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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精選24篇)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精選2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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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精選24篇)

篇一: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

一、動火作業的管理

1、動火工作必須認真執行“防止違章動火六大禁令”。

2、凡有易燃易爆有毒等有害氣體廠房、設備、管道動火前必須用氮氣、蒸汽等置換乾淨,隔絕氣體來源,堵好盲板,(如有條件時要求拆除一段生產聯繫的管道)經分析化驗確無中毒、着火和爆炸的危險時方準動火,並應隨時分析記錄。

1)爆炸下限≥4%(體積比)的可燃氣體或蒸汽濃度;其可燃物含量<0.5%。

2)爆炸下限<4%的可燃氣體或蒸汽濃度,其可燃物含量<0.2%為合格。

3、取樣分析不得早於動火前半小時,如動火工作中途中斷半小時以上者,則動火前應重新取樣分析合格。

4、管道、設備、容器中如有易燃易爆或受熱後能起化學變化引起燃燒、爆炸和中毒沉積物時,必須先清理乾淨後,或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後才能允許動火。

5、在設備、容器、管道、地溝等內部動火應按“密閉設備內部修理安全規則“執行,必須設有二人以上在外面監護,採取規定的防護和救護措施。

6、嚴格遵守“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規定”,進入罐內前除取樣分析可燃按氣體含量達到規定要求外,有毒在害氣體濃度也應達到允許範圍,罐內空氣中含氧量應在18-21%之間,罐外也須有專人監護,動火人在罐內作業時不允許氣吹割,離開罐時,不得將乙炔焊槍放在罐內。

7、動火作業在2m以上時,必須設置牢固的工作架或捆好安全帶。到易燃易爆設備管道的並應採取防止火花或焊渣飛濺的措施,有5級(包括5級)以上的大風時禁止登高作業。

8、必須使用良好的工具(切割咀、焊接咀、手把等)及設備(乙炔瓶、氣瓶、電焊機絕緣等),完善的安全附件和安全裝置動火。乙炔氣、氧氣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須距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和氧氣瓶的距離應在7米以上。

9、動火前應將現場易燃或可燃物清除乾淨,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中動火。

10、動火時應指定專人監護,並根據實際情況準備合適的滅火器材,動火完畢應切斷電源,收拾好器具,熄滅餘火確認無問題才能離開。

11、動火前,應經安全主管檢查動火安全措施,在確認無問題後簽發動火許可證,方可動火。

12、廠區內全面嚴禁吸煙。

13、本制度在停電檢修中同樣有效,安全主管負責全公司動火證審批手續。

14、無證動火或違章動火者,視情節罰款20-100元/次,並扣除部門月獎金200元。

二、入罐作業的管理

1、設備(槽罐、塔、釜、地下貯池、爐膛、溝道、煙道、排風道等)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作業許可證”。該設備必須與其它設備隔絕(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採用其它方法代替),並清洗,置換。

2、進入設備內作業前30分鐘內,要取樣分析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氧含量,經檢驗合格後方可進入作業。在作業過程中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3、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器具。

4、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並可能危害檢修作業人員時,必須撤出設備。若要繼續再進入設備內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作業手續。

5、設備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並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6、設備內作業應根據設備具體情況搭設安全梯及架台,並配備救護繩索,確保應急撤離需要。

7、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安全電壓,燈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8、嚴禁在作業設備內外投擲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氣吹風。

9、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有關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炬留在設備內。

10、作業完工後,經驗修人、監護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無誤,並有檢修負責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在進入設備內作業證上簽字後,檢修人員方可封閉設備孔。

三、動土作業的管理

1、動土安全要求

1)動土作業是指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均為動土作業,應嚴格按行業標準HG23017-1999《廠區動土作業安全規程》執行。

2) 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作業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並督促落實。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核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3) 動土作業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誌,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後應及時回填,並恢復地面設施。

4) 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採用挖空底腳的辦法。使用機械挖掘,要先發信號。挖土機迴旋範圍內不準進行其他作業。

5) 挖土施工應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邊坡或設置固壁支撐。如發現邊坡有裂縫,疏鬆或支撐傾斜、折斷等危險徵兆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採取應急措施。

6) 挖出的土方堆放位置距溝邊不得小於0.8m,在溝道拐角處不得小於1.5m,堆置高度不得超過1.5m。

7) 在坑、溝內作業,應注意對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應採取防範措施,查明原因及時消除。

8) 在建築物、構築物附近動土,就按挖掘深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動土安全作業證》管理

1)《動土安全作業證》由技術員負責管理。

2)動土申請單位在技術員領取《動土安全作業證》,填寫有關內容後交施工單位。

3)施工單位接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後,填寫《動土安全作業證》中有關內容後將《動土安全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

4)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收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後,交廠總圖及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等部門審核,由技術員審批。

5)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誌,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後方可簽發《動土安全作業證》。

6)動土申請單位應將辦理好的《動土安全作業證》留存後,分別送技術員、施工單位各一份。

四、抽堵盲板的管理制度

1.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篇二: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針對施工及生活場所用電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特別制定本辦法,防止漏電事故的發生。

1、參加施工的專業電工必須熟悉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2、用電設施在佈設時,應嚴格按照利於生產、方便使用,符合防雨、防火、防觸電發生等安全要求,嚴禁私拉亂接和漏電隱患的存在。

3、場內架設的電線應絕緣良好,懸掛高度及線間距必須符合電力部門的安全規定。現場架設的臨時線路必須用絕緣物支撐,不得纏繞在鋼筋、樹木或腳手架上。穿過道路的必須套鋼管埋地保護。

4、電工在接近高壓線操作時,其安全距離為,10Kv以下不得小於0.7m,20-30Km不得小1m,44Kv不得小於1.2m,否則必須停電方可進行操作。

5、各種電氣設備應配有專用開關,並作到一機、一閘、一保險。室外配電箱應有防雨措施。

6、在三相五線制中性點接地供電系統中,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做接零接地保護,嚴禁將工作零線用作零接地保護。並不得在同一供電系統上有的接零有的接地。

7、各種電氣設備的檢查維修,應停電作業,如必須帶電作業時,作業人員應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並派專人監護。

8、工地安裝的變壓器必須符合電力部門的要求,並設專人管理,配備消防器材。施工用電要儘量保持平衡。

9、現場的變(配)電設備處,必須用圍欄防護,並備有滅火器材和安頸曛盡7塹綣と嗽毖轄詠縞璞浮?/FONT>

10、移動式電氣設備應用橡膠電纜供電,並經常注意理順,跨越道路時,應埋入地下或做穿管保護。

11、遇雷雨天氣時不得爬杆帶電作業,室外無特殊防護裝置時必須使用絕緣拉桿拉閘。

12、施工現場臨時照明

(1)室內照明線路嚴禁私拉亂接,並不得和金屬物接觸。

(2)電線接頭應牢固,並用絕緣膠帶包紮緊密。

(3)保險絲應按負荷量裝設,嚴禁用其它金屬絲替代。

13、檢修電氣設備時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1)電氣設備的檢查維修必須由持證電工進行,其它不得進行操作。檢修時應斷電鎖好電閘箱門或懸掛“正在作業,嚴禁合閘”的安全警示標牌。

(2)工作中如遇停電應拉下開關,切斷電源,檢修後必須仔細檢查各項設備的情況,沒有異常方可合閘。

(3)大型電氣設備檢修應在切斷電源,做好防護後進行,並在開關處設置作業警示牌或派專人看管,工作完成後方可拆除,如需進行送電試驗時,必須在經過認真檢查後並與有關人員聯繫後,方可進行。

篇三: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時,其事先做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已達到零事故的目標。

第二條、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第三條、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第四條、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第五條、危險作業審批。

(一)、在進行項目部危險作業前,應由執行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由項目部批准,特別危險的作業須由公司安監部審批。

(二)、對於進行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報項目部審批;特別危險的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經理審批。

第六條、危險作業的實施。

(一)、作業前,項目部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的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二)、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

(三)、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誌。

(四)、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危險作業單位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驚醒監督檢查。

(五)、對於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六)、危險作業完工後,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第七條、本項目部危險作業範圍。

(一)、高空作業(高度在2米以上,並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二)、起重作業。

(三)、爆破作業。

(四)、電氣焊作業。

(五)、處理易燃易爆、危險化學毒品等物質的作業。

(六)、潛水作業。

(七)、電工作業。

第八條、進行危險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並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如下:

(一)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1、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2、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3、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採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杆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採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5、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採取隔離措施。

(二)起重作業:起重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指揮證進行作業,並認真執行其中安全操作規程,嚴格遵守一下“十不弔”的原則:

1、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

2、斜牽斜掛不準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

4、散物捆紮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

5、吊物上有人不準吊;

6、地下埋設物不準吊;

7、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

8、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

9、稜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

10、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三)爆破危險作業。

1、實施爆破作業,必須嚴格遵守下列五項規定:

(1)、有專(兼)職安全監督員或指定專人負責安全;

(2)、由持有《爆破員作業證》的爆破員作業;

(3)、在危險區域邊界設置崗哨和標誌;

(4)、爆破前必須有信號,危險區內人員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5)、必須在爆破後進行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後,才能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2、必須嚴格執行爆破作業操作規程。

3、爆破器材的組裝、加工等危險性作業必須在專門場所進行,嚴格在放炮現場庫房內進行。

4、領用爆破器材不得超過當班用量,所需爆破器材由安全監督員或專門負責人和爆破員共同核定填寫領料單,並共同簽字後交單位負責人簽字,然後憑此簽字的領料單到保管員處領料,剩餘爆破器材,經核實並由領料人簽字後退回倉庫,不得帶回家中或隨便存放在別處。

5、保管好爆破現場的爆破器材,嚴防被盜丟失,嚴禁贈送、轉賣、轉借爆破器材,嚴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魚、炸獸。

6、嚴禁在接觸爆破器材時吸煙、用火。

篇四: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為了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認真負責,規範作業,制止違章,防止安全、工傷、消防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促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並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本公司所屬範圍內所有部門和員工適用於本制度。

第三條危險作業安全管理應與事故預防相結合。各部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

第四條根據各級員工和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部門必須遵守本制度和有關安全制度等,加強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完善作業現場安全條件,確保作業安全。

第五條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各部門主管負責人對本部門安全工作負責;班組長對本班組的安全工作負責;作業現場監護人對直接作業和輔助人員的生命負責;各現場作業人員對自已的安全工作負責;外來工程施工隊主要負責人對本隊安全工作負責。

第六條各部門在危險作業前負責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高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規範作業,防止事故。教育應做好書面記錄。

第七條針對在作業中發生的安全、工傷、消防事故,嚴肅追究事故責任人和部門的責任,嚴肅處理與考核。

第二章危險作業種類和身體條件。

第八條危險作業種類。

1、高空作業。

2、進入容器、設備內有中毒、窒息、燙傷、墜落危險的作業。

3、進入天棚內作業。

4、進入下水道等閉塞場所的作業。

5、帶電作業。

6、禁火區動火作業。

7、有爆炸爆破危險的作業。

第九條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

1、作業人員應年滿18週歲,經體格檢查應合格,確保直接作業和輔助作業的員工身體健康。

2、禁止患有以下疾病的人員從事危險作業: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嚴重貧血、癲癇病、精神病、嚴重關節炎、深度近視眼病及患有不適應危險作業的疾病,嚴禁從事危險作業。

3、工作人員飲酒後,精神不振時禁止危險作業。

第三章危險作業申請審批。

第十條在危險作業前,由從事作業部門負責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審批手續。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或《動火審批表》(見附表A或附表B)一試二份,明確填寫作業地點、作業內容、作業日期、確定直接作業和輔助作業人員與身體健康狀況、現場監護人和指揮人、制定“防護措施”或“安全防範措施”,報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作業。一試二份,作業部門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一份備查。

第十一條由外來工程施工隊來公司到部門從事危險作業,由外來工程施工隊負責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或《動火審批表》,先報所在部門審批,由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安全員現場檢查後提出意見,簽名後,再由工程施工隊報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作業。一試三份,外來工程施工隊一份、所在部門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一份備查。

第十二條如果因工作需要,確實將一般作業改為危險作業的,也應按《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經批准後,方可作業。如情況緊急,來不及履行申請審批手續,現場應定人負責,及時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並立即報告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和公司安委會領導。

第四章安全檢查與管理。

第十三條遵守《安全檢查制度》,對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公司級負責監查,監查後應有書面記錄。對在監查中發現的危險隱患或違章行為及時發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限時限期整改,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遵守《安全檢查制度》,各部門負責對危險作業現場的每日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有效消除隱患,控制事故。當收到公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後,部門主要負責人應及時簽名,並組織有關人員立即整改,在限定時期內整改完畢,同時將整改情況填寫在《整改通知單》第三聯,並將第三聯及時反饋給安全或消防主管部門或公司安全、消防專職管理員。

第十五條各部門對公司級負有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職責的專管人員依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與條例、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等履行監督檢查管理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六條在發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時,被檢部門主要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查人員應將此情況記錄下來,向安全部門、消防部門領導或公司安委會領導報告。

第五章處理。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一的,應將存在問題部門列入月度安全消防考核中。具體以下:

1、從事危險作業,部門在作業前未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審批手續;

2、作業前,部門未對全體作業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

3、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有未滿18週歲的;

4、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有身患禁止疾病或患有不適應危險作業的疾病;

5、作業中,作業人員未按“防護措施”或“安全防範措施”內容執行的;

6、作業現場監護人以任何理由離開了監護點的;

7、作業人員不按規定正確穿戴專用防護用品,不正確使用防護用具等;

8、危險作業現場未劃出禁區,禁區未掛“安全消防警示標識”牌等;

9、夜間作業或在設備容器內、下水道內作業現場沒有充足的照明;

10、在電焊、氣割場地上,易燃易爆物品未移至安全地帶;

11、有違章作業或冒險作業;

12、作業後,未及時清理工具、用具、材料等;未及時清除鐵角、火種、廢物廢料等;未及時拆除臨時用電源線等。

第十八條對造成重大安全、工傷、消防事故的,應按《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嚴肅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制度下列用語的含義:

1、高空作業:是指距離地面2米及2米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於45°、工作地面沒有平穩的立腳地方或有震動的地方、有可能墜落的作業。

高空作業級別劃分:

作業高度在2―5米時,稱為一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5―15米時,稱為二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15―30米時,稱為三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空作業。

2、進入容器、設備內有中毒、窒息、燙傷、墜落等危險的作業:是指進入糊化鍋、糖化鍋、過濾槽、煮沸鍋、汁沉澱槽、啤酒發酵罐、洗瓶機、殺菌機、立倉、鍋爐爐膛內作業的。

3、進入房頂天棚內作業:是指在老糖化、包裝一部房頂內作業。

4、進入下水道等閉塞場所的作業:是指通至大寨河的二個下水主幹道。

5、禁火區動火作業:是指消防重點部位:煤氣柴油庫、化工庫、灑精庫。

6、有爆炸爆破危險的作業:是指煤氣瓶、乙炔瓶、氧氣瓶、氨瓶、0.1Mpa以上的壓力容器。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篇五: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動火證辦理和使用,落實動火證中的安全措施程序,確保動火作業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廠內一切動火作業。

3.職責

3.1安全部負責動火證的辦理,以及監督檢查動火單位在動火作業中對動火證上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3.2動火單位負責在動火前對作業證上的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保動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禁火區的劃分

公司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制度。

4.2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使用

4.2.1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嚴禁無動火證動火,否則從嚴論處,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證後,接電焊機,否則從嚴論處。

4.2.2申請動火單位,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護人(不得少於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職工)後方可申請動火。

4.2.3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專人或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動火證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區動火,報分管生產副總審批。

4.2.4安全部門向動火負責人及其瞭解動火前準備工作情況時,都必須如實回答,否則,從嚴處理。

4.2.5必須在動火證批准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有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4.2.6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後,首先要檢查動火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如有一項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

4.2.7“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塗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4.2.8動火證審查批准,必須到現場審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開具“動火證”。

4.3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

4.3.1將動火設備內的可燃、易燃物質徹底清理乾淨,然後用蒸氣或空氣吹掃或水洗,並保持足夠的時間和次數,保證容器內無可燃、爆氣體或液體,最後還要放滿清水。

4.3.2切斷動火容器設備相連管道,並加設備盲板,進行徹底隔絕動火,車間易燃易爆物料必須清理乾淨。

4.3.3進入塔、油罐容器動火,應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後方可動火,並必須到安全部門開具罐內安全審批單,方可進入容器。

4.3.4能拆下的管道,閥門、水容器等應儘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帶動火,更換下的設備、儀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動火期間安裝的,應清洗乾淨後方可進行。

4.3.5動火前應整體考慮,與製造部門聯繫,如有威脅的動火安全的相鄰部門及其他,製造部門應通知採取安全措施。

4.3.6動火前動火負責人應定出應急措施,備好監火滅火器材,監火一律使用指定專用滅火器,如需動用其他滅火器,需經安保科同意。

4.3.7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和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在5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4.3.8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

4.3.9電焊迴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儘量縮短迴路線距離。動火過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恢復正常,且應批准後方可繼續動火。

4.3.10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附近不準有石油醚、酒精等揮發性強的易燃物,用於生產或敞開存放,擦洗設備等,同時易燃易爆物料在動火期間不得通過動火現場。一個車間動火,相鄰車間需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火災蔓延。

4.3.11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4.3.12動火完畢,電焊人員應熄滅餘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後,方可離開。

4.3.13乙炔瓶和氧氣瓶除車間檢查外,必須按規定存放。

4.3.14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各級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有權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4.3.16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篇六: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受限空間內作業安全管理,確保進入受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發生中毒、窒息、着火和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進人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3.職責

3.1安全環保科負責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2進入受限空間單位負責在動火前對作業證上的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保動火安全。

4.工作程序

4.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4.1.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環保科負責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4.1.2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4.1.3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後簽字認可;

4.1.4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複查無誤後,報廠安全環保科審批後,方可進入作業。

4.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4.2.1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4.2.2停止危險設備的運行和使用,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進行可靠隔絕,如裝設盲板、拆卸連接部位,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4.2.3對危險設備可靠切斷後,打開設備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閥、排空閥、出氣閥、料孔和爐門等危險設備內殘留物必須儘量排放或移液,清理乾淨。

4.2.4根據危險設備內的介質類型用蒸汽、水、熱水、機械通風或自然通風等方式進行介質的清洗和置換;如危險設備內裝有非導電性液體(如苯、乙醚等)時,為防止靜電產生導致事故,必須將設備進行可靠性接地,衝入水蒸氣時應儘量低壓、低速導入。

4.2.5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採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後上鎖等措施,並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4.2.6檢修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且取樣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分析合格後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其中:

有毒有害氣體含量符合GBZ1-2010《工業企業設計衞生標準》規定的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5%-21%。

有毒氣體或粉塵濃度低於國家規定的衞生標準或低於允許進入的時間及濃度;

其他可燃性氣體低於其爆炸下限濃度的20%以下;

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使用具有揮發性溶劑、塗料時,應做連續性分析檢測並加強通風措施。

4.2.7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4.2.8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4.2.9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捲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安全環保科批准;

4.2.10在易燃易爆作業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和電動工具,電氣線路必須絕緣良好,無斷線接頭,電源接點無鬆動,防止產生電氣火花造成事故;作業人員不得穿戴化纖類等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4.2.1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於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於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裝有防觸電的電氣保護裝置。

4.2.12在有酸鹼等腐蝕性作業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護用品,在設備外部應設有急救用的`沖洗裝置和水源等。

4.2.13在設備內進行焊接作業時,應使用乾燥絕緣墊,進行氣割、氣焊時,要使用不漏氣的設備,在設備內不得隨便開放乙炔或氧氣。

4.2.14進入設備內部作業前,所有作業人員要檢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規定好統一的聯絡信號。

4.2.15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滅火器材、安全繩和相應的急救用品和裝置。

4.2.16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4.2.17有限空間作業可採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採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4.2.18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採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並進行定時監測;

4.2.19監護人員一旦發現有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發生時,應立即召集急救人員穿戴好防護器具進行搶救,不得無防護措施情況下盲目進入搶救,並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4.2.20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並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4.2.21作業完工後,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

篇七: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總則】

為了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減少職業危害,保障員工安全作業,特制定本規定。本制度適用於存在危險因素作業的管理,直接進行操作的員工,管理人員及監管部門均須遵守本規定。

一、用電安全

1、安裝和維修電器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範》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需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批准後由電工負責施工。

2、因工作需要必須架設臨時用電線路的,應由使用部門、用電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安裝,安裝的臨時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電器安裝規範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後及時拆除。

3、臨時電器線路使用期間,由使用部門監督,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臨時電器線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週,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否則由電工按期拆除。

4、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氣線路,否則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5、電器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並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由專業人員負責維修,工作結束後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6、嚴格執行電力部和供電部門頒發的各項安全用電規章制度。作業時必須穿戴好絕緣防護用品,思想高度集中,帶電操作時必須有人在現象監護。

7、高空和登高作業,應先作安全檢查,繫好安全帶,佩戴工具袋,梯子要牢固,腳墊要穩實,做到一人作業,一人監護,牢記安全第一。

8、值班作業在四小時前不能喝酒。

9、配電室除值班電工外,其他人員不得隨便進入,配電間的大門應配備擋鼠板並及時關鎖。

二、其他涉及危險作業環節

1、實驗室進行儀器設備操作人員,嚴格遵守設備使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保證設備正常使用,不發生故障引發不安全問題。

2、實驗室操作人員在進行配液等操作時,要注意有毒有害藥品的使用,佩戴防護用具,嚴格遵守實驗室管理規定,確保實驗室安全。

3、車間操作儀器設備的人員也應嚴格遵守設備使用規程,,確保安全有序順利生產。

4、操作人員離開工作區域時,按照規定檢查應該檢查的環節,然後鎖門離開。

篇八: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為了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認真負責,規範作業,制止違章,防止安全、工傷、消防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促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並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本公司所屬範圍內所有部門和員工適用於本制度。

第三條危險作業安全管理應與事故預防相結合。各部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

第四條根據各級員工和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部門必須遵守本制度和有關安全制度等,加強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完善作業現場安全條件,確保作業安全。

第五條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各部門主管負責人對本部門安全工作負責;班組長對本班組的安全工作負責;作業現場監護人對直接作業和輔助人員的生命負責;各現場作業人員對自已的安全工作負責;外來工程施工隊主要負責人對本隊安全工作負責。

第六條各部門在危險作業前負責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高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規範作業,防止事故。教育應做好書面記錄。

第七條針對在作業中發生的安全、工傷、消防事故,嚴肅追究事故責任人和部門的責任,嚴肅處理與考核。

第二章危險作業種類和身體條件

第八條危險作業種類

1、高空作業。

2、進入容器、設備內有中毒、窒息、燙傷、墜落危險的作業。

3、進入天棚內作業。

4、進入下水道等閉塞場所的作業。

5、帶電作業。

6、禁火區動火作業。

7、有爆炸爆破危險的作業。

第九條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

1、作業人員應年滿18週歲,經體格檢查應合格,確保直接作業和輔助作業的員工身體健康。

2、禁止患有以下疾病的人員從事危險作業: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嚴重貧血、癲癇病、精神病、嚴重關節炎、深度近視眼病及患有不適應危險作業的疾病,嚴禁從事危險作業。

3、工作人員飲酒後,精神不振時禁止危險作業。

第三章危險作業申請審批

第十條在危險作業前,由從事作業部門負責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審批手續。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或《動火審批表》(見附表A或附表B)一試二份,明確填寫作業地點、作業內容、作業日期、確定直接作業和輔助作業人員與身體健康狀況、現場監護人和指揮人、制定“防護措施”或“安全防範措施”,報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作業。一試二份,作業部門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一份備查。

第十一條由外來工程施工隊來公司到部門從事危險作業,由外來工程施工隊負責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或《動火審批表》,先報所在部門審批,由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安全員現場檢查後提出意見,簽名後,再由工程施工隊報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作業。一試三份,外來工程施工隊一份、所在部門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一份備查。

第十二條如果因工作需要,確實將一般作業改為危險作業的,也應按《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經批准後,方可作業。如情況緊急,來不及履行申請審批手續,現場應定人負責,及時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並立即報告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和公司安委會領導。

第四章安全檢查與管理

第十三條遵守《安全檢查制度》,對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公司級負責監查,監查後應有書面記錄。對在監查中發現的危險隱患或違章行為及時發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限時限期整改,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遵守《安全檢查制度》,各部門負責對危險作業現場的每日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有效消除隱患,控制事故。當收到公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後,部門主要負責人應及時簽名,並組織有關人員立即整改,在限定時期內整改完畢,同時將整改情況填寫在《整改通知單》第三聯,並將第三聯及時反饋給安全或消防主管部門或公司安全、消防專職管理員。

第十五條各部門對公司級負有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職責的專管人員依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與條例、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等履行監督檢查管理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六條在發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時,被檢部門主要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查人員應將此情況記錄下來,向安全部門、消防部門領導或公司安委會領導報告。

第五章處理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一的,應將存在問題部門列入月度安全消防考核中。具體以下:

1、從事危險作業,部門在作業前未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審批手續;

2、作業前,部門未對全體作業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

3、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有未滿18週歲的;

4、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有身患禁止疾病或患有不適應危險作業的疾病;

5、作業中,作業人員未按“防護措施”或“安全防範措施”內容執行的;

6、作業現場監護人以任何理由離開了監護點的;

7、作業人員不按規定正確穿戴專用防護用品,不正確使用防護用具等;

8、危險作業現場未劃出禁區,禁區未掛“安全消防警示標識”牌等;

9、夜間作業或在設備容器內、下水道內作業現場沒有充足的照明;

10、在電焊、氣割場地上,易燃易爆物品未移至安全地帶。

11、有違章作業或冒險作業。

12、作業後,未及時清理工具、用具、材料等;未及時清除鐵角、火種、廢物廢料等;未及時拆除臨時用電源線等。

第十八條對造成重大安全、工傷、消防事故的,應按〈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嚴肅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制度下列用語的含義:

1、高空作業:是指距離地面2米及2米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於45°、工作地面沒有平穩的立腳地方或有震動的地方、有可能墜落的作業。

高空作業級別劃分:

作業高度在2―5米時,稱為一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5―15米時,稱為二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15―30米時,稱為三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空作業。

2、進入容器、設備內有中毒、窒息、燙傷、墜落等危險的作業:是指進入糊化鍋、糖化鍋、過濾槽、煮沸鍋、汁沉澱槽、啤酒發酵罐、洗瓶機、殺菌機、立倉、鍋爐爐膛內作業的。

3、進入房頂天棚內作業:是指在老糖化、包裝一部房頂內作業。

4、進入下水道等閉塞場所的作業:是指通至大寨河的二個下水主幹道。

5、禁火區動火作業:是指消防重點部位:煤氣柴油庫、化工庫、灑精庫。

6、有爆炸爆破危險的作業:是指煤氣瓶、乙炔瓶、氧氣瓶、氨瓶、0.1Mpa以上的壓力容器。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本制度由公司設備部負責解釋

篇九: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所屬單位組織實施的建設、檢維修、改造等項目中的動火作業、吊裝作業、高處作業、受限空間作業、動土作業、臨時用電作業、轉動設備檢維修作業等危險作業項目。

第三條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原則,由項目實施部門負責。公司及所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根據實際對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作業前準備

第四條 項目實施部門應向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進行技術交底,提出安全組織、技術和管理要求,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嚴格貫徹落實。

第五條 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提高作業人員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培訓不合格的嚴禁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六條 具體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向項目實施部門提出危險作業申請。項目實施部門應在對安全組織、技術和管理要求落實情況、施工現場進行核實基礎上進行審批,確保符合安全作業條件。涉及相關業務部門的,應事先徵求業務部門意見。審批單應報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 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實行一處一審批,不應用一張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進行多處危險作業。

第三章 作業要求

第八條 動火作業指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臨時性作業。

(一)動火作業實行“三不動火”,即沒有經批准的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不動火、動火安全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二)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用火。

(三)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應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作業申請重新審批。

(四)在動火作業前應清除現場一切可燃物,並準備好消防器材。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米範圍內及下方不得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施工作業。

(五)動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作檢測分析,若其含量超過所在區域空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並在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上註明。

(六)作業人員要清楚工作內容,正確穿戴勞保用品。焊接和切割作業時,設置監護人員,設置警戒線或隔離,排淨易燃易爆介質,清除周圍可燃物質。

(七)乙炔氣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不應小於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垂直距離不應小於10米,並遠離熱源,嚴禁在烈日下暴曬。

(八)電焊時保證接頭和線路完好,防止發生漏電。在高處焊接或切割時,清除下方所有可燃物,對地溝、窨井、電纜等進行遮蓋,放置接火盆,防止火花濺落。

(八)不得擅自擴大動火範圍。

(九)作業人員離開檢修現場時,應切斷施工電源,搞好現場清潔。

第九條 受限空間作業是指進入爐、罐、倉、管道、煙道、下水道、污水道等封閉、半封閉的設備、設施及場所的各類施工作業,也即進入一切通風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氣體積聚和缺氧的設備、設施和場所進行的作業活動。

(一)作業單位應事先辨識有限空間危險有害因素,檢測氧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檢測合格才能作業。

(二)作業單位應事先向作業人員告知防控措施和應急處理措施,穿戴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準備好應急救援物資,設置警示牌。

(三)設置外部監護人員,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保持通信聯絡,發現異常情況立即中斷作業並撤離現場。

(四)因密閉空間環境較差,作業人員連續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實行輪班制。

(五)設備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應採用取下電源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後上鎖等措施,並加掛警示牌。需要用電時,應使用安全電壓。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臨時用電線路裝置,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線路絕緣保證良好。

(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作業人員所帶的工具、材料須進行逐項登記;完成作業離開有限空間時,應清點作業工具、材料的數量並全部帶出,不準留在有限空間。

(七)受限空間作業應保持有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在缺氧、有毒環境中作業,應佩帶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在易燃易爆環境中作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電器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穿戴防靜電等防護服裝;在酸鹼等腐蝕性環境中作業,應穿戴好防腐蝕護具,穿防腐鞋。

(八)帶有未加防護的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應在停機後切斷電源,摘除保險或掛接地線,並在開關上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必要時派專人監護。

(九)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時,應採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不能拋擲材料、工具等物品;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有關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炬留在設備內。

(十)作業完成,務必清點作業人數,確保作業人員全部撤離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同時拆除各種警示牌。

第十條 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垂直距離2米以上(含2米)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的作業。

(一)不能上下同時垂直作業,高壓線下禁止作業。

(二)大風、雷電、暴雨、大霧等惡劣天氣不能高處作業。

(三)避免夜間高處作業,如需夜間高處作業要評估風險,制定安全措施,保證有充足的燈光照明。

(四)進行高處作業時,應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五)指定現場安全監護人員,設置警戒線或圍欄。監護人員要加強監控和聯絡,出現異常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安全快速撤離現場。

(六)高處作業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並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病症、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其它不適於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休息。

(七)高處作業人員應熟知工作內容,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八)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誌、工具、儀表、電器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後投入使用。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九)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備是否堅固牢靠。

(十)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作業時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採取防止墜落措施。

(十一)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築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及颱風暴雨後,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鬆動、變形、損壞或脱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十二)帶電高處作業、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應符合相關標準規範要求,使用絕緣工具或穿絕緣服。

(十三)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剛瓦、石棉瓦、瓦稜板結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樑、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人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並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十四)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十五)發現高處作業時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第十一條 吊裝作業是指在生產、檢修和維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一)吊裝作業前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指派專人監護。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於完好狀態。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二)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

(三)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四)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誌及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

(五)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杆、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作為錨點。

(六)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弔裝索具。

(七)利用兩台或多台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八)操作人員應服從指揮,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並及時報告險情。

(九)吊裝作業嚴禁下列行為

1.當起重臂吊鈎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準進行起重操作。

2.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3.嚴禁起吊易燃易爆物品。

4.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鈎防鬆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5.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稜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6.不準用吊鈎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7.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8.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後再進行起重作業。

9.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10.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11.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第十二條 動土作業是指進行地面挖掘、鑽孔、打樁、爆破、建構築物拆除等各項動土作業。

(一)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合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按規定着裝和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二)指定現場監護人員,作業現場設置警示標誌。

(三)避免夜間作業,如需夜間作業要評估風險,制定安全措施,保證有充足的燈光照明。

(四)動土作業前,作業單位應按照施工方案,逐條落實安全措施,並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後方可施工。動土作業涉及到電力、電信、地下供排水管線、生產工藝埋地管道等地下設施時,作業單位應設專人進行施工安全監督。

(五)動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嚴防地面水滲入到作業層面,造成塌方。動土開挖,應防止鄰近建(構)築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變形,必要時採取防護措施,加強觀測,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動土時應由上至下逐層挖掘,嚴禁採用挖空底腳和挖洞的方法。在動土開挖過程中應採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六)施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報告相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後方可繼續進行施工:

1.需要佔用規劃批准範圍以外的場地。

2.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信等公共設施的。

3.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4.需要進行爆破的。

(七)施工過程中,如發現不能辨認物體時,不得敲擊、移動,應立即停止作業,報有關部門,查清情況採取有效措施後,方可繼續施工。

(八)雨期和解凍期在土方工程內作業時,應及時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邊坡有裂紋或不斷落土及支撐鬆動、變形、折斷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經採取可靠措施檢查無問題後方可繼續施工。

(九)動土開挖過程中,出現滑坡、塌方或其他險情時,應做到:

1.立即停止作業。

2.先撤出作業人員及設備。

3.掛出明顯標誌的警告牌,夜間設警示燈。

4.劃出警戒區,設置警戒人員,日夜值勤。

5.通知設計、監理和安全等有關部門,共同對險情進行調查處理。

(十)作業結束後,應及時清理現場,確保車輛、人員等安全通行。

第十三條 臨時用電作業是指除按標準成套配置的,有插頭、連線、插座的專用接線排和接線盤以外的,所有其他用於臨時性用電的電纜、電線、電氣開關、設備等組成的供電線路進行的作業。

(一)有自備電源的施工和檢修隊伍,自備電源不應接入公用電網。

(二)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電氣作業人員,應持有電工作業證。

(三)臨時線路施工必須在安全監護人監督下進行。

(四)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氣元件應符合國家規範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範,並接地良好。

(五)臨時線路必須沿牆或懸空按固定線路架設,必須採用絕緣良好的橡皮線,線路必須與負荷相匹配,必須設總開關控制,如有分路應設與負荷相匹配的熔斷器,露天作業的要有防雨措施。

(六)臨時線路必須設有專人負責,實行安裝、使用、拆除全過程管理。

(七)臨時線路上的作業,停送電等事宜均按固定線路規定進行,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勞保用品。

(八)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危險區域,切斷與設備連接的電源,在開關箱或總閘上設置“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九)檢修設備和處理故障過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調整保護和自動裝置的設定值。

(十)項目實施部門每天應進行兩次巡迴檢查,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緊急停電處理。

(十一)作業單位應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或私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

第十四條 轉動設備檢修作業是指有驅動機帶動的轉動設備,如泵、壓縮機、風機等檢修作業。

(一)檢修帶電設備,先聯繫相關人員切斷電源,在開關箱上設置“禁止合閘、有人工作”警示牌。

(二)做接觸高温物體的工作,應戴手套和穿專用的防護工作服,儘可能避免靠近和長時間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燙傷的地方。

(三)拆除設備防護設施必須使用工具進行拆除,禁止用手錘直接擊打,防止金屬碎片飛出傷人。

(四)對於正在運轉中的設備,不準裝卸和校正以及修理工作。

(五)轉動機械檢修完畢後,工作負責人應清點人員和工具,確認無人員或工具留在機械內部後,方可啟動。

(六)轉動機械檢修完畢後,轉動部分的防護罩應牢固地裝復,否則不準啟動。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具體實施危險作業單位應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作業現場管理,開展經常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發現安全隱患立即進行整改。

第十五條 公司及所屬單位項目實施部門對批准的危險作業應指定專人進行安全檢查,督促作業單位遵守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發現安全隱患或違章行為,督促立即整改。

第十六條 公司及所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應將危險作業列入安全檢查計劃,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立即督促整改,對存在重大隱患的掛牌督辦。

篇十: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一、動火作業的管理

1、動火工作必須認真執行“防止違章動火六大禁令”。

2、凡有易燃易爆有毒等有害氣體廠房、設備、管道動火前必須用氮氣、蒸汽等置換乾淨,隔絕氣體來源,堵好盲板,(如有條件時要求拆除一段生產聯繫的管道)經分析化驗確無中毒、着火和爆炸的危險時方準動火,並應隨時分析記錄。

1)爆炸下限≥4%(體積比)的可燃氣體或蒸汽濃度;其可燃物含量<0.5%。

2)爆炸下限<4%的可燃氣體或蒸汽濃度,其可燃物含量<0.2%為合格。

3、取樣分析不得早於動火前半小時,如動火工作中途中斷半小時以上者,則動火前應重新取樣分析合格。

4、管道、設備、容器中如有易燃易爆或受熱後能起化學變化引起燃燒、爆炸和中毒沉積物時,必須先清理乾淨後,或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後才能允許動火。

5、在設備、容器、管道、地溝等內部動火應按“密閉設備內部修理安全規則“執行,必須設有二人以上在外面監護,採取規定的防護和救護措施。

6、嚴格遵守“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規定”,進入罐內前除取樣分析可燃按氣體含量達到規定要求外,有毒在害氣體濃度也應達到允許範圍,罐內空氣中含氧量應在18-21%之間,罐外也須有專人監護,動火人在罐內作業時不允許氣吹割,離開罐時,不得將乙炔焊槍放在罐內。

7、動火作業在2m以上時,必須設置牢固的工作架或捆好安全帶。到易燃易爆設備管道的並應採取防止火花或焊渣飛濺的措施,有5級(包括5級)以上的大風時禁止登高作業。

8、必須使用良好的工具(切割咀、焊接咀、手把等)及設備(乙炔瓶、氣瓶、電焊機絕緣等),完善的安全附件和安全裝置動火。乙炔氣、氧氣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須距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和氧氣瓶的距離應在7米以上。

9、動火前應將現場易燃或可燃物清除乾淨,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中動火。

10、動火時應指定專人監護,並根據實際情況準備合適的滅火器材,動火完畢應切斷電源,收拾好器具,熄滅餘火確認無問題才能離開。

11、動火前,應經安全主管檢查動火安全措施,在確認無問題後簽發動火許可證,方可動火。

12、廠區內全面嚴禁吸煙。

13、本制度在停電檢修中同樣有效,安全主管負責全公司動火證審批手續。

14、無證動火或違章動火者,視情節罰款20-100元/次,並扣除部門月獎金200元。

二、入罐作業的管理

1、設備(槽罐、塔、釜、地下貯池、爐膛、溝道、煙道、排風道等)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作業許可證”。該設備必須與其它設備隔絕(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採用其它方法代替),並清洗,置換。

2、進入設備內作業前30分鐘內,要取樣分析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氧含量,經檢驗合格後方可進入作業。在作業過程中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3、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器具。

4、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並可能危害檢修作業人員時,必須撤出設備。若要繼續再進入設備內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作業手續。

5、設備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並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6、設備內作業應根據設備具體情況搭設安全梯及架台,並配備救護繩索,確保應急撤離需要。

7、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安全電壓,燈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8、嚴禁在作業設備內外投擲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氣吹風。

9、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有關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炬留在設備內。

10、作業完工後,經驗修人、監護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無誤,並有檢修負責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在進入設備內作業證上簽字後,檢修人員方可封閉設備孔。

三、動土作業的管理

1、動土安全要求

1)動土作業是指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均為動土作業,應嚴格按行業標準HG23017-1999《廠區動土作業安全規程》執行。

2) 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作業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並督促落實。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核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3) 動土作業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誌,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後應及時回填,並恢復地面設施。

4) 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採用挖空底腳的辦法。使用機械挖掘,要先發信號。挖土機迴旋範圍內不準進行其他作業。

5) 挖土施工應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邊坡或設置固壁支撐。如發現邊坡有裂縫,疏鬆或支撐傾斜、折斷等危險徵兆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採取應急措施。

6) 挖出的土方堆放位置距溝邊不得小於0.8m,在溝道拐角處不得小於1.5m,堆置高度不得超過1.5m。

7) 在坑、溝內作業,應注意對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應採取防範措施,查明原因及時消除。

8) 在建築物、構築物附近動土,就按挖掘深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動土安全作業證》管理

1)《動土安全作業證》由技術員負責管理。

2)動土申請單位在技術員領取《動土安全作業證》,填寫有關內容後交施工單位。

3)施工單位接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後,填寫《動土安全作業證》中有關內容後將《動土安全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

4)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收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後,交廠總圖及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等部門審核,由技術員審批。

5)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誌,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後方可簽發《動土安全作業證》。

6)動土申請單位應將辦理好的《動土安全作業證》留存後,分別送技術員、施工單位各一份。

四、抽堵盲板的管理制度

1.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1)要選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2)要建立盲板檔案卡片,並進行編號。

3)盲板由生產辦保管,使用。

2、要指定專人負責抽加盲板工作,指定專人負責監護。

3、抽加盲板必須確認部位,並掛牌做記號,對較大系統抽加盲板的工作,應繪製盲板分佈圖,防止因誤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4、在易燃、易爆系統抽加盲板,應在系統卸壓後保持正壓,以防空氣吸入造成事故。

篇十一: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為了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認真負責,規範作業,制止違章,防止安全、工傷、消防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促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並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在本公司所屬範圍內所有部門和員工適用於本制度。

第三條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應與事故預防相結合。各部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

第四條 根據各級員工和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部門必須遵守本制度和有關安全制度等,加強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完善作業現場安全條件,確保作業安全。

第五條 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各部門主管負責人對本部門安全工作負責;班組長對本班組的安全工作負責;作業現場監護人對直接作業和輔助人員的生命負責;各現場作業人員對自已的安全工作負責;外來工程施工隊主要負責人對本隊安全工作負責。

第六條 各部門在危險作業前負責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高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規範作業,防止事故。教育應做好書面記錄。

第七條 針對在作業中發生的安全、工傷、消防事故,嚴肅追究事故責任人和部門的責任,嚴肅處理與考核。

第二章 危險作業種類和身體條件

篇十二: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1. 高空作業。

2. 進入容器、設備內有中毒、窒息、燙傷、墜落危險的作業。

3. 進入天棚內作業。

4. 進入下水道等閉塞場所的作業。

5. 帶電作業。

6. 禁火區動火作業。

7. 有爆炸爆破危險的作業。

第九條 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

1. 作業人員應年滿18週歲,經體格檢查應合格,確保直接作業和輔助作業的員工身體健康。

2. 禁止患有以下疾病的人員從事危險作業: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嚴重貧血、癲癇病、精神病、嚴重關節炎、深度近視眼病及患有不適應危險作業的疾病,嚴禁從事危險作業。

3. 工作人員飲酒後,精神不振時禁止危險作業。

第三章 危險作業申請審批

第十條 在危險作業前,由從事作業部門負責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審批手續。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或《動火審批表》(見附表A或附表B)一試二份,明確填寫作業地點、作業內容、作業日期、確定直接作業和輔助作業人員與身體健康狀況、現場監護人和指揮人、制定“防護措施”或“安全防範措施”,報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作業。一試二份,作業部門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一份備查。

第十一條 由外來工程施工隊來公司到部門從事危險作業,由外來工程施工隊負責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或《動火審批表》,先報所在部門審批,由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安全員現場檢查後提出意見,簽名後,再由工程施工隊報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作業。一試三份,外來工程施工隊一份、所在部門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一份備查。

第十二條 如果因工作需要,確實將一般作業改為危險作業的,也應按《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經批准後,方可作業。如情況緊急,來不及履行申請審批手續,現場應定人負責,及時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並立即報告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和公司安委會領導。

第四章 安全檢查與管理

第十三條 遵守《安全檢查制度》,對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公司級負責監查,監查後應有書面記錄。對在監查中發現的危險隱患或違章行為及時發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限時限期整改,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 遵守《安全檢查制度》,各部門負責對危險作業現場的每日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有效消除隱患,控制事故。當收到公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後,部門主要負責人應及時簽名,並組織有關人員立即整改,在限定時期內整改完畢,同時將整改情況填寫在《整改通知單》第三聯,並將第三聯及時反饋給安全或消防主管部門或公司安全、消防專職管理員。

第十五條 各部門對公司級負有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職責的專管人員依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與條例、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等履行監督檢查管理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六條 在發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時,被檢部門主要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查人員應將此情況記錄下來,向安全部門、消防部門領導或公司安委會領導報告。

第五章 處 理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一的,應將存在問題部門列入月度安全消防考核中。具體以下:

1. 從事危險作業,部門在作業前未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審批手續;

2. 作業前,部門未對全體作業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

3. 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有未滿18週歲的;

4. 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有身患禁止疾病或患有不適應危險作業的疾病;

5. 作業中,作業人員未按“防護措施”或“安全防範措施”內容執行的;

6. 作業現場監護人以任何理由離開了監護點的;

7. 作業人員不按規定正確穿戴專用防護用品,不正確使用防護用具等;

8. 危險作業現場未劃出禁區,禁區未掛“安全消防警示標識”牌等;

9. 夜間作業或在設備容器內、下水道內作業現場沒有充足的照明;

10. 在電焊、氣割場地上,易燃易爆物品未移至安全地帶。

11. 有違章作業或冒險作業。

12. 作業後,未及時清理工具、用具、材料等;未及時清除鐵角、火種、廢物廢料等;未及時拆除臨時用電源線等。

第十八條 對造成重大安全、工傷、消防事故的,應按〈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下列用語的含義:

1. 高空作業:是指距離地面2米及2米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於45°、工作地面沒有平穩的立腳地方或有震動的地方、有可能墜落的作業。

高空作業級別劃分:

作業高度在2-5米時,稱為一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5-15米時,稱為二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15-30米時,稱為三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空作業。

2. 進入容器、設備內有中毒、窒息、燙傷、墜落等危險的作業:是指進入糊化鍋、糖

化鍋、過濾槽、煮沸鍋、汁沉澱槽、啤酒發酵罐、洗瓶機、殺菌機、立倉、鍋爐爐膛內作業的。

3. 進入房頂天棚內作業:是指在老糖化、包裝一部房頂內作業。

4. 進入下水道等閉塞場所的作業:是指通至大寨河的二個下水主幹道。

5. 禁火區動火作業:是指消防重點部位:煤氣柴油庫、化工庫、灑精庫。

6. 有爆炸爆破危險的作業:是指煤氣瓶、乙炔瓶、氧氣瓶、氨瓶、0.1Mpa以上的壓力容器。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篇十三: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一)、在進行項目部危險作業前,應由執行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由項目部批准,特別危險的作業須由公司安監部審批;

(二)、對於進行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報項目部審批;特別危險的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經理審批。

篇十四: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一)、作業前,項目部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的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二)、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

(三)、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誌。

(四)、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危險作業單位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驚醒監督檢查。

(五)、對於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六)、危險作業完工後,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第七條、本項目部危險作業範圍

(一)、高空作業(高度在2米以上,並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二)、起重作業;

(三)、爆破作業;

(四)、電氣焊作業;

(五)、處理易燃易爆、危險化學毒品等物質的作業;

(六)、潛水作業;

(七)、電工作業。

第八條、進行危險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並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如下:

(一) 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1、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2、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3、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採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杆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採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5、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採取隔離措施。

(二)起重作業 :起重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指揮證進行作業,並認真執行其中安全操作規程,嚴格遵守一下“十不弔”的原則:

1、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

2、斜牽斜掛不準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

4、散物捆紮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

5、吊物上有人不準吊;

6、地下埋設物不準吊;

7、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

8、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

9、稜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

10、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三) 爆破危險作業

1、實施爆破作業,必須嚴格遵守下列五項規定:

(1)、有專(兼)職安全監督員或指定專人負責安全;

(2)、由持有《爆破員作業證》的爆破員作業;

(3)、在危險區域邊界設置崗哨和標誌;

(4)、爆破前必須有信號,危險區內人員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5)、必須在爆破後進行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後,才能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2、必須嚴格執行爆破作業操作規程;

3、爆破器材的組裝、加工等危險性作業必須在專門場所進行,嚴格在放炮現場庫房內進行;

4、領用爆破器材不得超過當班用量,所需爆破器材由安全監督員或專門負責人和爆破員共同核定填寫領料單,並共同簽字後交單位負責人簽字,然後憑此簽字的領料單到保管員處領料,剩餘爆破器材,經核實並由領料人簽字後退回倉庫,不得帶回家中或隨便存放在別處;

5、保管好爆破現場的爆破器材,嚴防被盜丟失,嚴禁贈送、轉賣、轉借爆破器材,嚴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魚、炸獸;

6、嚴禁在接觸爆破器材時吸煙、用火。

篇十五: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時,其事先做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已達到零事故的目標。

第二條、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第三條、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第四條、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篇十六: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推薦】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針對施工及生活場所用電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特別制定本辦法,防止漏電事故的`發生。

1、參加施工的專業電工必須熟悉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2、用電設施在佈設時,應嚴格按照利於生產、方便使用,符合防雨、防火、防觸電發生等安全要求,嚴禁私拉亂接和漏電隱患的存在。

3、場內架設的電線應絕緣良好,懸掛高度及線間距必須符合電力部門的安全規定。現場架設的臨時線路必須用絕緣物支撐,不得纏繞在鋼筋、樹木或腳手架上。穿過道路的必須套鋼管埋地保護。

5、各種電氣設備應配有專用開關,並作到一機、一閘、一保險。室外配電箱應有防雨措施。

6、在三相五線制中性點接地供電系統中,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做接零接地保護,嚴禁將工作零線用作零接地保護。並不得在同一供電系統上有的接零有的接地。

7、各種電氣設備的檢查維修,應停電作業,如必須帶電作業時,作業人員應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並派專人監護。

8、工地安裝的變壓器必須符合電力部門的要求,並設專人管理,配備消防器材。施工用電要儘量保持平衡。

9、現場的變(配)電設備處,必須用圍欄防護,並備有滅火器材和安頸曛盡7塹綣と嗽毖轄詠縞璞浮?/FONT>

10、移動式電氣設備應用橡膠電纜供電,並經常注意理順,跨越道路時,應埋入地下或做穿管保護。

11、遇雷雨天氣時不得爬杆帶電作業,室外無特殊防護裝置時必須使用絕緣拉桿拉閘。

12、施工現場臨時照明

(1)室內照明線路嚴禁私拉亂接,並不得和金屬物接觸。

(2)電線接頭應牢固,並用絕緣膠帶包紮緊密。

(3)保險絲應按負荷量裝設,嚴禁用其它金屬絲替代。

13、檢修電氣設備時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1)電氣設備的檢查維修必須由持證電工進行,其它不得進行操作。檢修時應斷電鎖好電閘箱門或懸掛“正在作業,嚴禁合閘”的安全警示標牌。

(2)工作中如遇停電應拉下開關,切斷電源,檢修後必須仔細檢查各項設備的情況,沒有異常方可合閘。

(3)大型電氣設備檢修應在切斷電源,做好防護後進行,並在開關處設置作業警示牌或派專人看管,工作完成後方可拆除,如需進行送電試驗時,必須在經過認真檢查後並與有關人員聯繫後,方可進行。

篇十七: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危險作業場所規章制度

1、各單位務必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危險作業申報、審批制度,加強對危險作業的管理。

2、危險作業務必編制嚴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並經審核批准後,方可組織施工。

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並認真對作業場所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確保安全防護措施到位,安全裝置靈敏可靠。

3、高空作業應衣着靈便,不得攀登腳手架、物料提升機或乘吊籃上下,工具材料嚴禁向下拋擲;交叉作業,要保證隔離防護棚牢固嚴密。

4、深基礎、人工挖孔樁施工前務必進行現場勘察,摸清作業環境條件,要充分思考地下可能出現的地下水、流砂、淤泥、有毒氣體、塌方、漏電、斷繩、落物等諸多不安全因素,保證各類裝置完好、靈敏可靠,人工挖孔樁作業人員連續作業每班不得超過2小時。

深基坑邊坡支護要經力學計算並經審核、審批。槽、坑、溝、井邊設圍護,1m以內不得堆土,1.5m以內不得存放材料、機具。

5、臨時用電務必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其安裝、拆除、維修務必由專業電工完成,搬運、移動用電設備,務必切斷電源並做妥善處理後進行,停用的機械設備務必切斷電源並鎖好開關箱。非電工人員嚴禁亂動電氣設備。在潮濕、危險場所作業,務必使用安全電壓。

6、嚴禁機械設備帶“病”運轉,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大型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頂升、加節等工作,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隊伍完成。

7、各種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有防火、防爆、防曬、防劇烈震動措施,距離明火10m以上。

8、現場動火應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要指定專人監護。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圍易燃易爆物品,並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9、在強腐蝕、放射性場所作業時,務必持續防護設施的安全、有效;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維修作業時,務必加強通風。

10、起重吊裝作業,務必充分做好準備,四周不得有障礙物,保證起重機械設備、吊具及安全裝置的靈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業前須經試吊檢驗。

11、裝卸爆破器材要白天進行,性質相牴觸、滅火方法不同的爆炸物品不得同車運輸和同庫存放。爆破前要設警戒線、發出信號,待危險區域人員全部撤到安全地點後,方可實施爆破作業,爆破完畢,經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解除警戒。

12、拆除作業,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嚴禁順序顛倒,不得傷及毗鄰,腳手架和模板拆除應按設計,遵循先搭後拆、後搭先拆、非承重先拆、承重後拆的原則,嚴禁向下拋擲。

13、吊架、挑架、掛架、模板支撐系統和高度15m以上落地腳手架的搭設,務必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有經過審核、批准的設計計算書、相應的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

14、現場各種腳手架、臨建、洞口臨邊防護、模板工程、基坑支護、臨時用電、物料提升機、施工升降機、塔式起重機及施工機具搭設安裝完成後,務必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驗收單務必有量化的驗收資料,簽字手續齊全。

篇十八: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建築施工企業危險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管理制度

建築施工企業危險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管理制度根據《建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築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也是保護建築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潛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於2015年5月23日公佈了《建設部關於加強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質[2015]107號),從九個方應對加強和規範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工作提出了較詳盡的規定,明確了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帶給保障,辦理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範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同時,還對保險期限、金額、保費、投保方式、索賠、安全服務及行業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其資料如下:

1、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範圍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帶給保障,辦理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範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已在企業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從事現場施工時仍可參加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狀況,規定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附加險要求。

2、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項目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職責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3、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金額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狀況,確定合理的最低保險金額。最低保險金額要能夠保障施工傷亡人員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施工企業辦理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時,投保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此標準。

4、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

保險費應當列入建築安裝工程費用。保險費應當由施工企業支付,施工企業不得向職工攤派。

施工企業和保險公司雙方應本着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各類風險因素商定建築意外傷害保險費率,提倡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差別費率可與工程規模、類型、工程項目風險程度和施工現場環境等因素掛鈎。浮動費率可與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等因素掛鈎。對重視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業績好的企業可採用下浮費率;對安全生產業績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業可採用上浮費率。透過浮動費率機制,激勵投保企業安全生產的用心性。

5、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

施工企業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辦理完投保手續。鑑於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工藝流程中各工種調動頻繁、用工流動性大,投保應實行不記名和不計人數的方式。工程項目中有分包單位的由總承包施工企業統一辦理,分包單位合理承擔投保費用。業主直接發包的工程項目由承包企業直接辦理。

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項目開工前是否投保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狀況作為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重要資料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項目,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投保人辦理投保手續後,應將投保有關信息以佈告形式張貼於施工現場,告之被保險人。

6、關於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索賠

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應規範和簡化索賠程序,搞好索賠服務。行政主管部門要用心創造條件,引導投保企業在發生意外事故後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使施工傷亡人員能夠得到及時、足額的賠付。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置專門電話理解舉報,凡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企業和工程項目負責人隱瞞不報、不索賠的,要嚴肅查處。

7、關於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安全服務

施工企業應當選取能帶給建築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事故防範等安全服務和有保險潛力的保險公司,以保證事故後能及時補償與事故前能主動防範。目前還不能帶給安全風險管理和事故預防的保險公司,應透過建築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向施工企業帶給與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相關的安全服務。建築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務必擁有必須數量、專業配套、具備建築安全知識和管理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

事故調查、處理、統計、報告制

使發生的事故得到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並用心採取預防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在管理、服務和儲存、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直接影響環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財產損失的事故。

1、職責

(1)項目組織成事故調查組,並對事故職責者作來源理決定。

(2)部門主管及時通知或報告管轄範圍內發生本制度規定的各類事故;組織管轄範圍內的事故調查或如實反映事故狀況,協助事故調查。

(3)安全環保辦參與事故調查;制定、修訂本制度,協助行政部組織員工學習、培訓並熟悉木製度;建立事故檔案,綜合統計各類事故。

(4)員工代表在事故的調查處理過程中,維護員工正當利益。

(5)員工及時如實逐級通知或報告發生的各類事故,協助事故調查。

2、工作程序

(1)事故分類(包括因第三者職責造成的事故)

(2)生產(工藝)事故:因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誤操作等造成物料損失或影響生產運行和停產的事故

(3)設備事故:指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2小時以和修復費用達200元(不含本數)以上的事故。

(4)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車輛因違反交通規則

或由於其他原因,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5)傷亡事故:指公司僱傭員工在生產勞動和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體認定如下

a)員工在企業生產活動場所涉及到的區域,由於生產存在的危險因素的影響而發生傷亡;

b)員工在生產區域外,執行公司所交給的工作任務時,在其工作時問和工作地點內,由於企業設務或勞動條件不良而引起的傷亡。

c)員工甲地赴乙地執行任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應負責的傷亡事故。

d)經請示勞動部門確認的其它傷亡事故。

(6)泄漏(環境污染)事故:因意外或違章作業、誤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空氣事故。

(7)火災事故:指凡失去控制並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為火災事故。

(8)爆炸事故:指發生化學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的事故。

(9)未遂事故:由十各種原因,己構成發生事故條件,因及時發現處理,未造成後果的為未遂事故。

3、事故等級

(1)一級事故

a)人員死亡、重傷、急性中毒和輕傷休息超過105個工作日以上的;

b)火災、爆炸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數);

c)因物料泄漏對環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的;

d)環境污染造成較人或嚴重危害和引起廠羣衝突的;

e)人羣發生中毒症狀或人員中毒死亡的;

f)其他經濟損失10000元(不含本數)以上的事故。

4、二級事故

a)輕傷休息7個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數),105個工作日以下的;

b)火災、爆炸造成直接經濟1000元以下的(含本數);

c)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上的;

d)發生中毒症狀的;

e)經濟損失1000元(不含本數)以上,10000元(含本數)以下的。

5、三級事故

a)輕傷休息在7個工作日(含本數)以下的;

b)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下的‘

c)其他損失在200元以上(不含本數)1000元(含本數)以下;

6、事故報告

(1)發生三級事故,當事人或發現者應立即向班組長、項目經理報告;部門經理在瞭解事故概況後,應在4小時內向安全環保辦報告,並在2日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表》的'填寫交安全環保辦確認,結果由事故發生部門和安全環保辦統計保存。

(2)發生二級以上事故,務必保護好現場,所在部門經理應立即向公司報告,並通知安全環保辦,部門經理在3日之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表》的填寫交安全環保辦確認,結果由事故發生部門和安全環保辦統計保存。

(3)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按《應急計劃》報警。

(4)發生死亡、死亡事故和(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公司立即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7、事故調查

(1)一、二級事故調查

a)員工務必在3天內填寫《事故調查報告表》,應清楚寫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特殊狀況可叫其它人代寫,組長和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後,再交安全環保辦認定;

b)項目經理部指定由事故調查小組調查的事故,調查小組負責查明事故發生的過程、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確定事故的直接職責者和領導職責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或推薦。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有關部門和人員瞭解狀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調查人員應與發生的事故無利害關係。

(2)三級事故由各事故管理部門負責調查,員工務必在2天內填寫《事故調查報告表》,應清楚寫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特殊狀況可叫其它人代寫,組長和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後,再交安全環保辦認定。

(3)需zhèngfǔ部門調查的事故,依照法律、法規對本公司事故調查組協助zhèngfǔ部門進行事故一調查。

8、事故處理

(1)事故發生後,相關部門應按照《糾止預防措施控制程序》,採取相應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並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訓。

(2)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領導的職責

a)因未研究解決存在不安全隱患而造成事故的;

b)因操作規程不健全,員工無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c)未按要求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或員下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即上崗作業,造成事故的;

d)因設備超過檢修期限運行或設備有缺陷,又不採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e)作業環境不安全,又不採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3)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應當追究職責者或有關人員的職責:

a)因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

b)因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職責制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

c)因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擅自啟動設備,造成事故的;

d)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緊急狀況,不立即報告,不用心採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發生或減輕損失的;

e)未按本制度及時報告事故的。

(4)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應當對有關人員從重處罰:

a)對發生的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b)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或嫁禍於人的:

c)事故發生後,因不負職責,不用心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更人事故的;

d)事故發生後,所在部門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未認真吸取教訓,採取防範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複發生的;

e)濫用職權,擅白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職責者的。

(5)對事故職責者視其情節輕重和職責大小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撤職、留用察看、辭退或開除等行政處分,可並處經濟處罰。

(6)事故職責者觸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7)對於比較嚴重的事故,公司安全環保辦要發佈通告,以便廣大員工吸取教訓。

(8)事故處理結果及相應記錄交安全環保辦彙總保存,建立事故檔案。

篇十九: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生產務必安全,安全促進生產。

二、各級領導在所屬職責範圍內,是安全第一職責人。

三、定期進行安全大檢查,要求做到羣管、羣防、羣查、羣治的安全工作方針,確保無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進廠務必堅持進行安全知識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五、酒庫、酒成品倉庫、包裝材料倉庫,嚴禁使用明火燒焊,要有嚴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顯的禁火標誌,室內要持續良好的通風,降低空氣中的酒精濃度。

六、發現機、電設備運轉聲音異常或有異味,務必立即關掉電源、掛牌、停機檢查、維修,不得帶病運轉操作,設備運轉部位都務必要安裝防護罩。

七、車間內不準帶小孩、洗衣服。

八、車間、倉庫內嚴禁吸煙、烤火、燒飯,非倉庫人員不得擅自入內。

九、公司生產區域及倉庫各處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並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電器保險絲要適當,不準任意調大或調小,更不能用銅絲代替,不準用濕手濕布去擦電器設備。

十一、特殊工種務必持有特殊工種上崗證方可上崗。

十二、事故發生後“三不放過”

1、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

2、事故者及廣大職工不受教育不放過;

3、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

質量事故處理報告制度

產品質量是企業的生命,好的產品是生產出來的,在生產過程中發現產品質量問題務必立即停產整頓,找出發生質量問題的原因,提出解決辦法,將不合格產品消滅在萌芽狀態。

一、發生下列狀況之一者為質量事故:

1、產品理化指標不合格;

2、產品外觀不合格(酒量有沉澱、酒質混濁、酒中有異物);

3、外包裝不合格,或者裝錯包裝、貼錯標籤;

4、未執行工藝操作規程,出現的不合格產品。

二、當發生產品質量事故時,應立即停止生產,維護好現場(已發出產品應立即退回,全部返工,重新生產)。

三、立即由分管質量的經理,組織質檢、車間等有關部門到現場調查處理。

四、做好質量事故分析處理,找出產品質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善措施,並納入工藝文件中去,以防再次出現質量故障。

安全和產管理制度

1、厂部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廠長任組長,對全公司安全生產負責。

2、安全生產教育要定期對全公司職工進行安全生產基本知識、基本教育,人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酒為易燃品,公司內和倉庫要嚴禁煙火,酒庫附近嚴禁堆放易燃品。

4、安全用電,電器設備要加防護罩,線路和開關要經常檢查,杜絕各類事故發生。

5、安全生產目標,全部無火災,無重大事故,無傷亡事故。

篇二十: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暫行條例》、《XX省勞動安全衞生條例》、《搞好安全生產的務必和禁令》等法規和條例。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2、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3、特殊作業人員,務必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4、進行危險作業,務必辦理作業票如:“動火許可證”、“帶電作業票”、“高處作業證”、“罐內作業證”、“起重作業證”等等。作業時,務必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並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動火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罐內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1)“罐內作業”:凡進入塔、釜、壇罐、爐膛、鍋內、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閉塞場所作業,均稱為罐內作業。進行罐內作業,務必辦理“罐內作業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經有關技術負責人審批後,才能執行。“罐內作業”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幾種:

安全隔離。

清洗和轉換。

通風。

加強監測和罐外監護。

防護用具和照明。

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業”:“起重作業務必辦理”“起重作業證”。務必遵守《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規程。作業時,在確認起重環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狀況下,應嚴格遵守以下“十不弔”的原則: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斜牽斜掛不準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散物捆紮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吊物上有人不準吊;地下埋設物不準吊;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稜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3)“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應辦“高處作業證”。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①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②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③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採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杆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務必使用安全帶或採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④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務必戴好安全帽。

⑤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採取隔離措施。

⑥腳手架的安全要求:務必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員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腳手架的載荷重量不行超過270千克/平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處作業,首先要檢查梯子主杆和梯橫檔的材料質量狀況。

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登石棉瓦作業。

(4)“動火作業”:務必嚴格遵守“安全生產防火、動火、用火制度”。

(5)“帶電作業”:一般不允許“帶電作業”,特殊狀況時,務必辦理“帶電作業票”,並在安全防護及救援措施完備的狀況下,在安全管理人員、電氣專業人員的指導、監護下,才準專業操作人員作業。

5、劇毒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務必由經過嚴格專業培訓的專職化驗員進行操作,並執行“劇毒危險化學品付出儲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規定”。

6、其他危險作業務必執行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篇二十一: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總則】為了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減少職業危害,保障員工安全作業,特制定本規定。本制度適用於存在危險因素作業的管理,直接進行操作的員工,管理人員及監管部門均須遵守本規定。

一、用電安全

1、安裝和維修電器設備線路,務必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範》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需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批准後由電工負責施工。

2、因工作需要務必架設臨時用電線路的,應由使用部門、用電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安裝,安裝的臨時電氣線路務必貼合電器安裝規範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後及時拆除。

3、臨時電器線路使用期間,由使用部門監督,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務必及時切斷電源,臨時電器線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週,確需延期使用的務必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否則由電工按期拆除。

4、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氣線路,否則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職責。

5、電器設備的操作人員,務必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並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由專業人員負責維修,工作結束後務必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6、嚴格執行電力部和供電部門頒發的各項安全用電規章制度。作業時務必穿戴好絕緣防護用品,思想高度集中,帶電操作時務必有人在現象監護。

7、高空和登高作業,應先作安全檢查,繫好安全帶,佩戴工具袋,梯子要牢固,腳墊要穩實,做到一人作業,一人監護,牢記安全第一。

8、值班作業在四小時前不能喝酒。

9、配電室除值班電工外,其他人員不得隨便進入,配電間的大門應配備擋鼠板並及時關鎖。

二、其他涉及危險作業環節

1、實驗室進行儀器設備操作人員,嚴格遵守設備使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保證設備正常使用,不發生故障引發不安全問題。

2、實驗室操作人員在進行配液等操作時,要注意有毒有害藥品的使用,佩戴防護用具,嚴格遵守實驗室管理規定,確保實驗室安全。

3、車間操作儀器設備的人員也應嚴格遵守設備使用規程,,確保安全有序順利生產。

4、操作人員離開工作區域時,按照規定檢查就應檢查的環節,然後鎖門離開。

篇二十二: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危險作業審批管理制度

總則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凡屬於危險作業範圍的都務必經主管部門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特制定此制度:

1危險作業範圍:

1、1高處作業(無固定欄杆、平台且高於基準墜落面2M)

1、2帶電作業

1、3禁煙火範圍內進行的明火或易燃作業

1、4爆破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1、5有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1、6危險的起重運輸作業

1、7上述以外其它有較大危險可能導致重傷以上事故的作業

2審批手續

2、1凡屬從事危險作業範圍內工作的單位,務必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一式二份,交資產運營部(屬於防火方面的交人事保衞部)審查和現場檢查後提出方案,經公司主管副經理批准後方可施工。

2、2特殊狀況無法履行審批手續時,現場應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並有具體的安全措施,在狀況允許後立即通知資產運營部並補辦審批手續。

2、3資產運營部應及時對危險作業點進行現場調查、施工中應派人或佈置安全值班人員做重點檢查。

2、4各單位應認真遵守執行此制度,未執行者按違章作業處理。

篇二十三: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

1、為了加強公司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證化學危險品的安全使用和儲存,保障職工生命財產的安全,保護環境,預防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2、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活動、產品、服務過程中所涉及的化學危險品的管理,如: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品等。主要包括如下,但並不限於此。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類:所有氣瓶、氣罐、液化氣瓶、運輸管線等

-易燃液體:油漆稀料、油品、防鏽劑、顯影劑、防濺液、緊固劑、潤滑劑、自噴漆等;

-腐蝕品:酸、鹼等。

3、危險化學品的採購

3、1購買部門對採購的化學品的產品質量負責,在滿足生產的同時,務必貼合國家、行業標準規範要求,滿足安全生產要求,採購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資質企業危險化學品。

3、2按法規要求,購買部門負責向供應商索取化學品相關資,向供應商索要化學危險品的安全技術説明書(中文)、安全性數據表、產品合格證明等資料,購買部門負責對以上資料備案;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要通報給使用部門一份。

3、3採購的氣瓶務必在檢驗週期內,且瓶體完好、無缺陷,氣瓶標識色、安全附件齊全可靠;

3、4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要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籤。

3、5採購的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購買部門應當及時索要新的安全技術説明書,並及時通報使用部門。

4、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4、1化學危險品出入庫時,倉庫管理部門負責登記、檢查,並健全化學品出入庫台帳,倉庫擔當要檢查物品質量、數量、包裝狀況、有無泄漏、有無安全缺陷等,在確認貼合要求的狀況下,危險化學品方可出入庫。

4、2

化學危險物品務必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櫃)內,班組負責明確專人管理。

4、3倉庫擔當要嚴格執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相關安全告知、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規定。

4、4倉庫擔當應定期檢查危險品儲存區,確保滅火器器材、安全設施正常運行;倉庫擔當、組長每日下班前,務必檢查、確認管轄的危險品倉庫、儲存區,非特殊要求,務必關掉水、電、汽、管路開關、閥門等,不得存在化學品泄漏、火災隱患。

4、5存放化學危險品區域應貼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並根據物品的分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防火、防雨、報警、滅火、防曬、調温、消除靜電等安全設施。

4、6

化學危險物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之間的主要通道應當有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儲存;

4、7

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窪容易積水的地點存放;

4、8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互牴觸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內存放。

4、9

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附近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對進入倉庫區內的機動車輛應採取防火措施。

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地方,務必配備足夠滅火器材,電氣設施務必貼合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

5、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5、1使用危險化學品時,務必遵守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作業指導書,規定。

5、2危險化學品使用區域周圍十米嚴禁煙火;確需動火時,務必辦理安全作業許可書。

5、3使用受壓設備及其安全附件(氣瓶、貯罐、塔、各類容器等)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的電氣、儀表、報警、聯鎖等設施,應貼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並要經常對其進行維護檢測。

6、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6、1購買部門負責對外協方施加影響,確保其化學品運輸貼合法規要求;

6、2外協方運輸氣瓶等危險品務必取得國家認可的資質,運輸車輛要張貼、懸掛危險品標識,且配備滅火器材和其它安全防範措施。

6、3運輸化學品的外協車輛進入公司後,在遵守法規的狀況下,還務必貼合公司相關管理規定。

6、4易燃易爆品的使用、搬運應輕拿輕放,防止振動、衝撞、摩擦、拖拉、重壓和傾倒等。

7、報廢、過期的危險化學品嚴禁使用,氣瓶由擔當部門協調外協企業處理;其它報廢的化學品按危險廢品處理,嚴禁泄漏、外排、污染環境,統一存放在公司垃圾場危險廢品區,由EHS課統一處理。

8、危險化學品泄漏、火災按公司《事故及災害應急救援預案處理。

篇二十四: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危險作業審批規章制度

一、根據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為加強安全管理,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危險作業的定義:凡對操作者本人及周圍其他人員和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險的作業,稱為危險作業。

三、危險作業的範圍:

1、高處作業;

2、帶電作業;

3、禁火區內或對忌火器、物進行明火或易燃作業。

4、爆破或有爆炸、燃燒危險的作業;

5、有中毒或窒息危險作業;

6、清倉、清庫作業;

7、貼合危險作業的定義的其它作業。

四、危險作業規定

1、凡時間允許的狀況下,危險作業應事先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同意後辦理審批手續;特殊狀況(如搶險或緊急處理事故等)允許事後補辦手續,安全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2、危險作業的審批視危險程度而定,個性危險作業由公司領導審批,危險較大的作業由項目領導審批,危險性較小的作業由施工部領導審批。

3、危險作業審批前,有關人員務必親臨現場透過必要的檢測數據,落實好相應的防護和救護措施後方可批准。

4、危險作業人員務必有必須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術,身體狀態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殘人員參加。

5、危險作業現場務必有明顯標誌,有專人監護,做到可幹可不幹的一律不幹;能夠到安全地點或安全期間乾的必須轉移到安全地點或延遲到安全期間幹;能用比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必須採用較安全方式作業。

五、危險作業的審批手續及權限。

1、進行危險作業,應有申請作業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見附表),經安全負責人現場檢查,審查批准後方可實施。

2、危險作業的審批權限。

⑴高處作業由班組領導(兼職安全員)或部門主管(兼職安全員)審批;

⑵在輕質物面上的作業(彩鋼瓦頂、)由施工主任或部門主管審批。

⑶禁火區或忌火設備、工器具、油桶、電氣室等易燃場所進行明火作業,由項目安全部門審批;

⑷有中毒或跌落深埋、窒息等危險作業(清倉、清罐、清庫、煤倉(煤磨)檢查和維修,由安全辦審批;⑸帶電作業由施工部安全員審查報項目審批;

⑹爆破或易燃、易爆場所(煤粉製備系統、油庫、油罐、氧氣乙炔瓶庫)動用火種、電氣焊由項目安全辦審查,項目經理簽署意見上報安全環保監察部審批;

六、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基本條件。

1、年滿18週歲。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本工種作業所需的安全技術知識和實踐經驗。

4、作業前、作業中不準喝酒,不準吃速效感冒藥、苯海拉明、非那根等能使人打瞌睡、睏倦或精神不振的鎮靜劑藥物。

七、危險作業安全要求

1、作業時要穿戴好防護用品、設備、輔件、用具要完好可靠、貼合安全要求。

2、作業區域內要整潔,道路要暢通,要有明顯標誌或告示。

3、作業完成後應進行現場整理和清點,並及時向審批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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