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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近三年涉資產處置類執行案件調研分析報告

法院近三年涉資產處置類執行案件調研分析報告

【概述】

法院近三年涉資產處置類執行案件調研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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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2016年至今,全國法院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認真謀劃、真抓實幹、同心協力、攻堅克難,執行工作發生歷史性變化,從“兩到三年基本解決執行難”到“切實解決執行難”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建立執行案件流程信息系統,網絡查控系統,促進執行指揮中心實體化運行,基本化解查人找物難題,建立了網絡拍賣制度和網上評估、拍賣系統,基本解決資產處置變現問題,就曲阜法院近三年涉資產處置類執行案件調研情況分析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曲阜法院自2017年開始完全啟用網絡拍賣平台,為確保資產處置過程公平、公正、公開,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凡涉及資產處置類執行案件,全部進入網絡拍賣程序,經一拍、二拍、流拍後變賣,僅有極少案件進入以物抵債程序。以網絡拍賣數據對資產處置類執行案件分析具有可信度。

由此可見,我院近三年來涉及網絡拍賣各項數據呈現上升趨勢,標的類型也呈現逐年多樣化的狀態,一方面體現出執行團隊能有效運用信息化技術尋找更多的被執行人財產,一方面也體現出人民羣眾對司法拍賣的參與度、認可度得到提高。

二、存在的問題

儘管資產處置類執行案件依託多方平台進行財產變現,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仍然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處置程序複雜,執行週期長。資產處置要經歷信息查詢、線下調查、裁定拍賣、價值評估、網上拍賣、協助過户、財產交付等流程,其中價值評估、網絡拍賣及財產交付的工作量非常大。進入處置程序到拿到評估報告進行送達至少需要一個月時間,如果一次拍賣不成功,要進行二次拍賣甚至變賣,可能需要數個月甚至更長時間。

(二)房地產類資產清場難,涉案房屋居住有被執行人親屬或房屋已出租給第三人等情形,如工業廠房常涉及較多工人、設備,極容易出現無法清場交付的現象,競買人也往往在查看資產現場後放棄競拍,導致網絡拍賣流拍。

(三)涉及複雜的法律關係,執行異議多。房產經常出現被租賃、買賣等情形,引發大量的執行異議。善意買受人及承租人的權利必須依法保護,但有的被執行人或佔用人濫用執行異議權利,惡意串通以逃避執行,尤其是被執行人與承租人故意簽訂長期租賃合同,以買賣不破租賃的理由提出執行異議,如被依法裁定駁回異議又進一步提出複議或者執行異議之訴,對應的資產便無法進入網絡拍賣程序。

(四)產權證不齊全或者登記面積與實際面積不一。相當一部分被評估房屋未辦理不動產證,有的有土地使用權證無房屋產權證,有的有房屋產權證無土地使用權證,無法對房屋進行有效的評估,給後期拍賣成交過户帶來難度;有的擅自加高修建的房產,因其無法獨立切割而難以處置。

(五)以物抵債難度較大。有的涉案資產涉及多個被執行案件,往往由多家法院進行查封,同一個資產存在首封和輪候,若首封法院進行以物抵債不利於輪候查封的法院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債權,而多數申請執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債,因此在實際執行過程中,較少運用以物抵債的方式進行財產變現。

三、下一步的工作建議

(一)健全聯動機制,暢通協助溝通渠道。儘快和當地不動產部門聯網,加強資產處置前的調查核實力度,對房地產證件不齊全或實際面積與登記面積不一致問題,提前與相關部門溝通,未辦理相關產權證的,由法院牽頭,不動產登記部門配合,在房屋、土地的權源合法、在鄰界址明確的基礎上,依法進行評估拍賣;面積不相符的,先由不動產登記部門調查核實權屬情況,對超面積部分的房地產依法確權或補辦手續,所需費用由買受人自行負擔,不在拍賣成交款項內扣除。同時,建立相應的日常工作會商機制,對處置涉房地產執行案件遇到的問題進行及時、高效的協商,提高執行效力。

(二)完善立審執協調配合機制,通過法律釋明向當事人提示訴訟和執行風險,強化當事人的風險防範意識,引導債權人及時申請財產保全,有效防止債務人在執行程序開始前轉移財產。對有金錢給付等相關內容的案件,引導債權人及時申請財產保全: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情況,及時進行執行保全。

(三)加強執行團隊建設,優化執行程序。增強執行力量,在幹警素質、年齡結構上進行合理佈局;加強執行人員培訓,認真學習執行規範性文件;以每週例會的形式,針對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疑難問題進行分析探討。將涉資產處置類執行案件分配給業務能力強、信息化水平較高的執行團隊進行統一辦理,提高處置效率。以執行指揮中心為樞紐,員額法官為核心,法官助理、書記員、司法警察互相配合,形成“人員分類、事務集約、權責清晰”的高效運行模式。

(四)嚴格執行異議案件審查和辦理程序。建立惡意執行異議追責機制,對於無正當理由或惡意串通的案外人提出異議的,依法追究其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為防止執行異議濫用,可考慮增加一定的異議成本

(五)不斷加大執行力度。在督促義務人主動履行、自覺履行和執行和解的同時,因案施策,因勢利導,充分利用拘留、罰款、執行曝光、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費等強制措施,加大執行力度,形成高壓強硬的執行威懾,使被執行人主動搬離涉案房屋,為下一步的拍賣和財產交付創造有利條件。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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