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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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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篇:公文的種類

公文的種類

按照行文關係和行文方向分類

按照行文關係和行文方向的不同,行政公文可分為:

上行文

上行文是指下級機關向所屬上級機關呈送的公文。如報告、請示等。

平行文

平行文是指平行機關或不相隸屬的機關送交的公文。如函等。

下行文

下行文是指上級機關向所屬下級機關的發文。如命令(令)、決定、公告、通告、通報、批覆等。

通知在不同情況下屬於平行文或下行文。會議紀要在不同場合分屬下行文和上行文。函一般屬平行文,但有時也屬上行文(如請示較小事情的函),有時也屬下行文(如答覆下級機關詢問的函)。

按照保密程度分類

按照保密程度來分,行政公文可以分為絕密文件、機密文件、祕密文件。

按照緊急程度分類

按照緊急程度分類,行政公文可分為“特急”、“急件”兩類。

按照具體職能分類

按照具體職能的不同,行政公文可以分為:

法規性公文

法規性公文是用來頒佈法令、法律或對有關問題作出規定的公文。

指揮性公文

指揮性公文是直接體現上級機關的決策意圖,對有關事項的處理、有關工作的進行起着指令或指導作用的公文。

第二篇:公文種類

一、公文的種類

黨的機關公文的常用種類:

(一)決議:用於經會議討論通過的重要決策事項。

(二)決定: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安排。

(三)指示:用於對下級機關佈置工作,提出開展工作的原則和要求。

(四)意見:用於對重要課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五)通知:用於發佈黨內法規、任免幹部、傳達上級機關的指示、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發佈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有關單位共同執行或同知的事項。

(六)通報: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況。

(七)公報:用於公開發布重要決策和或者重大事件。

(八)報告:用於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答覆上級機關的詢問。

(九)請示: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十)批覆:用於答覆下級機關的請示。

(十一)條例:用於黨的中央組織制定規範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規章制度。 (十二)規定:用於對特定範圍的工作和事務制定具有約束力的行為規範。

(十三)(十四)辦法、細則:用於對中共中央、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和省委制定、發佈的黨內法規提出貫徹實施意見。

(十五)函:用於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向無隸屬關係的主管部門提出請求等。

(十六)會議紀要:用於記載會議主要精神和議定事項。

文種比較:

1同一名稱的文種在不同機關適用範圍不盡相同。

2文種獨立性不同。法規類文種儘管單獨成類,但很少單獨使用,一般組合使用。 3功能相同或相似但使用文種不同。

4請示與報告的異同:

(1)共同點:行文方向一致;報送要求一樣;簽署形式一樣。

(2)區別:行文目的不同;行文時限不同;結束語不同。

第三篇:公文的種類

公文的種類

公文的種類簡稱文種。一九八一年二月,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暫行辦法》將國家行政機關的公文歸納為九類十五種,即命令、令、指令、決定、決議、指示、佈告、公告、通告、通知、通報、報告、請求、批覆、函。這些文種近視眼行文關係、文件去向,可分為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

上行文──下級機關向所屬上級機關的發文,如請求、報告。

平行文──平行機關或不相隸屬的機關之間的發文,如通知、函。

下行文──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的發文,如命令、令、指令、決定、決議、指示、佈告、公告、通告、通知、通報、批覆等。

延華集團和各成員企業使用頻率較高的文種只有請示、報告、通知、通報、函五種。

請示和報告

一、請示。請示是向主管上級機關請求對某項工作或問題作出指示、給予答覆、審核批准時所使用的公文。請示與報告的區別:請示是要求上級機關給予答覆的文件,而報告則是不要求答覆的文件。

(一)什麼事情應該請示?

一般而言,凡向上級請示的問題,應屬於以下幾種情況:

1、屬於主管上級單位明確規定必須請示批准才能辦理的事項。

2、對現行方針、政策、法令、規章、制度等不甚瞭解,有待上級單位明確答覆才能辦理的事項。

3、工作中發生了新情況,而無章可循,有等上級明確指示才能辦理的事項。

4、因情況特殊難以執行現行規定,有待上級重新指示才能辦理的事項。

5、因意見分岐,無法統一,難於工作,有待上級裁決才能辦理的事項。

6、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可以開展工作,但因事由重大,為防止工作中失誤,需請示上級審核的事項。

7、按上級明文規定,完成一個任務,需報請上級審核的有關事項。

(二)撰寫請示需掌握的三個要領:

1、詳細、準確地寫明請示事由。不僅應在標題上寫清,還要在在正文裏寫明請示什麼問題,為什麼要向上級請求。請示事項要專題專文,以便上級及時答覆。

2、明確提出本單位對解決這一問題的意見,供上級參考。意見要寫得有理有據,必要時可引證有關的現行政策、規定條文。如本單位意見分岐,要分別陳述不同意見的內容,並加以分析比較,還可提出傾向性的意見,供上級權衡、批覆。

3、具體提出對上級的要求。包括希望按某個最佳方案批示;由於時間限制,或事態嚴重,希望上級儘快答覆,甚至務請在什麼時限內答覆;提請上級批覆時需要注意或強調的問題,否則可能引起什麼不良後果;在上級正式批覆前,建議上級同意暫先按什麼原則進行工作;等等。向上級提出上述要求的目的,是為了得到上級及時、準確的批覆,但行文中切勿使用要挾的言辭。

二、報告。報告是陳述性文件。它的種類很多,按內容可分為專題報告、綜合報告、總結報告;按時間可分為年度報告、季度報告、月份報告和工作進程報告等。

為了陳述清楚,報告的擬寫方式一般可分為四個部分:一、情況;二、經驗;三、問題;四、今後意見。如果屬於自我批評、工作反省的專題報告,也可分為四個部分:一、情況;二、原因;三、責任;四、處理情況和意見。

通知

通知是一種使用範圍較廣的文體。凡需要特定機關和人員知道、辦理的事宜,都可以用通知。但也不能因為通知便於使用而濫用通知。

通知可分為“批示性通知”、“指示性通知”、“一般性通知”、“會議性通知”、“任免通知”五種。這裏僅介紹“一般性通知”、“會議性通知”、“任免通知”三種。

一、一般性通知。在上級機關的有關事宜需要使下級機關知道或辦理時,如:慶祝某個節日,成立、調整、合併、撤銷某個機構,啟用印章,更正文件差錯,請下級機關報送有關材料等,都可使用這種通知。這種通知,要交待清楚所通知的事項,如何辦理,有什麼要求等。

二、會議通知。上級機關要召開比較重要的會議時,一般都要提前通知所屬有關單位,這就是會議通知。這種通知要求寫得明確具體,交待清楚會議名稱、主持單位、會議內容、起止時間、參加人員、會議地點、報到地點、攜帶材料以及其他有關事宜。如果這些事項交待不清,丟三拉四,就可能影響會議的按時召開和正常進行。

三、任免通知。上能機關在任免下級機關的領導人或上級機關的有關任免事項需要下級機關知道時要發任免通知。這種通知的寫法比較簡單,一般只要寫清楚決定任免的時間、機關、會議或依據文件,以及任免人員的具體職務即可。

不論哪種類型的通知,都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一、通知一般都要有一個符合標題“三要素”(即發文機關、事由、文種)的標題,使人一看標題就知道是通知什麼事情或要求做什麼事情。有些機關簡單地使用“通知”作標題,這是不確切的,應儘量避免,更不應提倡。

二、被通知單位就是文件的主送單位,有的通知往往不寫被通知單位,這是不妥當的。

三、如果所通知的事項需要被通知的單位儘快知道,可在“通知”之前加“緊急”二字,這就是常見的“緊急通知”。

通報

通報是把工作情況、經驗教訓、好壞典型事例等,通知所屬下級單位的文件。

通報的作用在於溝通消息,互通情報,使有關單位和組織瞭解工作的進程,樹立全局思想,安排自己的工作;或使其學習他地、他人的經驗,見賢思齊,推動自己的工作;或使其記取他地、他人的教訓,引以為戒,警惕類似問題的發生。因此,撰寫此類公文,要放眼全局,

拿準所通報內容的普遍意義。要事實準確,把時間、地點、人物、數據、事例、背景都書寫清楚。要目的明確,對其原因、影響、經驗、教訓進行科學地總結,使人得到教益。

版權歸屬原作者謝謝合作通報採用敍事的寫法,總的要求:敍事清楚,簡明扼要。

函,即信;公函即公務信件。它是上下級和平行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在商洽和聯繫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時所使用的文體。函的特點是不受公文規定的嚴格限制,如不用正式文件頭,也可不編文件號,有時還可不擬標題,因此用起來極為簡便。

公函大體有以下幾種用法:

一、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詢問一般事宜,或上級機關答覆或催辦下級機關有關事宜。

二、平行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有關事宜,

三、用函來通知一般事項。如通知開一般性的會議、要求下級機關報送某項材料或統計某些數字等時,也常用公函。

四、向上級機關請示較小事宜也常用函。

函件採用書寫、複印、打印、傳真等傳遞方式均可。

機關公文的制發程序

凡以機關名義制發的各類文件,均須按以下程序處理:

制發文件單位擬稿

送機關辦公室核稿

呈領導審閲簽發

機要員登記編號

打字校對付印裝訂

機要員用印留存

發文單位發出文件

2014年1月22日

辦公室主任應具備的素質

無論什麼機關的辦公室主任,都是那個機關領導者的耳目、參謀和助手。一個稱職的辦公室

主任,應該具備以下素質:

一、具有正確領會領導意圖的理解能力。領導的意見、指示一般都是通過辦公室主任上傳下達的。因此辦公室主任必須要正確理解領導的意圖,以便準確地上傳和下達領導的意見、指示。

二、具有組織大型會議和大型活動的組織能力。大型會議和大型活動,一般都由辦公室出面組織,需要辦公室主任作出詳盡的計劃與周密的安排,包括會議通知、材料準備、會場佈置、食宿安排等等,凡涉及到的所有細小末節的事情都必須安排得十分周到,否則就會貽誤工作。

三、具有妥善處理事務的能力。因為辦公室主任有時候是代表領導者處理事務的,所以,無論是領導交辦的事務還是領導沒有交辦的機關其他事務,都必須一件一件處理得恰到好處,不能因事務處理得不妥當而損害領導的形象。

四、具有很強的駕馭文字的能力。辦公室主任不僅要做好會議記錄、綜合文字材料等簡單的文字工作,更重要的是要參與審定或者親自撰寫領導講話文稿、審核並修改以機關名義發文的各類文稿。所有這些出台的文字材料,都代表着機關的形象。因此,辦公室主任應該具備很強的駕馭語言文字的能力,並不斷努力提高自己的寫作水平。

五、要有很強的綜合、平衡、協凋能力。機關辦公室是具有綜合、平衡、協調職能的機構,很多時候都代表領導者綜合情況、平衡關係、協調工作。因此,辦公室主任要全面地瞭解和掌握全局情況,站在領導者的立場和角度做好全局各項工作。

六、要有一定的公關能力。辦公室主任經常接待來訪人員和來客,領導不在場要接待得十分得體;領導在場時,不能喧賓奪主。代表領導者到外面辦事,要想方設法克服一切困難,千方百計把事情辦成。

七、要有超前的預測和參謀能力。某些事預計領導會想到,要提前作好準備;某些事領導暫時還沒有想到而辦公室主任想到了,要提醒領導;領導辦某一件事,辦公室主任要注意學習領導的辦事方法,設身處地想想這件事要是由自己來處理該怎麼處理,必要時還可為領導當參謀,出主意。

第四篇:公文種類

公文種類

一、公文種類的新舊對比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八條規定,公文共有15個種類。這裏所稱“公文”是狹義的公文,而不是廣義泛指的包括總結、計劃、簡報、方案等在內的所有公務文書。《條例》是法規性文件,因此通常也可以把《條例》規定的15個種類的公文稱之為法定文種;其他如總結、計劃、簡報、方案等15個文種之外的,稱為非法定文種。

與199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和2014年國務院印發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相對比,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減少了3個文種

原《條例》規定的公文共有14個文種,原《辦法》規定的公文共有13個文種。“決定”、“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覆”、“函”、“會議紀要”這9個文種,黨的機關和行政機關都使用;“決議”、“指示”、“公報”、“條例”、“規定”這5個文種,只有黨的機關使用,行政機關不使用;“命令(令)”、“公告”、“通告”、“議案”這4個文種,只有行政機關使用,黨的機關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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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對原來黨政機關使用的18個文種進行了整合,保留使用15個文種,不再使用“指示”、“條例”、“規定”這3個文種。將原《條例》印發以來從來沒有使用過的“指示”文種去掉,“條例”、“規定”2個文種今後一般使用“通知”來印發。

(二)改變了1個文種的名稱

原來使用的“會議紀要”文種,《條例》稱為“紀要”。需要注意的是,新舊文種僅僅只是名稱上進行了簡化,使用方面沒有實質性的變化,仍然適用於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一般標題仍然為《×××××會議紀要》。

(三)對部分文種的適用範圍進行了調整

原《條例》和原《辦法》對以前共用的幾個文種適用範圍的界定和表述略有差別,《條例》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和整合,總體來看絕大部分規定都屬於沿用。

二、15種公文的適用範圍和適用主體

(一)決議。《條例》規定,“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一般以黨的會議名義發佈,行政機關一般不使用該文種。

(二)決定。《條例》規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如《中共中央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國務院— 2 —

關於表彰全國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的決定》。需要注意的是,《憲法》第107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發佈決定和命令……”,“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對《憲法》有關精神的理解,縣級以下機關、單位類似於決策部署和獎懲的事項,完全可以使用“通知”、“通報”等文種來實現,應慎重使用“決定”文種,否則將有違憲之嫌。

(三)命令(令)。《條例》規定,“適用於公佈行政法規和規章,宣佈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晉升銜級、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黨的機關一般不使用該文種,一般適用於省人民政府公佈地方規章,省公安、安全、司法部門批准授予和晉升銜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宣佈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四)公報。《條例》規定,“適用於公佈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公報有會議公報、聯合公報、統計(請勿抄襲)公報、環境公報4個種類,其中,會議公報和聯合公報不適用於地方,統計公報和環境公報由國家或省(區、市)有關職能部門發佈。

(五)公告。《條例》規定,“適用於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根據有關資料,《條例》所説的重要事項和法定事項屬於國家層面,不適用於地方,我市各級黨政機關一般不使用該文種。平時在報紙上看到有的行政機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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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業單位刊登的各種各樣的“公告”,都屬於錯誤使用文種,或者把公文與一般應用文混為一談。有的內容如招標、招聘人員等,應該使用“通告”;有的內容如辦公地點搬遷、遺失證照聲明等,根本不需要使用公文的形式,完全可以用廣告、啟事等一般應用文。

(六)通告。《條例》規定,“適用於在一定範圍內公佈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黨的機關一般不使用該文種,除此之外適用主體非常廣泛,各級行政機關都可以根據工作內容使用。

(七)意見。《條例》規定,“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各級黨政機關均可使用,一般多用於下行文。

(八)通知。《條例》規定,“適用於發佈、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該文種是所有文種中使用頻率最高的一個,各級黨政機關均可使用。一般多用於下行文,不相隸屬機關之間根據職權範圍也可以使用。

(九)通報。《條例》規定,“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各級黨政機關均可使用。

(十)報告。《條例》規定,“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回覆上級機關的詢問”。各級黨政機關均可使用。該文種屬於典型的上行文,應避免出現不相隸屬機關之間使用該文種以示對受文機關的尊重,這不符合行文規則。 — 4 —

(十一)請示。《條例》規定,“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各級黨政機關均可使用。該文種屬於典型的上行文,但多年來一直存在和“報告”類似的錯誤用法。

(十二)批覆。《條例》規定,“適用於答覆下級機關請示事項”。有下級機關的各級黨政機關均可使用。該文種屬於典型的下行文,應避免出現對不相隸屬機關請求的審批事項使用該文種的錯誤用法。

(十三)議案。《條例》規定,“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這是《條例》中唯一明確界定適用主體的文種。

(十四)函。《條例》規定,“適用於不相隸屬的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請求批准和答覆審批事項”。該文種在日常工作中常常被冷落,本該使用“函”的卻錯誤使用了“請示”或“批覆”。

(十五)紀要。適用於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各級黨政機關召開的重要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均可使用。會議紀要是記載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的內部文件,一般印發參會單位,也可印發其他有關單位,但不需要向社會公開。不得以會議紀要代替有關行政執法文書或文件,不得直接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綜合來看,上述15個文種中,有10個文種是黨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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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的,黨的機關一般不使用“命令(令)、公告、通知、議案”等4個文種,行政機關一般不使用“決議”文種。

三、公文種類按照行文方向的劃分

(一)上行文。即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的行文,最常用的有“報告、請示”2個文種。

(二)下行文。即上級機關向下級機關的行文,最常用的有“決議、決定、命令(令)、通知、通報、批覆、意見”等7個文種。

(三)不相隸屬機關之間行文。包含了平級機關之間的平行文,最常用的是“函”。《雲南省貫徹<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實施細則(試行)》第十八條規定,也可以根據職權範圍和工作內容使用“通知”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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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公文種類

決議適用於黨的機關經過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或重要工作事項,政府機關一

般不宜使用決議。

決定適用於黨政機關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勵有重大貢獻的單位和人員、依

法懲處有嚴重錯誤的單位和人員、變更或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黨政 機關辦公室一般不宜使用決定。

命令(令)適用於區政府公佈規範性文件、宣佈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卓

越貢獻的單位和人員。黨的機關和其他政府機關一般不宜使用命令(令)。

公報適用於公佈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區級及以下黨政機關不宜使用公報。 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法定事項。區級及以下黨政機關不宜使用公告。 通告適用於政府機關在一定範圍內公佈應當遵守或周知的事項。黨的機關一般不宜使

用通告。

意見適用於黨政機關就重要問題、重大事項提出指導性、原則性、建設性的見解和處

理辦法。

通知適用於黨政機關發佈、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和有關單位周知或執行的事項,印發本

機關公文、批轉下級機關公文,轉發上級、同級或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

通報適用於黨政機關表彰有較大貢獻或有較好業績的先進單位和個人,批評違規違紀

事件,傳達重要精神,告知重要情況。

報告適用於黨政機關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回覆詢問。

請示適用於黨政機關向上級機關就重大問題、重要事項請求指示、批准。 批覆適用於黨政機關答覆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

議案適用於政府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

請審議事項。黨的機關一般不宜使用議案。

函適用於黨政機關與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請求批准和答

複審批事項。

紀要適用於黨政機關記載會議重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備註:各級黨政機關不得在《條例》規定的公文文種之外自立文種。需制定準則、規定、辦法、細則、要點、規劃、綱要、計劃、方案的,應使用“通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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