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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衞生管理規範【精品多篇】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規範【精品多篇】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規範【精品多篇】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規範 篇一

1、教室應保持整齊清潔,地面無痰跡、紙屑、髒物、每天清潔地面及抹擦課桌椅;

2、教室應保持良好的通風和空氣新鮮。學校應根據季節和天氣的不同,確定換氣方式與次數,如温暖天氣(或季節)宜採取全日開窗的方式換氣,寒冷天氣(或季節)在課前和課間休息期間利且教室的窗户開窗換氣;

3、保證教室適宜的温度;

經常性衞生要求:

1、宿舍內和周圍環境應整潔,美觀,地面無果皮,痰跡和垃圾;

2、應有健全的宿舍衞生制度,清掃乾淨;

3、宿舍的通風換氣要符合衞生標準,宿舍管理員每天應督促學生在起牀後,將宿舍窗户打開通風,確保宿舍空氣新鮮;

4、宿舍應有防蚊、蠅、蟑螂和防鼠害的設施,親經常檢查設施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改進,應做到室內外無蚊蠅孳生場所;

1、要建立廁所保潔和清掃制度。要落實負責廁所保潔的人員;

2、要保持廁所地面、蹲位及小便池內清潔;

3、要及時清理蹲位,化糞池的糞渣;

4、在廁所內或前室應設置洗後設施;

5、廁所應保持良好的通風和採光;

6、要培養學生養成良好的入廁習慣,保持廁所清潔。

1、食堂必須有效的衞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必須經過體檢,培訓,取得健康證和衞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從業人員如患痢疾,傷寒,活動性肺結核、病毒性肝炎,化膿性皮膚病應立即停止工作並及時調離;

2、食堂應建立健全衞生管理制度,兼職食品衞生管理人員;

3、食堂布局,設施與設備等應符合《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衞生管理規定》的要求;

4、食堂採購、加工、儲存等各個環節應符合《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衞生管理規定》的要求;

5、餐廳內外應保持清潔,衞生,清掃時應採用濕式作業;

6、食堂飲用水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二次供水設施如蓄水池等應有衞生防護措施,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1、在校園內,教室外應配置相應數量的廢物箱,且要與食堂,宿舍,水源一定的防護距離;

2、垃圾存放指定地點。內,外環境清潔,無惡臭,不孳生蒼蠅;

3、每天由專人對廢物箱進行清理,垃圾及時清運。保證周圍整潔無蠅蛆。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規範 篇二

第一條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衞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温度、風速);

(二)水質;

(三)採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衞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衞生標準和要求,由衞生部負責制定。

第四條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衞生許可證"制度。

第五條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衞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衞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衞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建立衞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衞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衞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經營單位須取得"衞生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在本條例實施前已開業的,須經衞生防疫機構驗收合格後,補發"衞生許可證"。"衞生許可證"兩年複核一次。

第九條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衞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並及時報告衞生防疫機構。

第十條各級衞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衞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執行衞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衞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衞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衞生監督職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衞生監測和衞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衞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三)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衞生審查,並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衞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衞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第十四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衞生防疫機構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衞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衞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衞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衞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第十六條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衞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衞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衞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衞生監督機構和衞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衞生部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規範 篇三

1、主要領導負責,建立衞生管理網絡,配備衞生管理人員,建立好各項衞生台帳。

2、嚴格貫徹《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持有效“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經營,衞生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3、積極配合衞生監督部門開展監督和監測工作。

4、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每年進行健康體檢,凡患有病毒性肝炎、傷寒、痢疾、活動性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它有礙公共場所疾病者,及時調離。未能取得健康證者不得上崗工作。

5、從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衞生知識和操作技能培訓。新上崗人員未經體檢和取得衞生知識培訓合格證不得上崗工作。

6、建立衞生宣傳制度,加強衞生宣傳,提高從業人員的衞生意識和法制觀念。

7、建立公用物品的消毒、換洗制度。公用物品的消毒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實行上客一換一消毒。消毒換洗台帳齊全。

8、建立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報告制度。發生事故按照要求及時向衞生防疫站報告。

9、定期檢查、考核、評比。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規範 篇四

一、為搞好校園公共場所衞生,使全校師生在一個良好的衞生環境中工作和學習,使全校師生養成良好的衞生習慣,特制定本制度。

二、各班負責自己教室及門前走廊衞生,由學生輪流打掃衞生。

三、教師辦公室由本辦公室老師輪流打掃衞生。實驗室、圖書室、微機房、語音室、食堂等由各管理人員負責衞生。

四、校園內綠地、道路、走廊、廁所、場地的衞生,劃分為若干小區,由各班負責一個小區的衞生。每學期輪換一次。

五、各班要安排衞生值日,對本班教室及走廊公共場所、衞生包乾區,實行每天二次小掃,周未大掃除。週末大掃除要抹洗走廊腰牆、窗台。

六、各辦公室要安排衞生值日,對本辦公室地面每天進行灑水、清掃。各教師要時時清理自己的辦公桌面,做到桌面整潔、無塵。實驗室、圖書室、微機房、語音室等要做到定期清掃,做到地面、桌面清潔無塵。

七、全體師生都要做到“四不準”,以淨化校園。“四不準”是指:不準隨地吐痰。不準亂丟字紙。不準抽煙,不準塗畫和污損牆壁門窗。

八、各辦公室衞生每週由學校辦公室進行檢查評比。各班教室和包乾區由值周班級或行政值周教師每天檢查,筆錄評分情況;週末按年級,由年級組長組織各班勞動委員,進行週末衞生檢查。並每日公佈檢查評比結果。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規範 篇五

1、游泳場所經營單位必須領取“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後方能營業,“公共場所衞生許可證”必須懸掛在場內顯眼處。並按國家規定定期到衞生監督部門複核。逾期3個月未複核,原“衞生許可證”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擴建或變更許可項目必須報衞生監督部門審核,驗收合格並取得衞生許可後方能營業。

3、經營場所的衞生條件和衞生設施必須符合gb9667-1996《游泳場所衞生標準》的要求。

4、應建立衞生管理制度和衞生管理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衞生管理人員,應建立和健全衞生檔案。應協助、支持和接受衞生監督部門的監督、監測。

5、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明”和“衞生知識培訓證明”上崗,並按國家規定進行復檢和複訓。

6、泳客應持健康證入場,患性病、傷寒、痢疾、肝炎、肺結核、傳染性皮膚病、重症沙眼、急性結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嚴禁入場游泳。

7、室內泳場應有新風供應,新風入口應設在室外,遠離污染源,空調器過濾材料應定期清洗或更換。

8、更衣室、淋浴室和衞生間必須保持清潔衞生,排水暢通,設置有效的獨立的排氣裝置。衞生間設座廁者必須使用一次性座廁墊紙。

9、應有消毒設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遊離餘氯應保持在0.3-0.5mg/1,必須備有餘氯檢測設施和有檢測記錄。必須配備專兼職水質淨化、消毒員。

10、在泳池入口處,必須分別設有強制性淋浴池和浸腳池。浸腳池寬度與走道相同,長度不少於2米,深度不低於20釐米,遊離餘氯保持在5-10mg/1,須4小時更換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褲。

公共場所衞生管理規範 篇六

第一條 公共場所的衞生狀況,直接影響人體健康,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公共場所,可導致疾病,直接危害人體健康。為加強學校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創造校園內良好的公共場所衞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衞生部《公共場所衞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教育部《學校衞生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公共場所的實際制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公共場所包括以下單位(場所):圖書館、博物館、體育館、游泳館、邵逸夫館、科學會堂、西校區大禮堂、南校區主樓報告廳、大學生活動中心、大學生俱樂部、計算機房、公共浴室、賓館(學術交流中心所屬的學人、學府、學林)、商店、書店。

第四條 學校各級領導高度重視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為創造良好的校園環境和公共場所衞生,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條 圖書館、博物館、校長辦公室、宣傳部、團委、後勤處、學術交流中心、體育學院、有計算機房的學院(中心)、開辦商店或書店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建立並完善衞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衞生管理人員,對所屬公共場所的衞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主動接受省市衞生監督機構和學校職能部門的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

第六條 本辦法列為公共場所的單位或場所,必須嚴格執行學校和主管部門制定的各項衞生管理規章制度,建立衞生責任制,把各項管理制度認真落到實處,對自身衞生狀況和制度落實情況經常進行自查。

第七條 本辦法列為公共場所並從事經營的單位或場所,必須辦理衞生許可證,未取得衞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從事經營的單位或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必須進行查體,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能從事本職工作。

第八條 患有病毒性肝炎(不含病毒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痢疾、傷寒、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治癒前不得在體育館、游泳館、計算機房、賓館、商店、書店從事直接為師生和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九條 圖書館、博物館、計算機房、邵逸夫館、科學會堂、西校區大禮堂、南校區主樓報告廳、大學生活動中心、大學生俱樂部的衞生要求:

(一)有健全有效的衞生制度,室(館)內環境整潔、窗明几淨,採用濕式清掃,及時清除垃圾污物,無異味、無鼠害、蟲害。

(二)每日開窗進行自然通風,無法自然通風的場所,要安裝機械通風裝置,保持空氣流通。要定期進行空氣消毒。

(三)室(館)內禁止吸煙。

(四)計算機房須安裝紫外線消毒裝置,每日進行紫外線消毒。

(五)衞生間要認真清掃,保持清潔;要安裝機械通風裝置,無異味;要定期進行消毒、殺蟲,無蚊、蠅。

第十條 體育館、游泳館、公共浴室、賓館、商店、書店的衞生要求,嚴格按照衞生部頒佈的《體育館衞生標準》、《游泳館衞生標準》、《公共浴室衞生標準》、《旅店業衞生標準》、《商場(店)、書店衞生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學校公共場所衞生管理的執法檢查機構是sd省衞生監督所,負責依法實施對我校公共場所的衞生檢查;市、區衞生監督機構對我校公共場所的衞生管理依法實施衞生監督。

第十二條 學校醫院與衞生管理處是學校公共場所衞生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學校公共場所衞生管理的監督,並配合省、市、區衞生監督部門對我校實施執法檢查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致使師生健康受到傷害的,學校將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並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對違反衞生部頒佈的相關衞生標準,被衞生監督機構查處的單位(場所),學校將追究單位負責人和責任人的責任;如造成嚴重危害師生員工或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學校將給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施行,由醫院與衞生管理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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