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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基層矛盾糾紛大聯合、大排查、大化解聯合機制“三大機制”化解矛盾糾紛發言稿

建立基層矛盾糾紛大聯合、大排查、大化解聯合機制“三大機制”化解矛盾糾紛發言稿

發言稿

建立基層矛盾糾紛大聯合、大排查、大化解聯合機制“三大機制”化解矛盾糾紛發言稿

尊敬的各位領導、同事:

大家上午好!為堅持發展“楓橋經驗”,積極探索多元化調處矛盾糾紛新路子,溮河港司法所結合實際,建立基層矛盾糾紛大聯合、大排查、大化解聯合機制(以下簡稱“三大機制”),下面我就一年來溮河港司法所通過“三大機制”化解矛盾糾紛工作開展情況以及下一步打算如下彙報:

工作開展情況:

一是每月召開一次工作例會,由各村支書彙報本月矛盾糾紛排查工作,按照“預警在先、防微杜漸、防患未然、未雨綢繆”的要求,做到矛盾早發現、早報告、早預防、早控制、早化解。

二是堅持黨鎮領導輪流值班接待羣眾,每週一定為鄉鎮黨委書記“一把手”接待日,讓領導與羣眾面對面溝通,形成主要領導親力親為、各部門領導全部接訪的工作格局。

三是對矛盾糾紛調處情況進行回訪,通過電話訪談、實地走訪調查,聽取羣眾對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並認真總結,進一步改進和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建立規範的工作流程。制定“三大機制”人民調解流程圖,詳細制定每個流程的工作方式、工作要求以及各部門聯繫人、負責人,確保“三大機制”在實際的人民調解工作中有章可依、規範有序、長效運行。

五是整合各部門資源優勢,形成多元調處合力。在鄉鎮黨委領導的領導下,信訪、公安、土地管理、民政等多部門明確各部門各自負責的目標任務,大家齊心協力合力解決矛盾糾紛,形成矛盾糾紛有人管、有人幹、有人落實、有人監督的分工協作機制。

下一步打算:

1.加強人民調解專職人員的培訓,通過培訓提高人民調解員對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思想認識,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2.強化調解協議法律效力,通過立法賦予調解協議約束力和執行力,樹立人民調解工作的權威性。

3.大膽探索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的銜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可以委託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達成協議後經法院確認,具有法律效力。這樣一來既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貼近基層的優勢,又強化了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效力,提高了人民調解的權威,同時還節約了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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