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範網 >

實用文 >合同範本 >

找合同糾紛律師

找合同糾紛律師

第一篇:找法網王旭東律師談房產新政下的房產買賣合同糾紛

找合同糾紛律師

房產新政下如何處理房產買賣合同糾紛

——找法網王旭東律師

前言: 為了遏制房價過快上漲的勢頭,國務院下發了一系列調控房價的政策措施,特別是2014年4月17日國務院下發《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以下簡稱“房產新政”)後,對在此政策調整前已經簽訂的各類現房、期房、二手房買賣合同的履行帶來諸多問題,如何合理的應用《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文件的規定,幫助由於政策調整而存在合同履行障礙的出賣人、買受人、居間人等妥善處理他們已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就成了迫切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筆者作為一名從事房地產行業的專業律師,將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7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4]5號)第二十六條規定中確定的情勢變更原則的角度出發,結合自己辦理的類似案件,通過本文對房產買賣合同各方當事人共同關心的此類合同能否變更或解除、如何確定雙方的責任承擔等等問題做出一個初步的法律分析,希望能對房產買賣雙方和居間人有所幫助,也非常願意和關心此類問題的朋友共同探討。

一、房產新政及其帶來的法律問題

2014年以來,房價成為輿論的焦點,3月份的“兩會”以後,房價依然堅挺,房價問題已由單純的價格問題演變為民生問題,為切實有效抑制房價,遏制投機炒房行為,2014年4月17日國務院下發《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其核心內容為:

1、提高按揭貸款首付比例。房產新政規定,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對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應大幅度提高。

2、提高二套及以上住房貸款比例。房產新政規定,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對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應大幅度提高。

3、暫停發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

4、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税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買住房貸款。

5、 對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嚴格按有關政策執行。

房產新政實施後,改變了過去房市吸虹過剩貨幣流動性的通道,投資、投機性需求失去了通過價差交易獲利的機會,從而逆轉了對市場對房價的預期。同時,房產新政未能就新政出台前所簽訂的沒有完成交易的購房協議是否要遵循房產新政等做出清晰的劃定,導致執行部門一刀切的統一執行新的購房和房貸新政,部分購房人因購房、房貸門檻的提高,無法再按照原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合同。

房產政策的劇變對房產買賣產生了巨大的衝擊,是信守承諾繼續交易,還是變更或解除合同?買受人能否以房產新政為“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為由變更或解除房產買賣合同?解除或變更房產買賣合同後的法律責任如何承擔?守約方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等問題,這些都是出賣人、買受人、居間人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為正確適用法律,妥善解決糾紛,保護房屋買賣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筆者以下提出法律意見,供房產買賣雙方和居間人蔘考。

二、房產新政在房產買賣合同中法律定性。

房產新政出台後,由於首付提高、利息增加、貸款額度減少、貸不出款,引發買受人退

房潮,焦點主要在於,房產新政是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還是屬於正常的商業風險,買受人要求退房是否屬於違約,要不要承擔違約責任?

買受人認為房產新政屬於情勢變更,買受人可以解除或變更合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其理由是:雙方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雖然有效,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房產新政實施,導致首付提高、利息增加、貸款額度減少、貸不出款,改變了房款支付方式和比例,這是雙方在簽訂房產買賣合同時所無法預料的,無法避免的,是一種無法防止的外因,而非買受人個人原因導致,而且超過了買受人承受能力,買受人無法克服。若按照原合同繼續履行,對買受人來説將導致明顯不公平。所以,房產新政屬於情勢變更,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而且不應承擔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認為房產新政屬於正常的商業風險,買受人應繼續履行合同。其理由是:雙方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是在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的原則下經過協商一致自願達成的,是一份有效合同,且合同的內容也不違反現行法律和法規。對有效合同,雙方均應全面履行。而且房地產調控政策並非不可預見、並非不可克服,因此房產新政不屬於情勢變更,屬於商業風險,買受人要求變更或解除房產買賣合同沒有法律依據,買受人應繼續履行合同。

筆者認為,上述兩種意見的爭議焦點是房產新政在房產買賣合同中的法律定性問題。合同簽訂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房產新政出台,對房產買賣產生巨大的衝擊,房產新政這種情況屬於商業風險,還是情勢變更?合同一方能否以情勢變更要求對合同的相關條款進行變更或要求解除合同?要分析這個問題,我們應對情勢變更原則及相關構成等作一定的瞭解和分析。

1、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14]7號)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4]5號)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這兩個司法解釋是目前房產新政下引用情勢變更原則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據。

2、情勢變更原則的含義

情勢變更原則是一項涉及合同履行的法律原則。指在合同成立後至履行完畢前這段時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發生情勢變更,致使繼續維持該合同之原有效力對受其影響的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則允許該當事人單方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所謂情勢,應指合同成立之後、履行之前所發生的不可預見,無法控制,致使合同之基礎或環境發生根本性變化,並且其影響及於社會全體或者是局部,而不是單單隻影響該合同本身,而且不是直接對合同的利益產生影響,而是通過該事由影響了合同訂立所依賴的客觀環境或者是基礎,進而影響該合同的,在這種情形下,履行該合同會造成合同當事人雙方利益的不均衡,出現顯失公平的局面,有悖誠實信用原則。所謂的變更,是指合同賴以訂立的基礎或者環境(即情勢)發生了異常的、根本性的變動。這主要是與商業風險的區別。一般的變化,如果不足以影響

到合同的實質性內容,不足以對合同訂立的基礎造成動搖,那麼,就可以認為是一般的商業風險。

3、情勢變更原則的構成要件

(1)、不能預見性。即情勢變更的發生是合同雙方當事人於訂立合同之時客觀上不能預見的。此處的不可預見與不可抗力的不可預見性應具有一致性,並且可能會有某種關聯性,很多的情勢變更是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

(2)、不可歸責性。民法上以過錯責任為主要的歸責原則,當事人對於自己的故意或者過失所造成的損失都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不可歸責的構成要件之一是當事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

(3)、該情勢變更發生在合同有效存續期間。即情勢變更發生於合同成立之後,完全履行之前,而不是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前或者是履行完畢之後。

(4)、繼續履行合同會造成顯失公平。所謂顯失公平,是指非常明顯的不公平,而不是一般的利益不等或者對價不均。即符合《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2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可以認定為顯示公平。倘是已經履行的合同造成了顯失公平,情勢變更原則就不能適用了,因為情勢變更原則只對於約定的合同履行期間生效,無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

(5)、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後不會造成新的不公平。依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公平原則,當事人之間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而進行的合同調整或者解除,倘調整或者解除合同的行為不足以衡平當事人雙方的利益,更甚者若造成對方當事人的顯失公平,則非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本意,更加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因此,須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後進行的合同調整不會造成新的不公平,這是一個很基本的要件。

4、情勢變更原則與不可抗力、商業風險的區別

(1)、情勢變更與不可抗力區別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 “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主要包括自然災害、政府行為和戰爭等社會異常現象。兩者雖都有當事人不可預見、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非當事人故意或過錯引起,都在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等相同點,但兩者之間還是有區別的,主要表現在,一是兩者對合同的阻礙程度不同。不可抗力是不可抗拒的,一般構成履行不能或者是大部分履行不能,是絕對的不能。而情勢變更,則是對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構成了顯失公平,屬於可以履行或者是履行困難,是相對的履行困難,而不是履行不能。二是引發是有原因不同。不可抗力主要有,一為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社會的異常變動等情況,如海嘯、地震、政府徵收徵用、戰爭、罷工、社會動亂等。而情勢變更則主要表現為合同基礎的變更,如物價暴漲暴跌、“非典”事件等。三是當事人的權利性質不同。不可抗力情形下,當事人享有形成權,即只需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通知對方當事人即可,無須進行協商。而情勢變更則與之不同,當事人所享有的是請求權,須經司法判決來進行合同變更或者解除。四是法律後果不同。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責事由,當事人只要證明其履行困難或者履行不能是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即可獲得免責,而情勢變更不是法定免責事由,而且法官在自由裁量時,需要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均衡,旨在平衡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問題,而不是免除誰的責任,並且情勢變更的法律後果是變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而不是免除一方當事人的合同義務。

(2)情勢變更原則與商業風險的區別

所謂商業風險,一般是指在商業經濟活動中,因經濟失利所應承擔的正常商業損失。情勢變更原則與商業風險之間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一是可預見性。商業風險是可以預見的,當事人應當預見或推定可以預見的情況或者事變,由於其故意或過失沒有預見,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負擔。但是情勢變更原則卻要求該事變必須是當事人所不可預見的。二是對當事人

的過錯要求不同。情勢變更原則要求當事人雙方均無過失才可以適用,但是商業風險則可能是為當事人過失所致。三是客觀情勢的變化程度不同。情勢變更一般是根本性的變化,而商業風險則是在價格規律範圍內的小幅度波動,是一般性的變化。四是看是否因繼續履行合同而構成顯失公平,這也是判斷是否屬於商業風險還是情勢變更的重要依據。究其本質,情勢變更的原因是不可預見的非常情況,而商業風險則屬於正常經濟範圍內的波動。

5、將房產新政認定為情勢變更,符合法律規定,更能體現當事人的利益均衡,也與當前的房產調控目標不相悖。

從房產新政來看,房產新政對於買賣雙方在已經簽署合同但尚未履行完畢前來説都是不能預見的,責任也不可歸於一方,新政前合同賴以存在的客觀情況確實已發生變化,違背了購房人訂立合同時的基本條件,也並非出賣人的合理預期。房產新政的規定對於雙方來説都是必須要接受的,如果繼續履行會對一方顯失公平,因此這種情況認定為情勢變更,從而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也能符合合同履行的公平原則,與政策調控的目標並不相悖。房產新政雖然屬於當事人不能預見的情形,但並未達到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程度,合同也並非絕對不能履行,不應認定為不可抗力。如果將此種情況認定為不可抗力,則可預見的後果是不可抗力認定範圍的過寬,將造成合同穩定性受到極大影響。另外,房產新政使購房人增加的負擔,並不屬於一般性的商業風險,其後果不應該由購房人承擔。如果因為政策調整而相應地調整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方式,比如要求購房者提高首付款比例,在不能貸款的情況下一次性付款,那就等於強制購房人單方承擔政策調整帶來的全部不利後果,而出賣人利益不受實質影響,甚至有所獲利,這顯然並不公平。

所以,將房產新政認定為情勢變更,更符合法律規定,也更能體現當事人的權益平衡。從更深層次來看,房產新政的目的,一方面是通過提高購房首付和提高貸款利率來降低購房人資金承受力,遏止購房需求,減少房屋成交,以抑制高房價;另一方面是通過提高購房成本,減少購房需求來改變公眾的房價預期,從而遏止房價過快上漲。如果法院不將房產新政認定為情勢變更,維護房產買賣合同的有效性,判決繼續履行合同,將與政策調整的基本導向相悖,間接支持了高房價,對買受人來説,也導致顯示公平。

三、房產新政出台後房產買賣合同糾紛的處理

由於房產買賣合同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差別很大,這些也將使各個房產買賣合同在新政出台後的解決方式各有不同,或繼續履行,或變更,或解除,或承擔違約責任,或雙方免責,或協商解決,或仲裁訴訟,因此,針對房產新政下的房產買賣合同糾紛,應根據不同情況,房產買賣合同當事人應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法律應對措施。

1、對房產買賣合同糾紛,應按照約定優先、法定補充原則處理。

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處理,這是《合同法》處理合同糾紛的基本原則。如果房產買賣合同約定,因政府或銀行政策等原因發生變化,買受人屆時不能取得貸款或貸款額度不夠,應自行籌措資金補齊房款,否則按已交房款(房屋總價)的一定比例承擔違約責任的,或約定買受人人因自身原因不能獲得銀行貸款,因自行補齊房屋全款,否則應按房款(房屋總價)的一定比例支付違約金的,買受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補齊房款差價,而不得以房產新政為由要求解除合同。

2、未納入房產新政調整範圍的房產買賣合同糾紛,不得以房產新政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對貸款購買首套自住房且面積小於90平方米的房屋、以及購買商業性用房等,並未納入房產新政調整範圍,買受人不得以房產新政為由要求解除合同。

3、因首付提高、利息增加、銀行貸款額度減少或者貸不出款,致使買受人無法履行付款義務,買受人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處理。

一般情況下,首付提高、利息增加、銀行貸款額度減少或者貸不出款不會當然導致買受人不能繼續履行合同,買受人也可以通過其它途徑籌措資金履行付款義務。因此,當事人在

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一般不得以此為由主張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但是,買受人能舉證證明首付提高、利息增加、銀行貸款額度減少或者貸不出款,確實嚴重影響其履約能力,房屋買賣合同事實上已不可能繼續履行,且該履行障礙並非買受人的信用等個人原因所致,買受人主張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可以允許。也就是説,買受人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解除房產買賣合同。

對一手房買賣(即指開發商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形式),買受人可直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7號)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解除合同,要求出賣人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由於法釋[2014]7號文只適用於一手房買賣,對於二手房買賣並不適用。對二手房買賣,買受人可根據《合同法解釋二》(法釋[2014]5號)第二十六條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解除合同,要求出賣人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4、因房產新政調控引起税費調整,當事人對調整後税費的支付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處理。

當事人對税費的支付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根據國家税費法規確定承擔主體。若雙方對税費的支付作出約定後,又因宏觀政策調控而發生税費增減的,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外,增減部分仍應按國家税費法規確定承擔主體。當事人不得以税費調整或雙方未作約定以及約定不明為由,要求解除合同。

四、房產新政下房產買賣合同解除或變更後的法律責任。

如上文所述,在房產新政調控政策出台後,在發生情勢變更導致合同變更或解除的情況下,都會涉及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分別按照如下原則確定各方的責任承擔。

1、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對房屋買賣合同的條款進行變更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房產新政出台後,由於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解除合同,並對解除後的有關事項作出約定的,雙方按照約定辦理即可。當事人雙方也可對原合同條款進行的修改或補充,雙方按照補充協議約履行即可。在這種情況下,雙方是互不承擔合同責任的。如出賣人或者購房人擅自解除或變更買賣合同的,不僅不能對合同的另一方產生約束力,而且還可能構成違約。

2、買受人可通過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變更合同。

因情勢變致使合同履行顯失公平,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時,買受人可通過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請求變更合同條款,如通過變更付款方式等,消除顯失公平現象,在當事人之間重新實現風險平衡、利益平衡,建立新的對價關係,以使合同目的仍得以實現。

3、買受人以發生情勢變更為由解除合同的,出賣人可要求賠償損失。

我國《民法通則》第115 條規定:“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如買受人以情勢變更為由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解除合同的,出賣人可要求買受人賠償損失,如房價降低造成的損失。

4、買受人以發生情勢變更為由解除合同的,居間人仍可要求支付一定的居間費用。但由於居間人已經促成雙方簽約,只因政策原因未能履行,居間人要求支付一定居間報酬亦屬合理,可根據居間人已經完成的居間行為,由買賣雙方支付一定居間報酬。

房產新政出台後,雖然買受人可依據法律規定適用情勢變更變更或解除合同,但在法律實務中,情勢變更的使用往往很謹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解讀合同法司法解釋

(二)中的觀點,司法解釋(二)要求嚴格區分變更的情勢與正常的市場風險之間的區別,

審慎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對必須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進行裁判的個案,要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審查批准,最大限度地避免對交易安全和市場秩序造成大的衝擊。顯然法院對運用情勢變更原則處理因為房產新政引起的法律糾紛持慎重態度。因此,對房產新政出台後的各類房產買賣合同糾紛,房產買賣雙方和居間人應根據不同情況,具體分析,妥善處理。確需運用情勢變更原則要求變更或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在舉證上一定要充分。

轉自找法網()

第二篇:合同糾紛律師實務4

合同起草審查訴訟中的律師實務前言

“那門是窄的”——源自《聖經》的這句話也是告訴我們,作為法律人——將來我們可能成為法官、檢察官、律師、企業法律顧問、政府官員——即使不是從事專業工作的職業,這樣的專業訓練和素養,都會使我們受用終生的。

要成為一個優秀的法律人,道路是艱辛曲折的,不是一蹴而就的,天堂的大門並不都是向每個人敞開的。

清華大學的張衞平老師《那門是窄的》,實際上就是引用聖經的的。《知向誰邊》。不是是不是引自《道德經》的 合同是什麼? 契約,社會契約論。貝卡利亞《犯罪與懲罰》 犯罪是什麼——對社會契約的違背。有一定道理。

債權相對於無權是民法大廈的兩座堅強的基石。——與人格有關的權利,知識產權,繼承權利,婚姻權利。

第一講 合同起草、審查應注意的問題 第一部分 合同起草的九個步驟 一、寫作目標和合同相對人 對手與我方相比,在哪一方面處於相對優勢地位;

2、對手以前有無進行過類似的商業項目;

3、有無相應的文件版本或模版供參考; 4、假如終止或取消此次交易,對手的損失會有多少。

二、實體審查和程序問題

1、主體方面——法人單位,或自然人。是否經過授權

客體,權屬證明,如房產證、發票 程序問題,如是否經過招拍掛。 三、確定合同體例和重點

1、合同體例——是單一合同文本,還是主合同加附件,還是多個主合同加附件並列。 2、寫作重點

交易內容不同,合同的重點內容會有所不同。如《併購合同》的必須行條款:交易模式;交易流程;獲利機制;防火牆,離岸公司,公司的避税天堂;交易成本;違約責任。 四、選擇範本和模板

由邯鄲學步,而有所創新,從類似的模板總結出自己的特色的自己的範本。 五、複核前三步

在正式動筆之前要確定已經清楚了當事人的目標、寫作任務、完成期限、寫作步驟、提交方式等內容。 1、本合同的目標; 2、合同模板的挑選; 3、基礎文件的審查。 六、製作合同首部

標題;2、合同編號;3、生命和摘要;4、合同各方主體;5鑑於。 七、合同正文寫作

《合同法》第12條規定了八個部分——1、當事人;2、標的;3、數量;4、質量;5、價款或報酬;6、履行;7、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不能只寫北京市仲裁委,會引起歧義導致爭議解決條款無效。

八、合同尾部

1、當事人簽字蓋章。 2、日期的簽訂。

3、簽約地點。英文板式中會在合同首部。 九、完稿後的工作

1、審查簽約代表的授權。

2、簽字蓋章缺一不可。應該法定代表人當面簽字蓋章——對於小公司還可以,大公司不可能。

案例:蓋章之後,仍然敗訴的案子。居間合同。某建築裝修合同,a公司轉讓給b公司,後b公司法定代表人車禍死亡。轉讓費糾紛。公章被證明是偽造的。但是自己偽造自己的公章。

3、開户銀行和賬户。賬户、賬號與帳户、帳號。(毛巾帳) 電傳已經不使用了。

履行方法與合同規定一致。

第二部分 起草修訂合同的七大模板 模板是建築業用詞,也是鑄造業用詞。“模範”的來歷——可以到北京北三環聯想橋的大鐘寺,“模範”二字的來歷。反向地構築。 一、定義部分(模板) 1、定義條款

合同第一條的“定義和用語”或稱“用語和含義”。

實務中常見問題: ⑴、泛指和特指

⑵、定義過於複雜 ⑶、定義的前後順序錯誤

⑷、定義之間的互相嵌套關係 十次嵌套的“轉讓日”的含義。 2、標的條款

“標的”是指法律上的權利,“標的物”是指法律關係當中雙方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標的物為不動產的寫法;⑵、標的物為動產的寫法;⑶、標的物為權利的寫法;⑷、標的物為組合形式的寫法。 二、主義務

3、先決條件條款 “先決條件”是指合同一方履行義務或行使權利的條件。包括:

⑴主體、⑵內容、⑶判斷標準、⑷後果。 先決條件多見於英文合同版本,我國多采用——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三權鼎立”的模式。 通常優勢方喜歡採用。 4、交付和驗收條款

實踐中分為實物、權利、證書文件、收益和義務移交五個方面的寫作要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

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5、所有權保留條款 6、付款條款 7、發票條款 8、水費條款 三、擔保義務

9、陳述和保證條款 10、定金條款 11、保證條款 12、抵押條款 13、質押條款 14、留置權 四、附隨義務 15、知識產權條款 16、反商業賄賂條款 17、保密條款 18、通知條款

五、責任分配和處理 19、不可抗力條款 20、違約認定條款 21、追究責任條款 22、中止履行條款

23、要求提供履約擔保條款 24、解除合同條款 25、終止合同條款

可以按照《合同法》第91條規定的七種情形直接書寫:

26、違約金和賠償金條款 27、結算和清理條款 六、爭議解決部分 28、合同解釋權條款 29、語言差異解釋條款 30、格式條款解釋 31、合同標題效力條款 32、權利申明條款 33、法律適用條款 34、糾紛解決條款 七、合同效力和附則 35、授權代表條款

36、批准文件條款 37、合同生效條款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同。合同生效的三種表達方式:

⑴、簽署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⑵、約定生效:本合同自合同各方簽字蓋章並且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規定的款項後生效。

⑶、法定生效:本合同自合同各方簽字蓋章並報有關政府部門批准後生效。 38、條款效力分割條款

“本合同各條款之間的效力獨立,不因本合同部分條款無效而導致其他條款無效。甲乙雙方對合同部分條款的爭議不影響對合同其他沒有爭議條款的繼續履行。” 39、主從合同條款

附文、附錄和附件是主合同的從合同。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40、效力取代條款

合同生效後,雙方的往來函件、電子郵件、以及簽署的備忘錄和會議紀要等文件的效力。

41、合同轉讓條款

在銀行按揭產品打包處置給開發商。 42、文本和份數條款

本協議共簽署原件xx份,中英文各xx份,各份協議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其餘各份協議文本作為政府部門申請審批時使用。

第二講 合同糾紛訴訟中典型案例講解、訴訟技巧 和律師實務

一、對主體資格審查的問題。 1、作為被告要審查原告的方面: 原告作為自然人的審查;原告作為法人單位的審查——年審正常;年審過期,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被註銷;企業成立清算組;企業進入破產程序;破產管理人。 2、作為原告的主體資格問題。

案例:海淀區企業的衞生潔具欠費問題,企業過年審又無法恢復,成立清算組的問題。 案例:某省青基會捐款案,合同並非改了章都是有效的。二、案件管轄的審查

原告立案、被告對原告的審查。 有的時候可以故意放棄管轄異議。

案例:從王凱肖像權侵權案,看侵權案件管轄的選擇。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朝陽區管轄的名人名譽侵權案件比較多。

三、開庭審理中的訴訟技巧和應注意的問題。

(一)比喻、類比等在雙方辯論時的運用 説明性解釋,在一些似是而非的問題上,會起到四兩撥千斤,撥雲見日,指點迷津的作用。法官的思維也是靠律師去啟發的。 案例一,山東高速公路攤鋪機欠款案,打出租車的和租車包租金的比喻。

案例二、繼承案件中,有關爭議房產評估,忽略了地段價值,齊白石畫作的比喻。案例三|、“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與黑熊是個什麼"東西"?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宣判“清華大學學生劉海洋硫酸潑熊案”,法庭判決被告人劉海洋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免予刑事處罰。——這只是個可笑的、無奈的、折中的做法。

既然《刑法》第177條所列的匯票、本票等項目,沒有明確指出進帳單就是銀行結算憑證,那麼,本案三個被告就都不應該構成犯罪。這就如同,馬路上突然出現了藍色的交通指揮燈,駕駛員和行人當然不知道該走還是不走。法律就是要告訴人們“紅燈停,綠燈行”。沒有規定,就不能算作違反交通規則,就不應該被罰款扣分。(二)、即使對方的失誤也不應該貶損對方,

“顯示公平”與“顯失公平”,明顯是對方的失誤。

物理學作用力和反作用了,打擊對方的力量和反饋回自己的力量是相同的。我們要做的是一個風度優雅的,有涵養的律師,不是一個

(三)外界經常評價這個律師“真能講”— 這實際上是律師不瞭解。能講應該分為幾個層次——

把事情講清楚,b、説清楚之後,有語言的優美;

“中國人的生活完全以禮為指南,但他們卻是世界上最會騙人的民族。”

“這特別表現在他們從事貿易的時候。雖然貿易會很自然地激起人們誠信的感情,但它卻從未激起中國人的信實。向他們買東西的人要自己帶秤。每個商人有三種秤,一種是買進用的重秤,一種是賣出用的輕秤,一種是準確的秤,這是和那些對他有戒備的人們交易時用的。”

這是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1748年在《論法的精神》中所描繪的他所瞭解的、當時的中國,而他引用的“三種秤”的例子是郎治寫於1721年和1722年的《日記》。

我們被冠以“世界上最會騙人的民族”,這是很讓人不舒服的。但是,近三百年後的今天,這種狀況似乎依然並無多大改觀。超市裏面的彈簧秤、小電子秤賣得都是很好的,這是為主婦們準備的,還在發生着它的校正作用。很多精明的主婦會在路邊攤販不經意時掏出小秤突然襲擊,而當此時,小販往往會撤銷交易。三、律師的後期學習

參加某些學習班,不光是學習新的知識,還是一個個人圈子擴大的。新頒佈的《破產法》對於新律師是個很好的機會,在初始試用階段。

四、相應專業知識儲備的多種積累,準備。 案例:交通肇事案中,脛骨腓骨的內支撐是否應該計算在醫療費用之中的問題。 五、專業方向的確認。

知識產權,上市公司,證券,刑事訴訟,破產管理人。

在沒有明確自己的專業方向之前。也可以先摸索,但應發揮自己的比較優勢。刑民兼修。武功高強的是集各家之長。華山派,崑崙派,武當派(不是無黨派)各個流派都掌握了對於單純的專長律師有優點。

案例:同樣的青基會捐款案,如果不瞭解刑事訴訟方面的法律。會從表面證據審查,認為合同合法有效。

案例:王某簽訂糧食訂購合同案,演變為利用合同詐騙——警徽下的罪惡。不單純建議適用民事訴訟,會帶入歧途。

六、利用多種非訴訟途徑解決問題,工夫在詩外。

信訪程序的運用在解決某些案件中會起到異軍突起的作用。

案例:瀋陽化粧品案的非訴訟解決。

案例:四川最大的詐騙案,股權糾紛演變成刑事訴訟。股權轉讓合同的非法;七、訴訟時效問題在合同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案例:瀋陽電子公司,一二審敗訴,在高院申訴期間,被駁回。

八、律師的自我保護措施,在合同中的約定

如同美國議會設立“三權分立”政府,為什麼中國的政府建築是最漂亮的,而歐洲、美國的政府建築是最差的,但是辦事效率卻是最高的?

如同政府是不可信的,當事人同樣是不可信的。

1、對提存公證業務的運用。

2、付款委託協議,付款委託書3、直接對公章、賬户的管理。

第三篇: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律師應當注意的問題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律師應注意的問題:

建設工程合同,又稱基本建設工程合同,基本建設工程承攬合同,是指建設工程的發包方為完成工程建設而與承建工程的承包方訂立的關於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接受該項工程並支付價款的合同。它是由建設單位提供投資計劃,計劃任務書,設計資料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條件,由施工單位按照合同的約定,按質,按量,按期完成雙方商定的工程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按時驗收並支付約定報酬的協議,可分為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設計合同和建築施工合同3大類。

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是指建設單位(委託方)與勘察設計單位(承包方)為完成一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任務而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一).律師擔任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承包方的代理人,應注意委託方的違約責任。常見的委託方的責任有:

1, 提供的不準確,未按期提供勘察設計必須的資料或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

停工,窩工或修改設計,委託方應按照承包方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2, 委託方的,應償付

(二).律師擔任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委託方的代理人,應注意承包方的違約責任:

1,因勘察設計質量低劣引起的返工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損失,由勘察設計單位繼續完成勘察設計任務,並應視造成損失浪費的大小減收或免收勘察設計費。對於因勘察設計錯誤而造成工程重大質量事故者,勘察設計單位除應免收損失部分的勘察設計費外,還應支付與直接受損失部分勘察設計費相等的賠償金。

2, 勘察設計合同如果是,律師應該掌握處理的原則,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的不得履

行,已經履行或者履行完畢,應按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發包方已經支付報酬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返還給發包人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設單位(發包方)與施工單位(承包方)之間,為完成特點的建築安裝工程任務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一)。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律師應查明合同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當事人雙方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律師代理承包方處理糾紛時應注意:

1,發包方未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履行應負的責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承包方因此所受的實際損失。

2,工程或由於以及造成的返工,應採取措施失,同時賠償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的實際損失。

3, 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方承擔責任。

4,5,

6, 律師應當注意審查發包方在開工前是否已經辦理,按《建築法》規定,規劃

許可證應由建設人即發包人辦理,過錯責任應在發包方,發包方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三)。律師代理髮包方處理糾紛時應注意:

1,工程合同規定的,承包方應負責2,由於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償付(四)。律師在代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過程中,應當注意審查以下事項:

1,組織項目公司是否具備法定條件

2,發展商項目的

3, 承包方的資質等級

4, 外省市承包商是否有在本市的5, 勘察設計單位是否具備設計的6, 聯建單位是否符合

第四篇:合同律師關於合同糾紛風險的規避介紹

合同律師關於合同糾紛風險的規避介紹

北京經濟合同領域的資深律師 ,黃繼保律師(諮詢電話13911525319)專業辦理合同糾紛案件,創建了北京眾誠合同律師諮詢網(http://),是北京合同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委員 ,法律碩士,資深專家型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北京律師協會會員。從事律師工作十多年,專業研究經濟合同方面的法律事務,辦理過多起經濟合同糾紛案件,包括追索清欠債務,合同違約、合同欺詐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開發、合作、轉讓等服務合同糾紛,房地產買賣糾紛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公司事務相關法律顧問業務。

黃律師服務宗旨:受人之託,忠人之事,切實維護你的利益。

訂立合同的基本原則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平等原則;

(2)自願原則;

(3)公平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5)遵守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

合同訂立前的法律風險防範?

合同的達成往往需要經歷交易雙方的多輪談判,特別是內容重大、結構複雜的合同。雙方在討價還價中會不斷調整各自的最大利益和退讓底線,因此,在談判過程中應當特別注意,避免使不合自己利益初衷的意思表示產生法律約束力。 如果發出條件的目的只是想探詢對方是否有合作的意願,則應斟酌詞句,避免使其成為要約,因為,要約不得任意變更和撤銷,對方一旦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中的內容便成為要約人在合同項下的義務,若不履行,即構成違約。因此,若沒有一經對方接受便受法律約束的意圖,則應將發盤作成要約邀請,在發盤函件中明確提示“此件僅為要約邀請,不具法律約束力”等字樣;如果發出條

件的目的是想嚴格按照發出條件成立合同並履行的話,則應在發盤函件中明確提示“此要約不得更改,一經更改,要約失效”等字樣,因為,法律規定,承諾方對要約進行非實質性更改,要約仍然有效,合同成立,合同內容以承諾方的承諾為準,此時,若沒有要約上的特別聲明,要約人就很有可能要受到不完全符合自己本意的合同的約束了。

此外,如果承諾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的承諾超期到達,而要約人不願就此超期到達的承諾接受法律約束的話,要約人應及時通知承諾人承諾因超期而無效,否則根據法律規定,要約人仍要就超期到達的承諾接受束縛。

關於承諾,也應慎重,因為承諾一經做出,合同即告成立,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承諾人對要約的條件不滿意,則不要輕易做出認同的表示,也不要履行與要約相關的任何內容,因為法律規定承諾不但可以書面表意做出,也可以履行要約內容的方式做出,而一經承諾,合同即告成立。相反,如果承諾人對要約條件非常滿意,則應儘快做出承諾以使合同成立,避免因超過承諾期限而錯失良機。

訂立合同時如何避免風險?

當今社會經濟活躍,合同糾紛也越來越多。如何在訂立合同時防範合同欺詐,預防合同糾紛的發生,已成為眾多公司經營管理者追求的目標。作為公司經理人,如果你在簽訂合同時能夠很好的應用有關對策,那麼,在將來可能發生的合同糾紛中,就能將風險降低到最低。合同律師根據自身經辦的合同糾紛案件總結幾點,提醒在簽訂合同時應重點注意的幾個問題,願能幫助您制定規範嚴謹的合同,讓你的公司在交易過程中降低風險。

一、充分重視法律專業人員的利用

訂立合同是一件技術要求高、風險也很大的經營行為,無論對於合同的效力,還是履約能力或陷阱條款,公司法人及經營者都因可能缺乏經驗而難以準確進行把握。只有充分藉助法律專業人員的作用,才能更好地預防合同糾紛。如讓法律專業人員參與合同的簽訂,或委託公證、鑑證機關進行公證或鑑證,當然最直接也最普遍的是聘請律師進行諮詢解決或向公司常年法律顧問求助。

二、認真審查簽約對象的主體資格和資信能力

當前,一些不法單位和個人利用經濟合同進行違法犯罪的現象時有發生。為防範欺詐行為,減少交易風險,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履約能力、信用情況等。首先要查看對方的營業執照和企業參加年檢的證明資料,瞭解其經營範圍,以及對方的資金、信用,經營情況,其項目是否合法。如果他有擔保人,也要調查擔保人。不能僅憑其名片、介紹信、工作證、公章、授權書、營業執照複印件等證件,就相信對方,有的企業因沒有參加年檢而已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如果你稍一疏忽,就可能掉進一些不法分子設臵的陷阱。同時也要審查簽約人的資格,查看對方提交的法人開具的正式書面授權證明,瞭解對方的合法身份和權限範圍,以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時效性。對於標的額大的交易,還應到工商、税務、銀行等單位調查對方當事人的資信能力。

三、合同名稱與合同內容要一致

有些企業使用統一的合同文本,這本是好事,但由於對合同性質瞭解不細,出現張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攬合同,卻使用購銷合同文本,為合同以後的履行和適用法律條款增添了爭議。

四、注意價款支付及其方式

市場條件下的企業要講求經營效益,而不是單純追求銷售額,更不是單純追求生產量。如果賣出去的商品收不到貨款,那樣只會生產得越多,銷售得越多,虧損越嚴重。為了確保價款能夠及時足額地收回,必須把好合同簽訂中價款支付及其方式的關,從源頭上降低經營風險。首先,最好採用先款後貨方式。這樣,經營風險已經轉移到需方身上,供方的風險很小甚至不存在。但這種方式需方一般不會同意。其次,採用先交部份定金方式。這種情況,可以減少供方的風險。合同中一般應註明:交付定金之日起,合同生效。第三,如果確需採用先貨後款方式,則要注意把握好需方的整體實力、信譽度、付款時間的長短及手續交接等。在簽訂合同時須要求需方提供加蓋需方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需方收貨的人若非其法定代表人,收貨人必須持有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由需方單位蓋章的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委託權限、委託期限等。第四,要注意列明每項商品的單價。有些企業在購銷合同中,標的是多類商品,但卻只在合同中明確商品的總價款,而不確定具體每種商品的單價,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後發生爭議,就難以確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價款。

五、用詞要嚴謹

簽訂合同不僅要做到字斟句酌、反覆推敲,不要在合同中用含糊不清,模稜兩可的詞句或多義詞,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條款有無重複,或者前後是否自相矛盾,以免使對方鑽了空子。例如,某一合同中有這樣一條:“合同生效後不得超過45天,乙方應向甲方繳納××萬元的履約保證金。……超過兩個月如未能如期繳納,則合同自動失效。”這裏“兩個月”究竟從哪一天開始算起,是合同生效之日開始算起?還是合同生效45天以後算起,寫得不明確。還有這樣一個案例,某科研所在轉讓一項技術時,客户要求由甲方提供原材料,負責成品的化驗。當時科研所同意了,但在合同中卻表述為“甲方負責原材料及成品的化驗”。後產生糾紛,科研所以此為據稱其只提供“產品化驗”而不負責“提供原材料”,客户因此遭受20多萬元的經濟損失。

六、明確規定雙方應承擔的義務、違約的責任

許多合同只規定雙方交易的主要條款,卻忽略了雙方各自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特別是違約應承擔的責任。這樣,無形中等於為雙方解除了應負的責任,削弱了合同的約束力。還有一種情況是,雖然規定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違約金和賠償金,但條款寫得十分含糊籠統,沒有明確的數額,這樣,也不利於以後發生爭議迅速確定違約和賠償的金額。所以,一定要明確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七 、注意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定金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可見定金具有懲罰性,在合同法上稱為定金罰則。在實踐中不少人將定金寫成了“訂金”,而“訂金”在法律上被認定為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功能。

八、合同條款必須對等

合同法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一方享受權利,必須承擔義務,合同條款的對等性是公平原則的重要內容。對於義務多、責任重、權利少這類一邊倒的合同,應謹慎與之簽訂合同。因為一旦出現糾紛,本方將會處於極為不利的境地。同樣,也不要簽訂權利多、義務少、責任輕的合同,

否則另一方可能以該合同違背公平原則對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辯。

九、約定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和訴訟管轄地要明確具體

在合同中一般約定,若本合同發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通過訴訟(仲裁)方式解決。若選擇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糾紛,不能只是籠統的寫一旦發生糾紛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門解決,而應寫具體的名稱,如青島仲裁委員會、煙台仲裁委員會。如果沒有寫具體名稱,發生糾紛後只能由當事人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予以明確,協商不成原仲裁協議或合同仲裁條款無效。若選擇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應儘量選擇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若對方不同意,可改為雙方所在地法院均可管轄,儘量不要選擇對方所在地法院管轄。在選擇管轄法院時還應注意協議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如:對於訴訟標的達不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般財產案件,約定由某中級人民法管轄是無效的。又如,海事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轄,合同當事人約定由普通法院管轄是無效的。

合同中違約條款的設計及如何防範合同條款設計中的法律風險 ?

不同種類的合同,特別是不同行業的合同具有各自的特點與規律,所以制訂某一行業的格式合同條款已經越來越重要,特別是需要在違約責任的認識與防範方面儘量做到準確、規範、完整。如果違約責任條款規定過於籠統,就會失去可操作性。法院在處理違約責任糾紛案件時,通常情況下,有法律規定的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辦理,沒有法律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則要按照同行業、同類型的案件的一般標準掌握執行。對於同行業一般標準又會產生認識上的不同理解,北京合同糾紛律師建議對專業性很強的一些合同類型,既應當把行業的特徵體現出來,也應當把應當注意避免的問題通過違約責任條款加以警戒,從正面防範可能出現的糾紛等風險。

第五篇:瀋陽合同糾紛律師苗琦為您講解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瀋陽合同糾紛律師苗琦為您講解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合同糾紛如何處理?合同糾紛是最常見的糾紛,因為無論做什麼都需要籤合同來保障我們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那當我們發生合同糾紛的時候要如何處理呢?苗琦律師為您介紹如何處理合同糾紛,苗琦律師介紹説: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37條的規定,解決合同糾紛共有4種方式。一是用協商的方式,自行解決;二是用調解的方式,由有關部門幫助解決;三是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機關解決;四是用訴訟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尋求糾紛的解決,苗律師介紹説以上四種方式第一種方式是最簡單的方式糾紛發生的不大通過雙方溝通就可以解決,第四種通過訴訟的方式是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不僅能維護我們的合法利益還能賠償企業的損失,下面苗律師為您詳細的合同糾紛如何解決。苗琦律師為念介紹:解決合同糾紛的四種方式

(一)協商

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合同簽訂之後在履行過程中,由於各種因素的影響容易產生糾紛,有了糾紛怎麼辦?應當從有利於維護團結、有利於合同履行的角度出發,懷着互讓、互諒的態度,爭取在較短的時間內,通過協商求得糾紛的解決。

(二)調解

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説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調解有以下三個特徵:

第一,調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進行的,這與雙方自行和解有着明顯的不同;第二,主持調解的第三方在調解中只是説服勸導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調解協議而不是作出裁決,這表明調解和仲裁不同;第三,調解是依據事實和法律、政策,進行合法調解,而不是不分是非,不顧法律與政策在“和稀泥”。

發生合同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通過第三方主持調解解決糾紛時,應當遵守以下原則:第一,自願原則。自願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糾紛發生後。是否採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完全依靠當事人的自願。

第二,合法原則。根據合法原則的要求,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不得同法律和政策相違背,凡是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應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並參照合同規定和條款進行處理。

(三)仲裁

要啟動仲裁程序,首先,必須要雙方達成將糾紛提交仲裁的一致的意思表示,這可以通過專門的仲裁協議也可以通過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表現出來。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時間可以是在糾紛發生前,糾紛中也可以在糾紛發生之後。其次,雙方還必須一致選定具體的仲裁機構。只有滿足上述條件仲裁機構才予受理。

(四)訴訟

訴訟是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來解決雙方的糾紛,苗琦律師介紹通過訴訟的方式是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不僅能維護我們的合法利益還能賠償企業的損失。

在合同糾紛中,很多當事人不知道什麼是有效證據,如何收集有利證據,最後給自己帶來了非常大的損失!苗琦律師在這裏提醒大家!合同糾紛分為很多種,買賣合同,經濟合同

等不同種類的合同糾紛需要收集的證據也不一樣,一旦發生合同糾紛,不要閉門造車,要及時的保留證據。

標籤: 合同糾紛 律師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fanwang.com/shiyongwen/hetong/m1831.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