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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工傷認定期間的工資待遇如何發放

員工工傷認定期間的工資待遇如何發放

員工工傷認定期間的工資待遇如何發放

員工工傷認定期間的工資待遇如何發放

根據兩名員工上班路上發生車禍且對方全責,可以初步認定員工受傷情形屬於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對貴司的建議:

一、雖然員工的工傷認定結果還未最終確定,但是員工該受傷情形屬於工傷沒有太大爭議,貴司可以在工傷認定期間按照停工留薪期待遇向員工支付工資

1、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 12 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 12 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在員工受到事故傷害後,應當及時將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或休假證明提交貴司;

3、在工傷認定期間,若按照停工留薪期待遇支付的,最終的工傷認定決定不予認定工傷的,貴司應當按照病假工資支付,員工應當退回貴司多於病假工資支付的部分。

二、貴司可以告知員工在工傷認定決定作出前,根據員工提供的診斷證明或者休假證明,暫時按照病假待遇支付工資待遇,待工傷認定決定作出後,若經最終結論被認定為工傷的,將按照停工留薪期待遇補齊工資差額

貴司須做好與員工的安撫與溝通工作,及時告知員工在工傷認定決定作出前,根據員工提供的診斷證明或者休假證明,暫時按照病假待遇支付工資待遇,待工傷認定決定作出後,若經最終結論被認定為工傷的,將按照停工留薪期待遇補齊工資差額。

以上建議供貴司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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