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範網 >

論文模板 >論文模板精選 >

拿什麼攔住捅向法治的刀

拿什麼攔住捅向法治的刀

“9月9日上午9點50分左右,一名男子在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樓內,將4名法官捅傷。目前,4名傷者正在十堰市人民醫院搶救。兇手已被抓獲,案件正在偵辦中。”雖然在9號、10號那兩天,這條新聞幾乎佔滿了我的朋友圈,但我看着也不覺得有什麼稀奇得了,最近幾年法院遭遇暴力事件已經不是個案。這類事件在我們遵義也有過,作為一個老城法院街的老住户,我永遠都忘不了2009年10月14號發生在遵義中院的那起惡性事件,那個殺了一名法警、傷了兩名保安和一名物管的何勝凱至今也讓我覺得背脊發涼,他殺傷的雖不是法官,但他自己也承認他想殺的就是法官或法院的領導,只是苦於“找不到”和“進不去”,才讓那幾位受害人當了“替罪羊”。我記得那一年我還在讀大三,學法律專業,當時我唯一的感受是為我們國家公民淡薄的法制意識感到悲哀,想不到時隔幾年,我仍然沒有能從這種感受中解脱出來……

拿什麼攔住捅向法治的刀

拿什麼攔住捅向法治的刀?

湖北十堰的事件一出,網絡上就熱鬧起來了,一些非理性的聲音又一次傳出,甚至有人還在為這次事件叫好,覺得這四位法官是“活該”,還聲稱什麼法院的安檢系統是在浪費納税人的錢“法院真正的安全門是司法公正”。看到這些,我真想問問,難道我們的司法真的不公正到了大家都該揭竿而起的地步了嗎?在這個社會中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立場,都有自己想要保護的利益,如果法院一旦作出不利於自己的判決,我們就應該去對法院和法官施以暴力,這是個什麼社會?我們國家法制的尊嚴又何在?

照那些為這次事件叫好的人的觀點,司法公正是法官人身、財產甚至生命權受到保護的基本前提,沒有讓當事人得到司法公正的法官不僅可以被指責、辱罵,甚至可以被殺死,就因為法官有過錯在先?這樣的邏輯,我只能説完全和法治社會是背道而馳的。

“真正的安全門是司法公正”,這句話乍聽之下覺得説的太好了,簡直是至理名言,因為只有公正才能讓人民滿意,滿意了才不會有人埋怨法官,就更不會有人傷害法官了,所以人民的法院還要啥安檢,法官問心無愧自然不用怕。但是我們仔細想一下,我們人這種生物,自私是我們的本性,每個人認為的公平都有自己的標準,要法院滿足每個人對公平的定義,可能嗎?所以我認為這句話直接就是廢話一句。

實體公正只能是虛無縹緲  程序公正才是法治的根本

一般來説,司法公正主要包括程序公正、實體公正兩個方面。

程序公正是訴訟過程的公正,是當事人看得見和能感受到的公正。它要求訴訟活動公開、平等、中立、及時和嚴明,這種直觀的公正,是現代社會追求訴訟公開平等的重要內容,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礎。因此,在審判活動中,要特別重視程序公正,樹立程序公正的司法理念,把程序公正放在重要位置,當程序和實體衝突時,要以程序為主,這樣才能保證當事人的人格尊嚴得到尊重,才能合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使當事人接受裁判的結果。

實體公正包括依法認定事實和正確適用法律,確保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公正地得以實現。在實體公正中,不管是依法認定事實,還是正確適用法律,都需要在程序公正的基礎上進行,也就是説,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都必須跟着程序來,換言之,就是沒有程序正義是不可能有實體正義的。

當然我們也不能説有了程序上的公正,就一定會實現實體的公正;但可以肯定的是沒有程序的公正,就一定沒有實體的公正。因為實體公正的得出,要經過一系列的訴訟過程,這由訴訟程序主導。如果違反程序公正,那麼得出的結果就是建立在不正當手段的基礎上,即使事實認定正確,刑罰也適當,也不能稱實現了實體的公正。司法是一個過程,這裏的實體是過程的結果,司法過程是否公正對於整個司法是否公正起着決定性的作用。

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每個人都有不同的知識背景、家庭背景、甚至民族背景,所以每個人對個案的實體公正是着有不同認識的,正所謂“正義有着一張普洛秀斯似的臉”而變化無常,即便是法律,也只能代表大多數人的正義觀,而不是全體民眾的,甚至也未必真的能代表實體上的正義。所以絕對意義上的司法公正也只能是程序上的公正,而不可能實現實體上的公正。

當年,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微弱判決布什擊敗戈爾當選總統,今年又以微弱多數認定同性戀結婚合法,在實體上是否是公正的?我想起碼戈爾的支持者和反對同性戀者都認為是不公正的,但因為這是法院經過正當程序作出的判決,所以結論就是公正的,這種公正是法官代表國家作出的價值判斷,而不是基於當事人個人的公正觀所作出的判斷。

又或者説,當年美國的世紀大審判,美國橄欖球球星辛普森殺了他的前妻,警察在案發當晚就在辛普森的家裏發現了一系列能證明辛普森殺了人的物證,並且,辛普森和前妻分居後,始終無法釋懷,屢有衝突的記錄。用我們所習慣的語言來説,這叫:殺人動機明確,證據確鑿。全美國的人都實在看不出辛普森還有什麼“戲”。既然如此,我們都會理所當然的認為,接下來的事情也就是過過堂,判掉拉倒了。可是,誰知道,好戲還沒有開場呢。根據司法程序一過堂,辛普森居然無罪釋放了。就這樣的判決結果,美國人認了,並且從此之後,這個案例成為了他們奉行法制的傲嬌之作,就是因為這是法庭基於程序上的公正作出的判決,這也是一個真正的法治國家在踐行法制的過程中所必須要付出的代價。

司法不能滿足實體公正的現象是必然存在在,但中國近年來的司法狀況相比九十年代之前可謂是有天壤之別的提高,但為什麼指責司法不公的聲音卻遠高於過去呢?我認為關鍵還在於民眾對法治國家的理解有誤,對法制的概念還很模糊。我們一方面比過去更希望法律替我們去解決一些問題,另一方面又對法律是如此的輕視,在面對自己的權益有可能被侵害的時候,我們不去為自己打算,而是一味相信人情,或是憑着自己的任性而為,等自己真的成為受害人的時候,又完全沒有任何證據去為自己證明,或是放棄和喪失了所有保護自己的能力,就把賬都算到法院的頭上,算到司法不公正的頭上,是最省事的。

其實我認為我們國家是成文法的國家,所有的案件都必須依法律條文來判決,我覺得這已經給司法公正的植根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土壤了,為什麼對我們的司法機關還要有那麼多的不信任呢?要知道在很多判例法的國家,所謂的公正全部都要源於對裁判者的信任。

當然,無論是在哪種法律體系之下,除了已成社會共識的主流公正觀以外,更多的個體公正都來源於對裁判者的信任,這就是要讓司法者保持職業尊嚴的必要性了,當法官被任意指責不公、甚至辱罵,司法權威也就會漸漸地喪失怠盡。而在沒有司法權威的前提下,討論實體上的司法公正就只能是個偽命題,每個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公正觀來質疑法院的判決。

社會的歸社會 法律的歸法律

這一次湖北十堰的這起案件與之前的楊佳殺警案、遵義中院殺人案都是一樣的,都是當今社會暴戾之風的縮影。一些非理性之人稍有挫折就企圖報復社會來彌補自己內心的不公正感。民眾一方面指責司法不公,當自己成當事人時又試圖找人説情甚至行賄的方式去影響法官,總是以自己的利益是否得到滿足為標準來衡量司法是否公正,這樣的價值觀是畸形的。

我認為產生這些現象,出現這類案件的原因,追溯起來其實是一個宏大的社會問題了,而並不是一個法律問題,也不是司法公不公正的問題了。我們國家正處在一個社會轉型期,方方面面的問題都很多,這個時候人心浮動,民眾缺乏信仰的教育,整個社會的法律意識有所覺醒,但又尚未開化,部分民眾由於自己內心的卑微感而對公權力產生仇視心理,越來越多的垃圾人出現……。這些種種都有可能把我們的社會帶向黑暗之中,在這個時候,我們最應該做的是什麼?不是讓司法權威去為這些社會問題買單,畢竟社會的問題只能靠社會自己去消化,法律不可能解決社會的方方面面。而在面對這麼棘手的社會問題的時候,我們應該更堅決的維護司法權威,因為只有把好了這最後一道防線,社會才不致淪為無序之中。

我再多説幾句,提一提前面我説道的網絡上那寫評論,其中我覺得最值得拿出來品鑑的就是那則前法官對這個案件的評論,他原文是這麼寫的“作為前法官,對同仁的受傷深表同情並致以慰問!但我更想知道:為什麼當事人對我們法官有殺心,會如此仇恨!我更希望將案情公佈出來,判決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如判決是公正的,對傷人者必須嚴懲!如判決不公,對傷人者當從輕處罰。法官當記:依法判決才是我們最好的護身符!”我要説,我很懷疑這位仁兄的專業素養,他竟然説如出前判決公正就該對傷人者嚴懲,不公正就該對傷人者從輕處罰,這麼搞笑的話,其實亮點在於最後一句“法官當記:依法判決才是我們最好的護身符!”,我還以為這兄台不懂啥叫依法判決呢,首先這起惡性傷人案件,與前一起民事案件並無關聯,這個案件的判決為什麼要基於前一個案件的判決是否公正而定呢?其次,您不是都説了嗎法官該依法判決,那還扯什麼之前案件公平與否呢?又不是應該併案處理的案件,這不是在胡謅嗎?

結語:

總之,引起當事人捅法官的的案件是否經過正當的法律程序,在沒有清楚的知道事實之前,任何人都不應當妄加評論。但案件是否公正與法官權利是否應當得到保護是無關的,在法官沒有因違法、違紀被罷免之前,法官就是法官,他們作出的判決也值得我們信服、尊重,如果案件因法官的判斷錯誤而導致不公正,那是民眾在享受司法服務時所應當付出的代價,如果法官違法、違紀而導致不公正,自然應當通過正當程序對法官予以懲處。

也許只有在我們國家真正成為一個法治社會的那天,在每一位公民都從內心深處建立起了真正法制意識的那一天,法院的安檢門才真正沒有必要保留了。就現階段來看,要攔住那把捅向法治的刀,唯一的辦法恐怕只有義無反顧的維護司法權威、維護法制尊嚴,我們也只有在一個司法權威有保障,法制有尊嚴的社會裏才能高喊我們要建立法治社會的口號。

標籤: 法治 攔住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fanwang.com/muban/jingxuan/zd94j.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