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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停車項目特許經營協議

智慧停車項目特許經營協議

項  目  名  稱:                            

智慧停車項目特許經營協議

授予方(甲方):                            

被授予方(乙方):  (中標人名稱)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三章  特許經營範圍及期限

第四章  工程建設

第五章  運營和服務

第六章 收入和回報

第七章  項目移交

第八章  不可抗力事件

第九章  協議解除

第十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一章  爭議解決

第十二章  其它約定

甲方:                         ,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下稱“中國”)法律依法組建和存續的行政機關(下稱“政府方”),並由太和縣人民政府授權作為本項目的實施機構。 

乙方:  (中標人名稱)         ,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下稱“中國”)法律依法設立及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的要求,本着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太和縣城管局縣城區立體停車庫及智慧停車項目(項目編號:                   )”簽訂本協議(下稱“本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就                     智慧停車項目特許經營權,雙方在此達成如下協議條款: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術語定義和解釋

1.1協議中下述用詞及用語將具有本條所指定的含義:

(1)“甲方”:         

(2)“乙方”: 中標人

(3)“本協議”:指甲方與乙方之間簽訂的《         智慧停車項目特許經營協議》。

(4)“設計-建設-運營-移交式特許經營(BOT)”:即國際上通用的工程項目投資建設管理模式,即工程項目的實施機構將項目授予另一方,由另一方負責項目的設計、投資、建設、在一定的年限內經營管理、收回投資和獲得回報,並在特許經營期滿後將項目無償歸還給實施機構的模式;

(5)“本項目”:指以上述特許經營模式設計、投資、建設、運營、維護、移交的     智慧停車項目特許經營權;

(6)“項目公司”:指由乙方在項目所在地組建或與合作方組建的負責本項目投融資、設計、建設、運營和維護的公司。本協議中乙方的相關權利義務關係由相應的項目公司承繼。

(7)“本項目設施”:指本項目所涉及的立體停車庫、停車場、路內停車位的相關設施,而不包括乙方或項目公司在太和縣開發建廠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及投資建設的廠房和生產設備等;

(8)“特許經營年限”:指本項目的建設期與運營期之和;

(9)“建設期”:指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到本項工程交/竣工驗收之日止。如果由於甲方或政府相關部門延遲工程開工時間,建設期開始時間相應順延。

(10)“運營期”:指本項目從工程交/竣工驗收之日起,到本項目運營結束後移交給甲方之日止。

(11)“試運營期”:指根據工程建設進度安排,本項目建設取得階段性成果並達到部分運營的條件,得到甲方認可前提下開始試運營之日起到本項工程整體交/竣工驗收之日止。

(12)“本項目特許經營權”:指甲方根據本協議的規定,授予乙方及項目公司設計、投資、建設、運營及維護本項目以及與該項目有關的附屬設施的權利;

(13)“適用法律”: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法規、規章、地方法規和政府部門頒佈的所有適用的技術標準、技術規範以及所有其他適用的強制性要求,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補充。

(14)“工程設備” :指本協議中規定的、由乙方或項目公司採購的臨時構成或永久構成本項目產出中之一部分所需要的設備、設施、儀器儀表等。

(15)“違約”:指本協議簽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而且該違約行為不能歸咎於另一方違反本協議的作為或不作為或不可抗力等。

(16)“現場”:指由甲方提供的用於實施本項目的場所,以及在本協議中可能明確指定的供實施本項目的任何其他場所。

(17)項目用地:指為滿足本項目建設與正常運營所需,經政府方有關規劃、土地管理等部門批准,用於本項目的所有建設用地。

(18)變更:指在建設期內根據本協議約定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設計、施工過程、施工方法、設備、設施等進行的修改或補充。

(19)交工驗收:由建設單位主持,由施工協議當事人及相關人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依據建設工程的施工圖紙、標準和規範,對承包人完成承包協議約定的內容進行驗收,對建設工程符合工程質量標準和完成協議約定的內容進行確認的過程。

(20)竣工驗收: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後,由建設單位會同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單位及工程質量監督等部門,對該項目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以及建築施工和設備安裝質量進行全面檢驗後,取得竣工合格資料、數據和憑證的過程,包括各類專項驗收。

(21)“不可抗力” :指具有本協議第22條所規定的含義。

(22)“政府部門”:指

(a)國務院及其下屬的部、委、局、署,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實體;

(b)安徽省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

(c)阜陽市人民政府及其下轄政府職能部門;

(d)太和縣人民政府及其下轄政府職能部門;

1.2在協議中,無論何處述及由任何人發出或頒發任何通知、同意、認可、批准、證明或決定,除另有説明外,均指書面文件;對於任何此類文件,雙方都不得無故扣押或拖延,收件方應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件時間。

1.3 釋義

在本協議中,除非另有明確規定,下述詞語的釋義如下:

(1)“日”、“月”、“年”均指公曆的日、月、年;

(2)“一方”按適用情況分別指甲方或乙方,包括其繼讓者和獲准的受讓人;“雙方”指甲方和乙方,包括其繼讓者和獲准的受讓人;

(3)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幣元;

(4)“包括”指包括但不限於;

(5)若規定支付任何款項或提交任何書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則應在該等日期後的第一個工作日支付或提交;

(6)任何章、條款、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協議的章、條款、段、附表或附件。

第2條協議背景和目的

2.1 依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發改委令第25號)等規定,甲方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乙方作為特許經營者,並依法確定法律關係。為了規範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保障公眾利益和特許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市政公用事業健康發展,結合本項目的實際情況,採用特許經營的模式進行建設。

第3條聲明和保證

3.1 甲方的聲明和保證。

甲方受太和縣人民政府的授權,在此聲明,在生效日:

(1)甲方完全有權簽署本協議,並有能力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

(2)本協議一經簽訂,即對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約束力,簽訂和履行本協議不會導致甲方違反對其具有的約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規和協議文件的規定,或者與之有利益衝突。

(3)不存在任何和本項目有關的由甲方作為一方簽署、並可能對本項目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協議和任何正在進行的訴訟。

(4)為確保本協議的實施,而應由甲方取得的審批文件或授權,甲方應積極申請取得或協助乙方取得。

3.2 乙方的聲明和保證。

乙方在此聲明:

(1)乙方是依據中國法律正式成立的企業法人,具有簽署和履行本協議的法人資格。

(2)乙方已取得了與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有關的一切內部、外部的授權許可,並有能力履行協議項下的義務。

(3)本協議一經簽訂即對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約束力,簽訂和履行本協議不會導致乙方違反對其具有約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規和協議文件的規定,或者與之有利益衝突。

(4)乙方在簽署本協議前,不存在任何和本項目有關的由乙方作為一方簽署、並可能對本項目或甲方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協議和任何未決或即將進行的訴訟。

(5)乙方具備相應的財務能力、運營能力、人力資源、技術支持和經驗,實施本項目並履行其在本協議下的每一項義務。

第4條協議的生效條件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後, 即可視為甲方已經授予本項目特許經營權給乙方。

第5條協議構成及優先次序

5.1  構成協議的文件應是相互説明和相互補充的,如果協議文件之間出現歧義、矛盾或明顯錯誤時,其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籤訂的其它形式的書面法律文件;

(2)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雙方有關工程洽談紀要、承諾書等視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3)《補充協議》(如有);

(4)《特許經營協議》及其附件;

(5)中標(成交)通知書;

(6)招標文件;

(7)投標文件及其附件;

(8)現行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9)經備案的施工圖及批准後的變更設計;

(10)包括但不限於經批准的工程施工圖預算等審批資料;

(11)政府或其相關部門批准實施本項目的相關文件;

(12)其他按規定應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的附件。

5.2協議的任何一部分若出現字或字符錯排、增添、遺漏或文字矛盾或歧義,均不應改變協議作為一個整體所本應賦予它的含義。

5.3本協議各標題僅為方便起見而加入,不能用於解釋本協議效力或任何條款。

5.4原則上後期簽訂的其他協議或協議,不違背本項目招標文件與本協議精神。

第六條前置條件

6.1在太和縣成立運營管理公司並在太和繳納相應税費;

6.2在太和投資建設年產20000台(套)智能停車專用設備製造項目,項目用地50畝,容積率不低於1.1;

6.3按照縣城管局要求,在城區幹道預留部分公共停車位。

第二章 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6條甲方的權利義務

6.1 甲方在協議中擁有以下監管權利:

(1)督促乙方的建設進度和質量。

(2)做好項目施工外部環境協調工程,督促乙方抓好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3)監督乙方履行特許經營協議規定的義務;

(4)受理公眾對乙方的投訴;

(5)依法查處乙方的違法行為;

(6)監督檢查乙方提供的服務質量;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6.2在立體停車庫和智慧停車項目的設計、施工管理以及驗收移交的過程中,乙方必須服從甲方對整個項目的統一管理。同時甲方對立體停車庫和智慧停車項目設計文件以及後期的管理文件有審查確認的權利。

6.3 在建設期間,甲方應在乙方所需的水、電、氣等基礎條件手續辦理和現場施工管理上提供相應的支持。

6.4 甲方在行使和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時,應遵守相關的法律和法規。保證乙方依法享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財產權和經營自主權。

6.5甲方應按照法律法規,在其權利和管轄範圍內協助乙方進行項目施工、運營、管理所必須的批准。

6.6根據本協議,甲方不干預乙方的施工、運營及管理,除非因公共安全以及履行其法定職責所需。

6.7甲方承諾,除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乙方應繳納的税費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6.8甲方保證按本協議的規定授予乙方的本項目特許經營權具有獨佔性,即甲方不得將本項目的特許經營權全部或部分地授予其它第三方。

第7條乙方的權利義務

7.1乙方在太和縣組建項目公司,負責投融資並組織實施設計、建設、運營和維護本項目,對該立體停車庫和智慧停車項目的使用者收取服務費或其他有償使用費用(如停車位使用費、財政補貼收入(如有)、充電樁充電費及洗車費、快修費等配套服務費)。在特許期滿後,將本項目所涉及的立體停車庫、停車場、路內停車位的相關設施無償移交給甲方,而不包括項目公司在太和縣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及投資建設的廠房和生產設備等;

7.2乙方應遵守國家及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及與本項目有關的建設、運營、維護的規定。乙方應掌握與實施本項目有關的法律、法規等的所有必須的信息,甲方將認為乙方已全部瞭解了有關法律、法規方面的知識,由於乙方違反上述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受到的任何處罰與甲方無關。

7.3乙方及項目公司是本項目的投資建設實施單位。在服從甲方對整個項目的統一管理前提下,乙方及項目公司自行或委託有資質的單位設計、設備供應及安裝、施工管理、監理以及驗收移交等全部工作,並支付相應的費用。

7.4在項目的建設或運營的過程中,因乙方違反有關國家或地方規定,遭到行政處罰時,乙方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7.5 在項目的建設或運營的過程中,如發生人員傷亡、車輛財產等損失的,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7.6乙方有權對私自拆、改、破壞項目設施影響乙方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進行合法維權。

7.7本項目特許經營期滿後,甲方收回後有權重新確認新的運營商。在其它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乙方擁有優先續約權。

7.8乙方負責項目的投資,並保障設備正常運行;負責項目的日常運行管理、設備的維修與保養;應及時安全地處理各種日常維修、緊急搶修工作。

7.9乙方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措施,配備合格的專業運行、管理(含安全管理)及維修人員;

7.10乙方嚴格執行國家物價、環保等有關規定,保證設備安全運行,按標準收取服務費,符合環保、節能指標。

7.11乙方接受甲方的監督管理,根據適用法律和本協議對乙方運營和維護項目設施進行的監督;

7.12乙方不得利用特許經營權的優勢地位,強制、限定、阻礙用户購買某種產品、服務,或者有其他侵害公眾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章  特許經營範圍及期限

第8條特許經營範圍

8.1項目內容 

8.1.1項目地點: 

8.1.2項目主要建設運營內容:

8.2甲方提供的條件

8.2.1甲方授予乙方實施項目設計、投資、建設、運營和維護本項目的特許經營權。乙方通過組建項目公司實施特許經營項目。

8.2.2合作期內,本項目土地(不含投資建廠部分)由甲方提供土地無償使用;

8.2.3合作期內,為提高項目實施效率及正常運營,甲方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協助工作。

8.2.4合作期內,甲方將積極協助乙方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獲得政策優惠。

8.3特許經營權的內容

按照本協議的規定,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許經營權的內容為:

8.3.1在特許經營期內,對停車場、立體車庫、路邊停車位及相關配套設施進行設計、投融資、建設、運營和維護的權利。

8.3.2在特許經營期內向停車場、立體車庫、路邊停車位及相關配套設施的使用者收取使用費或其他有償使用費用(如停車費、財政補貼收入(如有)、充電樁充電費及洗車費、快修費等配套服務費)。收費標準按物價局定價或政府相關部門審批同意後實行。

8.3.3 在特許經營期內,乙方自行承擔相關費用、責任和風險。

8.3.4特許經營期限到期後,按照本協議的約定,無償將本項目全部資產、設施和特許經營權移交給甲方。此項不涉及乙方或項目公司在太和縣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及投資建設的廠房和生產設備等。

8.3.5經甲方批准的其他經營活動。

8.4項目資產權屬

8.4.1本項目土地使用權歸屬於甲方或政府方指定機構。在特許經營期內,乙方無償使用本項目用地。

8.4.2乙方在項目工程建設期內投資建設形成的項目資產,資產產權歸屬於政府方所有,乙方僅擁有在特許經營期內的特許經營權。

8.4.3 本項目不涉及拆遷費、土地費,項目建設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

8.4.4在特許期內甲方或其他第三方需對站場進行徵收、徵用或進行其他處分,乙方須服從,同時甲方按照同等地段、同等設施的補償標準,在與乙方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後對乙方進行補償,方可進行。

8.4.5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後,甲方無償收回該公共停車場項目(包含商業部分)資產所有權。所有權移交給甲方的日期為特許經營權協議履行期限屆滿之日。

8.4.6特許經營權可用於抵押融資,事先必須經甲方同意,出具相應的書面認可,甲方不提供融資擔保。抵押期限不得超過本協議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進行融資,提供融資過程中應由政府方提供的相關合規性資料。

第9條特許經營期限

本項目特許經營期為   年,自2019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從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計算)。其中建設期預計3年,分階段實施,根據建設進度安排,本項目建設取得階段性成果並達到部分運營的條件,得到甲方認可前提下可開始試運營。特許經營期限屆滿,本項目項下收益(利潤)如無法覆蓋項目前期投資及對應的財務成本時,甲方應延長特許經營期限,具體延長時間由雙方屆時協商確定,但至少應保證本項目項下收益(利潤)能夠覆蓋項目前期投資及對應的財務成本。

第10條履約保證金

10.1本協議正式簽署後三十(30)日內,由乙方向甲方提交履約保證金或中國境內金融機構出具建設履約保函以保證乙方在建設期內按照規定履行相應的義務。本項目建設期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金額為人民幣壹佰萬元整。

10.2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項目竣工驗收資料後十(10)日內,歸還乙方履約保證金或解除乙方提交的履約保函。

第四章  工程建設

第10條建設期、審批事項和質量安全

10.1本項目建設期從甲乙雙方簽訂特許經營協議之日開始,到本項目交工驗收並在政府主管部門備案之日或甲方認可其可以運營之日止。

10.2如果因甲方原因造成延誤建設期,甲方同意特許經營權期限順延。

10.3如果因乙方原因延長建設期,由此增加的建設費用、運營期的縮短和運營收入的減少等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10.4在本項目建設期內,甲方擁有進入本項目建設工地的權利,並有權檢查、監督施工過程,以及對用於本項目建設的材料進行抽檢試驗。乙方應積極予以配合及提供方便。

10.5乙方須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各種手續,甲方予以協助,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10.6乙方在該項目建設經營過程中應加強質量安全管理,並承擔一切質量安全責任。

第11條工程變更

11.1 建設方案重大調整(包括但不限於工程範圍、工藝技術方案、設計標準、建設標準)、土地規劃變更等實質性的改變建設結果的行為,視為對建設方案的變更。

11.2 建設方案的變更須經雙方達成一致並協商解決。

11.3 在建設期內,甲方出於合理提高工程質量、降低造價、縮短工期等目的,在不違背所有適用於項目的設計標準的基礎上可與乙方協商進行設計變更。

第12條項目驗收

12.1乙方申請對本項目的土建工程和設備安裝工程竣工驗收,具體按照國家規定完成項目投入運營前的各項手續。

12.2乙方應負責向甲方提供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驗收等相關證明材料。乙方必須提前通知甲方驗收日期。

第13條工程質量與保修

13.1本項目新建智能化停車設施,項目設計、建設、產品性能、驗收應滿足國家、地方現行標準和設計的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規範、規程要求:

①《城市公共停車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標 128-2010);

②《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範》(CJJ37-2012,2016年版);

③《城市道路路線設計規範》(CJJ193-2012);

④《車庫建築設計規範》(JGJ100-2015);

⑤《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GB50067-2014);

⑥《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設置規範》(GAT850-2009);

⑦《公路瀝青路面施工技術規範》(JTG F40-2004);

⑧《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CJJ1-2008);

⑨《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

⑩國家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範和行業的強制性技術標準。

第五章  運營和服務

第14條 運營和服務

14.1 乙方在本協議約定的運營期期限內應自行承擔運營服務的責任和風險,管理、運營和維護項目設施,負責整個工程和全部設備、管道(線纜)的日常維護和維修(含大修、中修、小修時部分設備和配件的更換),使項目設施處於良好的使用狀態。

14.2甲方應負責提供包括但不限於文件、證明等手續以保證乙方充分享有本協議項下的經營權,以最大限度保證經營權的充分行使。

14.3試運營期間,乙方負責完成試運營期間的各項整改、維修、調試、試運營管理工作,以及員工的管理培訓、技術培訓、特殊崗位的上崗培訓等工作,逐步建立起運營服務技術規範與操作規程,並做好試運營期間的各項記錄。

14.4乙方承擔試運營期間的各項改正、調整等行為而增加的費用或損失。

14.5乙方有權獨立行使對本項目中立體車庫、路邊停車位及其附屬設施的經營權,合法經營不受干涉。乙方有權獲得合理收益,同時應自行承擔運營成本,並承擔經營期間的虧損風險和責任。

14.6 在運營期限內,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項目所有權予以轉讓;並且如果同意轉讓,乙方具有優先購買權。

14.7公共停車場項目建成投用後,未經相關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14.8 在本項目的運營期間,甲方擁有檢查的權利。在檢查過程中,乙方應提供必要的方便和協助。

14.9 乙方有責任愛護和維護該項目建築和所有設施,運營期滿,所有固定設施(不含辦公設備)應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態移交至甲方。乙方須加強安全管理,並承擔一切安全責任。

14.10 本項目的運營應滿足本協議目的及國家和地方相關法規、法律、細則的規定。

第15條 運營服務變更

15.1 運營服務變更條件

特許經營期內,發生下列情形時,經雙方協商後,可變更運營服務標準及內容:

(1)政策或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原有運營模式已經無法繼續運營的;

(2)運營團隊運營資質發生變化,無法繼續保持項目運營所需資格的。

15.2 變更程序

發生15.1 所述情形,確需實質性的變更運營內容的,雙方需另行簽訂補償協議進行約定。

第16條 運營維護與修理

16.1 維護方案編制

協議生效後、開始運營前,乙方應編制項目維護方案。

維護方案包括但不限於運營期間計劃內的維護、修理和更換的時間、費用以及上述維護、修理和更換可能對項目運營產生的影響。

16.2 運營維護的主體與費用

運營期間發生的計劃內的資產維修由乙方負責並承擔維修所需費用。

第17條 更新改造或追加投資

運營期間發生需要進行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資的合作項目時,雙方需達成一致並進行確認。

第六章 收入和回報

第18條 項目運營收入

18.1 本項目收入來源包括但不限於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停車服務費;公共停車場停車服務費;充電樁充電費及洗車費、快修費等配套服務費;項目設施破壞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或公共停車場暫停或取消收費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依據項目建設運營而獲得的數據運營、報告、出版等其他合法經營收入;經甲方批准的其他經營活動收入。

18.2 特許經營期內,乙方通過使用者付費模式實現其投資回報並獲得合理利潤。

第19條 其他收入

甲方積極配合乙方爭取國家、省市相關政策扶持資金以及各項政府補貼,計入當年乙方收入。

第20條 服務價格及調整

本項目收費定價主要涉及運營期內停車費收費標準的定價。城市公共停車場的市場化運營應當遵循服務公眾需求和民生福利、公法和私法雙重規制的原則,應受城市建設規劃、交通控制規劃的制約,同時價格機制上也應考慮不同類型和不同地段的特點,合理確定定價模式。停車場收費單價按照阜陽市政府相關部門核定的統一收費標準進行定價或由乙方根據市場行情自行制定收費標準,但需經甲方書面同意,並報政府相關部門備案。

第七章  項目移交

第21條 本項目的移交

21.1在本項目運營期滿時,乙方應將本協議所規定的移交內容移交給甲方,並且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補償或提出任何其他要求。此項義務由乙方獨家實施,此項義務是不可撤銷的。

21.2本項目的移交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21.2.1 本項目的正式移交日期是本項目運營期滿之日。甲乙雙方應在移交日6個月前討論項目和經營權轉讓的必要程序,乙方至少應在本項目運營期結束前3個月提交所移交的項目資料,包括設施、設備、工具、器材、計算機軟件及設計圖紙、運營維護記錄等資料的詳細移交清單;

21.2.2 乙方至少應在移交前兩個月內向甲方提交關於乙方移交代表的姓名及其它與移交有關事項的通知;

21.2.3 甲方應在收到乙方通知後3天內以書面形式確認乙方的通知,並將甲方接收代表的姓名通知乙方;

21.2.4 甲方應在正式移交日期前7天完成有關本項目移交內容的清點和複核工作,並與乙方簽署“預移交備忘錄”;

21.2.5 在移交之日,甲方和乙方雙方將正式簽署移交備忘錄,備忘錄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後,甲方的管理人員將正式負責運營和維護本項目;

21.2.6 正式移交備忘錄的簽署,意味着乙方對本項目特許經營權的結束和終止。

21.3 本項目移交應包括以下內容:

21.3.1 本項目所有立體停車庫和智慧停車設施,包含正常運營時的通道及出入口等。移交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限制或影響該通道及出入口的正常運行。此項不涉及乙方或項目公司在太和縣購買的土地及投資建設的廠房和生產設備等。

21.3.2 與本項目運營和維護有關的手冊、制度、財務賬目和憑證等文件、資料;

21.3.3 本項目運營、維護期間所產生的記錄、檔案資料等。

21.4 與移交有關的所有費用和支出(含律師費、税費,以及獲得政府的批准和其他批准、執照、註冊和歸檔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21.5 本項目移交時,乙方應保證不得因乙方的債務而使甲方遭受任何其它方的追索。甲方不需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責任,本項目的移交日期也不受影響。

21.6 乙方運營期滿,如甲方繼續委託經營,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經營權。具體條件另行商定。

第八章  不可抗力事件

第22條 不可抗力

22.1就本協議而言,“不可抗力”指超出一方所能正常控制的範圍,使得該方實際上不可能在此情況下履行其部分或全部本協議義務,且通過努力也不能避免的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22.1.1 戰爭、敵對行為、入侵、封鎖、禁運等;

22.1.2 叛亂、革命、暴動、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亂;

22.1.3 暴亂、騷動或混亂,但對完全侷限於乙方或其承包商、運營維護公司僱用人員中間的,確實由於從事本項目而引起的此類事件除外;

22.1.4 火災、水災、颱風、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它自然因素所致的事件;

22.1.5 導致本協議實際無法繼續履行的法律及相關政策、法規、標準的變更;

22.1.6. 雙方同意的其它不可抗力。

22.2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協議的義務將不視為違約。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有責任採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22.3 任何一方遇到不可抗力時,應當在事發後24小時內將事故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在事件發生後14天內向另一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義務,或需要延期履行本協議義務的理由的報告,及不可抗力的證明文件。

22.4.甲方對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乙方的所有損失、損害不承擔任何賠償或補償責任,但甲方將允許延長本項目特許經營年限作為給予乙方適當的補償,但延長期不可超過這種不可抗力的實際影響期。

22.5. 特許經營期內,如甲方或人民政府徵用、徵收的,政府按實際投資金額和合理的剩餘經營年限預估收益進行補償。

22.8.本協議簽訂後,如國家及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等發生政策性變化,且這種變化對乙方的權利和義務產生了實質性的影響,甲方將在不改變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基礎上,保證本項目建設運營協議能繼續執行。

第九章  協議解除

第23條 協議的解除或終止

23.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協議:

(1)乙方因自身原因導致事實上已經不能或不再運營或維護項目設施;

(2)未經甲方批准,以轉讓、出租、質押等方式處理特許經營權的;或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連續十日或每年累計三十日無故中止運營項目設施;

(3)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4)不按城市規劃建設、改造和維護公用設施的;

(5)根據適用法律,乙方存在非法融資行為或宣告破產的;

(6)乙方未履行本協議下的義務構成本協議的實質性違約,並且在收到甲方要求説明其違約並予以補救的書面通知後六十日內仍未能補救該實質性違約。

(7)不按城市管理部門相關規定或允許,進行施工或運營的情況。

23.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協議:

(1)甲方非依本協議所約定的情況擅自撤銷了本協議項下的特許經營權或將特許經營權授予給乙方以外的公司或者經濟實體;

(2)甲方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構成本協議的實質性違約,並且在收到乙方要求説明其違約並予以補救的書面通知後六十日內仍未能補救該實質性違約。

第24條 協議解除或終止後的移交程序

因出現本協議第23條約定情形而終止本協議的,一方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視為移交項目設施的移交日。自移交日起的十五日內,乙方向甲方轉讓其在項目資產中的所有權益。並按照特許經營期滿時的移交約定進行移交。為保證項目設施服務的連續性,乙方應允許甲方提前介入管理項目設施。

第十章  違約責任

第25條 違約責任

25.1如在項目的特許經營期內,乙方有本協議第23條第1項約定情形的,乙方應將項目移交給甲方,給甲方造成損失的,還應予以賠償。

25.2 如在項目的特許經營期內,甲方有本協議第23條第2項約定情形的,甲方應對乙方進行賠償。 

25.3 乙方須及時向甲方和項目涉及的主管單位如城鄉建委、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政、消防、交巡警等部門報送設計方案。停車位的選址及最終數量按城管、城鄉建委、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交通、消防、交管等部門的審定後的方案為準。

第十一章  爭議解決

第26條 爭議解決

26.1雙方同意如在執行本協議或解釋有關規定時產生爭議或歧義,雙方應協商努力解決這種爭議。

26.2如窮盡上述程序仍不能解決爭議或歧義,則雙方一致同意將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相關的一切爭議提請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26.3在爭議解決期間,除爭議項外,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協議所規定的其它各項義務。

第十二章  其它約定

第27條 主體變更

27.1 甲方變更

由於政府機構改革,則承繼甲方權利的新的主體應:

(1)具有承擔原甲方對項目的所有權利、義務和責任的能力,並重新得到政府的授權;

(2)接受並完全承擔原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

27.2 乙方變更

乙方應接受並完全承擔原乙方在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履行。

第28條 協議份數

本協議一式拾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甲方陸份、乙方肆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29條 協議附件

本協議的未盡事宜,通過簽約雙方友好協商進行補充,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見證方:太和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見證章)

協議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協議訂立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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