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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年假請假條

休年假請假條

目錄

休年假請假條
第一篇:休年假請假條第二篇:年假請假條第三篇:帶薪休年假第四篇:休年假申請單第五篇:帶薪休年假的通知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休年假請假條

尊敬的(科長、處長、主任):

根據國家和單位關於帶薪年休假的有關規定,我擬於xxxx年xx月x日至xxxx年xx月xx日休假x天。請給予批准為盼!

特此請假

請假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年假請假條

請假條

尊敬的領導:

根據國家和單位關於帶薪年休假的有關規定,我擬於2014年 10月8日至2014年

批准為盼!

特此申請

月12日休假5 天。請給予申請人: 2014年9月22日10

第三篇:帶薪休年假

帶薪休年假

核心內容:本文由法律快車勞動法小編為你整理的完整版帶薪年休假的知識內容,以供參考。

【閲讀導航】

一、定義

二、帶薪年休假的歷史背景

三、帶薪年休假的享有範圍

四、與其他休假關係

五、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六、帶薪缺勤

七、計算方法

八、誤區解讀

九、地方年休假情況

【正文】

一、定義

帶薪年休假簡稱年休假,是指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年假。中國勞動法對帶薪年休假作了原則性規定,但沒有規定帶薪年休假的休假時間及具體操作辦法,而是指定由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2014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已經通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從此,職工帶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

二、帶薪年休假的歷史背景

實行職工帶薪年休假(簡稱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國勞動制度的普遍做法。黨和國家高度重視中國的年休假制度建設。1991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了《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規定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在確保完成工作、生產任務,不另增加編制和定員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職工的年休假,職工年休假的天數要根據各類人員的資歷、崗位等不同情況有所區別,最多不得超過兩週。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4年7月制定的勞動法和2014年4月制定的公務員法,都對職工休假事項作了原則規定,職工的休息權利已經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同時,從近年來的實踐看,也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目前已經實行年休假制度的僅是機關、事業單位和一部分團體、企業,還有相當一部分企業、團體以及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沒有實行年休假;在已經實行年休假制度的單位,由於工作繁忙等原因,許多職工實際上多年享受不到年休假待遇;職工因單位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的,也沒有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廣大職工和社會各界普遍呼籲儘快健全我國的職工年休假制度。2014年8月,法制辦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約請有關部門共同研究,起草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草案)》,通過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將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佈,廣泛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從反饋的意見看,各地、各部門和社會各界普遍認為,黨的十七大閉幕不久國務院就着手健全年休假制度,並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這是國務院認真踐行科學發展觀、高度關注民生、科學

民主決策的又一重要舉措。各方面對通過行政法規規範年休假制度給予了充分肯定,對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表示贊同。同時也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

2014年12月14日,國務院總理温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佈《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帶薪年休假的享有範圍

休息權是中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勞動者應當平等享有。為了平等保護各類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條例對各類用人單位實行廣覆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在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地方、部門和網民希望將年休假天數由最多15天增加為20天或者25天。有關部門反覆研究後認為,年休假天數應當與中國現階段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企業等單位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因此,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 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時,條例還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不能休假的補償

有部分職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為了保障這部分職工的權益,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單位除正常支付工資收入外,還要支付相應的補償。對於補償的標準,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不少意見認為,應當符合勞動法關於“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的規定。據此,條例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四、與其他休假關係

中國職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親假、病假、事假等。條例對年休假與這些休假的關係作了明確規定:

第一,年休假與寒暑假。在中國,學校一直實行寒暑假制度,教職員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遠遠超過條例規定的年休假天數。因此,條例規定: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與病、事假。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在保障職工年休假權利的同時,也要保證單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對於較長時間休病假、請事假的職工,不應當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我們經與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反覆研究,採納了上述意見,條例規定: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與探親假。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探親假與年休假是兩種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應互相沖抵。我們經與有關部門研究,認為這種意見有道理。

五、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14號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已經2014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敬請期待好文網更好文章)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六、帶薪缺勤

新《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與舊準則相比,增加了帶薪缺勤等新型職工薪酬的處理,是我國會計準則的重大歷史性突破。

帶薪缺勤的分類

根據《勞動法》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我國職工可以享受年休假、病假、短期傷殘、婚假、產假、喪假和探親假等休假權利,企業在職工法定缺勤期間,應給予職工一定的缺勤補償。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根據帶薪權利能否結轉下期使用,將帶薪缺勤分為兩類:非累積帶薪缺勤和累積帶薪缺勤。

七、計算方法

1、帶薪年休假天數的計算

對於帶薪年休假的天數,一般情況按照累計工齡即可推知,但由於年休假按公曆年度計算,因而在入職和離職這兩種特殊情況下其計算往往比較複雜。

新入職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年後,往往跨越年度,在計算其首次應享受帶薪年休假時應當進行折算,即(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同樣,對於離職員工,其離職年度的年休假天數也應進行折算,即(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並且如果該職工在離職前多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折算後如果不足一天的不計入,應當注意這裏並不是四捨五入,而是隻要不足一天即捨去。

2、帶薪年休假工資待遇的計算

(1)帶薪休假工資

帶薪年休假,顧名思義,在帶薪年休假期間,職工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這裏比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實行績效工資制職工的正常工資。對於這些員工應當先計算其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資,再除以計薪日天數即21.75,才得出正常的日工資。

(2)應休未休的處理

只有在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只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其他情況下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這就意味着即便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對於職工離職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都應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同時,如果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勞動行政部門可依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單位除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八、誤區解讀

誤區一:換單位員工年休假天數按在新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重新計算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

收入。”《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誤區二:員工未在當年提出休年假書面申請視為自行放棄年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誤區三: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無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報酬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九、地方年休假情況

陝西省2014年11月左右正式出台《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見》。文件將年休假執行情況納入各地、各部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內容。

根據這一文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應當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如單位不安排職工年休假或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天數,單位應按照其日工資收入(除加班費外的全部工資性收入)的300%支付工資報酬;如單位安排職工年休假,因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單位原則上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四篇:休年假申請單

休年假申請單

申請人姓名:入職日期:休年假時間從到共天,申請人簽名:申請日期:部門經理批示並簽名:人事部核實簽名:備註:在職每滿一年可以享受七天帶薪年假一次,需至少提前15天向部門經理申請,報人事部審核,要求務必在享受年假的一個年度內休完,且必須一次全部修完,過期按自動放棄處理,年假期間不享有周休假!

休年假申請單

申請人姓名:入職日期:休年假時間從到共天,申請人簽名:申請日期:部門經理批示並簽名:人事部核實簽名:備註:在職每滿一年可以享受七天帶薪年假一次,需至少提前15天向部門經理申請,報人事部審核,要求務必在享受年假的一個年度內休完,且必須一次全部修完,過期按自動放棄處理,年假期間不享有周休假!

休年假申請單

申請人姓名:入職日期:休年假時間從到共天,申請人簽名:申請日期:部門經理批示並簽名:人事部核實簽名:備註:在職每滿一年可以享受七天帶薪年假一次,需至少提前15天向部門經理申請,報人事部審核,要求務必在享受年假的一個年度內休完,且必須一次全部修完,過期按自動放棄處理,年假期間不享有周休假!

第五篇:帶薪休年假的通知

致:全體同事

由:人事部

事:關於修改帶薪年休假規定的通知

日期:2014年4月1日

國務院頒佈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為了配合條例的實施,將修改公司《員工手冊》中工作滿一年以上可享受帶薪年休假7天的相關規定。

即從2014年1月1日起按條例規定執行員工年休假制度:員工在本公司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0天。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休假另外核算:

1、 員工有病假、事假、停薪留職等假期的,年累計工作時

間從銷假之日開始核算。

2、 國家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2014年12月31日前的年休假按公司《員工手冊》原規定執行,並不作跨年累計。所以,2014年累計的年假有效期最遲延到2014年5月31日為止,請員工配合執行。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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