫妻為雙職工的,可給男方7天照顧假。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所在單位根據醫療保健部門的意見,適當給予休產假。懷孕3個月以內流產的,給15天至30x休產假;懷孕3個月以上7個月以內流產的,給42天休產假。

第十二條工作人員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給3天的喪假,對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

第十三條工作人員,凡工作滿1年以上的,父母或配不在廈門地區工作的,從下一年度開始,可按下列規定享受探親假: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二)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給探親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本人自願兩年探親一次,兩年可給一次,假期為45天;

(三)已婚探望父母的,第4年給探親假一次,假期為20天。

單位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

第十四條工作人員因患病或受傷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或休養的,須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的醫師診斷,出具病假書,向所在單位領導申請病、傷假,門診患者每次病假一般不超過7天。

第十五條工作人員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時間處理的應從嚴控制,視不同情況給一定時間的事假。當年未休女休假山應先請公休假,再請事假。

第十六條各種假期計算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節

第十七條工作人員離崗休假,或因事、因病等原因無

法上班,應事先按規定辦理請、休假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

事先辦理的,應在事後2天內及時補辦。

第十八條工作人員請、休假基本程序是:

(一)本人填寫.《休假、請假申請表》;

(二)按工作人員的管理權限,報經分管領導審批;

(三)經批准《休假、請假申請表》歸單位考勤管理部門歸檔。

第十九條工作人員假期滿後,必須按時返回工作崗位上班,並及時按原來報批程序辦理銷假手續。第二十條工作人員病、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視不同情況,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病假

l、一年內累計在2個月內的,工資照發;

2、一年內累計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其工資分別按下列標準計發:

(1)工作滿10年的,工資照發;

(2)工作不滿10年的,按本人月工資總額的90%發給;

3、一年內累計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計發:

(1)工作不滿10年的,按月工資總額的70%發給;

(2)工作滿10年的,按月工資總額的80%發給;

4、上述2、3項工作人員中,建國以前參加工作的,或獲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授予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稱號,仍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照發。

半日工作半日病休的,病假兩個半天按病假一天計算。

(二)工作人員事假超過本人用未休的公休假抵扣時間的,每超過一天,扣發本人當月一天的平均工資(本人日平均工資=本人月工資總額÷2l.5天)。當月扣發工資後低於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補助1人户標準的,按當年最低生活保障補助標準發給。當月如工資已發的,從下個月扣發。

第二十一條工作人員凡考勤符合要求,出滿勤的,可按規定兑現每月的考勤獎。末按規定進行考勤登記者按曠工處理。

第二十二條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一天內遲到或早退1小時以上或者累計遲到、早退超過1.5個小時的,按請事假半天處理;

(二)一個月內累計遲到、早退超過8次以上或一個月內無故曠工1天,扣發當月考勤獎和崗位津貼,當年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

(三)一年內累計遲到、早退超過30次以上的或無故曠工3天的,可參加年度考核,但不確定等次,不發年度考核獎;

(四)一年內累計遲到、早退超過50次或無故曠工超過5天的,年度考核評定為不稱職(不合格)。

第二十三條工作人員一年內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的,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給予辭退處理。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執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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