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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濫用訴訟權利説明

原告濫用訴訟權利説明

原告濫用訴訟權利説明

原告濫用訴訟權利説明

本案被申請人在明知的前提下故意不提供申請人真實住址,不希望申請人到庭應訴,導致原審法院按被申請人提供的住址無法有效送達,已構成濫用訴訟權利。

被申請人多次帶人來***街473號要錢並且擾亂店鋪正常經營,警方也多次到店鋪協調,報警記錄及出警民警均能證明被申請人明知申請人真實住址。並且在2018年9月2號(被申請人遞交起訴狀前一天)被申請人還短信威脅申請人要到店鋪擾亂,結果被申請人還在起訴書中明確寫道“住址不知”。

本案中申請人查閲案件材料發現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真實住址隻字未提,且相關送達回證、現場照片等均未見到原審法院有向該住址進行送達的材料。

可見本案中被申請人並不希望申請人到庭參加訴訟,被申請人濫用訴訟權利,望貴院引起重視。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説明人:

年 月 日

附:

2018年9月2日被申請人短信威脅請人要到店鋪擾亂證據

標籤: 原告 濫用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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