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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意外事故賠償糾紛案調解總結材料

工傷意外事故賠償糾紛案調解總結材料

張某與張掖市某公司工傷意外事故賠償糾紛調解案

工傷意外事故賠償糾紛案調解總結材料

一、案例基本信息採集

矛盾糾紛受理時間: 2020 年 4月 30日

案例報送時間:     2020年6月1日

矛盾糾紛類型:   工傷意外事故賠償糾紛

調解組織名稱:   甘州區上秦鎮人民調解委員會

供稿:          甘州區司法局上秦司法所 盧靖中  

審稿:

檢索主題詞:  工傷意外事故 上秦鎮人民調解委員會

案例報送單位:上秦鎮人民政府                 

地址:   甘州區上秦鎮金秦路556號

郵編:   734000                              

電話:   0936-8671204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簡介】

張某與張掖市某公司系勞動僱傭關係,2020年4月22日早10時許,張某在張掖市某公司承包的位於張掖市民樂縣永固鎮內某施工工地上突發意外事故經醫療搶救無效身亡,經公安機關排除他殺後進行死因鑑定,最終鑑定結果為張某系意外高壓觸電死亡,張某家屬要求張掖市某公司就張某意外事故進行經濟賠償。

【調解過程】

此案發生後張掖市民樂縣應急管理局及時介入開始組織張某家屬和涉事公司法人和授權人進行調解,商議賠償事宜,從4月24日至4月29日,民樂縣應急管理局行業調委會組織雙方進行了4輪調解,均因賠償數額問題未達成有效調解協議,因觸電死亡的張某和涉事公司法人均系甘州區上秦鎮人,4月30日民樂縣應急管理局授函至上秦鎮人民政府,請求由上秦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繼續出面繼續組織調解處理,隨後上秦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接受調解開始介入此案。

上秦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派遣精幹力量組成轉班,調解員第一時間對案情進行了研判分析,依據外圍調查情況分析了雙方矛盾的癥結點,制定了調解方案。4月30日到5月8日,上秦鎮人民調解委員組織張某家屬和涉事公司法人代表進行了連續九天調解。

第一天到第四天的調解中,主要採取“面對面”的調解辦法,當事人張某家屬不冷靜漫天要價,涉事公司也已各種原因不提高賠償金額,雙方就賠償數額分歧巨大,後上秦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改變調解方式,開始採用“背靠背”調解方式,從第五天的調解開始後,上秦鎮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逐個做工作的辦法,從人情、法治等各個方面對雙方進行勸解,終於在第六天暨5月5日下午時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認可為65萬元,但在最後商議賠償的付款方式和期限時,雙方又再次爆發衝突,張某家屬強烈要求涉事公司法人必須一次性付清,但涉事公司法人顧慮張某家屬是否會按照協議約定妥善處理死者張某安葬事宜及是否會按照協議約定轉移公司給張某買的意外傷害保險受益人手續,強烈要求必須制約性分期付款...第六天調解暫停。

從第七天開始,調解員對張某家屬開始了耐心細緻的勸解工作,仔細將涉事公司的顧慮對張某家屬進行了分析,第八天張某家屬態度有所鬆動後,依靠經驗,調解員立即要求涉事公司抓緊籌錢,約定5月8日暨第九天進行最後一輪調解,並告知張某家屬和涉事公司法人,如果第九日調解仍然未達成一致性協議,將依據有關規定和程序終止人民調解程序,雙方只能通過人民法院起訴解決該賠償糾紛,終於在5月8日下午7時達成書面賠償協議。

【調解結果】

按照人民調解協議約定涉事公司賠償張某家屬張某的死亡賠償金、埋葬費、家屬精神撫慰金、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等全部費用共計65萬元整,賠償款分3次付清;張某家屬自行結算清死者張某在殯儀館內產生的全部費用並妥善處理死者後事;張某在收到前2批賠償款後,將涉事公司為死者張某購買的意外保險受益人由死者父親變更為涉事公司法人。

協議履行情況

上秦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跟進,5月8日協議簽訂後,張某家屬領取到了第一批賠償款5萬元,在5月9日協議經甘州區人民法院確認後,張某家屬領取到了協議約定的第二批賠償款50萬元,隨後張某家屬按照協議約定開始積極配合涉事公司的相關保險手續。5月18日,在張某家屬妥善處理了張某後事後,張某家屬領取到了協議約定的最後的10萬元的賠償款,5月30日案件追蹤瞭解到涉事公司已完成了保險收益人轉讓手續並領取到了張某意外事故保險款30萬元。

至此在上秦鎮人民調解委員的不懈努力下,此案得到有效化解,張某家屬在一個月內即領取到了全額的賠償款,也是上秦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近幾年調處類似賠償糾紛案件中落實賠償款最快的一次。

【案例點評】

此案在2020年的全國“兩會”維穩期間發生,影響面廣,各級領導非常重視,在民樂縣應急管理局行業調委會調解未果的情況下,上秦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臨危受命,經過了9天數輪調處終將此案化解,在案件具體調解中,人民調解員犧牲五一“小長假”時間,抓住有效調解機遇,通過“面對面”和“背靠背”等方式,當機立斷的在第九日的調解開始時下定調解時限,讓雙方不再猶豫,有力的促進了此案協議的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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