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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車安全管理制度 叉車安全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叉車安全管理制度 叉車安全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叉車安全管理制度 叉車安全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叉車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為維護保養好公司機動設備正常良好運行,以保障生產運行需要,創建一個安全和諧的工作環境。特要求公司的機動車駕駛員遵照以下管理制度。

一、所有車輛要做到定車定員使用。

不得隨意動用別人車輛。如有特出情況是,必須經請示公司有關領導得到批准後方可使用。

二、操作人員要求和安全操作規程:

1、操作人員應有操作證方可操作

2、嚴格按操作規程作業

3、車輛作業前確認安全裝置可靠xx車輛例行檢查要仔細

5、作業前要仔細觀察作業環境,保證安全操作空間及場地

6、配合庫管員,做好質量控制xx人離機,車輛要熄火併帶走鑰匙

7、控制車速,空、重載選用不同的車速,嚴禁超速行駛

8、作業中要隨時瞭解機械運行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維修

9、鏟貨(夾貨)要對中,做到慢起、輕放、嚴禁急剎車

10、嚴禁坡道上掉頭或者急轉向

11、作業過程中按固定路線行駛,倒車必須觀查行駛路線是否安全xx車輛有異常情況則停止行車,嚴禁帶病行車

12、做好對xx接班工作,完整填寫交接班記錄

13、合理使用車輛燈光、信號,過往道口、彎道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三、日常規檢查制度:

1、檢查叉車潤滑油、機油、液壓油、發動機冷卻油油量是否足夠。

2、檢查輪胎氣壓是否正常,叉車制動是否可靠,車輛轉向是否靈活。

3、檢查叉車照明、喇叭能否正常使用。

4、檢查叉車發動機能否正常工作。

5、空氣濾清器每次交接班時清洗、吹掃。

6、叉車發動機在工作中要勤觀察水温是否正常。

四、月維修保養制度(合力售後):

1、更換髮動機潤滑油。

2、發動機xx工作(更換機油濾清器、燃油濾清器、空氣濾清器)。

3、轉向機構檢查。

4、離合器行程檢查。

5、制動行程檢查。

6、發動機加速性能檢查。

7、轉向機構輪滑油加註。

五、年定期報檢制度:

每年向xx市叉車設備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提交年度檢查申請,檢驗中心派出檢驗員對叉車整車檢查、動力系檢驗、燈光電氣檢驗、傳動系檢驗、行駛系檢驗、轉向系檢驗、制動系檢驗、工作裝置檢驗、專用機械檢驗九項系統檢驗。如果檢驗不合格,根據檢驗員檢驗出的問題作出整改。檢驗合格之後,給予《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報告》。

六、叉車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制度:

1、叉車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叉車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2、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叉車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3、叉車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xx年,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4、叉車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xx同意後,予以補發。

5、叉車作業操作證每xx年複審xx次。叉車作業人員在叉車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xx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叉車作業操作證的複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xx年xx次。

6、叉車作業操作證需要複審的,應當在期滿前xx日內,由安全管理員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二)從事叉車作業的情況;

(三)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

7、叉車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申請延期複審。

8、叉車作業操作證申請複審或者延期複審前,叉車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並考試合格。

9、申請延期複審的,經複審合格後,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叉車作業操作證。

10、再複審、延期複審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複審的,叉車作業操作證失效。

七、意外事故和事故緊急救援措施及緊急救援演習制度:

1、為了有效、及時控制叉車突發性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保障全體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救援預案。確定救援工作的主要負責人,設立救援小組,一旦事故發生後,現場操作人員及時向救援工作主要負責人稟報,負責人接到通知後第一時間趕到現場,迅速作出決定,部署救援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惡化。

2、加強對操作人員和救援小組人員應急事故處理知識的學習、操作技能的培訓和應急事故處理演習。

八、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1、檔案是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歷史真實記錄,它能反映整個活動的歷史面貌。它不僅是對工作的總結,而且對今後發展也是有很重要的參考價值。

2、檔案保管是指克服和限制損毀檔案的各種因素以延長檔案的壽命,保護檔案的完整和安全。

3、建立檔案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4、檔案接收按各類檔案交接手續辦理。

5、以防為主,防治結合,重點在於防止人為的和自然的因素對檔案損毀。檔案庫房應做到“七防”,即防盜、防火、防光、防潮、防塵、防有害生物、防污染。

6、對受損和紙張老化,字跡消退的檔案,要及時修復和抄錄(複印)。

叉車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1、為防止事故的發生,和羣眾的生命安全,叉車設備必須定期直屬特種設 備安全監督部門進行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2、叉車設備的作業人員以及其相關人員,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書,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方可上崗。

3、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發現故章或隱患應立即向上級主管負責人報告。

4、叉車設備的作業人員,要經常性的對叉車進行維護和保養,並做好記錄。

5、對擅自進行違章操作者,要處以50-100元的罰款。

叉車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1、目的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叉車作業需遵守的規定,以確保叉車駕駛安全。

2、適用範圍

適用公司全體叉車駕駛人員。

3、職責

3.1生產保障部負責維持廠區交通秩序,全廠交通安全檢查和考核,負責叉車駕駛員的委外培訓工作。

3.2生產運行部負責裝卸用叉車的調度和管理。

3.3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叉車的使用和保養,以及駕駛人員的調度、管理。

3.4生產保障部負責公司所有叉車的維修。

4、程序 4.1資格要求

4.1.1叉車駕駛人員必須經勞動部門培訓並取得叉車駕駛操作證後方能上崗,無證人員嚴禁駕駛叉車。

4.1.2沒有厂部的安排,叉車司機不準擅自教別人駕駛叉車。

4.2駕駛前檢查

4.2.1檢查轉向燈、剎車、喇叭、前燈、和反觀鏡是否完好;叉子是否彎曲、損壞及裂紋產生。

4.2.2檢查燃料系統所有管道、接頭是否有泄露。

4.2.3檢查燃料油、發動機油、齒輪油、波箱油、液壓油及水箱水位、電池水是否足夠。不足時應按標準要求或標準線增添後方可使用。

4.3駕駛規定

4.3.1凡使用叉車者,一定要用叉車專用鎖匙,啟動後不允許撥出車匙,更不能用其它非叉車鎖匙啟動叉車,避免損壞車鎖。

4.3.2啟動叉車時,每次啟動不得超過5秒鐘,再次啟動應隔10~15秒以上,若連續三次啟動不成時應再隔5分鐘。冬天啟動時,應進行預熱後再啟動。如上述操作都不能啟動時,應及時通知生產保障部人員進行處理,避免造成蓄電池損壞。

4.3.3叉車需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駛。叉車出入門口應減速慢行並響喇叭。駕駛時必須集中精神,不可麻痺大意。

4.3.4叉車啟動時,注意觀察周圍是否有其它車輛、行人或障礙物;轉彎時要看倒後鏡及觀察左右側的情況,要亮指示燈,慢行並響喇叭;倒車時應先看倒後鏡及回頭觀察情況,無障礙物始能行駛。

4.3.5車輛與道路邊緣應保持一定距離,以策安全。叉車載有物料,在下斜坡時,應倒車行駛並控制好車速。上下斜坡時應慢速行駛,下斜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4.3.6行駛時貨叉應距地面200-300mm,在行進中不允許升高或降低貨物,不得急剎車和高速轉彎。

4.3.7遵守工廠限速規定,車速不得超過5km/h;嚴禁高速行車,以保證安全。

4.3.8在十字路口或其它看不見的地方,請減速慢行,並鳴喇叭;在潮濕、不平的地面行駛及轉彎時,請減速;避免急轉彎,避免在不牢固的物體表面行駛。

4.3.9運輸途中停車時,一定要把手剎掣拉起並掛空檔才能離開叉車。

4.3.10叉車出入門口應注意構築物的高度,不得盲目駛入或駛出。 4.3.11行車時,非業務需要,一般人員不得坐在叉車司機身邊,更不能用來運人,或進行其它與叉車作業無關的工作。

4.3.12不得在車間或危險品倉庫內擅自接駁蓄電池等叉車電路,以免產生火花

4.3.13嚴禁超載行駛。 4.4裝卸規定

4.4.1叉車裝運的貨物不能太高,以免擋住駕駛員的視線,導致事故的發生;除短距離移位外,不得同時運輸兩板的貨物。

4.4.2叉起貨物時,貨叉要先仰後提升,下降時,應先下降後傾斜。

4.4.3利用叉車升空工作時,一定要站穩在有底板的卡板上才可工作。不準站立在鏟叉上作業。

4.4.4不要運送鬆散的貨物以免翻倒,運送前應將其固定牢固;提升物品要用卡板,不易穩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設備、空桶、易滑動之缸體或物件必須綁上繩索,綁緊後方可提升。

4.4.5不準用貨叉直接叉運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

4.4.6停車時,不要將貨叉懸空。禁止叉物懸空時司機離開叉車。

4.4.7無論有無裝貨,貨叉下面絕對不可有人停留。

4.4.8卸下的貨物定要井然有序地堆放在無礙通行的地點,貨物或叉車都不得停放在通道口。

4.5停放要求

4.5.1作業完畢將叉車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貨叉平放地面並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檢查整理清潔;

4.5.2停放後將方向杆放在中央位置,拉好手剎車 4.6保養規定

4.6.1注意保養工作,駕車前檢查遇有剎車不正常或其它故障要及時聯繫生產保障部處理。

4.6.2在正常工作中,如發現叉車有異常聲音或出現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並聯系生產保障部進行檢修。司機不得私自拆修。

4.6.3每週清洗叉車一次,並將空氣濾清器芯吹乾淨。各部位所需的油、水、電池補充加足。

4.6.4各部門指定保養叉車的司機,每年應協助維修人員進行一次全面的保養和維修工作。

4.6.5叉車保養責任人所保養的叉車及廠內的叉車駕駛員,如違反上述的規定,按失職處理,並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通報批評和進行處罰。

5、相關記錄

5.1叉車檢查記錄

5.2製作維修單

叉車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州市叉車的安全監察工作,保障叉車使用人、所有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叉車的製造、銷售、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檢驗、使用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叉車使用是指工廠、碼頭、倉庫等特定區域(以下簡稱特定區域)內使用的叉車,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叉車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叉車的安全監察工作,區、縣級市質監行政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叉車實施安全監察。

第二章 叉車製造、改造、維修和銷售

第四條 製造叉車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未取得製造許可證的,不得製造叉車。叉車製造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安全技術規範,進行製造活動。

第五條 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叉車、部件或者試製叉車新產品、新部件,必須進行型式試驗。

第六條 從事叉車改造、維修的單位應當有與特種設備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必要的檢測手段,並自覺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銷售叉車時,銷售者應當附有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型式試驗報告、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及使用維修説明等文件。

第八條 境外企業銷售境外製造的叉車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範及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並明確在中國境內註冊的代理商。代理商應當持相關資料到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並對擬在中國銷售的叉車作型式試驗,型式試驗合格的進口叉車才能在中國進行銷售,代理商對產品安全和質量全面負責。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非法制造、非法改裝、非法拼裝的叉車。

第三章 叉車使用

第十條 叉車使用單位是指具有叉車管理權利和和管理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限於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經營户,以下合稱‘單位’),包括叉車登記單位、合同安全管理專業公司、出租單位、承租單位、終端用户單位等。

第十一條 叉車登記單位應當在叉車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持下列資料,到所在區、縣級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核發使用登記證,領取叉車牌照:

(一)《特種設備註冊登記表》(一式 2 份);

(二)登記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出廠合格證明與使用維修説明書;

(四)有效期內檢驗合格報告書;

(五)操作人員證書和安全管理人員證書(或有效的安全管理合同);

(六)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承諾書。

第十二條 叉車登記內容變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叉車登記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到辦理註冊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應變更、轉移手續。

第十三條 叉車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的,登記單位應當及時報廢,並向原登記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第十四條 叉車使用登記證、牌照丟失或者損毀,叉車登記單位申請補發的,應當向原登記部門提交身份證明、遺失申明和申請材料。原登記部門經與登記檔案核實後,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工作日內補發。

第十五條 叉車登記單位應當逐台建立叉車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説明等文件和資料;

(二)叉車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叉車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叉車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叉車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十六條 叉車登記單位應當對叉車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

日常維修保養應當由有相應特種設備作業資格的人員進行;無特種設備作業資格人員的叉車使用單位,應當委託有取得相應特種設備作業資格人員的單位進行日常維修保養。

第十七條 叉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叉車因使用地點變化需要通過道路轉移的,應使用專用車輛進行運輸。

第十八條 叉車作業人員 (包括操作、維修保養等人員,下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工作。叉車作業人員作業時,應當隨身攜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

第十九條 終端用户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叉車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叉車發生事故後,終端用户單位和現場人員應當採取緊急救援措施,保護事故現場,並及時向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從事叉車租賃業務的單位,應按要求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用於出租的叉車必須辦理使用登記並在檢驗有效期內。

第二十一條 叉車的承租單位應對承租的叉車使用安全負責,禁止承租下列叉車:

(一)沒有在登記部門進行使用登記的;

(二)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未經定期檢驗(含首檢)或者檢驗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條 對於缺少安全管理資源的單位,鼓勵將叉車日常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通過合同形式委託給叉車維修保養專業公司管理,由被委託的專業公司承擔合同範圍內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四章 檢驗檢測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在用叉車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叉車登記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範定期檢驗的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叉車,不得繼續使用,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收回其牌照。

第二十四條 檢驗機構在接到檢驗申請後,應當按檢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等要求及時安排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

檢驗機構在進行叉車檢驗檢測中,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叉車登記單位和終端用户單位,並立即書面向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叉車製造、銷售、登記、管理、終端用户、改造、維修、租賃等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會同工商、安監等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二手叉車交易市場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的叉車,是指具有各種叉具,能夠對貨物進行升降和移動及裝卸作業的搬運車輛,包括內燃平衡重式叉車、蓄電池平衡重式叉車、內燃側面叉車、插腿式叉車、前移式叉車、三向堆垛叉車、托盤堆垛車、防暴叉車等。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叉車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根據對大量廠內機動車輛傷害事故分析,影響廠內安全運輸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幾個方面:

1、車輛的技術狀況不良:如制動失靈,轉向失靈等等。

2、駕駛員的安全技術素質。

3、廠區的作業環境。

為了保證運輸安全,必須做到:

1、車輛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定期接受勞動部門的安全檢驗,並取得行駛許可證方能駕駛。

2、車輛的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燈光,後視鏡必須保持齊全有效,行駛途中,如發生故障,應立即停車修復後方準繼續行駛。

3、車輛在使用過程中,要定期進行維護保養,以使車輛始終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

4、應制定出對車輛的定期檢查制度,及時發現車輛的故障,及時排除,以防止事故的發生。

5、駕駛員必須經勞動部門考核,並取得駕駛證,方準駕駛車輛,取得駕駛證的駕駛員在實際工作中,還要不斷學習提高駕駛技能。

6、駕駛員應熟悉自己所學駕駛車輛的性能和技術狀況,並能及時發現故障,及時排除。

7、駕駛員應定期進行體檢,凡患有駕駛禁忌症的人員不得從事駕駛作業。

8、駕駛員應遵守廠運輸安全規則,不超速,不超載,不開帶病車。

9、不得駕駛無牌照車輛。

10、根據工藝流程,貨運量和貨物性質,選用適當的運輸方式。

11、合理地組織車流,人流,使道路上的'車輛和行人不致過於密集,道路過於擁擠易於發生事故。

12、廠內建築物和綠化物嚴禁侵入道路的安全限界,並不得妨礙駕駛員的視線。

13、廠內的各種物品的堆放不得佔用道路及阻塞交通。

14、在道路上應設立交通信號標誌,在危險地點,要有限制行駛速度的標誌和交通信號,駕駛員應遵守這些標誌和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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