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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地下不明物及危險埋藏物安全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關於加強地下不明物及危險埋藏物安全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關於加強地下不明物及危險埋藏物安全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關於加強地下不明物及危險埋藏物安全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加強發現的地下不明物及危險埋藏物的安全管理,防止和避免其對環境造成污染,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齊齊哈爾市地下不明物及危險埋藏物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實施範圍

本意見所稱地下不明物及危險埋藏物,是指埋在地下的槍支、彈藥、化學藥品、毒氣彈、毒劑桶以及其他不明性質、用途的容器、包裝物等物品。

本意見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現的地下不明物及危險埋藏物的管理活動。

二、總體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縣黨委政府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全面加強全縣安全生產工作,着力防範化解安全重大風險,堅決維護全縣社會和諧穩定。

三、主要任務

縣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縣發現的地下不明物及危險埋藏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一)縣應急管理部門接到發現地下不明物及危險埋藏物報告後,應及時到達現場,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進行地下不明物及危險埋藏物的鑑定處理工作,並對現場保護、人員撤離以及周邊環境安全防護等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情況緊急或重大的,應立即向市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其進行處理。

(二)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衞生和健康、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協助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工作。按照職權範圍,對地下不明物及危險埋藏物進行處理、處置。

(三)建設單位、施工和拆遷企業應建立發現地下不明物及危險埋藏物報告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地下不明物及危險埋藏物後,不得移動、轉移、棄置以及隱瞞不報。

(四)建設項目地下施工前,有關單位必須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單位進行勘察,發現地下不明物及危險埋藏物時,均應按下列程序處理:(1)採取措施,保護現場並確保周圍環境和設施及人員的安全;(2)作業人員應停止作業,撤離現場;(3)及時嚮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四、工作要求

發現地下不明物及危險埋藏物不及時上報或隱瞞不報、擅自處理的,由縣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有關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因擅自處理地下不明物及危險埋藏物造成重大事故和後果的,除予以罰款外,由監察部門同時追究相關領導者的行政責任。

各單位按照本實施意見要求,細化任務措施,明確責任分工,加強溝通配合,及時反饋工作情況和重點難點問題,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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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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