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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全文【多篇】

村民自治章程全文【多篇】

村民自治章程全文【多篇】

章經濟管理 篇一

第一節土地管理

第十七條本村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旱地、宅基地、零星雜地等,都歸村委會集體所有,由村委會經營管理,村民只有使用權。

第十八條 穩定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內的土地,一不作變更,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承包關係,須經村 委會研究同意,報鄉政府審批,重新簽訂承包合同。並鼓勵承包土地相對集中,推行適度規模經營,亦可實行股份合作制的經營形式。

承包期內,一般不準退包,但依法轉讓承包經營權,亦可自我轉讓户,經村委會審批同意,簽訂好轉包協議, 新的承包者履行承包者的權利和義務。社員承包的`土地(包括水田)等,當國家和麪要徵用、使用或調用時應當服從,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費,並且辦理終止或變列承包合同。

第十九條 土地承包者保護土地資源的責任,鼓勵承包者在承包地上增加投入,精心經營,制止短期行為,不得掠奪性經營,按國家規定和合同規定使用、經營,嚴禁燬田挖土,蓋房、造墳或私自將土地改為其它非農業用途。對不精心經營,造成土地荒蕪的:徵收土地荒蕪費,一季作物期每畝徵收1000元。

第二十條 加強土地資源的依法管理,由村建房領導小組負責集體的村民建房的用地的審核報批,嚴格執行村鎮建房規劃,堅持“三公開”、“四到場”的審批原則,凡建房用地須經申請、現場踏勘、填表批准、交費、釘樁後方能建造,不準未批擅自動工,不得擴佔、超前、超高、如違章建房,按有關規定處罰,宅基地必須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並實行有償使用,按市、縣有關文件規定,向村委會繳納必須要的費用和押金。

第二節承包款的收取使用

第二十一條 繳納承包款是每個承包户的應盡義務,也是實行農業自覺繳納各業承包款。

第二十二條 承包款的收取範圍:凡使用集體所有的生產資料,自然資源和各種設施,包括土地、河塘、山林、廠房設備、運輸工具及倉庫等,進行承包或租賃經營者,都要向集體繳納承包款或和租賃費,使用公共設施的還要繳納折舊費,耕地每年每畝10元。實行糧田適度規模經營的,應按有關規定和合同交納承包款。

第二十三條 承包者除交足各項承包款外,還須依濡交納税金或以稻穀代金及水費等款項。

第二十四條 承包未原則上每年公曆十二月底前繳清,具體繳納時間由村提前通知。

第二十五條 本村收取農業等各項承包款,主要用於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和公益事業,村委會每年向村代表會議彙報承包款的收取使用情況,並張榜公佈,接受村民的監督。

第三節 義務積累工的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條 根據國務院文件精神和我縣的有關規定,凡户口本村年滿18歲虛歲至60虛歲的男性村民和年滿18虛歲至55虛歲的女性村民,除民辦教師,在校學生(含幼兒教師)、現役軍人、殘廢軍人(三等一級以上)、確實喪失勞動能力的烈軍屬的父母和配偶,及經縣組織人事部門批准的鄉鎮招聘幹部免予負擔,其餘都應依法負擔義務勞動積累工,每年為20工。此項積累用於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集體統一規劃的成片的開發性生產,興辦社會公益集體事業,及上交縣、鎮水利建設圍海等。

第四節財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 村財務按照《村委會財務管理制度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由主任負責主管,實行計劃管理和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條 村設財務公室、配專業會計員、出納員、實物保管員,其任務是依法管理全村的集體財產、資金,搞好經濟核算,編制收支預算,指導農户記賬,搞好農户抽樣調查,督促集體企業和農户完成税收、利潤、提留和承包等於等,定期清產核資,防止資產流失,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

第二十九條 加強現金管理,村委會成立財務檢查小組,每季對村財務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現金由出納專人管理,其它人員不得直接管理現金,財力人員在處理財會業務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一切記賬單據必須由會計填制收支憑證,由出納員收付現金,單據要有證明人,經辦人章和批准人章方能付款入賬,會議每次記賬要與出納員核對超過500元限額。未經主管領導批准,出納員不準擅自出借現金,不準白條抵庫,不準挪用公款。集體出差辦事,應在回差五天內向出納員結賬,前賬未清後拒領,村及管理人員的工資由村委會統一落實,嚴格財力開支審批制度,由村主任實行一支筆審批。

第三十條 財務物資管理。村級集體企業對各種固定資產必須登記造冊,每年進行一次盤點核對,固定資產按規定,提取折舊費,任何人或承包單位都不準無償佔用集體資產,不準私自外借或變相處理。

第三十一條 健全村級南務檔案制度和財務交接制度,對各類賬表,財務預(決)算、經濟合同、農村經濟收入分配和效益統計報表等重要財務資料,做到定期整理,裝訂成冊,立卷歸檔,保證資料完整,有據可查,一切財務資料,包括單據、表冊、賬簿、合同、批覆、契約等,按年度分類整理,妥善保管,財務人員離職時要辦理完整的移交手續。

第五節生產經營服務

第三十二條 繼續穩定和完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強化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以家庭聯產承包為基本,以集體經營為導,以社會化服務為保障,發揮村農業綜合服務站作用,積極做好產前、產中、產後的社會化服務。

第三十三條 村農業綜合服務站的服務範圍:管好用好現有排灌設施,逐步實行三面光,渠道,改善灌溉條件,為農户及時供應所需的農藥、良種,提供信息,技術指導,產品銷售待服務,推廣科學種田,建立推廣科技示範户。搞好用電修管理,保證農業用電線路暢通,做到安全節約用電。做到機埠、溝渠、機耕路等統一安排機耕排灌。加強村級農業服務組織的基礎建設提高服務功能,不斷擴大服務範圍。

第六節集體企業管理

第三十四條 村辦集體企業的資產屬村集體所有,由村經濟合作社使行所有權和支配管理。村經濟合作社應當新生村辦企業的經營經營自主權,併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提供服務。承包企業實行廠長(經理)經營負責制,實行聘任制或招標制,並報鄉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五條 企業必須依法繳納税金和有關費用,按合同規定上交村利潤、管理費及有關基金。依法防止和治理環境污染,認真做好勞動保護,實行安全生產,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章總則 篇二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加強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確保村民正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促進兩個文明建設,結合本村實際,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全體村民的行為規範,在村黨支部領導下,由村委會具體組織實施,並接受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監督。村民必須自覺遵守,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違反本章程者,均按本章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經濟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報送司法部門處理。

第三條 户籍不在本村,而在本村民住的、工作的人,亦適用本章程。

章、評選先進 篇三

第五十條、評選雙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紀守法户條件:

1、認真執行各項法律、法規,遵守本章程的各項規定。

2、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熱愛家鄉。

3、自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自覺抵制六害,不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敢於和壞人壞事做鬥爭。

4、文明禮貌遵守社會公德,尊老愛幼,家庭和睦,鄉鄰團結,不惹是生非,不搞歪門邪道。

5、努力學習文化,掌握科學技術,勤勞致富。

第五十一條、評選雙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紀守法户辦法:

1、由村民小組和村民代表聯合評選,報村委會審核,上報到鎮綜治辦批准

2、評比時間每年年底。

第五十二條、建立檔案,把每年的評選結果記入檔案。

章 民主評議黨員幹部制度 篇四

1、此項工作由支部書記組織實施總負責。

2、上級鎮黨委政府下派幹部根據實際情況,應吸收村委、村民部分代表參加對黨員幹部進行民主評議。

村民自治章程 篇五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委會組織法》保證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二條:本章程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結合本村實際,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制定。是全體村民的行為規範,無論黨員幹部一律平等,都必須嚴格遵守。

本章程由村委會具體負責實施,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大會監督執行。

第二章:村委會

第三條:村委會由主任一人,委員二人組成,任期三年,受鎮黨委、政府指導,村黨支部的領導。

第四條:村委會工作職責:

1、組織村民認真學習貫徹黨的方針、政策,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2、協助鎮政府開展各項工作,完成上級交給的任務。3、制定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促進經濟發展,帶領村民致富。

4、為村民辦好事、辦實事、舉辦各種公益事業開展社會救災救濟活動。

5、大力協助維護治安綜合治理,努力解決好村民反映的問題,促進生產、生活的穩定。結合本村所在規劃區的地理位置,抓住機遇,立足長遠,根據當前市委、市政府對農村的要求,切實有效地搞好環境衞生整治。

實行村民自治權利,搞好門前包乾。

6、在黨支部的組織領導下,組織村民學習《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切實推進公民道德建設。

第五條:村委會的工作制度

1、村委會成員除參加支部組織學習外,自身還要對黨和政府的有關知識進行自學,不斷提高自身的理論水平和思想意識,虛心聽取羣眾意見。

2、實行村務公開,時間不定期。公開資料:村、組財務收支情景;救濟、救災款物發放情景;上級撥款投入水利、交通等資金使用情景等。

3、村幹部必須以身作則,廉潔奉公,勤奮工作,不以權謀私,充分發揚民主,涉及村中大事要事要與村民商量,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六條:充分發揮村民、黨員的聰明才智,協助村委會解憂排難。

1、調解工作:進行法制宣傳教育,調解民間糾紛,協助政府、公安部門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2、治安工作:發動和依靠村民搞好本村社會治安,簽定有效職責書,全面協調政府公安保衞部門做好工作。

3、公共衞生工作:依靠羣眾,共同努力,做好本村範圍內的公共衞生和環境美化,道路硬化、亮化工程工作。

第三章:村民小組

第七條:村民小組是村委會的下屬機構,是實行村民自治的最基層單位,村委會應加強對村民小組的建設。

第八條:本村劃為個村民小組,由本組村民選舉產生一名組長,其主要職責:

1、向本組村民宣傳和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

2、執行村委會、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及時反映本組村民的合理化意見和要求,並做好本組村民的政治思想工作。

3、帶領村民搞好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發展多種經營,進取完成村委會下達的各項任務。

4、辦好本村民組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第四章: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第九條:村民會議由村委會召集本村年滿18週歲以上村民過半數參加或三分之二的農户代表參加,每年召開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二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開村民會議。

村民會議行使職權:

1、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2、聽取和審議村委會的工作報告,村財務收支情景報告,評議村委會成員的工作。

3、制定村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4、修改和否決村民代表資格,村委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第五章:村務公開制度

第十條:村委會應根據本村多數代表意見和提議,對村財務、村務加大力度進行監督。採取有效機制措施,併成立由村民代表組成的五人監督理財小組。

1、督促村委會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各項制度。

2、檢查、督促村委會落實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事項。

3、反映村民合理化提議、意見、督促村委會即使辦理。

4、檢查、督促村委會村務公開及財務收支情景,協助開展對村團體財務、財產進行審計,並及時公佈上牆。

第六章:民主評議黨員幹部制度

1、此項工作由支部書記組織實施總負責。

2、上級鎮黨委政府下派幹部根據實際情景,應吸收村委、村民部分代表參加對黨員幹部進行民主評議。

第七章:“一事一議”制度

1、村內興辦公益事業籌資項目和標準必須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經過,採取“一事一議”專題討論經過,方可實施。

2、實施項目結果情景,定期公佈,理解羣眾監督。

第八章:社會秩序管理

每個村民都要學法、守法,自覺遵守維護法律尊嚴。各户家長應做到以身作則,教育好子女學法、懂法,增加自身防範意識。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時刻注意交通安全。

村民自治章程 篇六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羣眾依法辦理自我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物質禮貌和精神禮貌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村民大會、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都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它們決定問題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三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級自治組織的工作給予指導、幫忙,但不干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

第二章:村民大會和村民代表會議

第四條:村民大會是行政村的最高決策形式,由本村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具有本行政村户籍;或者户籍不在但在本行政村有固定住所,並連續居住一年以上者,可稱為本村村民。

第五條:召開村民大會,應當有本村十八週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經過。必要的時候,能夠邀請駐在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羣眾組織派代表列席村民會議。

第六條:村民大會能夠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大會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相牴觸。

第七條:村民大會每年最少應舉行一次,所有帶有規則性的事項以及其它只要有五十名以上村民認為重要的事項,均應由村民大會決定。

第八條:村民代表會議是村民大會的常設機構,每屆任期三年,由每個村民組選舉一人組成。

村民代表會議首席代表主持村民代表會議。首席代表由村民代表會議代表按姓氏筆畫從少到多輪流擔任,一次任期為三個月。村民代表會議代表每年能夠從村財政獲得相當於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兩個月的補貼。

第九條: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最少舉行一次全體會議,討論、決定應由它決定的事項。

第十條:村民代表會議對村民大會負責。職責是:

(一)及時召集村民大會,必要時也可召集全體村民會;

(二)起草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並在村民大會經過後監督執行;

(三)根據村民委員會主任的提名決定對村民委員會委員的任命;

(四)審議村民委員會制定的村發展規劃和本屆村委會任期目標;

(五)審議、批准村民委員會制定的村預算、決算;

(六)討論、決定20名以上50名以下村民提出的事項;

(七)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各組長的工作;決定是否向村民委員會成員或組長提出書面表揚或警告;是否向村民大會提出彈劾某村委會成員、組長提案;

(八)執行村民大會授予的其它短期權力。

第三章:村民委員會

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是村的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村民大會及其常設機關依法決定的事項。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每屆任期三年。村民委員會成員每年能夠從村財政獲得相當於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四個月的補貼。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負責設立本村財政,編制本村年度財政預算、進行決算;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公安部門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提議。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團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國家法規規定的經營體制,保障團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户、聯户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團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十四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憲法、法律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的權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禮貌建設活動。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村民加強民族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忙。

第十五條: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佈下列事項,其中涉及財務的事項至少每六個月公佈一次,理解村民的監督:

(一)本法規定的由村民大會和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事項的實施情景;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三)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情景;

(四)水電費的收繳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公佈資料的真實性,並理解村民的查詢。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佈應當公佈的事項或者公佈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政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公佈;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職責。

第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衞、公共衞生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能夠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能夠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衞、公共衞生等工作。

第十七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進行教育、幫忙和監督。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能夠與村民代表會議舉行聯席會議,調整本行政村的村民組,一般每個村民組由靠近居住的約三十户村民組成。然而調整決定只能在下屆村民委員會任職時生效。村民組設組長和副組長,組長和副組長由該村民組有選舉權的村民民主選舉產生。

第四章:選舉及罷免事項

第十九條:村民代表會議代表,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村民組長、副組長均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以上人員。

村民代表會議代表,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村民組長、副組長每屆均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以上人員均可連選連任。

以上人員能夠在同一個選舉日選舉產生。組長、副組長,各組應當選出的村民代表會議代表也可分別在各組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年滿十八週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正在服刑的人員沒有被選舉權。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佈。

第二十一條:需要選舉產生的人員的選舉,由村選舉管理委員會主持。村選舉管理委員會應在換屆選舉前兩個月成立。村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成立,應當是在鄉鎮政府所派民政助理或其他幹部的指導下,由村民代表會議首席代表或將陸續接替首席代表的代表擔任副主任,由每個村民小組推舉委員一名,然後所有委員和副主任一齊選出主任一名。選舉管理委員會主任不得競選村委會主任、副主任。

主任主持選舉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鄉鎮政府根據該村上一屆選舉經費支出情景對本屆村選舉補貼一半選舉經費,其餘由村財政支出。

第二十三條: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二十人聯署直接提名村民委員會主任候選人;由相應村民組有選舉權的村民十人聯署直接提名村民代表會議代表和組長候選人。被提名的人報名參選後,即成為正式候選人;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候選人名單。提名和報名情景應當及時公佈。

選舉應選人員,有選舉權的村民的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相對多數選票,即可當選。

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佈。選舉時,設立祕密寫票處。

第二十四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候選人在選舉前得指定競選夥伴,即未來的村委會副主任一名共同參加競選。當選主任在半個月內向村民代表會議提出村委會其他成員名單,由村民代表會議對每一提名投票批准;對於未被批准者,當選主任應在一週內提出新人選。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依法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組長候選人在選舉前得指定競選夥伴,即未來的副組長一名共同參加競選。

第二十五條:候選人能夠理解競選捐助,但每筆捐助不得超過人民幣一千元,並且必須公開每筆捐助的數額和捐助人的姓名、職業。候選人個人競選資金亦不得超過人民幣一千元。

第二十六條:候選人能夠以刊登廣告、散發材料、講演等辦法進行競選,可是不得收買選票,不得以威脅、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獲得選票。必要時,選舉管理委員會應組織候選人與選民的見面會、答問會乃至候選人之間的辯論會。

選舉日當天,不得進行競選。

第二十七條: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人人有權向鄉級人民政府及縣級公安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經選舉管理委員會調查屬實並由村民大會確認,能夠在村民大會當場宣佈其當選無效,並當場或隨後組織補選。

第二十八條: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能夠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提出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村民代表會議應當及時召開村民大會,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經過。

第五章:其它事項

第二十九條: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不參加村自治組織,不屬於村辦的團體所有制單位的人員能夠不參加村自治組織。可是,他們都應當遵守有關村規民約。所在地的自治組織討論和處理同這些單位有關的問題,應當與他們協商解決。

第三十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本法的實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

第三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能夠根據本法,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景,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同時廢止。

章、教育工作 篇七

第四十九條、認真執行義務教育法,適齡兒童必須報名入學,並不得中途退。

章社會秩序 篇八

第一節社會治安

第三十六條 每個村民應當學法、知法、守法,自覺地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加強社會治安防範工作,同一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第三十七條 村民應當尊重他人的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不打架鬥歐,不酗酒滋事,不侮辱、誹謗他人,不造謠惑眾,搬弄是非。對以上行為尚不夠治安處罰的由村委給予批評教育,責成賠禮道歉外,給予40-80元的處罰。結造成嚴重後果,需追究法律責任的,報司法部門依法處理,對糾紛引起打架的,尚不能治安處罰的,對先者罰款50-100元,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報司法部門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對參與賭博或為他人賭博提供條件,尚不夠治安處罰的,由村委沒收賭具、賭資,責令檢討,並處罰100-3000元,黨員幹部參賭的,除上述處罰外,按黨紀嚴肅處理,對構成犯罪,報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村民應當維護國家和集體財產,尊重他人的合法財產,對盜竊集體和私人財物者,尚不夠治安處罰的責令其返還原物,錢財或折價賠償,並處罰100至200元。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報司法部門處理。

第四十條 村民應當維護村的生產建設設施和國家的水利交通,供電及其它設施,村民應當根據用電管理規定,使用電力,嚴禁偷電,違者責令書面檢討,並處200至300元罰款和切斷電源一星期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報電力部門或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嚴禁在村內公共場所、村道路上挖掘溝穴和放置障礙物,尚不夠治安處罰的,責令其清除障礙或恢復原狀。

村民應積極參加健康的娛樂活動,嚴禁制作賣、傳播穢物品,對看淫穢物品得給予批評教育,或給100元以上罰款處理,構成犯罪的報司法部門處理。

村民應當遵守户籍管理規定,出生、死亡要及時申報或註銷,外來人員在本村暫住的,應十天內向村治組織申報。

第二節村風村貌

第四十二條 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積極開展“創三户”、“剎三風”、“評三户”的活動,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堅持半年初評,年終總評、自評、互評、審評,分別授予遵紀守法户、五好家庭户和文明户稱號。

第四十三條 喜事新辦、喪事從儉,不鋪張浪費,反對封建迷信活動,不濫建宙宇,不參與聚眾的迷信活動,不請神弄鬼,不算命相面,不看風水,不懸掛迷信色彩的物品,不聽、看、傳迷信的書刊、音像。

第四十四條 建立正常人際關係,不搞宗派活動,反對宗族主義。

第四十五條 搞好公共衞生和村容村貌,嚴禁亂放糞池(缸),不亂倒垃圾、糞便、穢物,嚴禁向河道內倒垃圾、死動物和磚塊瓦屑等,修理房屋餘下的垃圾碎片應及時清除。

第四十六條 如違反本節規定者,給予批評教育,寫出檢討書,情節較嚴重的處以100元以上罰款。

第三節相鄰關係

第四十七條 村民自覺遵守《北京市市民文明守則》,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德,村民之間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建立良好的鄰里關係。

第四十八條 村民間在生產、經營、借貸和其它生活交往中,應遵循平等、自願和互利的原則,櫝在農業用水、用電和用機構方面,應當自覺服從村的統一安排,不爭水,不爭電,不爭農機具,顧路,通風,採光及使用宅基地等方面遵守公德,嚴格服從村鎮規劃,不得損害整體利益和鄰居利益,違者按違章建房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條 鄰里之間發生糾紛,提倡自行和解,不能自行和解的應向村委會反映,由村調解委員會調處,不得仗勢欺人,不強加於人,不得以強凌弱,對故意滋事,造成人身傷害的或財產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節婚姻家庭

第五十一條 公民應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愛幼的原則,建立團結、民主、和睦的家庭,嚴禁他人包辦、干涉、買賣婚姻索取財物,支持男到女家落户,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男25週歲,女23週歲結婚的晚婚年齡並提倡晚育。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共同承擔家務和共同管理家庭財產。

第五十二條 子女對父母應盡贍養義務,對無勞動能力或無固定收入的父母,應保證其老人能正常生活,安度晚年,父母生病期間,子女應承擔其醫藥費和其它有關費用,父母生日,重要節日要及時看望和孝敬老人。

第五十三條 父母、繼父母、對未成年或無生活能力的子女、繼子女、養子女,負有撫養教育的責任,嚴禁虐待病殘孩子、繼子女和養子女,嚴禁棄嬰,不準岐視女孩及其母親。

第五十四條 子女對父母的遺產,依法享有平等的財產繼承權,被繼承人因生計所負的債務應從遺產中償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沒有依法履行功沒有很好履行贍養義務,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第五節其它社會事務管理

第五十五條 父母或其它監護人員要保證適齡兒童,少年依法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必須依法學完九年制義務教育規定的內容,不得中途輟學。違者對適齡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給予經濟或其它處罰。

第五十六條 適齡青年應當履行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的義務,必須按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檢、政審及各項活動,合格入伍的應按時報到,違者按上級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對現役軍人家屬按上級有關規定做好優撫工作。

第五十七條 積極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除和救災合作保險,提高農村的文明程度,增強村民的自我保障能力。

第五十八條 做好五保户供養工作。動員、組織五保老人進鎮敬老院安度晚年,由村供給養老款物,並同鎮簽訂好五保供給合同。關心散居五保老人,落實五保供養政策,確保他們基本生活。

第五十九條 大力推進殯葬改革。嚴格執行上級有關殯葬改革規定,禁止在“三沿五區”(指沿鐵路、沿公路、沿通航河道兩側視線範圍和耕種區、風景區、開發區、住宅區、森林保護區)範圍內建墳,對上述範圍內現有墳墓逐步進行平毀、遷移或綠化覆蓋,積極提倡火化,倡導科學文明的喪葬方式。

章 “一事一議”制度 篇九

1、村內興辦公益事業籌資項目和標準必須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採取“一事一議”專題討論通過,方可實施。

2、實施項目結果情況,定期公佈,接受羣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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