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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工作管理實施方案【新版多篇】

安全生產工作管理實施方案【新版多篇】

安全生產工作管理實施方案【新版多篇】

安全生產工作管理實施方案 篇一

為了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工作方案 。

一、加強組織領導能力

公司領導和有關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障體系

公司建立健全各類生產安管理方案和應急組織措施方案,如火災、工傷、突發事件等方面安全保障體系,制訂了切實可行的工作預案,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確保關鍵時刻能順利運轉。

三、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

1、有計劃、有系統、有組織的對全體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活動,提高全體員工的安全質量意識。對新進入公司的人員進行崗前、質量安全、生產安全等崗位培訓;對科主任進行質量、安全管理策劃教育培訓;對員工重點進行生產安全教育,有計劃的開展、生產操作規範為主的培訓,提高操作技能水平,防止生產事故發生。

2、對全公司職工進行安全保衞知識、火、電、氣等方面培訓和教育,提高他們防盜、防破壞、防火等方面技能水平。

3、特對健康、安全方面知識的教育培訓。保障每位員工瞭解怎樣保護自己。

安全生產工作管理實施方案 篇二

一、依據

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關於“6.7”市海陵區金潤造船廠爆炸事故的批示,市安監局《關於立即開展船舶修造(拆)行業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通知》(泰安監〔20xx〕160號),市政府分管市長指示。

二、目的

通過聯合執法檢查,強化對船舶修造(拆)企業監管,規範企業的安全生產行為,督促企業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三、檢查對象

主要檢查中小船舶修造(拆)企業,包括:

1、安全生產管理混亂的船舶修造(拆)企業;

2、超範圍、超能力進行生產的船舶修造(拆)企業;

3、近年來發生過死亡事故的船舶修造(拆)企業。

四、檢查時間

7月10日——7月13日。

五、檢查重點

(一)安監局

1、企業貫徹落實《關於立即開展船舶修造(拆)行業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通知》的情況;

2、企業新改擴建設項目以及危化品建設項目相關手續是否完備;

3、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按規定配備,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專兼職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書,危化品儲存設施(場所)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4、外來施工單位是否具備相應資質,是否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或勞務合同以及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5、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台賬情況;

6、危險作業(包括危化品儲存、使用作業,焊接切割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塗裝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腳手架搭設、拆除作業,交叉作業,船舶下水作業等)管理制度及其審批手續;

7、安全教育培訓情況。所有職工上崗前是否經過三級安全教育;

8、職業衞生工作。是否進行了職業病危害申報,接觸職業危害的崗位是否體檢,是否按規定設置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9、抽查生產作業現場安全狀況。包括:臨邊洞口的安全設施,有限空間作業,塗裝作業,易燃易爆場所及附近動火作業,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危化品儲存使用,大型物件吊運(起重作業),用電情況,焊接與切割作業,交叉作業,腳手架搭設與拆除及管理,現場安全通道,危化品倉庫,高處作業,防暑降温措施,以及危險作業涉及的審批手續、勞動防護用品佩戴、特種作業人員持證、安全設施(通風設施、安全警示標誌、消防器材等)配備、監護人履職等。

(二)質監局

1、安全管理機構及制度。是否建立安全管理機構或專兼職管理人員,()是否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是否建立事故應急措施、救援預案並有演練記錄;

2、設備檔案。特種設備是否註冊登記及定期檢驗,設備檔案是否齊全,所抽查設備的定期檢驗報告是否在有效期內,檢驗報告中所提出的問題是否整改,所抽查的設備是否按規定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並有記錄;

3、人員檔案。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證件是否在有效期內,是否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記錄。

(三)消防大隊

1、企業新改擴建設項目、使用和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

2、建築物或者場所的使用情況是否與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時確定的使用性質相符;

3、是否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4、是否按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定期對消防設施和器材組織檢驗、維修,是否完好有效;

5、電器線路、燃氣管路敷設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防火分區是否改變,防火間距是否被佔用;

7、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演練和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8、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

9、對電焊、氣焊工等明火作業是否有相應的消防安全防護措施;

10、員工集體宿舍是否與施工作業區分開設置,員工集體宿舍是否存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是否存在違章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四)海事處

1、企業是否具有交通部使用港口岸線的批覆、局通航水域岸線安全使用的行政許可決定。

2、船舶下水作業、拆解作業是否到我處辦理報備、許可手續。

3、船舶拆解圍油欄是否鋪設到位、防污染物資是否齊備、隨時可用。

(五)地方海事處

1、船廠營業執照;

2、船廠基礎設施:船台、生產機械設備、檢測設備、起重設備;

3、人員配備:操作人員、技術人員、質檢人員;

4、內部管理:生產管理、質量管理、崗位職責。

(六)港口局

企業貫徹落實港口安全相關規定情況。

六、執法檢查措施

各部門根據各自職能採取相應的措施,下達行政執法文書,對企業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生產管理方案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促進公司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省地礦局《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和豫礦集團《安全生產管理辦法》,以及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各部室、項目部是所負責工作區域和管理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主體,公司各部室、項目部的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三條、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自覺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大安全生產投入,不斷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宣傳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技術素質。公司安全管理應堅持“安全一票否決”制度。

第四條、公司應自覺接受省地礦局、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管理。公司項目部應接受項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與管理。

第五條、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工會應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從業人員在安全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安全生產體制、安全機構、人員

第六條、企業內部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公司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負直接領導責任;公司其他領導(含黨羣)和各職能部門領導,對各自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責任;各工作崗位的從業人員對自己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七條、公司應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由公司主要負責人擔任。安全生產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成員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人員兼任。

安全生產委員會職責如下:

1、研究、協調重大安全生產問題,指導全局性的安全生產工作。

2、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督促檢查本公司各部門及項目部對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決定及法規、標準的執行情況。

3、組織公司層面的安全生產檢查和安全生產經驗交流等活動。

4、考核本公司各部門及所屬企業實現安全目標管理情況,研究對安全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5、完成上級交辦的工作。

公司項目部應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由項目部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八條、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項目部配備兼職安全員。公司應創造條件,努力培養配備一批“註冊安全工程師”。

第九條、安全生產專職或者兼職管理人員應具備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身體健康。

第三章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條、公司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評價或者安全評估。

第十一條、公司應當保證用於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在編制年度預算時,優先保證安全費用的年度預算;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要符合《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的規定。公司主要負責人要保證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建立安全費用台賬,安全管理部門或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會同財務部門負責安全資金的提取和使用監督。

第十二條、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安全生產費用計劃。安全生產費用計劃需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下年度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計劃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公司必須向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生產設備、設施、產品、物品。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應保證產品質量,並監督、培訓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定佩戴、使用。

第十四條、公司應當依法為施工現場管理人員辦理工傷保險。

第十五條、公司各級領導應按照“一崗雙責”和“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對生產經營和安全工作做到同時計劃、同時佈置、同時檢查、同時總結、同時評比;把安全生產作為考核、勞動競賽和評先表彰的內容。

第十六條、從業人員應自覺遵守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控制和減少“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現象發生,做到安全生產、文明生產。

第十七條、公司各部室辦公室、項目部的辦公室和宿舍每天下班及節假日應關好門窗、切斷室內用電電源,並不得私拉電線和使用電熱器具。公司辦公和生活區域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公司項目部應對動火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破土作業、高温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易燃易爆作業、汽車駕駛作業等具有高度事故風險的生產經營作業環節,督促責任單位或部門制定相應的作業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安全作業制度、安全技術交底和安全操作規程。公司物業管理部應督促為辦公區域和投入使用的生活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公司經常檢查相應區域消防器材、設備完好情況,保證能正常使用。

第十八條、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覆;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第四章安全培訓

第十九條、公司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項目負責人、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參加由資質單位舉辦的安全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政策、法規、知識和技能,適應工作崗位安全要求。

第二十條、對於國家規定的特殊作業工種人員,上崗前應檢查是否具備由資質單位頒發的上崗操作資格證書,必須人證相符且持證上崗。

第二十一條、汽車駕駛員駕駛公司的車輛,在領取駕駛證後,應參加省地礦局舉辦的安全培訓考核,持有省地礦局安全生產部門發放的汽車駕駛員“上崗證”後,方可上崗。

第二十二條、公司應遵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加強和規範單位安全培訓,配備必要的安全培訓器材,經常有效的開展安全培訓活動,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技術素質。

從業人員從事項目新崗位工作,應進行公司、項目部、現場工作崗位的“三級”安全培訓,並建立“三級”安全培訓管理檔案。

推廣應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人員,應進行上崗前的專項安全培訓。

公司結合新法規、新標準、新項目、新要求、典型案例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專項安全培訓。

第五章安全檢查和隱患治理

第二十三條、公司組織安全大檢查每年進行1-2次,由公司安委會主持。各部室、項目部組織安全大檢查每年進行4次,由各部室、項目部主持。各項目部要求施工現場各標段每週組織1次安全檢查,每天現場巡檢。安全檢查應做好記錄。

第二十四條、公司項目部、部室應根據季節變化及節假日等特殊時期的安全工作特點,及時組織專項安全檢查。對特殊作業、特殊設備和重點部位應不定期組織專項安全檢查。

公司各個項目部應堅持“開工前”的安全檢查驗收制度。

第二十五條、安全檢查應堅持領導、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會人員相結合,檢查和隱患整改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安全檢查應目的明確、要求具體、講究實效、解決問題。

第二十六條、安全檢查結束後,檢查組應與被檢查單位有關領導交換檢查意見。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事故隱患,應及時下達“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按“四定”原則進行整改,即定整改責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時間、定整改驗收人。“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由檢查組組長簽發,被檢部室、項目部簽收;被檢部室、項

目部整改完畢後,應將整改情況書面上報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章事故管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報告:發生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部門負責人報告,部門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報告公司主管領導和公司主要領導,同時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事故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事故簡要經過,現場情況、人員傷亡數量、已採取的措施、初步估計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等。

第二十八條、事故救援:公司應按照《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2013)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明確組織、機構、人員、經費、裝備。並結合工作實際加強應急預案的演練。同時督促施工現場各標段建立施工現場應急救援體系。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調查,公司配合調查。事故調查報告及有關材料報省地礦局、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事故處理:按照事故調查報告批覆的處理意見,依照人事管理權限作出對有關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決定。發生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規定和參照省地礦局汽車運輸安全管理辦法進行調查處理。事故處理文件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工傷鑑定:重傷事故醫療終結後,公司應及時組織從業人員到當地傷殘鑑定部門進行傷殘級別鑑定。從業人員“傷殘級別鑑定證書”原件由從業人員個人保存,複印件應分別存入從業人員個人人事檔案和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工傷管理檔案。

第三十二條、工傷事故檔案管理:檔案記載內容是從業人員享受因工傷有關政策的依據,檔案應保證其原始性、真實性。工傷檔案一式兩份,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保存原件,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保存複印件。

第七章安全會議與目標管理

第三十三條、公司每年度應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及時總結、交流安全生產工作經驗,研討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表彰獎勵安全生產先進部門(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三十四條、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每年度應召開3-4次。公司各項目部每月應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專題會議,每週檢查一次施工現場各標段的安全生產情況。安全會議和檢查情況應做好記錄。

第三十五條、公司對各部門、項目部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每年度以文件形式下達安全生產管理目標。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司對各部門、項目部上年度實現安全目標情況進行考核。

第三十六條、公司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獎懲辦法等有關制度,把安全目標層層分解並落實到基層。公司應對各部門進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並及時兑現安全目標獎懲。

第八章獎懲

第三十七條、公司對榮獲公司安全生產先進部門(集體)、先進個人給予表彰、表揚和獎勵。對公司安全生產先進部門(集體)和先進個人的表彰獎勵,採取由部門推薦(自薦),公司安委會會議審議決定,公司安全生產工作會議上表彰獎勵的程序進行。

第三十八條、公司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崗位工作人員激勵制度,對實現安全生產目標單位的相關人員給予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對未能實現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目標的部門,按公司有關規定給予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經濟處罰。

第四十條、事故結案後,對事故責任人的處分決定,由公司存入個人人事檔案。

第四十一條、發生責任事故,其有關責任人構成刑事犯罪的,由司法部門處理。

第四十二條、謊報、瞞報事故,一經查實,將嚴肅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生產管理方案 篇四

為進一步強化和規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管理,落實監管責任制度,構建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長效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和《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26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摸清情況,評定分類

(一)監管類別及評定方法

參照《危險度評價取值表》(附件2)確定企業危險度分值,並將企業分為A、B、C類:A類企業(低危險度,0≤危險度分值≤10);B類企業(中危險度,11≤危險度分值≤15);C類企業(高危險度,危險度分值≥16)。

監管類別評定方法: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危險度評價法為基礎,從是否涉及生產、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公佈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6號)規定的危險工藝,以及生產、使用物質的數量和是否構成重大危險源等因素,對企業進行定量、定性和綜合評定。

在開展全區企業安全情況普查基礎上,安監分局組織各大總(集團)公司和中小企業辦對轄區內依法設立並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安全生產監管類別評定。

(二)監管類別的動態管理

在根據危險分值對企業分類的基礎上,綜合考慮企業的安全生產日常管理和安全生產條件以及發生事故等情況,對企業的類別進行相應的動態調整。

1、按照《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範》(AQ3013—20**)考評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以上的B、C類企業,可相應升級為A、B類企業。

2、受到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的、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未整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未達標的等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或安全生產條件下降的A、B類企業,應相應降低為B、C類企業。

3、當年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A、B類企業,降低為C類企業。

4、企業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取得安全資格證書、未按規定配備安全主任的單位實行一票否決,不得參加等級評比。

二、分類指導,加強督查

(一)檢查內容

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督查表》(附件1)的內容,各大總(集團)公司、社區安全辦和中小企業辦對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政策及生產現場安全管理等情況進行督查。

(二)檢查次數

依據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監管類別,實行相應頻次的差異化監管:

1、A類企業:安監分局組織所屬的集團公司安全辦或中小企業辦對企業開展督查,每半年應不少於1次(不含重複督查同一企業的次數)。

2、B類企業:安監分局組織所屬的集團公司安全辦或中小企業辦對企業開展督查,每季度應不少於1次(不含重複督查同一企業的次數),且重大節假日前應組織開展現場安全檢查核查不少於1次。

3、C類企業:安監分局組織所屬的集團公司安全辦或中小企業辦對企業開展督查,每月應不少於1次(不含重複督查同一企業的次數),且重大節假日前應組織開展現場安全檢查核查不少於1次。

(三)規範安全檔案管理

安監分局督查人員在開展督查前,應填寫企業督查台帳。對企業進行督查時,督查人員應逐項對照督查內容詳細記錄督查結果,並督促企業及時整改存在的隱患問題。按照“一企一檔”的要求,建立企業安全管理檔案。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安全評價報告;

(2)危險度評價取值情況;

(3)安全標準化考核報告;

(4)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等職工培訓情況記錄;

(5)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備案)申報表;

(6)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管理情況半年報表(附件4);

(7)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安全檢查督查情況記錄材料(包括企業安全生產日常管理督查記錄表、現場安全核查表以及有關行政文書等內容);

(8)其他相關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分類指導、差異化管理制度是做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科學化的重要舉措。各大總(集團)公司安全辦、中小企業辦要高度重視本項工作,配合安監分局有關工作部署,做好評級、分類、檢查各項工作。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要自覺開展安全情況自查,填寫普查情況表格。

(二)全面實施,狠抓落實

堅持標準、認真組織實施安全檢查督查是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關鍵。各大總(集團)公司安全辦、中小企業辦要按照本方案對不同類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出的檢查頻次要求,制定工作計劃,狠抓落實。同時,為加強和規範檢查督查工作,可根據工作實際,進一步細化檢查督查工作程序、內容和要求,增加對不同類別企業的安全檢查督查頻次,督促企業搞好隱患整改。

(三)及時跟蹤,加強溝通

各大總(集團)公司安全辦、中小企業辦要認真做好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存在安全隱患問題及落實整改措施等情況的登記建檔工作。同時,加強信息溝通,每個月末將開展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檢查的情況聯同《**區安全生產檢查月報表》書面報安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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