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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重大問題調研報告2篇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重大問題調研報告2篇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重大問題調研報告1

一、近年來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所取得的成效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重大問題調研報告2篇

2017年以來,市國土資源局緊緊圍繞2017年國土資源工作大局,嚴格按照“防範在先,發現及時,制止有效,查處到位”的執法監察機制,繼續加強依法行政水平和提升執法監管能力,積極推進2017年執法監察工作。進一步強化了對全市範圍內的土地、礦產執法動態巡查的力度,重點強化礦產違法違規案件易發區域的日常巡查。

二、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所面臨的形勢

有數據顯示,近年來國土資源領域執法監察形勢總體向好,出現了違法用地總面積下降、違法佔用耕地面積下降、違法舉報電話接聽量下降等趨勢。受多種因素疊加影響,全國違法用地面積下降。如何將總體向好的趨勢鞏固下來,對“十三五”開局之年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據悉,2017年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局將繼續密切關注違法形勢變化,轉職能、轉方式,強化監管,繼續開展土地礦產衞片執法,組織檢查和隨機抽查,提高執法監察工作效能;對重大典型案件進行立案查處、掛牌督辦和公開通報,增強執法監察工作威懾力;從查處違法案件中及時發現問題,研究提出遏制和減少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和建議,推動管理制度改革;強化指導規範,完善制度體系,推動基層執法監察人員依法履職到位,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三、當前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中需要深化認識的幾個重大問題

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是中央全面深刻認識國情、世情,科學把握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階段性特徵,在國家發展戰略上作出的重大科學判斷。認識新常態,適應新常態,引領新常態,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我國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國土資源作為經濟發展的基本要素,保障和約束的雙重作用日益突出。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作為國土資源管理的重要環節,監管和服務的雙向功能也日益凸顯。如何按照“盡職盡責保護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國土資源,盡心盡力維護羣眾權益”新的職責定位,做好新常態下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是當前亟待解決的課題。

(一)當前國土資源領域出現的重大趨勢性變化和階段性特徵,正確把握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新要求。

資源需求由生產主導向生產、生活、生態並重轉變,總量需求居高不下。從全國來看,國土資源的生產性需求趨於減少,但基礎設施和生產用地需求仍然很大。生活、生態用地需求快速增長。傳統大宗礦產品需求仍將維持高位,非常規能源和新型材料礦產需求迅速增加。

(二)資源配置從行政市場手段並存向市場手段為主轉變,但條塊分割和行政干預現象依然存在。

從全國來看,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不斷深化,建立完善的“公開透明、競爭有序、統一開放”全國要素市場的步伐加快。但各種市場壁壘依然存在。市場規則和定價機制還不夠完善,資源有償使用範圍偏小、土地和礦業權市場化配置程度較低。

(三)工作定位由保障發展為主向統籌兼顧轉變,嚴格保護和節約利用國土資源是大勢所趨。

從全國來看,許多地方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已經達到或接近上限,土地問題引起的社會矛盾進一步積累,地質災害造成的人民生命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不斷加大。必須統籌國土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推進國土資源的嚴格保護、合理利用和優化佈局。

(四)要創新完善機制,全力推動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要把握好節約集約用地這個國土資源工作轉方式調結構的主攻方向,用足用好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大力推進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地利用模式創新、技術創新、制度創新和管理創新,加快面上拓展,完善政策體系。全力推動政策落實,促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

(五)要嚴格執法行政。

着力建設執法嚴明、勤政廉潔、權威高效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伍。嚴格按法律和行政法規授權履行職責,探索建立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明確權力和責任邊界。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建立國土資源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大力推進國土資源管理決策公開、執行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提高政務信息公開的質量和水平,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六)技術發展為創新監管手段提供了廣闊空間。

隨着“3S”技術、無人機技術的應用和國土資源“一張圖”建成,為豐富執法手段,加強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的事中監管提供了有力的技術支持。

五、進一步推動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的意見建議

(一)要在全面落實各級政府國土資源管理的主體責任上下功夫。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重在平時,重在源頭。推動國土資源執法關口前移、重心下移,關鍵是各級政府國土資源管理的主體責任要落地生根。

(二)要在切實提高執法監察工作保障水平上下功夫。

隨着“天上看、地上查、網上管、羣眾報、視頻探”國土資源立體監管體系的日趨完善和年度衞片執法監督檢查力度的加大,各級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承擔監管任務日益繁重。因此,建議,國土資源部參照紀檢監察機關的做法,專項列支執法辦案專項經費,用於補助下級國土資源部門改善執法裝備,為一線執法人員購買人身傷害意外保險等。

(三)要在夯實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基礎上下功夫。

要做到將違法違規問題發現在初始、解決在萌芽,必須進一步夯實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基礎。首先,要抓緊協調解決執法監察機構設置和人員身份問題。建議將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和工作人員全部納入執法類公務員序列,以保障各級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依法行政、依法履職、依法辦事,更好地行使國土資源執法監督檢查職能,切實維護好土地管理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的良好秩序及羣眾合法權益。其次,要改進變更調查工作。建議年度土地變更調查工作,各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有能力實施的,不再委託事業單位實施;進一步加強地籍、規劃、耕保、用地、執法等內部機構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對變更調查數據認真審核把關,為開展土地礦產衞片執法檢查工作打下堅實基礎。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重大問題調研報告2

 一、近年來執法監察工作所取得的成效
    近年來,結合土地礦產衞片執法檢查工作,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宣傳為引導,以執法動態巡查為措施,以查處違法案件為手段,紮實有效地開展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抓執法巡查確保違法案件查處到位
    動態巡查和案件查處是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基礎和重點。我局以動態巡查為基礎,以案件查處為重點,以基層網絡建設為切入點,全面落實動態巡查責任制。轉變以往局執法監察隊為主的巡查工作方式,將執法監察動態巡查責任單位落實在基層國土資源所,劃分巡查區域,明確巡查責任,局執法監察部門負責定期檢查、指導、協調相關工作。一方面能夠緩解局執法監察人力不足的問題,另一方面有利於及時有效發現違法行為。
    我局兩個國土資源所(寶日希勒國土所、東烏珠爾國土資源所)根據月初制定的巡查計劃,有序的開展定期、不定期巡查工作,並對重點違法區域採取日巡查,從而進一步加強日常監管。自2017年,我局根據基層國土所在動態巡查發現的違法線索,分別向旗農牧局移交了7宗、向水務局移交1宗違法案件。對巡查中發現的重要違法情況,陳旗國土局及時向陳旗人民政府、呼倫貝爾市國土資源局報告。
    通過履行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共同責任機制,將巡查中發現的違法線索,及時移送、抄告有關蘇木鎮,旗相關單位。各部門相互配合,採取相應措施,共同制止、打擊違法行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抓法制宣傳增強幹部羣眾法律意識
    推進國土執法監察工作,宣傳教育是基礎。我局始終堅持把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作為執法監察關鍵來抓,並將宣傳教育融入到國土資源管理的各項工作中。一是結合近年來國土資源違法發生區域主要在村級,多次深入基層開展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宣傳活動,向羣眾發放了易懂、實用為主要內容的宣傳資料。二是進一步落實執法監察聯動機制,使大家明確國土資源要“大家管、大家用”、“誰監管、誰負責”,嚴格落實監管責任制。三是在日常工作中,契時契機進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宣傳,受到了社會、羣眾的好評。
    二、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所面臨的形勢
    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改革和發展的實踐證明,規劃、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是一個統一的整體,缺一不可,執法監察工作始終是貫徹這一整體的保障線和生命線,高度重視並切實加強執法監察工作是保障和促進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科學發展的重要環節。當前,國土資源部門執法力度相對薄弱,要做好新時期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除切實執行執法監察共同責任機制,形成綜合執法合力,還需要解決執法監察在執行過程中的實際困難。
   (一)加強國土與司法部門結合,建立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司法介入機制,將“強制執行”引入快車道。國土資源部門開展執法動態巡查的目的在於及時發現並制止違法行為,但目前的情況是,雖能及時發現,但有些違法者對“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置若罔聞,違法行為往往不能及時制止在萌芽狀態。因此,必須加強國土與司法部門結合,建立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司法介入機制,將“強制執行”引入快車道,將違法佔地行為凍結在萌芽狀態。
   (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落實到位難。土地違法案件經由國土資源局查處後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後,違法者既不自行消除違法也不向法院起訴。法定期限一到,國土部門即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5年至2017年,我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9宗土地違法案件、1宗欠繳土地出讓金的案件,均未執行到位。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所涉及拆除違法佔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均為永久性建築。因案件執行的結果關係到民生問題和社會穩定,雖然,陳旗人民法院向我局出具了《執行案件受理通知書》,但是,真正執行到位仍存在一定的難度。由於案件執行不及時或者不執行,既損害了國土資源行政機關的執法形象和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公正性,對其他守法公民、法人或組織也顯失公平。
   (三)現行行政強制執行模式過於單一,影響了案件的有效執行。對於做出行政處罰到期不能執行的違法案件,國土部門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和第四十六條“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作出對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權和操作程序。
    建議上級國土資源、司法部門進行專題調研,出台相關可操作性文件,使國土資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工作得以落實到位。
    三、當前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需要深化認識的幾個重大問題
    1、在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大的格局當中,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的定位。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是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法定職責和重要組成部分,是防止國家國土資源流失、維護國土資源管理和市場秩序、促進國土資源可持續利用的重要手段。在實現國土資源的優化配置、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可持續發展的宏觀目標過程中,加強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2、以政務公開推動簡政放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陳旗國土局行政處罰事項62項、行政許可6項,已在陳旗政府網站進行了公示。進一步落實“雙公示”工作,做到“三及時”,一是及時公示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落實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自作出行政決定7個工作日內上網公開的要求。二是、及時公佈動態調整的權力清單、責任清單。三是及時公開突發敏感事件處置信息,迴應社會關切。
    3、近年來,國土資源執法監管力度不斷加大,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人民政府對執法監察工作的重視,許多違法用地行為得到及時查處和制止。但是,當前執法監管形勢依然嚴峻,在工作中,執法監察工作具有一定的侷限性。
    通過土地督察,會更進一步加強對地方土地利用和管理具體問題、典型案例的監督檢查。同時,更好地促進地方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決策,推動地方政府依法履行好土地利用和管理職責的宏觀監督職能,土地督察可以彌補執法監察在實際工作中的侷限。
    土地督察的職能是對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行為及結果進行調查、審核、糾正並給與改進建議。而土地監察的職能是對土地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監察,並對違法行為給予法律制裁。二者權能最重要的區別是土地督察沒有對監督檢查客體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權。這就嚴重消弱了土地督察的權威性和有效性。而土地監察則享有對土地違法者進行制裁的權利,執法監察可以強化土地督察的效用。
    新常態下加強土地督察機構與執法監察部門的融合,一是建立健全督察與執法協調聯動機制非常必要。二是作為土地管理工作的兩個重要組成部分,要完善信息溝通交流共享機制。三是推動二者協作,充分發揮職能優勢,形成督察執法合力,提高土地監管效用,有效遏制土地違法案件高發、頻發,共同規範土地利用管理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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