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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關於農村家庭暴力處理的建議和對策

基層反映:關於農村家庭暴力處理的建議和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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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關於農村家庭暴力處理的建議和對策

一、農村家庭暴力現狀

當今社會發展迅速,隨着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城鄉居民不僅對其享有的生存服務、基本發展權利等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程度提出了更高需求。然而,這些工作與社會的穩定,國家的長治久安密切聯繫,譬如家庭暴力。

從我市婦聯部門的上訪數據來看,家庭暴力案件比全國的數據更加嚴峻。在2010-2016年,比例達到了35.2%。根據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進行的調查分析看,受暴者中91.5%為婦女。從受暴者的文化程度、職業構成上看,國小、國中學歷、無職業的佔69.8%。而在這些案件中,大部分家暴案件發生在農村,佔比高達74.2%。由於男尊女卑的觀念在中國依然存在,特別是在農村,這種觀念直接導致了農村女性甚至是整個農村社會對待家暴現象呈現出了默認和麻木的狀態,助長了農村家庭暴力的風氣。

二、農村家庭暴力的成因

1、傳統文化因素。中國有着兩千多年的封建歷史,儘管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在確立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未成年人的權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但在人們的頭腦意識中,特別是農村地區,父權和夫權、男尊女卑的思想依然根深蒂固。這一落後觀念另一負面的影響是受害人對於家庭暴力的容忍和麻木,從而強化了被害人的角色。

2、經濟社會原因。當今社會快速發展,生存有一定的壓力。特別是農村的家庭,由於收入來源單一,大多在廠裏打工或務農,收入相對較低,甚至有的屬於低保邊緣家庭,在社會上的生存壓力較大。在外面工作不順利,回到家後就容易把家庭成員作為“出氣筒”,而遭殃的首當其衝就是婦女和兒童。

3、法律法規的處罰執行力較弱。現行的法律法規對家暴案例的懲治缺乏可操作性、對家暴行為懲治不力,從而出現了法律“真空”地帶。雖然有了反家暴法等相關法律,起到了一定的震懾作用,但是並不完善,存在着規定不明確、立法分散、原則性強、可操作性差的缺陷。法律在打擊和控制家庭暴力方面還處於消極被動的狀態,丈夫打妻子只是納入虐待罪的範疇。並且這類案子屬自訴案件,不告不理,只有造成重傷、死亡的,司法機關才主動追究。實踐中往往是家庭暴力案件告到基層司法部門多被認為是“家務事不好管”,勸一勸就算了,施暴者不會受到任何制約和制裁,致使施暴者更加有持無恐。

三、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對策

1、在觀念上要樹立全新的男女平等觀念,加強意識防範。

要加強防範,減少和制止家庭暴力,首先應在全社會廣泛宣傳和貫徹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樹立性別平等觀念,破除男主女從、男尊女卑等陳腐觀念,形成尊重婦女的社會風尚。在基層,特別是在司法、執法部門的日常工作中,要對廣大婦女作好普法教育,使其認真對待第一次家庭暴力,要認識到如容忍了一次就會有更多次的家庭暴力,而且一次比一次嚴重,在遭受暴力時應及時請求居委會社區及相關機構出面協商解決,要盡最大可能保證自己與孩子的人身安全,如遇危險不應再以“家醜不可外揚”來約束自己,要大聲求救儘可能讓領導聽到或尋找機會報警,在受傷後要及時救治,要求醫生詳細、準確、客觀地紀錄傷情,為進一步尋求司法鑑定創造條件,最好在第一時間越到派出所,請求他們開出驗傷通知書,到指定醫院驗傷或司法鑑定部門作傷情鑑定,為今後法律救助保留有利的證據。總之,對待家庭暴力問題我們要在充分認識家庭暴力的危害性的同時,採取有效措施齊抓共管有效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切實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2、構築防範網絡,增強社會防範,不斷拓寬家庭暴力的社會救濟範圍。一是在公安基層派出所和110報警中心增設“維權報警台”,確保受害者報警後,在最短時間內,家庭暴力得以制止並得到依法處理。二是設立家庭暴力投訴點,建立社區維權站,開通熱線電話,設立投訴信箱,接受婦女羣眾的諮詢和投訴,堅持有訪必接,有接必辦,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及時給予援助。三是建立完善傷情鑑定中心並充分發揮其作用,讓需要救助的婦女兒童及時得到傷情鑑定,獲取充分的證據,維護受害者權益。四是加強心理健康諮詢工作,讓那些工作壓力大、心理壓抑的人通過心理上的疏導,解除緊張焦慮狀態,防止和避免家庭暴力的產生和發展。五是充分發揮婦女羣眾自治組織的作用,滿足不同婦女羣體多樣化需求;同時充分挖掘社區的人力資源和智力資源,組建多種類型的志願者隊伍,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志願者服務活動,在保障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維護家庭及社會的穩定中發揮積極的作用。

3、健全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法律防範,加強對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濟力度。司法救助是國家救助形式,具有法律強制力,是解決家庭暴力問題的最終救濟方式。我國現行法律明文規定了對家庭暴力的救濟途徑主要有:請求離婚或提起自訴。這些規定已完全不能滿足現階段對家庭暴力的救濟,因此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角度來完善對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濟,從而從司法這一國家強制力的角度來應對家庭暴力。一是要從侵權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建立夫妻侵權責任,並不是否認夫妻關係存在着較多夥伴關係的特點,否則就不需要那些調整夫妻人身和財產方面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範了。因此,實施這項制度應周密考慮,區別對待。可以把各種民事責任形式引入,例如對婚姻存續期間承擔的民事賠償判決,受害人要求立即執行的可以執行,受害者只要求加害人改過不需要立即執行的,可把賠償判決作為附條件的債務,在將來離婚時執行,不離婚就不執行。夫妻離婚應逐步以夫妻侵權制度來取代歷來“照顧”的做法。二是強化法律責任。除現行法律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的暴力行為應承擔刑事法律責任,但對於更多的輕微傷害,也要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在這方面,各地相應出台了一些實用的地方性法規。婚姻法的修改可吸收其部分條款。對於執法人員的責任要明確分工,防止互相推諉,注意各法律文本、條款之間的銜接,填補某些“真空”。明確對家庭暴力的預防、監督機制,以及對受害婦女的法律援助機制。家庭暴力是社會問題,需要全社會齊抓共管。三是整合完備家庭暴力法。如前所述,我國家家庭暴力有關的現行法規,均散見於各類法典、法條中有許多漏洞和缺失,並未提出來及根本防治及解決家庭暴力問題的途徑。極不利於司法操作和社會實踐,因此家庭暴力法在保障性、懲罰性、社會服務性等方面進行細化和量化,確保司法可操作性,切實建立一攬子完整的司法機構與社會服務配合的體制,徹底解決家庭暴力的問題。

4、引導培育專業的社會組織。一方面現有服務救助機構的專業化目前已經有一些機構(如婦聯、社區等)設置了婦女救助和服務中心,但這些機構多沿襲了傳統的工作手法,提供的多是緊急救助和幫困,對求助者心理、情緒以及生活環境的關注不足,無法徹底解決求助者面對的問題。因而,可以在現有工作體系和隊伍基礎上,通過為這些機構提供有針對性的專業培訓,在工作理念和方法上提高專業化程度。另一方面借鑑國內外經驗,培育壯大專業的社會組織。通過借鑑國外和港台的成熟經驗和服務模式,通過引入現金的管理理念、服務方法和專業人員,同時也應該結合我國實際情況來探索建立本土化的社會服務機制和服務工作框架,從而面對和解決依靠現有組織體系和人員力所不能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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