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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畢業論文多篇

法學畢業論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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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畢業論文範文大全 篇一

國際私法最密切聯繫原則與價值分析

一、引言

法律存在的價值就是追求社會秩序與正義,一致性、穩定性與連續性是社會秩序的基本特徵,正義又被稱作是公平、公正、正當,與法律體現出來的價值相伴相生。從國際私法的產生與發展歷程就可以知道,該部門法與其他所有的法律一樣,秩序與正義始終是其追求的本質。但是在社會發展的不同階段,經濟文化發展的程度不相同,法律追求的側重點也並不一致。在涉外民商事案件審判的過程中,無論在哪一國法院起訴,所適用的都是同一領域法律,這就是國際私法存在的價值之一。在發展之初,判決結果的明確性、客觀性與一致性是關注的重點。從國際私法發展的歷程就可以看出,無論在何階段,國際私法就是要與國際民商事保持一致。

二、最密切聯繫原則概述

“最密切聯繫説”在最開始的時候是國際私法在法律選擇方面提出的一種觀點,1971年美國的《第二次衝突法重述》將最密切聯繫説作為一種原則來進行論述。根據國際私法發展的歷程,可以很容易發現,“最密切聯繫原則”與薩維尼提出的“法律本座説”在某種層面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相比較而言,最密切聯繫原則在“法律本座説”穩定性、一致性追求的基礎上,還對實際應用中可能出現的種種複雜情況,進行了必要的調整,也就是説最密切聯繫原則更加重視法律的靈活性[1]

。最密切聯繫原則之所以會體現出法律的靈活性,是國際私法理論研究中各種觀點相互鬥爭與妥協的結果。從這可以看出,最密切聯繫原則應當是功能主義的實用性與概念主義的理論性相互協調的產物。最密切聯繫原則要求法院對與案件有關聯的各種事實和因素進行綜合考察和分析。需要綜合分析與法律相關的多種因素,進而可以確定某個地方和案件事實的密切聯繫聯繫,那麼就需要將該地方的法律作為該法律關係的準據法。

三、價值分析

在衝突規則逐步復甦的過程中,最密切聯繫原則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誕生,可以説最密切聯繫原則的產生就肩負着協調功能主義與概念主義的使命。總體來説,最密切聯繫原則應用的時候不僅僅會表現有利的一方面,還表現出不利的一方面。因而,在應用最密切聯繫原則的過程中需要平衡這兩者之間的關係。

(一)積極性

從國際私法發展的歷程來看,最密切聯繫原則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最密切聯繫原則表現出來的正是正義。

首先,正義屬於法的基本價值,在應用的時候就需要體現出符合正義要求。最密切聯繫原則可以平衡法律秩序與公平正義之間的矛盾,通過這種選擇更有利於實體公正的獲得,實現真正的公平。

其次,在維護國家主權方面,最密切聯繫原則所具有的價值表現得更為明顯,法律衝突從本質上來説其實就是一種利益衝突,在司法實踐活動中,法官可以有意識的進行某項司法活動,綜合考察各種客觀因素來指引法官作出司法判決。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地法就此產生。

再次,最密切聯繫原則需要考慮各方面的問題,抓住主要問題,在客觀上起到節約司法成本的效果。

最後,最密切聯繫原則可以彌補法治建設中存在的不足。從司法實踐中可以發現,司法案件複雜多變,立法制定的規則與實踐有可能會出現一定程度的偏差,這種現象的出現不僅違背立法人員的最初想法,還損害當事人的正當利益。在實踐運用中最密切聯繫原則屬於一種“防禦性”的規範,可以針對複雜多變的情況在一定程度上進行防範。總之,最密切聯繫原則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消極性

即使最密切聯繫原則在適用的時候,能夠體現其本身的靈活性,表現出較多的好處,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其也有自身的缺陷。首先,我國立法中並沒有對最密切聯繫原則運用裁量進行明確規定,確定性明顯不夠,法官在應用的時候如果自由裁量權過大,就難以保證審判標準的一致性,而這必然會導致靈活性與穩定性之間產生出新的矛盾。其次,最密切聯繫原則在某些領域中不能得到有效的應用。現代科學技術快速發展,伴隨着網絡快速發展,電子商務合同領域,法官在判決的時候很難準確把握最密切聯繫原則。再次,由於存在地域性差距,各國政府着重政府利益分析,導致政府利益超越了當事人的利益,而這與法律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不相符。

(三)價值選擇

概括而言,最密切聯繫原則其實在強調法律選擇靈活性的同時,需要具備確定性與穩定性。在實際應用中就會發現其操作性非常強,所取得的進步值得肯定。最密切聯繫原則可以實現法律的自由、公平、正義價值。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肯定最密切聯繫原則所具有的價值,並找到其中存在的問題,克服隱藏的不利影響,這是十分重要的。

參考文獻:

[1]彭丁帶。最密切聯繫原則應確立為國際私法的基本原則[J]。南昌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5(4)。

[2]張益瑋。國際私法中最密切聯繫原則探析[J]。現代商貿工業,2012(3)。

[3]鄭自文。最密切聯繫原則的哲學思考[J]。法學評論,1994(6)。

法學的專業畢業論文 篇二

包拯是宋朝人,但宋代的戲曲並沒有什麼“包公戲”。“包公戲”是在元朝興起的,至晚清時終於蔚為大觀。數百年間,包公審案的故事被編入雜劇、南戲、話本、評書、小説、清京劇,以及眾多地方戲中;近代以來,包公案”還被多次改編成影視劇。無數中國人都通過“包公戲”瞭解古代的司法制度與司法文化;一些學者也以“包公戲”為樣本,煞有介事地分析傳統的“人治司法模式”,反思“中國傳統司法遲遲不能走向近代化的重要原因”。

然而,作為一種在宋代文明湮滅之後才興起的民間曲藝,“包公戲”的故事幾乎都是草野文人編造出來的,他們在舞台上重建的宋朝司法情景,完全不符合宋代的司法制度。如果以為“包公戲”展現的就是宋代的司法過程,那就要鬧出“錯把馮京當馬涼”的笑話了。現在我們有必要來澄清被“包公戲”遮蔽的宋朝司法傳統。

【尚方寶劍三口鍘刀丹書鐵券··】

就如《封神榜》中的各路神仙登場必亮出法寶,“包公案”的包青天也攜帶着皇帝御賜、代表最高權力的各類道具,元雜劇中尚只有“勢劍金牌”,到了明清傳奇中,則出現了權力道具“大批發”:“(宋皇)賜我金劍一把,銅鍘兩口,鏽木一個,金獅子印一顆,一十二第御棍……賜我黃木枷梢黃木杖,要斷皇親國戚臣;黑木枷梢黑木杖,專斷人間事不平;槐木枷梢槐木杖,要打三司並九卿;桃木枷梢桃木杖,日斷陽間夜斷陰。”

這裏的“勢劍”“金劍”,即所謂的尚方寶劍;“金牌”即丹書鐵券,俗稱“免死金牌”;“銅鍘”後來則發展成我們非常熟悉的“龍頭鍘”“虎頭鍘”“狗頭鍘”,龍頭鍘專殺貴族,虎頭鍘專殺官吏,狗頭鍘專殺平民。憑着這些神通廣大的法寶,包青天成了有史以來最厲害的法官,遇佛殺佛,遇鬼殺鬼。

有意思的是,包公所要對付的罪犯,有時候也擁有類似的法寶,如根據元雜劇《包待制智斬魯齋郎》改編的潮劇《包公智斬魯齋郎》、川劇《破鐵卷》,都講述世家公子魯齋郎自恃有祖傳的丹書鐵券護身,無惡不作,無法無天。那麼好戲來了:具有最高殺傷力的尚方寶劍破得了具有最高防護力的丹書鐵券嗎?從戲文看,好像破不了。所以最後包公只好採用瞞天過海的非常手段,在刑事呈報文書上將“魯齋郎”寫成“魚齊即”,騙得皇帝核准死刑,批迴文書,再改為“魯齋郎”,才將這個大惡霸押上刑場處斬。

於是,本來應當以法律為準繩分出黑白是非的司法裁斷,演變成了誰擁有的權力道具更厲害誰就勝出的權力對決,恰如周星馳電影《九品芝麻官》所演示的那樣:一方祭出御賜黃馬褂護身,另一方祭出可破黃馬褂的尚方寶劍,一方再點破這尚方寶劍是假冒產品。這也坐實了批判傳統的人士對於“人治司法模式”的指控。

然而,如此富有戲劇性的權力道具對決的情節,決不可能出現在宋朝的司法過程中。包公不可能手持尚方寶劍——因為宋代並沒有向大臣御賜尚方寶劍、賦予其專殺大權的制度,要到明代萬曆年間,才出現了尚方寶劍之制,皇帝才賦予持劍人“如朕親臨”“先斬後奏”的超級權力。包公的三口鍘刀更是民間文人幻想出來的刑具,歷代都未見將鍘刀列為行刑工具,很可能是入元之後,民間文人從蒙古人用於鍘草的鍘刀獲得靈感,才想到了給包公打造一副銅鍘的情節。

至於所謂的“免死金牌”,儘管北宋初與南宋初在戰時狀態下,宋朝皇帝為安撫地方軍閥,曾賜李重進、苗傅、劉正彥等將領丹書鐵券,但賜丹書鐵券並非宋朝常制,而且隨李重進、苗傅、劉正彥叛變事敗,自焚、被誅,鐵券已被銷燬,鐵券之制遂不復存,以致南宋人程大昌説:“今世遂無其制,亦古事之缺者也。”因此,在宋朝司法過程中,不可能出現丹書鐵券對抗尚方寶劍的戲劇性情景。到明朝時,丹書鐵券才成為常制。

事實上,宋人的法制觀念是排斥免死金牌的。他們説:“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共也……故王者不辨親疏,不異貴賤,一致於法。”宋太宗時,任開封府尹的許王趙元僖因為犯了過錯,被御史中丞彈劾。元僖心中不平,訴於太宗:“臣天子兒,以犯中丞故被鞫,願賜寬宥。”太宗説:“此朝廷儀制,孰敢違之!朕若有過,臣下尚加糾摘;汝為開封府尹,可不奉法邪?”最後,貴為皇子的趙元僖“論罰如式”。

宋太宗也曾想庇護犯法的親信——陳州團練使陳利用自恃受太宗寵愛,殺人枉法,被朝臣彈劾,本應處死刑,但太宗有意袒護他,説:“豈有萬乘之主不能庇一人乎?”宰相趙普抗議道:“此巨蠹犯死罪十數。陛下不誅,則亂天下法。法可惜,此一豎子,何足惜哉。”最後太宗不得不同意判陳利用死刑。皇帝本人也庇護不了犯罪的親信,何況免死金牌?

可見宋人司法,並不倚重代表特權的權力道具,而更強調三尺之法。生活年代略晚於包拯的大理寺卿韓晉卿,一次受皇帝委派,前往寧州按治獄事。依慣例,韓晉卿赴任之前,應當入對(即入宮面聖),請皇上做工作指示。但韓晉卿拒不入對,説:我奉命辦案,以法律為準繩,國法擺在那裏,就不必徵求皇帝的意見了,免得干擾了司法。

因而,至少在理論上,宋朝法官要讓犯死罪的權貴伏誅,只需憑頭上三尺之法,不必看手中有沒有尚方寶劍。

法學畢業論文選題參考 篇三

一、法理學方向

1、法的本質探析

2、試析法的作用的侷限性

3、試析法律的秩序價值

4、試析法律的正義價值

5、試論法律對自由的保障與限制

6、試論法的價值衝突

7、試論社會主義法與經濟的相互作用

8、試論民主對法治的促進作用

9、人治與法治辨析

10、人治與德治辨析

11、試論法與科學技術的關係

12、試論法治是現代社會建設的客觀要求

13、試論社會主義法治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14、試論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的關係

15、論守法的根據和理由

16、試論司法公正

17、論腐敗行為的法律控制

18、網絡言論自由的法律規制

19、當前羣體性事件的法律問題研究

20、對某一社會熱點問題或某一案件的法理學分析(具體題目自擬)

二、刑法方向

1、試論刑法解釋的界限

2、試論不作為犯罪中的先行行為

3、因果關係的司法認定

4、間接正犯探析

5、試論片面共犯

6、試論共同過失犯罪

7、單位犯罪刑事責任研究

8、防衞過當問題研究

9、試論不能犯未遂的可罰性

10、試論自動投案的認定標準

11、罰金刑易科制度研究

12、有期徒刑的立法完善

13、資格刑的反思與重構

14、我國減刑(假釋)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15、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制度的適用標準

16、被害人諒解對量刑的影響問題研究

17、試論刑事禁止令

18、社區矯正與刑罰制度改革

19、我國建立行刑時效制度探討

20、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構建

21、農村人口流出地區的犯罪特點及防控

22、“網絡造謠”的法律認定與入罪標準

23、試論轉化型搶劫罪的認定標準

24、危險犯的既遂標準研究

25、交通肇事罪的立法重構

26、危險駕駛罪的司法認定

27、試論綁架罪的既遂標準

28、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治理

29、盜竊罪若干疑難問題研究

30、飛車搶奪財物行為的定性研究

31、信用卡詐騙罪疑難問題探討

32、民間融資與集資詐騙的界定

33、洗錢罪比較研究

34、受賄罪若干疑難問題研究

35、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現實境遇及對策

三、民法方向

1、論公序良俗原則

2、論民事習慣

3、試論我國誠實信用機制的構建

4、論我國民法典的立法體系

5、情勢變更原則問題研究

6、論判例

7、法人人格權及其損害賠償

8、論民事主體的多元化

9、有限合夥的可行性探討

10、商業信用法律保障研究

11、合夥法律問題研究

12、論合夥企業的財產性質

13、合夥的歷史沿革和法律地位

14、論合夥人資格

15、論法人獨立財產

16、時效取得制度研究

17、論無權處分——兼釋《合同法》第51條

18、中國代理制度的現狀及對策研究

19、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及其完善

20、意思表示的分類意義

21、論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的意義

22、論表見代理

23、論合意

24、論公民的隱私權及其立法保護

25、論隱私權立法的完善

26、親屬人格權研究

27、論配偶權

28、人格權民法保護研究

29、試論身份權

30、論死者名譽保護的法理基礎

31、試論我國親屬制度的確立

32、試論我國婚姻撤銷制度

33、試論婚姻無效制度

34、試論重婚的認定處理

35、試論結婚條件

36、試論離婚法定理由

37、試論法定夫妻財產製

38、試論夫妻約定財產製

39、試論離婚損害賠償

40、婚約法律問題探討

41、試論非婚同居財產關係的處理

42、試論親權制度

43、試論我國監護完善

44、試論離婚後子女的監護與撫養

45、試論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及其利益保護

46、試論我國撫養制度的完善

47、試論收養的成立與效力

49、論物權法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

50、論善意取得制度

51、論網絡遊戲中虛擬財產的法律性質

52、研究不當得利制度的價值和功能研究

53、從合同觀念的嬗變看我合同責任制度的創新

54、格式合同及其法律規制 論合同的附隨義務

55、合同解除溯及力問題研究

56、論無效合同

57、論保證人抗辯權

58、論贈與合同的法律性質

59、保證責任研究

60、代位權制度研究

61、轉質制度研究

62、我國合同法律的附隨義務及民事責任

63、保證期間與保證債權的訴訟時效

64、論第三人侵害債權

65、論讓與擔保制度的構建

66、債權人利益保障體系研究

67、物權行為理論探討

68、論物權的本質

69、抵押登記效力之辨析

70、預告登記制度探析

71、不動產物權登記制度研究

72、論建築物的區分所有權連鎖經營法律問題研究

73、物業管理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及對策

74、論先買權制度

75、論我國商品房買賣中的若干法律問題

76、論我國土地徵用之法律缺失

77、民法優先權制度研究

78、論空間權制度—一可持續發展的新視角

79、租賃權之物權性探析

80、試析房屋租賃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81、物業使用經營權抵押研究

82、違約責任

83、論違約損害賠償範圍之確定

84、懲罰性損害賠償研究

84、論不真實連帶責任

86、保證期間與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衝突與修正

87、論產品質量的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

88、環境侵權對傳統民法的挑戰

89、近親屬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研究

90、女性權益保障法律問題探討

91、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競合在中國合同法上的立法構想

92、網絡環境下版權侵權法律問題研究

93、連帶責任論

94、我國新聞侵權訴訟面臨的困境及其應對

95、一般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之我見

96、因果關係的學説與意義論佔有保護制度

97、共同侵權行為探析

98、精神損害研究

99、論特殊侵權責任的類型

100、各論特殊侵權責任

101、論誠實信用原則

102、法人民事責任問題研究

103、無效合同的`司法認定標準研究

104、預約之法律問題研究

105、司法實踐中訴訟時效問題研究

106、表見代理法律問題研究

107、物權合同問題研究

108、擔保物權競合問題研究

109、違約責任中的賠償範圍研究

110、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問題研究

111、涉他合同研究

112、侵權責任之免責事由研究

113、監護人責任研究

114、債務承擔法律問題研究

115、侵權法中的連帶責任研究

116、個人勞務關係中的責任研究

117、產品責任相關問題研究

118、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研究

119、高空墜物損害責任研究

120、佔有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121、合同法公平原則的適用問題研究

122、論公序良俗原則

123、格式合同研究

124、論利益第三人合同

125、表見代理研究

126、侵權責任法中的補充責任研究

127、民事行為意思表示問題研究

128、留置權研究

129、保證制度研究

130、論非債清償

四、刑事訴訟法方向

1、刑事訴訟中未成年人訴訟權利的保障

2、刑事錯案的防範機制構建

3、淺析新刑訴法證人制度的若干問題

4、試論刑事申訴制度

5、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及其在我國的適用

6、證據開示制度引入我國刑事訴訟的必要性與可能性

7、論刑事羈押制度與人權保障觀念

8、淺析刑事訴訟中被害人的法律地位

9、淺析證人免證權

10、誘惑偵查所獲證據研究

11、試論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12、辯訴交易制度的本土化改造

13、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改革研究

14、技術偵查及其規制

15、論新刑訴法對律師辯護制度的完善

16、禁止刑訊逼供的對策探討

17、論陪審制

18、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19、超期羈押的司法救濟機制

20、沉默權與打擊犯罪的價值平衡

21、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

22、“刑訊逼供”的成因與防範對策

23、新刑訴法刑事和解制度適用問題研究

24、羈押機構獨立化問題研究

25、論刑事訴訟的簡易程序

26、我國審前羈押司法審查制度的構建

27、論沉默權制度

28、取保候審適用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29、刑事賠償制度研究

30、恢復性司法制度相關問題探析

法學本科論文 篇四

摘要:近年來在我國經濟領域中,消費者權益侵害及環境公害等問題越發突出,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公益訴訟和環境保護方面的公益訴訟制度應運而生。在立法層面,2013年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協會行使公益訴訟的權利,首次在經濟法領域以法律形式肯定了構建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的實踐需要。在學理層面,該制度的創設很好地彌補理論空白並促進學理體系的完善。目前,經濟法方面的公益訴訟在運行過程中尚存在一些問題,並缺乏健全的制度體系,因而需要在立法層面上對其進一步完善。文章從經濟法與公益訴訟的契合性分析、經濟公益訴訟制度概述、制度設計及建議等方面着手,對經濟法方面的公益訴訟進行深入研究。

關鍵詞:經濟法;公益訴訟;經濟公益訴訟

一、經濟法與公益訴訟的契合

公益訴訟在當事人適格、訴權理論、法院角色、判決的既判力等方面與傳統訴訟存在區別,其根源在於公益訴訟的理念在維護一種超越個人、關乎社會的利益價值,以社會整體利益作為表現形式、以經濟秩序和經濟自由為主要內容的公共利益也正是經濟法的價值追求,在作為其組成部分的宏觀調控、市場管理及社會保障等各方面均凸顯了公共利益的本位觀,這也促使“現代型訴訟”之稱的公益訴訟與經濟法有着很強的契合性,因而基於經濟法上權利義務而產生的公益訴訟即經濟公益訴訟應運而生。但我國目前的訴訟制度在針對經濟法領域侵權方面的制裁存在一定的缺陷,因而會制約對經濟層面的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由於現有訴訟模式無法解決這一難題,因而公益訴訟制度這一新型的訴訟制度的建立十分有必要。其優越性體現在,從民刑及經濟這些不同的角度來嘗試解決上述的違法侵權事件,使得對違反經濟法行為的處理具有全面性和根本性,從而彌補了現行三種訴訟制度之間因不同訴訟程序切換導致的各種問題。

二、經濟公益訴訟理論概述

(一)經濟公益訴訟含義

經濟公益訴訟,是指對於違反經濟法規範,侵犯國家和社會經濟利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公民都可以根據經濟法的授權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在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由專業法官主持的,依法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的司法活動。經濟公益訴訟的原告具有特殊性,為了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法律賦予一切個人或組織有提起經濟公益訴訟的權利。譹訛經濟公益訴訟的被訴客體為經濟違法行為。國外以經濟法和經濟公益訴訟法為主要適用法規,國內在經濟公益訴訟立法方面,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與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規定率先彌補了立法空白,從而成為我國經濟公益訴訟制度新的突破點。

(二)經濟公益訴訟特徵

經濟公益訴訟有其自身的價值和獨特性,其有如下特點:

1、目標具有公益性體現在其法益目標具有很強的公共性和公益性,旨在追求社會公正與公平。不同於民事訴訟、行政訴訟與刑事自訴,它們的法益目標是典型的私益訴訟,雖然刑事公訴維護的是國家利益,但也主要是由於違法犯罪行為侵犯了公民或單位組織的具體利益而引起的。

2、主體具有開放性在原告範圍上,直接受到經濟違法行為侵害的當事人(社會組織)當然可以提起訴訟,而沒有受到侵害的也有資格進行監督,當國家或者社會經濟公共利益受到或可能遭到損害的,也可以依法行使權利成為原告。此外,被告的資格範圍也拓展至所有對公益或整體的經濟利益造成或即將造成損害的組織和個人。

3、程序具有嚴格性由上述可知,經濟公益訴訟的宗旨具有較強的公共性與公益性,因此,較之民事等私益訴訟,其在實踐中的施行須具有更為規範和嚴格的程序,從而來實現其宗旨。如在訴訟中不允許隨意撤訴等。譻訛所謂“無限制的權力並非好的權力”,適當限制訴訟主體的權力,有利於規範其合法合程序的行使,從而保障良好的訴訟秩序。

4、作用具有預防性對於造成的實際損害結果,當事人當然可以行使訴權,而在另一方面,針對具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潛在可能性的行為,也賦予當事人以訴權。根據法理可知,任何法律均具有預防的作用,經濟法層面亦是如此。該功能可以有效地幫助社會公眾免於遭受更大的損害,維護多數羣體的利益。由於其侵犯的法益具有廣泛性,因此其預防的效益也就更為突出和顯要。

5、效力具有廣泛性同理,該類違法行為侵害法益的廣泛性決定了經濟公益訴訟所產生效力的廣泛性,如同其他類型的公益訴訟,其最終的判決效力具有明顯的擴張性和廣泛性。這種制度設計還有一個非常大的優點,在於它可以極大地節約訴訟資源和整體的社會成本。因一個訴訟行為所產生的具有涉及他人效力的性質,可以使其他被侵害權益的免於再次花費高昂的費用進行長時間的訴訟。根據乘數理論可知,當被侵害的對象數量越多,其可節約的資源和成本也就越多,社會效益也越明顯。

三、經濟公益訴訟制度設計

(一)案件受理範圍

區別於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案件,經濟公益訴訟案件有自己鮮明的特點。主要表現在:其一,在涉及領域方面,經濟公益訴訟主要出現在國家經濟調節方面,關乎國家或社會在經濟層面的公共權益。其二,在涉及的當事人方面,原告方往往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人數較多;而被告則往往是國家調節管理主體,主要為行政機關。儘管部分案件表面上雙方均為個人或組織,但一般仍因國家調節引起,且雙方在經濟、政治、專業水平以及社會地位等方面實力不對稱。依據漆多俊先生的觀點,案件受理範圍可分為:

1、市場規制中的經濟公益訴訟,包括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環境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

2、宏觀調控中的經濟公益訴訟,包括產業政策、國家計劃、政府經濟調節手段等方面;

3、國家投資經營中的經濟公益訴訟,包括國家投資、國有資產管理、國有企業經營管理等方面。

(二)原告主體資格

經濟法方面的公益訴訟的主體應當具有多樣性,具體包括:

1、公民個人從社會角度看,國家和社會是由無數個單個個體組成的,社會公益也應當由公民個人來最終具體地實施和享有,只有當個體的權益得到合法有效地保障,國家和社會的經濟才能更加高效、穩健的發展,因此,公民的原告資格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由上面的論述可以得出,原告主體資格應當具有包容性,即原告主體範圍應當予以擴張,這樣才能調動全社會的積極性,讓廣泛大眾參與到對該類行為的監督中來,併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獲得廣泛的支持與幫助,從而更有利於贏得訴訟,享受該制度所帶來的“豐碩成果”。

2、社會團體雖然憲法基本原則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實際生活中雙方在各方面實力差異,受害羣體在提起公益訴訟時,會處於極其不利的境況,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則可以利用團體的社會影響力來與強勢羣體相抗衡。社會團體作為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一方面,能夠十分有效地解決專業能力不足、資金缺乏、精力不夠等問題;另一方面,還能使社會團體在行使監督權時更好地集中和行使社會資源和司法資源,從而更好地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3、檢察機關不論從理論層面還是實踐的層面,檢察機關都具有原告資格。從理論上講,以公權制衡公權,是防止權力不當行使的基本模式。當行政權行力突破法律制約的牢籠,侵害到國家或者社會的經濟公共利益時,檢察機關作為行使國家公共職能者,理應對行政權力予以監督和限制。從其法律職權來看,檢察院具有法律監督的職責,因而對此類違法行為,檢察機關具有行使監督職能的必要性和當然性。

(三)舉證責任分配

在經濟公益訴訟中,由於當事人雙方之間在政治、經濟、專業水平、社會關係、信息來源等方面實力懸殊,且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二者的因果關係往往模糊複雜,如果片面主張“誰主張誰舉證”,則明顯不利於保護受害者合法權益。因此,在雙方當事人提供證據的能力嚴重不對稱的情形下,可實行舉證責任的部分或全部倒置。這種舉證責任倒置的正當性,曾為德日和英美法上的舉證距離説和危險領域説所論證。譼訛當然,針對一些特殊證據,受害者可以申請由法官、檢察官收集或協助收集,並且還可以學習國外充分發揮專家在舉證責任中的作用。

(四)訴訟費用制度

基於經濟公益訴訟往往涉及公益利益,且時間和金錢成本相對較高,因此,在訴訟費用制度方面,可以吸取國外先進做法作出有利於原告規定譽訛:一是在費用數額上,針對不同類型經濟公益訴訟案件所需成本不同,劃定不同層次的費用減免制度。二是在費用來源上,當原告為檢察院時,費用可從國庫中支付;當原告為個人或者組織時,原告敗訴後訴訟費用可進行轉嫁,比如設立相關保險及基金制度。基金可來源於三個方面:國庫撥款、從勝訴經濟公益訴訟費用或罰款中提留一定比例及社會捐款。此外在程序方面,須由原告主動申請,相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批准以及監督。

(五)獎勵及懲罰制度

1、原告勝訴獎勵制度為防止“搭便車”效應妨礙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的有效運行,我國應當借鑑西方公益訴訟的先進制度,實行對勝訴的原告予以獎勵的政策。美國的公益訴訟制度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其在《反壟斷法》中規定有“損害賠償三倍化”等制度。這些制度既能夠在事後彌補起訴人的訴訟支出,也可以從物質層面給予民眾以現實的和直接的支持,並給予其更多的信心。對此,我國可以移植借鑑,從而鼓勵更多公民和組織加入到法律監督的隊伍之中。

2、濫訴賠償制度立法在給予該新型制度相關“優惠”,提供各種便利的同時,也須防範他人因私人糾紛而提起惡意的訴訟,最終造成司法資源嚴重浪費、他人權益遭到損害、司法公信力被破壞等不良後果。因此,在進行制度設計時,可以納入濫訴賠償制度,對於那些提起虛假訴訟或者惡意訴訟,浪費社會公共資源和司法資源的人,要求其承擔各種費用,並賠償他人或者社會公益所遭受的損失。從淺層次來看,是對當事人濫用訴權行為的制約和規範,起到警示和預防作用。從深層次來看,則是規範訴權的合法合理行使,從而維護該制度的良好運行效果。

四、構建我國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的建議

(一)建立中國特色經濟公益訴訟制度

我國國情與西方國家不同。從經濟發展層面來看,西方國家大多經歷了一個長時間的工業時代,在他們成熟的運行體制下,西方的經濟及資本制度已經形成了十分完善的體系,在經濟公益訴訟方面的立法也相當地完善,目前主要集中於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及違憲審查等領域。相比於西方國家,我國工業發展相對較晚,經歷的時期短暫,發展也不夠充分,因此,要避免完全的“拿來主義”或全部西方主義,將他們的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照搬照抄、生搬硬套。相反,應當立足於我國的國情,設立具有本國特色的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着重對消費者權益、環境污染、政府濫權以及中小投資者權益等方面進行規範和保護。

(二)拓寬經濟公益訴訟制度原告資格範圍

由上文的論述中可知,我國在設計經濟公益訴訟相關制度時,應當對原告範圍進行延伸,而不能只侷限於傳統的三大訴訟中的原告資格。具體來説,應當將公民個人、有資格的社會團體以及檢察機關納入主體範圍之中,從而使行使訴權的主體具有廣泛性和多樣性。這既是適應公益訴訟的特點的需要,也是符合我國複雜多樣的經濟市場的國情的需要。國外在此方面有“直接利害關係人”理論以及“私人檢察長”理論等,但不論是何種理論,在現實的立法中,都呈現出對主體資格予以擴大的趨勢。因此國內在制度設計上也應跟上國際步伐,設計出具有本國特色的原告資格制度,以適用經濟發展的需要。

(三)法院自身改革以適應能動司法需求

在經濟公益訴訟制度的設計方面,法院在自身改革的過程中應當考慮以下層面:

第一,態度由消極保守轉變為更加積極主動。這裏的積極主動並不是説法院應當主動干預,主動要求他人蔘與訴訟,而是指在某些方面,諸如案件十分新奇,現行法律尚未規定,或者案件影響重大、民眾關注較高等的經濟公益糾紛,而現行的制度尚不足以很好地解決時,法院可根據立法目的,借鑑國內相似先例,或者參考學者學説等尋求依據和法理支撐,從而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

第二,對於案件新穎或者爭議較大的案件,當法官自身專業能力不足或現有法律尚不完善時,可以充分借鑑國外的實踐,引入專家、委員會等相關人才支持制度,綜合參考他們的意見和建議,結合案件特點,獨立作出裁判。

第三,開展司法合作制度。一方面,由於經濟公益訴訟涉及範圍廣泛,該制度恰好能夠解決管轄權問題;另一方面,也有利於達到更好的社會效果。

(四)建立激勵與懲罰相結合的運行機制

此處所講的建立激勵與懲罰相結合的運行機制,與上文所論述的原告勝訴獎勵制度和濫訴懲罰機制是相通的。一方面,基於經濟公益訴訟自身特有的訴訟週期長、取證困難、專業知識相差大等特點,建立起原告勝訴獎勵等激勵制度,給予他們充分的社會支持和物質幫助,從而有利於充分調動民眾的積極性和訴訟熱情。另一方面,也需警惕他人鑽法律漏洞,利用訴權侵害他人權益。因此,為了防範惡意訴訟,濫用訴權,浪費社會資源和司法資源的行為,也需要建立配套的懲罰制度,對此權利的行使予以制約和規範。只有做到激勵與懲罰相結合,才能確保經濟公益訴訟的體制更為完善,也能有助於在今後的立法實踐中能夠從容地應對更多、更廣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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