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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鎮家庭暴力情況的調查報告

某鎮家庭暴力情況的調查報告

製作人:

某鎮家庭暴力情況的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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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老師:

完成時間:

高州市荷花鎮家庭暴力情況的調查報告

一、調查的主題

家庭暴力從其字面來看,其發生的環境是私密的家庭環境中,家庭暴力呈現出一定的隱蔽性和週期性,因而公權力對於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護在介入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難,加之立法的滯後,對於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制一直不夠完善。為了減少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發生,保護受害者免遭家庭暴力的傷害,很多國家都出台了有關法律來解決家庭暴力問題。隨着我們國家法治進程的不斷推進,我們國家在2016年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法》,這也是我們國家首部專門針對家庭暴力法律規制的部門法律,在該部法律中明確提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對於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起到了很好的保護作用,但由於是初次規定,依然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在今後的立法中進一步的明確。

二、調查的時間

2021年2月1日-2021年3月1日

三、調查人員

高州市荷花鎮部分村莊婦女

四、調查地點

高州市荷花鎮

五、調查的過程

首先,到鎮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瞭解荷花鎮農村婦女的數量,通過在荷花鎮相關職能部門處實踐工作,社區座談、問卷調查、上門約訪等方式就家庭暴力問題進行了調查。其次,到相關司法部門,瞭解有關家庭暴力的案件信息。最後,通過調查問卷的形式,對婦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進行調查。

(一)家庭暴力的基本情況

通過在荷花鎮及轄區居民瞭解、社區座談、問卷調查、上門約訪等方式就家庭暴力問題進行了調查。一是有歧視傾向的惡性辱罵,經常批評或詆譭使其在眾人面前難堪的有68人;二是受到伴侶經濟控制的有12人;三是利用發怒或“發脾氣”要挾你去做他要你做的事情有73人;四是不允許跟親人或朋友交往,或惡意攻擊你的家人或朋友的44人;五是遭遇肉體暴力現象較為嚴重,其中衝突中遭毆打的有36人;六是毀壞個人財產或亂仍東西的有83人;七是威脅傷害你,你的孩子,寵物,家庭成員,朋友或他自己的有22人;八是逼迫你在不情願的情況下與他發生性行為的有19人。

(二)家庭暴力的主要特點

通過調查,我們發現由於家庭暴力多發生在家庭的內部,受害者往往無力或不願公開,加之公眾的漠視和司法機關的介入不夠,從而使家庭暴力與發生在社會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隱蔽性,複雜性和持久性。主要表現為以下五大特點:

1.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違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為發生在具有血緣關係和婚姻關係的家庭成員之間,正是家庭成員之間的血緣關係和婚姻關係,使得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具有隱蔽的特點,也使得人們對於家庭暴力的態度同對於其他暴力行為的態度具有很大的不同。有人認為,如果是出於合理的目的和動機,對家庭成員實施的暴力不屬於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為妻子的婚外戀而對妻子的毒打,父母出於教育的目的而對子女的肉體懲罰等。但是這是一種誤解,我們反對家庭暴力,是因為暴力行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員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的各種矛盾和衝突,可以通過不同的手段來進行解決和救濟,但是決不能訴諸暴力的手段,否則就具有違法性。

2.施暴者多為丈夫

根據我們調查統計,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對妻子實施暴力的佔絕大多數,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以上是女性。

3.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

從調調查情況看,大多數受害人認為,家庭暴力系個人隱私,“家醜不可外揚”,如果反映到司法機關,會使家庭矛盾激化,影響婚姻和家庭的穩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態度。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家庭暴力行為除殺人和重傷外,司法機關大多作為自訴案件處理,採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機關介入處理的較少。

4.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

通過對已暴露的家庭暴力進行分析,我們能夠發現這類案件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家庭暴力實施的時間上具有持久性。由於受害者對家庭暴力無力反抗或不願公開,導致實施暴力行為者更加為所欲為,長時間地對受害者施暴。

六、調查後的思考

(一)家庭暴力的危害

1.家庭暴力侵犯婦女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因男性體力上的優勢,家庭暴力一旦發生,輕則表皮紅腫發青,重則致殘、重傷,甚至是鬧出人命,嚴重損傷婦女的身體健康。身體上的損傷是外在的,家庭暴力還伴隨着對婦女的精神摧殘,精神的創傷往往比身體上的創傷更難以癒合,遭受暴力的婦女長期生活在恐怖、緊張的氣氛中,心裏充滿了恐懼與悲哀,在一定程度上喪失自信和自尊,導致心情抑鬱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當的解脱途徑的情況下,她們只好採取回孃家、出走,甚至自殺等消極反抗方式。

2.家庭暴力破壞婚姻家庭。美滿幸福的婚姻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是建立在溝通協調基礎上。家庭矛盾一旦演變成家庭暴力,這種和諧也就失去了平衡,雙方關係轉變成施暴者和受害者的關係,夫妻感情必然會出現裂痕,即使受害婦女可能還愛着丈夫,但是她們最容易想到和選擇的方式就是通過離婚來擺脱家庭暴力。因此,家庭暴力是導致離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3.家庭暴力嚴重危害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家庭暴力時常被人們認為是“兩口子”的事而坐視不管,但事實上因家庭暴力導致妻子傷殘或死亡的事件屢見不鮮,這本身就是一種違法犯罪的行為。對受害者來説,當虐待超過了她們肉體、精神的承受能力時, 她們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採取“以牙還牙、以暴制暴”報復手段,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從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變成了害人者。有資料表明:我國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另一方面,婦女作為社會中的一員,也是物質生活的創造者。庭暴力不僅嚴重侵害了受害婦女的人身權利,而且影響了她們參與社會生產的積極性,從這個意義上講,也直接間接地阻礙了社會的發展。

4.家庭暴力不利於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在一個充滿暴力、充斥吵罵、怨恨和悲憤的家庭中成長的子女,其生理、心靈上必然會受到較大的傷害, 大多數患有恐懼、焦慮、孤獨、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礙,對家庭和婚姻缺乏安全感,對父母失去尊敬,影響其學習生活。長大後有暴力傾向的比其他孩子比例要高的多,有的甚至會有厭世心理,結果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斷上升,這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在調查問卷中,我們經過認真分析後認為產生家庭暴力大致有以下原因:

1.沒有經濟地位是產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女人沒有了經濟地位,就成為男人的附屬,男人在家庭中就有了絕對的權威,這種沒有制約的權利隨着時間的推移,越來越膨脹,男人為金錢而困惑,而把更多的不快發泄給女人。因為女人沒有為其直接創造價值,而女人在社會生活中為孩子,為丈夫,為家庭同樣也盡到了撫養,贍養的義務,女人也感覺不公平,於是處理不好兩者的矛盾就會發生家庭暴力。

2.大男子主義加上女人的軟弱是產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在傳統的家庭教育中,男人是一家之主,封建的“三從四德”等封建思想觀念根深蒂固,男人不可動搖的地位滋長了男人的霸氣。女人的軟弱,體現在幾個方面:在家庭中缺少決策意識;封建的男尊女卑意識;整天忙於家務不願參與社會的意識;對男人的錯誤經常採取遷就的方法。久而久之,男人的大男子意識加上女人的軟弱給家庭暴力提供了一個滋生的土壤。

3社會環境的污染是產生家庭暴力的外部原因。一些人由於受社會不良風氣的負面影響而失去道德倫理,貪圖享樂,追求金錢和美色,在外包“二奶”,養情婦,對婚姻和家庭毫無責任感,最終導致夫妻關係惡化,反目成仇。

4.基層社會防範控制乏力。有相當一部分人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庭內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預也難以解決,即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從而助長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長。

七、調查後的建議

家庭暴力是一個社會問題,要從根本上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必須全社會共同努力,提高認識,加大措施,完善立法,形成有效機制和網絡,才可達到標本兼治。

(一)加大《民法典》,《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教育廣大婦女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增強法律保護意識,並能用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在社會中有弘揚“自尊、自信、自強、自愛”的精神,在社會的大舞台中不斷地提升在家庭中的地位。

(二)加強家庭美德建設,規範社會秩序,淨化社會空氣,掃除各類色情服務。加強公民基本道德規範的教育,廣泛開展“五好文明家庭”創建活動和“好媳婦、好丈夫”等優秀家庭角色的評選活動,引導家庭成員科學調適家庭關係,增強科學文化和道德修養,提升家庭的文明程度。

(三)加強對家庭暴力的懲治力度。我國現行法律對於家庭暴力的處置。只是在《婚姻法》中有所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顯然,對於實施家庭暴力只按照治安管理規定處罰是十分不夠的,特別是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後,由於證據不足或取證困難而不得不妥協時,使人感到法律的無力。雖然刑法中有對虐待家庭成員行為的處罰規定,但還不能完全適應家庭暴力問題。因此,儘快對家庭暴力行為進行立法顯得十分必要和緊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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