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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調研報告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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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民商事調解調研報告

日益紛繁複雜,層出不窮的糾紛決定了要有與之相適應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訴訟調解作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之重要方式之一,在定紛止爭,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方面日益發揮着不可代替的優越性,尤其在我國大力構建和諧社會的時代背景下,充分發揮訴訟調解制度的作用和功效顯得尤為重要和契合時機。因此在和諧社會大力推進的過程中發揮訴訟調解制度的作用和功能顯得尤為重要。如何創造性地開展訴訟調解,充分發揮其價值功能和優勢,以實現調解制度之公正、效率的終極目標,值得深思。前不久,根據市中院的安排,專門對法院民商事調解進行了調研,現報告如下:

一、案件情況及特點

1、從法院近三年審結的民商事案件看,調解所佔比例並不高。xx年—xx年6月共審結一審民商事案件4251件,調解992件,調解率佔審結案件的23.34%。

2、縱觀分析,調解率每年處於上升趨勢。

從上圖分析,結案件數呈下降趨勢,但調解的案件數略有所上升,特別是調解案件佔結案的比率上升較快。

3、從整體上看,我縣法院的調解率並不高,通過走訪部分法官,他們認為主要原因是:①、調解需要一定的時間,在不斷加強審判流程管理、強化審限管理的同時,調解的力度相對被削弱;②、案件數量的增加,使法官沒有多少時間過多的去調解,客觀上造成調解的不能;③、調解需要當事人的同意,即需要當事人對法官的信任;④、案件的性質決定了調解的概率,如離婚、債務、相鄰糾紛等案件易於調解,調解成功率較高,而案情複雜的案件調解成功率相對較低,如交通事故、股權糾紛等。沒有具體的給付內容,如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破產案件等,則會因訴訟標的的特殊性而無法進行調解。

二、法院的主要做法

從我院的調查情況看,法院在“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下,將調解貫穿於整個訴訟環節中,儘量通過訴訟調解達到平息糾紛的目的。

1、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時的“送達調”。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收案後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即以打電話、就地審理等簡便靈活的方法通知當事人到庭或到當事人住所,在雙方當事人同意且被告自願放棄答辯期的前提下進行調解。

2、詢問被告答辯時的“答辯調”。即在被告向法院送達答辯狀時,根據原告的起訴事實及被告的答辯意見,給被告做調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時通知原告立即到庭進行調解。

3、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庭的“即時調”。

4、庭前準備階段在交換證據時的“聽證調”。

5、庭審階段的“庭審調”。

6、發揮雙方委託代理律師的作用,促使當事人庭外和解的“庭外調”。

7、定期宣判送達前,當事人行使請求調解權的“庭後調”。

三、當前法院調解工作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一)存在的問題

1、法律規定調解必須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弊多利少。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應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是判決的前提條件,而調解的含義本身就包括對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實、責任含糊不究,互諒互讓,以達到既解決糾紛又不傷和氣的目的。當事人選擇調解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高效率,如果所有案件都要求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前提下進行調解,調解的優勢就會喪失,還不如判決更簡便、快捷。可見,一味要求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既不尊重當事人的自主處分權,耗時、費力,又浪費法院的審判資源。

2、調解監督機制不健全。雖然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了“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但在實踐中,由於調解協議是當事人親自簽字,即使是違法調解,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還好,要求當事人提出“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的證據,幾乎是陷當事人於舉證不能,一般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大都將錯就錯。而且人民檢察對調解也無權提出抗訴,所以對調解的監督力度幾乎為零。

3、“調審合一”影響司法公正。民事訴訟法對調解的程序未作獨立、專門的規定,實行的是“調審合一”的調解模式。這種模式對降低訴訟成本、避免嚴格程序帶來的對抗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現實意義。但是,隨着司法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它在審判實踐中所暴露出來的弊端日益突出,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常常身兼調解者和審判者雙重身份,勢必造成法官在身份上的衝突,一旦調解不成,容易使當事人對法院的公正和判決的正義產生懷疑,有損司法權威。

4、片面強調調解結案率的做法欠妥。調解在民事審判活動中只是一種結案方式,雖然能夠產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但它並不是一個終極目標。審判活動的終極目標是實現公正和效率,不能為了完成調解結案的指標而久調不決,拖延時間;也不能違法調解,壓制當事人,給當事人留下“和稀泥”的印象,讓當事人心有不甘。

5、審限對調解的影響應引起重視。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對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來講,因法官在同一時間段內審理的案件數量太多,導致實際分配到每一個案件上的絕對時間是不到3個月的,並且有些案件在調解過程中需要進行“冷處理”,因法律及司法解釋未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長,導致有些本來可以採用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最後卻採用了判決方式解決。

6、當事人惡意調解問題。調解協議的達成往往是權利人一方作出某種程度的讓步以換取更大的主動權。由於社會誠信制度尚未建立,一些別有居心的人往往利用法院調解這個程序達到使對方讓步的目的,等調解協議達成後卻不按時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而對方為了達成調解協議往往作出一定的讓步。使權利人為了能使自己的權益得到最快的保護而所作的犧牲就完全白廢,也直接影響了法院的權威與公信力。如何避免當事人自願調解的風險也成了法院調解必須要解決的問題。

7、調解與防止虛假訴訟問題。實踐中,一些離婚案件的當事人為了多分財產、有較多債務的特別是財產被法院查封、扣押、拍賣、變賣的債務人為了少還債務,往往會與親屬、朋友惡意串通,進行虛假訴訟,而此類案件雙方當事人往往一起到庭,主動要求調解。在調解中,如何防止虛假訴訟是法院必須面對的問題。

(二)建議

1、確立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國家干預為輔的調解制度。首先,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主處分權。在沒有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情況下,當事人依法達成的調解協議,是當事人對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自主處分的結果,法院應當認可。其次,全面落實調解的自願原則。在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是否調解的選擇權在當事人,是否再次調解的選擇權也在當事人,法院不得在事先未告知當事人進行調解的情況下通知其到庭進行調解,調解方案應當由當事人首先提出等。再次,調解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2、重新架構調解與判決的關係,有條件的法院可以實行調解前置、推行調審分離。將調解放在庭前準備階段,使其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訴訟階段。這一方面可以及時解決部分民事糾紛,減少進入審判程序案件的數量,化解法官的工作壓力;另一方面,當事人在庭前準備階段較為寬鬆的氛圍下,通過對自己各種權益的衡量,更易於接受調整理文章由解這一和平解決糾紛的方式,這也符合我國的國情和歷史傳統。推行調審分離,將法院內部的法官進行重新定位和分工,一部分法官專司調解,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以拖壓調、以判壓調等違反當事人自願原則現象的發生,同時也可以避免現行訴訟機制下法官為了調解不得不與當事人庭下接觸的尷尬。

3、建議簡化調解書的製作。法律及司法解釋對調解結案的案件法律文書如何簡化沒有明確規定。儘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涉及了該問題(即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並需要製作民事調解書的情形下,製作法律文書時對認定事實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適當簡化),但也有其侷限性。因為對調解書的簡化作列舉式規定不合理,應作原則性規定,使法官面對具體情況時可以靈活掌握。有條件的法院可以採用格式調解書,如僅寫明當事人與調解協議,當場製作並送達。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事簡易程序訴訟文書樣式(試行)的通知》中,分不同情形規定了三種樣式的民事調解書,但因其之間差異不是很大,沒有必要。

4、建議建立委託調解制度

法院應當與政府機關,共同設立鄉鎮、社區、村調解委員會參與的覆蓋全縣的縣鄉村三級民事糾紛調解網絡,並對調解委員會的工作進行指導與幫助。而後,法院可以將公民與公民之間傳統的民事糾紛對外委託,也可以將公民與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的糾紛對外委託,在糾紛類型上,不僅將婚姻、家庭、相鄰、債務等多發、常見的民事糾紛對外委託,還可以嘗試將一般侵權等案件對外委託。現在當事人不願意接受對外委託調解,主要是基於調解的法律效力考慮,故已經立案的案件,可由主辦法官與被委託的調解委員會共同進行調解,已確立調解的效力。對外委託調解一方面可以減少法院的工作壓力,另一方面也比較容易達成調解協議,因為被委託的調解委員會的委員一般來説在當地具有較高的威信或者在某一專業上具有特長,能夠較好的與法官形成互補。

【第2篇】人民調解工作狀況調研報告

人民調解工作狀況調研報告

加強人民調解 化解矛盾糾紛築牢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

社會穩定是社會和諧的前提和基礎,沒有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就無從談起。多年來,人民調解制度以其自願協商性、程序簡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羣眾的歡迎,在調處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矛盾層出不窮,大量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湧現,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如何適應改革發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如何進一步發揮“第一道防線”的作用,為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作出新的貢獻,這些都亟待我們去深入思考和仔細探究。最近,我們深入各縣(市、區)及部分鄉鎮就全市加強人民調解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情況進行了調研,現將有關情況綜述如下:

一、我市人民調解工作的現狀和主要成效

近幾年來,我市通過加強人民調解規範化建設,強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堅持排查在前,防範在先,在預防和化解民間糾紛、羣體性突發事件中,較好地發揮了“第一道防線”的作用,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作出了重要貢獻。

(一)人民調解預防、減少和化解了大量社會矛盾糾紛。全市人民調解組織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多種手段,協同作戰”的工作方針,遵循“組織建設走在工作前、預測工作走在預防前、預防工作走在調解前、調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四前工作法”,大力開展“調解矛盾糾紛,創建平安_____”和“矛盾糾紛調解年”活動,及時有效地排查化解和預防減少了大量民間矛盾糾紛。全市人民調解組織每年平均調解各種糾紛一萬餘件,成功率在98%以上。據統計,20xx年一季度全市人民調解組織共調處各類矛盾糾紛1853起,調處成功1833起,成功率達98.9%。其中,防止民間糾紛引起羣體械鬥33起,涉及670人;避免羣體上訪22起,涉及224人;防止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8件。20xx年1月,甦仙區白露塘鎮觀山洞村兩個組的村民為爭鑫源礦業運輸權發生糾紛,將運礦車停在礦口主要運輸道路上,使礦方採礦運輸工作停滯,同時致使礦業工人無工可做而與當地村民又發生衝突,雙方手持鐵棒對峙,羣體械鬥一觸即發。鎮裏接報後,立即組織司法所、綜治辦和派出所人員火速趕到現場,一方面做好雙方的疏導工作,避免矛盾升級;另一方面組織村民代表和礦方代表協商調處。經過4個多小時的調處,雙方終於達成了調解協議,避免了一起羣體械鬥的發生,維護了正常的經濟環境。20xx年3月,永州市藍山縣新墟鎮一婦女鄒某在嘉禾縣城關鎮一房東李某家突然死亡,幾十名死者親屬情緒非常激動與房東李某發生爭執,併到嘉禾縣城關司法所報案,要求追究李某責任,並揚言如果處理不好就扣押嘉禾來住藍山的車輛。司法所的同志意識到情況緊急,迅速將情況上報鎮裏和縣司法局。鎮裏立組織糾紛協調處理小組奔赴現場維護秩序並深入調查情況,同時通知法醫驗屍確定死因,並聯系藍山縣新墟鎮幹部一起到嘉禾縣城關司法所共同處理。經法醫鑑定,鄒某屬正常死亡。調查中發現,鄒某與李某同居生活了兩年。事實清楚後,城關司法所召集糾紛雙方進行調解,經過多方努力,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一起跨市、縣的突發性糾紛得以圓滿解決。由於防範機制不斷健全,全市民間糾紛發生率近幾年來呈下降趨勢。統計數字表明, 20xx年全市共排查出各種矛盾糾紛14830起,20xx年為11350起,20xx年為8992起,20xx年比20xx年下降了23.5%,20xx年比20xx年下降了20.8%。人民調解把大量社會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和基層,大大減少了信訪量、訴訟量和可能發生的違法犯罪、羣體鬥毆事件,成為黨委、政府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我市的人民調解經驗在20xx年4月9日《湖南日報》頭版頭條進行了報道。

(二)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制度建設逐步健全。目前全市建立了縣、鄉、村、組、聯户五級人民調解組織,共有各類人民調解組織3661個。其中縣(市、區)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11個,鄉鎮(街道)調委會257個,村民調委會2974個,社區調委會207個,廠礦、企業及各類專門調委會212個;有人民調解員1.3萬人,義務調解員和糾紛信息員3.8萬人,並在鄉鎮、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了調解庭(室)。各鄉鎮成立了以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主,國土所、林業站和水管站等有關職能部門參加的聯合調解委員會,構築了多層次、多形式、全方位,遍佈城鄉、廠礦企業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形成了“大調解”的工作格局。人民調解委員會基本實現“六統一”(標牌、印章、人民調解標識、程序、制度、文書統一)和“五有”(有標識牌、有辦公場所、有印章、有調解回訪記錄、有統計台帳。建立健全了目標管理、持證上崗、糾紛登記、統計、文書檔案管理等十多項管理制度;實 行糾紛情報信息月報制、重大疑難糾紛報告制度、跨地域聯誼聯調製度、定期排查和專項排查等制度;加強了聯絡互訪機制、矛盾糾紛預防機制、矛盾糾紛排查機制、矛盾糾紛調處機制、人民調解工作保障機制、人民調解工作督辦機制等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長效機制。基本形成了管理有章程,考核有標準,辦事有程序,監督有依據的人民調解工作機制,有力地推動了全市人民調解工作規範有序發展,提升了人民調解的社會公信力。

(三)人民調解工作機制不斷創新,工作領域逐步拓展。為了有效整合和強化化調解職能,目前全市各縣(市、區)均結合實際逐步建立了以人民調解為基礎和依託,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有效銜接配合的“三調聯動”工作機制。北湖區成立了三調解聯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司法局,具體履行牽頭、協調、督辦、考核、問責等10項工作職責,並配備流動調解車一台,設立“流動調解庭”,建立了由“一個三調聯動班子、一套規範工作機制、一支綜合調解隊伍、一台流動調解專用車、一條人民調解熱線”“五個一”構成的矛盾糾紛調解工作機制。將人民調解貫穿於民事案件的訴前、訴中、訴後各個階段,明確了與行政調解對接工作範圍。對重大疑難糾紛和跨區域、跨部門、跨行業的矛盾糾紛,由辦公室指派相關成員單位抽調精幹力量組成“流動調解庭”,趕赴糾紛現場進行集中調解。資興市對涉及有關人身、財產權益的民間糾紛和簡易經濟糾紛起訴到法院的,由法院妥善引導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資興、北湖還積極在城區派出所設立調解室,由司法所、法律服務所派人到調解室值班,配合派出所現場調解糾紛或受理派出所移交的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民事糾紛,實現了人民調解與治安調解的優勢互補。資興、北湖在城區派出所設立調解室,實現了人民調解與治安調解的優勢互補。臨武縣在交警大隊設立調解室,有效調處因交通事故引發的糾紛。汝城縣分別在縣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設立了司法調解協調中心、治安調解協調中心和人民調解協調中心。安仁、桂陽、蘇仙、嘉禾等司法局通過“三調聯動”,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成功化解了多起疑難糾紛和羣體性糾紛。20xx年1月,同新建材市場一門面的產業主曹某一紙訴狀將租賃其門面的江某告上法庭。在此之前,雙方因門面歸還時間產生分岐發生打鬥,都被公安機關治安處罰過,雙方積怨較深。北湖區三調聯動工作辦公室獲知這一信息後,主動介入調處,經過幾個回合的協商調解,雙方終於達成協議握手言和,既減少了當事人的訴累,又消除了當事人的積怨。據統計,北湖區自流動調解庭成立以來,共組織和參與調處重大矛盾糾紛79起,調處成功77起,其中成功調處跨區縣邊界糾紛36起。

二、對當前我市主要社會矛盾糾紛的簡要分析

隨着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社會經濟成分、利益關係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樣化,各種利益衝突和磨擦不斷出現,羣體性事件不斷髮生,涉法信訪問題越來越突出,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對社會穩定形成較大的壓力。我市人民調解工作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矛盾糾紛誘因複雜、類型多,矛盾糾紛主體呈多元化。過去調解矛盾糾紛集中在婚姻家庭、宅基地、鄰里、債務等方面,誘因相對簡單,只要及時調處,一般都能化解平息,對社會危害不大,已經不再是民間主要矛盾糾紛。而當前的人民內部矛盾糾紛大多與當地經濟發展、宏觀調控、產業結構調整等因素有關,涉及徵地拆遷、環境污染、勞資糾紛、礦產資源、企業改制、村務管理、土地承包、職工下崗、軍轉幹部待遇、複員軍人就業和黨羣幹羣關係等引發的矛盾糾紛不斷增加。從矛盾糾紛的主體來看,過去以單一的自然人之間的矛盾糾紛居多,現在矛盾糾紛的主體涉及企業、社會團體,甚至涉及到政府部門。

(二)突發性糾紛增多,易發羣體性糾紛。新時期的人民內部矛盾糾紛的發生絕大多數與經濟利益有關,如拆遷安置、徵地補償、企業改制糾紛等。為了儘快解決問題,矛盾糾紛當事人往往給對方施加壓力,或藉助媒體將矛盾糾紛社會化、公開化,使矛盾糾紛更為複雜。有的矛盾糾紛當事人甚至抱着“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的錯誤想法,動輒越級上訪、甚至到當地政府“鬧事”,試圖通過“鬧事”來引起政府的重視,以求問題的解決。一些地方羣體性糾紛參與人數動輒數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甚至有的羣體性糾紛事件,背後有組織者操縱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較為嚴密的組織領導和周密的行動計劃。統計數字表明,全市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組織因利益引發的羣體性糾紛發生率逐年上升,20xx年度為19.7%,20xx年度為21.5%,20xx年一季度達到了28.3%。

(三)矛盾糾紛調解難度大,反覆性強。隨着人民羣眾的法制觀念和法律知識水平提高,無理取鬧或無原則糾纏的現象減少了。現在,矛盾糾紛主要趨向是自我保護和維護自身權益,矛盾糾紛的內容由簡單趨向複雜。有的歷史遺留問題,有的羣體性糾紛往往與少數人行為偏激違法糾纏在一起,在有關部門處理之後,由於個別別有用心的人從中作祟、唆使,導致紛爭再起。一些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的糾紛不斷增多,解決起來難度很大。

以上特點説明,矛盾糾紛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人民調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衝擊,調解工作的內容增多,涉及面更廣,工作的難度增大,因此需要更加重視和採取切實措施強化人民調解工作。

三、當前我市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成因

我市人民調解工作總的情況是好的,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人民羣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和諧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新形勢的發展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通過對各縣(市、區)和部分鄉鎮的走訪調查發現,我市人民調解工作在有些方面表現出明顯的不適應,實踐中暴露出的一些問題制約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及其職能的發揮。

(一)一些地方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視不夠,認識不足。一是有的基層領導認為人民調解“職能軟”,可有可無,對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上的作用持懷疑態度,未能把人民調解工作提上黨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重治理,輕防範,從而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視不夠,支持不力,捨不得投入;二是對人民調解工作宣傳少,致使調解的作用與社會大眾的認知程度不相符合;三是一些地方各有關部門沒有形成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局面,對人民調解工作支持配合不到位。人民調解組織在調解糾紛過程中,要求有關部門給予配合和參與時,存在着迴避的現象,調解人員孤軍作戰,無法處理涉及面廣的複雜矛盾糾紛。

(二)人民調解工作缺乏必要的保障。一是組織保障不到位。由於受利益驅動,在涉及基層政府、集體經濟組織與羣眾之間的利益之爭,甚至涉及到一些政策的貫徹執行時,一些基層組織的硬性干預,損害了人民調解的中立性質。二是經費保障不到位。有些鄉鎮(街道)沒有將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經費納入鄉鎮(街道)財政預算,或雖列入預算卻不能做到專款專用。村居(社區)調委會的經費更是沒處落實。這樣既不利於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不利於糾紛的及時妥善解決,也不利於調動廣大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經濟條件相對好些的村,調解主任有一定的工資性補助,但經濟較差的村,調解主任連工資性補助都不能很好地落實,更不能保障其為調處糾紛而支出的費用。

(三)調解人員的法律素質和調解技能有待提高。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難度越來越大,加之人民調解協議與民事訴訟相銜接後,調解的程序、文書等規範性要求不斷提高,因此對調解員的綜合素質及調解技能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而我市人民調解員隊伍素質、技能與新形勢的要求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一是一些地方在產生人民調解員時,只注重個人的品德和威望,忽視文化素質和專業技能,造成隊伍年齡老化,結構不合理,調解員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特別是村、居(社區)調解員文化程度明顯偏低。二是教育培訓力度不夠大,大多數調解員,特別是村(社區)調解組織中的調解員沒有經過較系統的法律知識學習,專業知識欠缺,在工作中難以做到依法調解。三是一些有一定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識的年輕調解員因缺少基層工作經驗,面對一些較疑難的矛盾糾紛,無從下手,從而影響了矛盾糾紛的及時有效化解。

(四)人民調解工作規範化程度還不高。目前,我市各級調解組織調解工作規範化程度還很欠缺。部分人民調解委員會沒有嚴格按照規範操作,文書不齊,調解協議書表述不清,要件遺漏,裝訂不規範等問題大量存在。有些村的調委會主任雖有工作熱情和工作經驗,並具有一定的威望,但由於年齡偏大,文化程度低下,法律知識貧乏,很難達到依法調解的要求,且無法獨立製作規範的調解文書,從而嚴重影響了人民調解效力的發揮。此外,村、居(社區)人民調解組織普遍存在工作機制不健全,工作程序不規範的情況,還有些村的調委會組織渙散,形同虛設,不能發揮村級調解組織應有的作用。

四、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為促進全市人民調解工作的改革和發展,使人民調解工作在化解和預防減少社會矛盾糾紛構建和諧_____中充分發揮作用,現提出如下意見和建議: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是改革發展關鍵時期的重大任務,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標誌,也是對各級黨委和政府執政能力的重大考驗。各級黨政領導在正確處理穩定和發展的關係,矛盾糾紛調處與社會穩定的關係的同時,要認識到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識到人民調解組織在維護穩定“第一道防線”中的重要作用。把人民調解工作當作重要工作抓緊抓好。要把人民調解工作列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議事日程,高度重視。要嚴格落實領導目標責任制,強化黨政主要領導作為第一責任人的意識。對於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直接關係羣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難點、熱點糾紛,各級領導要親自出面協調處理,防止因處理不及時、方法不當引起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釀成羣體性事件或刑事案件。同時,加大社會宣傳力度,利用各種宣傳媒介,大力宣傳人民調解的性質、意義、作用和獨特優勢,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調解工作的良好氛圍,使調解成為人民羣眾和社會組織解決矛盾糾紛的第一選擇。

(二)大力推行“三調聯動”,構建人民調解工作新機制。新形勢下,跨區域、跨行業、跨部門、多主體的矛盾糾紛越來越多,成因越來越複雜,調處難度很大,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各自為政的局面越來越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人民調解經常出現力不能及、工作協調銜接難的情況,嚴重影響了調解職能的充分發揮。積極整合調解資源,實行矛盾糾紛歸口管理、綜合協調、統一調度,建立以人民調解為基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結合的 “三調聯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新機制,形成大調解工作格局,有利於取長補短,充分發揮調解的優勢和功能,及時有效化解涉及面廣、成因複雜的重大矛盾糾紛。全面推行北湖區“流動調解庭”的成功經驗和“一個三調聯動班子、一套規範工作機制、一支綜合調解隊伍、一台流動調解專用車、一條人民調解熱線”的“五個一”做法,儘快形成“黨政牽頭、分級負責、部門聯動、羣眾參與”的調解工作新格局。

(三)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要在“調防結合”上下功夫。人民調解一方面要積極調解,及時化解民間糾紛,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糾紛減少到最低限度。做到哪裏有民間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就延伸到哪裏,及時地去化解這些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另一方面,要把出發點和落腳點放在“預防”上,科學地把握民間糾紛產生、演變、發展的規律,增強對民間糾紛發生的預測、控制能力,加大預防工作的力度。要深入到人民羣眾中去,及時發現有可能導致矛盾糾紛的潛在因素,防止矛盾糾紛特別是羣體性事件的發生。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網絡優勢,積極向黨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為處理矛盾、防範激化提供及時的信息。同時,要把人民調解工作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緊密結合起來。調解的過程就是法制宣傳的過程。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及人民調解員分佈廣,貼近羣眾的優勢,堅持在調解工作中開展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法制觀念和道德修養,自覺做到依法辦事,依法律己,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

(四)加強保障力度,切實保證人民調解工作有效開展。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保障,是搞好新時期調解工作的基礎和保證。各級黨委政府和基層組織要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保障力度。一是要加大組織保障力度。各級黨委、政府在人民調解工作中既要當好組織指導者,又要給予調委會足夠的獨立性,確保人民調解組織在調解中能保持一種中立地位,以增加人民調解工作的公信力。二是要加大經費保障力度。縣鄉兩級應當有專門的調解工作經費和指導經費,並列入年初財政預算。要制定人民調解員的工作補貼標準,特別要重點落實好村調解主任的報酬,這是調動人民調解員工作積極性、確保調解質量的重要手段。同時,要把人民調解員培訓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如資興市人民調解經費由20xx年的2萬元增加到20xx年的10萬元,其中7萬元用於對全市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

(五)強化培訓,提高人民調解員的綜合素質和業務水平。一是要嚴格把好人民調解員的入口關,將一些為人公正、聯繫羣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並有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員以及退休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吸納進調解員隊伍,建立起一支專職調解員與志願者相結合的調解隊伍。二是要將人民調解員的培訓作為一項制度常抓不懈。確立初任調解員的上崗培訓及調解員的年度在崗培訓制度。使調解員及時瞭解和掌握有關人民調解工作的新形勢、新要求、新經驗、新辦法,強化調解方法和技能訓練,不斷適應工作發展的需要。三是必須有針對性地組織培訓,減少培訓工作的盲目性和形式主義,增強培訓的實效性。同時,要建立人民調解激勵機制,對在人民調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典型要及時給予表彰、獎勵,激發他們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榮譽感和自豪感,努力在全社會營造人民調解工作光榮、化解矛盾糾紛有功的良好氛圍。

【第3篇】社會矛盾調解活動調研報告

承德市雙灤區陳柵子鄉位於雙灤區南部,距市中心20公里,交通十分便利,總面積88.1平方公里,全鄉下轄10個行政村,耕地面積7890畝,林地面積8XX畝,總人户13356人。近年來,隨着農村各項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經濟的快速發展,各種利益關係進一步自我調整,一些深層次的矛盾正日益顯露出來,關於農村各種問題的信訪不斷呈現出新的特點。如何化解農村信訪矛盾,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對促進農村持續發展、農民增收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有着十分重要意義。一、當前我鄉矛盾糾紛的現狀和特點

據統計,XX年全鄉共排查矛盾糾紛總數215件,調處民間糾紛總數195件,調解率100%,調處成功193件,成功率98.9%;2011年,全鄉人民調解組織共調處各類民間糾紛186件,已調解185件,調解率100%,調解成功率達99%,2011年全鄉人民調解組織共調處各類民間糾紛118件,已調解118件,調解率100%,調解成功率100%。近年來,我鄉的矛盾糾紛主要呈現出以下新的特點和趨勢:一是矛盾糾紛性質的多樣化、複雜化。因徵地拆遷、土地承包、農村宅基地、村務管理和黨幹羣關係等引發的矛盾糾紛不斷髮生,糾紛矛盾牽涉面廣、參與人多、調處難度大。矛盾糾紛不再是公民個人之間的矛盾,而是'兩人鬧糾紛、親戚朋友心連心';同時參與糾紛的不僅有工人、農民、學生、離退休幹部、個體户,還有黨員、轉業軍人等,許多羣體性糾紛是經濟利益與政治待遇相互交織、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相互滲透,有些還是跨行業、跨地區的,牽一髮而動全身,解決起來難度很大。二是矛盾糾紛參與人數的規模化。糾紛已不再是僅僅侷限於家庭內、鄰里間的打架扯皮,而是浸入了社會生活、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社會生活中的家庭婚姻、繼承、贍養、扶養糾紛,生產經營中的山林、土地、水利權屬糾紛,經濟生活中的債務、賠償糾紛,以及封建宗族活動引發的糾紛等等層出不窮。除此外,在接邊地區,企業與農村之間跨地區、跨行業、跨單位的矛盾糾紛也不斷髮生。不僅糾紛的類型明顯增多,而且發生數量也居高不下,事件發生的頻率也在加快,集體上訪的批次和人數也有逐年上升的趨勢,各級黨委政府不得不把大量的時間、精力和財力放在解決這些問題上。三是矛盾糾紛中信訪案件。在事前和事中有較為嚴密的組織領導,周密的行動計劃。有的羣體性事件背後有組織者操縱指使,有的組織者用金錢或物質拉攏刺激羣眾。四是糾紛當事人行為偏激化。主要表現在有的是直接利益的損害導致矛盾糾紛激化;有的是因糾紛矛盾久調未決,導致激化;也有是突發性的,為一兩句話爭吵而導致激化,激化的結果要麼是傷害,要麼是兇殺,造成人身財產巨大損失。

二、當前我鄉矛盾糾紛類型

(一)土地徵用和房屋拆遷等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這類糾紛在我鄉較普遍,主要發生在承唐高速公路工程建設、土地利用收儲、修建鄉村公路、新建企業等。如我鄉在承唐高速徵佔地、拆遷過程中都發生了很多的此類矛盾糾紛。一是村民對徵地補償費有意見,認為補償過低,不能彌補失地的損失,特別是貧困村的村民,土地被徵用後,失去了傳統上賴以生存的條件,對以後的生活擔憂,甚至個別村幹部把應當給村民的補償費截留。二是在集體土地補償費分配上,一些户口仍在本村的外嫁女得不到,產生不滿。三是村民土地被徵用後,對重新分配的土地有異議。

(二)土地、山林、農田耕地、宅基地使用權屬不清等引發的糾紛。這類糾紛一般由於原地界劃分時,沒有認真界定'四至',沒有做永久性界線標記或由於土地使用證、土地承包使用證、林權證不完善引發矛盾糾紛。(三)因農村二輪土地延包引發的信訪問題。主要問題有:一是'農嫁非'對象及其子女要求村保留她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享受村民待遇。二是少數村因人地矛盾突出,多數羣眾要求小調整,因工作不力等原因而引發上訪。三是極少數村及羣眾不顧大局,片面強調自身利益而引發上訪。(四)村務、財務及村幹部經濟、作風問題。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村中大小事務村幹部個人説了算,獨斷專行,不經村民會議研究通過。二是村幹部以權謀私、經濟不清,財務不公開,村民對村幹部的個人收入、村中財務收支有疑問。三是村幹部辦事不公,工作作風不正,故意為難村民,侵犯羣眾合法權益、打擊報復和自己作對的村民。

(五)農村宅基地糾紛問題。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內容:一是鄉、村及有關部門在安排宅基地、審批建房時把關不嚴,對實際情況不瞭解,只是按程序批辦手續,影響了相鄰關係,引發矛盾。二是對問題調處不力或不及時,致使問題久拖不決。三是部分村規劃不明確,宅基地權屬、面積模糊不清,村民之間有爭議。四是部分村民不按規劃要求審報建房。

(六)村委會換屆選舉與兩委工作問題。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在兩委換屆選舉中,有的村宗族、幫派關係複雜,相互爭權奪利,特別是一些較富裕的村,這種情況就更明顯,換屆工作中互相拆台,或在選舉過程中違法拉選票。選舉結束後沒有選上的一方就煽動羣眾上訪,反映村幹部各方面的問題,以達到迫使選上的一方下台的目的。選上的一方有時也上訪,反映老班子不交接公章、帳目等。二是有的村村支部與村委會工作不協調,互相爭權,特別是在村幹部工作安排、公章保管問題、村重大問題決定權上爭的比較激烈。(七)傳統型的糾紛。此類糾紛沒有太大變化,諸如房屋、鄰里、債務、婚姻家庭糾紛較普遍,往往舊的矛盾糾紛未解決新的問題又出現了。三、我鄉矛盾糾紛的成因

(一)矛盾糾紛調處的聯動協調機制僵化。一是職能部門不作為。目前,在我鄉農村的土地、山林、水利、耕地、拆遷建設、移民安置、勞資、債權債務、幹羣關係等糾紛,無一不是司法所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直接領導下參與調處,一些部門如國土、規劃、林業、農經等,由於存在認識偏差,樂於辦理審核、審批土地、規劃、村財務、林權等工作,一旦遇上糾紛便推給司法所,認為是天經地義的,鄉的人民調解中心形同虛設。據不完全統計,多數矛盾糾紛都是由司法所直接參與調處,事後還要跟蹤調解協議的履行,繁重的工作壓力,往往使只有一人的司法所心有餘而力不足,疲於應付。二是村兩委對人民調解工作不上位。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不細緻、不深入,流於形式。部分調委會和調解員習慣於坐等糾紛上門,未開展深入細緻的排查工作,只重表面,輕行動;重數字,輕成效,對突發性事件調處力度不大。三是責任機制不健全。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在很多方面都是依靠政策文件進行的,一些部門職能定位模糊,職責交叉,這給落實責任和加強考核工作帶來難度。少數行政部門注重行政執法,對矛盾糾紛的排查和調處工作不夠重視,行政調解制度在一些部門沒有得到充分實施,出現'有權部門製造矛盾,無權部門解決矛盾'的情況。一些地方的領導接訪制度沒有完全落實,考核機制、責任機制和獎懲機制還需強化。

(二)幹羣關係不和諧。一是村幹部方面的原因:(1)少數村幹部的思想素質較差,辦事不公道,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當作自己謀私利的工具。如在農户申請建房時卡、要,對村集體項目不公開招投標,從中謀利,在土地承包、村福利分配、處理村民一些糾紛時,不公正、不公平等。在農村信訪問題中,幾乎都存在村幹部為政不廉、辦事不公的問題,成為導致幹羣關係緊張的一個重要原因。(2)村幹部工作作風簡單粗暴,法制觀念淡薄,民主意識不強。一些村幹部在工作中,不講究工作方式方法,不善於做羣眾思想工作,對有牴觸情緒的羣眾,往往採取壓制的辦法,激化了幹羣矛盾。個別村幹部家長制作風嚴重,個人説了算,給班子內部不團結留下隱患。(3)村級財務管理混亂、不規範,不公開或雖公開但流於形式,缺乏有效的監督,羣眾對幹部在財務上的收支產生懷疑和猜測心理,導致幹羣之間互不信任、產生隔閡。(4)一些村幹部自身素質較低,不注意自己的形象,生活作風不檢點等,難以發揮幹部的表率作用。二是幹部管理方面原因:(1)個別領導縱容維護村幹部,處理一些問題時,偏聽偏信村幹部的意見,不願到羣眾中進行認真的調查研究,傾聽羣眾呼聲,瞭解羣眾的意願,不能站在公正的立場上處理問題,甚至怕得罪村幹部,以後的工作不好開展,以致在一些問題上無原則地遷就,不到萬不得已不處理,對村幹部的教育監督和管理過於寬鬆。極個別幹部甚至與村幹部存在共同利益關係,對羣眾反映的問題拖、壓,使黨委、政府在羣眾中的威信下降,誘使一些村的幹羣關係進一步惡化。(5)在村主要幹部任用、村級班子工作搭配上把關不嚴,認識上存在誤區,將一些看上去有魄力,但思想道德素質不太好的人選進村領導班子,想以此來保證工作能順利開展。但這類人在處理問題時往往不是'以德服人',而是'以力壓人',極易和羣眾形成對立,使羣眾產生逆反心理。一旦羣眾的承受力超過一定限度,不滿情緒就會爆發。三是羣眾方面的原因:(1)對農村的思想宣傳工作不到位,部分村民集體主義觀念變的淡漠,農村集體的凝聚力、號召力有所下降,客觀上給農村幹羣關係帶來了不利影響。(2)部分羣眾對村幹部的要求過高,考慮問題不夠客觀,往往以個人、小團體或宗族的利益出發要求幹部怎麼做,一旦達不到自己的願望,就產生不滿。同時,明辨是非的能力差,容易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3)關心集體的意識不夠強,對村幹部的一些錯誤做法不願、不敢指出,缺乏同不良現象作鬥爭的習慣和勇氣,助長了一些素質差的村幹部的違法亂紀。

(三)基層組織建設存在問題。一是班子內部存在矛盾。主要表現為:(1)部分村在黨員發展上把關不嚴。村支部書記為了鞏固自己的權位,只把自己的親屬拉人黨內,不發展其他村民人黨。導致羣眾對黨支部的不信任。(2)部分村兩委工作關係不順,相關制度不完善、不規範或制度落實不到位,造成村支部書記和村主任互相爭權,拉幫結派,唆使派性中人互相告狀,致使村兩委班子渙散。二是村黨支部慣於包攬村裏大小事務,對村委會依法行使職權不支持、怕失權。三是村委會不尊重黨支部的核心地位,以為自己是全體村民選出來的,可以脱離村支部開展工作。個別別有用心的人為了自身或宗族、幫派利益,從中煽動挑撥村兩委幹部之間關係,製造矛盾。(四)用法律維護自己得合法權益意識不強。經過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多數羣眾對法律有了一定的瞭解,但對法治的精神實質缺乏理解。有的羣眾在現實中經常曲解法律,不僅強調對自己有利的一面,也想更多地佔有和處分他人的利益。遇到矛盾糾紛,不能坐下來,心平氣和地商量解決辦法,而是鑽牛角尖,把法律和政策往自己有利的方面隨意解釋,以此向對方漫天要價,提出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結果雙方都不肯相讓,導致矛盾糾紛升級。(五)組織網絡仍不盡完善,人員素質還有待提高。雖然我鄉各級調解組織得到了鞏固和加強,但調解組織的設置仍不能適應人民內部矛盾日益增長的新形勢,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還有待於提高,不能及時有效地滿足羣眾就近、就地解決糾紛的需要。一是思想認識不夠。有些鄉、村幹部認為出現刑事案件,有公安機關抓捕,矛盾糾紛有法院審判,人民調委會可有可無。甚至認為維護社會穩定就是'重拳打擊'和'嚴打',忽視'防範'和'治本',對人民內部矛盾的規律性、長期性、複雜性、危害性缺乏科學認識;同時日常工作中只重視經濟建設,忽略精神文明建設,一手軟,一手硬,思想政治工作薄弱,致使一部分人道德滑坡、私慾膨脹、唯利是圖,成為引發各種矛盾糾紛思想根源。二在調解工作中主要是依託司法所建立的鄉鎮調處中心,由於司法所編制人員落實不到位,基礎設施建設薄弱等影響了司法所工作的開展。目前,我鄉基層司法所只有1人,由於缺員較多,已嚴重製約了鄉調處中心作用的有效發揮。三是調解員文化素質普遍偏低,業務水平不高。由於調解隊伍准入制對其從事調解工作的文化水平、法律知識、工作經歷等沒有過多的要求,從而使調解員普遍文化素質偏低,我鄉98名人民調解員中,高中文化程度僅有20名,多數以下是國中以下文化程度,面對複雜、疑難、大型的糾紛往往顯得力不從心。四是調解工作經費無保障,影響着人民調解工作的進一步開展。根據有關規定,調解不能收費,其工作經費和調解員的補貼經費由財政解決,但實際中,由於鄉財政困難,村委會本身的工作經費都沒有保障,根本無法保證人民調解工作的運轉經費,人民調解員的工作往往是義務性的。長期以來,廣大調解員沒有固定收入、補貼報酬落實不到位,調委會沒有專門工作經費,廣大人民調解員一直都是靠社會責任感和職業榮譽感來調動工作積極性。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偌大一個'第一道防線'光靠奉獻精神來支撐是不會穩固和持久的,這也嚴重影響了人民調解員工作穩定性、積極性和主動性的發揮。

四、對策與建議

(一)強化責任意識,加強組織領導,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加強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事關人民羣眾的切身利益,事關黨羣關係、幹羣關係。黨委、政府應從實踐'xxxx'重要思想,構建和諧社會,建設'平安鄉村'的高度,把維護社會穩定、化解社會矛盾的工作真正擺上重要位置。黨委、政府各部門,社會各方面,對創建和諧社會,建設'平安鄉村',都有義不容辭的責任,特別是參與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處工作的各部門,更應強化責任意識,切實履行調解職能,主動協調、密切配合,真正形成各負其責、多方聯動、齊抓共管的合力。對於社會矛盾糾紛調處,特別是常規的矛盾、重點突出矛盾、越級上訪和羣體性事件的調處,要明確責任分工,改進工作方法,加強上下配合。首先,要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明確責任。矛盾糾紛發生地和主管部門要按照'預防為主、教育疏導、依法辦理、防止激化'的原則做好排查、預警、預防和疏導、化解工作,不能將矛盾上交、推卸責任。其次,上下要密切配合,改進工作方法。各級要建立健全反應靈敏的預警機制和羣體性事件處置預案,發生越級羣體性事件時,及時啟動預案,開展教育疏導工作;接訪部門要主動與矛盾發生地聯繫,上下配合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儘可能減少上下説法不一致,造成羣眾誤解,增加工作難度,影響黨羣關係;第三,要強化部門責任制和分級負責制,進一步細化職責分工,將責任分解落實到各地、各有關部門。強化監督指導、考核獎懲,推動各相關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做好本部門主管範圍的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對具體交辦事項要提出調處工作要求,規定調處時限,實行調處責任查究制,確保調處責任落到實處。

(二)強化基層和基礎建設,充分發揮好人民調解作用。一是要把相關司法、行政部門的調解資源整合起來。對於事關羣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和羣體性事件,可通過聯席會議會辦、交辦、督辦的辦法,上下之間、部門之間整體聯動,依法處理。(1)排查工作。鄉級由信訪聯席會議牽頭,對矛盾糾紛進行實時動態排查,實現對矛盾糾紛的動態監控。(2)接待受理。在'一站式'接待窗口,對羣眾要求調處和排查出來的社會矛盾糾紛,進行統一登記。(3)分流指派。對受理或者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根據其性質、類別,進行彙總梳理或直接調處,或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分流指派到相關部門和單位。(4)綜合協調。對涉及多個部門和單位的矛盾糾紛,由受理部門協調相關部門進行聯合調處。(5)檢查督辦。定期通報分流指派後的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進度和調處結果,加強工作指導和督促檢查。根據督查結果,向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獎懲建議。(6)銜接處置。以鄉信訪聯席會議為平台,不斷強化社會聯動調處,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結合起來,拓展對接範圍,完善銜接機制,加大調處力度,不斷增強'大調解'的功能與實效。二是要把基層工作網絡和信息網絡健全起來。通過人民調解網絡向村、組、企事業單位的延伸,進一步拓展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覆蓋面,做到哪裏有人羣,哪裏就有調解組織;哪裏有糾紛,哪裏就有調解員。對基層調解員、調解小組長、信息員要儘可能給予必要的物質獎勵或適當的經濟補償,以調動其參與調解工作的積極性。三是要加強調解隊伍建設。組織部門儘可能將善於做羣眾工作,熱心調解事業,又有業務專長的幹部充實到調委會工作崗位上。五是加強基層調委會規範化建設,各級調解組織要配備辦公室或調解室,做到'六有',即有辦公室或調解室、有牌子、有印章、有調解工作基礎台帳,有調解例會和調解記錄,有糾紛登記薄。六是抓好經費保障。要不斷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保障機制,抓好'中辦、國辦聯合轉發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的落實,建議通過立法,將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經費列入政府的財政預算,同時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承擔本級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獎勵經費。此外,還可以發動社會力量,倡導社會各界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捐資,也可以設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基金等,為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健康發展提供物質保障。七是建立學習培訓機制。要採取多種形式,利用多種渠道,加強對基層司法調解人員的培訓,堅持每年一度的人民調解員培訓學習制度,編寫、徵訂發放調解培訓資料、教材,不拘泥於以會代訓簡單粗放的培訓方式,採取活動多變的手段,切實提高調解人員的法律素質和業務水平。

(三)建章立制,及時排查、調處各種矛盾糾紛。一是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例會制度,實行每月組織召開一次工作例會,例會的內容為對前一個月的治安狀況、糾紛調處、法制宣傳、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等情況進行總結,對近期可能出現的各種不安定因素進行分析排查,研究重大疑難糾紛案件的調處方案以及對調解人員進行培訓,同時佈置下個月的有關工作。二是建立預防機制。堅持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放在預防上,建立信息、排查、回訪等預防機制,變事後處理為事前化解,變被動調處為主動預防。工作中,各級調解組織要深入羣眾調查研究,及時掌握矛盾糾紛發生情況、特點和規律,積極預測,超前防範,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做到預防與化解糾紛相結合,同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組織法院法官和人民調解員在羣眾家門口現場辦案,依法調解,以案釋法,以案普法,發揮調解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起到預防作用。三是實行包案調處機制,將每起糾紛具體落實到每個調委會和調解員身上,做到'四定'、'三包',即定牽頭領導、定責任單位、定責任人、定辦結時限,包調處、包跟蹤、包反饋。四是建立報告制度,各級調解組織要將本部門本單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糾紛特點、動向和規律每月向上一級調解組織報告一次,把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主動權。

(四)普法宣傳,提高農民的法律素質。農村人員具有量大、面廣、流動性強等特點,要採取融教育、管理、服務為一體的綜合措施。可以解決農村普法教育難的問題。廣泛開展以'法律八進'為主題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要在全社會進行以'學法律、講權利、講義務、講責任'為主題的法制宣傳教育,使法律真正走進農村,走進組户,走進每人讓廣大幹部羣眾真正懂得,不僅要講權利,維護合法權益;也要講義務,承擔法律責任。

(五)大力推進'四議兩公開一監督工作法,進一步加強農村民主法制建設,實現依法治村。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認真總結'民主法治示範村'創建活動的經驗,大力實施'四議兩公開一監督'制度,一是要努力推進民主決策,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村集體的重要事項都事先提請全體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按大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對未經全體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多數同意的重大決策,不能隨意實施,決不能搞個人説了算。二是切實搞好村務財務公開。村裏的重大事項和財務收支問題,要及時準確的向村民公開,增強透明度。鄉政府要支持幫助村民監督組織發揮作用,加強對村財務工作的監督檢查。三是把農村的各項事務納入依法管理的軌道,不斷提高農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四是要完善兩教人員的管理幫教和重點防控協調工作,防止重新違法犯罪,為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創造一個良好的治安環境。四是加強對村幹部的思想教育。第一要加強對村幹部、特別是黨員幹部的黨性教育,教育引導他們正確認識自己手中的權力,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不辜負黨和人民對自己的信任,真心實意的為羣眾辦實事辦好事,急羣眾所急,解羣眾所難,不斷增強在羣眾中的影響力。第二要轉變村幹部的工作作風。倡導求真務實、講究民主的工作作風,處理問題時採取與羣眾平等的態度、協商的方式,及時公正辦理。村中事務多聽羣眾意見,尊重大多數人的願望,提高做羣眾思想工作的能力。平時做到嚴於律已、寬於待人,要求羣眾做到的,自己帶頭做到,為村民起到表率作用。

(七)進一步抓好重大矛盾糾紛的調處工作。重大矛盾糾紛,特別是羣體性事件,雖然數量較少,但社會影響大、調解難度高,牽涉黨政領導精力也較多,是調解工作的重點。要從事前、事中、事後三個方面,全面提高對重大矛盾糾紛的管控和駕馭能力。事前,針對拆遷安置、企業佔地、土地承包等不同領域,分門別類,制定應急預案。預案要根據羣體性事件的規模,聚集地點的不同,明確部門和領導責任。要細化工作流程,加強實戰演練,確保一旦發生羣體性事件,能夠快速反應、應對有序。事中,發生羣體性事件後,黨委、政府分管領導、相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應急預案要求,迅速趕赴現場,認真履行職責。參與處置的部門和人員要加強協調,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處置工作。對事態發展嚴重,形成違法犯罪活動的,要迅速採取措施,依法果斷處置。事後,處置工作結束後,要認真做好善後工作,特別是對承諾的問題要及時兑現,防止反覆。對造成羣體性事件的相關部門和人員,要嚴格追究責任,並以一定形式向社會公開。

(八)標本兼治,努力從源頭上減少和控制矛盾糾紛的發生。控制社會矛盾糾紛的突發事件和羣訪、集體訪事件的發生,必須從源頭抓起,儘可能減少因決策、政策不完善和行政行為不規範產生的矛盾糾紛。一是進一步加強社會矛盾糾紛的信息體系建設。化解矛盾糾紛,關鍵在早,關鍵在小,必須高度重視和加強矛盾糾紛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處置工作。首先,健全信息網絡。以各級、各類調解組織為基礎,建立鄉、村、組、中心户三級四層矛盾糾紛信息網絡。廣泛發展矛盾糾紛信息員,尤其在拆遷徵佔地、各業承包、農村宅基地等糾紛易發領域,設立耳目,發展內線,努力獲取預警性、內幕性糾紛信息。各類調解組織在收集信息的同時,要進行分析評估,從宏觀層面,開展總體分析、分類分析、隱患分析、個案分析和深度分析,關注民生熱點,跟蹤隱患焦點,把握矛盾重點,準確預測發展趨勢,提出預警性建議。在此基礎上,按照糾紛的普遍性、特殊性、潛在性、初發性、專業性、嚴重性、突發性進行分類,及時上報黨委、政府,反饋相關部門,提前做好防範措施,實現矛盾糾紛的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和早化解。二是黨政領導要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牢固確立'發展是政績、穩定也是政績'的意識,統籌安排好本地的經濟社會發展。用發展保穩定,以穩定促發展。要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充分考慮羣眾的切身利益,最大可能地保護羣眾利益,真正做到羣眾利益無小事,努力為民辦實事,幫助羣眾解難事。三是要規範行政行為。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行政,轉變工作作風,講究工作方法,涉及羣眾切身利益的行政行為,不僅要強調總體利益,也要保護當事羣眾的合法權益。在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要做好政策法規的宣傳和解惑釋疑工作,提高行政行為透明度,讓羣眾瞭解、熟悉有關政策法規,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矛盾。三是要強化公務人員的法治意識和責任意識。公務人員要公道辦事,公正執法,實行嚴格的崗位責任制,對公務人員違法行政或履職行為不當而引發的矛盾要實行責任追究制度。(齊君武)

【第4篇】少數民族人民調解工作狀況調研報告

少數民族人民調解工作狀況調研報告

一、基本情況

_____鄉毗鄰_____鎮,轄14個村委會,總面積 233平方公里,總人口 40309 萬人,有鄉調委會1個,村調委會14個、有調解小組 152個,調解主任15人,糾紛信息員153 人,聘請人大、政協委員為兼職調解員62人。自20xx年以來,共舉辦調解員培訓5 次,到村調委會現場指導60多次。共調處糾紛362件,成功調處351件,調處率達100%,調處成功率達95%以上。

二、主要做法和主要成效

(一)提高思想認識,健全人民調解工作機制

人民調解工作是化解矛盾糾紛的第一道防線。因此,_____鄉黨委、政府一直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工作,在工作中努力做到了“五個到位”:

一是領導到位。多年來,_____鄉始終把人民調解工作擺上全鄉的重要議事日程,將其作為保障和促進全鄉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性、戰略性、基礎性的工作來抓,為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調整充實了以黨委書記為組長,鄉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部門領導、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村委會主任為成員共37人組成的普法依法治理領導小組和以黨委書記為主任、分管領導為副主任共36人組成的鄉人民調解委員會人員,各村委會也相繼調整充實了人民調解委員會人員,建立健全了鄉、村、組三級調解網絡。為進一步加強對全鄉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經常召開普法依法治理領導小組和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工作會議,對普法依法治理和人民調解工作進行研究、分析、部署和檢查總結。由此,在全鄉作到了機構長抓常設、隊伍常在、工作常抓,形成了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重點抓、各村委會、各鄉直單位具體抓,層層有組織、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人民調解工作格局,為人民調解工作奠定了堅實的組織基礎。

二是認識到位。做好人民調解工作,對於及時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因此,我們通過組織調解人員進行業務培訓、現場進行業務指導等形式,教育和引導鄉、村、組幹部,特別是人民調解員要深刻認識搞好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樹立崇高的事業心和責任感,不斷努力、踏實工作,積極參與各種糾紛的處理和化解,最大限度地解決矛盾,調處糾紛,維護穩定。

三是指導到位。近年來,_____鄉從提高人民調解隊伍業務素質入手,不斷加大了對調解人員的業務指導。成立了由分管領導、司法所所長、法律服務所主任和部分業務精通、調解經驗豐富的司法行政幹警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參加的業務指導小組,定期組織村組幹部和調解人員進行調解業務培訓,每季度進行調解工作檢查督促,總結調解經驗,實行分類指導,幫助調解人員合情、合理、合法進行調解。

四是措施到位。20xx年至今,_____鄉相繼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以確保人民調解工作切實落到實處。如在選配調解主任時,要求把政治堅定、作風過硬,國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水平的優秀青年選為專職調解主任,調解主任要求人員要相對固定;我鄉強化調解主任管理制度,分別制定出台了《_____鄉調解員、治保員管理辦法》和《_____鄉調解員、治保員管理辦法》,由鄉“創安”辦對調解員、治保員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對考核不稱職的調解員予以辭退,使人民調解工作逐步邁入規範化管理軌道。

五是監督到位。_____鄉在人民調解工作中自覺、積極、主動爭取和接受鄉人大、政協及有關部門的監督,除定期不定期向人大報告工作外,鄉人大經常組織人大代表對人民調解工作進行調研、監督和檢查,每年區政法委、區司法局都組織人員到我鄉對法治村建設和人民調解工作進行檢查和調研,各調研檢查組對取得的成績給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鄉“創安”辦每年組織司法所、派出所等單位工作人員對各村調委會工作進行檢查考核,對工作優秀的調委會和個人進行獎勵,對工作流於形式、敷衍塞責的調委會和個人在全鄉進行通報,同時嚴肅追究村主要領導的責任,增強各調委會抓好調解工作的責任感和事業心。同時,為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監督,今年又聘請了58位鄉人大代表和 4位區政協委員為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兼職調解員,參與人民調解工作,為我鄉順利開展人民調解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制理論和組織保障,保證了我鄉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實施。

六是經費到位。強化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確保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為了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充分調動村調解主任的工作積極性,_____鄉在鄉財政比較困難的情況下,將村調解主任的工資列入了鄉財政預算,村調解主任工資做到按月發放,實現了每個村的調解主任每月不低於300元的工資報酬。此外,鄉里撥出專項經費30000餘元,改善了村級調委會的辦公條件,真正把調處室建設成了“庭室”調處室,真正作到了“五有”“四落實”。加大對司法所、法律服務所的投入力度,在司法所建蓋辦公用房的基礎上,鄉黨委、政府無償劃撥建設用地442.205平方米,政府還將支持建設資金60000元,目前正在建設中。

(二)強化工作措施,促進人 民調解工作健康發展

在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基礎上,_____鄉不斷加大了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力度,先後建立了聯繫制度、培訓制度、矛盾排查和信息反饋制度、疑難糾紛討論等制度,有效地推動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

一是建立聯繫制度。司法所和法律服務所的7位工作人員分別聯繫兩個調委會,規定每名聯繫人員每月到所聯繫的調委會開展工作不得少於1次,在指導業務工作的同時,積極開展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有效促進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

二是建立了培訓制度。為提高調解員、村“兩委”幹部的法律素質和業務水平,我鄉堅持每年組織調解員和村“兩委”幹部進行法制和業務培訓2次,由區司法局、司法所、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對他們進行培訓,使他們掌握調解工作的方法、技巧和途徑,由調解主任再對調解小組人員進行培訓,從而形成了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組織網絡。

三是建立了矛盾糾紛排查和信息反饋制度。將各村調解小組明確為兼職糾紛信息員,對有矛盾激化苗頭或其他糾紛情況,由信息員及時處理並向相關部門報告。

四是建立了疑難糾紛討論制度。在處理疑難糾紛,信訪案件時都要召開專題研究會,制定出切實可行的處理意見和處理方案按步驟進行調解。同時,我鄉每年對轄區內的矛盾糾紛都要開展集中排查與調處工作。通過我鄉的不懈努力,大多數糾紛被及時地化解在了萌芽狀態,從而確保了全鄉社會的穩定

(三)調解普法兩結合,標本兼治見效果

通過工作實踐,我鄉深刻地體會到,領導重視是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前提,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組織機構是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保證,加強調解隊伍培訓,提高業務能力,是搞好人民調解工作的基礎,做好民間糾紛調解,及時化解人民內部矛盾,是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關鍵,但更深刻地認識到:調處已發生的矛盾和糾紛,調解工作只是治“標”,更重要的是治“本”工作,則要通過抓好公民的普法學習教育來提高公民學法、知法、用法、守法的自覺性,從而更加有效地避免或減少人民內部矛盾和糾紛的發生,因此,我鄉在開展好人民調解工作的同時,積極開展了普法教育工作:

一是從司法所、派出所幹警聘請了法制副校長,常年堅持到學校作法律知識講座,以案釋法,利用中國小生身邊的案例解釋法律,紮實開展“小手拉大手”活動,讓學生帶法回家向家長宣傳,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是利用多種形式進行法制宣傳。在每年法制宣傳月活動中,都由分管政法的鄉黨委副書記領頭,由司法所具體負責,成立活動領導小組,橫掛大幅橫額,張貼標語,開展法律諮詢,發放宣傳單、利用牆報、版板、廣播等形式,大力宣傳與羣眾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特別是宣傳土地承包法、婚姻法、交通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效提高了公民遵紀守法、依法辦事和誠信待人的意識,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農村矛盾糾紛、勞資糾紛的發生和羣眾集體上訪,有效地維護了我鄉的社會穩定,促進了經濟和社會各項工作的協調發展。

(四)把握有利時機,及時化解矛盾

人民調解工作是一項艱苦細緻的工作,為將“調防結合,以防為主”工作方針落到實處,我鄉堅持每季度組織各村調解工作領導召開一次會議,及時做好各時期農村矛盾糾紛的排查工作,對排查出的糾紛苗頭,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化解。對排查出或已發生的糾紛案情複雜且涉及人數較多的,及時介入調解糾紛,使大量的糾紛化解在了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有力的維護了社會穩定,切止去年,民間糾紛明顯減少,社會治安明顯好轉,深受上級部門和羣眾的好評,為此,20xx年新光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被評為全省優秀人民調解委員會,20xx年被評為全市“創安”工作先進集體。在調處矛盾糾紛時,我們做到了以下幾點 :

一是將調查瞭解、做糾紛當事人的思想工作貫穿於調解始終。在具體糾紛的處理上,注重將調查瞭解、做糾紛當事人的思想工作貫穿於調解的全過程和各個調解階段,在調解糾紛前,要求調解員作好現場調查,廣泛聽取當地羣眾的意見,靠前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避免矛盾激化等工作,適時組織調解,調解結束後,要作好回訪工作,進一步做好糾紛當事人的思想工作,促進雙方當事人和諧相處。

二是在調解過程中用好了“四心”。即對當事人“説服教育要耐心,觀察糾紛發展動態要細心,排憂解難要誠心,評説非要公心”。

三是充分利用“三情”做調解工作。注重利用親情、友情及人情,真正體現“以法服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工作思路,通過聘請駐地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調解外,還要聘請知名人士作為人民陪調員,充分發揮他們在當地德高望重的優勢參與調解,使家庭、鄰里糾紛通過以上途徑得到調解處理。

四是充分利用村幹部、基層調解人員和廣大人民羣眾瞭解案情,樂於調和的有利因素以及節省當事人時間、節約車旅費為出發點,到糾紛地就地進行調解,調動了羣眾的積極性,配合調委會搞好調解工作。

五是運用“調解十一法”,提高了調解成功率。近年來,在具體調解中,經過不斷探索,系統地總結出九種行之有效的調解方法,即思想教育、趁熱打鐵、聯合調處、典型調解、情法交融、褒揚激勵、析錯、冷處理、單獨談話、喚起舊情、輿論監督等十一種調解法,在具體糾紛中,我鄉注重在充分調查的基礎上,針對不同糾紛的實際及當事人的特點,綜合運用“十一種調解方法”有針對性地開展調解,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使全鄉糾紛調解成功率達到了95%以上,有力的維護了社會的穩定。

總之,我鄉的人民調解工作在區委、區政府的領導下,在人大、政協的監督下,切實做到了“四有四突破”、“四管四強化”、“五抓五到位”,“四有”是有機構、有制度、有措施、有經費。“四突破”是從源頭上化解矛盾糾紛有突破,從建立“庭式”調處室上有突破,從創新機制上有突破,從解決調解員工資上有突破。業務管理方面真正做到了“四管四強化”,真抓實管,強化領導;齊抓共管,強化調處;自防自管,強化培訓;羣防羣管,強化教育。工作中做到了“五抓五到位”,抓教育宣傳到位,抓協調服務到位,抓機制管理到位,抓調處責任到位,抓督察落實到位,真正做到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夯實基礎、完善機制、加強管理、暢通渠道、上下聯動、形成合力”,為維護社會穩定、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的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三、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在新形勢下,我們清醒的認識到依法治國方略的實現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必須充分認識人民調解工作的長期性和艱鉅性,回顧近幾年的人民調解工作,我鄉的人民調解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得到了市、區有關部門的充分肯定,同樣也存在着不足,主要表現在:

一是調解員整體文化素質偏低,法律知識、業務知識有待於進一步提高。

二是人民調解工作發展不平衡,部分單位領導沒有從根本上重視人民調解工作,在工作中還存在着流於形式的現象。

三是經費不足,難以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的需要。我鄉雖然已經將調解員工資列入財政預算,但從建立人民調解工作的“大調解”格局的實際來看,辦公經費明顯不足,難於開展多方位的調解工作和法制宣傳活動。

四、今後的工作打算

在今後的工作中,我們將按照市、區及有關部門的要求,堅持以法治村和新農村建設為契機,以司法所、創安辦、法律服務所、派出所、各調委會為陣地,以壯大調解隊伍,強化業務培訓、健全完善制度、改善辦公條件、強化工作措施為突破口,認真落實完成人民調解各項工作任務。以抓好人民調解工作為手段來促進全鄉社會的穩定,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制度,聯合互動。為使人民調解工作做到上下之間、部門之間協商運作、工作互動,我們將進一步討論制定《人民調解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工作目標責任制度》等,通過制度規範運作,使部門工作與人民調解工作做到有機結合。

(二)明確任務、落實責任。人民調解工作聯席會議要每季度召開一次,主要任務是互相交流工作體會,總結經驗教訓,安排指導工作。建立聯繫制度,聯繫人要經常深入調委會,面對面的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提高調解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在具體工作運行中,分別由黨政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重點抓、各村委會、各鄉直單位具體抓,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從而實現依法行政工作和人民調解工作得到有序開展。

(三)強化培訓、抓好隊伍,進一步提高人民調解員素質。人民調解工作面臨一個最大的問題是人民調解隊伍整體素質不高,就目前來看,許多人民調解員的文化素質較低,法律文書製作不夠規範,掌握法律法規和政策水平偏低,還不能很好的運用法律法規和政策控制人民調解工作,調處工作業務技能不高,調解工作不能得心應手。所以,培養造就一支懂法律、懂政策,掌握調解工作程序和技能,並熱愛人民調解工作高素質的人民調解員隊伍,是擺在各級司法行政機關一項艱鉅而緊迫的任務,為此,我鄉將開展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把好入口關、選配好人員

人民調解員工作相對艱苦,人員不穩定、待遇偏低、工作環境較差,這就給用人帶來了諸多不利因素,所以我鄉嚴把用人關,在選人問題上,必須站在對黨和人民負責的高度去把好關口,本着廣攬賢才的精神,從規範管理,服務社會的大局出發,把那些有一定科學文化知識、有一定法律法規知識和政策水平、掌握一定的調解程序技能,並且熱愛調解工作的人選任到調解員隊伍中來。村、組的調解人員要由過去的資歷威望型向素質業務型轉變,條件允許的地方可選聘一些德高望重的離退休老警察、老司法、老法官、老檢察官到人民調解隊伍中來;也可選聘一些懂法律專業的老教師或畢業學生到人民調解委員會做兼職調解員,以此加強充實我們的調解員隊伍。

2、強化業務培訓、不斷提高調解員素質

強化業務培訓工作對人民調解隊伍建設顯得尤為重要,我鄉將加大力度開展培訓工作,培訓工作做到有組織、有計劃,力求做到內容有針對性,方法多樣性,並且做到集中培訓與鼓勵自學相結合,辦班培訓與以會代訓相結,;政策法律法規知識培訓與文化知識培訓相結合,專業知識培訓與社會實踐相結合。培訓之後要進行必要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專業技能考試考核,合格者頒發證書持證上崗,以此來提高人民調解的素質。

3、嚴格自律、強化監督

人民調解組織是一個社會性、自律性、羣眾性的組織,擔負着調解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職責,這就決定了它不是一個鬆散的民間組織,應是一個組織嚴密、嚴格自律、奉獻社會,誠信為民的羣眾性組織,在今後的工作中,我們將嚴格進行管理,強化監督:

一是嚴格管理。為避免發展的盲目性、隨意性,我鄉將從政治上、業務上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管理和指導,幫助建章立制,解決實際困難,協調好各方面關係,防止出現工作上的偏差,除了加強業務管理外,還要加強對人、財、物的管理,嚴格執行管理制度,責任落實到人。

二是強化監督和責任追究。我鄉將進一步建立和實行首問責任制、首辦責任制、服務承諾制、責任追究制。為了強化監督,我們在今年聘請了58位人大代表和4位政協委員作為義務調解員,除參加調解工作外,還對人民調解工作進行監督,對羣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及時進行報告,對不重視、沒有及時給羣眾滿意答覆的責任人,根據責任追究制度予以處罰。

(四)政策扶持、保障經費,使人民調解持續健康發展。

穩定的社會治安環境,良好的寬鬆氛圍,是發展經濟的重要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已經建立並完善了各項工作制度,積累了比較豐富的實踐經驗,但就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進程、經費保障和人員落實等方面仍然比較滯後,所以,我鄉將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和指導,認真研究解決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為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和改革發展創造有利條件,關心人民調解員的疾苦,從政策措施、人力、物力和財力上給與支持,積極協調解決他們工作中的困難,大力表彰人民調解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對工作突出的將及時給予獎勵和宣傳,激發他們的榮譽感和自豪感,從而使人民調解持續健康發展。

人民調解工作是一項長期而艱鉅的系統工程,我們將按照省、市、區的要求,進一步解放思想,開拓創新,加強領導,狠抓落實,使人民調解工作再上新的台階,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的發展營造和諧穩定的法治環境,為推進_____各民族的團結打下了基礎。

【第5篇】家庭糾紛調解的調研報告

婚姻是組成家庭的前提,家庭源於婚姻,而家庭是社會的細胞,社會的和諧穩定離不開家庭的和諧穩定。近年來,____區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受理多起涉及婚姻家庭的矛盾糾紛,及時化解了一些家庭婚姻矛盾糾紛,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發揮了一定的作用。本文在對____區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受理的婚姻家庭矛盾糾紛進行的調查統計基礎上,對當前的造成婚姻家庭矛盾糾紛的原因進行了分析。

____年度,____區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共受理各類矛盾糾紛3849件,其中婚姻家庭糾紛282件,佔總數的7.32%;在調解的282件婚姻家庭糾紛中,調解和好的256件,佔受理的90.8%。調解離婚26件,佔區婚姻登記機關離婚登記1109件的2.34%。2022年1—5月份,____區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共受理各類矛盾糾紛1366件,其中婚姻家庭糾紛233件,佔總數的17%;在調解的233件婚姻家庭糾紛中,調解和好221件,佔94.8%。調解離婚12件,佔區婚姻登記機關離婚登記658件的1.82%。(説明:兩組數據反映的是不同的角度,這裏列出主要是反映人民調解工作在化解大量矛盾糾紛中涉及婚姻家庭矛盾糾紛的比率。)

按受理的婚姻家庭糾紛當事人年齡段劃分,“80後”、“70後”、“60後”和其他年齡段的比例分別為38.2%、29.6%、25.9%和6.3%。由此看出,“80後”的家庭矛盾糾紛比例高於“70後”,而“70後”的家庭矛盾糾紛高於“60後”和他年齡段。雖説“清官難斷家務事”,人民調解員以促進當事人家庭和諧,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為基本原則,動用當事人的用親朋好友、基層組織等一切可借用的社會力量,使盡法律詮釋、情緒調理、多方斡旋等各種調處招數,化解了一個又一個家庭矛盾糾紛。但在有些情形下,仍然難以湊效。維護婚姻家庭關係的穩定是司法的基本價值取向,但解除名存實亡的婚姻、無愛無緣的婚姻同樣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體現司法人文關懷的基本要求。

社會生活的多樣性決定了家庭婚姻生活糾紛的多樣性。其成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種類型:

1、經濟收入困難型。俗話説“貧賤夫妻百事哀”,家庭經濟收入過低勢必會影響家庭生活,就會激發各種矛盾糾紛。一些夫妻建立家庭後,因為家庭收入有限,財富積累少,尤其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失業或沒有穩定的職業,造成家庭經濟十分拮据。雙方往往會因一點點家務瑣事而引發矛盾,感情面臨一些傷害和考驗,同甘共苦十分困難。在這種情況下,互相責備和埋怨。如梅山有一對小夫妻,女方是外地人,工作不穩定,全年收入不足萬元。而丈夫工作雖然穩定,但收入也只能維持家庭基本開支。於是夫妻倆經常為錢的事而吵架,丈夫因不堪家庭重重矛盾壓力選擇了躲在外面不回家,6個多月不見女方和孩子。這樣的夫妻關係已經是名存實亡,難以維繫。調委會歷時3個多月做思想工作和調處,最終離了婚,維護了女性的合法權益。

2、即興組合家庭型。夫妻間婚前交往時間較短,瞭解不深,匆忙組合家庭,即感情基礎不夠牢固。在這類糾紛中,多數是曾經離異後再組成家庭的,成為“柴米夫妻”,湊合着過日子。雙方往往偶因家務瑣事一觸即發鬧矛盾,説狠話時不考慮對方感受,於是,相互較勁,一時衝動,夫妻關係就亮起了紅燈,導致再婚後的感情又破裂了,不再眷戀於對方,把再婚當成了兒戲一搬。

3、性格差異多疑型。夫妻雙方性格差異較大,如外向型與內向型的差異,節儉型與奢侈型的差異等等。他們在處理家庭事務的方式方法上往往有很大分歧,經常為家務瑣事發生衝突,矛盾日積月累,形成積怨,難以調和,最終走向離婚。有一對小夫妻,妻子是體育老師,比較活潑,也注重儀表,而丈夫比較內向,是一家公司的職員。他看到妻子平時穿着時尚,心裏總是不踏實,於是疑心重重,長期疑心妻子有問題。經過三次調解做工作,打消了丈夫的疑慮,化解了家庭糾紛。

4、紅杏出牆尋刺激型。經濟拮据會導致家庭解體,家庭特別富裕同樣導致夫妻矛盾上升。俗話説:“保暖思淫慾”。有些人,尤其是男同志,在家庭富有後,不念夫妻恩愛和已有的家庭幸福,在外尋求與異性精神刺激,一旦敗露,夫妻之間鬧離婚、分財產就在所難免了。家住雨花街道有一對年過7七旬老夫妻,牽手過了一輩子,老漢退休在家無事就到廣場上去跳舞休閒,遇到一位50來歲女舞友,兩人從此就好上了將近4個月,搞得兩家人大打出手。老太對調解員説“老頭突然開竅了”,所以要和不想回頭的老頭子離婚。經過調處,老漢最終顧及家庭和自己的聲譽,表示悔改,維繫了家庭。

5、長輩過分干涉型。因為婆媳關係、翁婿關係處理不好,矛盾多發,嚴重影響小夫妻感情及生活,發展到一定程度,家庭矛盾難以調和。有一對小夫妻分別來自華為和中興公司,按理説二人屬於郎才女貌,非常般配。可是自從丈母孃搬來和他們住在一起後,丈母孃在家庭生活中處處替他倆着想,經常教女婿説話和做事要這樣或那樣的,説女兒變得傻了,以及倆人睡懶覺不勤快,家庭生活沒條理等,時間久了,小夫妻倆的自由生活被擾亂了,情感也被掀起了不和諧的波浪,於是出現了三角矛盾,並持續升級。經過調解員先後四次做心裏疏導工作,讓他們明白了家庭矛盾癥結所在。如今,經回訪,這個家庭包容和相互理解的成份更多了一些。

6、贍養不作為型。為人都有雙層父母,盡孝是做兒女的法定義務。自從男女雙方組成家庭後,不僅僅是接納了你所愛的人,還要學會接納和愛對方的家人。也就是説你和你所愛的人同時是兩個大家庭的成員了,對待愛人家庭的每一位成員都要像對待自己的親人一樣,從此同舟共濟,福難共當。然而,在人民調解委員會接待和調解的家庭糾紛中,有相當一些是夫妻一方因贍養老人發生的糾紛。如兄弟贍養出份子不均;老人自己有錢,做媳婦的不願再出錢;對雙方父母盡孝不能一視同仁等。我們不僅要做好小夫妻思想工作,同時也要做好父母的思想工作,既講法理,也説情義,更注重美德宣傳。只有互敬才有互愛,最終相互理解和體諒。總的來説,因贍養而引發的家庭矛盾佔半數之多。

社會的和諧穩定離不開家庭的和諧穩定。在千千萬萬家庭生活中,難免磕磕碰碰,出現家庭矛盾糾紛屬於正常現象。各種婚姻家庭矛盾糾紛誘因需要引起各相關部門的關注。例如民政相關部門要關注收入偏低家庭給予民生關注,

文化宣傳部門要宣揚積極向上的生活方式,婦聯相關部門可以為新婚夫婦提供婚後生活方面的心理諮詢和教育,指導新婚夫婦如何正確處理夫妻間的小摩擦,社區工作者積極宣揚傳統中華美德,營造尊老愛幼生活氛圍。教育他們,在婚姻和家庭矛盾摩擦時,要做到“防微杜漸”,認真考慮家庭和社會所賦予的責任感。有了社會各級各類組織的多方參與,關心和正確引導年輕人認識婚姻生活,夫妻之間互相忠誠、互相關愛、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一定會發揚光大。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在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平安家庭中,將發揮積極作用,為社會穩定,促進家庭和諧,多做一分貢獻。

【第6篇】鄉鎮司法辦人民調解現狀調研報告

加強人員配備和業務指導,切實提高調解成功率。一是在鄉司法所增派專業工作人員指導村級調解工作的進行,形成業務上的聯繫。二是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吸納一批熱心公益事業、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懂政策、懂法律、文化程

在鄉綜治辦工作已經一年了,在與矛盾糾紛打交道的同時我們總是在不斷的思考和探索着提高調解效率,減少矛盾糾紛的方法,先就此談幾點淺薄的意見。

一、鄉基本情況

鄉素有“楚天茶葉第一鄉”和“山歌之鄉”的美譽,東鄰縣城,西接 ,南臨 ,北出 ,鄉政府機關所在地距縣城52公里。全鄉國土面積300平方公里,耕地面積40587畝,轄15個行政村、1個居委會,114個村民小組、8067户、27614人,農村勞動力13605人,29個黨支部,1155名黨員,上年農民年均純收入2360元,屬典型的革命老區和土家族聚居區。全鄉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16個,其中,鄉人民調解委員會1個,村人民調解委員會15個,有調解員112人,制度建設逐漸規範,“大調解”格局基本形成。xx年以來排查排查矛盾糾紛103起,調處成功76起。xx年以來排查矛盾糾紛85起,調處成功63起。矛盾糾紛的發生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造成不良影響,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會危害影響經濟發展。

二、矛盾糾紛的特點和產生原因

根據 年對矛盾糾紛的統計來看,鄉矛盾糾紛大致分為由山林土地等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由婚姻家庭鄰里等問題引發的糾紛、因修公路等基礎建設引發的矛盾糾紛三個大類,在矛盾總數中的比例接近2:1:2。其中,山林、土地糾紛往往是因為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時期山林、土地界段劃分不明確、重合,填寫過程中文字表述不準確等原因引起;婚姻家庭矛盾在家庭內部矛盾一般較小造成的社會影響不大,多數是因雞毛蒜皮的小事累積引起的;鄰里糾紛產生的原因較多,在家族式地區容易引起羣體性糾紛或暴力行為,社會影響較大;因修路等基礎建設產生的糾紛大多數涉及佔地、線路設計和補償等問題,如果不能得到及時的調解和處理好不僅極易影響農民自發修路的積極性,也是引發羣體性糾紛的原因之一。現在對糾紛化解的方式主要是人民調解,但由於社會文化多元化,矛盾糾紛多樣化,而調解成功率事實上只有70%左右,已經嚴重影響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進程,因而矛盾糾紛的調處手段和調解方式的改進迫在眉睫。

三、現行人民調解存在的不足

(一)部分領導不夠重視,社會公眾認可度還不夠。一是硬件配備存在缺陷,雖然鄉已經實現上級規定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有人、有錢、有場地”,但是人員是由村幹部兼任,經費“實報實銷”具有不穩定性。新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十二條指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辦公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經費,但是在鄉居委會和大多數的村民委員經費依賴上級撥付,承擔人民調解經費只能是“拆東牆補西牆”,落不到實處。二是部分領導不夠重視,由於部分領導對調解工作認識不夠,認為只要不造成上訪就行了,造成調解工作只能依靠司法工作人員和村人民調解員單兵作戰,而司法所現在僅有一名工作人員,在調解工作上難免力不從心。三是宣傳力度不夠,很多羣眾不瞭解人民調解的優勢,在矛盾糾紛發生時容易採取私力救濟和直接提起訴訟,導致一些本來可以就地解決、就地化解的矛盾激化,甚至導致民轉刑案件發生。

(二)調解員綜合素質有待提高,工作熱情不夠。鄉人民調解委員會現有的112名調解員中,45歲以上的超過70%,大部分人只有國小文化程度,調解時憑藉經驗居多,對政策和法律法規瞭解不夠,製作協議書有一定困難,調解案件時極易出現法律和政策漏洞,造成調解好的案件出現反覆。由於前期調解工作缺乏相應的激勵機制,農村調解員工作時不僅沒有相應的補助,而且是常常自己倒貼交通費用,使農村調解員對調解工作缺乏熱情,有着“幹不幹一個樣,幹好幹懷一個樣”,“不幹不打緊,幹了得罪人”的消極思想,嚴重影響了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

(三)調解員身兼數職,流動性大,不利於經驗的形成和推廣。由於村級調解組織成員大多數為村幹部兼任,他們不僅要調解矛盾糾紛,更要村裏村委會的各種事物,發生矛盾糾紛有疲於應付的現象,加上人員調整頻繁,導致整個隊伍不穩定,工作積極性差,好的經驗無法得到總結和推廣,制約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

(四)鄉鎮調解工作缺乏經費,給我鄉人民調解工作開展帶來了很大的難度。一是培訓力度受限。由於無專項人民調解員培訓經費,影響了人民調解員素質的提高。我鄉人民調解員除司法所人員外,多數是由村委會主任、委員兼任,沒有經過法律專業教育培訓,對人民調解業務不熟悉。培訓經費的不到位更使這個問題十分突出。目前對多數基層人民調解員業務培訓一般是以會代訓方式進行,極少有系統學習法律知識的機會。二是制約了宣傳工作的開展。許多發生在農村因民間糾紛引發的刑事、治安案件和羣體性事件,多為不懂法、不用法或無力承擔訴訟費用,自行採取各種“手段”解決所致。因此,利用人民調解這一羣眾性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調解民間糾紛正是當前農民所急需,維護地區社會和諧穩定、經濟發展、各項改革穩步推進所必須,而作為履行這些工作職能的人民調解組織卻因沒有專項工作經費,難以有效開展工作,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糾紛的調解質量和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第7篇】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調研報告

近年來,隨着社會的發展,調解糾紛不再是法院一家的工作,多元化解決糾紛問題的模式已經成為社會發展的趨勢。法院在審判工作中更加註重調解工作的多元化,本文僅以**縣人民法院為例,就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淺析如下:

一、堅持黨委領導,構建法院為主,各部門聯動的“大調解”格局。

“大調解”工作調和的是矛盾,調順的是民心,調穩的是執政根基。“大調解”工作已經成為維護社會穩定的“安全閘”,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助推器”,密切黨羣關係、幹羣關係的“連心橋”。一是健全組織機構,加強工作領導。建立由黨委領導,政府支持,綜治部門牽頭,法院主導,各行政部門、社會團體、自治組織參與的大調解網絡,形成人員聯動、設施聯用、信息聯享、機制聯通、矛盾聯調的全面覆蓋城鄉每個角落的大調解體系,更好地發揮調解合力的作用。二是健全規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把制度建設作為有力支撐,不斷促進大調解體系規範化運行。對大調解體系中各調解主體的職能分工、訴訟與非訴調解機制的對接、非訴調解結果的司法確認、大調解工作的監督考核等內容,應在對本地實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制定具體、縝密、實用的操作制度,要明確回答糾紛發生後由誰負責調處、怎麼調處、調處後怎麼辦、調解體系發展的持續性等問題,做到落實有部署、推進有保障。三是監督支持到位,大調解全面覆蓋。首先,建立健全調解工作考核獎懲機制。黨委要把“大調解”體系建設和開展工作納入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創建工作考核中,非訴調解組織的調解工作情況作為年終考核獎懲依據之一,獎優罰劣。法院要將各庭室、各族法官調解工作納入審判績效考核,加大檢查考核力度,作為創先爭優的考核指標之一,不斷鞭策其加強調解工作。其次,強化調解隊伍建設和經費保障。法院要落實法官分片包乾制度,指導人民調解組織有效開展調解工作;加大對調解人員的業務培訓,通過舉辦培訓班、點評調解文書、現場指導、邀請旁聽案件審理等多種形式,講解法律法規,交流工作經驗,提高調解員水平;地方各級黨委、政府要將調解工作經費、調解員的補貼等列入財政預算,解除廣大調解員的後顧之憂,使他們全身心投入到調解工作中。

二、堅持內外聯動,構建依靠綜治合力化解糾紛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人民法院在發揮大調解體系主力軍作用的同時,還要加強與其他調解主體的溝通協調和聯動,充分發揮各方優勢和主動性,全力化解各類糾紛。一是建立健全訴前調解與信訪維穩的聯動機制。法院應加強與信訪部門的溝通協調,在調處涉訴涉法糾紛的同時,共同做好突發性事件的穩控工作。二是建立健全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聯動機制。法院應加強與司法局和各鄉鎮的溝通協調,將法官下派人民調解組織,加強對鄉鎮人民調解指導站和人民調解組織的指導和規範,根據鄉鎮所轄區域,分工負責,定點聯繫並指導調解員的工作,進一步深化基層民主法制建設,以具體案件成功調解為落實的措施,積極推動建立覆蓋全縣的訴訟調解與非訴訟調解相銜接的“大調解”格局。三是建立健全訴訟調解與行政調解聯動機制。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糾紛或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事業單位發生的糾紛,法院應加強與行政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羣團維權組織的聯動配合,充分利用他們的專業技術優勢和獨特地位優勢,實行委託調解、邀請調解、聯席會商等方式,建起一條矛盾糾紛專業化調處的快捷通道。

三、完善調解制度,構建科學規範、效果良好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健全和完善訴前調解、委託調解、協助調解、調解協議確認等工作制度,使調解銜接工作更加科學規範,更具可操作性。一是完善訴前調解機制,對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小額債務糾紛等,當事人要求訴訟立案的,由法院主動向他們宣傳非訴訟調解的特點,鼓勵、引導他們先由人民調解組織、行政機關、行業協會調解。二是完善協助調解,法院在訴訟調解過程中,根據案件審判需要,吸收特邀調解員、當事人親友或有關組織的人員等協助法官一併進行調解。三是完善委託調解,對已經立案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經當事人同意,直接將案件委託上述單位或聘任、特邀調解員進行調解。四是強化效力確認,對經特邀調解員或人民調解組織、行業調解協會等訴訟外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法院經審查後,依法確認其效力,賦予其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四、建立聯席會議和信息通報制度,構建運轉有序、信息通暢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成立由黨委政法委領導掛帥,相關部門負責人蔘加的縣“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縣“大調解”工作進行協調、指導、督辦、考評,制定“大調解”工作具體實施意見和工作流程、工作制度。聯席會議由縣政法委牽頭,根據實際,適時召開,互相通報情況,研究解決“大調解”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法院、公安、信訪、司法行政和人民調解組織要及時通報發現和受理的矛盾糾紛及調解工作情況,切實做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對涉及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在調解或審理終結後,要將生效的法律文書通報給人民調解組織和行政機關,並針對審理中發現的問題對調解工作提出指導意見。

【第8篇】完善大調解機制的調研報告

今年,社會矛盾糾紛調解中心的建立是我市司法行政系統在調解社會矛盾糾紛機制中的開拓突破,並不是原有民調方式的簡單綜合,而是在對原調解方式從形式到體制的全面優化改革,是適應南京市舊城改造、新城區建設步伐加快的必然產物,必將有效地提高社會矛盾調解的質量和效率,對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必將產生轟動效應和深遠影響。

一、整合調解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以前的人民調解是以司法行政、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主的調解體系,其工作對象主要是民間糾紛,在調解社會矛盾糾紛時,調解力量和力度顯然薄弱,不能很好的應對羣體糾紛,而我市在新形勢下的社會矛盾主要以徵地補償。拆遷安置、企業改制、滯後行業的整治和取締等社會活動和政府行為帶來的矛盾,具有複雜性、羣體性、綜合性和敏感性等特點,加之羣眾民主、法律意識的增強,極易引發羣眾上訪事件,甚至帶來社會動盪。而對以上新情況,只靠調委會和民間調解顯然不能應對,這就要構建大調解網絡,把民間調解、治安調解、行政調解、訴訟調解綜合起來,成立社會矛盾糾紛調解中心,組成由黨委、政府統一領導、綜治或司法牽頭實施,由民政、城建、婦聯、工會、公安、法院等部門參加的聯合調解組織,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格局,增強對矛盾糾紛的調處力度,確保調處成功率。

二、確保信息暢通準確,掌握工作主動權。

當前,社會改革的力度加大,城建速度特別是河西新區的建設速度加快,徵地拆遷、勞力安置等工作,必然帶來部分羣體利益的再調整,這是羣體性矛盾爆發的重要因素。針對當前社會矛盾所具有的動態性、可變性的特徵,為及時準確的掌握第一手信息,把握工作的主動權,超前做好化解工作,防患於未然,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信息員及黨、團員的骨幹力量作用,及時瞭解掌握民情、社情,儘快取得第一手資料,去粗取精,由表及裏的進行分析、判斷,為化解矛盾提供依據。

三、抓住主要矛盾,把握調解重點。

當前的社會矛盾多具有廣泛性、多發性的特點。社會矛盾調解中心應把可能給社會穩定帶來重大影響的、羣眾所關心的、社會所關注的拆遷補償、就業安置等熱點問題上。羣體性上訪或羣體性阻撓某項工作的開展是社會矛盾激化的結果,調解中心在調解這類矛盾時,要深入羣眾,傾聽羣眾的意見、想法,詳細認真地解答有關政策、規定,真心實意幫助確有困難的羣眾解決困難,但對個別無理起鬨,不滿現行政策,組織煽動的幕後策劃者,則根據法律、法規對其進行嚴肅教育,必要時,對其採取果斷措施,嚴格控制,以防事態擴大,對已經發生的羣體上訪事件,要督促有關部門儘快兑現優惠政策,本着公開、公正、透明、關心的原則,耐心細緻做好解釋工作,做到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最大程度的穩定羣眾情緒,儘量化解矛盾,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敏感時期的大調解工作,要認真、細緻、深入、如重大節假日、重要會議或活動期間,調解中心的工作要有高瞻性,提前做好信息工作,及時掌握動態,才能把握工作的主動權,以免由於羣體上訪給工作、生產、生活、交通秩序造成混亂,造成不良影響。

四、抓好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提高政府部門依法辦事的能力。

當前的羣體糾紛矛盾主要表現在徵地拆遷、安置、落後行業的整治等方面。羣眾是矛盾一方的主體,在解決羣體矛盾糾紛時,應把宣傳教育放在首位,抓好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增強羣眾的意識和依法辦事、按程序辦事的自覺性,尤其是現行政策較高執行的政策有較大差距時,更應做好宣傳教育工作,以求得羣眾的理解和支持,即使部分羣眾一時難以想通,由於時間或項目的特徵不同,調解工作相對來講也好做一些。綜上所述,當前社會矛盾的產生不是一種因素所造成,不是靠一個部門或某個組織能調解成功的,在大調解機制下,必須多部門聯合,採取多種方式和手段,才能較好地平息事態,才能有一個穩定的秩序,才能保證社會的快速發展。

【第9篇】縣司法局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縣司法局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縣司法局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為了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更好的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第一道防線”和“減壓器”作用,根據司法部“基層工作指導司《關於開展人民調解專項調研活動的通知》精神,我局於5月下旬至6月初對全縣人民調解工作的現狀進行了專題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縣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主要成效

1、各級領導普遍高度重視,廣大人民調解員認真敬業。各級黨委、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認識到位,領導有力,普遍納入了黨政目標管理體系,基本形成了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局面。

建立了相關制度,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了重要議事日程。如:馬安鎮為了最大限度的發揮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用,實行調解案卷獎勵機制,每調解成功一起合格案卷可獲得獎勵200元,推行“政法單位服務,黨委政府買單”的量化標準。

店子、澗池等鄉鎮推行“調解員給誤工補貼”等辦法有效提高了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工作規範性和工作效率。

2、調解組織網絡較為健全,制度化建設逐步推進。全縣建1個縣級矛盾糾紛調處中心,18個鄉鎮矛盾糾紛調處中心,有人民調解委員會304個,人民調解員1353人。

目前,人民調解網絡在全縣已全部形成。鄉鎮、社區制定了人民調解工作目標責任制、人民調解員工作紀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人民調解工作原則,建立了與開展調解工作業務相配套的登記、記錄和檔案管理制度。

使人民調解工作從組織上和制度上得到保障。

3、調解工作機制不斷創新,調解工作領域不斷拓展。各鄉鎮、各部門積極創新工作機制,着力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

城關鎮“百人百日進萬家,矛盾糾紛大排查”模式。就是以鄉鎮為單位組織轄區內的村組治調幹部、部分行政幹部、派出所、法庭和司法所等單位幹警以及聘請專職調解工作人員組成工作組,集中時間、集中人力、進村入户,對轄區內的矛盾糾紛進行大排查、大調處,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店子鎮開展“巡村入户,矛盾糾紛調處雙籤”模式,要求鄉鎮幹部(包括鄉直單位幹部)每月必須進村入户不少於一次,對轄區內所有的常駐人口、臨時户口和流動人口都要一户不漏地訪查。

做到“三訪”、“四送”,即訪查治安隱患、訪查羣眾生產生活、訪查生育狀況;送法律、送技術、送温暖、送政策。巡村入户幹部每訪查完一户,户主要在幹部訪查表上簽名或蓋章,幹部要在農户保管的“幹部巡村日曆本”上簽名。

並對查找出來的問題,實行定時定人承包解決。為防止走過場,鄉鎮還要建立抽檢制和責任追究等機制;羊尾鎮開展“警治聯調”模式。

就是村、組治調幹部與鄉鎮政法幹警通力協作,對矛盾糾紛予以調處。村、組調解組織無力調處的及時上報鄉鎮,並由綜治辦牽頭組織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政法單位進行“會診”予以調處;六郎鄉開展“疑難糾紛聽證”模式。

對於具有代表性的疑難糾紛、調解組織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邀請當地具有一定威信的人士參加進行公開調處,達到調處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澗池鄉開展矛盾糾紛“三卡”模式。矛盾糾紛排查上報卡、交辦卡和回報卡;觀音、湖北口等鄉鎮開展“聯防聯調”模式。

縣、鄉、村每年都要與周邊地區簽訂聯訪聯調協議,共同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各級人民調解組織不僅調解婚姻、家庭、鄰里等多發性、常見性民間糾紛,同時結合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的熱點,圍繞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圍繞推進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積極主動參與徵地拆遷、企業改制、土地承包、移民安置、物業管理等容易引發上訪的社會矛盾的調解工作,拓展了人民調解的工作領域。

4、調解工作方法多種多樣,維護社會穩定成效顯著。各鄉鎮、各部門積極創新工作方法,堅持和諧調處矛盾糾紛,重視百姓的思想教育工作,總結出了許多好的經驗和做法。

例如,積極探索試行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與人民調解有機銜接的辦案機制,充分發揮了法律援助與人民調解的獨特作用,此做法得到上級的肯定。,全縣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共調解各類矛盾糾紛3236件,調解成功率達97.4%,防止民間糾紛激化引起的自殺41件41人。

防止羣體性上訪35件,防止民事糾紛轉為刑事案件58件,防止羣體性事件21件,充分發揮了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的作用。

二、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我縣人民調解工作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但工作中仍存在着制約人民調解工作發展的一些難點問題。人民調解工作不論在思想認識還是實踐工作中都還存在着一些與形勢發展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

1、少數基層領導對調解工作認識不足,重視不夠。有的地方對人民調解在新形勢下的地位、作用認識不充分,以致多年沒有召開過地域性調解工作會議;有的領導認為人民調解是“軟組織”可有可無,以致人民調解工作難以擺上黨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有的地方長期聽不到宣傳人民調解的聲音或宣傳力度不足,以致人民調解的作用與社會大眾的認知程度相差懸殊;還有不少羣眾認為調解沒有強制力,以致出現矛盾糾紛時不是訴訟就是上訪,或者乾脆“用拳頭説話”;全社會普遍關心、認可、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的氛圍相對缺乏,一些部門沒有形成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局面,以致調解人員孤軍作戰,難以處理一些複雜的矛盾糾紛。

2、調解隊伍總體素質偏低。人民調解員素質參差不齊,特別是村級調解員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不少基層調解員還留在傳統的“勸架員”水平,法律知識貧乏,政策水平較低,有些甚至連製作調解記錄和調解文書都有困難,工作力不從心,以致調解效果事與願違者不乏其數。

3、調解經費嚴重不足,沒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工作經費得不到保障,嚴重製約了調解工作的開展,挫傷了調解人員的積極性,阻礙了人民調解作用的發揮,“重打輕防”現象比較普遍。加之,社會各界對人民調解化解糾紛,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認識,人民調解在糾紛當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權威性,出現糾紛,當事人大都希望政府解決和訴訟解決。

三、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幾點建議

1、深化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切實加強領導。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做好新形勢下的人民調解工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是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和有效途徑,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中具有基礎性作用。

要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重要的議事日程,認真研究解決人民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要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加強督促檢查,考核獎懲。

要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宣傳,營造人民調解工作的良好輿論環境。

2、健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要結合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和城鎮社區建設,鞏固和完善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

充分發揮其在化解矛盾糾紛、指導村(社區)調解組織開展工作中的作用。積極探索人民調解工作建設的新路子,加強跨區域性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重點項目調解組織建設,推進在學校、醫院、集貿市場、物業管理小區等建立調解組織,進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

3、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工作保障機制。要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經費保障機制,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投入。

要認真落實財政部、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把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人民調解員的補貼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切實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的正常開展。

4、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立法步伐,找準自己的位置。通過立法明確規定人民調解組織建設、人員配置、工作機制、經費保障、法律效力等問題,使人民調解工作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和規範。

【第10篇】司法局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為了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更好的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第一道防線”和“減壓器”作用,根據司法部“基層工作指導司《關於開展人民調解專項調研活動的通知》精神,我局於5月下旬至6月初對全縣人民調解工作的現狀進行了專題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縣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主要成效

2、調解組織網絡較為健全,制度化建設逐步推進。全縣建1個縣級矛盾糾紛調處中心,18個鄉鎮矛盾糾紛調處中心,有人民調解委員會304個,人民調解員1353人。目前,人民調解網絡在全縣已全部形成。鄉鎮、社區制定了人民調解工作目標責任制、人民調解員工作紀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人民調解工作原則,建立了與開展調解工作業務相配套的登記、記錄和檔案管理制度。使人民調解工作從組織上和制度上得到保障。

3、調解工作機制不斷創新,調解工作領域不斷拓展。各鄉鎮、各部門積極創新工作機制,着力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城關鎮“百人百日進萬家,矛盾糾紛大排查”模式。就是以鄉鎮為單位組織轄區內的村組治調幹部、部分行政幹部、派出所、法庭和司法所等單位幹警以及聘請專職調解工作人員組成工作組,集中時間、集中人力、進村入户,對轄區內的矛盾糾紛進行大排查、大調處,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店子鎮開展“巡村入户,矛盾糾紛調處雙籤”模式,要求鄉鎮幹部(包括鄉直單位幹部)每月必須進村入户不少於一次,對轄區內所有的常駐人口、臨時户口和流動人口都要一户不漏地訪查。做到“三訪”、“四送”,即訪查治安隱患、訪查羣眾生產生活、訪查生育狀況;送法律、送技術、送温暖、送政策。巡村入户幹部每訪查完一户,户主要在幹部訪查表上簽名或蓋章,幹部要在農户保管的“幹部巡村日曆本”上簽名。並對查找出來的問題,實行定時定人承包解決。為防止走過場,鄉鎮還要建立抽檢制和責任追究等機制;羊尾鎮開展“警治聯調”模式。就是村、組治調幹部與鄉鎮政法幹警通力協作,對矛盾糾紛予以調處。村、組調解組織無力調處的及時上報鄉鎮,並由綜治辦牽頭組織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政法單位進行“會診”予以調處;六郎鄉開展“疑難糾紛聽證”模式。對於具有代表性的疑難糾紛、調解組織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邀請當地具有一定威信的人士參加進行公開調處,達到調處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澗池鄉開展矛盾糾紛“三卡”模式。矛盾糾紛排查上報卡、交辦卡和回報卡;觀音、湖北口等鄉鎮開展“聯防聯調”模式。縣、鄉、村每年都要與周邊地區簽訂聯訪聯調協議,共同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各級人民調解組織不僅調解婚姻、家庭、鄰里等多發性、常見性民間糾紛,同時結合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的熱點,圍繞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圍繞推進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積極主動參與徵地拆遷、企業改制、土地承包、移民安置、物業管理等容易引發上訪的社會矛盾的調解工作,拓展了人民調解的工作領域。

二、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我縣人民調解工作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但工作中仍存在着制約人民調解工作發展的一些難點問題。人民調解工作不論在思想認識還是實踐工作中都還存在着一些與形勢發展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

1、少數基層領導對調解工作認識不足,重視不夠。有的地方對人民調解在新形勢下的地位、作用認識不充分,以致多年沒有召開過地域性調解工作會議;有的領導認為人民調解是“軟組織”可有可無,以致人民調解工作難以擺上黨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有的地方長期聽不到宣傳人民調解的聲音或宣傳力度不足,以致人民調解的作用與社會大眾的認知程度相差懸殊;還有不少羣眾認為調解沒有強制力,以致出現矛盾糾紛時不是訴訟就是上訪,或者乾脆“用拳頭説話”;全社會普遍關心、認可、

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的氛圍相對缺乏,一些部門沒有形成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局面,以致調解人員孤軍作戰,難以處理一些複雜的矛盾糾紛。

2、調解隊伍總體素質偏低。人民調解員素質參差不齊,特別是村級調解員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不少基層調解員還留在傳統的“勸架員”水平,法律知識貧乏,政策水平較低,有些甚至連製作調解記錄和調解文書都有困難,工作力不從心,以致調解效果事與願違者不乏其數。

3、調解經費嚴重不足,沒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工作經費得不到保障,嚴重製約了調解工作的開展,挫傷了調解人員的積極性,阻礙了人民調解作用的發揮,“重打輕防”現象比較普遍。加之,社會各界對人民調解化解糾紛,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認識,人民調解在糾紛當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權威性,出現糾紛,當事人大都希望政府解決和訴訟解決。

三、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幾點建議

1、深化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切實加強領導。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做好新形勢下的人民調解工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是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和有效途徑,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中具有基礎性作用。要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重要的議事日程,認真研究解決人民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要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加強督促檢查,考核獎懲。要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宣傳,營造人民調解工作的良好輿論環境。

2、健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要結合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和城鎮社區建設,鞏固和完善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充分發揮其在化解矛盾糾紛、指導村(社區)調解組織開展工作中的作用。積極探索人民調解工作建設的新路子,加強跨區域性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重點項目調解組織建設,推進在學校、醫院、集貿市場、物業管理小區等建立調解組織,進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

3、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工作保障機制。要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經費保障機制,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投入。要認真落實財政部、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把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人民調解員的補貼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切實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的正常開展。

4、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立法步伐,找準自己的位置。通過立法明確規定人民調解組織建設、人員配置、工作機制、經費保障、法律效力等問題,使人民調解工作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和規範。

【第11篇】全市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模板

我市是全國曆史文化名城,幅員面積1878平方公里。轄46個鄉鎮、4個街道辦事處,人口86萬,488個村(居)委會,全市共建各類調委會632個,其中鄉鎮(街道辦事處)調委會49個,村居調委會488個,聯合調解室5個,廠礦企事業單位人民調委會90個,專門調委會4個,各類調解人員20xx人。近年來,我市按照中央和省、市的總體工作部署,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積極探索和豐富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新路子,築牢“第一道防線”,化解了大量民間糾紛。這兩年,我市各級調解組織共調處各類糾紛12451起,調處成功12202起,調解成功率達98%,有效地促進了全市政治社會的和諧穩定。

一、工作概況

(一)齊抓共管,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

我們始終牢固樹立“大服務、大調解、大發展”的理念,緊緊圍繞“調防結合,以防為主,各方聯動,協同作戰”的方針,按照“強化市級指導、完善鄉鎮層面、鞏固村級基礎”的工作思路,把思想觀念、力量配置、工作重點、經費投入全面轉移到抓基礎上來,具體堅持“三個到位”:一是組織領導到位。市委、市政府把加強第一道防線建設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做到常思、常議、常督、常查。在深入調研基礎上,制定《關於在全市試行標準化調委會建設的意見》,成立由市委副書記任組長,公、檢、法、司等21個部門一把手為成員的人民調解領導小組,具體負責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各鄉鎮(街道辦事處)也成立了基層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並設立了專門的辦公室,從而在全市形成齊抓共管的領導格局,確保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健全網絡,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覆蓋面

按照“哪裏有人羣,調解組織就建在哪裏;哪裏需要人民調解,人民調解就在哪裏發揮作用”的工作要求,我們積極探索,大膽實踐,不斷創建適應新形勢要求的人民調解組織,在鞏固和完善村、居、企調委會等傳統人民調解組織建設的同時,不斷延伸工作領域,在全市先後組建起四種類型的調解組織。一是聯合調解組織。為解決城區的治安糾紛和民間糾紛,和派出所建立了5個聯合調解室。由司法助理員、方式,深受百姓歡迎和好評。二是在集貿市場建立行業性調委會組織。由於經濟利益的交織和影響,使市場成了各種矛盾的交匯點,矛盾解決的好壞,直接影響到集貿市場的秩序穩定。因此,建立了3個集貿市場調委會。三是學校調委會組織。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的各種矛盾和影響也滲透到教育系統中,目前,我市中學已全部建立了調委會,學校調委會對指導調處各類矛盾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四是成立了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旅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等3個專門調委會組織。經過幾年的努力,一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遍佈城鄉、紮根基層的人民調解工作網絡化體系已基本形成。

(三)強化培訓,規範管理,提高調解員的工作能力

如果沒有一支組織健全、人員素質高、工作能力強的人民調解隊伍,就不能及時化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經濟建設也勢必會受到嚴重影響。我們採取按級、分片、以會代訓的培訓方法,搞好年度培訓,使調解人員多層次、多渠道地學習調解知識。我局在經費十分緊張的情況下,徵訂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編寫的培訓教材,作為人民調解的培訓教材。培訓的主要內容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司法部關於人民調解工作的若干規定,民事訴訟法、民法、合同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與公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讓他們重點掌握受理民間糾紛的範圍、調解民間糾紛的具體程序,人民調解協議的訂立和履行以及正確掌握調解文書的製作。全面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集中培訓結束後,對參訓人員進行了統一考試,併為考試合格的頒發了資格證書,實行持證上崗。近年來,我們共培訓調解人員5000餘人次。通過培訓,提高了全市調解員的綜合素質和依法調解能力。

(四)服務大局,人民調解成效顯著

一是人民調解服務經濟大局。近年來,人民調解工作已經成為維護我市經濟社會穩定的一支越來越重要的力量。

2年來,全市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共調處各類矛盾糾紛12451餘起,防止因民間糾紛引起自殺105起,防止民轉刑案件47起,制止羣體性械鬥115起,防止羣體性上訪225起。優化了我市經濟發展的環境,為我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二是人民調解服務穩定大局。我市各級人民調解組織紮根基層,積極主動的開展工作,在預防調解處理民間糾紛上做了大量工作,民調組織的職能作用日益凸顯,有效地發揮了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作用。20xx年,我市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出動1230人蔘與矛盾糾紛大排查,共排摸出不穩定因素463件,調處各類糾紛5837件,共參與嚴打整治及專項治理活動376人次。大量的矛盾糾紛在基層得到了有效化解或妥善處理,基本實現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鎮、矛盾不上交。人民調解為黨委政府分憂、為人民羣眾解愁、為信訪分流、為公安減壓、為法院減負的功能得到有效發揮。

三是人民調解服務重點項目大局。自20xx年我局開展“四對一”活動以來就把人民調解工作融入到全市的重點項目建設中去,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轄區內項目糾紛的調解,做到“哪裏有項目,哪裏就有人民調解”,全程跟蹤,服務到位。促進了這些項目能夠順利實施。

四是人民調解服務維護人民合法權益大局。隨着社會的進步,羣眾的自我維權意識越來越強,但部分農民依法辦事的意識仍較為薄弱,羣體性上訪事件時有發生。為此,我局在竭力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的同時,注意加大法制宣傳工作力度,引導糾紛羣眾選擇正確方式依法維權,使越來越多的羣眾自願選擇調解方式解決紛爭,人民調解在維護人民合法權益的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我市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建設已有了良好的基礎,“大調解”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化解了大量的社會矛盾,真正發揮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線作用”促進了一方經濟的發展,此項工作也得到了上級主管部門和市委、市政府府的肯定。今後我們將繼續努力,以“立足基礎為前提,規範管理促發展、經常工作走在前,樹立典型抓重點。”再創人民調解工作新局面。

二、存在的問題

(一)人民調解組織機構建立不健全,有其名無其實現象較普遍,工作機制和管理機制都很不規範。

【第12篇】關於創新發展我市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調研報告

關於創新發展我市新時期

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

××市司法局

(2022年8月)

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為我國憲法確認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説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互諒互讓,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羣眾自治活動。半個多世紀以來,人民調解制度以其自願協商性、過程相對保密性、程序簡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羣眾的歡迎,在調處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各階層矛盾的層出不窮,大量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湧現,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如何適應改革發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如何進一步發揮“第一道防線”的作用,為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作出新的貢獻,這些都亟待我們去深入思考和仔細探究。

近期,我們對我市的主要社會矛盾糾紛進行了分析,並重點對瀏陽市的鎮頭鎮、永安鎮,雨花區的奎塘辦事處、高橋鄉,開福區的通太街辦事處、洪山旅遊局(原綜合農場)等六個鄉鎮街進行了專題調研,現將有關情況綜述如下:

一、對當前我市主要社會矛盾糾紛的簡要分析

當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形勢是好的,社會穩定,人民安居樂業。隨着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社會經濟成分、利益關係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樣化,各種利益衝突和磨擦不斷出現,羣體性事件不斷髮生,涉法信訪問題越來越突出,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民事糾紛導致治安刑事案件上升,對社會穩定形成較大的壓力。總的來講,我市人民調解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表現在:一是民間主要矛盾糾紛發生新變化,呈多樣化、複雜化趨勢。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糾紛已經不再是民間主要矛盾糾紛,而以資源權屬、環境及生態、不同經濟主體的利益、工程建設中羣眾利益維護等經濟內容的新型矛盾糾紛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務管理、徵地拆遷、企業改制、拖欠工資、職工下崗、軍轉幹部待遇、複員軍人就業和黨羣幹羣關係等引發的矛盾糾紛不斷增加。參與者的構成複雜化,不僅有工人、農民、學生、離退休幹部、個體户,還有轉業、退伍軍人等。一些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的糾紛不斷增多,解決起來難度很大。二是各類矛盾糾紛呈上升趨勢。其中的熱點、難點主要有複員軍人、傷殘軍人的安置問題,徵地補償、拆遷安置問題,企業改制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集資款到期不能兑付問題,以及涉法涉訴問題,司法不公、執法不當問題等。三是糾紛參與人數呈現規模化傾向。一些地方羣體性糾紛參與人數動輒數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甚至有的羣體性糾紛事件,背後有組織者操縱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較為嚴密的組織領導和周密的行動計劃。四是相當部分糾紛當事人言行發生重大變化,訴求方式和行為方式偏激甚至違法的特點明顯。有的利用國家重大政治活動、重大節假日或政治敏感期,集體到京、到省裏上訪,圍堵衝擊黨政機關,靜坐請願,罷工罷課,阻塞交通。甚至出現毆打執行公務幹警和政府工作人員的過激行為,以及自殺、自殘的極端行為。

所有這些矛盾糾紛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都對人民調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衝擊,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目前我市人民調解工作的運行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面對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呈現出的新特點、新趨勢,我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黨委、政府的領導和各級人民法院的指導下,做了大量深入細緻、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調解組織網絡更加健全,隊伍素質明顯提高,工作範圍不斷拓寬,制度體系基本成型,人民調解功能作用日益突顯。目前全市共建立各類人民調解組織3926個,其中村民調解委員會2786個,社區(居民)調解委員會501個,企業事業單位調解委員會508個,區域性、行業性調解委員會131個,有調解人員37788名。與此同時,人民調解業務建設也得到了同步發展。全市近五年共調處各類矛盾糾紛181900件,年平均調處36380 件。2003年調解糾紛36459件,調解成功35365件,調解率達100%,成功率達96.9%,防止“民轉刑”205件,461人。有力地維護了省會××的社會穩定與政治安定,促進了全市經濟健康快速發展。

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市人民調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主要集中體現在五個方面。

(一)組織機構建立但不健全

建立並健全調解組織是做好調解工作前提與基礎,調解組織網絡化是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向縱深發展的必然趨勢。根據司法部頒佈的《人民調解若干規定》,人民調解組織有四種形式:一是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二是鄉鎮、街道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三是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四是根據需要設立的區域性、行業性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接受調查的6個鄉鎮(街)應建鄉鎮(街)調委會6個,已發文成立的2個,但未掛牌、刻章,工作未展開;應建村(社區)調委會9個,已成立9個,無牌無章的7個,無相對固定辦公室的5個,有糾紛登記的3個,文書案卷都沒有歸檔。9個村(社區)雖然都成立了調解委員會,但僅有4個村可以從辦公室牆上得到印證,而調解委員會、調解員的名冊只有一個村可以提供。9個村(社區)應設272個調解小組,唯有瀏陽市鎮頭鎮鎮頭村有調解小組及成員明細表,其它各村(社區)只能是口頭説明,稱調解小組就是村民小組長兼任,社區就是樓棟(片)的糾紛信息員,村民小組長和糾紛信息員混同於調解小組。由此看來調解組織網絡中確有不少的“斷層”與“空檔”。國務院頒佈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應選舉產生,但執行中走樣。調查的7個村(社區)沒有一個調解委員會是經過專門選舉產生,全部是混同於村委會、村黨支部換屆選舉中設立。

【第13篇】當前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現狀調研報告

研究當前勞動關係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依法協調勞動關係、為企業的發展創造和諧穩定的環境,既是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重要課題,也是工會組織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途徑。

當前勞動爭議的主要特點

一是勞動爭議呈利益化。在經營活動中,企業追求的是利潤的最大化,而勞動者則追求自身經濟價值的最佳實現,由此構成的勞動關係具有一定的矛盾性。二是出現集體爭議的苗頭。在經濟結構調整和深化改革的過程中,全民所有制的職工在勞動待遇、福利、休假等方面還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和變化,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及關係到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不經過民主決策程序,很容易導致集體爭議發生,爭議人數也有所上升。三是勞動爭議處理難度不斷加大。隨着多元化勞動關係格局的形成和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而引發的勞動爭議大多靠裁決方法結案,職工繞開企業和工會組織直接投訴,導致企業勞動爭議調解機制無法按調解的正常程序進行運作。四是管理不到位引發勞動爭議。在調整機構和清理勞動合同過程中,許多歷史性不規範的操作問題凸現出來,使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處於非常被動的境地。

引發勞動爭議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是企業經營者的法律意識淡薄,導致侵權現象發生。有些企業行政領導還習慣於用行政手段處理勞動關係中發生的糾紛和爭議,不能自覺執行勞動法律政策規定。

二是勞動者觀念不適應形勢需要,也是產生勞動爭議的重要原因。在施工企業低價中標成本經營的情況下,一些職工對自己享有的權利記得很牢,而對自己應盡的義務不甚瞭解,思想觀念跟不上企業發展的步伐,導致發展為勞動爭議,甚至是集體爭議。

三是基礎工作不規範而造成誤解,直接產生勞動爭議。有些企業在管理上存在着隨意性、無序性,缺乏規範有效的管理,致使勞資雙方發生矛盾進而產生勞動爭議。

依法協調勞動關係的對策

工會幹部要學會統籌兼顧,依法協調勞動關係。主要應從以下方面入手:

轉變觀念,增強勞動法律意識,要運用多種形式宣傳《勞動法》、《企業法》、《工會法》等法律知識,主動做好企業轉型時的職工思想工作,提高經營者和廣大員工的法律意識,增強其市場觀念和依法辦事觀念。要注重通過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幫助經營者和廣大員工自覺運用勞動法律、法規規範自己的行為,營造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氛圍。

規範管理,依法協調勞動關係。首先,要根據勞動關係多元化、複雜化的特點,健全完善各項基礎工作,使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建立的勞動關係得以細化、量化、規範化。其次,要抓好日常具體有效的管理,堵住漏洞。要採取接受員工舉報與定期或不定期到基層檢查督促結合的工作方法;要進一步加強勞動關係工作的考核力度;要不斷完善制度,維護勞動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再次,要結合企業實際,加大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和解除的宣傳教育力度,使依法協調勞動關係走上規範有序的軌道,從源頭上遏制勞動爭議萌芽的產生。

進一步發揮工會組織的作用。在新形勢下,工會組織要結合實際,有針對性地開展化解矛盾和協調爭議工作。一是要對企業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熱點問題進行調查研究,預測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可能性,拿出相應的辦法和對策。二是堅持廠務公開等民主管理制度,對企業重大決策和各項改革方案、措施,工會要參與研究,按照民主管理程序把好關。通過多種形式的廠務公開,保障員工依法行使知情權、審議權、建議權、監督權等民主權利。三是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作為重點工作來抓。工會組織要教育員工遵守勞動紀律。要積極參與勞動爭議調解,對遭侵權的員工提供法律援助,維護其合法權益。同時,工會要通過自身的網絡優勢,及時將掌握的勞動爭議苗頭向企業黨政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反映,將可能引發勞動爭議的矛盾化解在基層,促進企業生產經營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14篇】對民事再審案件調解難的調研報告

目前,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難度增大,再審案件調解相較原審更是難上加難,再審調解成功率相對較低。筆者作為從事審判監督工作多年的法官,對再審案件調解難問題感觸頗深。為探求再審案件調解工作規律,提高再審案件調解率,結合本院五年來的民事再審案件審判情況,對當前再審案件調解難問題作以探討。

一、再審案件調解率低的原因

我院自xx年以來,共審理民事再審案件30件,其中調解結案的僅為5件,調解率僅為16.7%。從以上統計數據可以看出再審案件調解率很低,造成此結果有諸多原因。

(一)現行法律對再審案件調解的規定有待完善。《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了調解工作的總原則,第五十至五十二條規定的是當事人調解請求權和自行和解權,第八十五至九十一條和第一百二十八規定的是法院調解程序。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了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仍可以進行調解,而第十六章審判監督程序中就沒有調解的規定。xx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對再審案件進行調解的規定,當然,民訴法總則第九條的立法精神是調解應貫穿民事審判的始終,對再審民事案件進行調解也是法官應做的工作。但對再審案件的調解在理論方面還有爭議,在法律規定上還有盲點。

(二)再審案件當事人之間一般矛盾相當尖鋭,積怨久遠。提起再審的案件一般都是經判決結案的案件,這些案件原來就沒有調解成功,當事人之間分歧較大,在法院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申訴、纏訴,信訪不斷,矛盾是愈演愈烈,衝突較大,調解的平台基本被破壞殆盡,調解難度相當大。這是再審案件調解難的最大原因。

(三)再審案件來源複雜,當事人存在誤解。審判監督程序下的糾錯原則是依法糾錯。然而很多人對再審程序存在着誤解,認為既然啟動了再審程序就説明原裁判確有錯誤,法院應當本着有錯必糾的原則,改變原裁判,由於這種誤解的存在使得再審申請人和向檢察機關申訴的當事人往往固執己見,不願接受調解,使調解失去當事人的配合。即使經反覆做其工作後能勉強願意調解,因為誤解較深,調解的成功率也很低。

(四)再審案件案情複雜、疑難。再審案件多是經過一審、二審、重審等多次審理,因案件已經多次審判且歷時久遠,錯綜複雜的事實更難以查清。加上當事人堅持己見,一爭高下,賭氣打官司的心態佔了上風,所以對這類再審案件調解也是相當難。這類案件一般以合夥糾紛案件居多。如我院審理的薛麗、薛晶與史順利、史經來合夥糾紛案及鄭宏斌與尹前發合夥糾紛案。該兩案均屬合夥糾紛,因當事人在合夥期間沒有規範的協議和帳目導致發生糾紛,且案件事實經一審、重審等多次審理後更加錯綜複雜,事實認定難上加難。雙方當事人在再審期間已不是純粹的訴訟,而是打賭氣官司,讓雙方坐下調解都非常難。

(五)再審案件涉及的社會關係複雜,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有社會公眾監督、新聞媒體的監督,上級法院的監督、人大、政協、政府的監督,人民檢察院的監督,人民法院自身的監督。再審案件的產生來源也是這些監督主體監督的結果,反過來這些監督主體又關注着再審案件的裁判,再審案件承辦人審理過程中的言行同樣也被監督,所以承辦法官有顧慮,庭審合議後交審委會討論,依審委會意見判決定案,不想惹火燒身。

(六)再審中當事人不到庭造成調解難。有的法人主體滅失,或自然人下落不明,甚至有些當事人故意規避既判義務,或有的申訴方申訴動機就是為拖延或逃避履行義務,在案件進入再審程序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使案件失去調解基礎。

二、提高再審案件調解結案率的對策

如何解決再審案件的調解難問題,提高再審調解率,以減少信訪,維護穩定。筆者認為,再審案件承辦法官必須站在講大局的高度,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克服畏懼心理,摸索經驗,揚長避短,做好再審調解工作,提升再審調解成功率。

(一)善用技巧促調解。再審案件當事人之間矛盾尖鋭、激烈,衝突較大,積怨久遠,這是再審案件的顯著特點,針對這個特點,再審法官要採取先“背靠背”分頭做工作,緩和對立情緒,形成了調解的基礎和氛圍,再“面對面”談調解方案的辦法。若一開始就讓這類案件當事人直面相見,進行調解,可能是“仇人相見,分外紅眼”,一調即敗,使調解工作全線崩潰,這是應值得注意之處。

(二)利用當事人厭戰心理,抓住時機促調解。再審案件當事人歷經多次訴訟,有的身心俱疲,再審程序正好給這類當事人提供一個言和休戰的平台,對此類案件,再審法官要善於把握其心理,抓住時機,找準雙方的利益平衡點,最終促成雙方和解。如我院成功調解的張麗與李春波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就是此類典型案件。

(三)強化庭審打好基礎促調解。再審案件已經過審判,但又被提起再審,有些案件就是因為案件事實不清,這就要求法官進一步發揮庭審功能,審清案件事實,通過庭審讓當事人清清楚楚的明白事理,這就為調解工作的開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強化庭審,特別是對提出無理要求、過高要求的一方當事人,在審前無法作調解工作,通過進一步庭審後,使他們明事實、明法律、明利害,調解可順勢而成。

(四)查清法律事實促調解。客觀真實不能作為法院定案的依據,只是追求的終極目標。再審案件複雜、疑難,通過審理事實不清,此時再審法官應如何入手?筆者認為,通過訴訟機制,最大限度地確認法律事實,以接近客觀事實。通過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讓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明白,承擔敗訴的訴訟後果的原因,再審法官要判前釋法、判後答疑,以免除認為是“冤案”的一方當事人的思想怨結。

(五)適時轉移重心有的放矢促調解。再審案件是經過一審或二審裁判的案件,所以有相當部分案件事實部分是清楚明白無爭議的,此時再審法官處理再審案件就不一定要再次開庭審理,因當事人雙方對事實已無爭議,此時爭議的焦點,轉移至對事實、法律關係的認識、法律的適用上,所以要將工作重心轉移,在案件定性、適用法律上下功夫,向當事人作好解釋,這會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有益於促進調解協議的達成。

(六)深入瞭解案件背景,對症下藥促調解。再審案件既然已經一審或二審,再審法官在處理再審案件時,要多向原審法官瞭解案情,案件的背景,當時調解沒成功的原因,判決的法律依據及理由等案內、案外的情況,這樣才能作到調解工作胸有成竹,並有的放矢,進行調解有時還可在原調解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調解協議可能會很快的達成。

(七)善於利用監督力量促調解。再審案件涉案背景複雜,社會廣泛關注,要區別對待,再審法官這時不要退縮,而是要主動向社會羣眾作好解釋工作,向黨委、人大、政協、政府主動彙報案情,他們也會站在公正的立場上,支持法院工作,幫助法院作當事人的調解工作,這樣你調解的力度就加強了,調解成功率自然就會升高。如我院成功調處的艾滋病患者任某、徐某訴縣人民醫院、信陽市中心血站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再審一案,在辦理該案時,承辦人和院領導多次向縣委、縣政法委彙報案情,積極爭取縣委、縣政法委的支持,在兩被告給予適當賠償的情況下,由縣裏撥付原審原告司法救助款一萬元,最終成功地化解了矛盾,使案件調解結案。

(八)巧借抗訴機關力量促調解。再審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因檢察機關抗訴而進入審判監督程序的,這些案件的審理過程檢察機關要參與,還有些再審案件,雖然不是檢察院提起抗訴而再審的,但當事人去反映過、信訪過,檢察院較關心處理結果。對檢察院進行法律監督的這些案件,如何調解結案,就要涉及到與檢察機關的工作配合。要多與檢察機關協商,交換個案的認識,爭取得到檢察官對法官調解工作的支持和理解。這樣再審案件當事人會在法官和檢察官的説服教育下,改變錯誤的認識,達成調解協議。糾紛解決了,矛盾排除了,這不但是對法院工作的肯定,同時也是對檢察工作的肯定。如我院審結的張某與縣人保公司勞動爭議抗訴再審一案,法檢兩家聯手做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終使雙方握手言和,該案達到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完美統一。

(九)轉變觀念尋找最佳觀念促調解。再審案件要調解成功,再審法官還有個觀念應該轉變,就是案件的處理過程不要刻意去追求完美無缺的判決結果,而要去找到糾紛解決的最佳方案。縱觀再審案件的最終判決結果維持原判的比例較大,筆者所在的法院,再審維持率近40%。為什麼一審、二審、再審都是同一結果,當事人還不服呢?出現這一情況,應該説法院對案件的判決結果沒錯,問題出在承辦法官只追求了正確的判決結果,忽視了尋找糾紛解決的最佳方案,對待此類問題,再審法官只要跳出一審、二審法官的思維模式,在不違背法律原則、精神的前提下,以社會公德、道德等作為依據,尋找當事人雙方能夠接受的案件最佳處理方案,從而調解結案,達到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十)善於營造良好氛圍促調解。熱忱對待當事人,創造調解的良好氛圍。進入審判監督程序,有當事人其纏訴、纏訪的原因,在處理再審案件時,對當事人法官就熱情不起來。外因是再審案件的當事人對原裁判有意見,有看法,所以對法院、法官是有意見的。在這些內、外因素的影響下,調解的基礎和氛圍與一、二審審判比要差得多。因此,再審法官要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從司法為民的角度出發,熱情接待當事人,營造調解氛圍;要從樹立維護人民法院整體形象的大局出發,以糾正和改變當事人對法院、法官的偏見為已任,創造調解的基礎。

【第15篇】2022大學生暑假社會實踐報告:醫患糾紛現狀與調解方法調研

酷暑擋不住探尋的腳步,酷暑擋不住解決問題的熱情。醫患糾紛頻頻出現,到底誰對誰錯?糾紛解決到底該如何進行?暑期,南中醫學生帶你探索醫鬧到底怎麼辦?

7月11起,若水團隊組織開展以“醫患糾紛現狀與調解方法調研”為主題的暑期社會時間,對南京、蘇州等地的中醫院進行實地調查研究活動。不畏暑日,不畏奔波,若水團隊走訪了南京、蘇州、淮安、連雲港等多家醫院,用一片赤子之心去發現問題根源,去尋找解決問題的關鍵所在;用科學的數據收集方法,去實地調研,去跟蹤調查,去走訪調解委員會(部門),去尋找答案。

xx年7月20日,若水團隊主要是在仙林中心醫院、江蘇省中醫院鼓樓醫調委進行調查,主要對象是醫生對於醫鬧態度的調查、患者對於醫鬧態度的調查以及醫調委在醫患矛盾中起到的調解作用。

本次調查,醫護人員方面的問卷進行患者和醫生的問卷調查活動。

本次調查,醫護人員方面的問卷我們主要是在醫護人員休息的時候進行問卷填寫,這樣不會給醫護人員帶來工作上的干擾。抽樣方法採取滾雪球模式,並且與網絡調查同時進行,由一位醫護人員帶給另外的醫護人員填寫,循環往復,這種方法能夠大大減少我們的調查難度與節約了我們的調查時間。

患者方面信息的收集,我們主要是通過面談訪問進行調查。我們通過友善的態度、循序漸進地詢問,收集患者對於醫患矛盾方面的看法

— 跟蹤調查

另外一隊,進行跟蹤調查,主要由張敏同學帶領小分隊成員進行。張敏同學經過患者同意,與患者一起體驗全部的掛號、排隊、就診、繳費、拿藥的過程。在進行跟蹤調查的同時也和患者進行溝通,瞭解他們的需求

— 調查小結

經過簡單調查,發現兒科、腎科、眼科等科室排隊的平均時間超過一個小時,並且若有患者來的晚,該患者將可能排不上號。而且在取藥的時候,患者喜歡就近的樓層進行取藥或者説是不願意爬樓進行取藥,不同樓層的中藥取藥房之間的排隊取藥所花時間不同,在排隊上的耗時一樓的患者與二三樓的患者相比,時間遠遠超過平均取藥時間。

在排隊時候,有的科室離茶水間比較遠,一些年紀較大的患者走路不是特別方便,在這個時候,導醫台邊上能有簡單提供茶水的地方顯得極其重要。

兩隊成員匯合後,我們對問卷和麪談內容進行數據整理和數據分析,把表現出的問題彙總。而後,我們帶着問題去調解委(部門),交流關於諸多問題,瞭解他們的宗旨和解決辦法。

相信通過這樣的實踐,我們可以更加清晰的看見問題的根本,而不是去聽信那些被輿論誇大的事件。對於善意的受害人,不僅要通過調解,並且要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為共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添磚加瓦!

同時關於醫院就診,我們通過調查提出兩點建議:

1.完善各個醫院之間相互聯繫,患者健康狀況和用藥情況的詳細數據。

通過互聯網,讓每個給患者看病的醫生都可以瞭解到,患者現在和之前的狀況,可以更精確的做出診斷,避免誤診。並且白紙黑字記錄在案的用藥病史,可以為醫生提供參考,也可以為糾紛提供證據,真正做到讓醫生細心,患者放心。

2.在社區裏設立一個掛號的機器,方便年老患者掛號。

3.在社區裏公告處明確醫院班車的時間,給患者提供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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