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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簽訂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第一篇: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簽訂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從理論上説,籤任何合同都要仔細審查合同的內容,看它是否對自己不利,甚至是否隱含陷阱。就勞動合同而言,看看基本保障自己的條款:工作時間、報酬、保險等福利條款。也就是説,勞動合同需要員工審核、修改、確認後才去籤。但這些在目前的環境條件下,對於大部分員工而言,基本上沒有自己説話的份。老闆説:我們合同都一樣,你不要改,簽字吧。這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典型特點,就是裏面有很多霸王條款,單方面強制條款。

但不籤行嗎?目前大部分求職者共同的想法是:先簽着再説,在這個工作中先搞着,不行再換,走的時候看他能把我怎樣。話雖如此,真要提前走人,你沒顧慮?因為確實涉及到一些利益和責任上的事,這些東西有必要了解,做到知彼知已、心中有數。以下是簽訂勞動合同的基本注意事項。

如合同期限是三年,你提前走人,法律是允許的,這是你的合法權利。只要你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他就必須要辦,不論何種原因,這是法律規定的權利:絕對權,無需他人同意,但你會構成違約。有些同志可能奇怪:這矛盾啊,既然是我合法的權利行為,怎麼還會違約。合法的行為並不意味着不違約,符合法律不一定符合約定,這是兩個概念。既然違約就有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

但在現實中,對於大部分私營企業而言,你提前走,老闆對付你並不是讓你拿違約金或賠償金。對付你主要就是一招:剩餘的工資甚至獎金、提成賴着不給你。當然有些大的單位,如銀行、機關、學校等,是真叫你掏違約金的,他之所以叫你掏,是除了工資、獎金以外,你還有更重要的東西在他手裏,如人事檔案,或者福利房產權的變更,等等。你要走,沒有人能攔得住你,但是他要你掏錢,也是有依據的。

為了儘量避免日後的麻煩,就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謹提供如下資料和建議,供參考。

第一,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書面的勞動合同還是要簽訂的,這是你日後證明自己是員工、享有勞動者權利的有力證據,假如以後單位對你剋扣工資甚至非法侵害,你向有關部門投訴,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成立的憑證。有這個東西在你手裏,單位要有所顧忌的。所以簽訂完合同,自己手裏一定要有一份,有些單位把兩份都收去,要據理力爭。

補充一下,勞動合同是在試用期裏籤,不是等試用期結束再籤。有些單位不想承擔試用期的用工責任,説等試用期結束籤正式的勞動合同,違法。進公司第一天就應該籤。

第二, 防止簽訂無效合同

用人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是否在年檢有效期內;從事的工作是否合法,如從事盜版工作就不合法;生效條件是否能夠達到,正常的生效條款是: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合生效。有時候是:本合同經公證後生效,但永遠不拿去公證,這樣這份合同就永遠是無效。

第三,試用期的規定要合法,不能過長。

試用期過長對勞動者不利,因為他會隨便找個藉口找你走,而不在試用期裏,他讓你走是要有代價的,是要支付補償金的。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1996年10月21日)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四,收取押金或和證件是違法

有的單位想抓住人,不讓你隨便跳槽,讓你交押金或把學歷證件、身份證件上

交公司,這是違法的。

《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十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無合法證件的人員;

(三)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

(四)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

(六)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第五,待遇條款要明確

如工資水平、職務、工作條件、保險等有關自己利益的。這些條款不能含糊,如:按公司規定支付乙方工資、辦理保險等。這就含糊,都是按他的規定,而他根本就沒有規定,全是憑感覺在辦事。這些條款明確的好處除了上班期間保障你的收益外,如果他違反了,你想提前走人,就比較簡單。《勞動法》第32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第六,其他注意事項

1:未籤合同先知法:勞動合同是約束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行為以及處理今後糾紛的重要法律依據,勞動合同的每個環節,都需要勞動者有一定的法律常識,所以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最好先了解一下都有哪些法律可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據蔡法官介紹,我國有關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很多,其中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最為全面,是規定勞動關係的主要法律。此外,有關勞動合同的法規主要有《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等。

2:合同形式、內容要合法: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首先簽訂合同的程序應符合法律規定,並且應當用書面的形式予以確認,合同至少應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求職者應妥善保管自己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的內容上,求職者一定要先確認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具備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條件,包括: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的勞動組織,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並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等。

3:合同細節仔細審查:勞動合同主要應包含下列內容:1.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要仔細閲讀關於相關崗位的工作説明書、崗位責任制、勞動紀律、工資支付規定、績效考核制度、勞動合同管理細則和有關規章制度,做到心中有數

第二篇: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從理論上説,籤任何合同都要仔細審查合同的內容,看它是否對自己不利,甚至是否隱含陷阱。就勞動合同而言,看看基本保障自己的條款:工作時間、報酬、保險等福利條款。也就是説,勞動合同需要員工審核、修改、確認後才去籤。但這些在目前的環境條件下,對於大部分員工而言,基本上沒有自己説話的份。老闆説:我們合同都一樣,你不要改,簽字吧。這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典型特點,就是裏面有很多霸王條款,單方面強制條款。

但不籤行嗎?目前大部分求職者共同的想法是:先簽着再説,在這個工作中先搞着,不行再換,走的時候看他能把我怎樣。話雖如此,真要提前走人,你沒顧慮?因為確實涉及到一些利益和責任上的事,這些東西有必要了解,做到知彼知已、心中有數。以下是簽訂勞動合同的基本注意事項。

如合同期限是三年,你提前走人,法律是允許的,這是你的合法權利。只要你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他就必須要辦,不論何種原因,這是法律規定的權利:絕對權,無需他人同意,但你會構成違約。有些同志可能奇怪:這矛盾啊,既然是我合法的權利行為,怎麼還會違約。合法的行為並不意味着不違約,符合法律不一定符合約定,這是兩個概念。既然違約就有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

但在現實中,對於大部分私營企業而言,你提前走,老闆對付你並不是讓你拿違約金或賠償金。對付你主要就是一招:剩餘的工資甚至獎金、提成賴着不給你。當然有些大的單位,如銀行、機關、學校等,是真叫你掏違約金的,他之所以叫你掏,是除了工資、獎金以外,你還有更重要的東西在他手裏,如人事檔案,或者福利房產權的變更,等等。你要走,沒有人能攔得住你,但是他要你掏錢,也是有依據的。

為了儘量避免日後的麻煩,就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謹提供如下資料和建議,供參考。

第一,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書面的勞動合同還是要簽訂的,這是你日後證明自己是員工、享有勞動者權利的有力證據,假如以後單位對你剋扣工資甚至非法侵害,你向有關部門投訴,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成立的憑證。有這個東西在你手裏,單位要有所顧忌的。所以簽訂完合同,自己手裏一定要有一份,有些單位把兩份都收去,要據理力爭。

補充一下,勞動合同是在試用期裏籤,不是等試用期結束再籤。有些單位不想承擔試用期的用工責任,説等試用期結束籤正式的勞動合同,違法。進公司第一天就應該籤。

第二, 防止簽訂無效合同

用人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是否在年檢有效期內;從事的工作是否合法,如從事盜版工作就不合法;生效條件是否能夠達到,正常的生效條款是: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合生效。有時候是:本合同經公證後生效,但永遠不拿去公證,這樣這份合同就永遠是無效。

第三,試用期的規定要合法,不能過長。

試用期過長對勞動者不利,因為他會隨便找個藉口找你走,而不在試用期裏,他讓你走是要有代價的,是要支付補償金的。

第四,收取押金或和證件是違法

有的單位想抓住人,不讓你隨便跳槽,讓你交押金或把學歷證件、身份證件上

交公司,這是違法的。

《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十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無合法證件的人員;

(三)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

(四)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

(六)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第五,待遇條款要明確

如工資水平、職務、工作條件、保險等有關自己利益的。這些條款不能含糊,如:按公司規定支付乙方工資、辦理保險等。這就含糊,都是按他的規定,而他根本就沒有規定,全是憑感覺在辦事。這些條款明確的好處除了上班期間保障你的收益外,如果他違反了,你想提前走人,就比較簡單。《勞動法》第32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第六,其他注意事項

1:未籤合同先知法:勞動合同是約束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行為以及處理今後糾紛的重要法律依據,勞動合同的每個環節,都需要勞動者有一定的法律常識,所以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最好先了解一下都有哪些法律可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據蔡法官介紹,我國有關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很多,其中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最為全面,是規定勞動關係的主要法律。此外,有關勞動合同的法規主要有《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等。

2:合同形式、內容要合法: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首先簽訂合同的程序應符合法律規定,並且應當用書面的形式予以確認,合同至少應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求職者應妥善保管自己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的內容上,求職者一定要先確認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具備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條件,包括: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的勞動組織,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並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等。

3:合同細節仔細審查:勞動合同主要應包含下列內容:1.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要仔細閲讀關於相關崗位的工作説明書、崗位責任制、勞動紀律、工資支付規定、績效考核制度、勞動合同管理細則和有關規章制度,做到心中有數。

第三篇:簽訂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注意事項

2014年02月13日16:13北京青年報

1月22日,中國政法大學雙學士、現任北京《勞動保障報》法律事務中心副主任、北京金蘅法律事務中心金蘅律師事務所律師魯志峯先生,做客本報ynet網站為廣大網友解答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我們將此次直播中有針對性的問答進行摘錄,希望可以對大家有所幫助。

●有關勞動合同的簽訂

問:符合雙十條件的話,在簽訂合同時,最應注意的事項是什麼?

答:符合雙十條件,是指在本單位已經工作了10年以上,離退休年齡不到10年,男的60歲退休,在單位已經工作10年以上,首先單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這時候要書面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要收集單位同意和你簽訂合同的證據,如果沒有證據,到時候單位説不再續簽了,這時候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無法簽訂,前提是雙方願意續簽勞動合同。

問:勞動合同是應該在試用期的時候籤,還是試用期滿以後再籤?

答:試用期內就應當籤,試用期是包括在勞動合同之內,只有存在勞動合同,才有試用期的問題,即使在試用期,從第一天起,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為了保障大家的權益,勞動合同從建立勞動關係的第一天起就應該建立勞動合同,這是勞動者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手段,這也是北京市政府91號令明確規定的。

問:我們不熟悉北京市關於勞動合同的規定,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應該注意什麼?

答:勞動合同方面有一些主要條款,首先有合同期限,如果你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要及時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和單位協商。試用期方面,根據北京市的規定,試用期跟勞動合同的期限是一致的,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下,試用期不能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試用期不能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能超過60天。試用期的期限和勞動合同的期限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也可以

要求用人單位根據試用期的期限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

●關於勞資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問題

問:在用人單位扣壓勞動者畢業證時如何解決?

答:目前來説,用人單位扣壓畢業證的行為屬於抵押物,是明確禁止的。用人單位有這種行為,勞動者可以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的方式來解決。

問:在合同中規定在合同期內不能結婚違法嗎?

答:違法的,侵犯了職工的婚姻自由的權利,簽了也是無效的,沒有約束力。 問:公司以員工未將人事關係轉至指定的人才中心為由,不給員工上四險一金,合法嗎?能以現金支付嗎?

答:不合法。建立勞動關係以後,無論檔案關係在什麼地方,或者是否是本地的户口,用人單位依法交納社會保險,不能以此為由拒絕為職工交納社會保險。以現金支付的方式,單位要拒絕的,只能交到社會保險部門,不能發到員工手裏。

問:在試用期期間,是否有資格享有四險一金?

答: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範圍,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

●關於勞動合同的效力

問:約定是勞動合同中員工和企業所作的,不是法律條文中規定的,是否必須遵守?

答:約定只要內容合法就要遵守,如果約定本身是違法的,就是無效的。只要雙方地位平等,內容合法就可以。問:當用人單位出現合併、變更,或兼併、破產的情況,勞動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答:根據北京市的規定,用人單位合併、分立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繼續有效。如果有其他情況,比如改制,股份制改造,或者有新的股東加入,勞動合同的條款可以作一些變更,雙方就勞動合同的條款進行重新協商。

問:在法律規定中,勞動合同有幾種情形是無效的,但是法條説得很籠統,只是説違反法律還有行政法規的規定,到底違反哪種規定勞動合同無效?您解釋一下。

答:一個是違反法律法規的合同,一個是採取欺詐脅迫的方式簽訂的勞動合同。違反法律法規的合同我們提到了,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職工不能結婚,違反了《婚姻法》是違法的。違反行政法規的,有一些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沒有職工的保險,扣壓職工的證件,都是屬於違法行為,這種約定就是違法的。只要有這種約定,合同就是無效的。當然合同的個別條款無效,不影響整個勞動合同的履行。如果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其他條款繼續有效。

●關於勞動合同的續簽

問:合同期滿不打算續簽,公司強迫續簽,有權拒絕嗎?

答:合同終止以後,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有權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能強迫你續簽勞動合同。

問: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準備和員工續簽了,是否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的義務?

答:北京市要求用人單位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如果沒有通知,要根據推遲通知的期限支付賠償,遲通知一天,要支付一天的工資賠償,這個工資賠償是指本人的工資數。

●關於勞動合同的變更

問:單位出具的標準合同,想增加或變更裏面的事項,怎樣做?

答:勞動合同的內容都是由用人單位來制定的,在這個過程中,用人單位處於主導權,勞動者在簽訂合同中,有自己的權利,要協商一致,勞動合同的條款才有效,而且勞動合同中有些條款是空白的,可以雙方協商,把協商的內容填上去,比如合同期限、崗位、工資約定等等。如果勞動者認為還有其他條款需要約定,可以在勞動合同補充條款中約定。

問:在合同變更中,公司跟員工意見無法達成一致,怎麼辦?

答:任何一方不同意,合同不能作出變更,維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任何一方提出解除要承擔勞動法約定的違約責任。

第四篇: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hr必備之企業用工法律風險防範——《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注意的

細節》

在處理勞動關係時,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應當注重細節。我們必須懷着敬畏之心面對細節,因為細節既是魔鬼又是天使。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需要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1、避免隨意用工

由於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非常容易,而事實勞動關係的法律責任又非常之大;在《勞動合同法》框架下,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因為事實勞動關係的巨大法律風險(首先是用人單位需要承擔事實勞動關係期間n-1個但不超過11個月的雙倍工資;其次是如果事實勞動關係存續時間超過一年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視同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三,通常事實勞動關係狀態下,用人單位不會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故而用人單位面臨被解除勞動合同且承擔經濟補償金的風險),有可能會對用人單位造成滅頂之災。所以,用人單位首先就要杜絕因理解分歧而產生事實勞動關係;特別是要讓所有的實際用工部門清楚事實勞動關係給用人單位可能帶來的危害而通過制度禁止各部門的隨意用工,對用工管理進行必要的統一管理、規範管理。

2、避免因疏忽、過失而不簽訂勞動合同

在實踐中最害怕的不簽訂勞動合同是因為工作的疏忽、過失或者是推託而造成的不簽訂勞動合同。有些用人單位的用工主管部門已經及時並催促辦理勞動合同簽訂手續,而出現具體用工部門的拖延辦理;也有些用人單位因為勞動合同的到期時間不一致,情況眾多,而造成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為此,我們建議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合同採取計算機系統管理,約定勞動合同自動續期、確立用工管理責任、用工管理信息溝通等措施來避免出現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

3、避免出現勞動合同無效

用人單位或者是勞動者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情形的,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就可能無效,只不過勞動合同的無效需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進行確認。勞動合同的無效包括全部無效和部分條款無效兩種情形,但不論是哪一種無效情形,只要是用人單位原因造成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就不僅需要向實際提供勞動的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而且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還要承擔賠償責任,同時還要面臨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應當做好以下工作,以避免出現勞動合同的無效:a、充分了解勞動合同,避免出現對勞動合同認知的誤區。並不是什麼條款只要被勞動者簽字確認了就具有法律效力。凡是免除用人單位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都是無效的,不論是否已經與勞動者達成一致。比如“出現傷亡概不負責”、“由於甲方已經向乙方支付了高額勞動報酬,故甲方不再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這些條款都是無效條款。b、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凡是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無論是否經由勞動合同雙方達成一致,這樣的約定都是無效的。比如“在本合同存續期間乙方不得與甲方員工結婚”。c、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和誠實信用原則”簽訂勞動合同。“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和誠實信用原則”是訂立勞動合同基本原則,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必須遵守這一基本原則,凡是違反這一原則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

當某一勞動合同條款是否有效難以判斷時,我們認為只要對勞動管理是有利的,第一原則是保留在勞動合同中。因為,依據法律法規對某一條款的有效性無法作出判斷時,代表勞動者更不可能對這一條款的理解可以超越用人單位,而且有時畫在牆上的紙老虎也具有老虎的功能。我們甚至認為,如果用人單位擁有足夠的風險識別能力的,在勞動合同中完全可以設置即使無效也不會導致用人單位需要承擔鉅額損失賠償的“牆上紙老虎”性條款。

4、避免出現臨時工概念

從2014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後,“臨時工”這一概念將正式退出歷史舞台。但是,還有許多用人單位錯誤地認為在使用臨時工時

不需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凡是與用人單位會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均為用人單位的正式工。用人單位對臨時性用工,比如季節性、臨時性用工,僅是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同,兩者之間的權利義務是一致的。

5、向勞動者解讀《勞動合同》,並要求勞動者先行簽署《勞動合同》,然後由用人單位簽署

《勞動合同》的文本由用人單位提供,故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簽訂前有義務向勞動者進行勞動合同的解讀。任何一份合同都不可同時完成簽署,作為合同的雙方當事人肯定簽署有前後。所以,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先簽署勞動合同,在勞動者將已經簽字的勞動合同交至用人單位後,由用人單位統一對勞動合同進行代表簽字及蓋章確認。這種勞動合同的簽署方式可防止空白勞動合同流失及勞動者單方修改勞動合同。

雖然《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簽訂給予了一個月的寬限期,但是許多地方對事實勞動關係的終止有着比較嚴格的程序要求,即用人單位單方終止事實勞動關係的,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而事實勞動關係持續時間超過一個月後,勞動者就可主張雙倍的工資。故,我們建議在錄用勞動者的同時就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6、辦理入職手續

在勞動者簽署完勞動合同後,方可辦理勞動者的入職手續。該手續包括員工入職登記、提交入職材料、辦理報到等。用人單位之所以要在簽訂完勞動合同後才辦理勞動者的入職手續,主要是將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勞動合同的履行開始日期和開始工作日期進行區分。這是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通常勞動合同簽訂在前,用人單位用工在後。入職手續辦妥後,用人單位才可以對勞動者進行試用,及試用考核。這樣可以避免用工在前而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風險,更有甚者,如果勞動者已開始工作,然後拒籤合同,卻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要支付其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所以,如果發現勞動者拒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及時向勞動者發出要求籤訂勞動合同的通知或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以免雙倍工資的支出。

7、發放勞動合同,建立職工名冊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簽訂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需要分執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應當將簽訂後的勞動合同交付勞動者,如果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證明用人單位已經將簽訂後的勞動合同交付給了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使用《勞動合同簽收表》的方式,對已經簽收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進行登記、統計。用人單位還必須依法建立職工名冊,以備查。

8、辦理用工手續

用工手續依各地的要求而不同,一般包括勞動合同鑑證、錄用備案等手續。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要求,從2014年開始,用人單位在錄用勞動者後應當及時辦理錄用備案手續。

(注:本信息摘編自浙江智仁律師事務所湯雲周、黃新發、李 斌律師提供的 杭州市律師協會正式發佈的-《杭州“和諧勞動關係”法律風險預警信息(第二十期)》)

第五篇:簽訂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簽訂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1、檢查勞動合同內容是否完整,包括頁數是否齊全、文字是否清晰,須手工填寫部分內容是否已填寫,未填寫部分是否已標記“/”。

2、檢查合同中填寫內容是否正確,如勞動合同及試用期期限、員工身份等。

3、交付勞動合同給員工時注意事項:

要解釋合同內容,包括員工崗位情況、公司的薪酬、福利情況及合同內容。

若現場簽訂的,將文本交給員工翻閲;郵寄的要另附説明列明須員工填寫的部分和填寫要求(黑色水筆填寫,不得塗改,內容需準確完整,簽名時間須一個月內的等),以及交回或寄回的時間。

4、收到員工簽好的合同後,要檢查填寫內容完整、正確否,時間是否正確,檢查合同頁數與內容是否與發出時相同。

5、確認無誤後填寫用印申請、蓋章,登記。之後合同一份交員工本人,一份公司備案,做好籤收、記錄和保管。

標籤: 勞動合同 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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