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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完整版新版修訂【精品多篇】

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完整版新版修訂【精品多篇】

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完整版新版修訂【精品多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完整版最新修訂 篇一

成都精英律師團都燕果律師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可撤銷合同的理解與適用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基本案情】

20xx年12月1日,原告x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物流公司)分別與被告xx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龍x公司)、被告xx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杉x公司)簽訂《煤炭購銷合同》、《煤炭買賣合同》,同時三方還簽訂了《補充協議》。前述三份合同、協議約定:由龍x公司銷售煤炭給xx物流公司,xx物流公司銷售給杉x公司,合同有效期為20xx年12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交貨方式為水路運輸,龍x公司銷售給xx物流公司的煤炭到港後直接銷售給杉x公司,xx物流公司委託杉x公司對煤炭進行質量、數量驗收。xx物流公司、龍x公司及杉x公司三方還約定,在xx物流公司未收到杉x公司貨款前,龍x公司不向xx物流催收貨款,如杉x公司拒付或拖延支付貨款,則龍x公司放棄要求xx物流公司支付部分或全部貨款。合同簽訂後,被告龍x公司向原告xx物流公司出具了9份《水路貨物運單》和32份增值税發票(總額為30 942 450元),被告杉x公司亦向原告xx物流公司出具《收貨證明》5份。按照上述貨物運單、發票和收條的記載,原告與兩被告之間共計有48414.1噸煤炭交易發生,依據合同的約定,被告杉x公司應向原告xx物流公司支付相應貨款,xx物流公司也應向被告龍x公司支付約定價款。而事實上,原、被告三方簽訂的煤炭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並未實際履行,相關各方並無真實煤炭交易發生,也無相關貨款的給付。在案證據證實, 簽訂合同時,被告龍x公司和被告杉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系邱某一人,而杉x公司提交了法定代表人為陳某某的營業執照,隱瞞了其公司和龍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邱某的事實,爾後,邱某偽造了9份貨物運單,並授意其工作人員虛開32份增值税發票和5份收貨證明並交予xx物流公司,虛構了整個煤炭交易的事實。被告龍x公司基於上述合同虛構煤炭交易,形成對原告30 942 450元的債權。原告以兩被告惡意串通,以欺詐手段使原告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其簽訂相關合同為由,訴至某中院,請求判決撤銷20xx年12月1日原告與被告龍x公司簽訂的《煤炭購銷合同》、與被告杉x公司簽訂的《煤炭買賣合同》以及與兩被告簽訂的《補充協議》。

【裁判結果】

某中院認為,被告龍x公司、杉x公司故意隱瞞其法定代表人均為邱某的真實情況,使xx物流公司簽訂了前述合同和協議,並且通過偽造貨物運單、收貨證明,虛開增值税發票等手段,虛構了本不存在的煤炭交易事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龍x公司、杉x公司的行為與該項規定相吻合,應認定為欺詐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撤銷,xx物流公司關於撤銷其於20xx年12月1日與龍x公司簽訂的《煤炭購銷合同》、與杉x公司簽訂的《煤炭買賣合同》以及三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的訴請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判決:撤銷xx物流有限公司20xx年12月1日與龍x公司簽訂的《煤炭購銷合同》、與杉x公司簽訂的《煤炭買賣合同》以及三方簽訂的《補充協議》。

【律師意見】

本案中,被告龍x公司、杉x公司實為同一人控制的公司,但在與原告簽訂合同時故意隱瞞了這一真實情況,使原告與兩公司簽訂了合同和協議,並且通過偽造貨物運單、收貨證明,虛開增值税發票等手段,虛構了本不存在的煤炭交易事實。被告龍x公司基於上述合同虛構煤炭交易,形成了對原告3000餘萬元的債權,從而到銀行辦理了保理業務,將此筆應收賬款向銀行轉讓進行融資,使得原告可能陷於被銀行追索的風險,銀行也可能陷於保理業務壞賬的風險。兩被告不講誠實信用,其行為完全符合合同欺詐的認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原告撤銷合同的訴請,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本案的裁判結果體現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彰顯了法院在制裁違約、打擊欺詐、維護社會誠信的重要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完整版最新修訂 篇二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以下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該法規定例外情形的,續訂勞動合同的(本條中的“二次”以2020年1月1日之後起算)。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試用期的規定

1、約定次數。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3、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的解除、無效

1、勞動合同的解除

(1)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等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經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有以下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合同無效

以下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完整版最新修訂 篇三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32、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時,

2、合同法:廣義的合同法是指調整合同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狹義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機關通過嚴謹的立法技術創制的、具有系33、附條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某種事實狀態,並以其將統性和科學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稱為合同法典。 來發生或不發生作為該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據的合同。

3、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4、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將來確定到來的期限作為合同的條款,

4、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並在該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發生或終止的合同

5、承諾遲延:是指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屆滿後才發出的承諾。 35、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已經具備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

6、行為默示形式:在強制締約時,負有強制締約義務的人對要約的件,因而自始、確定、當然地不發生法律效力。

沉默,通常理解為默示承諾,該形式為行為默示形式。 36、可撤銷的合同:是指已經生效但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沒有表現

7、全面履行原則: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關於標的、數量、其真實意志,違反自願原則而可由一方當事人請求撤銷的合同。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約定,正37、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確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生效與否尚未確定,須由第三人作出承諾或者拒絕的意思表示才能

8、協助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僅要適當、全面履確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行合同的約定,還要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對對當事人的履行債務行38、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為給予協助,使之能夠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行為。

9、全部違約:是指當事人簽訂了合同後根本就沒有履行合同,或者39、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完成各履行合同的結果完全不能滿足合同約定的條件,相對人的合同權利自承擔的合同義務,使合同關係得以全部終止的整個行為過程。全部落空,沒有履約方或者錯誤履約方的行為即構成全部違約。40、違約責任:指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應當承擔

10、部分違約:是指當事人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和時間完全履的法律責任。

行合同的義務。 41、賠償損失:指由於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給對方

11、違約歸責原則:是指在合同違約法律制度中採取的一種確認違造成損失時,應當承擔的財產責任。

約行為的原則。 42、預期違約: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向對方

12、標的物: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 當事人明確提出自己已經不能履行合同的義務,或者以自己的行為

13、轉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賃合同關係,而將租賃物出租給次明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義務。

承租人使用、收益。 43、代位權:指合同依法成立後,尚未完全履行前,在債務人怠於

14、拍定:是指拍賣人在競買人的所有應價中選擇最高那一個予以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並對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構成妨害之時,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質上它其實就是承諾。 債權人為促使自己的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

15、建設工程合同:即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的債權的權利。

同。 44、同時履行抗辯權:指在未約定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

16、客運合同:是運送對象是旅客的運輸合同。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17、貨運合同:是運送對象為貨物的運輸合同。 45、不安抗辯權:是雙務合同中有先為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因他方

18、合同法基本原則:是指對合同關係的本質和規律進行集中抽象財產顯著減少或資力明顯減弱,有難為對待給付的情形時,在他方和反映、其效力貫穿於合同法始終的根本規則。未為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19、附合締約:是指合同條款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對方只有附46、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後履行合該條款表示出來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締約方式 的一方有權要求應該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應該

20、不可抗力:指由當事人意志以外的、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後履行的一方有權拒絕可避免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可通知對方解除合同應先履行方的履行請求或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並不承擔違約責任。 47、撤銷權:指債權人在債務人放棄對第三者的到期債權、實施無

21、合同解釋: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因理解償處分財產或以非正常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妨害其債權實現時,合同條款的涵義發生歧義時應當如何適用法律的一種法律制度。依法享有的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上述行為的權利。

22、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48、合同的變更:所謂合同的變更,在一般情況下都是指依法成立合同。的合同於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畢之前,由當事人達成協

23、借款合同的保證擔保:指保證人與合同當事人之間協商達成的,議而對其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

在被保證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由保證49、合同的轉讓:是指在合同的內容與客體保持不變的情形下,將人代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的協議。合同由原來的主體轉移給別的主體的一種法律行為。

24、運輸合同:承運人將旅客或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50、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移轉:是指債權債務一併轉移給第三人,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由其完全代替出讓人的法律地位,成為合同法律關係的新的當

25、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發出以後,尚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51、合同承受: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全部也就是在要約發生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轉移於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權利並負擔義

26、承諾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再發出承諾通知以後,在承諾正式生務。

效之前而將其撤回。52、(合同)解除權: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依法律規定或

27、拍賣:所謂拍賣是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合同約定憑單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滅的權利。

利等拍賣標的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53、清償:是指為實現債的目的而為給付。

28、要式合同:指依據法律規定必須採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54、提存: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人合同。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難於履行,

29、實踐合同:又稱為要物合同,指除了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經公證機關證明,債務人可將標的物交有關部門保存,以消滅債權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債務關係的行為,這種方式即為提存。

30、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條款的內容直接由法律規定的合同,55、混同:是指某一具體之債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體。又稱標準合同。56、抵銷:又稱“充抵”,是指兩個以上的債的關係的當事人就互負

31、強制締約:所謂強制締約,是指就某一類合同而言,作為合同給付種類相同的債務,各自得以其對他方享有的債權充抵自己對他一方當事人的個人或企業負有應對方的請求與其訂立合同的法定義方的債務,而使各自的債務在對等的數額內相互消滅的意思表示。務。這也就是説,此方合同當事人在對方提出要約的時候,非有正57、免除:是債權人以債消滅為目的而拋棄債權的意思表示。

58、侵權責任:指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術問題提供技術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報酬的合同。

損害了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該責84、保管合同:也叫寄託合同,是保管人負責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任以財產責任為核心內容,一般以金錢為對價補償受害方損失的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寄存保管物的一方為寄存人,另一方為保管人。益。 85、倉儲合同: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

59、法律責任競合:指行為人的行為觸犯了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的費的合同。

禁止性規定,行為人因此要受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管轄,並根86、委託合同: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據管轄法律的規定承擔具體的法律責任,權利人可選擇適用相關的合同。委託他人處理事務的一方為委託人,接受該委託的一方為受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託人。

60、法律管轄競合: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有權管轄某一個具體87、行紀合同:行紀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的合同關係時,本着特別法優先適用於普通法的原則,由特別法規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接受委託以自己名義從範優先進行調整,只有在其他的特別法規範沒有具體規定時,才適事貿易活動的一方為行紀人,向其支付報酬的另一方為委託人。用《合同法》的總則部分的規定。88:居間合同: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

61、買賣合同: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受買人,受買人支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委託他人尋找訂立合同付價款的合同。機會的一方為委託人;接受該委託,為其提供訂立合同機會的另一

62、樣品買賣:指以出賣人交付的貨物須與當事人保留的樣品具有方為居間人。

同一品質的買賣。89、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內向要約人做出的,同意

63、試用買賣:指當事人約定試驗或檢驗標的物,以受買人認可標要約內容的意思表示。

的物為條件的買賣合同。90、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64、易貨買賣:指當事人約定雙方相互交換金錢以外的財產權的協91、過錯責任原則確定: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議,又稱以物易物合同、以貨換貨合同、互易合同等。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的事實,而且要具備過錯,有過錯才承擔不履行

65、供用電合同:指合同當事人中一方提供電力,另一方使用電力合同的責任,無過錯則不承擔。並支付價款的合同,其中提供電力的一方稱供電人,使用電力並支92、質押擔保: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貸款人付價款的一方稱用電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憑證作為借款合同履行的擔保,

66、供用水合同:指合同當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並支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由貸款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付價款的合同,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稱供水人,使用水並支付價款的定或借款合同的約定對該動產或權利憑證進行處理,並從中優先受一方稱用水人。

68、供用熱力合同:指合同當事人中一方提供熱力,另一方使用熱力並支付價款的合同,其中提供熱力的一方稱供熱力人,使用熱力並支付價款的一方稱用熱力人。

69、贈與合同: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將財產無償地轉移另一方所有的協議。

70、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指在具備法定事由時,由有撤銷權的人對贈與合同予以撤銷。

71、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銷贈與。

72、捐贈:指為了社會公益事業或其他目的,無償地將財產給予他人的法律行為。

73、借款合同的抵押擔保: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為保證借款合同的履行而採取的一種措施。

74、租賃合同:當事人一方將物提供給對方使用、收益,對方當事人為此支付租金的協議。

75、房屋租賃合同:以房屋為租賃物的租賃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關於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並於合同終止時將租用的房屋返還給出租人的協議。

76、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

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77、承攬合同:指一方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給付報酬的合同。

78、技術合同: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79、技術開發合同: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80、技術轉讓合同:指一定的法律主體之間就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或者專有技術轉讓而訂立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合同。

81、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指專利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人作為讓與人許可受讓人在約定範圍內實施專利,受讓人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

82、技術諮詢合同: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包括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而另一方支付報酬的合同。

83、技術服務合同: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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