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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採集項目調研報告

信息採集項目調研報告

信息採集項目調研報告

信息採集項目調研報告

2018年我區開始進行信息採集,其中在對信息採集的過程中發現了各種現實問題,在工作開展過程中我們對信息採集情況進行了深入反思,形成本材料,供上級參考。

一、存在的問題 

1.一户多房。在我們採集實有房屋信息的過程中,發現一户多房的情況大量存在,主要表現為:第一、農户擁有新舊多處房屋,有的農户擁有兩處以上的房屋,甚至有房屋跨村的情況。一户多房帶來的問題主要是:首先增加了信息採集的工作量,從而降低了採集信息的準確率,尤其是在房屋跨村户信息採集過程中,往往會出現自相矛盾的情況;其次一户多房存在一種分家不分户各自建房的情況,即户主與其親屬各居一房,而兩家並未分户。此種情況造成了對於房屋實際所有者認定的困難。 

2、人房分離 

我鄉的人房分離的情況主要是舉家外出打工造成的,這種户約有100户。人房分離對於我鄉信息採集工作的主要影響是降低了所採集信息的準確率,同時為了核實房屋信息工作量也有一定的增加,減緩了工作進度。

3百度、存在非法建築 

通過在實有住房登記過程中的核查,我們發現,我鄉的民房約有30%沒有辦理必要的國土手續。發生此種問題的原因是:第一、國土部門對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力度不夠;第二、農村羣眾的依法依規建房的意識淡薄。因為農村宅基地屬於集體土地,管理情況比較混亂,近年來,國土部門加強了對集體土地的管理,但是由於集體土地同時也守村集體管理,故管理混亂的情況並未得到實質性的改變。這些非法建築的存在不僅造成了國土管理的困難,而且也因為沒有法律保障容易引起民事糾紛,是間接的社會不穩定因素。 

4.房屋權屬不清 

在此次信息採集中發現了一些房屋建在非居住者宅基地上的情況,這些房屋約佔全部實有房屋的15%。因為目前我鄉沒有實行房屋產權制度,所以這些房屋的產權並不受法律保護,如果發生房主與宅基地所有人的產權糾紛,房主的權益難以得到保障。這種房屋產權不清的問題之所以發生主要原因是村民私下贈與、調換、買賣農村宅基地,這些行為絕大多數只有口頭協議,一旦發生糾紛雙方的權益都得不到保障,政府處理起來也比較困難。 

二、對策和思考 

針對出現的問題我們主要採取如下的措施應對: 1.對是在無法居住的房屋不予登記。主要是針對有多處住房的農户,如果其擁有的住房中存在無法居住的危房,則不登記該處房屋。對於享受農村危房改造政策的農户一律只登記新房。 

2.對為分户的家庭房屋一律登記在户主名下。對於子女結婚後未與父母分户的情況,如果子女和父母分別有房,則所有房屋都登記在户主名下。 

3.只登記正常居住的非法建築,對於為正常居住的非法建築不予登記。正常居住的非法建築督促其屋主儘快完善相關手續,沒有正常居住的非法建築不予登記,在這些非法建築中目前在建、尚未完工的,要求國土部門下達停工通知。 

4.權屬不清但有人居住的房屋登記在實際居住户名下。對於此種權屬不清的問題,我們向住户建議儘快與宅基地所有者達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協議,避免發生權屬糾紛。 

5.對於長期無人居住,也不清楚未來是否有人居住的房屋不予登記。這種房屋時指屋主超過三年經管且也不清楚其是否有經管意向的房屋,此種房屋大都情況較差,很多已經是危房,並不具備容納人口居住的條件。 

三、幾點建議 

1.從已掌握的情況來看,我鄉的建房土地使用管理存在歷史遺留問題多、管理力量薄弱、力度不夠,羣眾的國土管理意識薄弱這幾個主要問題,這些問題看似獨立,實際上環環相扣,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農村集體土地的管理以村集體為主,缺乏正規性,資料管理也沒有系統性。因為管理力度不夠,所以羣眾也沒有建立起依法依規用地的意識,雖然近年來農村用地管理力度逐年加強,但更像是在土地資源日以珍貴的發展背景下臨時抱佛腳的應急行為,沒有同意規劃,工作方式零敲碎打,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基層國土管理部門權力小、資金少、人手不足,沒有形成合力,缺少與其他部門的合作。這就需要從根本上改變過去應急操作的做法,針對問題主動出擊,建立起一套操作性強的農村國土管理政策體系,方能起到釜底抽薪的效果。 

2.農村房屋也要實行不動產登記 

目前我鄉的房屋所屬權並沒有法定的相關證照可以依據,農民只有土地使用證沒有房屋產權證,這意味着農村房屋的權屬和土地使用權是統一的,這樣做雖然管理起來簡單,但是極大地限制了人口的流動性,在目前人口流動性增加、小城鎮建設加快的發展背景下已顯得不再適用。事實上我鄉很多權屬不清的房屋都是羣眾為了方便出行而將房屋建在公路沿線造成的,這類行為沒有法定流程可走,糾紛時有發生,2016年我鄉土地相關糾紛中宅基地糾紛所佔比例達到了驚人的80%,可見出台明確農村房屋權屬規定已是當務之急。 

3.加強對閒置房屋的管理 

本次實有房屋信息採集統計處的短期閒置房屋占房屋總數的15%,如果算上沒有予以登記的長期閒置房屋,這個比例將達到30%。房屋閒置的主要原因有,外出打工、週期性居住、城市購房、屋主死亡無人繼承等。房屋的閒置一方面造成資源的浪費;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成為犯罪、邪教等危害社會行為的容身之所,成為治安隱患。由此我們建議對閒置房屋實行更加規規範、系統的管理,如有可能應賦予村集體處置閒置房屋的權力。 

以上是我鄉本次“三實”房屋信息採集行動中各種情況的歸納總結,對於我們發現的問題希望上級有關部門引起重視,對於我們的建議希望上級部門予以採納,期望以此達到拋磚引玉的效果,為全鄉農村房屋管理工作助力。

標籤: 調研 報告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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