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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展林地清收實施停耕還林的政策意見

關於開展林地清收實施停耕還林的政策意見

延邊州關於開展林地清收實施停耕還林的政策意見

關於開展林地清收實施停耕還林的政策意見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吉林省林地保護條例》和全國森林資源管理、全省林地清收工作會議精神,加強我州生態文明建設,依法保護林地資源,清理回收被侵佔蠶食林地,實施停耕還林,確保我州的林地資源安全和林業可持續發展。為保證林地清收停耕還林工作的順利開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見:

一、     已經納入農村二輪土地承包的被侵佔蠶食的林地,由林地所有權單位與村組或承包人簽訂林地使用合同,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由林地所有權單位依法收回還林,並享受退耕還林補貼政策。

二、享受糧食直補的被侵佔蠶食的林地,有退耕還林任務的縣市全部納入退耕還林補貼範圍,其它的納入三北五期、荒山荒地造林、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等林業重點生態建設工程,爭取省、國家政策和資金支持。

三、     25度以上的“掛花地”、坡耕地堅決實行停耕還林,享受退耕還林補貼政策。

四、         各國有林業局、經營局、國有林場對外承包用於耕種的林地、用於林業職工工資田的林地和沒有更新的採伐跡地、沒有還林的參後地,由林地所有權單位收回還林。確有困難暫時無法停耕還林的,由林地所有權單位與林地使用人簽訂林地使用合同,收取林地使用費,但合同期限不準超過三年。同時可以採取家庭承包造林、股份造林、“誰造誰有,合造共有”等方式進行停耕還林。對於適合紅松等野生經濟植物培育的林地,可以適當延長承包期,將種植、培育、管護的權利給農民和職工,允許其在承包期內從事採果、採葉等生產經營活動,林木所有權歸林地所有權單位所有。

五、         農民侵佔蠶食各國有林業局、經營局、國有林場的林地,進行停耕還林建立苗木基地或經濟林基地的可以給農民一部分股份,也可以在確定國有林地權屬的基礎上,簽訂林地使用協議(使用期不得超過50年),實行“誰造誰有”,一個輪伐期內林木權屬歸農民所有。

六、侵佔蠶食集體林地的,限期進行停耕還林,並在

政策允許範圍內享受各種還林補貼政策,還林後可以辦理林權證,並同其它林地一起進行抵押貸款,用於發展林下經濟及其它家庭經濟。

七、大力鼓勵退耕户發展林下經濟,優先承包紅松果林、林蛙養殖、山野菜採集等經營活動,並出台相關優惠政策,使林地經濟成為退耕農民增收的新的增長點。

八、對於停耕還林的被侵佔蠶食的集體林地,為了農民生活保障和後續發展,政府將建立流轉平台,引進外地產業大户,對產權明晰的集體林進行流轉,引領帶動村民發展各類林業產業。

九、對於被侵佔蠶食的委託性牧業用地無條件收回還林還草,並享受國家退耕還林還草生態補償政策或納入林業、畜牧業等重點生態建設工程。

十、引導、鼓勵、扶持和培育林業產業大户、種植大户、科技先行户以及研發機構等,在自願互利的基礎上,整合林地、資金、技術等生產要素,成立協會、專業合作社、專業牧場,建立綠化苗木基地、種植經濟林、果林、優質高產高效牧草等,實現產業規模化經營。

十一、爭取農業貼息貸款、小額擔保貸款、林權抵押貸款、林業保險等政策籌集資金,用於停耕還林,發展林業產業。      

 十二、州、縣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停耕還林補貼,國有林業局、經營局、縣市林業局提留的營林生產費、育林基金、植被恢復費等用於清收還林工作。對於停耕還林成效顯著的縣市政府和國有林業局,州政府將採取以獎代補的方式進行獎勵,對於未完成停耕還林任務的單位按照責任狀規定進行懲處。

十三、對於被侵佔蠶食的林地,該停耕未停耕、應還林未還林的要堅決予以打擊,在強行收回被侵佔蠶食林地的基礎上,對責任人依法依規進行處罰。

十四、林地清收還林工作密切結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在組織領導、安排部署、資源檔案和外業調查等方面要統一協調,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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