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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醫院章程【新版多篇】

民營醫院章程【新版多篇】

民營醫院章程【新版多篇】

民營醫院章程 篇一

前 言

為發展我市醫療衞生事業,促進我市醫療衞生事業整體實力和水平的跨越式發展,為實現我市“三步走”的戰略目標,建設文化新城,全面建小康做出貢獻,本院將建設成為立足、面向珠三角、輻射全國的,集醫療、預防、保健為一體的大型綜合醫院。在本院基礎上組建醫院投資管理集團,志在成為國內醫療產業的龍頭企業,努力實現資本與產業的有機融合,通過輸出資本、知識與管理,為推進我國醫療事業和醫療產業的技術進步和制度進步做出有益的嘗試;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為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做出貢獻。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廣東省政府《廣東省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廣東省人民政府有關政策,為建立產權明晰,責權明確,管理科學的現代醫院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名稱:××醫院。

第二條××醫院為市××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集團)全資所有。

第四條 法定地址:××。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企業規模

第五條 醫院宗旨是:以國家醫療體制改革的有關政策為指導,全面參與我國醫療服務事業的“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旨在推進我國醫療服務事業技術進步和制度進步;樹立 “人的整體健康為中心”的全面、協調、科學的發展觀,積極探索科學的現代醫院管理體系,為創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經營管理效能型醫療服務事業做出貢獻。

第六條 本院總投資10億元左右。第一期規劃病牀位數1000張,可擴展病牀位數3000張。

第三章 董事會、總經理管理模式

第七條 醫院設董事會,由××集團選派。董事會成員五人。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董事長為的醫院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八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集團報告工作;

(二)執行××集團董事局的決議;

(三) 決定醫院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醫院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醫院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醫院的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合併、分立、變更醫院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醫院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醫院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醫院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制定醫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九條 總經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總經理在任期屆滿前, 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條 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醫院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醫院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醫院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醫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醫院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醫院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醫院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董事、總經理行使職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則:

(一)遵守醫院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醫院利益,不得利用在醫院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醫院的財產。

(二)不得挪用醫院資金或者將醫院資金借貸給他人,董事、總經理不得將醫院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户存儲。

不得以醫院資產為本醫院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三)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醫院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醫院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醫院所有。除醫院章程規定或董事會同意外,不得同本醫院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四)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醫院祕密。

(五)執行醫院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醫院章程的規定,給醫院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醫院財務、會計和税務管理

第十二條 醫院應建立、健全如下的財務、會計制度:

(一)醫院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並在每年的1月30日前送交集團。

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 資產負債表;

(2) 損益表;

(3) 現金流量表;

(4) 財務情況説明書;

(5) 利潤分配表。

(二)醫院應按照醫院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集團。

(三)醫院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醫院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醫院法定公益金。醫院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醫院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醫院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醫院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醫院在從税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醫院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醫院可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四)醫院的公積金用於彌補醫院的虧損、擴大醫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醫院資本。醫院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醫院職工的集體福利。

(五)醫院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對醫院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户存儲。

第五章 醫護人員的僱傭和解聘

第十三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規的規定,醫院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

第十四條 建立一個人員能進能出,職務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優秀人才能夠脱穎而出,公平、公正、競爭、擇優的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用人機制。 第十五條 醫院依法解僱醫務人員。

第六章 醫護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十六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本院制定《珠海市香洲區惠愛醫院薪酬管理體系》《珠海市香洲區惠愛醫院福利待遇管理辦法》。

第七章 醫院工會組織

第十七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院可成立工會。

第十八條 工會依法保護職工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八章 醫院學術組織

第十九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院可成立學術委員會。

第二十條 學術委員會依法開展學術活動。維護學術自由,促進學科發展。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由醫院董事會批准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需經董事會批准。

民營醫院章程 篇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雲南南疆醫院。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堅持以病人為中心,一切為了病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

第四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雲南省民政廳;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雲南省衞生廳。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是雲南省昆明市官渡區關上關通路57號。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黃傳貴。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瞭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以下簡稱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閲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3000萬元;出資者:黃傳貴、劉家鳴,金額:黃傳貴2000萬元、劉家鳴1000萬元。

第九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內科、腫瘤科、中醫科、檢驗科等科室。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 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7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院長;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本單位院長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本單位院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1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院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院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院長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黃傳貴。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二十八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0年3月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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