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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崗位競聘(試行)辦法

事業單位崗位競聘(試行)辦法

事業單位崗位競聘(試行)辦法
事業單位崗位競聘(試行)辦法

為規範xx事業單位崗位競聘,建立和完善崗位設置管理制度,做好崗位評聘工作。根據《人事部、農業部<關於農業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97號)、普洱市人事局、農業局《轉發雲南省人事廳、農業廳〈關於印發雲南省農業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結構比例指導標準(試行)的通知〉的通知》(普人發[2009]131號)、《景東縣委辦、政府辦關於印發〈景東彝族自治縣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景辦發[2009]43號)、、《景東彝族自治縣農業局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及《景東彝族自治縣農業局事業單位崗位競聘辦法》的精神,按照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突出德、能、勤、績的工作績效,堅持公平、公正、透明、擇優的聘用原則,制定***農工站事業單位崗位競聘辦法。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指導,強化以人為本原則,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事業單位崗位管理機制 ,加強農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優化人才結構,增強單位內部競爭激勵機制,充分調動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全鎮農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二、競聘對象
本單位在職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
三、競聘的基本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崗位所需的專業、能力或技能條件;
(四)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四、競聘應遵行的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擇優聘用原則;
(二)科學合理設置崗位,能上能下的原則;
(三)動態管理,打破論資排輩,終身聘用的原則;
(四)堅持以考核為依據,重能力、重業績的原則;
(五)專業技術崗位不突破人事部門批准的結構比例數額的原則;
(六)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
五、競聘程序
(一)單位成立競聘領導小組;
(二)制定崗位實施方案;
(三)單位公佈人事部門批准核定的三類崗位的等級、數量;
(四)應聘人申請。凡具有相應任職資格,擬參加競聘的人員填寫《崗位競聘申請表》交所在單位;
(五)資格審查。單位競聘領導小組,對申請競聘人員進行資格審查,並將符合競聘條件的人員名單進行公示;
(六)提出受聘人選。各單位根據競聘的人員填寫的《崗位競聘申請表》進行綜合評分,根據得分情況由高到低,提出受聘人選名單,報縣農業局崗位設置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後,在本單位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結束無異議或雖然有異議,但不影響聘任的,按相關規定辦理聘任手續。
(七)辦理聘任手續。事業單位法人由上級主管領導聘任,單位職工由單位法人聘任。受聘人員簽定《事業單位聘用合同》。
六、崗位竟聘量化標準
(一)學歷分(個人提供國家承認的本專業最高學歷證書原件)
國中及以下0.3分;中專(高中)0.35分;專科0.5分;本科及以上0.7分。
(二)工齡分:每年工齡0.1分(以足年計算)。
(三)專業履職分:每年0.1分(以足年計算)。
(四)本等級職稱資格分:每年0.1分(以足年計算)。
(五)單位任職分:正股所領導每年0.15分,副股所領導每年0.1分,兩個中心內設站、校及辦公室負責人按副股所領導計算。上述任職時間以人事任免文件為準(提供原件或複印件),按足年計算。
(六)科技成果分:工作以來所獲得的科技成果(個人提供所取得的與現從事專業相關的科技成果證書原件,同年同一成果記最高等級分一次)。
1、省部級獎:一等獎0.35分,二等獎0.3分,三等獎0.25分;
2、地廳級獎:一等獎0.25分,二等獎0.2分,三等獎0.15分;
3、縣級獎:一等獎0.15分,二等獎0.1分,三等獎0.05分;
(七)農業科技先進工作者:國家級0.7分,省部級0.5分,地廳級0.3分,縣級0.1分。
(八)縣屬單位下派駐村從事農業技術綜合推廣工作每滿1年(10個月以上)加0.1分。
(九)上述量化評分結果經竟聘小組彙總,以分值高低排名,上報農業局辦公室,並公示,排名在前者當聘,分值相同以年齡長者當聘。
(十)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參與競聘同等級崗位,在崗位有空餘崗位的情況下進行聘任。
1、近五年內年度考核有一次為不稱職或不合格者;
2、脱離本系統崗位一年以上;
3、從事與專業技術資格不對口而未辦理或未被批准改系列聘任;
4、近五年內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6、因政治、經濟問題正在接受組織審查。
七、聘任管理
(一)崗位聘用實行任期管理。聘任合同應明確崗位職責、所承擔的工作任務、任期目標。 《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期限為三年。在聘期內,聘用合同不因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而變更。
(二)建立考核機制。單位要建立以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工作業績為核心的年度和聘期目標管理考核體系。考核工作要堅持定性與定量考核相結合;平時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年度考核與聘期考核相結合的綜合考核辦法。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合格)、基本稱職、不稱職(不合格)四個檔次,作為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三)事業單位崗位聘用人員實行按崗定酬,崗變薪變。
(四)競聘崗位屆滿時,優先聘任三年內將退休的職工,聘任順序以距離退休時間最短者先聘;若無退休人員,採用本辦法進行竟聘。
(五) 事業單位崗位聘用過程中,在崗位設置管理前聘用在副高、中職、助師、員級的人員,在單位競聘中落聘,仍聘用在原來的副高、中職、助師、員級最低等級中,按超崗聘用處理,維持現狀工資待遇。
(六)單位人員在聘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單位可解除聘任:
1. 被聘用人不履行聘約者;
2. 年度履職考核不稱職(不合格者);
3. 違規違紀受黨紀、政紀處分者;
4.嚴重失職、瀆職,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者;
5. 違反工作紀律或單位規章制度,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者;
6. 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單位安排者;
7. 國家法律、法規或人事部門另有規定,需要解除聘用者。
八、紀律要求
(一)在上級部門的指導、監督下,認真按照批准的實施方案組織實施。
(二)認真做好事業單位崗位競聘前的宣傳動員工作和低聘、落聘人員的思想工作。
(三)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充分聽取和吸收本單位職工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接受羣眾監督,確保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能夠客觀、公正、公平的實施。
(四)參加事業單位崗位競爭上崗的所有人員,要嚴格按照競聘工作規定的程序、方法和紀律要求,認真做好每項工作,如有違反,按相關規定處理;要認真執行批准的實施方案。
(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在事業單位崗位競聘中要樹立大局意識,從單位事業發展和需求出發,服從單位安排。
(六)事業單位違反聘任管理規定進行聘任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聘任管理規定騙取聘任崗位的,取消聘任的崗位,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九、其它
未及事項按國家、省、市、縣事業單位崗位聘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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