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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教育集團校規校紀

國小教育集團校規校紀

大關鎮桂箐國小教育集團校規校紀

國小教育集團校規校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最大限度維護師生學習、工作和生活等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遵照《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國小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等的有關規定,特制定《大關鎮桂箐國小教育集團校規校紀》(以下簡稱校規校紀)。

第二條學校教師在執行本規定時,應當遵循教育規律,以育人為主,努力培養學生規則意識、責任意識。

第二章 學生權利

第三條在校學習和生活期間,學生享有以下權利:

1.享有受教育的權利。針對自己學業上未弄懂的部分,有權向相關教師提出並獲得幫助。

2.享有使用應當向學生開放的教育設施權利,如圖書室、閲覽室等。

3.享有食用健康食品、飲用經檢測合格的飲用水的權利。

4.中高年級學生享有在校住宿的權利。

5.享有隱私權、人格尊嚴權。

6.享有參與班級管理、大隊部工作管理監督的權利。

7.享有選舉和被選舉班幹部、大隊部成員的權利。

第三章 學生義務

第四條 學生在校生活和學習期間,必須履行如下義務:

1.遵紀守法,遵守校規校紀,遵守班級公約。

2.服從學校管理,語言文明,行為規範,尊敬師長,團結同學,勤學好問。

3.不説粗話髒話,嚴禁打架鬥毆,遇事事先向老師報告。

4.遵守作息時間,按時上學、放學,途中不逗留、玩耍,堅持出好勤,因病因事不能按時到校必須提前向班主任請假,嚴禁逃課逃學。

5.遵守課堂紀律,提前進入教室並準備好學習用品,靜候老師上課。上課認真聽講,不交頭接耳,不大聲喧譁,發言先舉手。

6.嚴禁在課間隨意走出校門;嚴禁在校園內追打鬨鬧。

7.嚴禁到一切具有危險的地方遊戲。如攀爬圍牆、樓道、平台,從堡坎上跳躍,滑樓梯扶手等。

8.嚴禁喝酒、抽煙、賭博、看黃色小説和影視以及熱衷於打電子遊戲等有害於身心健康的活動。

9.不穿奇裝異服、畫眉、塗抹口紅胭脂、染髮染指甲,嚴禁穿褲頭、背心、拖鞋到校上課。

10.嚴禁用器物在牆面、桌面上亂刻亂畫,保持室內外牆面無手印、腳印和污水痕跡。不隨地吐痰、亂扔紙屑果皮。

11.積極落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做到不聚集、勤洗手、多通風、戴口罩;遠離傳染病,勤洗澡、勤換衣服、勤剪指甲、勤理髮。

12.早操時,各班在走廊安靜列隊,按規定路線行走,行走中不推不拉,保持隊伍整齊;不交頭接耳,安靜地行進到操場。

13.遵守進退場秩序,進場和退場要精神飽滿,腳步合拍,隊伍整齊。做到“快”、“靜”、“齊”。

14.舉行升旗降旗儀式時,以嚴肅的態度做立正,行隊禮,雙目注視國旗,唱國歌要聲音響亮。

15.做眼保健操要安靜、認真,穴位和動作要準確。

第四章 懲戒規定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教師可以現場作出點名批評:

1.課堂上從事與學習無關的活動或講話,干擾正常教學秩序,經提醒仍不中止的;

2.課間活動追逐嬉戲,到危險區域玩耍的;

3.食堂就餐不守紀律,故意擁擠,有餐飲浪費行為的。

4.就寢不守時,不聽從宿管人員安排,熄燈後仍講話影響他人休息的。

5.攜帶食品和飲料進入校園的。

6.穿奇裝異服、蓄長髮或衣衫不整、未打領巾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教師可以現場責令學生賠禮道歉、做口頭或書面檢討

1.語言、行為上有侮辱他人(包括老師、學生、保安、宿管人員和食堂工人)且事實清楚準確的。

2.就餐時故意插隊的。

3.各類活動中衝撞他人且不主動道歉的。

4.故意損壞他人物品且拒絕賠償的。

5.住校生洗漱期間故意弄濕(髒)他人衣物的。

6.實驗課堂、體育課堂不服從老師安排和組織,存在較大安全隱患且有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經老師提醒仍然不改正的。

7.不服從家長管教,辱罵和毆打家長,核實情況後經班主任教育不改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查屬實後,經班主任同意,可以責令學生參加1小時公益服務任務,班主任報德育處備案,並電話告知家長。

1.擾亂課堂紀律,不服從當堂課教師處理,繼續實施擾亂行為的。

2.作業敷衍塞責的。

3.值日期間不服從班主任及勞動委員安排的。

4.公共場所亂扔垃圾、隨地吐痰的。

5.惡意損壞班級、學校財物、惡意在牆壁、課桌椅等上面亂塗亂畫,損壞價值在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照價賠償)的;

6.連續三次逃避勞動值日經班主任教育屢犯不改的;

7.在公眾場合揚言打擊報復、威脅老師、同學且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查屬實後,經德育處組織教師、學生代表會商,可以責令學生參加3小時公益服務任務,德育主任報校長室備案,並電話告知家長。

1.上課期間未經老師允許隨意下座位、進出教室的。

2.不按時完成老師佈置的學習任務且書本保管不善的。

3.在牆壁上亂刻亂畫的。

4.因自我約束不力致使室內外牆壁留下手印、腳印和污痕跡的。

5.惡意損壞班級、學校財物、惡意在牆壁、課桌椅等上面亂塗亂畫,損壞價值在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照價賠償)的。

6.私自將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通知家長參與調查核實,經分管德育副校長組織教師、學生代表會商,組織家長學生參與處理會議聽證,並充分聽取學生書面和口頭申訴,對申訴內容逐一作答後。可以對學生作出責令學生3天內停課的處理。

1.因違反校規校紀、課堂紀律被老師批評教育而產生過激心理,對老師實施打罵行為,情節較為嚴重的。

2.組織或參與危險遊戲致使自己或他人受傷的。

3.在校園抽煙、喝酒且經調查曾經有過抽煙、喝酒歷史的。

4.蓄意藏匿管制刀具、危險品逃避檢查,經收繳後仍屢教不改的。

5.惡意損壞班級、學校財物、惡意在牆壁、課桌椅等上面亂塗亂畫,損壞價值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照價賠償)的。

6.實施校園欺凌,向他人收取保護費的。

第五章其它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接受懲戒外,還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1.損壞他人私人物品的,應照價賠償。

2.損壞學校財產的,家長有修復的責任,不能修復的應照價賠償。

3.因打架鬥毆致人受傷的,應承擔傷者的醫藥費、治療費、交通費、住宿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等。

4.惡意的過激行為對教職工造成人身傷害的,應寫出書面檢討,並支付教職工治療期間產生的醫藥費、治療費、交通費、住宿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和精神損失費等。

5.情節特別嚴重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本校規校紀經教師會議和家長會討論通過後,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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