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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偵查監督工作報告

檢察院偵查監督工作報告

XXX檢察院偵查監督工作報告

檢察院偵查監督工作報告

一、基本情況

2018年1月至2020年11月,我院辦理立案監督案件57件67人,其中監督公安機關立案30件37人,公安機關已作立案處理29件36人,剩餘1件1人公安機關説明的不立案理由成立;監督公安機關撤案27件30人,公安機關均已作撤案處理。

同時,辦理偵查監督案件51件,其中批捕環節提出書面糾正違法47件,公安機關已糾正43件;公訴環節提出書面糾正違法4次,公安機關已糾正2件。

二、公安機關偵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言辭證據取證不規範。

1.問話內容存在機械複製現象。偵查人員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對被害人、證人進行詢問時,多份問話筆錄的提問、回答、段落、文字表述等高度一致甚至完全相同,削弱了言辭證據的真實性。該類案件11件,佔偵查違法案件總數的21.57%。

2.問話程序違法法律規定。一是未成年人案件問話過程中沒有法定代理人或合適成年人在場。偵查人員在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對未成年被害人、證人進行詢問時,沒有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指定相關合適成年人在場,或者在場的法定代理人、合適成年人未在問話筆錄上簽名,無法保障未成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類案件7件,佔偵查違法案件總數的13.73%。

二是女性未成年人問話過程中沒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偵查人員在對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對女性未成年被害人、證人進行詢問時,雖然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適成年人在場,但現場缺少女性工作人員,尤其會對性侵案件女性未成年被害人造成心理上的“二次創傷”。該類案件7件,佔偵查違法案件總數的13.73%。以上兩類關於未成年人問話程序違法的案件總計14件,佔偵查違法案件總數的27.45%。

三是違反法定辯護的相關規定。針對犯罪嫌疑人為盲、聾、啞人或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特殊案件及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重大案件,偵查人員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時,明知其未委託辯護人,仍未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該類情形出現3件,佔偵查違法案件總數的5.88%。

(二)搜查、提取、辨認、指認等筆錄取證不規範。

1.提取、扣押、取樣、送檢等工作未嚴格按照規定執行。偵查人員在對案發現場遺留的血液、毛髮等生物痕跡進行取樣、送檢時,相關提取筆錄、送檢記錄等手續材料不完備,導致檢材來源不清,影響鑑定意見結論的客觀性。該類情形出現2件,佔偵查違法案件總數的3.92%。

2.筆錄製作的簽名不及時、不真實。一是搜查、指認等筆錄記載的偵查人員存在交叉重複現象,相關筆錄的偵查人員簽名顯示在同一時間段、同一批偵查人員出現在不同地點進行搜查、帶領犯罪嫌疑人現場指認,或者實際搜查、帶領犯罪嫌疑人現場指認的偵查人員與實際簽名的偵查人員不一致。二是搜查、辨認、指認等筆錄和移交、保管手續缺少見證人在場或在場見證人未在筆錄上簽名。該兩類情形出現7件,佔偵查違法案件總數的11.76%。值得討論的是,在毒品類犯罪案件中,該類問題較為突出且對案件處理的影響較大,偵查人員在查獲涉案毒品時,對毒品的提取、扣押、稱量往往不夠嚴謹,筆錄簽名容易出現交叉重複現象,移送的相關照片等資料未附相應的文字説明、人員簽名及單位印章,無法清晰地反映案件毒品稱量的過程、毒品的外觀特徵及在場人員情況,影響案件定罪量刑。

(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取證不規範。一是調取證據的前置手續不完備,存在偵查人員實際調取證據材料的時間早於向相關單位或個人出具調取手續的時間。二是向其他單位或個人複製相關書證、刻錄視聽資料、調取電子數據時,缺少原證據持有單位蓋章或原證據持有人簽名,同時提取證據的偵查人員也未對證據材料進行簽字説明或加蓋提取單位的公章,導致證據來源不清。該類情形出現3件,佔偵查違法案件總數的5.88%。

(四)超期羈押現象依然存在。主要表現在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執行拘留後,未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提請批准逮捕,或者是針對已經逮捕的在押人員,偵查機關未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移送審查起訴,導致案件法定的羈押時限已過。該類情形出現5件,佔偵查違法案件總數的9.8%。

(五)未及時履行法定告知程序。一是在對犯罪嫌疑人執行拘留後,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被拘留人家屬,也未作出相應説明;二是鑑定機構作出涉案鑑定意見結論後,偵查人員未向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告知,影響當事人法定權利的行使。該兩類情形出現4件,佔偵查違法案件總數的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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