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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税自查報告(精選多篇)

企業所得税自查報告(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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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税自查報告(精選多篇)
第一篇:企業所得税自查報告第二篇:企業所得税自查報告第三篇:企業所得税自查報告第四篇:企業所得税虧損自查報告第五篇: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報告及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申報自查報告表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企業所得税自查報告

1、企業基本情況

2、近3年的收入,應納税額,已納税額,(要列明税種)

3、自查結果,有無問題,何種問題

4、處理措施,調整方式

5、結尾(我公司今後..............做一個..........納税人,範文之整改報告:企業所得税自查報告。

國税提綱就54條,也是這麼寫,不用按提綱逐條的分析和列明,分兩大塊寫就行,增值税和企業所得税。主要是寫如果哪方面發現了問題,着重寫一些問題發生原因,怎樣處理之類的,沒有問題的就可以概括為未發現其他問題等。

根據市局工作安排,我局於2014年7月至9月開展企業所得税納税評估工作。納税評估企業需先進行自查。希望貴單位對此次工作給與高度重視,根據税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全面自查2014年度各項收入、各項成本費用是否符合税法有關規定,其中自查重點如下:

一、預繳申報方面

(一)自查要點

實行據實預繳企業所得税的企業,應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月(季)度預繳納税申報表(a類)》第4行“實際利潤額”的填報數據,與企業當期會計報表上載明的“利潤總額”數據進行比對,是否存在未按《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填報企業所得税月(季)度預繳納税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14]635號)第一條規定申報的情況。

(二)政策規定

1、依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填報企業所得税月(季)度預繳納税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14]635號)第一條的規定,“實際利潤額”應填報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徵税收入、免税收入後的餘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比照填報。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填報本期取得預售收入按規定計算出的預計利潤額。

2、依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税預繳工作的通知》(國税函 [2014] 34號)第四條的規定,對未按規定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税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收入方面

1、企業取得的各種收入須按照税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確認。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二條至二十六條;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税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14]第875號)。

2、不徵税收入:

(1)不徵税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徵税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折舊、攤銷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不徵税收入不得填報為免税收入;

(3)不徵税收入不得作為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基數;

(4)不徵税收入(即使作為應税收入申報),其對應的研究開發費不得加計扣除;

(5)軟件生產企業取得的即徵即退的增值税款,未按規定用於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的,不能確認為不徵税收入;

(6)符合不徵税收入確認條件的即徵即退的增值税款,僅限於軟件生產企業取得的,該軟件生產企業須符合如下條件:取得軟件企業證書,並在證書有效期內,且通過當年年審的;

(7)軟件生產企業取得的即徵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徵税收入確認條件且作為不徵税收入填報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徵即退税款不大於研究開發支出金額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徵即退税款做全額納税調增處理,有加計扣除的同時要做納税調增處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徵即退税款大於研究開發支出金額的,按研究開發支出金額做納税調增處理,有加計扣除的同時做納税調增處理。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税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 [2014] 151號);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税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税 [2014] 87號);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税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税[2014]1號)第一條第(一)款。

3、企業發生的視同銷售行為應按規定進行税務處理。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税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14]828號)第二條、第三條;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做好2014年度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税函[2014]148號第三條第(八)款)。

4、投資收益:

(1)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應作為計算企業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基數;

(2)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滿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十七、八十三條;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税法若干税收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14]79號)第三、四、八條對於投資收益税務處理的相關規定。

三、成本費用方面

1、工資薪金:

(1)國有性質企業的工資薪金不應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

(2)已計提尚未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3)工資薪金的合理性必須符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14]3號)第一條的規定;

(4)工資薪金中不應包括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務費等費用;

(5)工資薪金髮放對象為企業任職或受僱的員工;

(6)對於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7)已經實現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税收上不得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8)繳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必須進行納税調整。

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14]3號);

6、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計税成本的核算應符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税發[2014]31號)第四章的相關規定,其中重點提示以下內容:

(1)對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對象應當負擔的成本費用,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分別建立明細台帳,税務處理應符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税發[2014]31號)第二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

(2)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預提費用的税前扣除應符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税發[2014]31號)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3)停車場所的税務處理應符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税發[2014]31號)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4)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結算計税成本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税務處理應符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税發[2014]31號)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7、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納税申報應符合《北京市國家税務局北京市地方税務局轉發<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税發[2014]92號)附件四《房地產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填報口徑》的要求。

8、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應符合國税函[2014]20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

納税人應全面自查2014年度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情況,不侷限於本提綱中的內容。請您在自查報告中詳細説明自查中發現的問題,並按規定時間將自查報告報送主管税務所。本次自查主要針對2014年度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如果自查中發現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税申報問題,請在自查報告中單獨説明。自查報告須加蓋公章,自查中沒發現問題的,要在自查報告中明確説明。自查中如有疑問,請及時與税收管理員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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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企業所得税自查報告

宜陽縣地方税務局

企業所得税執法自查情況彙報材料

市局所得税科:

我局按照上級的要求,在時間緊、任務重、人員少的情況下,認真進行企業所得税執法自查。現將基本情況彙報如下:

一、領導重視,積極部署檢查工作

為落實好企業所得税税收執法檢查工作,我局專門成立了執法檢查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組織落實此項工作。

組長:郭本州

副組長:李洪山周雲峯王安康丁利偉

成員:税政、徵管、票管、監審、法規等部門負責人

辦公室設在法規科,負責組織協調和具體檢查工作。各中心所、城關分局、各科室加強溝通,相互配合,認真做好檢查工作。

二、制定檢查方案,細化檢查項目

針對企業所得税重點檢查內容,我局對每一項逐條進行細化,認真對照進行自查。截止2014年8月我局的企業所得税納税人共計查賬户155户,核定户58户,定期定額7户,我局認真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學習,不搞應付,把執行企業所得税政策落到實處。

三、基本情況

1、對關聯企業管理有待於進一步加強。我的的關聯企業非常少, 1

再加上有的所得税歸國税管理,人員業務水平有待於提高,我局對關聯企業的管理需要加強。

2、對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需要加強,截止目前,我局沒有一户小型微利企業,使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税政策沒有體現。

3、對我房地產業、建築業企業所得税税收政策有待於落實。

4、對企業的企業所得税徵收方式依法進行了認定,企業辦理税務登記證之初,在徵管系統進行認定,對於每年6月之前的手工紙質認定從2014年到現在沒有進行。這個情況也向市局反映過。

5、對於企業所得税減免税資料存在審批文書使用和填寫不規範現象,填寫有漏項現象。減免税資料整理有待於進一步規範。

6、彌補虧損台賬有待於進一步規範。

四、改正方法

1、強化税收政策的學習,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結合具體工作崗位,分門別類進行培訓,對個體税收管理員,重點學習税收法律法規,以及税務文書的製作等;對企業税收管理員,重點學習會計學小企業會計制度、成本會計,以突出培養查賬能手為重點,進一步提高税務幹部的執法水平。

2、從小處着手,發現不規範的現象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同主管領導一道解決問題。邊幹邊學,不懂就問,不會就查,認真落實未落實、未執行的各項政策。

3、理順工作思路,使用合適的工作方法,杜絕眉毛鬍子一把抓。,充分運用地税綜合管理系統加強日常税收管理,人機結合,進一步提高税收管理的質量和深度。

4、抓住重點,以點帶面。以加強專業市場管理為突破口,以點帶面,進一步加強個體税收管户管理、定額核定、定額審批、税款徵收等各項工作,推動了我縣徵管工作全面提高。

五、總結整改,以備市局檢查

自查結束後,我局將嚴格按照政策要求,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該補充的補充,該完善的完善。通過企業所得税税收自查工作,使全局地税幹部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工作水平和工作質量得到提高和促進。

宜陽縣地方税務局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第三篇:企業所得税自查報告

1、企業基本情況

2、近3年的收入,應納税額,已納税額,(要列明税種)

3、自查結果,有無問題,何種問題

4、處理措施,調整方式

5、結尾(我公司今後..............做一個..........納税人,企業所得税自查報告。

國税提綱就54條,也是這麼寫,不用按提綱逐條的分析和列明,分兩大塊寫就行,增值税和企業所得税。主要是寫如果哪方面發現了問題,着重寫一些問題發生原因,怎樣處理之類的,沒有問題的就可以概括為未發現其他問題等。

根據市局工作安排,我局於2014年7月至9月開展企業所得税納税評估工作。納税評估企業需先進行自查。希望貴單位對此次工作給與高度重視,根據税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全面自查2014年度各項收入、各項成本費用是否符合税法有關規定,其中自查重點如下:

一、預繳申報方面

(一)自查要點

實行據實預繳企業所得税的企業,應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月(季)度預繳納税申報表(a類)》第4行“實際利潤額”的填報數據,與企業當期會計報表上載明的“利潤總額”數據進行比對,是否存在未按《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填報企業所得税月(季)度預繳納税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函635號)第一條規定申報的情況。

(二)政策規定

1、依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填報企業所得税月(季)度預繳納税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函635號)第一條的規定,“實際利潤額”應填報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徵税收入、免税收入後的餘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比照填報。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填報本期取得預售收入按規定計算出的預計利潤額。

2、依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税預繳工作的通知》(國税函34號)第四條的規定,對未按規定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税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收入方面

1、企業取得的各種收入須按照税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確認。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二條至二十六條;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税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税函第875號)。

2、不徵税收入:

(1)不徵税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徵税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折舊、攤銷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不徵税收入不得填報為免税收入;

(3)不徵税收入不得作為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基數;

(4)不徵税收入(即使作為應税收入申報),其對應的研究開發費不得加計扣除;

(5)軟件生產企業取得的即徵即退的增值税款,未按規定用於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的,不能確認為不徵税收入;

(6)符合不徵税收入確認條件的即徵即退的增值税款,僅限於軟件生產企業取得的,該軟件生產企業須符合如下條件:取得軟件企業證書,並在證書有效期內,且通過當年年審的;

(7)軟件生產企業取得的即徵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徵税收入確認條件且作為不徵税收入填報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徵即退税款不大於研究開發支出金額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徵即退税款做全額納税調增處理,有加計扣除的同時要做納税調增處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徵即退税款大於研究開發支出金額的,按研究開發支出金額做納税調增處理,有加計扣除的同時做納税調增處理。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税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151號);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税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税87號);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税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税1號)第一條第(一)款。

3、企業發生的視同銷售行為應按規定進行税務處理。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税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税函828號)第二條、第三條;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做好2014年度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税函148號第三條第(八)款)。

4、投資收益:

(1)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應作為計算企業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基數;

(2)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滿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十七、八十三條;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税法若干税收問題的通知》(國税函79號)第三、四、八條對於投資收益税務處理的相關規定。

三、成本費用方面

1、工資薪金:

(1)國有性質企業的工資薪金不應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

(2)已計提尚未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3)工資薪金的合理性必須符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税函3號)第一條的規定;

(4)工資薪金中不應包括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務費等費用;

(5)工資薪金髮放對象為企業任職或受僱的員工;

(6)對於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7)已經實現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税收上不得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8)繳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必須進行納税調整。

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税函3號);

《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42號)(該文件中與税收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規為準)。

2、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方面:

(1)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能超過税法允許扣除的限額;

(2)職工福利費支出範圍必須符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税函3號)第三條規定;

(3)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支出的對象應為企業職工;

(4)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中不應包括應由職工個人負擔的支出費用;

(5)企業2014年以前按規定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福利費餘額,2014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衝減上述福利費餘額;

(6)企業2014年以前結餘的職工福利費,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企業應納税所得額;

(7)對於軟件生產企業全額税前扣除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用,須能夠準確劃分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用支出,整改報告《企業所得税自查報告》。

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税函3號)第三條、第四條;

《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42號)(該文件與税收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以税法為準);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税若干税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税函98號)第四條;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税執行中若干税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2號)第四條;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税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税1號);

《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税務總局 科學技術部 商務部關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税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 63號)。

3、利息支出:

(1)企業從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謝謝你訪問好範文)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數額,須進行納税調整;

(2)企業向無關聯關係的自然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在符合規定的前提下,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扣除;

(3)企業的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支出,須按規定作納税調整;

(4)企業已計提但確實無法償付的利息支出,須按税法規定計入當期應税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税。(浪子注:此處可否推定為按照權責發生制計提但為支付的符合扣除標準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標準有關税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121號);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税函777號);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税前扣除問題的批覆》(國税函312號)。

4、資產損失:

(1)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屬於須經税務機關審批後方能扣除的範圍的,須取得税務機關的批覆文件;

(2)已作損失處理的資產,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須作納税調整;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有補償的部分,須作納税調整。

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税57號);

《企業資產損失税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税發88號);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税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税函772號。

5、其他費用支出:

(1)不得利用虛開發票或虛列人工費等虛增成本。

(2)不得使用不符合税法規定的發票及憑證,列支成本費用。

(3)不得隨意改變成本計價方法,調節利潤。

(4)不得超標準列支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和廣告費。

(5)不得擅自擴大研究開發費用的列支範圍,享受税收優惠。

(6)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不得進行税前扣除。

(7)計提的不符合規定的準備金須進行納税調整。

(8)工會經費應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款專用收據》在規定的比例內税前扣除。

(9)公益性捐贈的對象應符合財税160號、京財税542號文件有關規定,並取得文件規定的有關公益性捐贈票據。

三、税收優惠方面:

享受税收優惠企業,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或備案。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還應重點自查以下內容:

1、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見本提綱“成本費用”中“利息支出”部分。

2、內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 2014年1月1日前(不含)將開發產品轉為自用的,尚未進行税務處理的,應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徵收企業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31號)第六條的規定進行税務處理。

3、外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政策銜接須符合《北京市國家税務局北京市地方税務局轉發<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税發92號)第五條的規定。

4、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項目(成本對象)開工前或已向税務機關備案的開發項目(成本對象)發生改變時,應按照《北京市國家税務局北京市地方税務局轉發<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税發92號)第六條的規定及時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開發項目(成本對象)情況備案表》;

2014年1月1日前已開工未完工的,應向主管税務機關補報《開發項目(成本對象)情況備案表》。

5、符合《北京市國家税務局北京市地方税務局轉發<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税發92號)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開工前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土地預算成本情況表》。

6、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計税成本的核算應符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税發31號)第四章的相關規定,其中重點提示以下內容:

(1)對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對象應當負擔的成本費用,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分別建立明細台帳,税務處理應符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税發31號)第二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

(2)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預提費用的税前扣除應符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税發31號)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3)停車場所的税務處理應符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税發31號)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4)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結算計税成本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税務處理應符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税發31號)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7、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納税申報應符合《北京市國家税務局北京市地方税務局轉發<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税處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税發92號)附件四《房地產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填報口徑》的要求。

8、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應符合國税函20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

納税人應全面自查2014年度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情況,不侷限於本提綱中的內容。請您在自查報告中詳細説明自查中發現的問題,並按規定時間將自查報告報送主管税務所。本次自查主要針對2014年度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如果自查中發現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税申報問題,請在自查報告中單獨説明。自查報告須加蓋公章,自查中沒發現問題的,要在自查報告中明確説明。自查中如有疑問,請及時與税收管理員聯繫。

第四篇:企業所得税虧損自查報告

企業所得税虧損自查報告

目前,開平區現有重點鋼鐵企業6家,鋼鐵行業税收佔全區地税收入的6成以上。為此,開平區局不斷加強鋼鐵行業特別是虧損鋼鐵企業的稽查檢查,在2014、2014兩年鋼鐵行業效益整體下滑的大形勢下,不僅促進了應收盡收,而且有效保障了該行業税基。

一、強化虧損鋼鐵企業管理的背景以及工作思路

2014-2014年,全國鋼鐵業在宏觀調控的大背景下,出現了一定程度的效益滑坡。表現在原材料價格波動較大、成品鋼價格持續走低、工人工資維持原有水平、市場銷路不暢通。特別對一些中、小型規模的鋼鐵企業,影響尤其明顯。以開平區為例,6家重點鋼鐵企業全部申報虧損。在該局的鋼鐵行業月份入庫税款統計中,除城建税、“地方三税”外,出現了所得税“零申報”的“經常化”趨勢。在這種大背景下,全面加強虧損鋼鐵企業所得税零申報管理、充分保護税基尤為重要。對此,該局充分落實大稽查的指導思想,要求稽查部門和基層徵管單位要做到彙算清繳和日常檢查兩手硬,在應收盡收的同時,保障該行業所得税税基。從開平區局調研情況看,管理分局加強日常管理、稽查局和管理分局聯手彙算、稽查局加強日常檢查,這樣“三位一體”的模式,可以更加貼近企業生產經營,保證税收鏈條的緊密連接,可以實現對鋼鐵業税收信息、財務信息、生產信息的動態掌握,解決企業信息和税務信息相對不對稱的問題,效果較好。同時,對企業偷税

傾向有了一定的前瞻性預測和分析。

二、強化虧損鋼鐵企業管理的方法探究

(一)抽調業務骨幹,實行集約化檢查。從客觀實際看,一般規模的鋼鐵企業相比其他行業企業,對檢查深度、時間、人員安排上提出了更高要求,大户企業檢查更應該講究分工和合作,這樣才能提高效率、確保效果。該局按照企業會計科目和相關税種設置,將檢查人員分為不同的小組,即成本(從材料購進到成本的結轉)、往來賬目、銷售收入(結合購銷合同等相關資料)、流轉税種(城建税和教育費附加)、賬面各項收支(管理費、銷售費、營業外收支、製造費用、財務費用等)、固定資產(含在建工程、土地面積,核實折舊,房產税、車船税)、工資(成本、個人所得税)等。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屬於個人分工的其他問題,也要求全面紀錄,並傳遞給相關分工的檢查人員。同時,該局堅持同一檢查人員在不同企業檢查中的分工不變,便於對相關政策的透徹理解和統一掌握,通過對比發現新問題,以實現集約化、專業化檢查。從開平區局調研發現,這種方法實際效果較好,不僅兼顧了企業賬面全部,而且便於對政策的透徹理解掌握以及所負責賬户的深刻認識,便於對比問題和發現新問題,起到了舉一反三的作用。通過這種分工和深化,開平區局很多同志成了特定分工賬户的“專家”,對提高業務素質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二)在查深、查細、查透上下功夫。一是把成本檢查作為重點和突破口。由於企業成本核算的複雜性,成本檢查成為了税務管理和稽查的難點。從材料購進環節的平均單價檢查開始,到耗材數量、成本的結轉、甩料核算,逐步細緻檢查,對原材料暫估入庫、退貨衝回、虧噸問題、原材料年末紅字現象、材料盤點差異、自建行為領用成品鋼等容易掩蓋問題的會計現象加大了檢查力度。在2014年的成本類檢查中,累計調增應税所得額1200萬元,通過檢查核減了企業虧損額,保證了税基不受侵害。二是資金資本化問題得到了重視。2014—2014年,鋼鐵行業利潤率較高,帶動了原有企業的改、擴、建和新建,但所佔用資金的財務費用所有企業均列支到了當期費用中,利息資本化問題沒有一家企業進行正確的會計處理。通過調整,促使某鋼鐵公司衝減了當期財務費用10萬元,其他企業也不同程度地衝減了當期財務費用。雖然調整數額不大,但糾正了一個行業的會計處理問題。三是嚴格規範納税調整。對企業賬務處理中,以白條列支勞務費、佔地費;損失不經審批直接税前列支;資產的“費用化”以及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長期掛賬等問題,進行重點檢查,及時作出納税調整,累計調增應税所得額500萬元。四是加強了關聯企業的檢查。該區一般規模的鋼鐵企業,以集團公司形式註冊的較多,關聯方交易較為頻繁。對此,該局按照當期該行業的市場平均價格,對有關企業關聯方銷售進行了調整,調增所得額70萬元;對部分關聯企業間整體租賃抵頂銀行利息行為進行了查處,查補相應營業税及附帶税種累計160萬元,調增了出租方應税所得;對集團內部企業間代付

銀行利息行為,通過核對貸款協議户頭,調整了利息7筆,制止了企業利潤向虧損企業轉移的問題。五是對老鋼鐵企業的地方三税嚴格檢查。部分老企業改、擴建後,對新增部分不及時申報的現象較為普遍;一些老企業沒有土地證,土地使用税少申報現象突出;連續虧損企業存在新增房產價值不入賬現象,且較為普遍,造成房產税少申報。通過檢查,查補地方三税20多萬元。

(三)注重查後鞏固工作。企業所得税補虧政策是連續性的,那麼檢查更要注重連續性,保證高質量的連續深入檢查,是保護税基的必備條件。該局對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向企業財務人員作了講解,同時保存了上年檢查記錄,以對來年相同性質的問題進行着重檢查。從2014年鋼鐵企業檢查和2014年彙算看,同一性質的問題基本得到了杜絕。

三、對虧損鋼鐵企業檢查結果的思考

通過強化稽查檢查,該局2014年查補地方三税30萬元,調減鋼鐵行業虧損額1.2億元;2014年查補地方三税20萬元,調減虧損額1.6億元,最大限度地減少了侵害税基現象發生。從中,該局也發現了一些值得反思的問題:一是不申報、少申報問題較多。這和企業會計人員素質有關,同時也説明税收管理員日常輔導工作還需加強。二是應調未調問題較為突出。比如營業外支出中的不合規問題、超三年的應

付賬款問題。多數企業一定程度上存在僥倖心理。三是企業偷税傾向發生轉移。從原來的費用類做表面文章,變為現在的成本類作深層文章、利用關聯企業、涵養折舊、轉移利潤等一系列方法和手段。四是對企業的日常跟蹤管理不到位。企業改擴建問題、日常報表的異常情況得不到充分重視。

為此,該局建議:一是税收管理員要加強鋼鐵企業日常輔導。很多問題都是日常性調整問題,但這些問題在年終彙算中發現以及日後稽查中發現,與在日常輔導中糾正是不一樣的,企業一次性調整,破壞了税款的均衡入庫。二是加強企業財務人員培訓,着力促進鋼鐵企業會計的正規化。三是加強企業自查。一般的企業自查都可以對日常調整項目作出正確的會計處理,同時可以很好地節省日後税務稽查成本。四是加大處罰力度。對很多蓄意偷税行為,要加大處罰力度,發揮税收震懾作用,淨化轄區納税環境。

第五篇: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報告及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申報自查報告表

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申報自查報告表

年度

納税人編碼: 納税人名稱:

“自查情況”欄,應分收入、成本費用、資產損失、税收優惠和其他五個方面詳細説明自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3.如需填報內容較多,可另附紙張。

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報告

一、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報告編制原理 (一)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的含義

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是指納税人在納税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現在改為每年5月底前),依照税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税的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税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税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所得税的數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税額,並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提供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税税款的行為。

實行查賬徵收的企業(a類)適用彙算清繳辦法,核定定額徵收企業所得税的納税人(b類),不進行彙算清繳。

a類企業做彙算清繳要從幾個方面考慮:

1.1、收入:核查企業收入是否全部入帳,特別是往來款項是否還存在該確認為收入而沒有入帳;

1.2、成本:核查企業成本結轉與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實反映企業成本水平; 1.3、費用:核查企業費用支出是否符合相關税法規定,計提費用項目和税前列支項目是否超過税法規定標準;

1.4、税收:核查企業各項税款是否爭取提取並繳納;

1.5、調整:對以上項目按税法規定分別進行調增和調減後,依法計算本企業年度應納税所得額,從而計算並繳納本年度實際應當繳納的所得税税額;

1.6、補虧:用企業當年實現的利潤對以前年度發生虧損的合法彌補(5年內); 1.7所得税:計算出企業應補繳的所得税或者應退税額。

特別注意:所得税彙算清繳所説的納税調整,是調錶不調賬的,在會計方面不做任何業務處理,只是在申報表上進行調整,影響的也只是企業應納所得税,不影響企業的税前利潤。 (二)對象與方式

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的對象為國家税務局負責徵收管理的企業所得税納税人。企業可自願委託中介機構代理納税申報,提高匯繳質量。中介機構應當出具包括納税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企業所得税有兩種徵收方式:一是查賬徵收,另一種是核定徵收。 (三)程序與方法

首先將企業填寫的年度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及附表,與企業的利潤表、總賬、明細賬進行核對,審核帳帳、帳表;

其次針對企業納税申報表主表中“納税調整事項明細表”進行重點審核,審核是以其所涉及的會計科目逐項進行;

最後將審核結果與委託方交換意見,根據税法相關規定和企業實際情況而出具相應報告,其報告意見類型為:無保留意見鑒證報告、保留意見鑒證報告、否定意見鑒證報告、無法表明意見鑒證報告。

二、編制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報告注意事項

在實習過程中,對於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時最重要的就是調整其需調整的項目,調整項目分為三大類:收入類、費用類與資產類。現將工作中最容易出錯的地方列出來: (一)收入類項目調整

延遲確認會計收入。對於納税調整,很多財税人員對收入類項目的調整關注度不及對成本、費用類項目調整的關注度。而事實上,收入類項目的調整往往金額較大,但在實際情況中,很多企業的財務報表並未通過相關機構的審計,會計收入的確認並不一定完全正確,因此,企業很容易因未及時確認會計收入而造成少計納税收入。實際工作中,我們經常發現企業“預收賬款”科目金額很大。對應合同、發貨等情況,該預收賬款應確認為會計收入,當然也屬於納税收入。企業彙算清繳工作中,由於延遲確認了會計收入,也忽略了該事項的納税調整,事實上造成了少計企業應納税所得額的結果。

實際工作中,很多企業將產品交予客户試用,並在賬務上作借記“銷售費用”,將自產產品用作禮品送給他人或作為職工福利,並在賬務上作借記“管理費用”。上述事項,不僅屬於增值税視同銷售行為,而且屬於企業所得税視同銷售行為,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時應進行納税調整。 (二)扣除類項目調整

准予扣除項目:工薪支出、職工福利為實發工資的14%、工會經費為實發工資的2%、職工教育經費為實發工資的2.5%、基本社保和住房公積金、公益性捐贈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利息支出: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不超過按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業務招待費按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不超過營業收入的千分之五;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營業收入的15%,超過可在以後納税年度結轉扣除。

能夠扣除的成本、費用首先需要滿足“真實性”、“合理性”及“相關性”的要求。例如行政罰款、滯納金就屬於不能扣除的。

實際工作中,企業容易忽視的調整項目主要有:不合規票據列支成本、費用,不進行納税調整。企業以“無抬頭”、“抬頭名稱不是本企業”、“抬頭為個人”、“以前年度發票”,甚至“假髮票”為依據列支成本、費用,這些費用違反了成本、費用列支的真實性原則,應當進行納税調整。

列支明顯不合理金額的費用不進行納税調整。例如,一些企業列支明顯不合理的私車費用列入管理費的“汽車費用”。

工資、福利費餘額未用完,卻依然在費用中列支,應當進行納税調增。 (三)資產類項目調整

容易被企業忽視且應重點關注的調整事項主要有:固定資產折舊與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涉及問題的思考:一般來説,被審計單位會委託同一間事務所出該年度的審計報告及所得税彙算清繳報告。這時,所得税彙算清繳報告應該根據調整後的審計報告填寫。

三、編制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報告實例分析

調錶、遞延所得税與遞延税款的理解、納税調整。下面是2014年一間物業租賃公司的

審計情況:

1、根據流轉税測算確定應補繳金額: 流轉税測税情況:

年12月份開始就跟內資企業一樣,每個月都交。 (2)城建税、教育費附加申報金額與計提金額不一致。

(3)根據預收賬款與長期應付款所計算的流轉税與附加税計入遞延税費。 2、所得税納税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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