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範網 >

企業文化 >章程規章制度 >

新版企業會計制度新版版(多篇)

新版企業會計制度新版版(多篇)

新版企業會計制度新版版(多篇)

企業會計制度最新版 篇一

1、完善公司的財務規章制度。

2、負責憑單的裝訂及保管工作,並按照有關手續進行會計檔案的借閲及核發。

3、負責複核每筆經濟業務是否正確、合法、合理。

4、按照經濟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公司財務,成本和利潤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向主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提出合理化建設。

5、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賬薄、會計報表和其它會計資料。

6、依據《會計法》及公司的有關管理辦法,對公司及項目部進行全面核算、控制、監督和分析。

7、掌握各種經濟合同、費用支出、資金籌措和資金的分佈,以便在各種經濟業務支出與收入審批時有據可查。8、掌握各工程的概算、預算,實行會計監督,參與預算管理,合理調配資金。

9、組織協調財務與其他部門,特別是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關係。

10、總賬的記錄與年終財務決算的編制、彙總上報等工作。

11、按期填報審計報表,認真自查,按時報送會計資料。

12、公司領導交代的其他工作。

企業會計制度最新版 篇二

第一百五十二條、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月度、季度財務會計報告是指月度和季度終了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是指在每個會計年度的前6個月結束後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是指年度終了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

本制度將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統稱為中期財務會計報告。

第一百五十三條、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説明書組成(不要求編制和提供財務情況説明書的企業除外)。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會計報表附註的主要內容等,由本制度規定;企業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企業自行規定。

季度、月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通常僅指會計報表,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的除外。

半年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會計報表附註至少應當披露所有重大的事項,如轉讓子公司等。半年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報出前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或有事項等,除特別重大事項外,可不作調整或披露。

第一百五十四條、企業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包括:

(一)資產負債表;

(二)利潤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資產減值準備明細表;

(五)利潤分配表;

(六)股東權益增減變動表;

(七)分部報表;

(八)其他有關附表。

第一百五十五條、會計報表附註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不符合會計核算基本前提的説明;

(二)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説明;

(三)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的説明;

(四)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説明;

(五)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

(六)重要資產轉讓及其出售的説明;

(七)企業合併、分立的説明;

(八)會計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

(九)有助於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説明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五十六條、財務情況説明書至少應當對下列情況作出説明:

(一)企業生產經營的基本情況;

(二)利潤實現和分配情況;

(三)資金增減和週轉情況;

(四)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五十七條、月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月度終了後6天內(節假日順延,下同)對外提供;季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季度終了後15天內對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年度中期結束後60天內(相當於兩個連續的月份)對外提供;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對外提供。

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一百五十八條、企業對其他單位投資如佔該單位資本總額50以上(不含50),或雖然佔該單位註冊資本總額不足50但具有實質控制權的,應當編制合併會計報表。合併會計報表的編制原則和方法,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中有關合並會計報表的規定執行。

企業在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時,應當將合營企業合併在內,並按照比例合併方法對合營企業的資產、負債、收入、費用、利潤等予以合併。

第一百五十九條、企業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應當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註明:企業名稱、企業統一代碼、組織形式、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或者月份、報出日期,並由企業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又設置總會計師的企業,還應當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第一百六十條、本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企業會計制度最新版 篇三

第一條、為了規範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行為,有利於企業公平競爭,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根據《企業財務通則》,結合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特點及其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各類經濟性質的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類組織形式的企業。

其他行業獨立核算的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也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30日之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企業設立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複製件。

企業發生遷移、合併、分立以及其他變更登記等主要事項時,應當在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變更文件的複製件。

第四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經濟責任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財務開支範圍和標準,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依法計算繳納國家税收,並接受主管財政機關的檢查監督。

第五條、企業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法是,做好各項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籌集資金,有效利用企業各項資產,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第六條、企業應當做好財務管理基礎的工作。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產量、質量、工時、設備利用,存貨的消耗、收發、領退、轉移以及各項財產物資的毀損等,都應當及時做好完整的原始記錄。企業各項財產物資的進出消耗,都應當做到手續齊全,計量準確,完善原材料、能源等物資的消耗定額和工時定額,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進行財產清查。

第七條、企業籌集的資本金,按投資主體分為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和外商資本金等。

國家資本金為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以國有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法人資本金為其他法人單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個人資本金為社會個人或者本企業內部職工以個人合法財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外商資本金為國外投資者以及我國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投資者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第八條、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章程的規定,及時籌集資本金。資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籌集。一次性籌集的,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籌足;分期籌集的,最後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其中,第一次籌集的投資者出資不得低於15%,並且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投資者未按照投資合同、協議章程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的,企業或者其他投資可以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九條、企業在籌集資本金過程中,吸收的投資者的無形資產(不包括土地使用權)的出資不得超過企業註冊資金的20%;因情況特殊,需要超過20%的,應當經有關部門審查批准,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0%。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不得吸收投資者的已設立有擔保物權及租賃資產的出資。

第十條、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必須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由企業據以發給投資者出資證明書

第十一條、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在生產經營期間內,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投資者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規定,分享企業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十二條、企業在籌集資本金活動中,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出其資本金的差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的溢價淨收入),接受捐贈的財產,資產的評估確認價值或者合同、協議約定價值與原帳面淨值的差額,以及資本匯率折算差額等計入資本公積金。

資本公積金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轉增資本金。

第十三條、企業的負債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流動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短期債券、應付票據、應交税金、應付購貨款、應付分包工程款、應付工程款、應付工資、應付投資者利潤、應付股利和其他應付款,預收工程款、預收備料款、預收銷貨款、預收購房定金、預收代建工程款、預提費用,以及從成本、費用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等。

長期負債包括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應付長期債券等。

發行的長期債券按照債券面值計價,實際收到的價款超過或者低於債券面值的差額,在債券到期以前分期衝減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四條、企業流動負債的應計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

企業長期負債的應計利息支出,籌建期間的,計入開辦費;生產期間的,計入財務費用;清算期間的,計入清算損益。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有關的,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以前,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按期償還各種負債,如發生因債權人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計入營業外收入。

第十六條、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第十七條、其他貨幣資金包括外埠存款、在途資金等。

第十八條、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工程款、應收銷貨款、其他應收款、應收票據、待攤費用、預付分包工程款、預付分包備料款、預付工程款、預付備料款、預付購貨款等。

應收票據應按照面值計價。貼現應收票據的實得款項與其面值的差額,計入財務費用。

第十九條、企業可以於年度終了,按照年末應收帳款餘額的1%計提壞帳準備金,計入管理費用。

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衝減壞帳準備金。收回已核銷的壞帳,增加壞帳準備金。

不計提壞帳準備金的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計入管理費用。收回已核銷的壞帳,衝減管理費用。

第二十條、存貨包括主要材料、其他材料、週轉材料、設備、低值易耗品、機械配件、在建工程、在產品、產成品、半成品、結構件、商品等。房地產開發企業臨時出租房、週轉房視同存貨。

第二十一條、存貨按實際成本計價。

購入的,按買價加運雜費、採購保管費和税金等計價。建設單位供應的,按合同確定價值計價。自制的,按照製造過程中的各項實際支出計價。委託外單位加工的,按實際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運雜費和加工費等計價。投資者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盤盈的,按照同類存貨的實際成本計價;沒有同類存貨的,按照市價計價。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加企業負擔的運雜費、保險費、税金計價;無發票帳單的,按同類存貨的市價計價。

按照計劃成本核算存貨的企業,對存貨的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之間的差異,應當單獨核算。

第二十二條、企業領用或發出的存貨,按照實際成本核算的,可以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後進先出法等方法確定其實際成本;採用計劃成本核算的,按期結轉其應負擔的成本差異將計劃成本按成本計算期調為實際成本。

第二十三條、企業領用的週轉材料、低值易耗品按受益對象,一次或分期攤入工程成本和管理費用。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用出租房、週轉房按其耐用年限分期平均攤入成本。

第二十四條、企業對存貨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盤點,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對於盤盈、盤虧、毀損以及報廢的存貨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分別情況及時處理。盤盈的存貨,衝減管理費用。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扣除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後,計入採購保管費或管理費用。存貨毀損屬於非常損失的部分,扣除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後,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二十五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及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19元以上,並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固定資產。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目錄。

第二十六條、固定資產分為以下六類:

一、生產用固定資產。包括生產和行政管理用房屋及建築物、施工機械、運輸設備、生產設備、儀器及試驗設備和其他生產用固定資產;

二、非生產用固定資產。包括職工宿舍、招待所、學校、幼兒園、託兒所、俱樂部、食堂、醫院等單位使用的房屋、設備等固定資產;

三、租出固定資產;

四、未使用固定資產;

五、不需用固定資產;

六、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

第二十七條、固定資產按照下列方法計價:

購入的,按照買價加上支付的運輸費、保險費、包裝費、安裝調試費和繳納的税金等計價。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

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後的餘額計價。

投資者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融資租入的,按照租賃協議或合同確定的價款加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無發票帳單的,按照同類設備市價)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税金、安裝調試費等計價。

盤盈的,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企業購建固定資產交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税、耕地佔用税,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二十八條、企業為建造固定資產或者對固定資產進行技術改造而發生的尚未交付使用以前的專項工程支出,按照實際成本計價。

第二十九條、專項工程發生報廢或毀損,按照扣除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後的淨損失,計入專項工程成本。單項工程報廢以及由於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毀損,其淨損失,在籌建期間,計入開辦費;在生產經營期間,計入營業外支出。

專項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試運轉發生的支出計入工程成本,發生的營業性收入扣除税金後衝減工程成本。

第三十條、完工並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工程,應按照工程全部支出數估價轉入固定資產,並從交付使用次月起計提折舊;辦理竣工決算後,按其實際價值調整原估價入帳的固定資產原值和已計提折舊。

第三十一條、企業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一般採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技術進步較快或使用壽命受工作環境影響較大的施工機械和運輸設備,經財政部批准,可採用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

第三十二條、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見附表一)實行工作量法的,其總行駛里程,總工作小時可按同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換算確定。

企業按照上述規定,有權選擇具體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在開始實行年度前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公式為:

1-預計淨殘值率

年折舊率=————————×100%

折舊年限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月折舊率

淨殘值率按照固定資產原值的3~5%確定,淨殘值率低於3%或者高於5%的,由企業自主確定,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採用工作量法的固定資產折舊額計算公式為:

(一)按照行駛里程計算折舊的公式:

原值×(1-預計淨殘率)

單位里程折舊額=總行駛里程

(二)按照工作小時計算折舊的公式:

原值×(1-預計淨殘值率)

每工作小時折舊額=總工作小時

採用雙倍餘額遞減法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公式為:

2年折舊率=————×100%

折舊年限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帳面淨值×月折舊率

實行雙倍餘額遞減法的固定資產,應當在其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到期前兩年內,將固定資產淨值扣除預計淨殘值後的淨額平均攤銷。 採用年數總和法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公式為:

折舊年限-已使用年數

年折舊率=----------------×100%

折舊年限×(折舊年限+1)÷2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淨殘值)×月折舊率

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需要變更的,由企業提出申請,並在變更年度前報主管財政機關批准。

第三十三條、計提折舊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及建築物、在用施工機械、運輸設備、生產設備、儀器及試驗設備、其他固定資產,季節性停用、修理停用的固定資產,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和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除房屋及建築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破產、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等。

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補提折舊,其淨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三十四條、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從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計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從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提足折舊的逾齡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

企業按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計入成本費用,不得衝減資本金。

第三十五條、企業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計入有關費用。修理費用發生不均衡的、數額較大的,可以採用待攤或者預提的辦法。採取預提辦法的,實際發生的修理支出應先衝減預提費用,實際支出數大於預提費用的差額,計入有關費用;小於預提費用的差額衝減有關費用。

第三十六條、固定資產有償轉讓或清理報廢的變價收入扣除清理費用後的淨收益與其帳面淨值(固定資產原值減累計折舊)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第三十七條、企業對固定資產應每年盤點一次。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原價減去估計累計折舊的淨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盤虧、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按其原值扣除累計折舊、變價收入、過失人或保險公司賠償以及殘值後的淨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和清理淨損益,以及由於非常原因造成的固定資產清理淨損失,計入開辦費。

第三十八條、無形資產是指企業長期使用但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第三十九條、無形資產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

投資者作為資本金或者合作條件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購入的,按照實際支付價款計價。

自行開發並且依法申請取得的,按照開發過程中實際支出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或者同類無形資產市價計價。

除企業合併外,商譽不得作價入帳。

非專利技術和商譽的計價,應當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確認。

第四十條、無形資產從開始受益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平均攤入管理費用。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兩者孰短的原則來確定。

法律沒有規定有效期限,企業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中規定有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規定的受益年限確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均未規定法定有效期限或者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於2019年的期限確定。

第四十一條、企業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淨收入,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計入其他業務收入。

第四十二條、遞延資產包括開辦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以及其他待攤費用等。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間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兑損益利息等支出。

下列費用不包括在開辦費內:應當由投資者負擔的費用支出;為取得各項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所發生的支出;以及籌建期間應當計入資產價值的利息支出、匯兑損益等。

開辦費自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按不得短於5年的期限分期攤入管理費用。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在租賃有效期限內,分期攤入成本或者管理費用。

第四十三條、其他資產包括臨時設施、特准儲備物資、銀行凍結存款、凍結物資、涉及訴訟中的財產等。

臨時設施是指企業為保證施工和管理的進行而建造的各種簡易設施,包括現場臨時作業棚、機具棚、材料庫、辦公室、休息室、廁所、化灰池、儲水池、瀝青鍋灶等設施;臨時鐵路專用線、輕便鐵道;臨時道路、圍牆;臨時給排水、供電、供熱等管線;臨時性簡易週轉房,以及現場臨時搭建的職工宿舍、食堂、浴室、醫務室、理髮室、託兒所等臨時性福利設施。

臨時設施以建造時發生的實際支出計價,按工程受益期限分期攤入工程成本,報廢清理回收的殘值扣除清理費用列作營業外收支。

特准儲備物資是指具有專門用途,但是不參加生產經營的經國家批准儲備的特種物資。

第四十四條、企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採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包括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企業不得以國家專項儲備的物資以及國家規定不得用於對外投資的其他財產向其他單位投資。

第四十五條、企業的對外投資,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以現金、存款等貨幣資金方式對外投資的,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計價。

以實物、無形資產方式向其它單位投資的,按照評估確認或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資產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與其帳面淨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金。

企業認購的債券,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實際支付款項中含有應計利息的,按照扣除應計利息後的差額計價。

溢價或者折價購入的長期債券,其實際支付的款項(扣除應計利息)與債券面值的差額,在債券到期前分期計入投資收益。

企業認購的股票,按實際支付價款計價。實際支付款項中含有已宣告發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扣除應收股利後的差額計價。

第四十六條、企業以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和股票進行長期投資,對被投資單位沒有控制權的,應當採用成本法核算,並且不因被投資單位淨資產的增加或減少而變動擁有實際控制權的,應當採用權益法核算,按照被投資單位增加或減少的淨資產中所擁有或者分擔的數額,作為企業的投資收益或者投資損失,同時增加或者減少企業的長期投資,並且在企業從被投資單位實際分得股利或者利潤時,相應減少企業的長期投資。

第四十七條、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利息、利潤和股利,扣除分擔的虧損,計入投資收益,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或者補交所得税。

第四十八條、企業收回的對外投資與長期投資帳户的帳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或者投資損失。

第四十九條、企業在工程施工、提供勞務、作業、房地產開發、銷售產品等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按照國家規定計入成本、費用。

第五十條、施工企業工程成本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施工過程中耗費的構成工程實體或有助於工程形成的各項支出,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和其他直接費。

人工費包括企業從事建築安裝工程施工人員的工資、獎金、職工福利費、工資性質的津貼、勞動保護費等。

材料費包括施工過程中耗用的構成工程實體的原材料、輔助材料、構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費用和週轉材料的攤銷及租賃費用。

機械使用費包括施工過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機械所發生的機械使用費和租用外單位施工機械的租賃費,以及施工機械安裝、拆卸和進出場費。

其他直接費包括施工過程中發生的材料二次搬運費、臨時設施攤銷費、生產工具用具使用費、檢驗試驗費、工程定位複測費、工程點交費、場地清理費等。

間接成本是指企業各施工單位為組織和管理工程施工所發生的全部支出,包括施工單位管理人員工資、獎金、職工福利費、行政管理用固定資產折舊費及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取暖費、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財產保險費、檢驗試驗費、工程保修費、勞動保護費、排污費及其他費用。

第五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成本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公共配套設施費以及開發間接費用。

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徵用費、耕地佔用税、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着物拆遷補償的淨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築安裝工程費包括企業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築安裝工程費和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築安裝工程費。

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衞、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

開發間接費用是指企業所屬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週轉房攤銷等。

第五十二條、企業內部獨立核算的工業生產、運輸、物資供銷、服務等單位生產、經營成本的劃分,比照有關行業財務制度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企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十四條、銷售費用是指企業在銷售產品或者提供勞務等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以及專設銷售機構的各項費用。包括應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保險費、維修費、展覽費、差旅費、廣告費、代銷手續費、銷售服務費,以及專設銷售機構的人員工資、獎金、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以及其他經費。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費用還包括開發產品銷售之前改裝修復費、看護費、採暖費等。

第五十五條、管理費用是指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管理和組織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公司經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董事會費、諮詢費、審計費、訴訟費、排污費、綠化費、税金、土地使用費、土地損失補償費、技術轉讓費、技術開發費、無形資產攤銷、開辦費攤銷、業務招待費、壞帳損失,存貨盤虧、毀損和報廢(減盤盈)損失,以及其他管理費用。

公司經費包括公司總部管理人員工資、獎金、職工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以及其他公司經費。

差旅費標準由企業參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並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工會經費是指按職工工資總額2%計提撥交給工會的經費。

職工教育經費是指企業為職工學習先進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費用,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計提。

勞動保險費是指企業支付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包括提取的離退休統籌基金)、價格補貼、醫藥費(包括企業支付離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費用)、易地安家補助費、職工退職金、6個月以上病假人員工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卹費、按規定支付給離休幹部的各項經費。

待業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交納的待業保險基金。

董事會費是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如董事會)及其成員為執行職能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差旅費、會議費等。

諮詢費是指企業向有關諮詢機構進行科學技術、經營管理諮詢時支付的費用,包括聘請經濟技術顧問、法律顧問等支付的費用。

審計費是指企業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進行查帳驗資以及進行資產評估等發生的各項費用。

訴訟費是指企業因起訴或者應訴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排污費是指企業按規定交納的排污費用。

綠化費是指企業對本廠區進行綠化而發生的零星綠化費用。

税金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支付的房產税、車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土地使用費是指企業使用土地而支付的費用。

土地損失補償費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破壞的國家不徵用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損失補償費。

技術轉讓費是指企業使用非專利技術而支付的費用。

技術開發費是指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試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試製、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委託其他單位進行的科研試製的費用以及試製失敗損失。

無形資產攤銷是指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

業務招待費指企業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費用,在下列限額內據實列入管理費用內:全年營業收入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年營業收入的5‰;全年營業收入超過1500萬元(含1500萬元)但不足50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營業收入的3‰;全年營業收入超過5000(含5000萬元)不足一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營業收入的2‰;全年營業收入超過一億元(含一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營業收入的1‰。

第五十六條、職工福利費按照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職工福利費主要用於職工的醫藥費(包括企業參加職工醫療保險交納的醫療保險費),醫護人員的工資、醫務經費,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職工浴室、理髮室、幼兒園、託兒所人員的工資以及按國家規定開支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

第五十七條、財務費用是指企業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企業經營期間發生的利息淨支出、匯兑淨損失、調劑外匯手續費、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企業籌資發生的其它財務費用。

第五十八條、待攤和預提費用,應遵循權責發生制和成本與收入配比的原則。企業一次支付,分期攤銷的待攤費用,按照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確定分擔的數額。攤銷期限一般不應超過12個月。在費用尚未發生以前需從成本中預提的費用項目和標準,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預提數與實際數發生差異時應及時調整提取標準。多提數一般應在年終衝減成本費用。預提費用當年能結清的,年終財務決算不留餘額;需要保留餘額的,應在財務報告中予以説明。

第五十九條、企業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支出;對外投資的支出;沒收的財物,

支付的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以及企業贊助、捐贈支出;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各種付費;國家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

第六十條、營業收入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由於工程施工、提供勞務、作業、房地產開發、以及銷售產品等所取得的收入。

施工企業營業收入包括工程價款收入(含工程索賠收入,向發包單位收取的臨時設施基金、勞動保險基金、施工機構調遷費)、勞務、作業收入、產品銷售收入、設備租賃收入、材料銷售收入、多種經營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

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收入包括土地轉讓收入、商品房銷售收入、配套設施銷售收入、代建工程結算收入、出租房租金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

第六十一條、施工企業工程施工和提供勞務、作業,以出具的"工程價款結算帳單"經發包單位簽證後,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產品銷售和商品交易以發出商品,同時收訖貨款或取得應收貨款憑證時,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

第六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土地、商品房在移交後,將結算帳單提交買方並得到認可時,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代建房屋及代建其他工程,在工程竣工驗收辦妥交接手續,價款結算帳單經委託單位簽證後,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出租房屋按合同、協議約定的承租方付租日期應付的租金,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

以賒銷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的開發產品,以本期收到的價款或按合同約定的本期應收款,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

第六十三條、企業發生的產品銷售退回、折讓或折扣,衝減銷售收入。

第六十四條、企業利潤總額包括營業利潤、投資淨收益和營業外收支淨額。

第六十五條、營業利潤為營業收入減去銷售税金及附加,再減去營業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等後的餘額。

銷售税金及附加包括營業税、產品税、增值税、城市維護建設税和教育費附加。企業收到減免税退回的税金,作為減少銷售税金處理。

施工企業營業利潤包括工程結算利潤、產品銷售利潤、勞務、作業利潤、材料銷售利潤、多種經營利潤和其他業務利潤(包括技術轉讓利潤,聯合承包節省投資分成收入,提前竣工投產利潤分成收入等)。

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利潤包括土地轉讓利潤、商品房銷售利潤、配套設施銷售利潤、代建工程結算利潤、出租房經營利潤和其他業務利潤。

第六十六條、投資淨收益是指對外投資收益減去投資損失後的餘額。

投資收益包括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股利、債券利息,投資到期收回或中途轉讓取得的款項高於帳面價值的差額,以及按照權益法核算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增加的淨資產中所擁有的數額等。

投資損失包括對外投資分擔的虧損,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低於帳面價值差額,以及按照權益法核算的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減少的淨資產中所分擔的數額等。

第六十七條、企業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是指與企業生產經營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收入和支出。營業外收支的淨額,為營業外收入減去營業外支出後的差額。

營業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和出售淨收益,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罰款收入、教育費附加返還款,以及其他非營業性收入。

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和出售的淨損失,非季節性的停工損失,非常損失,自辦技工學校經費,職工子弟學校經費,公益救濟性捐贈,賠償金,違約金等。

第六十八條、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1年度的税前利潤等彌補;下1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5年內延續彌補。5年內不足彌補的,用税後利潤等彌補。

第六十九條、企業實現的利潤總額,按照國家規定作相應調整後,依法繳納所得税。

第七十條、企業繳納所得税後的利潤,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被沒收的財物損失,支付各項税收的滯納金和罰款。

(二)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

(三)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法定盈餘公積金按照税後利潤扣除前兩項的10%提取,盈餘公積金達到註冊資金50%時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併入本年度向投資者分配。

第七十一條、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以後,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優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任意盈餘公積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提取和使用。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企業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但在用盈餘公積金彌補虧損後,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可以按照不超過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餘公積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後,企業法定盈餘公積金不得低於註冊資金的25%。

第七十二條、盈餘公積金可用於彌補虧損或用於轉增資本金,但轉增資本金後,企業的法定盈餘公積金一般不得低於註冊資金的25%。

第七十三條、公益金主要用於企業的職工集體福利支出。

第七十四條、企業的外幣業務是指以記帳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和計價等業務。

第七十五條、企業一般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業務收支以外幣為主的企業,也可以外幣作為記帳本位幣。

記帳本位幣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報主管財政機關批准,並在財務情況説明書中予以説明。

第七十六條、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摺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記帳。摺合記帳本位幣的匯率可以是外幣業務發生時的國家外匯牌價(原則為中間價,下同)或者是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

第七十七條、月份終了,企業應當將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債權、債務等各種外幣帳户(不包括按調劑價單獨記帳的外幣項目)的餘額,按照月末的國家外匯牌價摺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按照月末國家外匯牌價摺合的記帳本位幣金額與帳面記帳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兑損益。

第七十八條、企業發生的匯兑損益,籌建期間發生的,如為淨損失,計入開辦費,從企業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於5年的期限平均攤銷;如為淨收益,自企業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於5年的期限平均轉銷,或者留待彌補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虧損,或者留待併入企業的清算收益。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計入財務費用。清算期間發生的計入清算損益,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等直接有關的匯兑損益,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計入資產的價值。

第七十九條、企業收到投資者的出資額,如需摺合為記帳本位幣的,有關資產帳户按當日國家外匯牌價或者當月一日的國家外匯牌價摺合,實收資本帳户按合同、協議中約定的國家外匯牌價摺合;合同、協議未作約定的,按企業收到出資額時的國家外匯牌價摺合。

有關資產帳户與實收資本帳户採用的摺合匯率不同產生的摺合記帳本位幣差額,作為資本公積金。

第八十條、企業發生外匯調劑業務時,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企業按照買入外匯調劑價單獨記帳的,支用時,按照買入時的帳面調劑價摺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記帳。帳面調劑價可以採用逐筆辯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方法確定。企業調劑外匯不實行單獨記帳的,買入的調劑外匯按照國家外匯牌價摺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外匯調劑價與國家外匯牌價的差額,作為調劑外匯價差。在支用調劑外匯時,屬於購買資產或者支付費用的,調劑外匯價差計入有關資產價值或者有關費用;屬於償還債務的,調劑外匯價差計入財務費用。賣出調劑外匯時,實際取得款項與按國家外匯牌價摺合的記帳本位幣金額的差額,應當沖銷調劑外匯價差,如有餘額,作為匯兑損益處理;賣出其他外匯時,作為匯兑損益處理。

第八十一條、企業宣佈終止時,應當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在清算期間負責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企業債權、債務,向投資者收取已認繳而未繳納的出資,清結納税事宜以及處置企業剩餘財產。

第八十二條、清算企業的財產包括宣佈清算時企業的全部財產和清算期間取得的資產。

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相當於擔保債務的部分,不屬於清算財產;擔保物的價款超過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部分,屬於清算財產。 清算期間,未經清算機構同意,不得處置企業財產。

第八十三條、清算財產的作價一般以帳面淨值為依據,也可以評估確認價值或者變現收入等為依據。

第八十四條、清算期間發生的法定清算機構的成員工資、差旅費、辦公費、公告費、訴訟費以及清算過程中所必需的其他支出,計入清算費用,由企業現有財產優先支付。

第八十五條、企業清算中發生的財產盤盈或盤虧,財產變價淨收入,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歸還的債務,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以及清算期間的經營收益或損失等,計入清算收益或清算損失。

第八十六條、企業在宣佈終止前6個月至終止之日的期間內,下列行為無效,清算機構有權追回其財產作為清算財產入帳:

一、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二、非正常壓價處理財產;

三、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五、放棄自己的債權。

第八十七條、企業財產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一、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等;

二、應繳未繳國家的税金;

三、尚未償付的債務。

不足清償同一順序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第八十八條、企業清算終了,清算收益大於清算損失、清算費用的部分,依法交納所得税。清算完畢後的剩餘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有限責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按照投資各方的出資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優先股股份面值對優先股股東分配;優先股股東分配後的剩餘部分,按照普通股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如果剩餘財產不能全額償還優先股股金時,按照各優先股股東所持比例分配。

第八十九條、清算完畢,清算機構應當提出清算報告並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連同中國註冊會計師查帳報告一併報送主管財政機關。

第十一章財務報告與財務評價

第九十條、企業應當定期向主管財政機關等政府部門和其他與企業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還應當向證券交易機構和證券監管機構等提供年度的有關財務報表。

第九十一條、企業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説明書。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以及有關附表。年度財務報告於年度終了後在規定的時間內連同中國註冊會計師的查帳報告一併報主管財政機關。

第九十二條、財務情況説明書,應主要説明下列內容:

一、生產經營狀況、利潤實現和分配、資金增減和週轉、財務收支、税金繳納、各項物資財產變動等情況。

生產經營狀況應當分別安工程、房地產開發、產品銷售、機械作業以及第三產業等進行説明。

二、對某些重要項目採用的財務會計方法及其變動的情況和原因;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後至報出財務報告前發生的對企業財務狀況變動有重大影響的事項;為便於正確理解財務報告需要説明的其他事項。

第九十三條、企業總結、考核和評價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財務指標包括償債能力指標、營運能力指標和盈利能力指標。

償債能力指標主要有流動比率和速動比率,用於評價企業流動資產總體變現能力和償還短期債務能力;資產負債率,反映企業舉債經營狀況。

營運能力指標主要有存貨週轉率,反映企業使用經濟資源或資本的效率及有效性。

盈利能力指標主要有資本金利潤率、銷售利税率、淨值報酬率等,反映企業的盈利能力和投資效益。

主要財務指標計算公式如下:

流動資產

流動比率=——————×100%

流動負債

速動資產

速動比率=——————×100%

流動負債

負債總額

資產負債率=——————×100%

總資產

銷貨成本

存貨週轉率=——————×100%

平均存貨

利潤額

資本金利潤率=——————×100%

資本金總額

利税總額

銷售利税率=——————×100%

銷售額

利税額

淨資產報酬率=——————×100%

平均股東權益

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有上述指標以外的一些比率進行分析。

第九十四條、企業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和本制度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訂內部財務管理辦法,並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各地區、各部門不再另行制定企業財務制度。

第九十五條、本制度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總行商財政部修訂和解釋。

第九十六條、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企業會計制度最新版 篇四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財務會計行為,依據《會計法》、《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會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財政政策和會計法規,強化財務管理,加強財務監督,規範各項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實反映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依法納税,接受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內部機構以及財政、税收、審計、證券監管等有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依法合理籌措資金,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項資產,增收節支,為公司領導當好參謀,為公司決策,為企業創造最大利潤,為股東創造最大收益提供服務。

第三條公司會計工作由公司財務副總直接負責。財務副總應當根據《會計法》的規定,確保公司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公司財務計劃的制定和監督檢查,協助公司制定經營方針和資本運作政策;負責公司會計機構的設置,對財會人員的配備、熱恩面和獎懲提出建議,並確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興職責;負責協調金融、財政、税務、審計、證券監管等方面的關係。

第四條公司設立財務部,負責財務會計方面的日常工作,財務部經理負責公司財務收支計劃的執行,主管公司的會計核算和資金管理工作,主持制定公司的財務規章制度,規範各級財務管理實施細則,統一公司會計核算辦法,配合財務副總協調外部關係。

第五條分公司設單獨財務機構,配備必要的財務人員,嚴格執行《財務會計制度》和公司《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公司財務部的業務領導。必要時,根據不同分公司的業務特點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細則。第六條公司全資和控股子公司必須配備專職會計和出納人員,參照本制度根據企業性質和特點制定完整的財務制度,並接受公司財務部的業務指導。

第七條公司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應當依照會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真實、完整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並向公司董事會、總經理定期彙報會計工作情況,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必要資料。第八條公司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度,會計核算億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會計記賬採用借貸記賬法。第九條公司審核原始憑證、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報財務會計報告和管理會計檔案,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要求。

第十條公司董事長、財務副總根據崗位職責分工負責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並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財務部負責具體的日常會計工作。第十一條公私財務負責人為財務副總,依法行如下會計管理職責:

(一)依法設立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並支持他們的工作,保障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二)正確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糾正違反財務會計制度的行為;

(三)最終審批公司所有財務支出事項;

(四)對會計工作情況及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簽署對外公佈的財務會計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定或上級主管部門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會計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上級主管部門及公司主要負責人的要求,強化會計崗位責任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會計稽核制度。

第十三條公司領導、部門經理其他員工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在各自的權限內真實、完整的審核和提供各種經濟業務的原始資料。公司有關人員在對所管業務的財務收支進行具體的預算管理和目標控制時,對有關的原始資料負有記錄、保管和及時進行傳遞的責任。

第十四條公司財務部為依法設立的會計機構,並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相應的會計人員。財務部設經理、副經理、總賬會計(或稱主辦會計)、會計(或稱輔助會計)、預算管理、出納等崗位。

第十五條各分、子公司設立相應的財務機構,其財務人員根據公司業務發展和規範管理的需要,在條件成熟時,公司可逐步實行會計派制。

第十六條公司委派的財會人員由公司與所在分公司、子公司實行雙層領導,即財會人員的日常行政管理由所在分公司、子公司負責,業務管理由公司負責。

第十七條公司委派財務人員的工資和費用一般由公司負責,不在所在分、子公司支付。公司與相關分、子公司另有協議的,則按相關協議處理。

第十八條公司對委派財務人員實行外勤補貼。補貼標準分為公司所在市內、市外、省外三種。具體補貼標準由公司另行規定。

第十九條在實行會計委派之前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財會人員,可參加公司專門組織的崗位競聘。競聘成功的,直接由公司任命。

第二十條實行會計委派制的分公司、子公司,其委派的財會人員不影響其生產經營的獨立性。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執行的會計及財務制度為:《會計法》、《企業會計制度》、《公路經營企業會計制度》等。

第二十二條以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二十三條記帳原則和方法: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實行借貸記賬法。

第二十四條企業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第二十五條公司的固定資產按直線法計提折舊。

第二十六條按照有關規定計提壞賬轉北,存貨跌價準備和其他資產減值準備。

第二十七條公司執行財政部頒發的《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和《公司經營企業會計制度》,並根據具體經營特點選用總賬會計科目,其明細科目根據編制報表要求,按便於理解,方便管理和符合公司經濟活動分析的需要合理設置。

第二十八條財務部在具體帳務處理中必須正確使用確定的會計科目,在實際工作中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設相關會計科目。

第二十九條原始憑證是指涉及確定的經濟業務並需要進行會計處理的文件、合同、發票收據等各種書面紀錄,包括文件、合同、簽呈、呈批件、發票賬單、結算但、嚴守但、工資表、收款收據、支票存根、匯款回單等。

各項財務收支業務需要的原始記錄,應當具備規定的內容,充分證明經濟業務發生的性質、原因、時間、數量和金額。所有原始記錄必須做到真實、完整。

第三十條各種原始憑證必須規範,符合會計核算的要求,其應具備如下一些內容:

(一)名稱:原始憑證必須有特定的名稱,文件、合同、簽呈、呈批件等必須有標題;

(二)日期:一般是指經濟業務發生的時間或文件、合同、簽呈、呈批件的做成時間;

(三)業務內容:業務內容應當清楚,並表明該記錄設計的經濟性質。

(四)數量;

(五)單價;

(六)金額:各原始憑證上記載的金額應當填寫清楚,計算準確,大小寫必須一致,格式化的原始憑證上的金額還應當封頂;

(七)接受原始憑證的單位名稱;

(八)出具原始憑證單位的名稱:以行政公章、財務專用章標識時,印章必須清晰可辨;

(九)有關經辦人員簽字認可。

第三十一條原始憑證出現錯誤,必須按規定進行更正。

(一)文字出現錯誤時,必須由開除單位予以更正,並在更正處加蓋公章;

(二)數字和金額出現錯誤時,不得在錯誤憑證上更正,必須由原單位重新開具;

(三)如果原始憑證由兩個單位共同完成,任何錯誤均應當由雙方共同更正、蓋章。

第三十二條同類經濟也的原始憑證數量較多時,可填制原始憑證彙總表。

第三十三條原始憑證必須由出具原始憑證單位蓋印財務專用章,同時必須由有關經辦人員,驗收人員和主管人員的簽名或蓋章,並註明用途。屬於公司自制的原始憑證必須按財務部制定的統一、規範的格式,並由經辦人和具有審批權限的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三十四條公司依照憑證按照記賬憑證的支持對原始憑證劃分為兩種類型:主要憑證和輔助憑證。主要憑證是對記賬憑證其主要支持作用的原始憑證。主要憑證有:

(一)證明款項和有價證券收付業務的憑證,包括證明款項是否支付、有價證券是否交割的資料,以及證明款項(或有價證券)種類、金額價值、性質和權屬的資料;

(二)證明財務收發、曾建和使用的憑證,包括證明收發、性質和使用原因、來源取向和審批過程的資料,以及證明財物價值、種類、性質和權屬的資料;

(三)證明債權債務發生和結算的憑證,包括證明發生原因、金額計算過程和依據資料,以及證明債權債務相對人、清償責任人的資料;

(四)證明資本、基金增減業務的憑證,包括確定其增建原因、來源去向及審批過程的資料,以及確定所增減資本(基金)種類、金額價值、性質和權屬的資料;

(五)證明收入、支出、費用、成本計算業務的憑證,包括記錄其計算過程、計算依據和審批過程的資料,以及證明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種類、經辦人、金額和性質的資料;

(六)證明財務成果計算和處理業務的憑證,包括説明計算(處理)依據和過程的資料,以及説明財務成果性質、金額的資料。

第三十五條主要憑證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並附在記賬憑證的後面。對兩張或兩張以上記賬憑證起主要支持作用的原始憑證,可附在其中一張記賬憑證的後面,其他記賬憑證後附原始憑證的附件或複印件,但其他記賬憑證上必須簽註原始憑證原件所在記賬憑證的編號。

第三十六條輔助憑證是對主要憑證起輔助證明作用的原始憑證,包括不直接支持某一張記賬憑證或者對多張記賬憑證起支持作用的合同、文件、呈批件等。

第三十七條輔助憑證可不附在記賬憑證的後面,但應當單獨按照檔案管理辦法進行分類整理,及時歸檔保存。未附輔助平衡的記賬憑證應當註明該輔助憑證的名稱、編號。

第三十八條對於涉及多筆經濟業務或需要多次備查使用的主要憑證和輔助憑證,經辦部門和需要查詢的部門,應當同時保管相關原始憑證的原件。

第三十九條會計人員應當認真審核原始記錄,並在通過審核紀錄上簽字。審核的內容包括:

(一)經紀業務是否本單位發生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合規;

(二)原始憑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公章是否清晰;

(三)經辦人是否經過授權活在授權範圍內填制內容;

(四)數量、單價、金額的計算是否正確;

(五)必備內容是否完備齊全。

第四十條會計人員在受理原始記錄時,對於不真實的,有權拒絕受理,並可將情況報告單位負責人;對不完整的,有權退回,經辦人補正後再受理。

第四十一條會計人員應當依據真實、完整的原始記錄進行會計處理,並按照本制度的相關規定將原始憑證附在記賬憑證後面。

第四十二條需要進行會計處理的原始憑證按照如下的程序進行傳遞。

(一)經辦人取得原始憑證後,需要交證明、檢查或驗收人簽字的,交有關人員簽字;

(二)有關人員簽字後,交會計人員審核;

(三)按有關規定經部門經理、公司負責人簽字批准;

(四)會計人員受理原始記錄,進行會計處理。

第四十三條會計人員製作記賬憑證,應當以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為依據。無法取得原始憑證的,應當按照要求自制或者要求相關人員製作原始憑證。

第四十四條記帳憑證應當使用財務會計軟件按規定進行填制,不得手工填制。填制記賬憑證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一)以本人的身份進入財務會計軟件填制憑證的界面;

(二)必備內容,包括日期、摘要、應借應貸科目及金額等,填寫要齊全、清楚,並與所附原始憑證及其記載的內容相符;附件註明原始憑證張數,時間按編制當天日起填寫;填寫要正確使用會計科目,保證科目使用與相關業務再定義上的一致;

(三)接待的金額要相等;

(四)按所附原始憑證準確填寫與借記或貸記的不同科目相符的摘要。

摘要必須清楚,簡明扼要;購買多種物品應註明主要物品的名稱;往來業務憑證,借款和報銷業務應具備對方單位名稱或個人所屬部門及姓名;提取現金應註明原因;收支的結轉,費用的預提攤銷應註明期間。

第四十五條審核人員、出納人員、總賬會計通過財務會計軟件審核記賬憑證和記賬後,應當輸出的紙質記賬憑證上蓋章或簽名。

第四十六條通過財務會計軟件輸出紙質記賬憑證,應當符合《跨及基礎工作規範》和會計電算化有關工作的規範的要求,並與所附原始憑證一起裝訂成冊。會計憑證的裝訂應當符合會計檔案管理的要求,當月第一本憑證的最前面應當附有會計科目發生額及餘額表,最後一本憑證應當附有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和銀行對賬單。

第四十七條會計憑證的歸檔,保管等事項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財務部按《會計法》的規定,設置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帳、日記張和其他輔助性賬簿。

第四十九條根據電算化的要求,當期所有記賬憑證數據和明細賬數據都儲存於計算機。

第五十條明細賬根據會計核算系統,結帳後數據自動生成資產、負債、權益、損益四大類明細賬。賬本格式按照會計科目的設置、管理查賬的需要,合理編排為借貸餘三欄式、成本費用類多欄式、多借一貸式、多貸一借式和多借多貸式。

第五十一條日記賬分為銀行日記賬和先進日記賬,不得跨年度使用,賬簿不得用銀行對賬單或其他方式代替。開設若干個銀行存款賬户時,應按開設的賬户分別登記銀行日記賬,日記賬由出納根據銀行收(付)款、現金收(付)款憑證登記,按憑證發生日期、憑證號依次登記,做到日清月結,登記時不得出現銀行存款或現金的紅字。

第五十二條各種租借設備、物資、有價證券、應收應付票據、項目核算資料等應設置輔助賬。各種帳簿必須有統一固定的格式,要做到內容真實完整、數字準確、摘要清楚、登記及時,不漏記、錯記或重記。如果發生錯誤或者隔頁、跳行的,應按規定的辦法更正,並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在更正處蓋章。

第五十三條財務部應按規定定期對會計賬簿紀錄金額與庫存金額、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個人等進行核實,做到帳證、帳賬、帳表、帳實相符,對帳工作每年至少一次,如遇人員調動或發生非常事件,也應及時對帳。

第五十四條會計賬簿安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總賬、明細帳、輔助賬分別整理立卷,歸檔保管。

第五十五條本公司使用財務會計軟件進行會計核算,軟件輸出的會計帳簿應當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要求,並及時裝訂。除會計軟件輸出的正式帳簿外,不得設立其它正式帳簿。通過會計軟件輸出的正式帳簿,應當按照封面、扉頁、科目發生額及餘額表、總賬和明細賬的順序進行打印和裝訂,各科目的總賬和明細賬按科目編號的順序寧打印和裝訂。

第五十六條會計賬簿應當保持整潔、清晰,除手工登記的備查登記簿外,不得塗改、挖補,手工登記的備查登記簿需要更正的,由登記人員進行更正並蓋章,登記人員以外的人員不得進行改正。

第五十七條通過會計軟件輸出的年度賬簿,應當在扉頁上加蓋公章,並貼劃印花税票。達因人和財務部經理/副經理應當在裝訂的會計賬簿封面簽章。在裝訂年度正式帳簿時,科目發生及餘額表後應當附有當年的年度會計報表。通過會計軟件輸出的正式帳簿,由會計機構按照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進行保管。第五十八條會計賬簿的電子數據應當每月備份一次,每次備份時應當在至少兩台不同的計算機硬盤上各保存一份。電子數據在年末結賬後,應當備份到單獨的電子媒介,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妥善保管。

第五十九條所有者權益是指投資者(股東)對本公司淨資產的所有權,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第六十條資本即註冊資本,是本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資本。實收資本(股本)是指股東按出資合同、協議規定實繳的出資額及經營過程中依法定程序贈的部分。

第六十一條實收資本安投資主體分為國有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和個人資本金。

第六十二條本公司籌集資本必須是貨幣資金(現金),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以債權、實物資產、有價證券等折投入資。

第六十三條經營期內,投資者對其投入的資本,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投資者應按照投資比例或者合同、章程規定,分享本公司的收益或承擔本公司風險。

第六十四條本公司負債包括各種銀行貨款、往來借款、應付和預收款項及其他負債。

第六十五條使用年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20xx元(不含20xx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及建築物、電子設備、運輸設備、機器設備、工具、器具。當一項固定資產的某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與流動資產相對獨立,並且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時,應將該組成部分單獨確認為固定資產。

第六十六條不符合固定資產條件的物品,為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應比照顧定資產管理辦法,設立分類登記簿和低值易耗品卡片帳,建立登記、保管和定期盤點制度。

第六十七條財務部門要定期對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進行全面盤點、清查,每年年終前為定期盤點清查的時間。

第六十八條所有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都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折舊或攤銷。

第六十九條對固定資產盤盈、盤虧,由財務部、行政事務部調查核實,弄清情況,提出意見,逐筆報領導審批,財務部門根據規定作帳務處理。

第七十條公司的貨幣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和其它貨幣資金。

第七十一條財務部門必須定期或不定期對貨幣資金進行盤點、對帳,並確保賬款相符。

第七十二條貨幣資金管理必須遵守《貨幣資金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三條公司的對外投資案投資回收期的長短可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包括股票、金融債券、債券、基金等證券投資。長期投資,是指除短期投資以外的投資,包括持有時間準備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股權性質的投資、不能變現貨或不準備隨時變現的債券、長期債券投資。長期投資應當單獨進行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

第七十四條公司的證券投資必須符合信用,穩健、效益的原則,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第七十五條購入有價證券按有價證券的面值和規定的利率計算應收利息,分期計入損益。

第七十六條出售經營性證券可以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加權平均法等確定其實際成本。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出售經營性有價證券實際收到的價款與賬面成本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七十七條購入折價或溢價發行的長期債券,實際支付的款項與票面價值的差額應在債券到期前,分期增加或衝減投資收益。第七十八條對外證券投資分析得的股利或利潤,計入投資收益,並按規定進行税務處理。

第七十九條公司其他類資產包括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及其他資產。

第八十條無形資產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

第八十一條無形資產自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平均攤入成本。

第八十二條遞延資產是指不能全部計入當年損益,應當在以後年度內分期攤銷的費用,包括開辦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技改支出、攤銷期超過1年的修理費以及攤銷期超過1年的其他待攤費用等。

第八十三條開辦費是指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自營業之日起分5年分期攤入營業費用。

第八十五條在公司業務經營中發生的與經營有關的各項支出等按規定計入成本。第八十六條營業及管理費用主要包括:職工工資、職工福利費、廣告及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差旅費、水電費、租賃費、員工培訓經費、辦公費、會議費、其它費用等。第八十七條費用控制及管理嚴格按有關制度執行。

第八十八條經營收入是指業務經營過程中取得營業性收入。第八十九條代理性業務只將公司代理費計入公司營業收入。第九十條一般貿易類業務可按交易額計算公司營業收入。

第九十一條投資收益是本公司以各種方式對外直接投資取得的利潤、利息等收入。第九十二條營業外收支是指與本公司經營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經營收入、租賃收入、固定資產盤盈、固定資產清理淨收益、教育費附加返還款、罰款收入、出納長款收入、證券交易差錯收入、因債權人的特殊原因卻是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等。

第九十三條本公司利潤總額按下列公式計算:利潤總額=營業利潤+投資收益+營業外收支淨額淨利潤=利潤總額-應納所得税

營業利潤=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其它業務利潤-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國債投資收益根據規定不繳企業所得税。

第九十四條所得税後利潤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按如下順序分配:

(一)彌補上一年度的虧損;

(二)提取法定公積金10%;

(三)提取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東股利;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積金後,是否提取任意公積金由股東大會決定。公司不在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或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

第九十五條本公司須依法申報和交納營税、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房產税、土地使用税、車船使用税、印花税、企業所得税及其他應納税種。

第九十六條會計人員應當根據會計賬簿的記錄編制會計報表。本公司應分年,半年、季度和月度填制下列報表。

第九十七條企業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資產減值準備明細表;利潤分配表;股東權益增減變動表;分部報表;其他有關附表。內部管理報表主要由銀行存款收支月報表、成本月報表、債權債務明細表等,企業應根據管理的實際需要設計編制內部管理報表,並根據企業發展需要增加或減少報表種類,調整報表內容、報表格式。內部管理財務報表的設計、編制、報送須經財務副總批准,其它任何部門和人員無權直接要求財務部門提供財務報表、財務數據。

第九十八條各種報表、項目之間的勾稽關係必須對應、準確;本期報表與上期報表之間的有關數據必須相互銜接。

第九十九條向外爆出的報表如發現有錯誤,應及時辦理訂正手續,除本單位留存報表外,還應同時通知接受報表的單位;錯誤較多的應重新編報。對外報送的財務報表在報送之前必須由分管財務的財務副總和其它高管審核、簽字。上報會計報表時,應當製作會計報表封面,並加蓋告你公司公章。公司負責人、財務部經理/副經理和報表編制人應當在報表封面上籤章。

第一百條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未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離職。

第一百零一條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離職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二)為登記賬目應當登記完畢,並在最後一筆餘額後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三)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四)編制已較輕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財務軟件及密碼、數據瓷盤及有關資料等。第一百零二條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時,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財務部經理或副經理負責監交;財務部經理或副經理交接,由公司分管財務工作的財務副總(或其授權代理人)負責監交。第一百零三條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查收。一腳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第一百零四條財務部副經理以及以上級別的財務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第一百零五條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註冊上簽名或者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頁數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説明的問題和意見等。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第一百零六條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帳,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第一百零七條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解釋和修訂。第一百零八條本制度經公司辦公會審定通過後實施。

企業會計制度最新版 篇五

一、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保險公司會計核算工作,維護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企業會計準則》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按照規定程序,經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三、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一般原則和本制度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公司在不違背《企業會計準則》和本制度規定的前提下,可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公司的會計制度。

四、公司應按以下規定運用會計科目:

(一)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於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閲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公司不應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借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二)公司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彙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會計報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減少或合併某些會計科目。

明細科目的設置,除本制度已有規定者外,在不違反統一會計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據需要,自行規定。

(三)公司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制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制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科目編號,不填科目名稱。

五、公司應按以下規定編制和提供財務報告:

(一)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本制度的規定,編制和提供合法、真實和公允的財務報告。

(二)公司的財務報告由會計報表和財務情況説明書組成。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的內容、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規定;公司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公司自行規定。

(三)公司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包括:

1.資產負債表;

2.利潤表;

3.現金流量表;

4.利潤分配表。

(四)公司的財務報告應當報送當地財政部門、税務部門、保險監管部門和其他財務報告法定使用者。

公司季度財務報告應於季度終了後15天內報出;年度財務報告應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報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公司彙總編報的會計報表,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公司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註明:公司名稱、地址、開業年份、報表所屬年度、送出日期等,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總會計師(或代行總會計師職權的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六、本制度規定的會計核算辦法與有關税收規定相牴觸的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會計核算,按照有關税收規定計算納税。

七、公司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規定執行。

八、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本制度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負責修訂。

九、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原《保險企業會計制度》同時廢止。

一、保險業務核算分類及損益結算辦法

1.公司應對保險業務按險種進行分類核算。

(1)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等。

(2)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普通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等。

(3)再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分入保險業務和分出保險業務。

公司可以根

保險公司會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一、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保險公司會計核算工作,維護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企業會計準則》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按照規定程序,經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三、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一般原則和本制度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公司在不違背《企業會計準則》和本制度規定的前提下,可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公司的會計制度。

四、公司應按以下規定運用會計科目:

(一)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於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閲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公司不應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借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二)公司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彙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會計報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減少或合併某些會計科目。

明細科目的設置,除本制度已有規定者外,在不違反統一會計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據需要,自行規定。

(三)公司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制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制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科目編號,不填科目名稱。

五、公司應按以下規定編制和提供財務報告:

(一)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本制度的規定,編制和提供合法、真實和公允的財務報告。

(二)公司的財務報告由會計報表和財務情況説明書組成。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的內容、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規定;公司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公司自行規定。

(三)公司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包括:

1.資產負債表;

2.利潤表;

3.現金流量表;

4.利潤分配表。

(四)公司的財務報告應當報送當地財政部門、税務部門、保險監管部門和其他財務報告法定使用者。

公司季度財務報告應於季度終了後15天內報出;年度財務報告應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報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公司彙總編報的會計報表,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公司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註明:公司名稱、地址、開業年份、報表所屬年度、送出日期等,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總會計師(或代行總會計師職權的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fanwang.com/qiyewenhua/guizhang/o6pezw.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