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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投資擔保公司擔保業務管理辦法

區投資擔保公司擔保業務管理辦法

濱海新區投資擔保公司擔保業務管理辦法

區投資擔保公司擔保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解決我區中小企業融資難,建立健全中小企業融資服務體系,促進我區中小企業發展,區政府同意成立天津市濱海新區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為我區中小企業貸款提供擔保。為分散金融風險,確保擔保資金安全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天津市濱海新區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是經區政府批准成立,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按照國家的產業政策和法律、法規,為中小企業貸款提供信用擔保,履行擔保資金安全運行的職責。

第三條 擔保公司以安全性、流動性、合法性、社會性為基本準則,堅持市場化運作、資本保值運營、控制風險、誠實守信、平等自願經營原則,積極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債權人是指貸款銀行;保證人是指擔保公司;受保人是指被擔保企業,擔保前稱為申請人,對貸款銀行而言稱為債務人或借款人。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擔保為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二章 擔保業務

第六條 擔保對象及條件:

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企業;

企業依法經營,誠守信用,有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連續二年財務狀況審計報告。能夠為擔保公司提供有效的反擔保。具有履行合同、協議的能力;

貸款項目和產品符合國家、天津市和濱海新區產業政策,有產銷合同、有效益、有回款保證,有較好的發展前景;

企業產權關係明晰,實行規範化運作,企業內外部關係和諧。連續二年以上無重大經濟、民事糾紛,未發生重大安全、環保、火災等事故。

擔保公司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擔保項目:

短期流動資金貸款擔保,期限一般為一年以內,按期還款後可繼續再貸;

投資少、見效快的技改措施小額貸款擔保,期限一年,還款後可再貸;

進口產品信用證、承兑匯票等票據結算差額部分擔保;

投標、招標、履約保函和法律訴訟擔保;

其他融資方式擔保。

第八條 擔保程序:

擔保申請:申請人需求資金應通過正常渠道和程序向有關部門及銀行提出貸款申請,經銀行審核同意並需要提供保證擔保的,由申請人向擔保公司提出擔保申請;申請人也可以先到擔保公司進行諮詢,由擔保公司推薦到銀行申請貸款;

擔保審核:擔保公司接到申請人擔保申請後,由業務部對其進行資格評估,對擔保項目情況進行核實和審查,並由業務部提出《擔保項目調查評估報告》,提交審保會討論;

資產評估:經批准的擔保項目,擔保公司要落實反擔保,受保人以實物或權利等財產向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時,需要抵押、質押的財產,原則上要到有資質的註冊會計師事務所或鑑定部門進行評估鑑定。抵押、質押財產的抵押率分別為:

1、 具備完備產權手續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城區原則上不高於評估值的80%,街鎮不高於評估值的60%;

2、 通用生產設備:不高於評估值的50%-70%;專用生產設備:不高於評估值的30%-50%;

3、企業存貨等一般實物:不高於評估值的30%-50%;

4、股權、知識產權等有價權利:不高於評估值的50%;

5、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不高於評估值的50%。

落實保證反擔保:受保人通過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方式進行保證反擔保的,擔保公司要求第三人提供營業執照、財務審計報告等相關資料,嚴格審查第三人的資質,對具備為受保人承擔償債能力的第三人予以認可;

簽訂合同:受保人(債務人)與貸款銀行(債權人)簽訂《借款合同》,保證人與貸款銀行(債權人)簽訂《保證合同》,同時保證人與受保人簽訂《擔保協議書》,保證人與受保人或第三人簽訂《抵押反擔保合同》、《質押反擔保合同》、《保證反擔保合同》等相關文件;

辦理他項權證、抵押物登記證或出質登記證:受保人憑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擔保公司與銀行簽訂的《保證合同》、擔保公司與受保人簽訂的《抵押反擔保合同》、《質押反擔保合同》、財產評估報告等資料到有關部門辦理不動產他項權證、動產抵押物登記或動產及權利出質登記手續。

發放貸款:銀行接到擔保公司放款通知後,即可向受保人(債務人)發放貸款,並將借據及劃款單轉送擔保公司,擔保公司收到借據和劃款憑證通知後,按保證合同的約定對受保人正式履行保證責任。

收取擔保費:受保人貸款到位後一週內應主動向擔保公司交納擔保費。擔保費計算公式是:擔保費=擔保額X擔保費率。擔保費率由公司經理辦公會依據政府有關政策並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研究確定。目前擔保費率按2.0-3.0%收取。

第三章 風險控制

第九條擔保公司業務人員要通過聽(聽取企業負責人情況介紹)、看(深入企業車間、現場實地察看)、問(向經營者詢問企業經營狀況和抗風險的能力,資金用途及還款保證)、查(檢查有關帳、表、物是否相符)等四個環節做好保前評估工作,最大限度降低擔保風險。

第十條每一筆擔保業務必須落實反擔保措施,受保人以有效資產作抵押、質押的要按程序辦理評估登記手續,抵押和質押的財產不得重複抵押。受保人通過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方式提供反擔保的,要嚴格審查第三人資質。需要由法定代表人承擔個人連帶反擔保責任的要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擔保貸款到位後要做好跟蹤服務工作,對資金的流向、流量實行動態監控。隨時把握受保人經營的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規避風險。對所有受保客户要逐户排隊、分類管理,做到一保(一類發展趨勢較好的客户保持和擴大擔保規模)、二限(二類抗風險能力下降的客户限制擔保規模)、三壓(三類風險較大的客户逐步壓縮擔保規模)、四收(四類已經逾期或代償的客户堅決收回),實行風險動態分級管理。

第四章擔保賠付

第十二條受保人貸款到期償還有困難時,由債務人提前提出申請,貸款銀行與擔保公司協商進行展期處理,辦理展期手續;凡不符合展期條件又不能按期歸還的,由貸款銀行與擔保公司共同組織催收,對無法收回的貸款,由貸款銀行提出代償通告及規範的貸後檢查材料,擔保公司收到銀行書面通知材料後,對逾期貸款進行調查核實,按照擔保公司與貸款銀行約定的比例,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公司不予代償或不予全額代償:

借款合同存在瑕疵或無效條款的;

債權人與借款人使用擔保貸款從事其他違法行為的;

債權人與借款人變更主合同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

債權人允許借款人轉讓債務,延長還款期限或同意借款人改變貸款用途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

第十四條擔保公司承擔代償責任後,對受保人在法律關係上由保證人變為債權人,依法行使追償權。追償措施包括:

責成受保人向擔保公司履行還款義務,限期收回債權;

依法處理抵押物和質押物;

依法對受保人和第三人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擔保公司開展擔保業務要確保資金安全運營,控制風險,實行獎懲責任制,將代償損失降低到最低。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十六條擔保公司應制定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做好各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控制、成本核算、業務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的保證擔保資金安全運行。

第十七條擔保資金存入協議銀行,實行專户管理,不得用於其他投資。

第十八條對擔保資金、收益、費用等實行規範管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管理辦法若與有關法律、法規不盡一致,或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本管理辦法經擔保公司經理辦公會研究通過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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