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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傷亡事故的保證書

人員傷亡事故的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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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傷亡事故的保證書
第一篇:人員傷亡事故的保證書第二篇:傷亡事故報告制度第三篇:傷亡事故報告制度第四篇:傷亡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第五篇: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人員傷亡事故的保證書

最近,我縣多地山區遭遇暴雨襲擊,暴雨所引發的山體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災害造成了重大人員傷亡。

尤其是發生於7月2日17:20的大橋坍塌事故,造成了八名羣眾不幸落水。事件發生後,市政府高度重視,立即調派駐大橋附近的官兵參與營救羣眾工作。經過了晝夜搜救,終於救出了其中三名落水羣眾,打撈出三具屍體,另外有兩名羣眾下落不明。

這起事件的發生,給當地人民羣眾生命財產造成了巨大的損失,是一次非常慘痛的教訓,我們深感痛心和自責。為此,市委,市政府作出了深刻檢查。雖然此次災難事件發生在夏秋暴雨頻繁季節,屬於不可抗拒的自然天災因素,但也充分暴露出我們落實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不到位,工作不深入,不紮實,不具體,不細緻等問題。我們將深刻地反省這一事件的慘痛教訓,舉一反三,加強執行力建設,要從此次事故中吸取教訓,樹立扎實的工作作風,在各個領域的落實好工作。

當前,我們要全力落實市裏要求:

第一,盡一切努力開展搜救工作,盡一切努力營救失蹤人員。

第二,積極做好對遇難者和失蹤人員家屬的善後工作。

第三,救災作為當前的中心工作抓好,確保受災羣眾生活安定,思想穩定,確保社會穩定。

第四,迅速動員全縣上下對各種潛在事故隱患進行全面排查。對於煤礦,水庫,橋樑,河流,鬆動山體進一步開展實地調查,明確區域安全責任,強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不發生類似事件。

第五,組織力量日夜修復受損設施設備,盡一切努力確保通信、交通、供水、電力等其他基礎設施順利運行,在最短的時間恢復本地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責任編輯:)

第二篇: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第一條: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條:傷亡事故的報告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傷亡事故發生後,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報告公司工程部安全科。

第五條:安全科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總經理,並請示上報市、區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

第六條:發生死亡、重大傷亡事故時,安全科會同總經理應立即趕赴現場,保護事故現場並迅速採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第七條:公司安全科及主管安全的付總經理必須協同事故調查小組調查並及時作出處理意見。

第八條:公司安全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統計、報告傷亡事故。

第九條:違反本規定,在傷亡事故發生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以不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視情節輕重,罰款金額最低1000.00元最高10000.00元),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篇:傷亡事(我們一定會做的更好)故報告制度

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為了便於有關部門及時掌握事故情況並進行事故救援或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安排,企業要依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對所發生的工傷事故進行及時的報告。

一、輕傷事故的報告

在只有輕傷事故發生的情況下,負傷者或事故現場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車間主任(工段長),由車間主任(工段長)在事故當日內上報企業負責人和企業安全技術管理部門。所在車間的領導必須會同其基層生產班組、車間、分廠的領導及安全員,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處理意見和擬訂的改進措施報送廠長、企業安全技術管理部門和企業工會。同時,要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送交企業安全技術管理部門,以便其統計和存檔。休工三日以上的輕傷事故應列入《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按月向企業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報告。

二、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報告程序

重傷事故、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發生後,負傷人員或事故目擊者應立即向班組長及車間領導報告。

車間負責人接到事故通知後要立即報告企業負責人、企業安全技術管理部門和企業工會。企業負責人必須在24小時內用電話、電報、電傳等方式快速將事故報告企業主管部門、企業所在地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和工會組織。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髮生事故的單位、事故發生時間、事故地點、傷亡情況、事故簡要經過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

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後,應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監察部門,重大死亡事故要在24小時內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勞動安全監察部門。

至於特別重大事故的報告,由於它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極為嚴重,社會影響極為惡劣,國務院在**年3月29日頒佈了《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國務院34號令)。其中第二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和第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報告程序與要求。

企業在對傷亡事故進行報告時,應做到報告內容詳盡、報告時間迅速和報告程序正確。企業發生傷亡事故,如有隱瞞、虛報或者故意延遲不報者,除責成補報外,還要對責任者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篇:傷亡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江西xx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傷亡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1. 依據《工程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建設部令第3號)、《特別重大事故

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34號)、《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令第75號)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2. 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為項目監理方事故報告的第一責任人,傷亡事故發生後,監

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及時如實地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理公司和建設單位報告,如施工單位隱瞞不報,監理單位應向相關部門如實舉報。

3. 傷亡事故發生後,監理單位更不得與施工單位銷燬證據,破壞現場及訂立共守

盟約。

4. 傷亡事故發生後,監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採取應急救援措施做好現場保護工

作,做好相關證據(文字、圖像)的收集保管工作,並督促施工單位儘快提供事故調查分析報告。

重大傷亡事故發生後,總監理工程師應迅速簽發停工指令。

5. 加強施工安全事故處理的力度,事故處理遵循四不放過的原則:(1)事故原因

不查清楚不放過;(2)事故責任者和職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3)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4)事故隱患不整改不放過。

6. 對於無需上級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處理的安全事故,監理單位應組織審查事故

調查分析報告,研究確定處理方案並對處理情況進行檢查驗收,並及時向上級部門、業主單位提交《安全事故處理報告》,做到處理一個教育一片。

7. 對於上級部門已派事故調查處理組調查的傷亡事故,監理單位應積極配合調查

組搞好事故調查工作,並如實全面地向調查組提供相關證據。

8. 監理單位應根據事故調查處理組的意見,監督施工方做好事故處理的善後工作。

及時向上級部門、業主單位提交《安全事故處理報告》,根據實際情況簽發復工指令。

第五篇: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安全生產法》第70條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處理的規定: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幫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公司工傷事故處理報告制度制訂如下:

一、事故報告制度

1、對最大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趕往現場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在5小時內口頭或電話向當地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人報告,重大傷亡事故應在2小時內報建設部。事故發生單位並應在24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項目、企業名稱、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事故報告單位,不得瞞報、虛報及拖延不報。

2、事幫調查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事故發生單位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5號《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3號《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以及贛發[1999]44號《江西省企

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的,同時執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做好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工作,並存94天內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結案。

3、每個工程從開工之日起就應建立工作事故檔案至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為止,工傷事故檔案共有三部分。

(1)、工傷事故台賬:凡本工地發生的工傷事故,都應將工傷發生的日期、時間、部位、傷亡人員名單、性別、年齡、工種、工齡、傷害程度、事故類別等進行登記;對重傷以上事故所進行的快報應留底入檔。對每起事故都應將組織調查事故經過、原因 分析、責任劃分,今後防範措施以及處理意見等資料入檔備查。

(2)、對重大設備事故(含未傷亡的設備倒垮塌,腳手架垮塌,大型號構件吊裝時墜落等)均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查,並將調查結論入檔存查,並將調查結論入檔存查。

(3)、建立建設“職工傷亡事故綜合統計(月)報表”制度,除按月上報外,應將月報表留底存檔備查。在未發生任何工傷事故的情況時,每月仍應上報“建設職工傷亡事故綜合統計(月)報表”,但在表上寫明“本月無事故”,並留底存檔備查。

二、事幫處理制度:

單位工程發生重大死亡事故,死亡1人/次,罰事故項目或單位5萬元,分公司2萬元,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和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超過重傷控制指標,每超過0.1‰罰項目部500元;超過輕傷負傷率控制指標,每超過0.1‰罰項目部300元,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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