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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社會責任論文新版多篇

企業社會責任論文新版多篇

企業社會責任論文新版多篇

企業社會責任範文 篇一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 社會責任會計

一、引言

近年來,隨着經濟的發展,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帶來的社會問題日益嚴重,引發了人們對企業社會責任(CSR)的思考和研究,隨着企業社會責任觀的確立,企業應該承擔社會責任也逐漸被多數人接受。企業會計與之適應,對企業經濟活動產生的社會成本和效益進行計量和分析,從而產生了社會責任會計。因此弄清社會責任會計的基本含義對其問題的研究才能更加清晰,對於幫助企業做利於其長期發展的決策有重要意義。

二、企業社會責任

美國芝加哥大學的克拉克教授在1916年就提出了企業社會責任(CSR)思想,他認為“科技和工業的發展給我們帶來的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讓我們明白了社會和環境方面問題的責任之源”,“迄今為止,大家並沒有認識到社會責任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企業的責任”。這説明當時隨着企業大規模的生產和工業化,克拉克就已認識到企業經濟活動對周圍環境產生了影響,但他沒有給出企業社會責任的明確定義。

直到英國學者歐利文・謝爾頓在《管理哲學》(1924)中首次提出企業社會責任(CSR)概念。他認為“企業社會責任要與公司經營者滿足產業內外各種人類需要的責任聯繫”,並認為其中包括道德因素。隨後,“企業社會責任”一詞開始被大眾接受。哈佛大學的多德教授從企業權力來源角度界定CSR,他認為,企業財產的運用受到社會公共利益影響,“公司經營者的應有態度是樹立自己對職工、消費者和社會公眾的社會責任。”

在此基礎上,學者博文(1953)正式提出了企業及其經營者必須承擔社會責任的觀點,開創了CSR研究的專門領域,被譽為“企業社會責任之父”。他在《企業家的社會責任》中指出:“企業應該自願地以對社會負責的精神進行經營活動,即使這樣做可能導致企業利潤的降低。”

美國經濟發展委員會在《工商企業的社會責任》報告(1971)中對CSR的理解用“三個同心責任圈”這一術語代表,即最裏圈包括明確地有效履行經濟職能的基本責任;中間一圈是指企業在實施經濟職能時對社會價值觀和優先權的變化要採取一個積極態度的責任;最外圈,包括企業更大範圍促進社會進步的其他無形責任。

國內學者對CSR的定義也不盡相同。劉俊海教授以公司為特定企業類型,認為“公司的社會責任指公司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謀求盈利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應負有維護和增進社會其他主體利益的義務。”陳留彬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就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對股東負責、獲取利益的過程中,要主動承擔對員工權益、環境、社會公益等的責任。”陳訊等根據社會責任與企業關係的緊密程度把企業社會責任分為三個層次:一是基本企業社會責任,包括對股東和員工的責任;二是中級企業社會責任,包括對消費者、政府、社區、環境的責任;三是高級企業社會責任,包括慈善、公益事業。綜合各家所言,本文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為保證股東利益,依法經營企業、積極創造利潤的同時,承擔增進其他利益相關者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責任,是企業價值在利益相關者間進行分配的外在表現。

三、企業會計責任的本質

企業向相關者進行利益分配時,就是對各相關者承擔社會責任,如對股東分配股息,對員工發放工資、福利,對供應商及時付款,對政府積極交税,並且按照企業履行責任所付出的成本、利益相關者向企業投入的資源價值進行企業價值分配。

四、社會責任會計

社會責任理論的廣泛傳播、其實踐的逐漸推行,使得美國會計學家戴維・F・林諾維斯在1968年《社會經濟會計》中首創了“社會責任會計”一詞,並將其初步定義為:會計在社會學、政治科學和經濟學等社會科學領域中的應用。1972年,在他的《會計職業與社會進步》-文中進一步闡述了,社會責任會計是在社會委託責任基礎上建立的,以會計形式衡量和反映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情況的一種方法。由此便開始了對社會責任會計的系統化研究。隨着企業發展帶來的社會負面問題增多,社會責任會計逐漸得到了會計界的支持,尤其是美國會計界三大協會的支持: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AECPA)發表了《企業社會業績》研究報告,建立了一個初步的計量系統;美國會計學會(AAA)先後成立了各種研究社會責任會計的委員會;美國會計師協會(NAA)專門成立了“企業社會行動會計委員會”,提出了社會責任會計的範圍、目的、程序和溝通方式。接着1973年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第一次將履行社會責任會計作為企業會計報表一項重要目標。1974年美國出版了奧斯特斯《企業社會責任會計》專著。

社會責任會計的思想在20世紀80年代就傳入我國,但直到1985年在《財會通訊》(綜合版)第八期上的“在經濟特區實行社會責任會計的設想”一文中才出現我國學者的研究。1990年“社會責任會計”一詞在廈門大學的常勛教授編寫的《國際會計學》教材中出現。他認為,社會責任會計是指企業經濟活動對社會帶來影響的計量和報告。宋獻中、李皎予(1992)是我國最早對社會責任會計概念進行界定的學者,“社會責任會計是社會責任同會計學的有機結合”,它以企業與社會間的關係作為社會責任和研究中心,用會計方法對企業經營活動造成的社會貢獻和損害進行反映和控制,以利於提高企業效益。

企業的社會責任觀範文 篇二

【關鍵詞】房地產開發企業;社會責任;宏觀調控

一、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隨着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居民收入水平的穩步提高和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完善,我國房地產行業一直呈現出快速的發展勢頭,並逐漸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之一。但在房地產市場總體健康有序的同時,局部地區也出現了房地產開發投資過熱、投資性需求比例偏高、房價上漲過快、商品房結構不合理、房地產市場秩序比較混亂等不利於行業長遠發展的問題。這些問題雖是局部問題,但不控制,會成為全局問題。房地產業目前存在的一些不正常現象,已對和諧社會的構建產生了嚴重的負面影響。與此同時,社會上關於開發商負面新聞的報道從來就沒有停止過。房地產業,近年來,一直是投訴率最高、糾紛最多的行業之一。

在國家對房地產業進行宏觀調控的大背景下,房地產開發企業,有時幾乎成了人們共同指責的對象。一個產業關聯度如此之高、對國民經濟貢獻如此之大的行業,一個不乏優秀分子的企業羣體,居然面臨如此嚴重的信譽危機,實在值得所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深思。以上原因的產生主要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社會責任有所缺失。十七大報告提出“住有所居”的目標,政府要通過各種形式解決百姓的住房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也要在發展過程中承擔一部分社會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要為社會“住有所居”的目標做貢獻。

二、企業社會責任

現代社會是一個講求規則的社會,市場主體的行為被形形色色的契約所規範。現代社會同時又是一個迅速變遷的社會,不管制度、契約的設置如何合理、有效,總不能在任何時候都面面俱到。制度管不到的地方就需要市場主體的責任感和公益心來彌補。尤其當企業的經濟利益與社會利益、環境利益相沖突的時候,企業應當更多地體現出作為一個企業公民的社會責任,而不能唯利是圖。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簡稱CSR。正式定義雖經國內、外論壇多次討論,卻仍莫衷一是。國際上普遍認同CSR理念: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利益負責的同時,還要承擔對員工、對社會和環境的社會責任,包括遵守商業道德、生產安全、職業健康、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節約資源等。近年來企業社會責任被社會各界人士提及,知名度耳熟能詳。不但是國際間衡量企業成就的標杆,更被視為21世紀企業的絕對競爭力之一。在一場國際企業公民研討會中,全球的重量級企業領袖不約而同表示,CRS是企業在國際經濟舞台上紮根與永續經營的一把金鑰匙,也是企業佔領市場的必修學科和重要學分。要談CRS,首先企業要有良好的企業文化。企業文化就是企業內部的價值觀、倫理觀和道德觀,好的企業文化,可以影響社會和大眾,自然而然成為受歡迎的企業公民。要做到這一點,企業家要有三良修煉,也就是以良心(誠實不欺的高尚品德);良知(學習國內國際行業的新知識),企劃無私的社會回饋計劃;同時輔助於良能(貫徹執行),讓企業對當地社區和環境真誠付出,也藉此緊緊抓住員工的向心力。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原因分析

首份《中國地產企業社會責任現狀調查報告》顯示,對於“企業社會責任”這一概念,開發商認知度普遍偏低,只有半數左右的開發商聽説過這一概念。導致“房地產企業社會責任感缺失”的公眾印象,原因是複雜的。就自身而言,“企業公民”理念還沒有建立,缺乏為社會履行責任的自覺性;就外部來講,政府承擔了過多的社會責任,在法律上也沒有對企業設立基金會作出規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業社會作用的發揮。因此,儘管這份調查結果顯示,八成以上的房地產企業都開展了企業社會責任建設,影響公眾滿意度的多是一些中小型企業。但不能否認,房地產業仍然被非議和誠信危機所困,主要原因有兩個。

(一)少數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不誠信行為,導致了整體企業形象的不佳

近年來,隨着房地產市場的持續繁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投資回報率的有所提高,房地產成了各類業外資本追逐的對象。加上行業門檻偏低,以及監控的漏洞,只要有資金實力,什麼人都可以來做房地產。這些業外資本中,不排除一些企業確實想在房地產領域內長期發展,但也有不少是帶着投機心理。因而,短視行為,投機心理,十分普遍。與此同時,在原有的開發企業中,也存在着良莠不齊的現象。為了生存,為了掘取更多的利潤,一些企業確實做了一些違背商業道德甚至行業規定的事情,損害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事實上,全國有三萬多家房企,絕大多數都是誠信經營的,真正不誠信的5%都不到,真正哄抬房價的1%都不到。然而,房地產是一個百姓關注度高、產業關聯度大、社會影響面廣的行業,少數開發企業的不誠信行為,就足以摧毀需要全體開發企業長時間的共同努力才能構建起的行業信譽。它們的短視行為,不僅會葬送企業自身的前途,也已嚴重威脅到整個行業的發展。

(二)房價的過快上漲,社會責任的意識不強,使房地產開發企業面臨“牟取暴利”的指責

房價的過快上漲,是政府對房地產進行宏觀調控的重點,也是百姓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產生不滿的主要理由。房價上升過快,有其兩面性。合理的一面是住房品質的提升、建材及土地成本的上漲、特定時期特定區位產品的供不應求等等。不合理的一面是個別地方政府打着經營城市的旗號,大發賣地財,推動地價上漲;少數城市大拆大建式的城市拓展方式,造成了被動需求的大幅增加;個別開發企業哄抬地價和房價;投資客炒作猖獗等等。雖然,房價的漲幅,並不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完全決定的,但過快上漲的房價,卻讓大多數房地產開發企業無辜背上了“牟取暴利”的惡名。認為開發企業“牟取暴利”最大的理由,是房地產企業佔有了因土地價格上漲而產生的增值收益。當然,作為房地產產品的提供者和房價的直接制定者,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穩定房價過程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卻是完全可以的。在房價問題上,政府和社會之所以對開發企業不滿,是因為房地產企業都希望房價上漲(人們是買漲不買跌),少數企業甚至哄抬房價,搞價格欺詐。

以上這兩個問題的產生,並不全是開發企業的責任。要解決這些問題,也有賴於包括政府主管部門在內的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大家都不要忙於撇清責任,而應勇於承擔責任。作為行業主體的開發企業,無疑更應在解決上述問題的過程中發揮出應有的積極作用。因為,這不僅關係到構建和諧社會和行業繁榮的大局,更關係到企業自身的生存與發展。因為行業健康發展,最大的受益者還是行業內的企業。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社會責任體系構建分析

房地產開發企業,就是要在努力追求企業經濟效益最大化的同時,建立自己企業的誠信體系,對未來負責——實踐可持續發展;對行業負責——保持穩定增長態勢;對構建和諧社會負責——關注中低收入人羣的居住和改善問題。

(一)誠信為本,建立合理的誠信體系

《論語》中記載了這樣一個故事。子貢向孔子求教治國之道,孔子答道:“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貢問如果不得已去掉一個呢?孔子説,可去“兵”。假如不得已再去掉一個呢?孔子説,可去“食”,惟獨不可去“信”,因為“民無信不立”。誠信為本,是一個企業所應具備的最起碼的商業倫理。房地產行業產業關聯度高、社會影響面大、不僅關係國民經濟大局,更牽涉到廣大購房者的切身利益。開發企業要想改變自己的社會形象,成為負責任的企業公民,必須首先從誠信做起。

合理的企業誠信體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對業主誠信。業主,是企業的衣食父母。為廣大業主提供合格的產品和優質的服務,是企業存在的意義所在。因而,企業在開發和經營過程中必須做到:不偷工減料,不違規作業,確保工程質量;不做虛假宣傳,不搞價格欺詐,履行公開承諾;強化物業管理,完善售後服務,及時妥善處理業主投訴,對已交付的小區能夠終身負責,維護業主利益。

2.對投資者誠信。股東和股民,是企業財產的終極所有者。我們必須通過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發揮全體股東作用,規範經營,提升核心競爭能力,提高企業的資產收益率,為股東和股民創造更多的投資收益。

3.對合作者誠信。首先,對材料和服務供應商誠信。住宅產品本身就是一個產品羣,而不是單一的產品。要打造一流的住宅產品,不僅要有一流的開發商提供先進的開發理念,還要有一流的設計師、一流的施工隊伍、一流的原材料生產企業、一流配套設施供應商及一流的物業管理企業提供包括規劃設計、現場施工、材料供應、物業管理在內的諸多優秀的產品和服務。因而,一個優秀的開發商必須必須與材料和服務供應商保持良好的合作關係。而保持良好關係的前提就是誠信。其次,對金融機構誠信。房地產是一個資金密集的行業。任何一個項目的開發建設,都必須得到金融機構的資金支持。

4.對社會誠信。依法納税、參與公益事業、慈善事業、關注社會弱勢羣體,不僅是企業服務國家建設、體現社會價值、實現社會效益的主要途徑,也是企業誠信經營、規範管理的重要標誌。

(二)樹立科學發展觀,對未來負責——實踐可持續發展

據統計,人類從自然界所獲得的50%以上的物質原料用來建造各類建築及其附屬設施,這些建築在建造與使用過程中又消耗了全球50%左右的能源。我國是一個能源、土地、水、原材料等資源嚴重短缺的國家,同時又是一個資源實際利用效率很低的國家。在我國化石能源資源探明儲量中,90%以上是煤炭,人均儲量也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二分之一;人均石油儲量和天然氣儲量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11%和4.5%,人均耕地只有世界人均耕地的1/3,水資源僅是世界人均佔有量的1/4。與此同時,我國單位建築面積能耗卻是發達國家的2-3倍以上;實心粘土磚每年毀田12萬畝。物耗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鋼材消耗高出10%~25%,每拌和1立方米混凝土要多消耗水泥80公斤;衞生潔具的耗水量高出30%以上,而污水回用率僅為發達國家的25%。2004年,我國的鋼產量佔全世界的26%,水泥產量佔全世界的37%。目前,我國每年城鄉新建房屋建築面積近20億平方米,其中80%以上為高耗能建築;既有建築近400億平方米,95%以上是高能耗建築。

我國正處於工業化和城鎮化快速發展階段,工業總量的增長、居民消費結構的升級,特別是中國城鎮化進程的快速發展,對能源的需求日趨迫切。作為能耗大户的建築及房地產業,若不盡快改變現有的粗放型的生產方式,行業發展必將面臨能源瓶頸。推廣節能和節地建築,是國家住宅產業化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推動房地產業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重要舉措。我們廣大開發企業理應在這項工作中有所作為。

(三)對行業負責——保持穩定增長態勢。

企業的規範經營是市場健康運行的基礎。房地產市場發展到今天,成果來之不易,更要珍惜。因為只有穩定而繁榮的市場環境,才能為企業營造一個合理發展的空間。一批地產骨幹企業以身作則,加強行業自律,自覺抵制市場經營活動中的不良行為。江西省部分大型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企業向全省同行發出十條倡議,把控制房價過快上漲、確保市場健康有序發展作為自己的責任。成都市住宅與房地產業協會發起,成都萬科、成都置信等52家房地產開發企業聯名簽署了《房地產開發企業規範交易行為誠信承諾書》,向社會公佈了誠信交易、不變相哄抬房價的十二條承諾。福州二十二家影響力較大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媒體倡議,恪守誠信經營原則,做對社會負責任的地產商。包括跨國集團融僑集團在內的福州知名地產商表示,只有穩定的房價才有健康的樓市,才能保證房地產企業的穩健發展。他們倡議,對2007年8月31日前開盤的項目將不提價;新開盤的項目,決不哄抬房價。同時,他們承諾不違規預售商品房,不虛假廣告欺詐消費者。他們還表示將接受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新聞媒體和消費者監督。目前,福州有300多家房地產開發企業,而發出倡議的二十二家企業,無論商品房開工面積、土地儲備均佔總量一半以上。

(四)對構建和諧社會負責——關注中低收入人羣的居住和改善問題。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國家對中低收入人羣的住房問題,一直非常關注,這也是我們社會主義國家優越性的體現;黨和政府執政為民的體現;構建和諧社會的實際體現。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以歷史的、社會的責任感來響應國家對住房市場的宏觀調控政策。政府制定宏觀調控政策,旨在保護房地產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從這個出發點來説,是和企業的利益一致的。所以,為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人羣的住房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承擔起它的社會責任。

五、結語

企業社會責任範文 篇三

【關鍵詞】 企業社會責任;肯定論;概念分析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提出

(一)國外企業社會責任的提出

1924年美國的謝爾頓提出了企業社會責任這個概念,他在《管理的哲學》第一次提出“企業社會責任”(CSR CperateSocialResponsibility)他認為工業的目標不單純是生產商品。他把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經營者滿足產業內外人類需要的各種責任聯繫起來,認為公司社會責任含有道德內在因素,社區利益作為一項衡量尺度,應遠遠高於公司的贏利。

(二)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提出

企業的社會責任對於我國來説其實是個“舶來品”。在我國計劃經濟時期,企業一開始就由政府賦予了很強的社會責任,企業不僅管生產,甚至還管職工的生活,其實是強加給企業太多的社會責任。在改革開放後的一段時期,企業由於經濟發展的需要,一些企業在一定的程度上存在着片面追求企業發展和贏利至上的思想,帶來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低劣的產品質量和服務,環境污染,勞動事故等問題,20世紀90年代開始,我國學術界也開始重視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

二、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的爭論

(一)否定企業社會責任

否定企業應該承擔社會責任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弗裏德曼,波納斯,貝利等人,反對企業應該承擔社會責任,首先,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和其作為營利機構的本質相矛盾的,企業的存在不是為了處理社會問題的,社會責任是政府應該關注的問題。其次,企業社會責任還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它的適用可能會給政府介入微觀經濟提供便利。再次,企業社會責任是一個內涵模糊的概念,沒有自己確定的範圍,沒有執行力。最後,強調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可能會分散企業家的注意力,不利於企業為社會提供更便利的產品服務,也會損害它的競爭優勢。

(二)肯定企業社會責任

首先,企業在社會中享有極大的社會權利的同時,也需要承擔社會責任;其次,企業為了自身的發展也應該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目前社會上的一些社會問題就是因為企業行為的失誤所引起的;再次,基於企業的管理才能,只長和資本更容易解決某些與之相關的社會問題;最後,社會公眾支持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對於贊成企業社會責任的學者,對於企業社會責任的認識也是不一致。

三、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

(一)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的分類

第一種觀點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經濟、法律、道德等各種責任之和,即把企業社會責任等同於企業責任,稱之為綜合責任説,這一觀點的代表以美國卡羅爾最為著名。他認為社會不僅要求企業實現經濟上的使命,期望能夠遵守法律,重倫理,行公益。完整的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的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和慈善責任之的總和。

第二種觀點是將企業社會責任和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並列起來。社會責任僅僅是企業的一種責任,這種觀點稱之為獨立責任説。企業的經濟責任是企業固有的責任主要以企業的股東利益為關注對象,法律責任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企業義務,企業的法律責任與經濟責任實際上有交叉。與法律責任不同的是,社會責任並沒有直接規定於法律之中。與經濟責任相比,社會責任更加關注於社會公眾的利益和願望。

第三種觀點是以列舉的方式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了界定。美國經濟開發委員會在1971年6月發表的《商事公司的社會責任》報告中對企業的社會責任進行了界定,列舉了屬於企業社會責任範疇的58種行為,共設計10個方面的領域,分別為(1)經濟增長與效率;(2)教育;(3)用工與培訓;(4)公民權與機會均等;(5)城市改建與開發;(6)污染防治;(7)資源保護與再生;(8)文化與技術;(9)醫療服務;(10)對政府的支持。對這些社會責任行為,美國經濟開發委員會又區分為兩個基本類別,一是純自願的行為,這些行為有企業主動實施,並由企業在始終發揮主導作用;二是非自願性的行為,這類行為要由政府藉助激勵機制的引導,或通過法律、法規的強行規定而得以落實。

第一種觀點將企業社會責任看作是企業所有責任之和,有它的合理之處,然而,這種劃分的方法將企業的法律責任、道德責任和慈善責任並列是值得商榷的。首先,慈善責任的説法本身就是存在着問題,既然是慈善,就是可為之也可不為之。

第二種觀點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和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並列的一種責任,這與上述討論的有所出入,無論是經濟責任,還是法律責任,都是在企業運作過程中與社會接觸時所產生的責任,將企業社會責任與法律責任,經濟責任並列,縮小了企業社會責任的範圍,這與企業社會責任的字面意思不符之外,很容易造成概念上的誤解。

(二)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

對於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學者有如此多不同的觀點,作為一個法學學科研究的概念,必須從以嚴謹的邏輯分析確定它的涵義,要區別於生活中的通常涵義。基於對以上三種觀點的分析,將從核心詞“責任”着個字眼入手,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進行分析。責任通常在兩個意義上使用,一是指分內應做的是事情;二是指沒有做好分內的事情,應承擔的不利後果或強制義務。對於企業的社會責任,從字面意思上來理解,可以將其解釋為首先企業對社會應作的分內的事情,其次是指企業沒有做好分內的事情而應對社會承擔的不利後果或者強制義務。企業社會責任的英文詞源“Corporate SocialResponsibilityCSR)其中Responsibility的意思是指a duty to be in charge of or look after something , so that you make decisions and can be blamed if something bad happens。

英文中Responsibility也是指應負的義務,如果這種義務沒有被很好的履行將要受到譴責,這兩種意思都有企業包含着的是企業對社會有應盡的義務。在上述的觀點中,將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為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之和或者是將企業社會責任和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並列起來的觀點都是有待商榷。既然是企業的社會責任,就是企業對社會應有的義務。從字面分析概念時,很顯然,謀取利潤,只是企業成立的目的,也是企業的本質,那麼經濟責任肯定是一個企業應負的責任。法律責任是企業應遵從的基本責任,企業社會責任並不能包括所有的道德責任,一些行為既有法律屬性又有道德評價時,應該將之劃分到企業社會責任的範疇中來,對於道德行為,一些行為可能會給予其較低的道德評價,這些行為有可能是被法律規制,有可能即使我們給予其低的道德評價,還是沒有納入到法律的範疇,這些行為不能影響企業的正常運作,可能只是影響到了企業的聲譽。

另外一部分道德行為是應該給予好的道德評價。由於通俗的用語習慣,將道德責任若歸納到企業的社會責任當中,一般人難免會將企業社會責任等同於企業的道德行為,一個企業向社會的募捐,可能很多人就通俗的認為企業很好的履行了自己的社會責任。募捐本身是對社會有益,如果企業募捐的背後是侵害勞動工人的合法權利,侵害消費者權益破壞環境。這些個行為是造成了更多的社會問題而不是履行了它的社會責任,不能簡單的認為企業的社會責任就是企業的道德行為或者慈善行為。

基於上述分析,企業的社會責任是指企業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的總和。企業的經濟責任更多的是內部關注的問題,法律責任是企業在社會中生存時產生的一些列責任問題,企業社會責任的重心內容還是應該落腳在法律責任上。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應當是:為建設和諧社會、保護社會整體利益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企業在牟利的過程中所負有的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保護環境、合理利用資源、保護其它利益相關者權益的法律責任。

參考文獻

[1][德]萊茵哈德・默恩。企業家的社會責任。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

企業社會責任論文 篇四

儘管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有所不同,但是其有一個共同點,就是企業除了對股東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義務外,以利益相關者為對象,包含政治責任、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在內的一種綜合責任。企業文化正式作為一種管理理論和管理方法產生於20世紀70、80十年代的日美管理比較研究。通常人們認為企業文化指的是企業特有的一整套信念、行為方式、價值觀、目標、技術和實踐,在組織的各個層次得到體現和傳播,並被傳遞至下一代員工。企業文化對企業、管理者及員工產生巨大影響,因而企業文化也必將影響到企業的社會責任行為。

二、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文化的內在關係

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文化的內在關係可以用“知行合一”來表述。具體地説,“合”體現在認知的層面,使企業社會責任的思想成為企業價值觀的一部分;在行為層面,通過更好地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以豐富企業的行為文化,從而避免把企業文化當作“花瓶”。“一”體現在“以人為本”。建立起人的價值高於物的價值,共同的價值高於個人的價值,社會價值高於企業的短期利潤價值的企業文化。實現從單一的組織(經濟價值)到員工、顧客和社會(社會價值)協調發展。

1.基於企業社會責任的企業價值觀構建

完全以組織為本的企業價值觀強調個人的目標讓位於組織,當組織目標與人的目標不一致時,組織通過各種管理方法和手段使人的目標服從組織目標,企業追求的是股東利益最大化。完全以人為本的價值觀H強調以社會人的需求為出發點,通過滿足社會人的目標來實現組織目標,企業追求的是社會價值最大化。這兩種情形都是非常極端的,在O和H之間還存在多個層次價值觀,文中所説的“以人為本”不僅是以個體人為本,而是以全體人為本;不是以暫時利益和局部發展為本,是以長遠利益和社會全面發展為本。因此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價值觀的內在關係分為三個層次,以員工為本、顧客導向和承擔社會責任的具體內容。這些價值觀表現為以人為本和以組織為本的組合。從O到H,以人為本的成分逐步增多,承擔相應社會責任的觀念更加強烈。企業是否遵循以人為本以及實現以人為本的程度取決於許多因素,但企業的動機和行為是由企業的理念和企業的需求決定的,即企業所處的內外環境,如宏觀經濟環境、企業的生命週期、行業競爭格局等因素決定了企業實行以人為本程度,企業所處的社會文化環境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企業實現以人為本企業文化的行為方式。(1)以員工為本,是因為新的經濟發展模式帶來新的經濟增長規律、新的經濟制度,這一切使得企業的外部環境發生了革命性的變化。企業未來的關鍵是多樣性、靈活性和以顧客為導向。企業的競爭優勢也因此從物質轉向人和智力資本。要贏得競爭優勢必須贏得人力資源,唯此企業才能生存發展。以員工為本,企業首先要將員工視為管理的首要因素,一切管理工作都圍繞着如何調動人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來展開;其次,通過給員工提供充分施展才華的空間,不斷地運用挑戰來鍛鍊智力、體力乃至意志品質,並在此全面發展的基礎上,努力實現擺脱束縛地自由發展,提高人的生命存在質量。(2)顧客導向,就是要樹立一切為了顧客,一切為服務顧客的思想,通過產品向外擴展,把“以人為本”的思想從內部擴展到外部,從員工擴展到顧客,形成“顧客至上”的觀念。“顧客為本”作為“以人為本”的思想的擴展,首先,企業必須從管理者到普通員工,都認識到企業生產什麼的決定權不是在於企業自己,而是在於顧客。沒有顧客就沒有企業,顧客永遠是企業生存的根本。為此,企業必須以顧客的需要作為生產經營活動的出發點,企業的經營活動要符合顧客的需求和利益,以顧客是否滿意作為衡量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標準。其次,滿足顧客的需求。一方而,由於社會發展要藉助物質產品的消費來實現,因此,企業不僅要研究顧客己經表現出來的需求特點,還要重視那些未被顧客認識的產品的開發,以幫助顧客挖掘他們的潛在需要,更充分地實現人的深層次需求;另一方面,企業要從顧客的角度出發,努力提高設備和材料的使用效率,降低成本,以使顧客能夠利用有限購買能力,滿足更高層次需要。(3)承擔社會責任,就是在企業價值觀中,除了以員工和顧客為本的觀念,還要有對社會的進步負責的社會責任觀。企業在創造利潤、為股東利益負責的同時,還要承擔面對多重利益主體的社會責任,包括生產安全、職業健康、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供安個的產品和服務、遵守商業道德、支持慈善事業、捐助公益活動、保護自然環境等。早期企業立法上強烈的個人本位主義,使人們在對公司的認識上一直停留在把企業看成僅僅是股東們共同出資共同受益的組織體。因此,追求股東們利益最大化也就成了企業的惟一目的,談到企業社會責任時,往往被認為是一種負擔。然而,如今企業在日益成為社會經濟中最基本的市場主體和最重要的經濟力量的同時,扮演的角色也越來越重要。企業已經把社會責任作為了企業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和目標。承擔企業相應的社會責任,不僅僅是企業長期的發展目標,更是企業現實發展中的迫切要求。

2.基於企業社會責任的企業行為構建

企業社會責任範文 篇五

(一)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產生與發展

傳統社會關於商人的社會責任觀構成了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淵源。資本主義的到來大大提高了商人的社會地位,當時企業社會責任觀是消極的。二十世紀三十年代,哥倫比亞大學教授貝利(e)與哈佛大學教授多德()圍繞“企業的管理者是誰的受託人”展開了一場關於企業是否應該承擔社會責任的爭論使社會責任作為學術問題真正登上歷史舞台。二十世紀五十年代,“貝利-曼恩”的論戰將其推向了高潮。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利益相關者理論又為企業社會責任奠定了理論研究的基礎以及提供了研究的角度方向。

(二)企業社會責任會計的定義

理論界中影響比較大的是:社會四責任説(Brummer)將企業社會責任劃分為四種,即是企業經濟責任、企業法律責任、企業道德責任和企業社會責任,四者相互並列。企業社會責任綜合説(Arichie oll)與前者不同,即特定的社會對企業所寄託的經濟、法律、倫理和自由決定(慈善)的期望,是社會寄希望於企業履行之義務。

兩者所定義的都是廣義的企業社會責任觀,本文更贊同企業社會責任是指基於一定的經濟責任與法律責任的企業倫理與慈善責任(劉長喜,2005),該定義將企業社會責任的前兩者劃分為他律層次的企業社會責任,將後兩者劃分為自律層次的企業社會責任。

二、社會責任會計概念框架

(一)社會責任會計的涵義

社會責任會計的概念是由美國會計學家David wes首先提出的,他提出社會責任會計是衡量和分析政府及企業行為等社會公共部門所產生的經濟和社會效果的會計分支。黎精明(2004)則這樣定義社會責任會計:“社會責任會計是研究如何更好地維護可持續發展,為企業管理當局、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和社會公眾等相關利益者團體和個人決策提供企業的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的會計信息系統。”比較兩者,可以看出,兩者都是衡量社會效果,但前者的主體是政府及企業等社會公共部門,後者的主體則是企業。

(二)社會責任會計的目標

社會責任會計目標同會計目標一樣,包括:受託責任觀和決策有用觀。更多的中國學者將社會責任會計目標分為兩個層次,即基本目標和具體目標。基本目標為提高社會效益,具體目標是向利益相關者提供社會責任信息。

(三)社會責任會計的假設

王雪芳(2004)比較全面的分析了社會責任會計的四個會計假設:(1)社會責任會計的主體根據特定的個人、集體或組織的經濟權益來確定,這使得會計的處理範圍得到擴大;(2)社會責任會計的記錄、核算和信息披露以持續經營為前提;(3)社會責任會計也需要進行分期,社會責任支出的受益期很難確定,因此,這個問題上還有很大的研究空間;(4)在計量上,採用多樣化的計量形式,包括貨幣計量和非貨幣計量。

(四)社會責任會計的核算一般原則

社會責任會計的原則為8+3,即會計8項基本原則、社會性、政策性、充分揭示性。

其他的部分學者認為還應該包括:強制和自由相結合的原則;誰投資誰受益,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原則;企業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結合原則;及時反饋原則等。

(五)社會責任會計的會計要素

社會責任會計的會計要素是社會責任會計的核算對象的具體化。王雪芳(2004)則對傳統會計六大要素進行了演化和創新,認為社會責任會計要素包括四項內容:(1)社會交易:一個企業對社會環境資源的應用和提供程度。(2)社會資產:未來能給社會提供利益的經濟資源。(3)社會負債:在可以確定的日期要用現金、勞務或其他資產予以償付的那些對企業提出的要求權。(4)社會損益:社會成本和社會收益的總稱。

(六)社會責任會計的計量方法

宋獻中(1992)認為,社會責任會計的計量方法包括:(1)調查分析法,(2)替代品評價法,(3)歷史成本法,(4)復原或避免成本法(6)影子價格法。

陽秋林(2005)則分別針對自然資源、人力資源、生態環境和社會收益四個社會責任會計主要的核算內容提出了相應的計量方法。但我國的社會責任會計的確認和計量仍然處於一個不完善的階段,就是因為每個方法都有它的缺陷所以大家才會不斷的提出新的方法。

(七)社會責任會計的信息披露

隨着我國企業積極踐行社會責任,企業社會責任披露日益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研究者們也從各個方面對其進行了討論研究。

由於社會責任披露內容不規範,企業只披露其對社會所做的貢獻是當前中國存在的普遍問題,哪些內容是企業應當披露的呢?孫紅梅(2011)就此問題選擇典型企業為樣本並結合國內和國外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實際情況進行歸納,認為我國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應當披露:(1)企業經營成果和分配情況。(2)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方面的信息。(3)人力資源的開發與使用情況。(4)產品或服務的性能與安全方面的信息。(5)企業對社會福利貢獻方面的信息。企業社會責任所涉及的內容是廣泛的,隨着科技進步,對以上問題的答案是隨時間而不斷變化的。

通過對前面的文獻的回顧,我們可以看到當前我國實施社會責任會計所存在的問題:(1)社會責任會計缺乏相應的會計準則,學者們的探討還停留在理論研究階段。(2)我國的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理論研究與實務操作正處於探索階段,社會責任報告信息披露內容、方式都由企業自行決定,且以自願原則進行披露。(3)實施成本高,由於社會責任所包含的內容範圍廣,核算複雜且難度大,需要企業做大量的數據調查和分析。(4)社會責任報告所反映的信息失真,由於沒有統一的標準,許多企業在披露時常常“趨利避害”。

參考文獻

[1]王雪芳,殷筱琴.我國社會責任會計體系的理論框架研究[J].財會通訊,2004.

企業的社會責任觀範文 篇六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觀;合法性;利益相關者

一、合法性的維度

關於合法性的涵義,不同的學者給出了不同的解釋。Suchman(1995)認為,合法性是在環境的規範、價值觀和信念系統內對組織行動是否合乎期望及恰當性、合適性的一般認識,而所謂的環境指的是各類利益相關者。簡單地説,所謂企業的合法性,就是企業的行為要符合各利益相關者的期望,從而獲得各利益相關者對企業的認可。

Clarkson(1995)認為,那些對企業過去、現在或未來的活動享有或者主張所有權、權利或利益的自然人或社會團體屬於利益相關者。一般地,這些利益相關者包括股東、管理人員、普通員工、顧客、供應商、銷售商、銀行、政府、社區、媒體、環保團體等等。由於利益相關者數量眾多,且性質差異較大,對企業的影響方式和程度不同,因而對其進行分類對於問題的分析很重要。其中,Clarkson(1995)根據相關者羣體與企業聯繫的緊密性將利益相關者分為一級利益相關者和二級利益相關者的分類受到廣泛關注。前者是指沒有其參與企業就不可能持續生存的人,包括股東、投資者、僱員、顧客、供應商、政府和社區;後者是指那些影響企業或受企業影響,但與企業之間沒有直接關係、且不是公司生存的必要條件的社會團體,比如媒體和環保組織等眾多的特定利益集團。借鑑這種分類的方法,根據分析的需要,我們把利益相關者分為內部和外部利益相關者,前者是指股東、僱員等企業內部人員,後者是指政府、社區、環保組織等企業外部人員或團體。進一步,根據利益相關者與企業生存發展的緊密程度,內部利益相關者分為一級和二級內部利益相關者,外部利益相關者分為一級和二級外部利益相關者。一級內部利益相關者主要是股東或投資者,他們創辦了企業,是企業形成的前提條件,因而與企業的關係最為密切;二級內部利益相關者主要是僱員,他們使得企業得以順利運轉,與企業的密切關係僅次於股東;一級外部利益相關者主要是顧客、供應商、銷售商、政府、銀行等,他們與企業有直接的關係;二級利益相關者主要是社區、媒體、環保組織等,他們與企業之間是一種間接的關係。

根據上述利益相關者的分類,結合合法性的涵義,區分合法性的維度就是:獲得一級內部利益相關者的認可、獲得二級內部利用相關者的認可、獲得一級外部利用相關者的認可、獲得二級外部利益相關者的認可。這四個維度可單獨存在,也可相互結合,不同的組合其合法性強度就不同,一般地,只有一個維度的合法性強度較小,四個維度結合在一起的合法性程度最大。不同的合法性強度,反映了企業的不同目標和追求,影響着企業的生存發展狀況,從而影響着企業社會責任觀的演進。

二、企業社會責任觀的演進

1.“股東至上”。這種企業社會責任觀由來已久,並且有廣泛的實踐,認為企業存在的目的就是為股東服務,換言之,經營企業的目的就是使利潤最大化。

在資本主義社會的早期,投資者都積極進行原始資本的積累。在這一時期,企業的規模一般比較小,投資者想盡辦法賺取利潤,不僅不會顧及除股東外的利益相關者,而且還會損害這些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例如,壓榨和剝削工人、延長工人勞動時間、不採取措施保護工人的生產安全,生產質量低下或不合格的產品銷售給消費者,中傷競爭對手,與供應商簽訂不公平的協議,隨意排污等等。更有甚者,為了利潤,一些企業違法犯罪。 由此可見,“股東至上”的企業社會責任觀實際上是不承擔任何社會責任,認為企業只需符合股東追逐利潤的期望,得到一級內部利益相關者的認可,就具備了足夠的合法性。

2.“一切為了企業”。根據委託理論,股東與僱員之間形成了一種委託關係,作為委託人的股東和作為人的僱員由於各自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產生矛盾。當企業規模擴大後,股東難以實施完全的監督,從而使得僱員帶來的問題損害股東追逐利潤最大化的目標。更有甚者,一些企業的僱員為了自身的利益會採取激烈的工業行動,如罷工等。因此,股東為了自身的利益,就有了激勵僱員的動機。激勵的主要手段是讓僱員享有其應有的基本權利,例如讓僱員享有自由簽約的權利、獲得公平報酬的權利、健康和安全工作的權利、公民權受到尊重等。

例如,近年珠三角出現的所謂“民工荒”,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僱員對企業的不認可造成的,例如在企業利潤增加的情況下僱員的工資長期維持不變、僱員工作環境惡劣、健康得不到保障等。“民工荒”的出現,使得一些企業不敢接新訂單,這就影響到股東的利潤增加。現在,珠三角一些企業試圖通過增加工資、改善工作環境的手段留住現有的員工和吸引新員工,就是意識到應讓僱員分享到企業發展的果實。

因此,相對於“股東至上”,“一切為了企業”的社會責

任觀是一種改進,它意識到企業必須要同時為股東和僱員的利益着想,讓僱員對企業有一種歸屬感、形成凝聚力,這樣才能使企業得以發展。由此而言,“一切為了企業”的社會責任觀是要同時獲得一級和二級內部利益相關者的認可,增強合法性,以使企業得到更好的發展。

3.“主觀為企業,客觀為社會”。前述兩種社會責任觀都只關注內部利益相關者,而完全忽略了外部利益相關者。而“主觀為企業,客觀為社會”的社會責任觀已經意識到企業的行為對社會存在的客觀影響。持這種社會責任觀的企業主要的出發點是從企業內部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出發,但在為企業自身利益服務的同時,不自覺地增加了外部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例如,它認為企業在為內部利益相關者追逐利益的同時,供應商的利潤也會增加、顧客獲得優質的消費品、政府税收增加等。所謂“看不見的手”所描述的個體的逐利行為在客觀上增加了社會的福利,就是這種社會責任觀的思想來源。

由此可見,與“一切為了企業”相比,“主觀為企業,客觀為社會”的社會責任觀雖然仍主要是為了企業的內部利益相關者,但已經不自覺地考慮到外部利益相關者特別是一級外部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因此,除了得到內部利益相關者的認可外,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一級外部利益相關者的認可。從而,合法性程度得到增強,即使增強的程度不大。

4.“為企業服務第一,為社會服務第二”。持這種社會責任觀的企業在滿足內部利益相關者期望的前提下,會主動和自覺地為外部利益相關者服務。企業在謀求自身利益的同時,也希望外部相關者獲益,祈求達到雙贏的境地,例如與供應商簽訂長期互利的合約。但是,當企業內部利益相關者和社會外部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發生衝突時,會將企業內部利益放在首位,而把社會外部利益拋棄一邊。

相比於“主觀為企業,客觀為社會”,“為企業服務第一,為社會服務第二”的社會責任觀已經使企業對外部利益相關者的考慮從不自覺到自覺和主動,爭取與外部利益相關者建立一種互利、合作的關係,因此,這種企業會得到外部利益相關者特別是一級外部利益相關者的認可,從而合法性得到實質性的提高。

5.“為了本企業,必須為社會”。這種社會責任觀的出現,受到1963年斯坦福研究所提出的利益相關者理論深刻的影響。這種理論認為利益相關者不僅依靠企業來實現其個體目標,而且企業也是依靠他們來維持生存,強調利益相關者與企業之間的依存性,並明確指出“企業對界定清晰的利益相關者負有社會責任”。哈羅德·孔茨等人認為,“企業的社會責任就是認真地考慮公司的一舉一動對社會的影響”。這表明,企業要達成其目標,必須要考慮外部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這類企業已經認識到企業與社會之間的相互依存關係,能夠自覺地將“為社會服務”貫徹到自己的經營理念中,但應注意的是,企業主要的出發點是為了實現自己的生存和發展,這也是目前許多公司的實際做法(萬君寶、袁紅林,2005)。

但是,與“為企業服務第一,為社會服務第二”相比,“為了本企業,必須為社會”的社會責任觀已經不再對企業內部利益相關者和外部利益相關者排出主次之分,而是把兩者看作同等重要,顯然,這種企業將會受到大多數內外部利益相關者的認可,因而合法性很強,有利於企業的長遠發展。 因此,與上述的社會責任觀相比,“首先為社會,同時也為本企業”的社會責任觀能獲得最廣泛的一級和二級的內外部利益相關者的認可和讚賞,其合法性最強,是企業社會責任觀的最高境界。

企業社會責任論文 篇七

關鍵詞: 企業社會責任/CSR/社會責任性質/法律規制 內容提要: 企業社會責任的理念超脱狹隘的股東至上主義,是對傳統企業理論個人本位的修正和補充,企業社會責任更加關注的是企業對社會利益的增進和維護,社會本位應當是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基礎。對於法律並沒有強制性要求的行為和義務相關的企業社會責任,無法通過國家強制力來保障實現,但仍然可以通過道德色彩濃厚的軟法來對其進行規制。在堅持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相結合的原則下,應建立以企業社會責任為導向的自律機制,完善以政府為主導的企業社會責任他律機制。 經過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發展,西方發達國家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研究和立法、司法制度已經日趨成熟;而在中國,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研究剛剛起步,研究相對薄弱,有關立法不夠完善,人們的企業社會責任的觀念淡薄,企業違反社會責任的事情頻頻發生,近年來所發生的小煤窯事件、稍油水事件、吉林石化工廠爆炸及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蘇丹紅、轉基因以及波及全國乃至世界乳製品行業的三鹿事件等等,使人們開始警醒,隨着商品經濟的高度發展,企業追求股東利潤最大化的目標正在給社會環境、人們的健康乃至生命帶來越來越多地侵害,這些現象更嚴重影響到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與和諧社會的構建。企業在追求股東利潤最大化的同時是否應當承擔社會責任,增進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以及如何通過法律手段對其進行規制?這已經是擺在了我們面前的一個迫切的現實問題。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和性質分析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 自奧利佛·謝爾頓首次提出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以來,企業一直被視為不僅具有經濟和法律的義務,而且還要承擔超出這些義務之外對社會的責任。但面對傳統企業理論的批判,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支持者們顯然也意識到這個概念的模糊性,於是竭力揭示其應有之義。而事實上,對本身具有模糊性的概念從內涵角度進行界定是極為困難的,因此,即便是對該理論推崇備至的學者們也難以對其概念達成共識。 早在1953年美國學者伯文(H Bowen)就把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為,商人按照社會的目標和價值,向有關政策靠攏、做出相應的對策、採取理想的具體行動的義務。美國學者JosephM c Guire後來明確指出: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是指企業不僅負有經濟的與法律的義務,而且對社會負有超越這些義務的其他責任。布魯梅爾等學者則認為,應該在“企業責任”這一屬概念之下把握“企業社會責任”的含義。其將企業責任劃分為四種:企業經濟責任、企業法律責任、企業道德責任、企業社會責任。學者們認為企業社會責任與法律責任的基本區別點是企業社會責任並不一定如企業法律責任那樣直接規定於法律之中。 可見學者們對於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責任的範疇理解也不盡相同。為避免概念界定所引起的歧義,部分學者則從外延角度對CSR進行表述,較為典型的是美國經濟開發委員會(The Committee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的做法,其列舉了為數眾多的(達58種)旨在促進社會進步的行為,並要求企業付諸實施。這些行為涉及10個方面的領域,分別是:(1)經濟增長與效率;(2)教育;(3)用工與培訓;(4)公民權與機會均等;(5)城市改建與開發;(6)污染防治;(7)資源保護與再生;(8)文化與藝術;(9)醫療與服務;(10)對政府的支持。這些行為又可區分為兩類:其一,純自願的行為,由企業主動實施;其二,非自願的行為,政府極力引導或者法律、法規強制落實。 對企業社會責任最為廣泛引用的是世界可持續發展商業委員會(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定義: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做出的一種持續承諾,按照道德規範經營,在為經濟發展做貢獻的同時,既改善員工及其家人的生活質量,又幫助實現所處社區甚至社會的整體生活質量的改善。 中國學者對CSR的認識也不盡相同,一般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賺取利潤的同時,主動承擔對環境、社會和利益相關者的責任。比較有代表性的是盧代富的觀點,他認為,所謂企業社會責任,乃指企業在謀求股東利潤最大化之外所負有的維護和增進社會利益的義務。而史際春等學者則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在本質上是特定的經濟和社會條件對企業的客觀要求,表現為社會對企業的期待,是企業對社會應承擔的義務,包括守法、做好企業本身和對社會的道義承擔。”顯然後者對CSR範疇的理解要寬泛得多。 將企業的社會責任寫入法律,是我國2005年修訂公司法的一個重大舉措,然而《公司法》僅在第5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這是中國首次在法律中出現企業社會責任的用語或概念。但這種規定僅僅是法律對企業的道德號召。因為除了《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為公司規定的法律義務外,該第5條並不為公司增加任何具體的法律義務。同樣,立法者也無法對其所提出的社會責任作出明確的解釋。 在2006年中國企業的首個專門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國家電網公司2005社會責任報告》中,將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為企業對所有者、員工、客户、供應商、社區等利益相關者以及自然環境承擔責任,以實現企業與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協調統一。其顯然把企業所有者(股東)納入企業利益相關者的範圍,將企業對所有者的責任也包括在企業社會責任之內。而上海證券交易所在2008年5月14日所的《關於加強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承擔工作的通知》中提出,上市公司要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在促進公司關注自身及全體股東經濟利益的同時,“充分關注包括公司員工、債權人、客户、消費者及社區在內的利益相關者的共同利益”,“上市公司應增強作為社會成員的責任意識,在追求自身經濟效益、保護股東利益的同時,重視公司對利益相關者、社會、環境保護、資源利用等方面的非商業貢獻。公司應自覺將短期利益與長期利益相結合,將自身發展與社會全面均衡發展相結合,努力超越自我商業目標”。其顯然又是將企業對所有者的責任排除在了企業社會責任之外的。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到,人們對企業社會責任概念和範圍的理解並不一致。有着廣義和狹義的區別,廣義的企業社會責任一般包括了企業的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和慈善責任等;而狹義的企業社會責任僅指道德責任和慈善責任。總之,企業社會責任是一個極富爭議性的概念,無論是學術界還是實踐界,都難以形成統一的界定。不過從社會責任的發展過程來看,至少有一點是肯定的,即企業社會責任的理念超脱狹隘的“股東至上主義”,是對傳統企業理論“個人本位”的修正和補充,企業社會責任更加關注的是企業對社會利益的增進和維護,社會本位應當是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基礎。 (二)企業社會責任的性質 企業社會責任是什麼性質的責任,是否法律責任,學術界同樣也有較大的爭議。有的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除經濟責任、法律責任之外的第三種責任。也有的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指基於一定的經濟責任與法律責任的企業道德責任與慈善責任,是企業在遵守法律要求而謀求利潤最大化的前提下所應擔負的道德上的義務。還有的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內含法律責任、經濟責任和道德責任,其中法律責任是前提,在責任體系中佔據最高的位階,經濟責任是基礎、道德責任是補充。而實際上,對一個模糊性的概念進行性質上的分析基本上是無法做到的。但從世界各國以及有關國際組織對CSR規範的內容上來看,應當説其既包涵了法律對企業的基本要求,又體現出對企業從社會本位角度提出的更高價值期待。 有的學者正是從這種角度將企業的社會責任分成兩類:絕對社會責任和相對社會責任。絕對社會責任是企業從事經營或管理活動所必須遵守的底線,是其最低的義務要求。就企業擔負的絕對社會責任來看,主要是指企業對人的責任,如強迫勞動、健康與安全等;相對社會責任是一種有條件的責任形式,是一種不具有必然性要求的責任形式,如社會公益活動、企業精神、現代企業文化,等等。從這兩者的區別可以看出,對企業絕對社會責任的法律規制應注重制裁與懲罰,是一種命令式的規制;而對相對社會責任的規制則注重宣示與評價,是一種教育與引導的規制。畢竟相對社會責任更多的是一種自願責任,對它們進行規制的目的是希望通過法律作為推動力量,作為行為的指引和基準,從而為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規制確立理想的行為模式。正如彼得·德魯克所説:“企業首先是做得好,然後是做好事”。所以,嚴格意義上來説,不管對CSR採用廣義還是狹義的界定,CSR都不能説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或者説企業的社會責任不能等同於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 企業社會責任在很大程度上並不具有法律的強制性和懲罰性色彩,法律不能強制社會成員必須做好事,所以CSR更加側重體現的是企業對社會倫理期望的迴應,承擔的不過是一個良好“社會成員”促進社會福利的本份,反映了企業追求長遠發展以及與社會和諧的價值迴歸。因此,CS很大成分上超越了法律的規範,應當屬於社會自治或社會性規制的範疇。也就是説,企業社會責任中, 指的主要是道德義務或道德領域的角色責任,這是無法通過國家強制力來保障實現的。 二、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規制的理論基礎 如果從廣義角度去理解企業的社會責任,那麼絕對社會責任,即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最起碼的道德底線和要求已經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進行了強制性規範。多數學者認為,SA8000是“苛刻的勞工標準”,其實在中國《勞動法》中都有相應規定。作為法律義務,既包括企業在個別勞動關係中保障勞動者的報酬、勞動時間、工作條件和勞動安全等方面的作為義務,也包括在集體勞動關係中不得妨礙勞動者行使團結權、談判權和集體行動權等方面的不作為義務。對此,我們進行研究的意義在於,如何對企業行為進行強制化法律規範以保證企業在法律範圍內履行社會責任。而困擾學界的一個最大的問題是,對於法律並沒有強制性要求的企業社會責任(相對社會責任),法律能否進行規制以及如何進行規制?正如上文所述,這種意義上的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對社會的價值和期望所做出的更高程度的倫理、道德層次的迴應,無法通過國家強制力來保障實現。 但是企業社會責任不具有法的強制力並不等於不能通過法來對其進行規制。企業的“相對社會責任”雖然多是企業的道義責任和自願行為,但它並非僅屬於倫理評判和道德教化的範疇。如果失去法律的推動力量,這種自願的行為也就失去了足夠的動力;如果沒有法律作為行為指引和基準,就難以為企業社會責任的實施確立理想的行為模式。而道德的法律化也正是法治產生和發展的基本軌跡。從法律的產生過程來看,立法者在創制法律時,均是以道德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精神為指導,努力反映道德基本要求。正如哈特所言,“每一個現代國家的法律工作者處處表明公認的社會道德和廣泛的道德理想二者的影響。這些影響或者是通過立法突然地和公開地進入法律,或者是通過司法程序悄悄地進入法律”[11]。 可以説,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發展歷程,就是道德入法的一個最好的明證。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興起最初是在勞工運動、人權運動、消費者運動、環保運動高漲的背景之下,由各種行業組織和非政府組織所推動的,許多跨國公司也紛紛制定了各自的社會責任守則。然而,社會責任運動並未停留在市場的自律階段,而是繼而引發了社會責任的立法熱潮,不僅有國際法方面的立法,如各種國際組織和聯合國組織訂立的宣言、守則,而且各國國內的社會責任立法也此起彼伏,發達國家相繼在其公司立法中加入了公司社會責任的一般性的條款。例如,1937年德國《股份公司法》,英國1980年《公司法》,以及美國一些州的公司立法均增加了有關公司管理者應當對股東以外的其他利害關係人(包括公司員工、債權人、顧客、甚至一般社區民眾等)負責的條款(Other Constituency Statutes)。這種社會責任條款本身無法用以在具體案例中作為判斷合法或不法的依據,它僅是一種軟法。雖然其多為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倡導、鼓勵性規範,並不具有強制性的法律約束力,但其以社會的價值、期望為號召力喚醒企業內在的自發與自律,同樣會對企業的行為產生制約和影響。例如,許多跨國公司都開始對其全球供應商和承包商實施社會責任評估和審核,只有通過審核和評估,才能建立合作伙伴關係。這些經濟的制裁、市場的壓力可能遠比法律的強制力對企業的行為更具有約束力。 三、企業社會責任法律規制的完善 (一)堅持“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相結合的價值原則 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與追求股東利潤最大化並非是完全對立的關係。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必然導致企業利潤的付出或者成本的增加,這對於股東利益,尤其是短期利益無疑是一種損失。但從長遠利益來看,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與股東利潤最大化是統一的。因為企業積極、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可以為企業豎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和商譽,這是企業非常重要的一種“社會資本”。“社會資本是關於互動模式的共享知識、理解、規範、規則和期望,個人組成的羣體利用這種模式來完成經常性活動”[12]。這種“社會資本”對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影響絕不亞於企業有形資本的投資。因此,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規制,應考慮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與追求股東利潤最大化的二元結合,即“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相結合的原則。 從各國社會責任運動的發展歷程中我們可以看到,普遍的做法是逐步放棄了股東利潤最大化為企業的唯一目標的理念,而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逐漸認可了企業社會責任的觀念。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對企業目標的理念經歷了股東至上到股東與非股東利益相關者利益並重的轉變,這無疑對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踐行具有重要的示範作用。>(二)建立以企業社會責任為導向的自律機制 法律應當使企業超越狹隘的自我利益,確立承擔社會責任的價值目標,並使這種價值目標深植於企業的結構與實踐之中,使企業對利益的追尋同樣在責任的框架內進行,減少企業與管理者的短期利益激勵,增強長期利益激勵,使其自我利益與長期利益相結合,使股東利益和利益相關者利益相一致,從而引發和促使企業的自律行為。這種自律機制的構建,主要是通過完善以企業社會責任為導向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來實現的。可以説,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是以產權為基礎的均衡契約相關者利益的一種控制機制,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一種基礎性自律機制。由於這種自律機制的存在,企業為了自身的生存與發展,必須去關注、瞭解、遵守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諸如,勞動保護、社會保障、安全生產、消防、職業衞生、工人權利、以及工會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主動參照相關法律法規,對自身社會責任管理的現狀進行調查和評價,強化全面履行社會責任的意識,以在社會中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在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方面,應注重強化職工、債權人、消費者、環境保護者、社區等利益相關人對企業治理的參與制度;建立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的審計、審核和信息披露制度,通過信息的透明和公開使那些重視企業聲譽和形象的企業更能嚴格自律。在深圳證券交易所2006年9月25日所的《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2008年5月14日所的《關於加強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承擔工作的通知》等規範性文件中,也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社會責任制度,定期檢查和評價公司社會責任制度的執行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並與年度報告同時披露。 (三)完善以政府為主導的企業社會責任他律機制 政府的適度干預是實現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一種重要手段。首先,在國民經濟宏觀調控上,政府可以根據產業政策和規模經濟的要求,運用税率、利率和價格等經濟槓桿引導企業調整產業結構和組織結構,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以促進企業社會責任的實現。 第二,建立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激勵機制。在產品市場和勞動力市場上,除了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促使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外,政府的非強制性獎懲制度也可以發揮較大作用。如政府可通過評比“消費者質量信得過單位”、“質量免檢產品”、“勞動者權益保障先進單位”等活動對企業加以指導,將入選企業定期予以公示並給予税收優惠;對注重改善員工工作和生活條件、保護環境的企業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履行基本守法責任的企業拒絕給予税費減免等政策優惠等等。對此,某些政府與部門的做法值得推廣。如深圳通過政府推動“企業社會責任認證”來促使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幫助企業建立和諧勞動關係以提升國際競爭力[13]。商務部也推出了若干舉措,如在六類資源型產品出口配額招標時引入了企業社會責任審查程序,如果一家企業沒有為職工按時足額交納養老、失業、醫療和工傷等各項社會保險,或沒有達到國家的環保標準,或存在明顯的違法違規行為,則該企業就不具備投標資格。 第三,逐步建立企業誠信評價制度。要加快信用立法,逐步建立健全企業誠信評價制度。建立專門的誠信評價機構,圍繞企業經營活動信用記錄、經營行為信用、社會貢獻信用、社會形象信用、企業管理信用等最能全面反映企業踐行誠信狀況的指標,建立能全面反映企業誠信狀況的企業誠信評價制度。 第四,引導企業參與社會責任標準認證。社會責任標準認證,主要是在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由非政府組織出面建立獨立的第三方認證和審核機構,從社會、經濟、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等各個方面,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給予客觀的評估和審核,並定期公佈評估結果,使之成為權威的參考依據。現有的民間組織主要有社會責任國際(SA I)、公平勞工協會(FLA)、服裝廠行為標準組織(W RA PP)、貿易行為標準組織(ET I)和工人權利聯合會(W RC)等,這些組織都先後制定了各自的社會責任標準,其中SA8000是比較成熟的認證標準。SA8000是SAI於1997年創立,並於2001年修訂的第一個可用於第三方認證的社會責任國際標準,包括對企業禁止使用童工、強迫勞動、安全衞生、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歧視、懲罰性措施、工作時間、工資報酬及管理體系等9個基本要素要求。可以説,企業社會責任標準的國際化、標準化、全面化,對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規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此,有學者認為這些標準是以發達國家的立場和眼光來制定的,而對發展中國家來説,這些標準常常是難以達到的,經濟全球化又要求國際統一的認 證標準,這在一定意義上使得認證標準成了發達國家制約甚至制裁發展中國家的一種手段。同時社會責任認證的商業化也會帶來腐敗等負面效應。我們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規制是社會道德和社會正義實現的一種途徑,這對我國當前形勢下和諧社會的構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也是世界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對此,我們不能因噎廢食,政府所要做的應當是盡力推動企業積極履行有關社會責任標準,從而使中國企業跟上世界經濟國際化、全球化發展的潮流,同時,企業社會責任標準的提高也是中國社會和民眾的福祉。 最後,應當在政府的引導下,充分發揮消費者權益運動和社會輿論的作用,綜合運用各種機制,構建促使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外部環境。 註釋: 劉俊海。公司的社會責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 馬力,齊善鴻。公司社會責任理論評述[J].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05,(2):42. 盧代富。企業社會責任的經濟學與法學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71,71,96. 史際春,肖竹,馮輝。論公司社會責任:法律義務、道德責任及其他[J].首都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2):39-51,48,48. 李立清,李燕凌。企業社會責任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30. 王玲。論企業社會責任的涵義、性質、特徵和內容[J].法學家,2006,(1):136-142. 劉繼峯,呂家毅。企業社會責任內涵的擴展與協調[J].法學評論,2004,(5):143-147. 杜中臣。企業的社會責任及其實現方式[J].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5,(5):39-46. 李義平。企業的社會責任不能無限擴張[EB/OL].h ttp://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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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社會責任觀範文 篇八

【關鍵詞】 企業社會責任;同心圓模型;金子塔模型

1924年美國學者歐利文・謝爾頓(Oliver Sheldon)在其所著《管理的哲學》一書中首次提出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概念,開創了一個新的交叉學科研究領域。迄今為止,關於企業社會責任學術界還沒有統一的定義。不同學者對其內涵的理解存在差別,總體而言,分為從動態角度和靜態角度兩類。其中,動態視角的企業社會責任概念認為企業的發展是一個動態的過程,處於不同發展階段的企業應履行的社會責任應存在差別,王加燦(2006)和劉文彬(2007)對其進行了研究。相對而言,包括古典觀和社會經濟觀的靜態角度的研究佔據主流地位。

一、古典觀(Classical View)

古典觀以密爾頓・弗裏德曼為代表,他認為企業有而且只有一個責任,就是“在公開、自由的競爭中,充分利用資源、能量去增加利潤”。如果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就有危及經濟成績及其社會的可能,還有一個更大的危險,即如果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企業管理人員就可能在他們並無合法權利的領域中纂奪權力。可見,古典觀認為企業承擔的社會責任只有經濟責任,這一觀點是片面的。

二、社會經濟觀(Socia-economic View)

社會經濟觀認為公司不只應該對股東負責,還要對建立和維持它們的更大的社會負責。雖然,持社會經濟觀的研究機構和學者都認為,企業應該承擔除經濟責任外更多的責任,但是,這些責任的內容包括什麼,以及各個責任間是否有主次差別,不同機構和不同學者對此觀點不同。

1.機構的觀點。企業社會責任概念使用最廣泛的是企業綜合責任同心圓模型説。美國經濟開發委員會在1971年的《商事公司的社會責任》報告把企業社會責任具體化為“企業對社會負責的一系列行為或任務”。報告共列舉了58種旨在促進社會進步的行為,涉及10個領域,用三個同心圈(見圖1)、兩個大類來對企業社會責任這一概念的外延加以描述。美國經濟開發委員會提倡的企業社會責任同心圓模型被許多學者所認可。

此外,其他機構對企業社會責任的也給與定義。美國社會責任國際(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簡稱SAI)認為企業除了對股東負責外,還必須對全體社會承擔責任。世界銀行認為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利益負責的同時,還要承擔對員工、對社會和環境的社會責任。英國國際工商領袖論壇(IBLF)指出:“企業運營應該公開透明,符合倫理道德,尊重勞工社羣,保護自然環境,既能為股東又能為全社會持續創造價值”。中國勞動科學研究所認為企業在為股東謀取最大利潤的同時,應當充分考慮利益關係人的利益。

2.學者的觀點。國外學者哈羅德・孔茨與海因茨・韋裏克認為企業的社會責任就是企業要對其產生的社會影響負責,並視承擔社會責任為企業的能力之一。K.P.安德魯斯給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社會責任部分地意味着自願約束自己不去謀求最高利潤。國內學者劉俊海的觀點較有代表性,他認為:所謂公司社會責任是指公司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盈利或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應當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國內很多學者同意其觀點,比如武玉芳(2004)等。總體而言,對企業社會責任概念定義可以分為如下幾類:

(1)並列觀。並列觀以美國學者布魯梅爾(Brummer)為代表,將“企業社會責任”視為企業責任(Corporate Responsibility)下的子概念,認為企業責任可劃分為四種,即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和社會責任。其中,經濟責任是指企業所負有的謀求股東利潤最大化之責任;法律責任則為法律所明定的企業義務。道德責任則是指:一是企業就其性質和可能的後果具有充分的理解能力;二是對人類福利具有重大影響;三是企業有能力對行為及其後果加以控制;四是企業行為低於社會要求的標準,或者其行為引起的後果,則應受到懲罰。

(2)層級觀。層次觀包括企業社會責任金字塔模型和層次説。阿基・B・卡羅爾(Archie ll)於1979提出了著名的企業社會責任金字塔模型,指出企業社會責任包括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自覺責任(後改為慈善責任),由底部的經濟責任到頂部慈善責任。國內學者也提出企業社會責任應該包括這四類責任或其中的幾類(劉繼峯、呂家毅,2004;周祖城,2005;張霞、藺玉,2007;顏剩勇,2006)。

層次觀主要是指我國也有學者從幾個層面來認識企業社會責任概念。著名經濟學與管理學家高尚全先生認為:企業對於社會的責任有兩類。第一類是立足與於企業良性發展的基礎責任;第二類責任是在第一類責任基礎上所連帶產生的外部性的問題,這些外部性的問題將對社會產生好的或壞的作用。鄧健,任文舉(2005)認為應從三個層面來認識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最狹義層面的概念包括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中觀層面的概念擴展至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廣義的社會責任泛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對社會應當承擔且能夠承擔的一切責任以及合乎道德的行為。張曉峯,徐向藝(2007)把利益相關者劃分為主要社會利益相關者、次要社會利益相關者、主要非社會利益相關者和次要非社會利益相關者四個層次。李雙龍(2007)認為對於各利益相關者的期望首先應該滿足的和企業的相關程度高同時影響力又大的關鍵的利益相關者,其次才是滿足那些與相關程度低影響力又小的非關鍵利益相關者。在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層次上,首先是法律責任,其次是道德責任,最後是自願責任。

三、結語

本文將以往學者關於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的研究進行了較系統的梳理。大多數學者都是從靜態角度研究企業應該承擔哪些社會責任,其中和古典觀相比,社會經濟觀更全面,企業不僅要對股東負責,更要對所有利益相關者負責,不僅要承擔經濟責任,更應該承擔法律、倫理、慈善等責任。按照企業承擔的這些具體責任的關係如何,可以將機構和學者的觀點分為企業綜合責任同心圓模型、並列觀和層級觀,其中層級觀可分為企業社會責任金子塔模型和層次説。在眾多觀點中,佔據主流的地位的是企業綜合責任同心圓模型、社會責任金子塔模型和不同類型的層次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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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田虹。企業社會責任及其推進機制[M].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06

企業社會責任論文 篇九

論文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淺析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

古典學派和自由主義學派關於“企業社會責任就是獲得最大的利潤”的傳統經營觀念很容易誤解或曲解企業社會責任的價值,這一階段的企業社會責任觀有待補充和擴展。根據經濟學家彌爾頓·弗裏德曼的觀點,我們應該以歷史的視角,來看待這一傳統的社會責任觀有其合理的內核,但由

現代企業契約理論認為畢業論文開題報告,企業是在契約的基礎上結成的人與人之間的行為制約與利益調和的關係體,而契約理論的前提仍然是產權理論。在企業產權明晰的特徵下,以物質資本所有者為核心,以產權基礎上的契約關係為紐帶,以企業行為影響為判斷標準,企業主體的獨立性行為對契約關係及交易關係中各個體利益及外

經濟學對外部性問題的研究,有助於人們對企業社會責任意義的思考。科斯定理給出了這方面最著名的結論。根據科斯定理,無論最初的權利如何分配,如果私人各方可以無成本的就資源配置進行協商,那麼畢業論文開題報告,私人市場就將總能解決外部性問題,並有效配置資源

制度經濟學的研究者們一直致力於探索超出經濟目標以外的企業行為目標的努力雜誌網。韋斯利·K·米切爾強調理性經濟決策,把經濟決策建立在人類行為理論的基礎之上[17]。米切爾認為,經濟學是一門研究人類行為的科學。通過使傳統的新古典經濟分析與制度分析相結合,道格拉斯·諾斯解釋了社會制度如何影響經濟決策,而經濟決策又如何改變着社會制度[18]。事實上,企業社會責任就是一種制度,這種制度從企業“創生”之初就存在了。代表企業賴以生存的社會環境中所有利益相關人的利益,被以企業制度的形式約束固定下來。在固化了的企業制度中,企業經濟責任、法律

二、企業社會責任的

管理學一般認為“權力”與“責任”是對等的畢業論文開題報告,不需要承擔責任的特殊權力實際上是極少有的。泰勒、韋伯、法約爾、巴拉德等管理大師都討論過企業權力問題[19]。一般而言,在企業內部一般存在法定權力、利益誘導權力、處罰權力、技術權力和個人魅力五種權力。而在企業外部,企業對政府的權力和企業對社會的權力一起構成了企業的“外權

對於企業內部來説,法定權力是企業因擁有資本而由企業法或公司法規定“與生俱來”的權力,企業行使法定權力必須承擔對股東的責任。同時,企業也因為擁有資本而僱用職工、生

而在企業外部,企業對政府的權力是由企業對政府的義務為基礎而獲得的。企業向政府納税,自然就取得了政府“保護企業”的權力雜誌網。這些權力包括企業財產安全、生產經營正常秩序不受干擾和破壞、參加公開透明的市場競爭並擁有一個有序的競爭秩序、依法進行民事訴訟並獲得合法權益保護等。企業對社會的權力也是由企業對社會履行的義務為基礎而獲得的。包括企業對消費者權益的尊重而獲得消費者的喜愛、對社會公益事業的關心而獲得公眾好評、對社區的建設而獲得良好的社區環境、對員工關愛而獲得員工“忠心”、對各利益相關者誠信而獲得“有效合作”等。相反,如果企業不承擔對政府的納税之責、不顧及社會責任,那麼企業對社會、國家的影響作用將會帶來很大的負面性。例如畢業論文開題報告,跨國公司利用其靈活的“內部定價”機制,規避所在國的關税約束和其他市場監管行為、企業使用童工進行“血汗工廠”生產、企業破壞生態環境等。當企業不承擔對國家和社會的責任時,國家和社會也將剝奪企業相應得“外權力”,企業必將受到國家法律法規或社會公眾無情的制裁。值得注意的是,企業的“外權力”雖然在一定時期是相對穩定的,但從一個歷史發展階段來看,隨着政府“善治”體制逐漸建立,企業對國家的義務呈現縮小之勢,而國家對企業的服務質量卻不斷提高,但從根本上講兩者間仍然是對應關係。另一方面畢業論文開題報告,企業對社會的責任卻呈現擴大之勢,主要是由於原來的基礎較差,企業對社會的責任覆蓋面遠遠不能滿足社會對企業的要求。

產產品、採購原材料、半成品、借款等,因此需要支付工資、對消費者、供應商和銀行等負民事法律責任。這些都可以概括為企業為生產經營需要而對利益相關者承擔的責任。

力”雜誌網。有時企業對政府的權力大,有時企業對社會的權力大,但企業對政府和社會的權力之和在一定時期內基本上保持穩定性。但在企業“外權力”之外,企業還需要承擔一定的義務,而卻沒有與之相應的權力區域,也就是企業權力“鞭長莫及”之處,也就是企業權力與責任的“差域”。任何的企業都希望“差域”的面積越小越好。

管理學分析

責任和社會責任之間所形成的制度關係處於一種納什均衡狀態。納什決策可能被選擇的原因是納什系列決策是相互的、最好的、擁有戰略穩定性的決策[19]。沒有企業僅僅改變自己的決策就可以做得更好。事實上畢業論文開題報告,這種均衡結果是一種非合作博弈的結果,在這一博弈過程中人們往往選擇放棄社會責任的行為理性。而且這種固化的企業制度變遷具有“路徑依賴”性。所以,今天當人們認識到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意義之後,人們要改變企業放棄社會責任的行為“慣性”也是不容易的。因此,我們完全有必要強化企業社會責任的建設。

雜誌網。不過,“無成本地就資源配置討價還價”實際上是很困難的。雖然外部性往往使市場沒有效率,但解決這個問題並不總是需要政府行為。在一些情況下,私人市場中的外部性也可以內部化。例如,有時外部性問題可以用道德規範和社會約束來解決。

界環境均會造成非平等性或非對等性影響。因此,從企業行為主體的角度和企業產權控制特徵來看畢業論文開題報告,企業的社會責任表現為企業對股東及利益相關者的社會責任、企業對員工的社會責任、企業對環境的責任、企業納税的責任、企業捐款的社會責任、企業自身健康發展的社會責任、企業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等。

於現實的經濟世界要實現完全自由競爭還缺乏很多條件,市場制度雖然是不可替代的,但仍有不足之處。而且整個社會的各項制度也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制度間的閉合鏈條關係更重要,正確而全面的理解企業社會責任的真正內涵及其深刻意義,才是企業社會責任落實的前提基礎。

經濟學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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