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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調研報告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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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2022最新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管理工作調研報告範文

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是企業所得税管理的一項綜合性、基礎性工作,是企業所得税管理的關鍵環節,是保證企業所得税申報準確性和税款繳納及時性的重要手段。結合烏魯木齊市地税局20xx年度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工作,發現了工作中一些問題,如何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管理工作,探討如下。

一、企業所得税彙算基本情況

20xx年我市繳納企業所得税户數為12713户,其中參加彙算查帳徵收户數11688户,核定應税所得率徵收户數1025户。參加彙算查帳徵收企業中盈利企業4347户,盈利面37%,實現營業收入1864億元,實現利潤總額248億元,納税調整後所得225億元,應納所得税額53.16億元,減免所得税29.79億元,抵免所得税額0.14億元,實際應納所得税額23.23億元,實際負擔率10.92%。虧損企業6597户,虧損面為63%,實現營業收入556億元,虧損額為23億元。零申報户744户。核定應税所得率徵收1025户,徵收企業所得税0.25億元。

二、企業所得税税源結構變化分析

行業性質的分佈情況:製造業641户,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税1.78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税所佔的比重為8%。批發零售業1775户,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税1.76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税所佔的比重為8%。房地產企業673户,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税8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税所佔比重為33%。居民服務業4858户,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税3.64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税所佔的比重為16%。建築業1349户,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税2.9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税所佔比重為12%。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察業404户,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税0.69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税所佔比重為3%。租賃和商務服務業826户,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税0.82億元,應繳企業所得税所佔比重為4%。

由此看出企業所得税税源集中在製造業、批發零售業、房地產及建築業四個行業,是烏魯木齊市市地税局企業所得税税源的支柱行業。

二、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部分企業財務核算水平較低

不能嚴格按照税務部門規定建賬,無法準確核算盈虧,查賬徵收不能落實到位。

(二)税收政策宣傳輔導力度需加強。

有關税法方面的宣傳,只注重對納税人納税義務的宣傳和介紹,而很少涉及納税人的權利,影響税收優惠政策執行的質量和效率。存在納税人符合享受企業所得税優惠條件而未能享受企業所得税減免優惠的現象。應建立健全執法與服務並重的税收宣傳機制,切實做好税收法律法規的宣傳輔導工作,消除税收政策、税收知識的盲區,紮紮實實的把税收政策宣傳到户、輔導到納税人的工作中去,不斷提高納税人的依法減免意識,儘可能地減少因納税人不知曉而造成的應審批未審批現象。

(三)缺乏熟練進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業務骨幹

由於企業所得税政策性強、具體規定多且變化快、與企業財務會計核算聯繫緊密、納税檢查內容多、工作量大等特點,部分税務人員還不能適應管理工作的要求,缺乏能夠比較全面掌握所得税政策、熟練進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業務骨幹。

三、加強企業所得税彙算管理的建議

(一)強化對管理人員的業務技能培訓

經濟的發展,税基的擴大,企業經營方式的多變,都對企業所得税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新會計準則的出台,新企業所得税法的實施迫使管理人員必須不斷提高自身業務素質。針對税務人員特別是基層管理人員業務能力普遍較低的情況,必須強化其業務技能水平,通過定期開展政策法規宣講、組織集體培訓等多種方式,切實提升幹部隊伍素質,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形勢及税收工作。

(二)抓好對企業辦税人員的政策宣傳和輔導

針對企業大多數會計核算人員和管理人員對所得税政策缺乏瞭解,嚴重製約着所得税的規範管理的現狀。應通過開展多種形式,廣泛、深入的税收法規宣傳,使納税人瞭解企業所得税政策法規的各項具體規定,特別是税前扣除項目的範圍和標準,涉及納税調整的税收政策,税法與會計制度存在差異時如何辦理納税申報等。

(三)加強所得税日常徵管

針對企業所得税政策執行不到位的問題,必須從加強日常徵管,搞好執法監督等方面入手。

一是加強税收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台賬登記制度,建立資料保管制度,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對所得税税源籍冊資料、重點税源資料和所得税申報徵收、彙算清繳和檢查資料的.整理,形成比較完備的所得税户管檔案資料,為所得税管理打好基礎。

二是加強執法監督,要開展經常性、切實有效的税收執法檢查,認真落實税收執法責任追究制度。

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管理工作

【第2篇】新企業所得税法過程運行情況調研報告

新企業所得税法過程運行情況調研報告

新《企業所得税法》從20xx年1月1日正式實施,新税法按照“簡税制、寬税基、低税率、嚴徵管”的總體税制改革精神,對我國現行的税收制度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對營造各類企業公平競爭的税收環境,推進税制現代化建設,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及税務部門的徵收管理工作都將產生深遠的影響,但是從新企業所得税法實施以來我市近10個月的執行情況看,在運行過程中仍然出現了一些納税及徵管等方面的問題亟待我們解決,下面,結合新企業所得税法在我市的執行情況,對新企業所得税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對策談幾點粗淺認識。

一、新企業所得税法在我市的執行和運行情況

企業所得税作為我國的主體税種之一,在組織收入,調控經濟和調節分配等方面的職能越來越突出,面對新企業所得税法的實施,我局嚴格按照上級20xx年提出的新的企業所得税徵管工作思路“分類管理,優化服務,核實税基,完善匯繳,強化評估,防範避税”開展工作,首先是在一線税務人員中加強培訓輔導,通過舉辦政策培訓輔導班和每月一次的業務考試,以考促學,使其儘快掌握最新政策新規定;其次是加大税法宣傳力度,通過報紙、電視、網站及黑板報等多種媒介使廣大納税人對新税法的出台原因及主要變化有了深刻理解和認識,對納税人進行集中培訓,進一步提升了廣大納税人的自覺遵從度;第三採取集中與個別輔導相結合的方式,就新修訂的企業所得税預繳表如何填寫及政策依據對納税人進行了詳細講解,並充分利用電子網絡,將預繳表以電子文本形式發送給納税人,由納税人自行填寫打印後上報税務機關,方便了納税人,節約了徵納雙方的成本;第四建立起了新企業所得税法實施跟蹤問效機制,對新税法的實施及其實施過程中的問題逐一解決或上報。通過採取以上切實有效的措施,新税法平穩過渡,目前納税人已按照新法的規定完成第三季度預繳,截止20xx年9月底,我局累計完成企業所得税112388萬元,同比增收10.13%,增收10337萬元,增收的主要原因是由於採礦業、電力、燃氣和水的生產供應業由於價格因素的影響使企業效益大幅增加(其中採礦業完成企業所得税71913萬元,同比增長40.39%,電力、燃氣和水的生產供應業完成企業所得税2903萬元,同比增長85.26%)剔除此項因素,企業所得税收入呈現減少狀況。

二、新企業所得税法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影響

新企業所得税法運行過程中,雖然國家税務總局根據基層單位反饋的問題,迅速出台了諸如《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税過渡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税企業所得税徵收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預繳問題的通知》等文件,使一些政策性問題及時的得到了解決,但是新企業所得税法的順利實施需要有好的徵管措施,好的徵管措施又是建立在以往徵管辦法和措施之上,新老接替必然需要一個過程,在這個接替過程中一些問題不可避免的會顯現出來,需要我們去認真處理和研究:

(一)税源管理問題及影響

1、企業所得税地點變更以及總部經濟導致的税源管理問題。原內資企業以獨立經濟核算的單位為納税人,實行就地納税,而新《企業所得税法》規定,分公司應税所得要彙總到總公司進行納税,隨着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納税地點的變更,對於各地的主管税務機關來説,其納税户户籍管理和税源管理將隨之發生變化,由於新辦法對執行就地繳納的二級分支機構的具體界定標準不明確,加之總分機構所在地税務機關對税收任務個地區利益的不同考慮,使得分支機構分配預繳制度的執行出現較大彈性,另外異地分支機構設立後只需提供總機構的税務登記副本,不需要在總機構税務登記副本上添加分支機構名稱,若總機構不及時主動向總機構所在地税務機關登記備案,税務機關難以掌握其新增分支機構的情況。

2、“老企業”和“新企業”的身份認定與過渡期優惠政策的享受問題。新《企業所得税法》給予了老企業過渡期優惠政策,新企業則不能享受。原則上説,新老企業的認定以工商登記時間在20xx年3月16日之後還是之前為界限。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隨着企業改革的深化和改制重組的增多,企業新辦、合併與分立之間的界限日趨模糊複雜,難以有明確的標準。

3、小型微利企業認定的問題。新企業所得税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税率徵收企業所得税。”對小企業給予適當的税收優惠政策支持,能夠更好地發揮小企業在自主創新、吸納就業等方面的優勢,利用税收政策鼓勵,支持和引導小企業的發展,但是,一些已有的非小型微利企業,為了享受低税率,採取拆分、新增法人等方式,人為進行分解、調整企業規模,將不符合規定的企業變換為符合規定的企業,給税務機關認定和管理帶來了困難。

(二)税基管理問題及影響

1、原有內、外資企業所得税在税基確認上原理相同但具體規定差異很大。新《企業所得税法》實施後,內外資企業的 税基確認標準將會統一,但實際工作中問題的複雜性以及對政策理解程度和計算方法的不同,都可能導致出現各不相同的結果。

2、新會計準則和税法的差異較大,增加了税基確認的難度。會計準則、會計核算方法的變化對會計利潤和應納税所得產生了較大影響,企業財務會計與税收之間的差異需要進一步協調,從而增加了税務機關和納税人執行政策的難度。如新會計準則將職工福利費統一在職工薪酬中核算,同時規定應付福利費結餘,上市公司可以結餘衝減當期管理費用,非上市公司繼續按照原有規定使用,而新企業所得税法卻依舊允許提取職工福利費,與新會計準則的不吻合使企業無所適從。

3、不徵税收入界定不明確給應納税所得額計算帶來不便。新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的不徵税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這一規定不區分支出性質,“不徵税”的精神未真正體現。如果納税人將不徵税收入用於與取得應税收入有關的支出,而不能按配比原則進行扣除,則必然造成對不徵税收入事實上的徵税。

4、成本費用扣除項目規定不明確,使企業惡意增加成本費用扣除項目,減少應税收入,而適當憑證概念的引入,也給日常徵管中對税前扣除項目的認定帶來較大的彈性,使税、企間存在一定的分歧,無形中放寬了税前扣除的條件。如工資薪金的扣除,新法第八條和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條中都用了“合理”一詞,但“合理性”作為一個相對模糊的概念,在具體執行中由於理解角度和知識背景等差異很容易在徵納雙方甚至徵管機關內部形成不同的意見,另一方面對“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界定亦不明確,在實際操作中,對於使用勞務派遣企業提供的勞務人員,企業職工應如何界定缺乏統一的徵管口徑。

5、税收優惠方面的時間認定規定模糊與相關規定不銜接,給實際工作中具體操作造成了困難。如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費用,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的通知》中,企業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税應納所得額中結轉抵扣,抵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新法對企業以前年度結轉技術開發費未抵扣額如何過渡處理無明確規定;又如新法規定運輸工具、電子設備的最低折舊年限由5年分別縮短為4年和3年,而是僅適用於20xx年1月1日後購買的設備還是包含以前購買的設備規定不明。

(三)徵管能力問題及影響

1、“一税兩管”經過六年多的實踐運行,導致税收徵管成本不斷增加、工作交叉、矛盾不斷、效率降低,給徵納雙方帶來了很大的不便,無法體現税法的剛性,已成為當前企業所得税管理中面臨的主要問題。雖然國家在20xx年出台了有關企業所得税管理權限的文件,但給企業在對企業所得税管理權限的選擇上留下了操作空間,企業會隨意變動註冊資本中貨幣資金的比例,選擇國、地税管理部門,另外由於國、地税兩家對企業所得税管理程度的不同,勢必會造成同類納税人因歸屬不同的税務機關管轄而出現税負“倚重倚輕”的問題。

2、所得税優惠由傳統的以區域優惠為主轉變為以產業項目優惠為主的方式,給税務機關征管帶來了很大的難題。如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專用設備投資優惠、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優惠等享有優惠產業和項目的資格認定問題,由於有關法規和文件對認定部門各方的責任劃分不明確,税務機關成為了最主要的責任承擔者,而以税務機關的專業領域來看,顯然難以承擔審核和認定的能力,客觀上造成了認定責任和專業能力的失衡,必然帶來管理上的隱患和漏洞。“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認定亦存在類似問題。

3、税收徵管信息系統中所得税相關模塊升級相對滯緩,導致軟件模塊功能與所得税政策規定不同步、不銜接,無法真正實現管理與信息化同步發展。新舊税法更替,徵納雙方在短期內面臨新舊申報表的同時運用,如何及時保證更新税收徵管信息系統,對税務機關的徵管能力是一次考驗。

(四)對企業所得税税收收入的影響

1、税率調整對收入的影響

從我市的情況看,管轄範圍內原適用33%税率,現在適用25%税率的企業約佔盈利企業的29%,其應納所得税約佔我局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税98%;原適用33%的税率,現在適用20%的優惠税率的企業約佔盈利企業的71%,其應納企業所得税佔我局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税2%,新税法實施後,若以20xx年度數據為基準,不考慮企業自身經營狀況和市場變化兩因素對企業所得税收入的影響,税率變化將使企業所得税收入下降9%左右。

2、税收優惠政策和福利企業優惠政策變化對收入的影響

新企業所得税法對福利企業按安置殘疾人支付工資的數額進行加計扣除,不再實行全免政策,此政策的實行將增加福利企業所得税收入,以20xx年數據比較,此項變動將使企業所得税收入增加約2%左右。而其他税收優惠政策對税收收入的影響大小,則需要等到明年企業所得税彙算和減免税審批時候才能體現出來,目前無法測定,但新法對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的放寬,基本可以確定將減少企業所得税的收入。

3、扣除項目的變化對收入的影響

新企業所得税法取消計税工資扣除政策,對職工福利費、教育經費、工會費三項費用按照實際發生額列支,並且要求在支出時衝減20xx年底掛賬部分,這將對應納税所得額有比較大的影響,影響深度將有待年度所得税彙算時候才能得以測算。

三、加強企業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對策

面對以上實際徵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想確保國家税收收入穩步增長,國家税制改革順利實施,新企業所得税法落到實處,首先應當從機制上給予創新,為税收工作帶來新的血脈,其次應不斷健全制度,以新企業所得税法的實施為契機,強化並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不折不扣的執行新的企業所得税工作要求,我們認為具體來説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做:

(一)從完善新企業所得税法規體系方面

1、完善總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税計税及徵管體系。首先要細化計税辦法,進一步加強對分支機構利用組織結構變化避税的監督,明確、細化對二級分支機構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做出判定的適用標準,統一各地税務機關征管口徑,同時,加強對外經營環節的管理,提高總機構對掛靠項目的財務核算的監管;其次理順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税徵管關係,對非法人分支機構進行一次清理,重新明確所得税徵管權限,以保證總機構與非法人分支機構的主管税務機關一致。

2、優化應納税所得額扣除規定。進一步完善新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中關於不徵税收入的表述,明確企業的不徵税收入用於與取得應税收入有關的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明確工薪扣除標準,彌合新税法與新會計準則的差異,明確福利費扣除銜接方法,明確原税制下幾個税前扣除項目的過渡銜接問題。

3、加緊制訂優惠政策享受條件及審批制度。加快與新税法優惠配套的相關政策的出台,儘快明確原有優惠政策的時效性和有效性;明確税收優惠審批制度,對哪些税收優惠屬於審批類、哪些屬於備案類,權限、程序如何履行,表證單書、提供資料如何確定等具體問題應系統化地重新加以明確。

4、為便於企業所得税的日常徵收管理,提高企業所得税徵收管理效率,避免不必要的資源浪費,避免由於國、地税徵管力度的差異造成企業税收負擔的不同,應儘快將企業所得税這一單一税種的徵收管理工作放在一個税務部門進行。

(二)從税務機關自身建設和徵收管理方面

1、加強培訓工作,嚴格規範企業所得税執法。建立縣以下基層税務管理人員定期業務培訓制度,要通過理論培訓和實踐鍛鍊,不斷更新管理人員的專業知識,培養一批企業所得税管理專業人才,提高整體管理素質,實現管理效能的最大化。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執行好新企業所得税法,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抵制干預企業所得税執法的行為。逐步建立依據合法、標準明確、程序規範、易於操作的企業所得税制度體系,為依法行政提供製度保障。加強税收執法監督,深入推行税收執法責任制,加強税收執法檢查,加大執法過錯追究力度,全面規範税收執法行為。

2、進一步優化納税服務。重點是突出服務特色,創新服務措施,真正達到降低納税成本、提高納税遵從度的效果。根據企業所得税政策複雜、涉及環節多、管理難度大、税源國際化等特點,緊密結合所管轄企業的實際,在企業所得税管理的各個環節,分別採取加強和改進服務的針對性措施,一是加大企業所得税政策宣傳輔導的力度,幫助企業正確理解各項政策;二是嚴格按照規定簡化減免税、財產損失等事項的審批、審核程序,提高效率;三是進一步推行和完善電子申報,提高企業財務信息採集效率。

3、優化税源管理機制,強化税源監控。首先要建立税源管理機制,把税源管理納入税管員的職責範圍,從日常檢查、信息採集、資料核實、税源調查等方面明確税管員崗位職責,並制定統一標準的業務流程,規範税管員管好税源。其次要建立税源分析機制,準確掌握税源存量,把握税源增量,確保税源管理到位。第三要建立税源監控機制,開發税源監控管理系統,利用計算機管理税源信息,使監控系統成為税管員得心應手的管理平台,利用科技力量實現數字化徵管,把税源管住、管好。

4、進一步做好日常徵管工作,加強所得税税基管理。在着重抓好規範收入確認和税前扣除兩個環節的基礎上,要進一步做好以下幾項日常工作:首先,税務機關應加強税收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台賬登記制度。其次,做好企業所得税核定徵收工作,合理確定核定徵收標準,保證核定徵收公平合理,並做好國税、地税核定徵收率的協調。第三,對一般税源企業,強化納税評估,結合所得税税源特點,優先選擇重點行業、特色行業、行業税負離散度較大的企業、註冊資本在一定額度以上的連續虧損的企業、納税異常企業等作為評估重點。

5、規範彙算清繳,落實各項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税法將所得税彙算清繳延長到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這給納税人自行計算、自行調整、自核自繳提供了更充足時間,也為税務機關的管理提供了有利條件。彙算清繳工作是檢驗企業所得税法實施的最好標準,在彙算清繳過程中堅持事前、事中、事後三步管理,認真規範彙算清繳工作每一步,嚴格落實各項税收優惠政策,做好法人企業彙總納税和微利企業的審核認定工作,正確界定適用税法的納税人和基本納税單位。

6、加快推進企業所得税信息化建設。要將企業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全部納入整個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設中通盤考慮,優先建立彙總納税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實現管理信息全國範圍的傳遞和共享;要加快電子申報、網上申報信息系統和平台建設,實現企業所得税多元化申報;要完善綜合徵管軟件的企業所得税應用管理功能,增加彙算清繳、納税評估、涉税事項審批等管理功能;要逐步建立重點税源數據庫、數據分析預警系統等企業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統,通過推進企業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建設,全面提高企業所得税管理水平。

【第3篇】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税税收徵管問題的調研報告

目前,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税税收徵管在税收政策上及日常税收執行中遇到了一些問題和難點,給税收徵管帶來一定壓力。

一、税收政策上存在的幾個難點

1、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界定難。《企業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税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此條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難於掌握。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企業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在實際操作中當企業未按規定列支成本、費用也未支付時是否要扣繳。又如:離岸股權轉讓往往採取“一次合同,分期支付”的方式進行結算。那麼,如何確認其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和相應的税款繳納時間?是按合同簽訂後第一次付款時間、被投資企業股權變更時間還是按每次實際付款時間?況且在實際經濟往來中,很多支付形式是非貨幣形式,如非居民通過實物或者勞務形式取得技術使用權的回報、關聯企業之間的債務重組等,對於此種情形,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存在一定困難。

2、預提所得税的計税依據界定難。

⑴收入確定難。《税法》第十九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税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金額為應納税所得額;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金額減除財產淨值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在實際徵收過程中,問題並不是如此簡單。如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很多企業是以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來計提支付,那麼這個計提比例是否恰當?所提供的專用權等是否具有一定的時效性等值得研究。另外如外國企業轉讓國內企業股權,很多是關聯企業之間的股權轉讓,通常存在轉讓的價格不真實、零價格轉讓或低價轉讓等問題,轉讓收入難以確定。

⑵成本確定難。這個問題主要體現在財產轉讓所得上,其中以股權轉讓尤為突出。股權轉讓成本即股權轉讓所得的扣除數,是影響企業所得税計算的一項關鍵因素。由於股權轉讓成本是一個歷史概念,以外幣投資形式的原始投資額是用歷史匯率還是以現時匯率計算轉讓成本?另外,股本成本價是指股東投資入股時企業實際支付的出資金額,或收購該項股權時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如其中的資本公積金有的已完税、有的未完税,是否不加區分一併扣除?還是有選擇地扣除,或是根本不予扣除?目前尚無統一標準。

3、預提所得税的申報和徵收界定難。《税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追繳該納税人的應納税款。上述規定對於特殊情況可能無法發揮作用,如離岸股權轉讓雙方均是外國企業,轉讓行為一次發生,交易活動一次結算,讓受讓方履行扣款義務很不現實,由納税人自行申報或税務機關追繳申報也很難做到。

4、預提所得税的徵收對象界定難。部分非居民企業既沒有在當地登記註冊,也沒有經營場所,要找到這些企業並對其實施有效的税收監管非常困難,漏徵失管的現象在所難免。

二、日常税收徵管中遇到的幾個問題

1、合同無中文版本。支付單位多數提供的合同為全英文版本,還有日文、德文、法文等。由於合同中許多關鍵用語均為專業詞彙,審核人無法讀懂,即使納税人應税務機關要求提供了翻譯稿,但由於不是正式文本,不能承擔相同於正式合同的責任,因此可信度也不高。

2、提供假合同。有部分企業在開具證明時發現該行為應徵税時,立即回到公司,重新打印一份免税行為的合同。由於國外公司不需蓋公章,只要在外方位置籤一個外文名即可,因此,税務機關無法依據合同來判斷該合同內容的真偽。更有甚者,將應税收入以“化整為零”的方式逃避監管,不履行納税義務。

3、“事後申請”。大多數企業是在履行完合同或付款時才到税務機關辦理涉税事宜,這種“事後申請”給税務機關的取證造成一定的困難,無法準確確定應納税金額。

4、常設機構偷逃税款。一些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了代表機構為境內企業提供勞務,但合同以總公司名義簽訂,收款也由總公司收取,從而將其常設機構的收入轉為境外總公司的收入,偷逃税款。審核人員在開具證明時很難了解業務的實質,只能根據納税人提供的合同為其開具證明。

三、加強預提所得税税收管理的幾點措施

鑑於上述情況,我們認為,應高度重視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税的徵管,通過實施“個案分析、個別巡查走訪、個性調研服務、個案評估檢查”的“四聯動”,深化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税的長效管理,確保國家税款的安全和税收秩序的規範。具體可採取以下多種措施:

1、擴大監控面,強化對轄區內非居民企業税源信息的收集。主管税務機關應及時將非居民企業税收徵管納入責任區日常管理範疇,擴大監控面,尋找有效税源,實施源泉控制,着力解決户籍不明、税源不清的問題。通過細分税管員的管理責任,對轄區內的非居民企業進行“點對點”的全面普查,全面掌握並建立納税人信息庫,重點調查其在境內未設立機構而是否有來源於轄區的應税收入信息情況,重點關注扣繳義務人應税收入的支付情況,挖掘隱性税源,防止税款流失。

2、夯實管理基礎,全面實施納税人事前備案登記制度。要規範納税人的納税行為,實施納税人事前備案登記制度。要求境內機構、扣繳義務人將發生的應税支付項目、支付金額、支付對象、以及支付對象是否構成常設機構的舉證、簽訂的相關合同文本(中、英文雙語對照)等徵管要素如實報税務機關事先備案,並建立企業付匯台賬備查。

3、動靜結合,實現税源的科學、細緻和深度管理。一方面,税務責任區要將預提所得税及時納入日常税源監管範圍,通過落實管理員實地巡查,弄清情況、定期分析細比對、月度(季度)指標嚴監控、年度匯繳勤把關等綜合性聯動管理措施,實施税前、税中、税後的全程動態管理,提高應税行為和納税申報的真實性、及時性和準確性。另一方面,辦税服務廳徵收窗口要強化對預提所得税申報徵收的書面審核。對納税人提交的企業所得税報告表進行審查,尤其要對徵免界限的劃分、適用税率、納税義務發生時間、計税依據、相關證明資料等內容進行把關和比對,登記售付匯分類台賬並將徵收信息傳遞責任區管理員以加強後續跟蹤管理,確保窗口靜態管理向責任區動態管理的延伸。

4、交換情報,加大評估和檢查的工作力度。在管理員實地考察核查的基礎上,切實加強對有疑點或有異常的支付項目逐級實施情報交換,以堵塞漏洞。與此同時,要從扣繳義務人、境內機構兩個層面上開展對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税的個案專項評估和檢查。要立足分析巡查相結合,立足案頭評估與實地評估相結合,立足日常評估與匯繳相結合,立足評估與稽查相結合,立足評估檢查與事後整改相結合,着力解決申報信息不實問題,有效化解徵管難點、疑點和盲點,充分發揮納税評估“以評促管”的功效,充分發揮稽查打擊力度,切實維護税收的公正性。

5、部門協調,開展與相關職能部門的聯動辦税。建立健全協税護税網絡組織體系,暢通與地税、外經貿局、招商局、支付銀行、外管局等部門的協作和溝通,優勢互補,及時獲取設立開業、合同簽定、資金支付、業務發生等第三方信息,形成合力,齊抓共管,放大管理效應,不斷拓展治税空間。

6、優化服務,營造和諧互動的徵納關係。對外,結合新所得税税法的貫徹實施,依託“税企懇談”、“税法解讀”、“重點企業走訪”等服務平台,提前介入,通過現場辦税、現場諮詢、現場問政、現場解決問題等多種形式,進一步加大税收政策的宣傳力度,有針對性開展納税提醒,提高税法的遵從度;對內,加強幹部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操作技能培訓,提高幹部非居民企業税收管理水平。

7、理論聯繫實際,注重對税收政策的調研管理。鑑於目前税收政策上尚存在的不明確性,建議上級局對相關税收政策進行專題調研,明確特殊情況下的税收政策的執行,如:離岸股權轉讓的納税義務時間;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計税依據;股權轉讓的成本;境內被投資企業履行扣繳義務等,從而使税收政策更趨合理、完善,更切合税收工作的實際。

【第4篇】對長虧不倒企業所得税徵管問題的調研報告

對長虧不倒企業所得税徵管問題的調研報告

企業“長虧不倒”是一個十分令人困惑的現象,“長虧不倒”企業所得税的徵管是納税評估和檢查的重點對象,分析“長虧不倒”企業所得税徵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並提出加強這類企業所得税徵管的建議,對企業所得税的徵管有着重要意義。

一、“長虧不倒”企業所得税徵管存在的主要問題

1.採用“障眼法”,私設“小金庫”。許多企業設置兩套賬,對正常的業務收入,需開發票的記a賬,不需開發票的記b賬,脱離税務機關的監控;將銷售次品收入、副產收入、邊角廢料收入、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等收入存入“小金庫”;有關部門的返回收入不入賬,如保險公司的無賠優待款、銀行匯票保證金利息收入、環保費返回收入、代辦業務手續費收入及對外投資、聯營的投資收益等等。

2.亂列費用,虛增成本。亂列費用。主要表現為七種形式:(1)將應該資本化的利息進入財務費用;(2)在管理費用中列支私人生活費用,如列支私人汽車的養路費、保險費,小孩學費、員工手機費等;(3)分解業務招待費,將業務招待費分解為差旅費、業務宣傳費、會議費等,成為企業“合理避税”的熱點;(4)董事會費、會議費,不據實列支,以領代報;(5)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重複列支;(6)濫列差旅費,亂報出差天數,差旅費標準過濫,採取在支付工資或銷售提成時報銷差旅費的做法等,達到員工少繳個人所得税,企業少繳企業所得税的目的;(7)虛列工資費用或虛報職工人數,若平均工資未達到税前扣除標準,在工資表上不寫合計數,先要職工簽字,再將差額補上,或者利用銀行代發工資,將差額付出,掛業主及親屬姓名。

3.利用庫存商品,虛增成本。主要表現為九種形式:(1)虛假庫存。賬面只記進貨,不記銷售,這樣導致存貨增加;企業將大量現金收入不開票入賬作收入,使銷售成本無法結轉,只能長期反映在存貨中,形成虛假庫存。(2)虛增預提生產成本。(3)高轉產品成本。少留期末在產品成本,多轉完工產品成本,以隱蔽方式截留利潤,減少應納所得税。(4)不辦理入庫手續,從生產車間直接銷售,少報銷售收入。(5)白條入賬。(6)濫用暫估入賬。或月初不用紅字沖銷原來的估價入賬,等發票到時重複入賬,虛增原材料;或月初不用紅字沖銷原來的估價入賬,永遠等不到發票到來,虛增原材料。(7)以購代耗。購進材料時,未使用便記入成本、費用,所附原始憑證為購貨發票。(8)不用或少用以領代耗車間領用的材料,記入成本費用,採用不作退料或假退料的辦法虛增成本,多出來的材料形成賬外物資,形成“小金庫”。(9)材料假出庫。企業為了減少利潤,在每年的12月份,由車間辦理領料手續,填制領料單,而實際並未領料,進行空轉,或者以原材料抵償債務。

4.偷樑換柱,高估資產,多攤費用。(1)混淆固定資產與低值易耗品的概念。故意混淆固定資產與低值易耗品的概念,將固定資產作為低值易耗品一次攤銷,造成多列費用。(2)未取得税務機關監製發票的固定資產所計提的折舊在所得税前扣除。以固定資產入賬時所附原始憑證,或僅憑內部憑證入賬,直接計提折舊,並且在税前列支。(3)不遵循歷史成本原則,多提折舊,多攤費用。納税人購買的例如轎車、房屋和機器設備等,不按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而有的納税人卻與評估機構串通一氣,故意高估資產價值,以達到多提折舊,多攤費用的目的。

5.移花接木,利用往來賬目,不記收入掛往來,虛列成本記往來。(1)利用預收(付)賬款賬户,不記收入掛往來,使企業年末預收(付)賬款有大量貸方餘額;如果企業的收入很少,費用很大,企業可能會採用“移花接木”的手法,把業務收入的原始憑證更改為借入資金的憑證,然後再以還款名義轉移資金。(2)利用其他應收款賬户,一是費用掛賬,企業為了增加當年利潤,先把費用掛起來;或把一些違規的費用或暫時未能取得發票的費用放在這個科目,通過記賬憑證,尋找時機通過轉賬憑證一次性或分次將違規費用正式計入公司的成本、費用。二是個人投資者長期借款不還,轉移利潤。三是以借款的名義發放獎金;四是利用向關聯公司的借款,多列、虛列財務費用。(3)應收賬款的三個對衝,一是違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應收賬款貸方餘額與借方餘額對衝,故意隱瞞有大量預收賬款的事實。二是應付賬款與應收賬款對衝,隱瞞銷售收入,兩頭在外的企業最為明顯。三是主營業務成本與應收賬款對衝,虛增成本。

二、造成“長虧不倒”企業所得税徵管漏洞的主要原因

1.税務機關自身管理上的原因。(1)只重增值税管理,不重所得税管理。企業所得税業務複雜,要求高。而基層國税務機關這幾年接觸企業所得税不多,認為企業所得税税源小,沒有把它看成是税收新的增長點,沒有把它與增值税同等視之。有相當部分的税務幹部對企業所得税業務知識知之甚少,業務不熟,這種只重增值税 管理,不重所得税管理,不利於企業所得税的徵管。(2)税務部門徵管信息不暢,徵管效率不高。由於受目前徵管體制的侷限,徵管信息傳遞並不準確,而且時效性很差。不但納税人的信息資料不能跨徵管區域順利傳遞,甚至同一級税務部門內部徵管與徵管之間、徵管與稽查之間、徵管與税政之間的信息傳遞也會受阻。同時,由於税務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缺乏實質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銀聯網、國地税聯網等),信息不能實現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來源不暢,税務部門無法準確判斷税源及時組織徵管,形成漏洞。(3)來自外部的干擾。在一些地方政府出於地方短期利益違背國家政策,對一些企事業單位實行所謂的重點保護,用行政命令方式干預對這些單位違法行為的查處,甚至對一些單位的正常檢查也需經當地政府的批准。其次,來自不良社會力量的影響。拋棄社會責任,追求一種可視利益,滿足現時需求,這種力量並非是簡單的個體,而是有着盤根錯節的人際關係、複雜的社會背景,是以人際關係為媒介,以金錢為紐帶,以實現即得利益為目標的社會羣體,以至於少部分國家公職人員也依附或“服務”於這種勢力,使一些非法行為遊離於政府行政行為的監管之外,個別税務工作人員也深受影響。(4)納税人或扣繳義務人機構、核算權上收,而税務機關無力應對。近年來,一些高收入行業、壟斷部門的所屬分支機構紛紛上收、核算權紛紛集中。一是不利於基層税務機關的源頭控管、精細化管理,因為最熟悉情況、最能及時發現問題的當地税務機關被晾在一邊。二是其總部或集中核算地往往駐在大中城市,經濟相對優越,税收管理環境相對寬鬆。集中後,基層税務機關往往無大的作為,這些納税人則有恃無恐。三是收入(所得)的支付和核算由於涉及面太廣、內容太複雜,集中地的税務機關難以管到位。

2.納税人的原因。(1)“偷逃税”違法行為與承擔風險不對稱。在一些發達國家,税務部門會隨機抽查,一旦查出有故意偷漏的行為,不管是誰,輕則罰款補税,重則入獄,身敗名裂。而我國現行税收徵管法規定,對偷税等税收違法行為給予不繳或者少繳税款五倍以下的罰款。由於税務機關只注重税款的查補而輕於處罰,致使許多人認為偷逃税即便被查處了也有利可圖。據統計,近幾年,税務機關查處的税收違法案件,罰款僅佔查補税款的10%左右。另一方面,在税收執法過程中,由於沒有規定處罰的下限,税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因而人治大於法治的現象比較嚴重,一些違法者得到庇護時有發生。所有這些都客觀上刺激了納税人偷逃税的動機。(2)依法納税意識相對淡薄。納税人和扣繳義務人主觀上依然存在着隱瞞收入,故意偷逃税的意識。

3.社會的原因。(1)社會評價體系被人為扭曲。偷逃企業所得税的一個重要因素與當今人為扭曲的社會評價體系不無關係。有人一方面為社會捐款捐物,另一方面又在大肆偷逃税。因為社會和個人似乎都認為捐贈比納税更有價值和意義;其次,沒有形成“偷税可恥、人人喊打”的社會輿論氛圍,周圍人也並不因此視他人的誠信記錄不好,不與之交往,或斷絕交易。而在國外偷税就是天塌下來的大事,只要誰有偷逃税行為,不但其在經營上會因此受阻,而且行為會受到公眾的鄙視。(2)銀行結算制度改革的滯後是當前企業所得税徵管中最大的黑洞。主要是現行制度為納税人大量的購銷業務提供了體外循環的渠道。從我們查獲的案件中發現,現在的企業特別是私營性質的企業,除在商業銀行或信用社有一個不得不存在的名義結算基本户外,多頭、多人開户的現象比比皆是,而這些儲蓄户頭根據現行的儲蓄賬户管理辦法可以結算進出各種類型、額度和同城異地的資金,使大量經營性資金的循環可以脱離企業財會而達到相同的目的。除了報表上的銷售因為需要增值税發票,能以基本結算户轉賬結算外,其他部分則通過儲蓄賬户轉賬結算,或是現金結算。

三、加強對長虧不倒企業所得税徵管的建議

1.加強企業所得税日常監管,預防偷逃所得税行為的發生。一是加強對企業應税收入方面的日常測算,重視往來賬户的監督,藉助信息網絡加大對發票往來開具的監控力度。二是加強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項目的審批管理,嚴格報批制度。三是加強重點監控,注意發現疑點,結合內查外調,查清企業虛假賬務處理。四是加強對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税成員單位的延伸監管,將報賬制單位一併納入管理。五是加快信息制度改革,完善計算機網絡化建設。爭取早日與各相關部門的計算機聯網,達到資源共享。

2.依法嚴肅鑑定企業徵收方式,對賬證不全,不能正確核算應納税所得額的中小企業,嚴格核定徵收,合理確定分行業應税所得率,科學核定應納税所得額,督促引導企業向查賬徵收管理轉變。

3.強化對企業所得税的稽查,加大對偷逃税的懲處力度。要敢於破除“人情税”、“關係税”,堅持依法納税,堅持依照《徵管法》有關規定,對查處的偷税款及罰款久拖不交的企業,採取強制措施,依法堅決催繳入庫;對大案要案,按照法律程序移送司法機關並對偷税者予以重罰,對法人代表和財務人員追究法律責任,讓其付出高額“偷税成本”。

4.着力提高税務人員的政策業務素質和計算機操作水平。各級税務機關應注重對企業所得税有關政策的宣傳解釋,及時做好企業所得税納税輔導工作,下大力舉辦企業所得税業務培訓班,多渠道發放納税輔導資料,切實提高企業辦税員的業務素質。切實解決税務機關與人員不能發現問題,有些雖發現了問題卻不能解決問題;納税人無主觀故意原因造成財務核算不健全,納税申報不全面、真實、準確,税務人員不能及時發現和進行正確輔導,或者對納税人主觀故意不能甄別而處理不當的問題。

5.儘快建立並積極推行個人信用制度。首先,建立完善儲蓄存款實名制,通過建立健全個人賬户體制,將工資、薪金、福利、社會保障、納税等內容都納入個人實名賬户,並藉助税務、銀行、司法部門密切配合和強大的計算機網絡支持。其次,實行居民身份證號碼與納税號碼固定終身化制度,做到“全國統一、一人一號”。再次,建議儘快頒佈實施《個人信用制度法》及配套法規,用法律的形式對個人賬户體系、個人信用記錄與移交、個人信用檔案管理、個人信用級別的評定、披露和使用,個人信用主體的權利義務及行為規範做出明確的規定,用法律制度保證個人信用制度的健康發展。

【第5篇】私營企業税後利潤徵收個人所得税調研報告

一、對私營企業税後利潤個人所得税徵管的現狀分析

在私營企業税後利潤個人所得税的徵收方面,由於人們的税收法制意識淡薄,税收政策不完善,以及各地區税務部門所執行的政策不統一等因素,使得私營企業税後利潤的個人所得税徵管流失嚴重,甚至在一些地區成為徵收中的空白點,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企業帳務失真,成本不實,基本無税可徵。由於部分私營企業納税義務觀念淡薄,法制意識不強,將偷逃税收作為致富的捷徑。從筆者對蘇北某縣城40户年產值在200萬元以上的私營企業的調查中發現,20xx年度有27家企業賬面基本持平,另有9家虧損,4户盈利企業的利潤也都在10萬元以下,只有一户就税後利潤繳納過個人所得税。據業內人士稱,有相當一部分企業虧損是因為私營企業主私慾薰心,為了達到逃税的目的,視税法於不顧,採取多進成本、轉移收入等手段的結果,也有些企業在地方政府“發展私營經濟”、“照顧企業困難”等政策的保護下,公然採取“變通”方式進行偷税。

二是税務部門對應税所得的管理失控,徵收力度不夠,對偷税行為的處罰偏輕,税收流失量大面廣。由於税務機關缺乏對私營企業税後利潤的有效監管,未能建立一套完善的徵管辦法,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税基本上是取決於私營企業主的納税意識。據調查統計表明,該縣有70%以上的私營企業主存在不申報個人所得税或申報不實的現象。在20xx年度所得税彙算及各税統查中,全年查補這類税款不足5萬元,無一例因未申報而被罰款,也沒有一件此類偷税案件被立案查處。

三是税收政策不完善,實施辦法不統一、徵收方式不規範,也造成税收流失嚴重。對私營企業税後利潤徵收個人所得税,個人所得税法中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如對查補部分的利潤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税、如何界定私營企業主的投資行為和消費行為等,在實際操作中無章可循或有章難循。加之各地區的徵管辦法差異較大,徵管手段落後,執行中存在一定的隨意性。

二、對私營企業税後利潤徵收個人所得税的思考

針對私營企業税後利潤個人所得税徵收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我們必須深入地進行分析研究,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徵管能力。筆者認為強化税後利潤個人所得税徵管的着力點應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深入開展税收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納税意識,除繼續運用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進行宣傳外還必須有針對性地進行重點宣傳教育,如在中國小開設税法常識課程,使新一代公民較早接受納税義務教育;對新業户的法人進行強制性的税法基本知識教育,對其辦税人員進行強制性的税收專業知識系統培訓,對老業户的法人及辦税人員分批進行經常性税法知識培訓教育;在各級領導幹部的輪訓內容中,也要安排税法知識講座,增強其税收法律意識和法律責任,營造一個良好的依法納税的社會氛圍。

二是統一税收政策,完善税收徵管機制,加強有效監管。在統一私營企業税後利潤徵收個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基礎上,對徵管規定進一步加以完善和明確,消除私營企業主收入隱性化、非現金化、來源多渠道化等弊端,在收入公開化基礎上,建立覆蓋其全部個人收入的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税制度。嚴格執行私營企業主個人財產、收入申報納税制度,建立科學的納税申報評審機制和稽查制度,加強對私營企業税後利潤的監控,健全納税人的納税檔案資料,建立私營企業彌補虧損和利潤分配台賬等,實行跟蹤管理;準確把握徵税前提和徵税環節,按照個人所得税法設計的預定目標正確地組織徵收;合理確定扣除標準,鼓勵私營企業增加投入,進一步擴大再生產,可以考慮規定免徵額,鼓勵私營企業主加大投入;對一些財務管理混亂、財務不健全的企業可實行定額徵收,並附徵個人所得税;體現“多得多徵,公平税負”原則,不論是採取何種方式徵收,都必須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只對高收入者徵税。

三是加大税務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偷逃税行為。實踐證明,偷逃税行為只有通過不斷地嚴厲懲治者能得到遏制,因此,在嚴格徵管的基礎上,要加大對税務違法案件的處罰力度,使納税人為偷税行為所付出的代價遠遠大於依法納税的付出,對私營企業主申報不足、賬務核算不實等行為,除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外,應當予以重罰,情節嚴重的,還應追究企業法人和財務人員的法律責任;同時還要廣泛開展社會共治,通過法律形式明確金融、司法、工商、社會中介等職能部門的配合義務,借鑑國外的有效監管措施,對私營企業主的信貸行為,享有的醫療、教育、養老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障權益以及公共設施的使用權等同是否依法履行納税義務掛勾,約束其欺騙税務機關的僥倖心理和偷逃税慾望。

【第6篇】企業所得税兩法合併後優惠過渡期問題的調研報告

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税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__〕39號),確定了原享受低税率優惠政策的企業,自20__年1月1日起,在新税法施行後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税率。而這些企業“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範圍,將按通知所附的《實施企業所得税過渡優惠政策表》執行”。這一“政策表”共有30大項,涵蓋了新税法公佈前國家批准設立的企業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文件規定享受的大量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

為順利實施“新法”,設立必要的優惠過渡期是客觀的需要:這既是我國以往修改税法所採用的一貫做法,也是企業(特別是外資企業)銜接新、舊税法的必需。一是有利於體現政府對企業既得權益的尊重及維護政府的國際形象和公信力;二是為企業提供一個適應新税收政策的時間和空間,以緩解因税收政策變化給企業生產經營帶來的衝擊,使企業有時間調整經營策略和採取應變措施,有效保持企業經營的穩定性和保護外商投資的積極性;三是有利於財政部門利用優惠過渡期制定相應的對策,降低實施“新法”對財政收入帶來的衝擊;四是有利於税務部門改革和完善現行的企業所得税徵管模式。但同時,過渡期政策也帶來一定的問題。

(一)過渡期內沿襲現行的外資企業所得税優惠,不利於我國市場經濟地位的確立。我國加入 wto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地位雖已基本確立,但絕大多數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仍然不承認我國市場經濟的地位。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與我國的税收政策和政府行為有一定的關係。wto是一個建立在多邊條約基礎上的全球性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其規則體系對所有成員的對外經貿活動都有強制約束力。在wto的諸多規則中,與成員方涉外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關係密切的主要有四項,分別為補貼與反補貼規則、國民待遇規則、最惠國待遇和透明度規則。而我國現行的部分涉外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與這四項規則相沖突,而部分發達國家不承認我國市場經濟的地位,也與此有一定的關係。在優惠過渡期內如不進行調整,會影響我國市場經濟地位的確立。

(二)過渡期內沿襲現行税收優惠,不利於不同類型企業的公平競爭。

市場競爭要求各競爭主體站在同一起跑線上,進行公平競爭。但長期以來,我國內、外資企業一直實行不同的税收優惠政策。為了有利於吸引外資,我國的涉外企業所得税制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前提下,根據對外開放發展的需要,堅持“税負從輕、優惠從寬、手續從簡”的原則,制定了一整套税收優惠政策。其主要特點是:對外商投資於不同的地區、產業、行業和不同的投資項目,採取了分地區,有重點、多層次的税收優惠措施。相對而言,內資企業優惠政策側重於勞動就業(下崗工人再就業優惠、街道企業税收優惠等)、社會福利(福利企業等)和環境保護和資源利用(“三廢”處理、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等方面;而外資企業則側重於吸引直接投資、引進先進技術等方面,內資企業的優惠方式主要是直接減免,而外資企業不僅有直接減免,且優惠面較廣,如生產性外資企業全部享受“兩免三減半”的待遇,還有再投資退税、預提所得税減免等優惠措施。這種優惠措施對吸引外資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從反過來説,也造成了內外資企業之間的税收不公平待遇。兩者名義税率雖然都是33%,但因為外資企業享受着比內資企業更多的税收優惠政策,其實際税負只有13%左右,而內資企業的實際税負則在25%左右,也就是説,內資企業相當於外資企業兩倍。由於税收負擔差別的懸殊,外資企業享受着超國民待遇,這不僅造成內、外資企業税負上的不平等,而且造成同樣是外資企業,因投資地區不同其税負也不平等的問題,這有悖於wto中關於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原則,抑制了內資企業的健康發展,對市場經濟運行起一定的扭曲作用。

兩法合併後,內外資企業適用同一部企業所得税法,上述問題將會得到有效解決,但外資企業的税收優惠,將有一定時間的過渡期,儘管內資企業適用新法後,税負將有所降低,但由於原涉外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較多,其税負與適用新法後內資企業相比仍然較低,税收的公平原則仍然得不到體現,一定程度上既影響內資企業的公平競爭,也影響新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税收公平。

(三)過渡期內沿襲現行税收優惠,不利於我國反避税工作的開展。我國現行的涉外企業所得税税收優惠主要是税率優惠和税額減免,減免税優惠較多,容易誘發外商投資者採取轉移利潤等多種手段逃避納税義務。兩法合併後,由於原有外商投資企業有一定的過渡期,使新老外資企業的税負差距較大,內外資企業的税負差距仍然存在,這給新老外資企業提供了避税的空間,也給一些內資企業提供了避税的空間。如外商投資者利用新老企業之間的税賦差距,轉移利潤的避税將更為容易,內外資企業均可以遞延銷售收入確認時間,利用税率差避税。因此,兩法合併後的一段時期,我國本來就比較薄弱的反避税工作會更為困難。

(四)給税源監控和税務管理增大難度。由於存在一個優惠過渡期,在一定時期內存在新、舊所得税制並行的情況,既要實行“新法”,又要保留一些舊法的優惠政策,不但給税源監控帶來一定的難度,同時容易產生税收徵管混亂,且由於“新法”將對納税義務人、税率、税基、税收優惠政策、資產的税務處理等方面作出重大調整和修改,不但税收管理員在業務上難以兼顧做好,就是納税人也難以一時適應。如果信息化建設和税法宣傳、培訓不能及時跟上,“新法”實施將難以取得社會滿意的效果。部分企業可能會濫用税收政策進行偷税和避税,從而增大税務管理的難度。

針對優惠過渡期可能存在的問題,擬提出如下的對策、措施和建議:

(一)積極引導外資儘快瞭解和適應“新法”的優惠政策,以有利於外資在優惠過渡期作出新的投資選擇(包括轉產改行),促使其穩定並增加在華投資。根據新法內容可以看出,制定“新法”優惠政策的原則取向,是把現行的區域性優惠為主向以產業性為主轉變,並側重體現國家鼓勵發展的產業和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如基礎設施建設、基礎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產業和有利於就業再就業等,目的是把税收優惠政策與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結合起來。因此,對於新的税收優惠政策取向,税務部門在優惠過渡期應積極引導外資企業增進對政策的認識和理解,幫助其根據國家公佈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進行轉產改行或投資再選擇,儘量避免其在優惠過渡期結束後終結在華經營、轉移投資。

(二)加強納税評估,加大反避税力度。兩法合併後過渡期內,新老税制之間的税負差異,給外資企業避税造成了空間,因此,兩法合併後,要進一步加大反避税的力度,提高反避税工作水平。一是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要在税法中單獨列出反避税條款,形成一套較為完整的税收專門法規,要針對經濟全球化對跨國公司的管理要求,補充、修訂轉讓定價調整方法及其使用條件,增加對避税的處罰。二是要全面加強對外資企業的納税評估工作,並在此基礎上,定期進行税務審計,認真審核企業收入和成本費用結轉的合法性,特別要對未能按期限進入獲利年度的企業加強評估和審計;要嚴格區分和監控企業正常的税收籌劃和故意避税行為;要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和利用“一户式”納税評估覆蓋面廣、涉及税種齊全和分行業評估的優勢,為反避税審計提供準確性較高的信息數據。三是要建立涉外税收信息庫,提高反避税能力,可由國家税務總局負責組建税務情報收集和交換的專門機構,研究制定《情報交換管理規則》,規範情報交換程序,適時擴大情報交換範圍。建立國際性的信息庫,廣泛收集國際經貿税收有關資料,收集和跟蹤國際市場主要商品價格、成本、行業利潤率、貸款利率以及費用收取標準等信息資料。還應建立國際上著名跨國企業有關組織結構、管理特點以及內部交易的資料庫,並及時對信息進行分析、處理,提供給有關部門,以便税務機關對轉讓定價企業調整定價時有可靠依據,切實提高反避税能力。“新法”施行後,在優惠過渡期內,外資企業由於税負上升,其避税手法將會多樣化;不僅會利用“轉讓定價”手法在關聯企業間轉移利潤,還會採取資本弱化,增大借款利息、境外勞務費、特許權使用費和轉嫁虧損、濫用税收協定、利用避税港避税等手段進行避税。因此,基層税務機關除了要加強納税評估、反避税審計和税務稽查之間的協調和配合外,重要的是税收管理員要認真做好税源監控工作。

(三)要重視運用信息技術監控優惠過渡期企業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實施“新法”,除要開發適應“法人所得税法”的税收徵管軟件外,還要開發能對享受税收優惠過渡期的企業進行有效監控的徵管信息子系統,以便隨時掌握企業在優惠過渡期的政策執行情況和新、舊税制在銜接上存在的問題。要通過信息化建設加強對企業優惠過渡期納税申報合法性、準確性的監控和繼續享受税收優惠政策情況的動態監控,並要對執行税收優惠政策結束,或執行有紊亂情況的企業設置警示功能,以利税收管理員及時跟蹤調整或糾正,防止企業在優惠過渡期重複或延長享受税收優惠的情況發生。此外,在優惠過渡期內,還要及時在中國税收徵管系統(ctais)增加實施“新法”需相應補充的徵管功能。

(四)要抓緊創新“法人所得税”徵管模式。內資企業所得税的徵管仍分屬國地税分別徵收,這種歷史遺留下來的分散而多頭的徵管模式,既浪費資源,又不利於税務幹部業務素質的提高和崗位輪換,更不利於統一執法、提高行政效率、完善和加強税收徵管。這種舊的不合理、不科學的企業所得税徵管模式應該摒棄。在優惠過渡期間,國地税部門對內外資企業不但不能因税制改革放鬆徵管,而是應該進一步加強。要認真進行資源、業務和人員素質的整合,由分散徵管平穩過渡到統一徵管;要循序漸進,邊徵管、邊整合、邊統一,在優惠過渡期內完成新、舊徵管模式的轉換,防止因整合税收徵管而造成混亂和税收流失。為此,要根據科學化、精細化的管理要求,依託信息技術,創新“法人所得税”的徵管模式:一是要從法律上確立國税部門為唯一的“法人所得税”徵管部門,“法人所得税”為中央、地方共享税,實行統一徵收,定率分成,税款分別劃入中央和地方金庫;二是根據現有國地税的徵管(稽查)資料對所有內外資企業進行誠信分析,並按“雙分類”(誠信等級和税源大小)進行排隊,對企業實行分類管理;三是要藉助中介機構力量作為加強“法人所得税”徵管力度的補充,既可促使納税人儘快熟識“新法”,又可協助税務部門審查企業納税申報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並可協助(代理)税務機關完成一些涉税事項,使税務機關能夠把主要精力集中在税源監控上。

(五)廣泛、深入、紮實做好税法宣傳,抓緊、抓好乾部業務培訓。做好税法宣傳,是順利實施“法人所得税法”的前提和保證。為使納税人儘快熟識和掌握“新法”,除運用傳統的方法組成税法宣講團到各企業舉辦講座進行廣泛、深入宣傳外,還要充分利用現代媒體開展“新法”宣傳。尤其要充分利用和發揮互聯網的重要作用。利用互聯網快捷、信息量大以及雙向互動等優勢把“新法”公之於眾,隨時供納税人查詢和解答納税人的疑難問題。

為使“新法”順利實施,避免在優惠過渡期出現徵管、執法混亂,紮實抓好税務幹部的業務培訓也是至關重要一環。如果在優惠過渡期不抓緊、抓好對幹部的全面、系統、紮實的業務培訓,將難以有效輔導納税人正確理解和執行新的“法人所得税法”,更難以保證“新法”的順利實施、新舊税收政策的準確銜接、税制的平穩過渡和徵管模式的創新。

【第7篇】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管理工作調研報告

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管理工作調研報告

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是企業所得税管理的一項綜合性、基礎性工作,是企業所得税管理的關鍵環節,是保證企業所得税申報準確性和税款繳納及時性的重要手段。結合烏魯木齊市地税局20xx年度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工作,發現了工作中一些問題,如何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管理工作,探討如下。

一、企業所得税彙算基本情況

20xx年我市繳納企業所得税户數為12713户,其中參加彙算查帳徵收户數11688户,核定應税所得率徵收户數1025户。參加彙算查帳徵收企業中盈利企業4347户,盈利面37%,實現營業收入1864億元,實現利潤總額248億元,納税調整後所得225億元,應納所得税額53.16億元,減免所得税29.79億元,抵免所得税額0.14億元,實際應納所得税額23.23億元,實際負擔率10.92%;虧損企業6597户,虧損面為63%,實現營業收入556億元,虧損額為23億元;零申報户744户。核定應税所得率徵收1025户,徵收企業所得税0.25億元。

二、企業所得税税源結構變化分析

行業性質的分佈情況:製造業641户,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税1.78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税所佔的比重為8%;批發零售業1775户,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税1.76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税所佔的比重為8%;房地產企業673户,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税8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税所佔比重為33%;居民服務業4858户,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税3.64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税所佔的比重為16%;建築業1349户,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税2.9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税所佔比重為12%;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察業404户, 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税0.69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税所佔比重為3%;租賃和商務服務業826户,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税0.82億元, 應繳企業所得税所佔比重為4%。

由此看出企業所得税税源集中在製造業、批發零售業、房地產及建築業四個行業,是烏魯木齊市市地税局企業所得税税源的支柱行業。

三、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部分企業財務核算水平較低

不能嚴格按照税務部門規定建賬,無法準確核算盈虧,查賬徵收不能落實到位。

(二)税收政策宣傳輔導力度需加強。

有關税法方面的宣傳,只注重對納税人納税義務的宣傳和介紹,而很少涉及納税人的權利,影響税收優惠政策執行的質量和效率。存在納税人符合享受企業所得税優惠條件而未能享受企業所得税減免優惠的`現象。應建立健全執法與服務並重的税收宣傳機制,切實做好税收法律法規的宣傳輔導工作,消除税收政策、税收知識的盲區,紮紮實實的把税收政策宣傳到户、輔導到納税人的工作中去,不斷提高納税人的依法減免意識,儘可能地減少因納税人不知曉而造成的應審批未審批現象。

(三)缺乏熟練進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業務骨幹

由於企業所得税政策性強、具體規定多且變化快、與企業財務會計核算聯繫緊密、納税檢查內容多、工作量大等特點,部分税務人員還不能適應管理工作的要求,缺乏能夠比較全面掌握所得税政策、熟練進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業務骨幹。

四、加強企業所得税彙算管理的建議

(一)強化對管理人員的業務技能培訓

經濟的發展,税基的擴大,企業經營方式的多變,都對企業所得税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新會計準則的出台,新企業所得税法的實施迫使管理人員必須不斷提高自身業務素質。針對税務人員特別是基層管理人員業務能力普遍較低的情況,必須強化其業務技能水平,通過定期開展政策法規宣講、組織集體培訓等多種方式,切實提升幹部隊伍素質,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形勢及税收工作。

(二)抓好對企業辦税人員的政策宣傳和輔導

針對企業大多數會計核算人員和管理人員對所得税政策缺乏瞭解,嚴重製約着所得税的規範管理的現狀。應通過開展多種形式,廣泛、深入的税收法規宣傳,使納税人瞭解企業所得税政策法規的各項具體規定,特別是税前扣除項目的範圍和標準,涉及納税調整的税收政策,税法與會計制度存在差異時如何辦理納税申報等。

(三)加強所得税日常徵管

針對企業所得税政策執行不到位的問題,必須從加強日常徵管,搞好執法監督等方面入手。一是加強税收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台賬登記制度,建立資料保管制度,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對所得税税源籍冊資料、重點税源資料和所得税申報徵收、彙算清繳和檢查資料的整理,形成比較完備的所得税户管檔案資料,為所得税管理打好基礎;二是加強執法監督,要開展經常性、切實有效的税收執法檢查,認真落實税收執法責任追究制度。

(四)通過強化納税評估提高所得税申報質量

彙算清繳工作結束後,應及時開展納税評估,一是加強對零負申報企業及一些長虧不倒企業的納税評估,由税收管理員結合日常巡查掌握的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對其轄區內納税申報異常企業進行初步評價和疑點分析,通過分析疑點產生的原因,提供納税評估線索。税收管理人員要利用所掌握信息,實事求是地表述對疑點的見解,協助評估人員搞好評估;二是評估人員對當期評估情況應提出管理建議,税收管理員對上期管理建議的落實情況進行相互反饋;三是對納税評估有問題的企業要加大查處力度,以促進企業對彙算清繳工作的認識,不斷提高彙算清繳工作的質量。

【第8篇】2020最新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管理工作調研報告範文

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管理工作調研報告1

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是企業所得税管理的一項綜合性、基礎性工作,是企業所得税管理的關鍵環節,是保證企業所得税申報準確性和税款繳納及時性的重要手段。結合烏魯木齊市地税局20xx年度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工作,發現了工作中一些問題,如何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管理工作,探討如下。

一、企業所得税彙算基本情況

20xx年我市繳納企業所得税户數為12713户,其中參加彙算查帳徵收户數11688户,核定應税所得率徵收户數1025户。參加彙算查帳徵收企業中盈利企業4347户,盈利面37%,實現營業收入1864億元,實現利潤總額248億元,納税調整後所得225億元,應納所得税額53.16億元,減免所得税29.79億元,抵免所得税額0.14億元,實際應納所得税額23.23億元,實際負擔率10.92%。虧損企業6597户,虧損面為63%,實現營業收入556億元,虧損額為23億元。零申報户744户。核定應税所得率徵收1025户,徵收企業所得税0.25億元。

二、企業所得税税源結構變化分析

行業性質的分佈情況:製造業641户,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税1.78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税所佔的比重為8%。批發零售業1775户,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税1.76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税所佔的比重為8%。房地產企業673户,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税8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税所佔比重為33%。居民服務業4858户,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税3.64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税所佔的比重為16%。建築業1349户,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税2.9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税所佔比重為12%。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察業404户,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税0.69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税所佔比重為3%。租賃和商務服務業826户,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税0.82億元,應繳企業所得税所佔比重為4%。

由此看出企業所得税税源集中在製造業、批發零售業、房地產及建築業四個行業,是烏魯木齊市市地税局企業所得税税源的支柱行業。

二、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部分企業財務核算水平較低

不能嚴格按照税務部門規定建賬,無法準確核算盈虧,查賬徵收不能落實到位。

(二)税收政策宣傳輔導力度需加強。

有關税法方面的宣傳,只注重對納税人納税義務的宣傳和介紹,而很少涉及納税人的權利,影響税收優惠政策執行的質量和效率。存在納税人符合享受企業所得税優惠條件而未能享受企業所得税減免優惠的現象。應建立健全執法與服務並重的税收宣傳機制,切實做好税收法律法規的宣傳輔導工作,消除税收政策、税收知識的盲區,紮紮實實的把税收政策宣傳到户、輔導到納税人的工作中去,不斷提高納税人的依法減免意識,儘可能地減少因納税人不知曉而造成的應審批未審批現象。

(三)缺乏熟練進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業務骨幹

由於企業所得税政策性強、具體規定多且變化快、與企業財務會計核算聯繫緊密、納税檢查內容多、工作量大等特點,部分税務人員還不能適應管理工作的要求,缺乏能夠比較全面掌握所得税政策、熟練進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業務骨幹。

三、加強企業所得税彙算管理的建議

(一)強化對管理人員的業務技能培訓

經濟的發展,税基的擴大,企業經營方式的多變,都對企業所得税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新會計準則的出台,新企業所得税法的實施迫使管理人員必須不斷提高自身業務素質。針對税務人員特別是基層管理人員業務能力普遍較低的情況,必須強化其業務技能水平,通過定期開展政策法規宣講、組織集體培訓等多種方式,切實提升幹部隊伍素質,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形勢及税收工作。

(二)抓好對企業辦税人員的政策宣傳和輔導

針對企業大多數會計核算人員和管理人員對所得税政策缺乏瞭解,嚴重製約着所得税的規範管理的現狀。應通過開展多種形式,廣泛、深入的税收法規宣傳,使納税人瞭解企業所得税政策法規的各項具體規定,特別是税前扣除項目的範圍和標準,涉及納税調整的税收政策,税法與會計制度存在差異時如何辦理納税申報等。

(三)加強所得税日常徵管

針對企業所得税政策執行不到位的問題,必須從加強日常徵管,搞好執法監督等方面入手。

一是加強税收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台賬登記制度,建立資料保管制度,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對所得税税源籍冊資料、重點税源資料和所得税申報徵收、彙算清繳和檢查資料的.整理,形成比較完備的所得税户管檔案資料,為所得税管理打好基礎。

二是加強執法監督,要開展經常性、切實有效的税收執法檢查,認真落實税收執法責任追究制度。

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管理工作調研報告2

一、加大宣傳和輔導力度

彙算清繳是企業所得税管理的關鍵環節。在新老税法銜接過渡期間,企業所得税政策、管理制度和涉税審批事項變化較多,需要納税人要及時瞭解有關政策和辦理程序。為此,税務機關要進一步加大宣傳和輔導力度,分行業、分類型、分層次,有針對性地開展政策宣傳、業務培訓、申報輔導等工作,幫助企業理解政策、瞭解彙算清繳程序和準備報送的有關資料,引導企業使用電子介質、網絡等手段,有序、及時、準確進行年度納税申報。

二、確認好彙算清繳工作主體

新企業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改變過去以獨立核算的三個條件來判定納税人標準的做法,將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業和取得收入的組織確定為企業所得税納税人,具體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企業、外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其他組織。同時考慮到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屬於自然人性質企業,沒有法人資格,股東承擔無限責任,因此,新企業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將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排除在企業所得税納税人之外。企業所得税納税主體與舊税法有很大不同,這就需要我們針對納税人的具體情況明確彙算清繳的主體。

三、加強受理年度納税申報後審核工作

認真審核申報資料是否完備、數據是否完整、邏輯關係是否準確。重點審核收入和支出明細表、納税調整明細表,特別注意比對審核會計制度規定與税法規定存在差異的項目。發現申報錯誤和疑點後,及時要求企業重新或補充申報。審核時應對以下幾方面進行重點分析。

(一)企業應納税所得額的計算要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權責發生制要求,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堅持按權責發生制原則計算應納税所得額,可以有效防止企業利用收入和支出確認時間的不同規避税收。

(二)工資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新企業所得税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税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在彙算清繳時,我們應着重對工資支出的合理性進行判斷。具體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是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是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是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是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義務。

五是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税款為目的。

對工資支出合理性的判斷,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僱員實際提供了服務。

二是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合理的。

實際操作中主要考慮僱員的職責、過去的報酬情況,以及僱員的業務量和複雜程度等相關因素。同時,還要考慮當地同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三)職工福利費的税前扣除。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這與原企業所得税對職工福利費的處理做法存在差異。在彙算時,要注意20xx年納税人職工福利費的支出要首先使用以前年度的節餘,不足部分在按新税法規定進行列支。

(四)業務招待費的税前扣除。新税法及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且扣除總額全年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這與舊税法規定有很大不同。每一個企業基本都有業務招待費,在審核報表時,要特別注意納税人是否進行了納税調整。

(五)公益性捐贈的税前扣除。新企業所得税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實施條例將公益性捐贈界定為,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20xx年,我國先後發生了南方冰雪災害、四川地震,併成功舉辦了奧運會,各個企業先後捐贈了不少財物,在審核時要重點審核捐贈是否真實,捐贈部門是否符合法定規定。

四、協調聯動做好彙總納税企業的管理

要建立健全跨地區彙總納税企業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總分機構所在地税務機關信息傳遞和共享。總機構主管税務機關要督促總機構按規定計算傳遞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税預繳分配表,切實做好彙算清繳工作。分支機構主管税務機關要監管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税有關事項,查驗核對分支機構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等指標以及企業所得税分配額,核實分支機構財產損失。要建立對總分機構聯評聯查工作機制,組織跨省、跨市總分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共同開展彙總納税企業所得税納税評估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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