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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領域(銀行)平安穩定風險評估標準

金融領域(銀行)平安穩定風險評估標準

金融領域(銀行)平安穩定風險評估標準

金融領域(銀行)平安穩定風險評估標準

一、單位內部指調平台建設(20分)

(一)監控中心(室)建設(3分)

1、一級分行(郵政企業同級機構,下同)及以上機構未建立視頻監控中心的,扣2分;

2、二級分行及以下機構未建立視頻監控室的,扣2分;

3、監控中心(室)室未配備電腦、顯示屏、視頻信息和數據存儲設備等硬件實施的,扣1分。

(二)信息資源整合(12分)

1、一級分行以上機構未組織實施監控中心(室)信息資源整合的扣4分,未組織開展營業場所人臉自動識別系統建設工作的,扣4分;

2、營業場所大門入口處未建立人臉自動識別系統的,扣8分(無營業場所的此項不評估、不扣分);

3、監控中心(室)未將單位內部從業人員信息、安保人員信息、視頻監控圖像信息和人臉自動識別等信息全部整合到監控平台的,每少1項扣1分,扣完4分為止(無營業場所的不評估人臉自動識別信息)。

 (三)信息平台聯網(5分)

1、監控中心(室)的監控平台未與公安機關進行聯網,未實現信息上傳功能的,扣4分;

2、因技術設備維保工作不到位,導致平台數據傳輸、視頻巡控、預警信息發佈等功能無法正常使用的,扣1分;

評估依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衞條例》、《關於加快推進XX市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XX市公共視頻監控系統圖像資源整合實施方案》

二、單位內部風險管控工作(20分)

(一)內控機構建設(3分)

1、一級分行及以上機構未設置獨立內控工作機構的扣1.5分,未配備專職內控工作人員的扣1.5分;

2、二級分行及以下機構未配備專職或兼職內控工作人員的,扣3分。

(二)內控機制建設(7分)

1、一級分行及以上機構未建立內控風險輿情研判制度、排查報告制度、考核評比獎懲制度、重點崗位(資金和印章管理)工作人員背景核查等項制度的,每少1項扣1分,扣完4分為止;

2、一級分行及以上機構未建立重要財務票據、公章印章、員工出入境證照保管等項管理制度的,每少1項扣1分,扣完3分為止。

(三)內控措施落實(10分)

1、未對員工落實理財產品售賣雙錄機制、貸款業務流程操作規定、公章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和單位內部人員輪崗制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無相關文字記錄的,每少1項扣1.5分,扣完6分為止(對不涉及內容不評估,不扣分);

2、未對員工異常行為、涉穩事件上訪苗頭、大額資金劃轉、理財產品收益兑付情況及時進行分析研判,無相關文字記錄的,每少1項扣1分,扣完4分為止(對不涉及內容不評估,不扣分)。

評估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工作辦法》

三、安全防範監督檢查(20分)

(一)安保基礎工作(6分)

1、一級分行及以上機構未設置獨立保衞機構、配備專職保衞人員的,扣2分;

2、二級分行及以下機構未設置專兼職或兼職保衞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保衞人員的,扣2分;

3、單位平安穩定工作未指定領導班子成員分管的,扣1分;

4、單位未聘用專職保安人員的,扣1分。

5、單位未建立健全重要部位安全檢查制度、安保維穩工作考核獎懲制度、案事件報告等項制度的,每少1項制度扣0.5分,扣完2分為止;

(二)防範措施落實(8分)(對不涉及項目不評估,不扣分)

1、單位保衞人員未按要求每月對重要部位和技防、物防設施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無相關動態檢查記錄的,扣2分;

2、單位保安員無證上崗的扣1分,工作時間未着防護裝備、未配備防衞器材的扣2分;

3、單位保安員未及時對可疑人員進行盤查或未及時發現並妥善處置可疑包裹物品的,扣2分;

4、單位違規在現金業務區以外展示貴金屬實物,或展示貴金屬仿真品未明確標註的,扣2分;

5、單位未嚴格落實槍支使用管理工作規定的,扣2分。

(三)防範設施檢測(6分)(對不涉及項目不評估,不扣分)

1、營業場所防尾隨聯動互鎖安全門不能雙開應急開啟和雙開強制復位的,扣2分;

2、營業場所現金櫃台上方透明防護板損壞的,扣1分;

3、營業場所入侵報警裝置不能及時準確報告入侵異常事件的,扣1分;

4、營業場所啟動現金業務區緊急報警裝置時,不能將緊急報警信號發送到接處警中心的,扣1分;

5、現金類銀行自助設備報警探測和位移探測裝置或不能進行有效報警的,扣1分;

6、自助銀行使用前加鈔自助設備或穿牆式後加鈔自助設備未配置加鈔間(設備加鈔區設置在現金業務區的除外)的,扣2分。

評估依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衞條例》、《XX市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實施辦法》、《銀行業金融機構安全評估標準》、《銀行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要求》(GA38—2015)、《銀行自助設備、自助銀行安全防範要求》(GA745—2017)、《銀行業務庫安全防範的要求》(GA858—2010)

四、運鈔安全(15分)(不涉及運鈔業務的機構此項不評估,不扣分)

(一)規章制度建立(4分)

1、未制定運鈔安全管理制度的,扣2分;

2、未指定運鈔安全管理責任人的,扣2分;

(二)執行制度規定(9分)

1、委託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保安服務公司承擔守護押運任務的,或使用不達標金庫寄庫的,扣2分。

2、銀行業金融機構使用非專用運鈔車運鈔或非雙人以上武裝押運的,扣2分;

3、押運員提攜款箱的,扣1分;

4、鈔箱交接身份核對及登記手續不齊全的,扣1分;

5、在營業場所門外交接款箱的銀行工作人員未穿防彈衣、不戴防彈頭盔的,扣2分。

6、運鈔車交接款未停靠在指定區域的,扣1分。

(三)監控系統運行(2分)

1、監控系統不能實時監視、記錄運鈔車停靠區及運鈔交接全過程的,扣1分;

2、視頻監控回放圖像不能清晰顯示整個運鈔區域內人員活動情況的,扣1分。

評估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安全評估標準》

五、消防安全 (10分)

(一)建章立制(2分)

1、未建立消防安全巡查檢查制度、值班管理制度、預案演練制度、考評與獎懲等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每少1項扣0.25分,扣完1分為止;

2、未建立由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的消防安全責任制的扣1分,未逐級明確各崗位防火負責人和工作職責的扣1分。

(二)制度落實(5分)

1、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的,扣1分;

2、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誌未定期檢查、維修、保持完好有效的,扣1分;

3、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員未持證上崗的,扣1分;

4、單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不暢通的,扣1分;

5、單位開展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巡查工作,沒有相關工作記錄的,扣1分。

(三)隱患排查整改(3分)

1、對火災隱患未及時發現的,1處扣0.5分,扣完2分為止;

2、對發現的火災隱患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整改消除的,扣2分;

評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遼寧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若干規定》

六、突發案事件應急處置(15分)

(一)預案制定(3分)(對不涉及項目不評估,不扣分)

1、單位防搶、防盜、防火、防恐等突發案事件處置預案不健全的,每少1項扣0.5分,扣完2分為止;

2、單位防貸款詐騙、防理財產品收益對付糾紛、防員工違規操作、防職務違法犯罪、防羣體性事件等處置預案不健全的,每少1項扣0.5分,扣完2分為止;

(二)培訓演練(2分)

1、每季度未對單位員工開展一次安全穩定突發案事件應急處置教育培訓的,扣1分;

2、每半年未開展一次涉及單位安全穩定突發案事件預案演練或無預案演練記錄的,扣1分;

(二)應急處置(10分)

1、單位發生各類突發案事件,單位主管安保工作領導未到場的扣2分,保衞部門和相關業務部門工作人員未採取有效應對措施的扣2分,保衞人員和業務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職的,扣1分;

2、單位未及時向公安機關上報相關安全穩定突發案事件工作信息的扣3分,上報信息不準確的,扣2分;

3、因單位維護安全穩定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導致發生直接影響單位內部安全穩定的10人以上聚眾上訪事件;盜搶金融機構案件;火災事故;單位員工因違規操作被上級紀檢監察部門立案調查或因職務犯罪被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評估結果直接確定為“紅色”等級。

評估依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衞條例》、《XX市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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