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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規定 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衞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衞生標準、規範,開展公共場所衞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衞生環境。
第三條 衞生部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衞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衞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衞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衞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範圍內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的衞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衞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衞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衞生監測體系,制定公共場所衞生監督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公共場所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衞生知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按照規定予以答覆。
第二章 衞生管理
第七條 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衞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衞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衞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衞生工作,建立健全衞生管理制度和衞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衞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衞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温度、風速)、水質、採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衞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六)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七)公共衞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八)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衞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衞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衞生知識,並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採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衞生規範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要求。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的採光照明、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儘量採用自然光。自然採光不足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降低噪聲。
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衞生安全,可以反覆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衞生標準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複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衞生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衞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衞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置的衞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並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裝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第十八條 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誌。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於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並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第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衞生標準、規範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採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衞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於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衞生標準、規範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託檢測。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
第二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各項衞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眾健康的隱患。
第二十一條 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者應當立即處置,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三章 衞生監督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公共場所實行衞生許可證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衞生許可證。未取得衞生許可證的,不得營業。
公共場所衞生監督的具體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公佈。
第二十三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衞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衞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衞生設施平面佈局圖;
(四)公共場所衞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五)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衞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共場所衞生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對現場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場所衞生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書面説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應當載明編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時間、有效期限。
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每兩年複核一次。
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條 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衞生標準和要求,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防性衞生審查手續。
預防性衞生審查程序和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衞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衞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衞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衞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衞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公共場所的。健康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分析,為制定法律法規、衞生標準和實施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承擔衞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公共場所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任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實施量化分級管理,促進公共場所自身衞生管理,增強衞生監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衞生監督量化評價的結果確定公共場所的衞生信譽度等級和日常監督頻次。
公共場所衞生信譽度等級應當在公共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依據有關衞生標準和要求,採取現場衞生監測、採樣、查閲和複製文件、詢問等方法,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場所衞生監督抽檢,並將抽檢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可以依法採取封閉場所、封存相關物品等臨時控制措施。
經檢驗,屬於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應當進行消毒或者銷燬;對未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或者經消毒後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 開展公共場所衞生檢驗、檢測、評價等業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衞生標準、規範的要求開展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評價等報告。
技術服務機構的專業技術能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組織考核。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衞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三)以塗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衞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對塗改、轉讓、倒賣有效衞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衞生行政部門予以註銷。
第三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衞生質量不符合衞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衞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採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衞生檢測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複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衞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衞生管理制度、設立衞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衞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衞生管理檔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衞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衞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衞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衞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衞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
(五)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衞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衞生審查手續的;
(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經衞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衞生檢測結果和衞生信譽度等級的;
(九)未按照規定辦理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複核手續的。
第三十八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採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衞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其他衞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衞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指為使房間或者封閉空間空氣温度、濕度、潔淨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的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場所內發生的傳染病或者因空氣質量、水質不符合衞生標準、用品用具或者設施受到污染導致的危害公眾健康事故。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的衞生監督管理。保障廣大旅客及交通運輸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根據《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的候車(船)室,公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服務於交通運輸的各公共場所。
第三條 交通系統各級行政部門是交通運輸公共場所衞生管理的主管部門。交通系統各級衞生防疫站為交通運輸公共場所衞生監督機構。未設立衞生防疫站的,交通運輸行政部門應委託地方衞生防疫機構負責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的衞生監督。
第四條 港口客運站、長途汽車站、客船的設計、經營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公共場所衞生標準。
第二章 衞生管理
第五條 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的經營者負責對從業人員進行衞生知識培訓,由所在地交通衞生監督機構負責考核。
交通衞生監督機構,應根據國家“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衞生知識培訓教學大綱”編寫教材。下達培訓任務和要求。公共場所從業人員未經培訓或培訓後成績不合格不準上崗。
第六條 凡在主要對旅客和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從事直接服務的人員,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新從事此項工作的須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準上崗。
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經營者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交通衞生監督機構申報應檢人員名單。健康檢查工作由交通衞生監督機構或其指定的醫療部門承擔。檢查工作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經營者應在檢查工作結束後一週內,將檢查結果上報交通衞生主管部門。對檢查合格者,交通衞生監督機構核發健康合格證。
第七條 乘客定額一百人以上的客船,建築面積二百平方米以上的長途汽車站候車室、港口客運站候船室及其他服務於交通運輸的公共場所經營者,必須持有交通衞生監督機構簽發的交通衞生許可證,方準辦理營業手續。申請交通衞生許可證,須向所在地的交通衞生監督機構提出。交通衞生監督機構接到申請後應對營業場所進行審查、監測,符合《條例》要求的,發給衞生許可證。
新建、改建、擴建交通運輸公共場所或變更營業項目,按上述程序重新申領衞生許可證。
衞生許可證每兩年複核一次,未按《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如期複核的原衞生許可證即自行失效。
第八條 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的候車(船)室,水路、公路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服務於交通運輸的各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衞生標準和要求,造成下列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除進行妥善處理外,應及時報告交通衞生監督機構。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事故或中毒事故的應向受害人賠償損失:
(一)因微小氣候不符合衞生標準造成虛脱休克的;
(二)因空氣質量惡化造成呼吸道傳染病的;
(三)因強烈眩光刺激造成短暫視力損害的;
(四)因強烈噪聲造成短暫聽力損害的;
(五)因飲用水不衞生造成介水傳染病流行和中毒的;
(六)因公共用具和衞生設施不衞生造成腸道傳染病、病毒性肝炎、皮膚病、性病等傳染性疾病的;
(七)因意外事故造成一氧化碳、氨氣、氯氣、消毒殺蟲劑中毒的。
以上各項必須用標準方法檢測,經交通衞生監督機構確認。
第三章 衞生監督
第九條 各級交通衞生監督機構負責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的衞生監督工作,並在業務上接受當地衞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的衞生監督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的制度。中心衞生監督機構負責所屬地區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的衞生監督、監測,並對所屬的衞生監督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第十條 各級交通衞生監督機構對所轄範圍內的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衞生審查,參加竣工驗收,對經營活動進行預防性和日常的衞生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交通衞生監督機構可根據需要設置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執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任務。衞生監督員應選擇政治思想好,遵紀守法、工作認真,作風正派,秉公辦事,具有醫士以上(含醫士)的技術職稱、熟悉有關監督監測業務和規章的人員擔任,並經衞生監督機構的上級衞生主管部門考核批准。
設置衞生監督員後,應向交通部衞生主管部門和當地衞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年發送旅客在五十萬人次以下的長途汽車站候車室、港口客運站候船室,可設衞生監督員一人。超過五十萬人次,每增加三十萬人次,增設衞生監督員一人。客船每十五艘設衞生監督員一人。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執行公務,必須着裝整潔,佩帶“中國衞生監督”證章,出示衞生監督員證書。
交通部直屬單位衞生監督機構設置的衞生監督員,由交通部衞生主管部門發給證書和證章。各雙重領導港務局衞生監督機構設置的衞生監督員可由交通部衞生主管部門發給證書和證章。各省、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交通主管部門所屬衞生監督機構設置的衞生監督員由當地衞生行政部門發給證書和證章。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交通運輸公共場所經營者,交通衞生監督機構應依照《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衞生許可證的處罰。
第十五條 對依法行使職責的衞生監督人員謾罵、毆打,阻撓衞生監督人員依法行使職責者,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交通系統各級衞生主管部門的人員、交通衞生監督機構的人員以及所設置的衞生監督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循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 篇三
為加強本單位布草的管理,預防和控制傳染病傳播,保障人民羣眾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及《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必須設立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用布草間,有清潔專用保潔設施,並且標誌明顯。
二、配備足夠數量的被罩、牀單、枕套、枕巾等物品,有利於正常週轉使用和嚴格清洗消毒。布草數量與牀位數之比達到3:1。
三、客人使用被罩、牀單、枕套、枕巾等物品後,必須嚴格清洗,採取熱力消毒或其它方法進行嚴格消毒。本店無清洗消毒條件的必須與有資質的洗滌公司簽訂洗滌協議,確保洗滌消毒效果。
四、經清洗消毒被罩、牀單、枕套、枕巾等物品,進入布草間過程中包裝嚴密,確保不被污染。進入布草間後經檢驗合格放入清潔的保潔櫃內進行保潔。枕巾、面巾、浴巾、腳巾、牀單、被套等在保潔櫥內應分類存放,且有標記。
五、保潔時間較長的被罩、牀單、枕套、枕巾等物品,必須再次進行清洗消毒後,方可供客人使用。
六、清洗消毒的被罩、牀單、枕套、枕巾等物品,必須做好清洗消毒記錄,保證一客一用一消毒。
七、布草間實行專人管理,建立出入登記制度,先進先出。並做好布草間日常衞生保潔,不得存放其它物品或有雜物。
八、打掃房間時,乾淨布草存放在工作車的布草專櫃內,布草專櫃需有門密閉。
九、配備專用髒棉織品收集容器,收集容器應有明顯標識,易於清洗。收集容器應密閉加蓋。髒棉織品收集容器不得放在布草間內。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規定 篇四
為加強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時、科學的防治決策信息,有效預防、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垬衞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現根據《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1、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各部門要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阿爾及利亞的方針。貫徹批應及時、措施果斷的應急工作原則,建立應急管理網絡,並行使相應的權力和職責,各級有關科室和相關人員應勇力合作,保證各項應急工作的順利執行。加強法制觀念,依法應對突發事件。一旦突發事件發生,立即啟動應急系統。
2、各有關部門應首先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訊設備、醫療救護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物品等物資的調配和儲備,做好後勤保障工作。服衞生主管部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3、醫療組在中心主任的領導下要組織相關科室,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負責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與處理,搜索密切接觸者、追蹤傳染源,必要時進行隔離觀察;進行疫點消毒及其技術指導。
4、按照法律要求實行首診醫生負責制,發現疑似的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疫情時,應即用電話通知疫情管理人員,疫情管理人員要立即報告中心主任,同時向轄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5、中心對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刻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複印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有權要求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人密切得在採取醫學措施時予以配合。拒絕配合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並配合衞生行政主管部門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6、對傳染病要按《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嚴格執行各項消毒隔離、醫各項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員防護,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內戚染的發生,仿好污物、污水的無害化處理
7、中心承擔責任範圍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和疫情信息監測報告任務,建立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疫情信息監測報告制度並定期對醫生和實習生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的培訓。
8、發現人畜垬患傳染病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農、林部門應當互相通報疫情。
9、發現瞞報、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不報告突發性公共衞生事件或傳染病疫情拒絕接診病人的,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高度的對其主要領導、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態惡化等嚴重後果的,由司法機關追案其刑事責任。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規定 篇五
一、公共區域管理範圍:
前廳、大廳轉門及玻璃、大廳內餐廳、票務中心及商場內外玻璃、休閒區、洗手間、電梯、走廊、後樓梯、客房樓道和後樓道玻璃、垃圾處理、大廳沙發。尤其前台的各區,是酒店的門面,代表酒店的形象,所以做好公共區域清潔的維護有着特別重要的意義。
二、每日清潔項目:
早班工作內容:
(1)大廳正門自動玻璃門及旁門的擦拭,保持乾淨沒有手印;
(2)大廳入口處所鋪設地毯的清潔維護;
(3)大廳的地面、柱面、沙發、茶几、報架、擦鞋機、裝飾品、指示牌的擦拭並保持光亮清潔;
(4)大廳休閒區、商場枱面衞生、花盆內無雜葉;
(5)電梯間的清潔:換星期地毯、電梯內的擦拭;
(6)豎式垃圾桶隨時清潔、無煙蒂,邊角沒有污垢;
(7)後樓道垃圾桶的清潔;
(8)大廳及樓道盆景花木的整理,花盆內乾淨無煙頭、無花葉;
(9)公共衞生間衞生:便池、手盆、水池、隔斷板門,做到無污垢、無異味、鏡面光亮、地毯清潔;
(10)公共區域所有開關擦拭乾淨;
(11)電梯間兩道門擦拭乾淨;
(12)下班前抹布清潔乾淨。
晚班工作內容:
(1)大廳正門自動玻璃門及旁門的擦拭,保持乾淨沒有手印;
(2)大廳的地面、柱面、沙發、茶几、報架、擦鞋機、裝飾品、指示牌的擦拭並保持光亮清潔;
(3)電梯間的清潔:清洗星期地毯、電梯內的擦拭;
(4)豎式垃圾桶隨時清潔、無煙蒂,邊角沒有污垢;
(5)大廳及樓道盆景花木的整理,花盆內乾淨無煙頭、無花葉;
(6)後樓梯清掃及拖地、擦淨扶手;
(7)清垃圾,不允許在輸送過程中出現泄漏或在樓道、公共區域樓下印跡和氣味;
(8)公共衞生間衞生:便池、手盆、水池、隔斷板門,做到無污垢、無異味、鏡面光亮;
(9)公共區域所有開關擦拭乾淨;
(10)下班前抹布清潔乾淨。
三、洗手間的清潔:
(1)天花板無灰塵、無污漬、不潮濕;
(2)鏡面無水漬、明亮乾淨,邊緣無黴斑或黑點;
(3)燈飾內外乾淨,無雜物、積塵;
(4)洗手櫃無水跡、無毛髮,水龍頭座四周無青苔、黴斑或積塵;
(5)馬桶及小便池內外無污漬,水箱開關功能正常,水箱無漏水,下水不堵塞;
(6)廁位隔間板無污漬、無潮濕,內門鎖完好,衞生紙卷蓋完整無水痕、繡跡;
(7)地面乾淨不濕滑,排水孔正常無毛髮雜物阻塞;
(8)排風口、空調出風口無積塵;
(9)洗手乳液補充完整,乳液瓶外表乾淨;
(10)擦手紙補充完整,紙箱外表乾淨不潮濕;
(11)紙簍隨時清理;
(12)洗手間標示牌清潔不積塵;
(13)洗手間無任何異味。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制度規定 篇六
1、公共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健康檢查,領取“健康證明”和“衞生知識培訓證明”後方能上崗工作。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衞生的疾病,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3、旅店業、餐廳、咖啡廳、酒吧、茶座、娛樂場所、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店、游泳場(館)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其餘場所從業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4、公共場所內經營食品的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按《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進行。
5、公共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接受衞生知識培訓,學習有關衞生法律法規,基本衞生知識和基本衞生操作技能等,熟悉並嚴格執行本崗位的各項衞生操作規程和有關衞生要求。
6、公共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後每兩年進行一次衞生知識複訓。
7、健康檢查項目按衞生部“預防性體檢管理辦法”進行,“健康證明”均不得塗改、轉讓、倒賣、偽造。
8、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必須講究個人衞生。
9、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建立從業人員衞生檔案,有連續二年應檢與應培訓人員、已檢與已培訓人員和已領健康證、培訓證人員名單;有衞生監督部門通知的不合格人員名單及其去向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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