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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橋加固改造項目工程施工合同

危橋加固改造項目工程施工合同

危橋加固改造項目工程施工合同
青島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發包方: 山東金諾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方: 青島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2010修訂版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山東金諾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稱):    青島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發、承包人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達成協議如下: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四方區危橋加固改造項目   
工程地點:        青島市四方區
工程規模及結構特徵:施工圖範圍內的開平路橋、武林東橋、唐河路橋的加固改造。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青建城字【2011】28號                   
資金來源:           財政撥款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人應完成以下工程內容:
□1、土石方工程:□土石方 □基坑支護:                                    
□2、地基與基礎工程:                                                     
□3、主體工程:                                                           
□4、電氣工程:                                                           
□5、給排水工程:                                                         
□6、採暖供熱工程:                                                       
□7、通風空調工程:                                                       
□8、樓地面工程:                                                         
□9、內牆抹灰工程:                                                       
□10、外牆工程:                          
□11、防水工程:                                                          
□12、門窗工程:                                                         
□13、消防工程:                                                         
□14、室外管網工程:                                                     
□15、室外環境工程:                                                      
□16、玻璃幕牆工程:                                                     
□17、網架工程:                                                         
□18、裝飾裝修工程:                                                     
□19、設備安裝工程:                                                      
□20、建築智能化系統設備安裝工程:                                       
√21、市政工程: □道路工程 √橋涵工程 □隧道工程 □給水工程 □排水工程
      □燃氣與集中供熱工程 □路燈工程                                    
□22、園林綠化工程:                                                      
□23、修繕工程:                                                         
□24、其他:                                                             
以上未選擇項中第         項工程內容由發包人另行發包。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2011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     120日曆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一次性驗收合格  。                              
五、合同價款
幣種:  人民幣                     
    合同總價(大寫):    叁佰捌拾肆萬叁仟零肆拾捌元貳角整                                    
     (小寫)¥:     3843048.20            元
綜合單價或費率: √詳見承包人的投標報價書(招標工程)
                □詳見經確認的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非招標工程)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及各種合同附件;
√2、中標通知書(適用招投標工程);
√3、投標文件(適用招投標工程);
□4、經確認的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適用非招投標工程);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8、圖紙;
√9、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10、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記錄和文件;
√11、發包人或工程師有關指令、通知及工程會議紀要;
√12、工程實施過程中的有關信件、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七、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承諾
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及工程師的指令進行施工、竣工,在缺陷責任期內承擔工程質量缺陷保修責任,並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九、發包人承諾
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並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訂立時間:  2011  年   10月 17日
訂立地點: 青島市                      
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雙方簽字蓋章後合同生效,由發包人送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青島市          住      所:青島市鞍山路17號
 
郵 政 編 碼:                              郵 政 編 碼:266033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83716962
 
傳       真:                              傳       真: 83716962
 
開 户 銀 行:                              開 户 銀 行: 青島銀行敦化路支行
 
賬       號:                              賬       號: 802310200010270
 



 
第二部分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 專用條款:是發包與承包人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訂。招投標工程的專用條款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1.3 發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執行本工程投資計劃的當事人,或其他指定負責管理本工程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讓人(除經承包人同意外)。
1.4 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相應工程施工承建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讓人(除經發包人同意外)。
1.5 工程師: 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6 分包人: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具有相應工程施工承建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7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並取得相應等級執業資格或崗位職務的工程管理人員,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1.8 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承擔本工程設計並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9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 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 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負責本工程監理的單位。
1.11 永久工程:指根據本合同約定應實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設備。
1.12 臨時工程:指實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復過程中所需的各種臨時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裝備。
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視情況指二者之一。
1.14 設備:指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機械、儀器、裝置。
1.15 承包人裝備:指屬承包人所有(或租賃)的,為實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復所需的機械、器具或物品。
1.16 發包人提供裝備:指根據本合同約定由發包人提供的為實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復所需的機械、器具或物品。
1.17 合同價款:指簽訂合同時合同協議書中寫明的,包括了暫估價、暫列金額的合同總金額。招標工程指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非招標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雙方確認的工程報價。
1.18 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後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9 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20 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1 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範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2 實際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併合格地通過竣工驗收的日期。
1.2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標函中承諾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
1.24 實際工期:指按總日曆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從開工日期至實際竣工日期的天數,包括按第18.2款和第18.4款約定所作的變更。
1.25 基準日期:指招標工程投標截止日前28天,非招標工程合同簽訂前28天。
1.26 圖紙:指由發包人按本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並經發包人批准,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和其他性質類似的技術資料。
1.27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並標明價格的工程量清單。
1.28 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於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合同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29 工程量清單:指根據有關工程量計算規則、圖紙等列出的擬建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名稱和相應數量的明細清單。
1.30 綜合單價:完成一個規定計量單位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或措施清單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和企業管理費與利潤,以及一定範圍內的風險費用。
1.31 暫列金額: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幷包括在合同價款中的一筆款項。用於施工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設備、服務的採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工程價款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
1.32 暫估價: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於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的單價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
1.33 計日工:在施工過程中,完成發包人提出的施工圖紙以外的零星項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約定的綜合單價計價。
1.34 書面形式:指合同、協議、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35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36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並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37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39 小時或天:本合同中約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按天計算時間的,除特別指明外,指日曆天,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的最後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後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
1.40 法定節假日:指每個星期六、星期天及國家法定的其他假日。
1.41 缺陷: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二、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
2.1 組成合同的各個文件應該是一個整體,能相互解釋,互為説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及各種合同附件;
(2)中標通知書(適用招投標工程);
(3)投標書及其附件(適用招投標工程);
(4)經確認的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適用非招投標工程);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8)圖紙;
(9)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10)其他合同文件。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記錄和文件、發包人和(或)工程師有關指令、通知及工程會議紀要、工程實施過程中的有關信件、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亦構成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其解釋順序視其內容與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關係而定。
2.2 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 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或由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4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 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法規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説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説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3.2 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 適用標準、規範
4.1 本工程的材料、設備、施工作業必須符合現行國家、行業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範的要求。國家、行業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範存在不一致時,發、承包人根據標準/規範的適用範圍和本工程的實際情況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選用的標準/規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選用的標準/規範。
4.2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後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並報建設標準管理部門備案。
5 圖紙和技術資料
5.1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套數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複製,複製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 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未經發包人同意, 承包人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
5.2 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的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5.3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提供圖紙,承包人應向工程師發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圖紙、需要的時間和理由,説明由於圖紙提供延誤可能造成的影響和損失。因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提供圖紙,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5.4 當工程師認為需要時,承包人應提交臨時工程的設計圖紙2份,供工程師批准或備查。
5.5 發包人或工程師有權隨時向承包人發出為滿足本工程的正確實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復所需的補充圖紙和技術資料,承包人應予執行。
6 通知與送達
6.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單位或個人發出或發佈的任何通知、指令,均應以書面形式,收件方應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不應拒收、無理扣壓或拖延。
6.2 根據本合同條款由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給承包人的一切證書、通知、批准書、批准函、指令均應發送或派專人送達承包人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3 根據本合同條款由承包人發給發包人的一切通知、請求均應發送或派專人送達發包人或工程師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發包人或工程師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4 在履行合同中任何一方拒收或者接收通知、函件、書面文書後拒絕簽收,致使通知或書面文書送達不能的,另一方可以選擇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送達,同時保存好送達證據。
三、發包人和承包人
7 發包人
7.1發包人應當任命發包人代表,代表發包人行使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發包人代表的姓名在專用條款中明確。發包人如需更換髮包人代表,應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師和承包人。
7.2 發包人應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及其它應當支付的款項,並按本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標準/規範、圖紙、材料、設備、裝備及其他資料和施工條件。
7.3 發包人應當在本工程開工前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並承擔相關費用:
(1)辦理土地徵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通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場地內的主要公共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工程項目由多家總承包單位同時施工時,負責協調處理各總承包單位的關係,按照《建築施工現場管理標準》的要求,對臨時設施、施工道路等進行統籌、合理安排,並明確各承包單位的管理責任。
(5)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6)辦理施工許可證等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准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7)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並組織進行現場交驗;
(8)組織承包人和勘察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9)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10)發包人應辦理的其他事項,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4 發包人可以將7.3款部分工作委託承包人辦理,具體委託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7.5 發包人未能履行7.3款約定的各項工作,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並順延延誤的工期。
8 承包人
8.1 承包人應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精心組織施工,按時完成本工程承包範圍內容及其缺陷的修復。承包人應提供所需的全部管理、勞力、材料、設備、施工裝備、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訂明或合理地推斷為進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種事物。
8.2 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根據發包人委託,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範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後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工程用款計劃;
(3)按照《建築施工現場管理標準》的要求進行施工現場管理;
(4)負責施工場地安全保衞工作,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護設施;
(5)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6)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7)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如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採取特殊保護措施,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應承擔相應費用;
(8)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9)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衞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10)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3 承包人為聯合體的,專用條款明確的聯合體牽頭人負責與工程師聯繫並組織各成員全面履行合同,聯合體各方應為履行合同承擔連帶責任。
8.4承包人檔案管理
承包人應當設置專人負責施工檔案管理,及時、準確、完整地完成檔案管理工作。在開工前,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負責檔案管理工作的人員名單。如果工程師對負責檔案管理的人員有異議,承包人應當更換。承包人不得補做、偽造施工檔案。施工檔案簽字不得由他人代簽,否則視為偽造檔案。
承包人應負責收集、彙總的專業工程分包人和(或)勞務分包人(如果有)形成的工程檔案。由於專業工程分包人和(或)勞務分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檔案存在缺陷兒造成的後果由承包人和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檔案種類、數量、時間由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8.5 承包人未能履行8.2款各項工作,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應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
四、工程管理人員
9 工程師
9.1 發包人應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工程師,將工程師的姓名、職權通知承包人。實行監理的工程,發包人應在開工前將監理單位的名稱、監理內容、職權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發包人對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須通過工程師發出。發包人如需更換工程師,應至少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9.2 工程師可以行使合同中規定或必然隱含的應屬於工程師的權力,如果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徵得發包人批准的,工程師應徵得發包人批准。除合同明確説明外,工程師無權修改合同,亦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發包人、承包人的任何權力與義務。工程師在履行和行使其職權時,其任何行為或遺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任何職責和義務。
9.3 工程師行使下列權力時,應先取得發包人的批准:
(1)    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2)    向設計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議且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誤工期;
(3)    對本工程任何形式、數量、質量、價款和內容上的變動;
(4)    對合同約定的承包人職責和義務進行變更;
(5)    提出或批准索賠;
(6)    簽發支付證書;
(7)    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應取得發包人批准的其他權力;
(8)    專用條款中明確的其他須經發包人批准的權力。
當工程師行使上述需由發包人批准的權力時,應視為發包人已予批准。
9.4 當工程師認為出現了危及人身安全、財產威脅和立即影響工程安危的緊急情況,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況報告給發包人時,在不免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職責和任務的情況下,工程師可先行行使9.3款中的權力,並應在事後24小時內向發包人作出書面報告。
9.5 工程師可隨時將其任何職責和權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師代表(按有關規定或發包人指定必須由工程師親自履行的職權不得轉授),並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授權。授權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將有關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該項授權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師代表對工程師負責,履行和行使工程師授予的職責和權力。工程師代表在其授權範圍內履行職權,視同工程師。
9.6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範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9.7 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並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緊急情況下,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於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應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後48小時內給予答覆,逾期不予答覆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向工程師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於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9.8 因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或者因工程師失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的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於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9.9 工程師在履行合同和行使職權或處理涉及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事項時,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範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如發現有不當之處,應進行修正。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4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10 項目經理
10.1 承包人應任命項目經理,並授權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全部權力和義務。項目經理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同意,其姓名、職務應在專用條款內明確。承包人還應在開工前將項目經理姓名和詳細資料提交給工程師。
10.2 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發包人或工程師的通知),均應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後發出,接收人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10.3 承包人如需要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並報發包人同意。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銷項目經理的任命,或任命替代人員。
10.4 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 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10.5 項目經理按發包人和工程師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工程進度計劃和工程師發出的指令合理組織施工。在發生緊急情況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繫時,項目經理應當採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費用,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五、發包人專業工程發包與承包人分包
11 發包人專業工程發包
11.1 發包人將本工程中本合同承包範圍之外的部分專業工程另行發包,稱為發包人專業工程發包。發包人進行專業工程發包,應將發包內容、需要承包人向專業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服務內容及費用在專業條款中列明。對於招標工程,招標文件應明確發包人進行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工程承包人由發包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等的規定確定。
11.2 專業工程發包合同應由發包人與專業工程承包人簽訂。
11.3承包人與專業工程承包人的責任劃分:
(1)專業工程發包合同中約定的專業工程承包人對發包人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應能保障承包人免於承擔任何由於專業工程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義務或未盡上述責任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索賠、賠償、訴訟費用及其他開支;
(2)對於因專業工程承包人的過失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承包人免於承擔;未經承包人同意,專業工程承包人不得使用承包人為施工提供的任何臨時工程。
12 承包人分包
12.1 施工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
12.2 承包人將其承包範圍內的部分工程進行專業分包,應與發包人協商並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承包人擬進行專業分包的工程在專用條款沒有約定的,應事先報經工程師審查,取得發包人批准,並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等的規定。非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專業分包。
12.3 承包人沒有能力承擔本合同承包範圍內某專業工程施工的,承包人必須根據11.2款的約定將該專業工程進行分包,分包人必須具備承建該類工程的資質條件。
12.4 承包人進行勞務作業分包必須使用有相關資質的企業,並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或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工作量及時支付勞務費用。承包企業應對勞務分包企業的用工情況和工資支付進行監督,並對本工程發生的勞務糾紛承擔連帶責任。
12.5 承包人按規定分包工程,應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承包人將其承包範圍內的部分工程進行分包,不解除總包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責任和義務。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的標準採購材料,可以不遵循本款上述約定,但應報工程師備案,工程師有權對此進行審查。
12.6 承包人有義務依據工程師的要求向工程師提供已分包或擬分包工程的分包人的相關資料。
12.7 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行為或過失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12.8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分包。承包人應禁止分包人將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
13 價款結算
13.1發包人發包的專業工程價款由發包人與專業工程承包人結算。
13.2 承包人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種工程款項。發包方擅自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項的,視為本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關係,不影響承包人依照本合同約定向發包人進行正常的結算。
六、施工準備工作
14 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
14.1承包人應編制本工程和專用條款約定的單項工程的詳細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
14.2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和時間(專用條款無明確時間約定的則應在承包人收到本工程或專用條款約定的單項工程圖紙後14天內)編制並向工程師提交單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工程師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專用條款無明確時間約定的則應在工程師收到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後14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的,應視為同意。
14.3 經工程修改確認後的單向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涉及合同價款調整時,承包人應於收到修改意見後7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經工程師審核並報發包人批准。承包人收到工程師修改意見後7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修改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14.4 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工程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工程進度的檢查、監督。
14.5 如果工程師認為工程實際進度不符合已經確認的工程進度計劃,在承包人無任何理由取得延長工期的情況下,則承包人應根據工程師的要求對工程進度計劃進行修訂並提出改進措施,提交工程師確認後執行。修改後的工程進度計劃,仍應保證本工程在合同約定的工期內完成。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不得就改進措施提出索賠款項。
14.6 承包人應隨工程進度計劃向工程師提交按合同約定的結算時間間隔承包人有權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計劃,以備工程師查閲。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人還應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計劃。
15 施工準備
15.1 承包人應對全部現場作業、所有施工方式和全部工程的適應性、穩妥性和安全性負責,但不對設計、標準/規範原因的適應性、穩妥性和安全性承擔責任。如果合同明確約定全部或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設計,則儘管有工程師的批准,承包人仍應對該部分永久工程負全部責任。
 









 





 



15.2 承包人在查閲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實施過程中,有責任對圖紙、標準/規範或其他資料進行復核。如發現其中有任何差錯、遺漏或缺陷,應在有關工程開工前及時書面通知工程師,工程師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後,應立即就此作出決定。
 









勘察資料
研究分析





 



15.3 承包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應研究和分析發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質、氣象等資料。承包人應對其對該資料的理解、判斷和應用負責。
 









 





 



15.4 承包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應視為已研究和察看工地及其四周環境;已清楚知道關於通往工地的現有道路或其他聯絡方法、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質、損毀物業的危險、挖掘的材料的性質、進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質、所需的住宿;已取得影響其簽訂合同及進行本工程施工的資料。承包人不得以對上述事項瞭解不夠充分而向發包人索賠,並免除其根據合同約定須承擔的責任。
 









 





 



15.5 在施工期間,承包人如果遇到不屬於不可抗力、憑以往經驗無法預見的外界障礙或條件,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的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但是,對於合同已經明確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均視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時已預見其影響因素並已在合同報價中計入由其影響而可能發生的一切費用。對於合同未明確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發生之前,工程師已經指示承包人有可能發生,但承包人未能採取有效措施而導致的後果均由承包人負責。
15.6









 





 



 承包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應在勘察設計資料和發包人提供的相關資料的基礎上,對現場存在的管線等地下構築物作進一步調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對施工影響的全部信息,並在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中作出充分的考慮。
15.7









 





 



 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基準標高,並對其真實準確性負責,承包人應在工程放線前對其準確性進行驗證,負責保護一切基準點、標樁和其他有關標誌。承包人在實施過程中由於這幾項基準中的某項錯誤必然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承包人按上述基準負責對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確定位,糾正在工程的位置、標高、尺寸或定線中的任何錯誤,並提供與此有關的各種必需的儀器、用具和人員。工程師對放樣、準線或標高的核查,均不解除承包人對其準確性所負的責任。
15.8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以使承包人進行本工程施工。發包人未按約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進展受到影響,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5.9









 





 



 發包人未能按期辦妥土地徵用和拆遷手續,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師通知後,應按工程師的指示及時調整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中的各項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順序,以便能夠繼續施工或者對施工人員和施工機械及時進行調整,以避免停工損失的發生。發包人未能按期辦妥土地徵用和拆遷手續,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5.10









 





 



 徵地紅線內的工程用地,在不影響施工的前提下,經發包人批准,可免費提供給承包人作施工臨時用地。紅線範圍外的臨時佔地的租用,由發包人根據開工需要和施工先後順序,分期辦理租用手續,並通知承包人使用。紅線外的臨時佔地租用費用由發包人支付(合同另有約定除外)。臨時用地租用完畢後,承包人應自費恢復臨時用地的使用條件。
七、開工、暫時停工、工期及延誤
16 開工及延期
16.1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在不少於7天前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書,承包人應當按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的施工。
16.2









 





 



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時開工,應在不少於本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向工程師提出開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師應在接到開工延期要求後48小時內確認,報發包人批准後答覆承包人。工程師同意開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覆的,開工延期並相應順延工期;工程師不同意開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開工延期要求,開工不予延期並工期不予順延。
 









 





 













 





 



16.3因發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開工並相應順延工期。因延期開工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
17 暫停施工和復工
 









 





 



17.1工程師可以隨時指示承包人暫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並在發出指令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指令暫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暫停施工期間,承包人應妥善地保護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並保障其安全。
 









 





 



17.2下述原因造成的暫停施工在費用和工期上發包人不予補償:
(1)因承包人某種失誤或違約造成的,或應由承包人負責的必要停工;
(2)承包人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調整部署,或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所需要的停工;
(3)因現場氣候條件(不可抗力情況除外)導致的必要停工。
 









 





 



17.3因發包人或工程師的行為或失誤造成停工,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7.4承包人根據工程師的指令暫時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暫停施工之日起56天內,工程師未發出復工令,並且該暫停施工不在17.2款範圍之內,承包人可向工程師發出書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該通知後14天內准許暫停施工的工程繼續施工。在上述期限內未得到准許,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選擇(但並非必須):
(1)當此項停工僅影響本工程的一部分時,承包人有權將該部分工程從合同中取消,同時將此事通知發包人;
(2)當此項停工影響整個工程時,承包人有權根據通用條款第32條的約定將此項停工視為違約事件,並終止對本合同的承包。
17.5由於承包人責任引起的暫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師暫停施工指示後56天內不認真採取有效的復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有權根據通用條款第32條的約定,將此項停工視為違約事件,並終止對本合同的發包。
 









 





 



17.6在工程師發出復工令後,承包人和工程師應聯合對受暫時停工影響的工程、生產設備和材料進行檢查。承包人應負責修復在暫停期間發生的工程、設備或材料的任何變質、缺陷或損壞。
18 工期及延誤
 









 





 



18.1本工程或其中任何單項工程必須按照合同訂明的時間或各段時間完成,或於根據18.2款和第18.4款約定的變更期限內完成。工期自開工通知書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計算,實際竣工日期應在交接證書中寫明。
 









 





 



18.2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工期順延。
(1)發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內容;
(2)發包人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發包人延遲提供材料、工程設備或變更交貨地點;
(4)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暫停施工;
(5)發包人未按約定提供圖紙;
(6)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
(7)工程師未按約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
(8)遇不可抗力;
(9)合同條款已明確約定或工程師同意的其他工期順延情況。
 









 





 



18.3承包人在夜間或國家法定節假日進行工程施工應經工程師的認可,並遵守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或取得有關部門的批准。但是為了搶救生命、保護財產或為了工程的安全、質量而絕對必要的作業,不必事先經工程師的許可。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應在事後立即向工程師報告。
18.4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採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由於承包人科學合理組織施工,使工程提前竣工,發包人是否向承包人提供獎勵雙方在專用條款約定。(即:提前時間=工期+批准的延長工期-實際工期)
18.5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18.1款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應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承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並向發包人支付專用條款約定的延期損失賠償費。延期時間以交接證書寫明的實際竣工日期超過竣工日期的天數扣除已批准的延長工期計算(即:延期時間=實際工期-工期-批准的延長工期)。
 









 





 



18.6如果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對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簽發了交接證書,且交接證書中寫明的實際竣工日期並未延誤,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產生了工期延誤,則本工程的延期損失賠償費應予減少。減少的幅度按已簽發交接證書的單項工程的價值佔本工程價值的比例計算,但專用條款約定的延期損失賠償費限額不應受此影響。
八、材料、設備供應
19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19.1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應在專用條款中列出相應材料設備清單。材料設備清單中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發包人應按材料設備清單中的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設備,並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7天前通知承包人,雙方在工程師的見證下驗收交接,並按承包人指定的地點和方式堆放。
19.2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貨時間或地點的,應事先報請工程師批准。因此發生的全部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19.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在承包人接收後,由承包人負責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的丟失或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如發包人未按19.1款通知承包人驗收交接,則承包人不負責保管,發生的丟失或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19.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專用條款列出的材料設備清單中的約定不符或由於發包人原因發生交貨時間或地點變更等情況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費用,相應順延工期,並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19.5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的結算方式,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0 承包人採購材料設備
20.1承包人負責採購的材料設備,應符合設計、有關標準/規範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並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承包人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應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發包人,雙方在工程師的見證下進行聯合驗收。
20.2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標準/規範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材料設備,承擔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設計、標準/規範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的材料設備,則應按工程師的指令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採購,並承擔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0.3如承包人不執行20.2款工程師的指令,則發包人有權僱傭他人執行該指令,並向其支付有關費用。所有因此產生或伴隨產生的費用,由工程師與發包人、承包人協商後由發包人從承包人處收回,也可以從任何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上述費用。
 









 





 



20.4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向工程師提出申請,經工程師確認報發包人同意後方可使用,因此增減的合同價款和產生的費用承擔發、承包雙方以書面形式約定。
20.5承包人應負責其採購的所有材料設備的包裝、運輸、接收、裝卸、存儲和保護,並承擔因貨物運輸引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責任。
20.6由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和工程師不得指定生產廠家或供應商。
21 材料設備的檢驗
21.1本工程一切材料設備在用於本工程之前,均應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和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以及本合同的約定,在工程師的監督、見證下,由承包人負責取樣並送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1.2材料設備的檢驗時間和地點、取樣辦法、檢驗頻次和內容由承包人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以及本合同的約定提出,報工程師確認後施行。
21.3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以外,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的檢驗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的檢驗試驗費用由承包人負擔。
21.4如工程師認為需要可要求對材料設備進行再次檢驗。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再次檢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如再次檢驗結果不符合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檢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如再次檢驗結果符合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則檢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1.5工程師在一切合理的時間內均應能進入施工現場以及半成品的製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車間和場所,承包人應為他們進入上述場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協助。
九、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2 工程質量和檢驗
22.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質量標準。工程質量標準的評定應以本合同約定的標準/規範為依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約定為止,由此發生的全部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因發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質量標準,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於返工發生的全部費用,並相應順延工期,並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22.2承包人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該體系應符合本合同的約定。工程師有權對體系的任何方面進行審查。在每一設計和實施階段開始前,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人向其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貫徹要求的文件。遵守質量保證體系不應解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義務和職責。
22.3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質量向發包人負責,其職責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1)編制和審查施工技術方案,確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術措施,制定工程質量保證體系,雖然這些方案和措施由工程師審批,但並不免除承包人的責任;
(2)配備和組織足夠的工程質量控制和檢驗人員,檢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質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設備包括承包人、分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使其不低於標準/規範、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標準;
(4)組織並參加所有工程的驗收工作,包括隱蔽驗收、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組織分包人蔘加工程竣工驗收;
(5)負責組織分包人共同承擔缺陷責任期的工程保修責任;
因承包人在質量控制方面的責任造成的工程損壞,由承包人自行修復,並承擔因此造成的發包人的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2.4承包人應嚴格按照有關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的指令施工,並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22.5沒有工程師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隱蔽。當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備隱蔽條件時,承包人應提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告知檢驗的時間、內容和地點,保證工程師有充分的機會對隱蔽工程進行檢驗,併為工程師提供一切必要的資料和協助。工程師應按時參加隱蔽工程的檢驗,不得無故拖延,除非認為沒有必要檢驗,並就此通知承包人。如果上述約定時間後12小時內,工程師未能到場對隱蔽工程進行檢驗,承包人即可自行檢驗,在如實作出隱蔽驗收報告後進行隱蔽,事後工程師應予認可。工程師在組織隱蔽工程驗收時,應通知發包人及政府有關部門派人蔘加。
22.6承包人按22.5款覆蓋隱蔽工程後,工程師對質量有疑問的可要求承包人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並在檢驗後重新隱蔽。如檢驗合格,則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全部增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如檢驗不合格,則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檢驗合格,並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22.7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師到場檢驗,私自將工程隱蔽的,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剝離或開孔檢驗,承包人應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22.8如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本工程需要試車的,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試車的內容和費用承擔。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範圍一致。
22.9本工程試車應按如下程序進行:
(1)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前48小時通知工程師,告知試車的時間、內容和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工程師應按時參加試車,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如在試車時間後12小時內,工程師未能到場參加試車,應認可承包人所作的試車記錄。
(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前48小時通知承包人,告知試車的時間、內容、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3)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後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徵得承包人同意,並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2.10發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工程試車中的責任如下:
(1)由於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人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後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工期相應順延。
(2)由於設備製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如該設備由承包人採購的,則承包人負責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和重新安裝並承擔有關費用,工期不予順延;如該設備由發包人採購的,則發包人負責修理或重新購置,並由承包人進行拆除和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有關費用,工期相應順延。
(3)由於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並承擔有關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後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後24小時後,視為工程師已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5)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或本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發包人承擔。
23 安全文明施工
23.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準組織施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發生的費用。
23.2 發包人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並督促施工企業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3.3 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臨街交通要道、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及實施爆破作業、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以書面通知工程師並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3.4 承包人應將其作業限制在現場內。在施工期間,承包人應保持現場沒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礙物,妥善存放和處理材料設備和承包人裝備,及時從現場清除並運走任何殘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
23.5 承包人應確保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隨時接受行業主管部門對該費用的投入與使用進行監督檢查,保證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全部用於本工程施工生產。
23.6 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23.7 在遵守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基礎上,應爭取達到省級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示範工地或青島市標準化示範工地。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目標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4 工程的保護
24.1從開工之日起,承包人應全面負責照管本工程及將用於和安裝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設備,直到本工程交接證書籤發之日止。此後上述照管責任及交給發包人。如果在整個工程交接證書頒發前,已就其中任何單項工程頒發了交接證書,則從交接證書籤發之日起承包人無需對該單項工程負責保護,而轉由發包人負責。但是,承包人對其在缺陷責任期內承擔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將用於和安裝在工程中的材料、設備的照管負責,直到該工程完工為止。
24.2承包人在負責照管期間,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設備、裝備、臨時工程的破壞,承包人均應自費彌補上述損壞、損失或損傷,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
24.3對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負保護責任,任何其他分包人對其使用或在其基礎上施工,必須得到承包人的許可。對工程師確認因承包人保護措施不當造成的損壞,由承包人負責修復;對分包人在施工過程中造成的損壞由負責人負責修復。
十、合同價款、工程量確認和工程款支付
25 合同價款及調整
25.1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本合同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依據經確認的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價款中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屬於不可競爭性費用,任何一方不得壓價或優惠。合同價款在合同中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25.2 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發包人和承包人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採用其中一種:
(1)固定單價合同;
(2)固定總價合同;
(3)可調價格合同。
25.3.1實行工程量清單報價宜採用固定單價合同。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構成合同價款的綜合單價一經發包人和承包人簽訂合同確定後不作調整。只有當出現專用條款約定的調整因素時,發包人和承包人可按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方法,調整綜合單價。
25.3.2規模不大、工序相對成熟、工期較短、施工圖紙完備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宜採用固定總價合同。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總價一經發包人和承包人簽訂合同確定後不作調整。只有當出現專用條款約定的調整因素時,發包人和承包人可按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方法,調整合同價款。
25.3.3可調價格合同。發承包雙方可根據專用條款內約定的調整方法對合同價款作調整。
25.4在基準日期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改變對合同價款產生影響的,合同價款可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佈的規定作調整。
25.5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有漏項、多餘項目或清單工程量有誤,由承包人提出,工程師確認後,合同價款可按第29.2款約定方法作調整。
25.6承包人應當在合同價款可調整因素出現後14天內,將調整原因、方法及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並報經發包人同意後作為追加合同價款,應從暫列金額中支付,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後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5.7簽訂合同時不能確定價款的材料以及專業工程,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名稱及其暫估價。暫估價不作為結算的依據。
25.8列入暫估價的材料設備在明確後14天內,由承包人按專業條款約定向發包人提報書面價格確認通知,發包人自接到通知後7天內予以確認,否則視為該價格已認可。合同價款按照確定的價格進行相應調整,調整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暫估價的材料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須通過招標確定。
25.9列入暫估價的專業工程價款應當在相關工程施工前確定。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的約定編制預算書報工程師審核、報發包人批准確定專業工程價款。暫估價的專業工程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須通過招標確定。
25.10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施工圖紙以外零星項目或工作,計日工表未包括的,承包人應在接受發包人要求的7天內就用工數量和單價、機械台班數量和單價、使用材料和單價等向發包人或工程師提出施工簽證,發包人或工程師簽證後施工,如發包人或工程師未簽證,承包人施工後發生爭議的,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25.11暫列金額於開工前估算,用於各項價款調整、索賠與現場簽證,如有餘額歸發包人。
25.12第25條中有關合同價款及調整的文件提交和審批之前均須經註冊造價工程師或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確認,並加蓋執業專用章。
26 工程量的確認
26.1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採用的工程量計算規則。
26.2 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是根據本工程的設計提供的預計工程量,結算工程量應是承包人在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完成工程的實際和準確的工程量。
26.3 承包人應根據本工程進展情況及時就已完工程量向工程師提交計量報告,工程師應在收到計量報告後7天內對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進行計量,並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按時參加並提供所需的一切詳細資料和必要協助。
26.4 需要使用記錄和圖紙進行計量的工程,承包人應在工作過程中準備好該工程的記錄和圖紙,並提交給工程師,然後按約定的時間與工程師一起審查和確認有關記錄和圖紙。如果雙方均同意時,則雙方應在上述記錄和圖紙上簽字確認,並據此進行計量。如果承包人不出席對上述圖紙和記錄的審查確認,則應認為工程師對這些記錄和圖紙通過計量核實後的確定是正確無誤的。
26.5 計量的結果:
(1)如承包人未按26.3款的約定參加計量,則由工程師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計量應認為是有效的。
(2)如工程師未在26.3款約定的時間內進行計量,則承包人提交的計量報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
(3)如工程師未按26.3款約定的時間內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則由工程師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計量結果無效。
(4)對於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範圍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5)如承包人對工程師計量的結果不予同意,則承包人應在收到上述結果後7天內向工程師提出申辯,申明承包人認為上述結果中不正確的方面。工程師收到上述申辯後,應重新檢查其對有關工程量或有關記錄、圖紙的計量,或予以確認,或將其修改。
26.6第26條中有關工程量計量的文件提交和審批之前均須經註冊造價工程師或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確認,並據此計算工程價款。
27 工程款支付
27.1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 預付時間應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 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後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27.2工程預付款按專用條款內約定的起扣點和方式扣回。在未達到起扣點之前,預付款不予扣回。
27.3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辦理期中結算的時間間隔和要求,並按此約定辦理期中結算;無時間間隔約定的,則按月辦理期中結算。因發包人原因未及時辦理期中結算導致竣工結算不能按期辦理的,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因承包人原因未及時辦理期中結算導致竣工結算不能按期辦理的,由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
27.4承包人應按27.3款約定向工程師提交由其項目經理簽署的期中結算書,期中結算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自開工至本期末止已完成的工程;
(2)自開工至上期已實際結算的工程價款;
(3)本期應結算的工程價款;
(4)根據合同約定,本期應結算追加合同價款及費用;
(5)根據合同約定,本期應扣除的價款及費用。
27.5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以外,工程師應在收到期中結算書後14日內簽發期中支付證書,簽發時應寫明工程師認為應該到期結算的價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價款並報發包人批准。如果該期應結算的價款經扣留和扣回後款額少於專用條款約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額,則工程師可不簽發支付證書,該期工程價款將按期結轉,直到累計應支付的款額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額為止。累計期中支付金額達到合同價款和追加合同價款總額的90%時暫停支付。待工程竣工結算後,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質量缺陷保修書》約定的比例扣留的工程質量缺陷保脩金以外,發包人應將全部結算價款支付給承包人。
27.6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以外,發包人應在期中支付證書籤發之日起7日內將期中支付證書上列明的款項支付給承包人。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時間不支付,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約定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後可延期支付,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發包人不按約定辦理期中支付,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27.7第27條中有關工程款支付的文件提交和審批之前均須經註冊造價工程師或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確認,並加蓋執業專用章。
十一、工程變更
28 工程變更
28.1在施工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視為工程變更:
(1)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內容的數量的改變;
(2)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內容的質量或其他特徵的改變;
(3)本工程任何一項工作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的改變;
(4)本工程任何一項工作的施工時間、批准的施工工藝或順序的改變;
(5)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額外工作。
28.2工程變更應按以下程序辦理,並由工程師提前14天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令。
(1)發包人提出變更建議,經工程師審核,必要時應經設計人同意並提交相應變更設計;
(2)設計人提出變更建議,應提交相應變更設計,經工程師審核並報發包人同意;
(3)工程師提出變更建議,必要時應經設計人同意並提交相應變更設計,報發包人同意;
(4)承包人提出變更建議,必要時應經設計人同意並提交相應變更設計,經工程師審核並報發包人同意;
以上變更建議涉及到結構、外牆等影響本工程及公眾安全的,必須經設計人同意並提交相應變更設計。
以上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准的建設規模或需要有關部門審批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准,並提供由設計人出具的相應變更設計圖紙和説明。
28.3如工程師在發出變更指令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有關該項變更的建議書,承包人應儘快做出書面迴應,並在建議書中説明該項變更可能對本工程造成的影響。
28.4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發出的變更指令,進行工程變更工作。沒有工程師的指令,承包人不得對本工程進行任何變更。任何工程變更均不應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廢或無效,所有這類變更的結果應該根據第29條有關約定進行估價。
28.5如任何工程量的增減並非執行工程師發出指令的結果,而是由於其工程量超過或少於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數量,則該項增減不需任何指令。
如承包人為了便於組織施工,或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擾等原因需採取相應的技術措施而提出的局部變更設計,除須得到工程師的批准外,由此而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自行負擔。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如發出本工程變更指令是因為承包人過錯、承包人違反合同等造成的,則由此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6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審查並報經發包人批准。未經批准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並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發包人同意採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29 變更價款確定
29.1承包人在收到工程變更指令後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審核,並報發包人批准;承包人在收到工程變更指令後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29.2變更價款按下列方法確定:
(1)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減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有偏差,綜合單價按專用條款約定進行調整。若專用條款未作約定,按以下方法調整:
當工程量清單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在10%以內時,其綜合單價不作調整,執行原有綜合單價;
當工程量清單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響分部分項工程費超過0.1%時,由承包人對增加的工程量或減少後剩餘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綜合單價和措施項目費(如有),經發包人確認後調整。
(2)因工程變更產生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該子目單價按下列方法確定: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於變更工作的子目的,採用該子目的單價;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於變更工作的子目,但有類似子目的,可在合理範圍內參照類似子目的單價,商定或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或類似子目的單價,可按照成本加利潤的原則,商定或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3)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按專用條款約定進行調整。若專用條款未作約定,原措施費中已有的措施項目,按原措施費的組價方法調整;原措施費中沒有的措施項目,由承包人根據措施項目變更情況,提出適當的措施費變更,經發包人確認後調整。
(4)由於變更引起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及措施項目以外的其他方面費用的變化,應按通用條款第33條關於索賠的約定處理。
29.3發包人承包人對變更價款的確定不一致時,按通用條款第34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29.4工程變更產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29.5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所發生的工程造價簽證,應由承包人、發包人雙方代表和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簽字的書面資料,否則無效。
29.6第29條中有關變更價款的文件提交和審批之前均須經註冊造價工程師或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確認,並加蓋執業專用章。
十二、竣工驗收和結算
30 竣工驗收
30.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後21天內,承包人應按工程竣工驗收的有關規定和專用條款的約定向發包人申請竣工驗收並提供竣工資料。發包人應在收到該申請及竣工資料後21天內組織竣工驗收。在工程竣工驗收時,承包人可留置與預計未結算工程價款相近的標的物,或者要求發包人提供追加支付擔保。追加支付擔保金額由發包人承包人根據預計未結算工程價款款額、發包人支付擔保金額情況另行約定,追加支付擔保的辦理及索賠程序同支付擔保。
30.2工程竣工驗收通過,發包人承包人應在驗收工作完畢後7天內向承包人簽發交接證書,同時辦理工程的移交工作。交接證書上應寫明本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交接證書籤發後,承包人應將工程交付給發包人,承包人不再承擔對工程的照管責任。
30.3在簽發交接證書後,承包人應從施工現場清理並運出承包人裝備、剩餘材料設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保持整個現場及工程整潔,達到竣工使用狀態。但在保修責任終止之前,承包人有權在現場保留為保修期內履行本身義務所需的材料設備、承包人裝備及臨時工程。如承包人未在發包人或工程師允許的合理時間內把所有的承包人裝備、剩餘材料設備、垃圾及各種臨時工程運走,則發包人可以:
(1)委託他人將承包人裝備、剩餘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財產覓地存放;
(2)委託他人清除並運走垃圾、廢料。
因上述工作而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可從應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項內扣除。
30.4如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標準,則工程師應在驗收工作完畢後7天內向承包人發出不予驗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對達不到合同約定標準的工程返工或修復。承包人在完成上述工作後,應重新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發包人應按照30.1款的約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通過,發包人應按30.2款的約定簽發交接證書等。交接證書中寫明的實際竣工日期應為重新通過竣工驗收的日期。
30.5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後21天內,不組織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後7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均視為本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發包人應承擔此後本工程的一切保管責任。
30.6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甩項竣工,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後雙方簽訂甩項竣工協議,並作為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30.7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須單獨進行竣工驗收,按專用條款中約定和上述有關竣工驗收規定辦理。
30.8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的,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31 竣工結算
31.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書及完整的結算資料。承包人未在合同約定時間內遞交竣工結算書,經發包人書面催促14天后仍未提供或沒有明確答覆的,發包人可以根據已有資料辦理結算。
31.2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書及結算資料後,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限進行核對或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進行核對,經與承包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確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31.3 在專用條款約定時限內,發包人不核對或未提出核對意見的,視同已認可。
31.4出現影響工程結算的各類糾紛,由發包人牽頭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按本合同通用條款中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發包人以工程質量或存在其他爭議為由,拖延和影響工程結算辦理,或要求承包人對同一工程進行二次結算審核,承包人有權予以拒絕,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
發包人以工程質量有異議,拒絕辦理工程竣工結算的,已竣工驗收或已竣工未驗收但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質量爭議按該工程保修合同執行,
31.5發包人按約定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完畢7天內,工程師簽發竣工支付證書,報發包人批准後送交承包人。該證書中應載明按照31.2款確認的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及根據合同約定的最後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價款。
31.6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以外,發包人應在確認竣工支付證書後14天內按該證書向承包人支付本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31.7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以外,發包人在確認竣工支付證書後14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15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催告後14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方式或者對留置的標的物進行處理,或者向保證人提出支付擔保索賠,或者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31.8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在約定時限內完成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夠及時支付的,由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協助辦理竣工備案相關手續的,承包人不得以未結算為由拒絕;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31.9 發包人拒絕接收或者接收竣工結算書後不簽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31.10 第31條中有關本工程竣工結算的文件提交和審批之前均須經註冊造價工程師或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確認,並應加蓋執業專用章和單位公章。
十三、違約、索賠和爭議
32 違約
32.1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當發生下列情況時,發包人應當根據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通用條款17.4款所指發包人暫停工程施工持續56天以上;
(2)通用條款27.1款所指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3)通用條款27.3款所指發包人不按時辦理期中結算;
(4)通用條款27.6款所指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
(5)通用條款31.4款所指發包人拖延、影響竣工結算辦理或要求承包人對同一工程進行二次結算審核;
(6)通用條款31.7款所指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
32.2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當發生下列情況時,承包人應當根據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通用條款18.5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時竣工;
(2)通用條款22.1款所指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
(3)通用條款27.3款所指承包人不按時辦理期中結算;
(4)通用條款31.8款所指承包人不按時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或不配合竣工結算審核.
32.3除非另有約定,發包人和承包人一方違約後,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33 索賠
33.1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中,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合理的索賠理由,且有其要求索賠的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3.2提出索賠的一方在其要求索賠的事件發生時,應保存好當時記錄,以便證明他提出的索賠,並應允許另一方或工程師查閲全部記錄。
33.3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應按下列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1)索賠的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索賠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索賠;
(2)在提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天內,向工程師提交賠償損失和(或)延長工期的索賠通知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通知和有關資料後,於28天內給予答覆,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通知和有關資料後28天內未予答覆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被認可;
(5)當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提出索賠意向通知,在該事件終了後28天內,向工程提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通知。索賠答覆程序與本款(3)、(4)的約定相同。
33.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發生錯誤以及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按下列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1)索賠的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承包人提出索賠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索賠;
(2)在提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天內,向承包人提出賠償損失的索賠通知及有關資料;
(3)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交的索賠通知和有關資料後,於28天內給予答覆,或要求發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交的索賠通知和有關資料後28天內未予答覆或未對發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被認可;
(5)當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發包人應當階段性向承包人提出索賠意向通知,在該事件終了後28天內,向承包人提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通知。索賠答覆程序與本款(3)、(4)約定相同。
33.5工程師對承包人根據第33.3款提交的索賠通知和有關資料進行核實,與承包人協商並報發包人批准後,確定賠償的費用並與工程款同期支付,確定延誤的工期並順延工期。
33.6承包人對發包人根據第33.4款提交的索賠通知和有關資料進行核實,與發包人協商後確定賠償的費用並在工程師簽發給承包人的支付證書中予以扣除。
33.7第33條中有關本工程索賠的文件的提交、審核、審批均須經註冊造價工程師或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確認,並加蓋執業專用印章。
34 爭議
34.1如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關於本合同、或起因於本合同、或因本工程施工發生任何爭議,包括對工程師的任何決定、指令或估價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或將爭議交付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第三人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1)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4.2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四、工程質量缺陷保修
35 工程質量缺陷責任
35.1缺陷責任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單位工程先於全部工程進行驗收,合格並交付使用的,該單位工程缺陷責任期自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算。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35.2由於承包人的原因導致的缺陷或損壞達到使工程、單位工程或某項主要生產設備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程度,則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相應的延長缺陷責任期。但是任何缺陷責任期延長的累計時間不能超過兩年。
35.3缺陷責任期終止後,承包人有權請求發包人退還剩餘的質量保證金,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予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日內不予答覆,經催告後14日內仍不予答覆,視同認可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的申請。
35.4在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應當負責修復工程的缺陷、損壞,修復的費用根據以下情況處理:
(1)在缺陷責任期內,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損壞,承包人應當承擔修復費用和風險。
(2)由於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損壞,發包人應當承擔修復的費用和風險,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35.5在缺陷責任期內,任何造成缺陷或損壞的原因都應由工程師與承包人共同檢查核定。如果工程師與承包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則可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委託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核定,檢測費用由造成缺陷或損壞的一方承擔。
35.6承包人若未能在合理期限內修復發包人通知的缺陷或損壞,發包人應確定一個日期,要求承包人到或不遲於該日期修復好缺陷或損壞。如承包人到該日期仍未修復好缺陷或損壞,則發包人可自行修復或委託第三方修復,所需費用如確應由承包人承擔,則發包人可在質量保證金中扣除相應部分。
35.7在缺陷責任期與保修期重合的期間,由發包人選擇適用缺陷責任條款或者本合同附件中《工程質量保修書》條款。
十五、不可抗力
36 不可抗力
36.1不可抗力包括戰爭、**、瘟疫、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高温等自然災害。
36.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並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採取措施。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以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6.3本工程的有關各方均應始終盡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對本工程及履行本合同造成的損失減至最小。
36.4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和承包人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裝備損壞、用於本工程的週轉材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提供裝備發生損壞,由發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衞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發包人要求趕工的,承包人應採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36.5因發包人和承包人一方延遲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責任。
十六、保險和擔保
37 工程保險
37.1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本工程和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者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運至施工場地內用於本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用。發包人可以將上述有關保險事項委託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37.2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併為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及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37.3在發包人和承包人的責任和義務不受約束的條件下,發包人和承包人可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保險事項。
37.4當發生本工程承保項目的損失或損害時,被保險人應在風險發生後及時向保險公司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報告,如果損失繼續發生,被保險人在遞交第一次報告後每7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發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應協助另一方做好向保險公司的報告和索賠工作。
37.5發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應向另一方提供按本合同要求其投保的各項保險已經生效的證明。
37.6當工程施工的性質、規模或計劃發生變更時,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在整個期間按本合同條款保證足夠的保險額。在發生上述通知前,發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如需對各項保險做任何變動時,應事先與另一方協商並達成一致。
37.7如果承包人或發包人未能遵守根據本合同生效的保險單規定的條件,一方應保障另一方不受由於未能遵守保險單的條件而造成的全部損失和索賠。
38 工程擔保
38.1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履約擔保,履約擔保應由保證人(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出具。
38.2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擔保,支付擔保應由保證人(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出具。
38.3履約擔保和支付擔保的擔保金額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具體金額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8.4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發包人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後14天內把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
38.5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應當截止到發包人根據本合同約定完成了除工程質量缺陷保脩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結算款項支付之日。承包人應在擔保有效期後14天內將此擔保退還發包人。
38.6如果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於資金、技術、質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給發包人造成損失時,在履約擔保書的有效期內,發包人應書面通知承包人,説明導致索賠的原因,並及時向保證人提出索賠文件,保證人應無條件就擔保金額向發包人支付索賠款項,並無須徵得承包人的同意。
38.7如果發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於資金不足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給承包人造成損失時,在支付擔保書的有效期內,承包人應書面通知發包人,説明導致索賠的原因,並及時向保證人提出索賠文件,保證人應無條件就擔保金額向承包人支付索賠款項,並無須徵得發包人的同意。
38.8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擔保方式和其他事項,並提供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十七、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39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39.1 發包人要求實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並承擔有關費用。
39.2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十八、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0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0.1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築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並於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 工程師應於收到書面通知後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採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如發現後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0.2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於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 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後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十九、合同的生效、終止和解除
41 合同的生效、終止
41.1 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本合同生效的方式。
41.2 除第35條有關缺陷責任外,發包人和承包人履行本合同全部義務,工程竣工交付完畢,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本合同即告終止。
41.3 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發包人和承包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2 合同的解除
42.1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2.2發生通用條款第11款禁止的情況,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任何部分轉讓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2.4發包人和承包人一方依據42.1、42.2、42.3款約定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雙方解除合同協議後本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通用條款第34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42.5合同解除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承包人裝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2.6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43 合同份數
43.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43.2發包人和承包人按有關規定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本合同副本的份數及保存單位,本合同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44 合同備案
44.1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合同及相關協議書備案。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二、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
2.1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本合同專用條款和補充條款;                                                           
(3)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記錄和文件;                                                     
(4)  招標文件、答疑;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   中標通知書                                              
(7)  發包人和(或)工程師有關通知及工程會議紀要;                                     
(8)工程量清單                     
(9)投標書及其附件;                                                                
(10)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11) 圖紙;                  
(12)工程進行過程中的有關信件、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3 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法規
3.1 本合同除使用漢語外,還使用          /       語言文字。
3.2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規、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省、市有關文件、法規等。                              
4 適用標準、規範
4.1 國家、行業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範存在不一致時,約定選用的標準、規範名稱:
       執行工程所在地行業管理部門的標準                                 
發包人提供選用標準、規範的時間:     /                                       
4.2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時的約定(可另附):    /                                                           
5 圖紙和技術資料
5.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套數:  陸 套,其中用於竣工圖   肆     套。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日期:    開工前      
5.2 發包人對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  承包人應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給第三方使用。  
6 通知與送達
6.2 承包人的地址:   青島市鞍山路17號                              
6.3發包人的地址:     青島市                             
工程師的地址:                          /                             
三、發包人和承包人
7 發包人
7.1 發包人代表的姓名                                                 
7.3 施工場地內施工所需水的接駁地點由承包人協助發包人聯繫接駁點,承包人負責接入並承擔全部費用。                 
施工場地內施工所需電的接駁地點由承包人協助發包人聯繫接駁點,承包人負責接入並承擔全部費用。          
施工場地內施工所需通訊的接駁地點 由施工單位自行解決
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的時間: 開工前 
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 執行通用條款
7.4 發包人委託承包人辦理的工作及費用承擔: 協助發包人辦理開工前各項手續;負責協調施工區域周邊企業和居民關係  
8 承包人
8.2由承包人完成設計的永久工程或臨時工程的名稱及設計文件的提交時間:
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工程用款計劃的時間和要求:   每月22日前向監理工程師提供本月工程產值、進度、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及下月施工計劃,24日前配合監理單位審核後報發包人;  
承擔施工場地安全保衞工作及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護設施的責任和要求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警示標誌,負責安全保衞;
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的要求無。
需承包人按規定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境保護、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續的名稱:   參照《建築施工現場管理標準》DBJ14-033-2005實施施工現場並符合其要求。                         
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   協商解決;                               
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等的保護要求和費用承擔: 負責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保護費用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協商解決;
交工前清潔施工現場的要求:  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衞生管理及青島市施工現場衞生管理的有關規定。                          
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及費用承擔:雙方協商。                   
8.3承包人為聯合體的,其牽頭人為:                            
8.4承包人需要提交的檔案種類數量、時間的要求(可另附):             
四、工程管理人員
9 工程師
9.1發包人指定的工程師姓名:                            
職權:詳見發包人在開工後的書面通知,負責本工程管理工作以及發包人根據工作需要書面委託的其他職權。                                 
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姓名:                                      
職權:  詳見發包人在開工後的書面通知,按發包人批准的本工程《監理規劃》和《監理細則》。負責本工程管理工作以及發包人根據工作需要書面委託的其他職權。                                                    
9.3其他需要取得發包人批准的權力:所有涉及工期、造價的簽證 、文件等均需取得發包人的批准                                                           
10 項目經理
10.1項目經理的姓名:  吳慶生        ,資格:  項目經理         
五、發包人專業工程發包與承包人分包
11發包人專業工程發包
11.1 分包工程名稱及內容:        /                
承包人向專業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服務內容及收取費用:          /         
12承包人分包
12.1分包工程名稱及內容:                  /                
六、施工準備
14 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
14.1單項工程名稱:               /                      
14.2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的時間和要求:在開工日期前向發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             
工程師確認的時間:工程師收到後  14  日內批覆。
15 施工準備工作
15.8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工地範圍、時間及次序約定:       /        
15.10紅線外臨時佔地租用費用承擔約定:    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七、開工、暫時停工、工期及延誤
18 工期及延誤
18.1開工日期:  2011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120日曆天                           
單項工程工期約定:                /                              
18.4 工期提前獎勵方式:             /                             
18.5延期損失賠償費及限額約定:        
 
八、材料、設備供應
19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19.1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清單(可另附):            /                
19.4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   __
採購保管費分攤辦法:                /                           
20 承包人採購材料設備
20.1承包人採購材料設備的約定:
承包人負責採購的設備材料,在用於工程之前30天,將所需要的設備材料名稱、數量、價格、生產廠家、合格證、準用證、到貨時間等報發包人審核確定,並向發包人提供封樣樣品,經發包人、監理單位批准後,方可採購。
21 材料設備的檢驗
21.3 檢驗實驗費用的約定:
(1)承包人承擔檢驗實驗費用的材料、設備: 由承包人自行負責
(2)發包人承擔檢驗試驗費用的材料、設備: 由發包人自行負責
九、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2 工程質量和檢驗
22.1 本工程質量標準: 一次性驗收合格                                  
22.2 工程試車內容和費用承擔:     無                           
23 安全文明施工
23.7 安全文明施工目標:參照《建築施工現場管理標準》DBJ14-033-2005實施施工現場並符合其要求。 
十、合同價款、工程量確認和工程款支付
25 合同價款及調整
25.1本工程合同價款:
幣種:  人民幣  
合同總價(大寫):叁佰捌拾肆萬叁仟零肆拾捌元貳角整 
     (小寫)¥:     3843048.20             元
項目綜合單價及費率:√詳見承包人的投標報價書(招標工程)
□詳見經確認的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非招標工程)
其中人工單價:
(大寫):                    /                             
(小寫)¥:                    /                        
25.2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  固定單價合同。          
25.3.1採用固定單價合同時,發包人承包人約定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如下:
(1)雙方約定由於各種原因引起下列材料價格變化幅度超出約定幅度時,綜合單價可作相應調整。
確定材料價格變化幅度:方法一,以施工當期當地造價部門發佈的材料價格與投標報價同期當地造價部門發佈的材料價格相比較。方法二,以施工當期批價與投標報價相比較。
雙方約定材料價格的調整方法: 按照方法二的方式調整                                             
(2)人工單價調整方式:             /                           
(3)其他 由於市場價格波動較大,根據投標人申請,招標人將給與調整。調價原則執行青建管字【2011】4號文。
25.3.2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時,發包人承包人約定的包乾範圍:   /   
合同價款調整因素及調整方法:
(1)因工程變更引起的工程價款增減超出合同總價的 / %時,工程總價款可按下列方法予以調整:   /            
(2)因材料、設備價格異常變動導致合同總價變化幅度超出 /  %以上時,超出部分應予以調整。具體調整方法:    /              
(3)其他:   /                    。
25.3.3採用可調價格合同時,發包人承包人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因素及調整方法:   /          
25.7列入暫估價的材料、設備及專業工程名稱及暫估價(可附表):  /
25.8材料暫估價的確定方法:   由發包人確定                   
25.9專業工程暫估價的確定方法:           /                         
26 工程量確認
26.1本工程採用的工程量計算規則: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山東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  
□《山東省建設工程消耗量定額》及工程量計算規則;
□其他    承包人根據工程量計算規則和圖紙計算,經監理單位、發包人審核確認後,方可作為結算審計和付款依據。
27 工程款支付
27.1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預付款的時間:  合同簽訂、施工許可證後14天內  。      
    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預付款的數額:按工程中標價的30%撥付  
27.2工程預付款的起扣點:自進度款中按完成產值的30% 逐筆扣回              
工程預付款的扣回方式:              /                           
27.3辦理期中結算與支付的時間間隔和要求:  ( 1)每月進度款結算根據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施工圖紙、實際每月完成的工程量據實結算。         
(2)工程完工時付至中標價的70%,待竣工驗收合格並經審定結算後付至審定造價的95%,預留5%保脩金。如發現施工質量部符合要求,不付款,待返修符合要求後付款。工程款不許挪作他用,必須專款專用。(3)增加及變更的工程量在竣工結算審計時一併計算。                           
27.5工程師應在收到期中結算書後      / 日內簽發其中支付證書,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額:                           
27.6期中支付證書籤發之日起  /  日內將期中支付證書上列明的款項支付給承包人。
 
十一、工程變更
29 變更價款的確定
29.2(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項目的工程量變更幅度超過  /     且引起分部分項工程費變化超過     ,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減少後剩餘的工程量按以下約定確定新的綜合單價: /        
對應的措施費的調整方法   由於工程變更引起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的變化,不會影響措施項目費用或其他方面的費用。                 
29.2(2)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綜合單價,變更價款確定方法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確認後執行。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雙方可提請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諮詢或按合同的爭議或糾紛解決程序辦理。                                                      
29.2(3)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措施項目變化,調整方法:              
十二、竣工驗收和結算
30 竣工驗收
30.1承包人提供竣工資料的約定:  承包人在竣工15天內提交竣工資料和竣工圖初稿肆套,同時提交工程決算資料兩套。                     
30.7單項工程竣工驗收的約定: /                                     
31 竣工結算
31.1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  28  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書及完整的結算資料。
31.2工程結算審核時限約定:  政府審計完成並完成決算批覆。    
31.6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的時間:政府審計完成,市財政局批覆項目財務決算,下達投資計劃資金到位後14天                    
31.7本工程如發生發包人在收到催告後14天內仍不支付結算價款情況,則發包人承包人同意選擇     (4)          方式進行處理:
(1)承包人按照雙方另外簽訂合同對留置的標的物進行處理
(2)向保證人提出支付擔保索賠
(3)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或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拍賣價款優先受償。
(4)其他:  雙方協商。
十三、違約、索賠和爭議
32 違約
32.1通用條款17.4款所指發包人暫停工程施工持續56天以上發包人違約責任約定:       雙方協商。                             
通用條款27.1款所指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發包人違約責任約定:
    雙方協商。         
通用條款27.3款所指發包人不按時辦理期中結算髮包人違約責任約定:雙方協商。  
通用條款27.6款所指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發包人違約責任約定: 
   雙方協商。   
通用條款31.4款所指發包人拖延、影響竣工結算辦理或要求承包人對同一工程進行二次結算審核發包人違約責任約定:雙方協商。
通用條款31.7款所指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發包人違約責任約定:        雙方協商。              
發包人違約的其他約定:  雙方協商。         /                      
32.2通用條款18.5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時竣工承包人違約責任約定: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工程造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違約金累計計算。
通用條款22.1款所指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違約責任約定:達不到合格罰工程造價的5%的違約金,並無償修復至工程驗收合格 。
通用條款27.3款所指承包人不按時辦理期中結算承包人違約責任約定:      
通用條款31.8款所指承包人不按時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或不配合竣工結算審核承包人違約責任約定:      
承包人違約的其他約定:               /                                                                         
34 爭議
34.1解決爭議的約定:
雙方約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由         /        調解,調解不成時,採用下列第 2 方式解決(在選中的項目前□裏面打ⅴ,並書寫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的具體名稱,兩項同時選擇無效):
□(1)向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名稱是:
□青島仲裁委員會;
□其他仲裁委員會                                  。
√(2)依法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五、不可抗力
36 不可抗力
36.1發包人承包人約定的其他不可抗力:
(1)   7    級以上的地震;
(2)   12   級以上的大風;
(3)持續降水24小時且降雨量為 100 mm以上;
(4)  37  攝氏度以上並持續2天的高温天氣;
(5)其它:           /                         
十六、保險和擔保
37 工程保險
37.3發包人承包人約定工程保險事項:
(1)發包人投保內容:                    /                           
(2)發包人委託承包人辦理的保險事項:          /                    
(3)承包人投保內容:   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         
38工程擔保
38.3履約擔保金額為:                  /                  
支付擔保金額為:        /             
38.8擔保方式和其他擔保事項約定:  /  
十九、合同的生效、終止和解除
43 合同份數
43.2合同副本份數:           本合同副本陸份                 
合同副本保存單位:         發包人、承包人各執叁份。             
二十、補充條款(篇幅不夠可加附頁)
 
 
 
 
 
 
 
附件:
工程質量保修書
 
發包人(全稱):山東金諾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稱):青島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為保證四方區危橋加固改造項目  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正常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發包人和承包人經協商一致,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規定及雙方約定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一、工程質量保修範圍
質量保修範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工程、給排水管道工程、電氣管線工程、設備安裝工程、供熱和供冷系統工程、裝飾裝修工程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項目。
具體質量缺陷保修範圍,雙方約定如下:  本合同中約定的施工內容     
二、工程質量保修期
質量保修期從工程實際竣工之日算起。單項竣工驗收的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別計算質量保修期。
雙方約定本工程質量缺陷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工程為  / 年;
     給排水管道工程、電氣管線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為   /  年;
     供熱和供冷系統工程為  /  個採暖期、供冷期;
     裝飾裝修工程為   /  年;
√  其他項目保修期約定:  市政工程保修期為兩年  
三、工程質量缺陷保修責任
1、屬於保修範圍內的項目,在保修期內,承包人應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後7天內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修理,發包人可委託其他人員修理。
2、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後,應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四、工程質量保修費用
工程質量保修費用及相關的損害賠償責任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五、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脩金)
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脩金)一般不超過施工合同價款的5%。
發包人承包人約定本工程的工程質量保脩金為施工合同價款的 5 %,具體為:
幣種:  人民幣         
    金額(大寫): /     
        (小寫): /    元
質量保證金(保脩金)銀行利率為:      /         
六、工程質量保脩金的預留
本工程竣工結算後,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並預留保脩金。
七、工程質量保脩金的支付
工程實際竣工驗收滿 24 個月後(一般不超過24個月),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脩金,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脩金申請後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在核實後14天內,將剩餘工程質量保脩金和利息支付給承包人,但並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內的保修責任。
八、其他
發包人承包人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缺陷保修事項:          /                  
九、爭議處理
發包人和承包人對保證金預留、返還以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有爭議,按承包合同約定的爭議和糾紛解決程序處理。
本《工程質量保修書》作為施工合同附件由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共同簽署。
 
 
 
 
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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