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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編外用工管理檢查的情況彙報

有關編外用工管理檢查的情況彙報

有關編外用工管理檢查的情況彙報

有關編外用工管理檢查的情況彙報

     2011年5月,機關事業單位編外用工管理納入了規範化、制度化軌道以來,對遏制編外用工無序過快增長、控制因人設崗隨意進人、規範日常管理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現將此次專項檢查情況彙報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1、絕大多數鄉鎮部門都能認真對待此次編外用工專項檢查,但也有少數單位未報送自查材料,如教育系統中國小幼兒園、衞生系統醫療事業單位以及交通系統事業單位。

    2、編外用工計劃申報、審批、公開招聘相關制度執行較好,絕大多數單位能夠做到先審批後使用,但也有超計劃控制數使用的情況,如:縣公安局核定數752名,實際聘用編外人員898人;縣環保局核定數32名,實際聘用編外人員43人;縣總工會核定數5人,實際聘用編外人員9人;縣質監局核定數6人,實際聘用編外人員26人;縣體育局核定數2人,實際聘用編外人員6人;縣供銷合作聯社核定數2名,實際聘用編外人員3人;縣礦資辦核定數2名,實際聘用編外人員6人;梅溪鎮、溪龍鄉、報福鎮、章村鎮各超計劃數1名。

    3、人才(勞務)派遣制度未得到較好的執行,大多數行政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未將編外人員移交派遣機構,仍然自行簽訂勞動合同或用工協議,勞動合同(協議)存在不規範的地方,為今後勞務糾紛埋下隱患。

    4、檢查中發現勞動報酬發放標準不一,年平均每人發放3-4萬元的有24家、4-5萬元的有19家,5萬元以上的有6家,主要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是各鄉鎮、部門對編外用工經費待遇相關條款的理解掌握不同,有的就高不就低,全部按照上年度我縣在崗職工(含私營企業)平均工資的1.5倍執行,有的內部平均主義、“大鍋飯”,未按照崗位特點、勞動強度、難易程度、貢獻大小適當拉開差距(檢查中發現報酬發放高的7萬多元,如皈山鄉人均75000元,少的在2萬元以下,如農業執法大隊人均18000元);二是制度出台以前,有的單位編外用工的待遇已經比較高,特別是擔心專業技術性強的崗位、專業技術水平高的人員留不住,造成待遇一時降不下來。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五項保險執行不一,有的部分交納,有的全部交納。住房公積金也沒有統一的明確標準,高低不一(檢查中發現單位承擔部分150—600元不等),有的未交納。

     5、大多數鄉鎮和部門沒有按照制度要求制訂內部編外人員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存在着內部管理隨意性大、考核獎懲不明確、清退解聘不到位等現象。

     6、編外用工管理以及監督檢查涉及機構編制、財政、人力社保、紀檢監察以及各主管部門和用人單位等,各部門、各環節之間合力作用發揮不夠充分。

    二、整改措施

   (一)修訂下發了《安吉縣機關事業單位編外用工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重點重申並修改完善了以下幾個方面:

    1、重申編外用工計劃申請審批制度,嚴格實行公開招聘,招聘信息必須在公共媒體予以公佈。

2、重點完善編外用工經費待遇相關內容,具體為:

    機關事業單位編外人員年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福利)根據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由縣財政局、縣人力社保局定期聯合公佈(2013年度和2014年度編外人員年平均工資執行標準為3.2萬元)。機關事業單位須根據編外用工計劃控制數和實有人數確定編外用工工資總額(實有人數少於計劃控制數的以實有人數為準),各鄉鎮(街道)、縣級機關各部門以及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報縣財政、人力社保部門備案審核;差額撥款以及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報主管部門備案審核。用人單位須在核定的工資總額內根據崗位特點、勞動強度、難易程度、貢獻大小等情況適當拉開差距,最高者不超過執行標準的1.5倍,最低者不得少於當年我縣最低工資標準。

在工資總額外,適當提高專業技術性較強崗位聘用的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工資待遇,在報經縣人力社保部門對崗位的匹配性以及任職資格的真實性審核確認的基礎上,當年個人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可一次性發給一定數額的崗位津貼(年度考核合格者,崗位津貼控制在年平均工資執行標準的20%以內;年度考核優秀者,崗位津貼控制在年平均工資執行標準的30%以內);編外駕駛員行車補貼參照正式駕駛標準發給。

確實保障編外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用工行為,用人單位須為編外人員按企業標準交納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五項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2013年度和2014年度住房公積金單位交納部分月標準為150元)。

3、各鄉鎮(街道)、縣級機關各部門以及下屬事業單位,應結合實際制定本系統、本單位的編外用工管理規章制度,報縣紀委(監察局)備案;切實加強編外人員的考核,對錶現優秀的(不超過編外人員總數的15%)給予適當獎勵,對基本合格者實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不合格者予以解聘;男滿60週歲、女滿55週歲的編外人員以及違反機關效能被查實的及時予以解聘;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得返聘,確因工作需要,需報聯席會議審核批准。

4、加強縣政府同意利用國有資產或單位自行出資設立的國有企業用工管理,依照本細則相關規定,由縣國資部門牽頭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報縣政府批准後實施。

(二)抓好制度的落實。一是督促超計劃數用人單位做好清退工作;二是下大力氣推進人才(勞務)派遣工作;三是各鄉鎮、部門限期將本單位本系統編外用工管理相關制度上報縣紀委備案審核;四是各用工單位必須在4月中旬以前按有關規定報批工資總額,縣財政、縣人力社保以及各主管部門要把好審核關;五是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縣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中心(會計核算中心)要加強編外人員工資報酬支出單據審核,對不符合規定的要及時予以糾正。

(三)縣國資部門要及時牽頭制定國有企業用工規範性制度,並抓好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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