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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事故調查報告多篇

720事故調查報告多篇

720事故調查報告多篇

720事故調查報告篇1

20xx年7月11日,九州建築公司第一項目部在建設過程中,因上架工人違規操作造成1人受傷。由公司人事部組織專人對事故進行調查,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事故發生單位是九州建築公司,位於南京市鼓樓區徐州路,是私有制生產經營形式,規模150到200人。

二、事故發生經過

20xx年7月11日下午4:50,第一項目部工人在地下室一層北區作業,因作業需要,在移動腳手架的過程中,因工人違規操作且腳手架下部建渣堆積,造成腳手架重心不穩,發生腳手架倒塌事故,致使工人李大三手臂挫傷。

三、事故的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理

1、事故發生後,第一項目部門經理第一時間趕到現場,並將受傷工人送至醫院急救,同時對事故發生經過進行了解,並及時向公司領導、人事部進行報告,並等待進一步的指示。

2、善後處理。事故發生後,由公司領導主持召開公司內部所有在建項目安全協調會,對受傷工人安置工作進行落實。對今後在建項目安全管理工作進行如下安排:

(1)在建項目每週必須進行至少一次班前教育,加強工人安全意識。

(2)在建項目至少配備一名安全員進行現場巡視。

(3)工人進行有較大危險源的施工作業時,必須有專人進行旁站安全管理。

(4)各在建項目需進一步加強獎懲制度的管理力度。

(5)對發生事故的項目,項目經理必須做出書面檢討。

四、事故傷亡人數及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該事故中一個工人李大三手臂挫傷,並沒有人員的死亡。初步估計這次的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為3000元。

五、事故發生的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工人違規操作,未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工人安全意識較薄弱。

2、事故的間接原因:現場管理人員監管力度較弱,工人安全教育不到位,無現場專職安全監管人員。

六、事故的性質

經公司人事部調查及分析認定,該是事故是違規操作、管理不善造成的安全責任事故。

七、事故責任劃分

1、事故直接責任人——李大三及其配合工友

李大三及其配合工友在移動腳手架作業時,違反安全操作規程,不按要求移動腳手架,是發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應承擔事故發生的直接責任。

2、事故主要責任人——公司現場負責人

公司現場負責人,沒有履行好在建項目安全管理職責,進行安全教育,加強工人安全意識,造成人員受傷,屬失職。公司現場負責人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八、整改措施

該事故發生後,公司內部高度重視,舉一反三,認真汲取事故教訓,在公司所有在建工程安全生產進行專項整治,做到防微杜漸,以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720事故調查報告篇2

一、企業名稱:

沐川縣津玉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地址:沐川縣鳳村鄉

二、企業類別:

煤炭工業 企業性質:民營

三、直屬監管部門:

沐川縣安監?

四、事故發生時間: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晚上20:00分

五、事故發生地點:

123b6掘進磧頭

六、受傷情況:

傷一人

七、事故經過

20xx年3月15日下午17:30,由代班組長巫*兄在更衣室組織**掘進工作面組員周*森、宋*君、王*軍、張*其、魏*宣、向*全、楊*軍7人召開了班前會。會上強調了安全注意事項及防範措施,明確了分工,由放炮員周*森、押運員王*軍負責到庫房領取炸材:其餘5人到磧頭作業,18:00分大家分別在調度室報道入井,19:10時到達**磧頭作業,首先由代班組長巫*兄檢查磧頭安全,然後佈置沉底板炮眼,19:40炮眼打完瓦斯檢查員李*榮檢查瓦斯,巫*兵派人設好警戒,放炮員周*森開始裝藥、聯線、放炮,於19:50放炮作業完畢,代班組長巫良兄進入磧頭清理危巖,其餘人員在後面負責監護頂板,在清理危巖過程中磧頭東邊上幫垮落一塊長0.8m、寬0.3m、厚度0.2m的塊砂砸傷楊正軍的腰椎。事故發生後,班組人員立即彙報調度室,並扶送傷員出井,安監科立即下井堪查現場,公司立即落實車輛將其送往峨眉山市中醫院治療。

八、事故發生原因

1、楊正軍安全意識差,班組長在處理安全過程中自己躲避位置不當,未認真履行監護頂板職責,導致頂板片幫傷人事故。

2、代班組長巫良兄未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清理危巖不徹底,不認真、不仔細。

3、現場安全管理監督不嚴格,巷道成形差,幫上留下傘檐,幫錨杆,錨網未及時跟緊磧頭。

九、事故責任劃分及處理

1、組長萬仕華負這次事故現場管理責任,按掘進班長目標責任書考核扣安全低押金。

2、傷者楊正軍安全意識差,自己躲避位置不當,導致自己受傷按照相關規定罰款300元。

3、掘進副礦長曹幫森負管理責任,年終按目標責任考核。

4、掘進隊長王潤全、魏世貴、徐金華年終按目標責任考核。

5、安監科長王芝雲、通風技術員吳遠森2人,年終按目標責任考核。

6、安全礦長徐施銀年終按目標責任考核。

7、班組對這起事故負連帶責任,按照掘進目標責任相關規定罰款500元,並支付傷者一個月傷假工資。

8、瓦檢員李成榮現場監督不力,按照目標責任相關規定罰款100元。

十、事故防範措施

1、加強職工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員工自我保護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2、加強頂板管理,嚴格使用前探樑,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及時清理危巖,活矸。

3、加強掘進工作面現場管理和工程質量管理,巷道成形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嚴禁留下傘檐。

4、班組長加強施工地點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問題必須及時先處理,確保安全生產。

5、錨杆,錨網必須緊跟磧頭,嚴禁違章冒險作業。

**煤礦安監科

二〇**年三月二十一日

720事故調查報告篇3

20xx年x月xx日xxx時,xx機xxx,由xxx載至xx,途經xxx鎮港xx彎道處,遇xxx魚飼料船對駛相遇;由於各方疏忽瞭望、避讓不力,造成發生碰撞,致小船沉沒,xx小落水死亡。xx市地方海事處接警後,立即趕赴現場,對事故展開調查,調查報告如下:

一、船舶概況及主要技術數據

1、xx機1809,船舶總長33米、船舶最大寬度6.5米、型深2.2米。船體材料鋼質,主機功率6135aca/96.5kw,總噸124、淨噸69。船舶有效期:20xx年10月12日。當班駕駛xx(四等駕駛員,證號:xxxxxxxxxxxxxxx)。

2、蘇鹽貨xxx,船舶總長31.70米、船舶最大寬度5.90米、型深2.15米。船舶材料鋼質,主機功率6135aca/99.3kw,總噸99、淨噸55。船舶有效期20xx年5月30止。當班駕駛xxx(四等駕駛員,證號:xxxxxxxxxxxx)。

3、xx小1噸水泥自備農用船,船舶總長5.7米、寬1.5米、深0.55米。

二、船舶所屬情況

1、xx機xx所屬xxx運輸有限公司。船舶所有人、經營人:xxx運輸有限公司。地點:xx市xx鎮。

2、x鹽貨xxx,所屬xxxx運輸有限公司。船舶所有人、經營人:xxxx運輸有限公司。地點:xxx市郊。

3、xx小1噸農用船所屬xx市x鎮x港x村xx組。

三、船舶簽證情況

1、xx機xx從興化空載籤至六合,簽證時間20xx年9月13日。

2、蘇鹽貨92810從南通裝載飼料至興化,簽證時間20xx年9月12日。

四、船員情況

1、xx機xx該航次在船人員2人,當班駕駛xx,四等駕駛員,證號:。當班輪機員房桂銀,四等輪機員、證號。

2、蘇鹽貨92810該航次在船人員2人。當班駕駛仇金官,四等駕駛員,證號:。當班輪機員王桂華,四等輪機員、證號:。

五、氣象、水文及航道情況

緩流,水流由南向北。當日的風向東南風3—4級,視線情況良好,事發段為航道彎道水域,航道水深5米。

六、救助情況

事發後,xx機1809、蘇鹽貨92810均離開現場,xx市地方海事處接警後,立即趕赴現場,一方面上航攔截肇事船舶,一方面救助落水人員,半小時後,將落水人員救助上岸,經搶救無效死亡。同時在當地村民的協助下,將兩肇事船舶追查歸案。

七、事故經過

20xx年9月14日11:00時,我處接到“110”轉來的報警,稱魯汀河華港鎮港北村水域發生人員落水,事故船舶駛離現場。接警後,我處立即派員和海巡艇一方面趕赴現場,一方面追找駛離現場船舶。據羣眾反映的船舶特徵,於11:30時,在泰州迎江橋南側將xx機xx攔截、12:30時許將蘇鹽貨92810在老閣段攔截後進行詢問調查。經過與當事人及目擊證人的情況反映。10:40時許,xx機xx由興化陳堡空載至六合,途經魯汀河華港鎮港北村彎道處,遇蘇鹽貨92810裝載202噸魚飼料至興化對駛相遇;華港鎮港北村26組村民xx小撐1噸水泥農用船從田間返回家中橫越魯汀河航道。由於各方疏忽瞭望、避讓不力,造成xx機xx與xx小農用船發生碰撞。

八、事故損害情況

xx小(女、78歲),落水死亡,1噸水泥農用船沉沒。

九、事故原因及分析

1、xx機xx在航行過程中,疏於瞭望;在拐彎時未能隨時注意周圍環境和來船動態;未能採取安全航速行駛,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蘇鹽貨92810在航行過程中雖然是下行航行,在交會過程中應該注意讓路船的行動,採取協助避讓。乙方在該事故中佔據航道一定的位置,未能積極協助避讓。是事故的發生次要原因。

3、xx小在此次事故中,缺泛交通安全知識,在通過主航道橫越時,未能加強了望,注意來往船舶的動態。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

十、事故結論

1、xx機xx在此起事故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避碰規則》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之規定,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依據《江蘇省內河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負此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2、蘇鹽貨92810在此起事故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避碰規則》第七條、第九條之規定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依據《江蘇省內河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負此起事故的次要責任。

3、xx小在此 起事故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避碰規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依據《江蘇省內河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負此起事故的次要責任。

十一、事故教訓及建議

1、此起事故的教訓是深刻的,給社會帶來了不好的影響以及他人家庭帶來了傷痛和損失。希望各方能從中吸取教訓,增強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提高操作水平,按章航行,以確保船舶的安全運輸。

2、xx機xx船舶所有人應加強船員的法律、法規及安全教育,經常對船員的安全態度、行為進行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要及時糾正。堅決貫徹“安全第一”的方針,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擺正安全與生產的關係,即只有重視了安全,才能搞好生產,才能出效益。

3、xx機xx、蘇鹽貨92810在航行中要遵章守紀,加強了望,注意周圍環境,做到“寧停三分不搶一秒”,切記:“十起事故九起快”,“一時疏忽,終身遺憾”。

4、xx小所屬村委會,要加強對本村村民的安全知識的學習,教育村民遵章守紀,安全第一。

720事故調查報告篇4

xxx:

x年x月x日x時x分,位於xx市xx路xx號的xx單位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x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xx萬元。

事故發生後,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相關規定,經xx市政府同意,成立了由xx市安全監管局、監察局、公安局、總工會及xx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對該起事故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通過現場勘查、專家鑑定和多方取證,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性質。

一、事故基本情況

此部分內容是事故調查中管理責任認定的事實依據,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責任單位的基本情況;

2.單位及相關人員資質情況;

3.事故點事發前的不安全狀況;

4.單位安全管理情況;

5.所在地政府及相關負有職責的部門的安全監管情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情況

1.事故發生經過

客觀地描述事故發生、搶救直至救出最後一名遇難者(或傷者)為止的整個過程。

重點描述事故演變過程中事故觸發、發展、擴大的狀態;場所、設施、設備、裝置的變化狀態;人的違章違規行為。

2.應急救援情況

簡單介紹事故應急救援情況,如有必要也可簡單介紹善後處理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1.傷亡人員情況 2.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原因和事故性質

1.事故發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主要從現場勘察和事故經過中概括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

(2)間接原因

主要從報告的第一部分“基本情況”中概括出事故單位安全管理及部門監管方面存在的缺陷。

2.事故性質

主要認定事故是責任事故還是非責任事故。

五、對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

1.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責任人員;

2.建議給予黨紀和行政處分的責任人員;

3.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

4.建議依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處理的責任人員。

責任人員的責任認定按下列模式表述:姓名、政治面貌、現任職務、分管業務、任職時間、違法違規事實(多條分號隔開)、負何種責任、根據何規定(條款)、建議給予何種處分(處罰)。

責任單位的責任認定按下列模式表述:單位、違法違規事實、違反何規定(條款)、建議給予行政處罰。

六、整改防範措施建議

要針對事故發生的原因,提出具有針對性、切實可行的防止類似事故發生的措施。應從管理、裝備和人員培訓等方面提出防範措施。

七、附件

1.調查組的組建

包括兩項內容:

(1)調查組組建文件;

(2)調查組人員名單(表格),表格名為“××事故調查組人員名單”,內容包括人員姓名、工作單位、職務、調查組內職務、簽名。

2.事故現場示意圖

圖形用a4紙按比例繪製(建議使用cad製圖),具體比例根據實際情況掌握。圖中要反映事故現場設備、設施、裝置的佈置、事故地點名稱、位置(註明距離尺寸)、傷亡人員位置及倒向、有關設備、設施事故前後位置等。同時須標明圖題、指向標、比例尺、圖例和落款等要素。

3.事故直接經濟損失明細

4.事故傷亡人員情況

建議以表格形式列出事故傷亡人員情況,表名為“xx事故傷亡人員名單”。內容包括傷亡人員姓名、籍貫、年齡、工種、培訓情況和傷害程度等。

xxx

20xx年x月xx日

720事故調查報告篇5

在由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情況下,若完全以保險責任的承擔來覆蓋侵權責任的補償,因不存在免除侵權人責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礎而不具有可行性。而當同樣的過錯發生在用人單位身上導致工傷事故的,則可以免除其侵權責任,似有對同一事由因主體差別而有不公平對待的嫌疑。對於事實層面上存在着的保險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責任,如何在法律上進行處理,既取決於我們對勞動法與民法關係的認識和定位,也與工傷保險的範圍和保障程度有着密切的聯繫。

(三)賦予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雙重屬性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

首先,我國勞動法和民法屬於兩個並行而獨立的領域的特點,決定了這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可以共存。雖然在理論上對於勞動法與民法之間的關係問題還存在爭議,但從勞動法律制度的發展歷程來看,它一直是在民法之外發展,在這一意義上,勞動法的存在是一種獨立的事實。我國的民事立法中沒有對勞動關係進行明確的規範,而《勞動法》第1條就明確規定勞動法調整勞動關係。儘管民法與勞動法之間的相互影響和作用一直在持續,但是控制和減少職業傷害和救濟遭受職業傷害的勞動者,卻是勞動法和民法所共同擔負的責任,只是各自的側重點不同,二者不同的責任制度構成並不存在相互替代關係。

雖然在民法體系內部,由於現實生活 中的某一自然事實符合多個法律構成要件會產生多個請求權競合問題,存在多種處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賠償要求與刑事犯罪制裁可能並存在一樣,不同法律部門之間對同一現象的調整並不存在相互吸收的問題,否則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價值。

其次,國外對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關係的處理模式,僅有參考價值,並不足以構成評價我國同類現象的標準。應當承認,在現有對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關係的處理模式中,確認工傷事故責任的雙重法律屬性並實行雙重賠償非各國通例,甚至可以説是少數做法。但無論是實行工傷保險責任覆蓋侵權責任,還是由當事人在二者之中進行選擇,或者是侵權責任作為工傷保險責任的補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發展過程及其現實生活要求的反映。法律制度作為一種文化,它是一種地方性知識。而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制度的侷限性,為侵權行為法在一定範圍內對勞動者人身傷害賠償發揮作用留下了空間。楊立新教授在分析工傷保險待遇不能替代侵權賠償責任時認為,一是因為保險的數額是固定的,與造成的損害沒有相對應的關係,未必能夠填補工傷職工的實際損害;二是因為保險不能賠償精神損害,這兩點皆是我國工傷保險的軟肋。顯然僅僅依靠工傷保險的單一賠償無法全面滿足勞動者的合理訴求。

此外,不免除用人單位工傷賠償以外的民事賠償責任,可以祈禱威懾作用,有利於加強其安全生產意識,也是確定雙重責任體系是不得不考慮的因素。因用人單位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而發生的工傷事故,從理論上説是應當可以合理預見而且可以避免該損害的發生的。要求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對其過錯承擔責任,這種具有“懲罰”意義的責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積極主動的盡其注意義務,努力避免損害的發生。因此,侵權責任的存在有利於預防損害的發生。對於多數中國企業來説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帶來豐厚回報的戰略投資”理念,要求其對工傷事故承擔侵權責任,某種程度上會迫使其權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從根本上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實現工傷保險制度的最終目標。

(四)堅持工傷事故責任的雙重屬性與企業負擔加重沒有必然聯繫

將無法預料的風險交由社會承擔的依據不能成為轉嫁可以預見風險的理由。工傷保險實際上是一種轉移工傷賠償的風險和責任的社會共濟方式,“社會統籌工傷保險基金實行不同風險企業和行業之間跨階層風險分擔,本企業或僱主跨時間風險分擔”。之所以實行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目的在於加強對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財產的保護,保證能夠在遭遇工傷事故時獲得及時的救助和補償,維持其本人或遺屬的正當生活,而不是讓用人單位規避本應由其自己承擔並有能力承擔的責任。在工傷保險中的賠償責任已經由用人單位的個別責任轉化為由社保機構承擔的普遍的社會責任。用人單位即使對自己的員工所發生的工傷事故,也僅負間接的補償責任。只要用人單位依法足額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就意味其完成了補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能夠依法履行其對勞動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就不會發生保險賠償責任之外的侵權賠償責任,當然不存在增加負擔問題,而其對因自身過錯導致的責任承擔,符合基本的社會正義,為理所應當非額外負擔。

上述觀點可能會遇到的反對意見是,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的浮動可以發揮一定的平衡功能,要求有過錯企業額外承擔侵權責任必然加重已有的負擔。的確,按照現行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實行行業差別費率,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與其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密切相關,但這樣的制度安排的效果未能滿足提高勞動者工傷待遇的要求是不爭的事實,其對遏制高工傷事故率的直接作用因缺乏實證研究,無法僅憑想象 盲目加以肯定。

720事故調查報告篇6

(一) 工程名稱、建設規模、建設地點、工期,項目法人、主管部門及負責人電話;

(二)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部位以及相應的參建單位名稱;

(三) 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四) 事故發生原因初步分析;

(五) 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六) 事故報告單位、負責人及聯繫方式。

建設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會同相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首先應聽取建設、勘察,設計、監理單位的彙報和分析。由於各參建單位的相互制約作用,可以更加有利於揭示事故真相。在此基礎上,再進行全面的調查取證。這種調查決不應就事論事,而要從全局整體出發,逐項調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程序方面:從立項,規劃,設計,報建,招標,施工圖審查,地質災害評估,環境影響評估,消防安全評估,開工報告,施工組織設計審查,等等,在各道程序關卡上是否辦理了相關手續?手續是否合法齊全?

二,組織方面:各參建單位是否具有相應的資質資格?相關人員是否有相應的資質證書和上崗證書?證書是否合法有效?現場相關人員是否齊全在崗?是否有相應的管理制度?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貫徹執行?

三,實體方面:所採用的是什麼設計、施工、監理規範?結構設計,施工組織設計,監理大綱所採用的參數是否齊全適當?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實施過程中是否嚴格按照規範和方案、計劃執行?是否按期進行各項觀測?是否發現異常併發出警報?

四, 其他方面:包括氣象異常和其他外部

干擾情況。

在全面瞭解情況之後,才能發現問題。在這個基礎上才能分析出事故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主觀原因,客觀原因,以及事故隱患和管理漏洞。對事故性質(責任事故或非責任事故)應做出判定;對事故工程應做出報廢,返工,修理,補強等處理意見,同時分清各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如果發現有刑事犯罪,應立即移送司法機關。調查報告出台前還應當由建設單位,勘察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討論,如有不同意見,應當加以説明。這樣寫出來的調查報告才能有根有據,有理合法。

事故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有:

一、背景信息,包括: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的時間與地點、涉及到的人員及其他情況、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操作人員及證人、事故應急救援情況;二、事故描述,包括:事故發生的順序,破壞的程度、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情況、事故的類型、事故的性質、承載物或能量;三、事故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四、事故教訓和預防同類事故重複發生的建議,包括立即採取的措施以及長期的行動規劃;五、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六、事故調查組的成員名單;七、其他需要説明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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