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休假的計算方法(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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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假該如何處理: 篇一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注意:因為上班當天已經發過工資,所以在額外支付2倍的工資即可。
工資計算方法: 篇二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而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
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月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但是包括獎金、工資性津貼等。”
不享受年假的情況: 篇三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其實法律裏面都有很詳細的規定,但是很多小夥伴就是不想看法律原文,還一直跟我爭辯計算問題,這個是沒有必要的,一切以法律為準。
怎麼判斷“累計工作時間”? 篇四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貫徹<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辦法》第三條中“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可以是在同一單位或者不同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但其中在同一單位或者不同單位間的工作時間不得間斷超過一個月以上。超過的,其連續工作時間重新計算。在同一或者不同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職工才有資格享受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天數,按累計工作時間確定。
三、《辦法》第四條“累計工作時間”的計算應提供如下有效證明作依據:
(一)檔案有記載的累計工作時間;
(二)單位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三)勞動合同書證明的有效工作年限;
(四)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證明的工作時間。
上述工作時間不得重複計算。
計算方法: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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