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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間工程建設項目(機耕路)施工合同

田間工程建設項目(機耕路)施工合同

  河北省新增1000億斤糧食生產能力規劃

田間工程建設項目(機耕路)施工合同

定州市2018年田間工程建設項目(機耕路)

施工合同

發包人(全稱):定州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

承包人(全稱):河北弘瑞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和本工程施工特點,就本項目有關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依招標文件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一、工程名稱:河北省新增1000億斤糧食生產能力規劃

定州市2018田間工程建設項目機耕路工程

二、工程地點:定州市叮嚀店鎮南王村、開元鎮東沿裏、東亭鎮東龐村

三、工程規模、內容:

  

標段

鄉鎮

村莊

3米路(米)

4米路(米)

5米路(米)

合計平方米數

2

叮嚀店鎮

南王村

 

266

1018

6154

開元鎮

東沿裏

212

848

東亭鎮

東龐村

339

1356

 

 

 

 

 

 

小計

817

1018

8358

 

四、技術規範和要求

工程單元內要求機耕路採用混凝土路面,主路寬3-5米(部分需加寬的路段,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要求進行施工),路面中心高出周圍田地0.2米。採用15釐米厚的12石灰土基層,15釐米的商砼C25路面,素土路肩0.5米,做到晴雨天均能通車。

(1)《節水灌溉工程技術規範(GB/T50363-2006)》;

(2)《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規範(GB50288—99)》;

(3)《農田低壓管道輸水灌溉工程技術規範(GB/T20203-2006)》;

(4)《低壓輸水灌溉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GB/T13664-2006)》;

(5)《給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GB/T 10002.1-2006)》;

(6)《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 GB/T 30600-2014)》;

(7)《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 B01-2014)

(8)《公路路線設計規範》(JTG D20-2006)

(9)《公路路基設計規範》(JTG D30-2015)

(10)國家、省、市或行業的現行標準、規範要求。

五、合同價款:

人民幣小寫:933835.81元

人民幣大寫:玖拾叁萬叁仟捌佰叁拾伍元捌角壹分

第二條   建設工期

一、工程建設總工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前,按合同約定實施和完成承包工程。

二、如遇下列情況之一併影響建設工期的,經監理人確認,建設工期可相應順延:

1、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2、發生重大設計變更;

3、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

 

第三條    工程質量

須滿足現行國家以及河北省或行業的工程建設標準、規範的要求。

第四條  跟蹤審計

一、審計對象、範圍和目標

1、審計對象:定州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2018年新增千億斤糧食生產能力規劃田間工程建設項目跟蹤審計。

 2、審計範圍:

定州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2018年新增千億斤糧食生產能力規劃田間工程建設項目工程造價資料以及與內部控制制度有關的其他資料等;監督施工單位合理、規範使用工程資金。

3.審計目標

(1)保證建設項目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規範管理,促進廉政建設。

(2)維護財經法紀,保證建設資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3)以建制度、防隱患、促發展為目標,促進建設單位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4)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問題,提高建設單位的管理水平。

二、審計內容

簽訂合同前中標方投標文件的審核、合同審核;工程建設過程中設計、一般性變更經濟方面的審核;工程洽商和現場簽證審核;大宗材料、大宗設備、新 型材料的價格審核;審核工程進度款;其它支出費用審核;竣工後工程結算,並 出具竣工結算審核報告和竣工驗收需要的報告;監督施工單位合理、規範使用工程資金等其它造價相關諮詢。

(一)開工前審計內容及要點

1、 基本建設程序是否合規,手續是否完善。

2、 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及資金來源落實情況。

3、 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選定情況,重點關注招投標是否規範。

4、 施工圖預算編制是否合規、完整,定額套用是否合理。

5、 預算編制的合規性和完整情況。

6、 各種施工、監理、設計、採購等合同簽訂的合理和規範性。

(二)建設期間審計內容及要點

1、 建設項目施工組織管理情況,包括建築安裝投資管理、設備投資管理、 其他基本建設投資管理情況,重點關注:土建和材料採購等有無招投標方面的問題;施工單位有無違規轉包和分包行為等;

2、 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包括建安投資、設備投資及其他基本建設投資的真實性、合法性,重點關注:是否存在多計虛列、少計工程成本等會計核算 不實問題;是否存在計劃外工程及超標準、超規模建設等加大投資問題;是否存在管理費超支問題等;

3、 工程計量和費用支付情況,重點關注:工程變更和索賠是否合理;變 更、索賠審批權限的執行是否規範;計量支付是否正確等;

4、 建設資金管理情況,包括建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執行情況、專款 專用和專户存儲情況等,重點關注:是否存在擠佔、挪用、截留、滯留建設資金問題;是否存在違規借款問題;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資問題;監督施工單位合理、規範使用工程資金等。

(三)竣工決算審計

1、 工程項目的概算執行情況,重點關注超概與否及其原因;

2、 工程項目資金的來源、支出及結餘等財務情況;

3、 工程價款結算情況;

4、 尾工工程的預留工程款和建設情況;

5、 資產管理情況;

6、 竣工決算報表編制的合法和真實情況;

7、 工程結餘資金的清理和分配使用情況等。

 三、其他要求

隨時提供審計諮詢服務,凡遇有重大設計變更或掩埋工程以及重大會議,

應委託方的要求應及時參加;按照約定時間出具審計報告,保證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並承擔審計風險;對審計報告和委託人提供的審計資料以及在執行 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保密。未經委託人書面同意,受託人不得更換主要審 計人員。

審計報告文件提交份數:一式 6 份,並附電子介質文件一套。

審計報告文件內容與格式:審計報告應包括本項目所列審計內容。格式分為審計報告和管理建議書。其中,工程造價審核報告應包括:按每個合同反映計量支付表、變更令等

送審金額、核減金額及核減理由、核定金額以及審定的基本建設結算書或基本建設竣工決算書等;管理建議書應包括:內部控制制度評審以 及存在的主要問題和管理建議等。

第五條   監理人

一、 監理人的職責和權力

4.1.1 監理人受發包人委託,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力,其所發出的任何指示應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批准。監理人在行使某項權力前需要經發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條款沒有指明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未經發包人批准,監理人無權修改合同。

4.1.2 合同約定應由承包人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不因監理人對承包人文件的審查或批准,對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檢查和檢驗,以及為實施監理作出的指示等職務行為而減輕或解除。

4.2 總監理工程師

發包人應在發出開工通知前將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4.3 監理人員

4.3.1 總監理工程師可以授權其他監理人員負責執行其指派的一項或多項監理工作。總監理工程師應將被授權監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授權範圍通知承包人。被授權的監理人員在授權範圍內發出的指示視為已得到總監理工程師的同意,與總監理工程師發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總監理工程師撤銷某項授權時,應將撤銷授權的決定及時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

4.3.2監理人員對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採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未在約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提出否定意見的,視為已獲批准,但不影響監理人在以後拒絕該項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權利,監理人的拒絕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

4.3.3 承包人對總監理工程師授權的監理人員發出的指示有疑問的,可在該指示發出的48小時內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書面異議,總監理工程師應在48小時內對該指示予以確認、更改或撤銷。

4.3.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總監理工程師不應將第4.5 款約定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確定的權力授權或委託給其他監理人員。

4.4 監理人的指示

4.4.1 監理人應按第4.1 款的約定向承包人發出指示,監理人的指示應蓋有監理人授權的施工場地機構章,並由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按第4.3.1 項約定授權的監理人員簽字。

4.4.2 承包人收到監理人按第4.4.1 項作出的指示後應遵照執行。指示構成變更的,應按第八條處理。

4.4.3 緊急情況下,總監理工程師或被授權的監理人員可以當場簽發臨時書面指示,承包人應遵照執行。承包人應在收到上述臨時書面指示後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書面確認函。監理人在收到書面確認函後24小時內未予答覆的,該書面確認函應被視為監理人的正式指示。

4.4.4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只從總監理工程師或按第4.3.1 項被授權的監理人員處取得指示。

4.4.5 由於監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指示延誤或指示錯誤而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由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

4.5 商定或確定

4.5.1 合同約定總監理工程師應按照本款對任何事項進行商定或確定時,總監理工程師應與合同當事人協商,儘量達成一致。不能達成一致的,總監理工程師應認真研究後審慎確定。

4.5.2 總監理工程師應將商定或確定的事項通知合同當事人,並附詳細依據。對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有異議的,構成爭議,按照第十二條的約定處理。在爭議解決前,雙方應暫按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按照第十二條的約定對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後的結果執行。

第六條    發包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工程開工前應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圖紙和必要的現場測量基準資料。

委託監理人審籤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圖紙和複核承包人工程測量放線成果。

二、工程開工前組織設計人、監理人向承包人進行技術交底和答疑。

三、委託監理人及時對承包人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開工申請進行審批,按本合同約定的日期向承包人下達開工通知。

四、為本合同工程配置監理人員,負責對施工工程質量、數量、進度、管護進行檢查、監督和驗收。

五、委託監理人對發包人、承包人提供的材料進行檢驗,質量達標並出具完整的質量證明.

六、委託監理人對工程隱蔽部位進行檢驗簽證。

七、委託監理人對承包人報送的有關資料和工程質量評定表進行審核。

八、組織、主持對承包人完工工程的初驗工作。

九、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十、對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十一、檢查承包人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

第七條    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未經發包人批准,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經發包人批准的分包工程不得再分包出去。

二、開工前認真核查本合同的工程項目、地點、工程量和發包人提供的施工圖紙,發現問題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

三、開工前向監理人報送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開工申請。

四、負責本合同工程的測量放線工作,並將測量放線成果及時報送監理人複核。

五、為本合同工程配備施工技術人員和質檢員,負責工程佈設和對工程質量、數量、進度、管護的查驗。

六、工程隱蔽部位完成後應及時通知監理人進行檢驗(提供交通工具方便),檢驗合同簽證後方可覆蓋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七、每月25日前向發包人和監理人報送工程施工總結和工程進度表。

八、對支付工程款要嚴格執行國家基建有關規定和國債資金使用有關規定,做到專款專用、專人管理、單獨建賬,保證資金安全運行,隨時接受發包人和監理人的檢查監督。

九、制定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措施,配備安全員,保證人員、材料、機械設備和工程安全。否則,所造成的一切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均由承包人負擔全部責任。同時,保護好工地環境,完工後將場地清理乾淨。

十、工程通過國家竣工驗收前,負責對工程的照管和維護,並承擔保修期內的缺陷修復。

十一、為切實保護民工合法權益加強定州市千億斤糧食工程項目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根據招標文件要求承包人需繳納中標價5%的保證金,保證金需通過單位賬號匯至發包人的基本户。當項目完工並支付全部農民工工資後,由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撥付保證金,並由發包人抽查確認發放後,退還至發包人賬户。

第八條    設計變更

一、發包人發現自己提供的施工圖紙有誤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和監理人,並及時提供修改的施工圖紙。

二、承包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工程項目及工程量、發包人提供的施工圖紙和經監理人審籤的發包人提供的施工圖紙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如確實需變更時必須提出變更申請並經發包人、監理人批准。

第九條    工程驗收

一、工程完工後,承包人應及時進行全面自驗,自驗合格後應及時向發包人報送初驗申請(附自驗報告及完整的相關資料)。

二、發包人接到承包人報送的初驗申請並審查無誤後,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縣級初驗,編寫初驗報告。

三、對初驗存在的質量不合格和任務未完成的工程,承包人應負責及時進行整修、返工和施工,直至工程質量合格和工程任務全部完成,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第十條    工程款支付

承包人對已完成並自驗合格的工程項目、數量、工程量,向監理人報送工程量報審和工程款支付申請手續,經發包人、監理人、審計人核驗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當完成工程總量30%時,由承包人向監理人報送工程量報審和工程款支付申請手續,經發包人、監理人、審計人核驗後,支付30%工程款;當完成工程總量70%以上時,再付工程款40%。當工程全部完工時,縣級初驗合格後,再付工程款25%,一年後無質量問題將剩餘的工程款5%付清。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一、發包人違約

發包人發生違約行為時,除建設工程予以順延外,還應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二、承包人違約

承包人發生違約行為時,監理人應及時向承包人下達監理通知警告、停工整改通知、工程暫停通知(須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必須認真落實進行整改,其費用由承包人自負。如承包人拒不執行監理人指示,發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並委託其它承包人施工,發包人由此產生的損失由承包人負擔。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辦法

1 、爭議的解決方式

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的,可以友好協商解決或者提請爭議評審組評審。合同當事人友好協商解決不成、不願提請爭議評審或者不接受爭議評審組意見的,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下列一種方式解決:

(l)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友好解決

在提請爭議評審、仲裁或者訴訟前,以及在爭議評審、仲裁或訴訟過程中,發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協商解決爭議。

3 、爭議評審

(1)採用爭議評審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爭議評審的程序和規則,並在開工日後的28天內或在爭議發生後,協商成立爭議評審組。

(2)發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評審意見的,由監理人根據評審意見擬定執行協議,經爭議雙方簽字後作為合同的補充文件,並遵照執行。

(3)發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評審意見,並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訴訟的,應在收到評審意見後的14 天內將仲裁或起訴意向書面通知另一方,並抄送監理人,但在仲裁或訴訟結束前應暫按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

第十三條    其它未盡條款,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執行

第十四條     附則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工程通過國家竣工驗收、工程款全部決算付清後止。

三、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可簽訂補充(修改)合同作為本合同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發包人:(蓋章)                承包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章)

(或委託代理人)              (或委託代理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郵編:                         郵編: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賬號:                         賬號

 

                                 2019年  5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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