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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村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精品多篇】

農村村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精品多篇】

農村村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精品多篇】

章 附 則 篇一

第十條 村委會按本章程制定《計劃生育村規民約》,與育齡夫婦簽訂《計劃生育合同》。

第十一條 村委會每季度對違約行為和工作情況張榜公佈,實行政務公開。

第十二條 本《章程》自村民代表會議通過之日起實行。

第十三條 本《章程》由村委會負責解釋。

章 宗旨、目標和任務 篇二

第四條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以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廣泛發動羣眾、充分體現民主、提高村民的參與意識和自治能力為宗旨。

第五條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以提高村民素質,穩定低生育水平為目標。

第六條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的基本任務是:落實政府計劃生育任務指標,保障村民享有合法生育權、工作知情權、生殖健康權和避孕節育措施的選擇權,維護村民在計劃生育中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計劃生育自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集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討論決定,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

章 育齡夫婦的權利與義務 篇三

第七條 育齡夫婦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參加鎮、村舉辦的計劃生育政策法規及生殖保健等知識的培訓教育。

2、有權依據《條例》和本章程規定申請生育,並接受管理與服務

3、對在計劃生育工作中違反政策、弄虛作假、收受賄賂的工作人員,有權向各級主管部門舉報;對不實行計劃生育的人和事有權提出批評並向上級檢舉。

4、對計生行政部門作出的違反計劃生育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有權對全村的`計劃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監督黨員、幹部、羣眾實行計劃生育。

6、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婦,有權享受政策規定的各項優惠和獎勵。

第八條 育齡夫婦應履行下列義務

l、認真學習黨和國家有關計劃生育政策、法規,學習優生優育和避孕節育知識,接受生殖保健教育。

2、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要求生育的夫婦,應辦理《生育服務證》,做到持證懷孕、生育。

3、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4、新婚育齡夫婦(領結婚證日期)應在一個月內向村委會報告新婚,懷孕兩個月內報懷孕,併到鎮計劃生育服務站接受優生檢查,懷孕3-6個月到鎮計生辦領取準生證明,生育後一週內報告出生情況。未經計生部門許可,不得私自終止妊娠。

5、生育子女的育齡夫婦應按規定及時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每季到鎮、村規定的地點接受生殖健康檢查,計劃外懷孕應自覺終止妊娠。

6、自願推遲生育的已婚育齡夫婦,應在鎮服務站工作人員指導下,落實好避孕節育措施。

7、外出到本鎮以外30天以上的育齡婦女應辦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婚育證明》,如實向所在組組長和村計生專幹提供外出地點及從事何種行業等情況,同時到鎮計生服務站進行孕情檢查並與鎮計生辦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合同書,外出人員要接受流入地計生部門管理,並按規定時間回寄流入地鄉鎮(街道辦事處)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孕檢證明。

8、流入已婚育齡婦女應攜帶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接受現居住地的管理、服務。

9、離婚、喪偶的育齡婦女應自覺按照鎮、村規定參加健康查體。

章 村民自治內容 篇四

在黨委、政府的指導下,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的政策範圍內,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有獨立自主地處理計劃生育事務的權利,自覺承擔計劃生育工作職責,教育村民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涉及計劃生育的事務要向全體村民公開,增加公平、公正的透明度。積極為羣眾提供生活、生產、生育等方面的優質服務,堅持以人為本,讓村民最大限度地獲得計劃生育的參與權、自主權、民主權、監督權。通過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途徑,達到羣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目的`,讓羣眾自己管理自己,做計劃生育的主人。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篇五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穩定低生育水平,確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任務的完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國務院批准、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頒發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四川省計劃生育條例》及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本村實際,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制定村《章程》。凡户籍在本村或居住本村的公民應遵守本《章程》。

第二條 村民代表大會是本村計劃生育村級自治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決定本村計劃生育工作的有關事項。村民委員會負責本村的計劃生育生育工作,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為本村計劃生育工作的第責任人。村民委員會下設計劃生育村民自治辦事組。辦事組由村支書、村主任、村會計、村計劃生育專幹組成。負責本村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貫徹執行《四川省計劃生育條例》及本《章程》;負責上報人口計劃,將鄉人民政府下達的人口計劃和生育指標落實到人;負責計劃生育帳、卡、冊管理及出生、節育措施落實情況的記錄和上報;組織村民參加“遵紀守法户”、“五好家庭户”、“雙文明户”評選和文明村、計劃生育合格村創建及開展少生快富奔小康競賽活動。

第二章 權利與義務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在抓好本村計劃生育工作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 組織村民參加計劃生育學習,督促村民遵守計劃生育政策。

(二) 辦理、審查有關計劃生育手續。

(三) 收取履約金和違約金。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必須履行的義務:

(一) 按時向村民宣傳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優生優育、避孕節育知識。

(二) 每年1、4、7、10月的17日至24日為育齡婦女提供查環、查孕、查婦科病服務,落實節育、補救措施,做好避孕藥具發放、指導和隨訪。

(三) 為育齡人口提供生殖健康宣傳服務。

(四) 每季度張榜公佈本村人口計劃執行、照顧生育對象、計劃外生育費徵收以及避孕節絕育措施落實情況,公佈內容一式二份,一份張貼在村上,一份交鄉計生辦留存。

(五) 及時退還遵守本《章程》的村民交納的履約責任金。 第五條 村民享有以下權利:

(一) 接受計劃生育基礎知識教育。

(二) 享受計劃生育服務和生殖保健服務,接受查環、查孕、查婦科病,落實節絕育、補救措施,接受避孕藥具發放指導和隨訪。

(三) 監督本村人口計劃執行、照顧生育對象、計劃外生育費徵收以及避孕節絕育措施落實情況。

(四) 遵守本《章程》的村民,有權要求村委會退還相關的履約責任金。 第六條 村民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 嚴格遵守國家的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 男女雙方結婚前,應自覺接受婚檢,接受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教育。生育必須按計劃進行,禁止非婚懷孕和非婚生育。

(三) 已婚育齡婦女必須按時參加村民委員會組織的相關計劃生育的學習教育活動。

(四) 已婚育齡婦女外出務工、經商、走親訪友3個月以上者,外出前需主動到村計劃生育服務室檢查生育、節育情況,落實節育措施,並與村委會簽訂外流人口計劃生育協議,繳納履約責任金200元,再到鄉計生辦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外出後每季度按時寄回所在地縣級以上計生部門出具有孕(環)情證明。

(五) 懷孕已婚育齡婦女户口遷出前須交納户口遷移履約責任金200元,在開出證明一個月內辦理遷移户口。

(六) 為外來育齡婦女提供暫住房屋的,房主應在兩天內向村委報告,並主動出示外來人員有關證件。

(七) 生育一孩的夫婦,需繳納落實節育措施履約責任金200元,生育一孩後當月向村委會申報,在90天內 (剖腹產225天內) 落實節育措施。

(八) 凡符合照顧生育條件的夫婦辦理二孩生育手續時,先須本人申請,經村委會張榜公佈十五天後,羣眾無異議的,由村組加註意見,鄉政府審查,報縣計生局審批。計生局批准後,辦理二孩準生證,並向村委會繳納履約責任金200元,生育後當月必須申報嬰兒出生,在50天內落實絕育措施。

(九) 不得非法拾嬰,不得棄嬰。

第三章 違約責任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的違約責任:不按時組織村民參加計劃生育宣傳教育,賠償每個育齡婦女每次10元;不按時通知“三查”,賠償每個育齡婦女每次10元。 第八條 村民的違約責任:

(一) 育齡婦女不按時參加學習,村民委員會派人上門進行宣傳培訓服務,受此服務人,每人每天向村委會交納宣傳服務費10元,並交納上門宣傳誤工費每人每天10元。

(二) 育齡婦女不按時接受“三查”的,村委會上門宣傳,收取違約金每天10元,誤工費每人每天20元,直到接受服務為止。

(三) 應落實節絕育措施的夫婦,不按時落實節育措施收取違約金40元/天,不按時落實絕育措施收取違約金100元/天,不按時人流收取違約金300元/天,不按時引產收取違約金400元/天,若上門宣傳收取誤工費每人每天20元,直至落實為止,並將責任金轉為違約金,其落實措施的手術費用自理。

(四) 無計劃懷孕者如不自覺落實補救措施,村委會上門做宣傳工作,收取違約金300元(人流)或500元(引產)。

(五) 已婚育齡婦女外出務工、經商、走親訪友未按時寄回暫住地縣級以上計生部門出具的孕(環)情證明,在履約責任金中扣除每人每次違約金50元。不按第二章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辦理手續,擅自外出的,由家庭成員或代耕人承擔履約責任,外出人員及其家屬,代耕人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六) 違反第二章第六條第五款規定,超出時間未遷户口,除將履約責任金轉為違約金外,另收取違約金200元。

(七) 對收留外來計劃外懷孕或生育的村民收取每次500元或者説1000元的違約金。

(八) 對非法拾嬰或棄嬰的村民除按政策規定處理外,村委會收取違約金500元或1000元。

(九) 外流人員計劃外生育,除將履約責任金轉為違金和按《四川省計劃生育條例》處理外,加收違約金500元。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 村委會徵收各種款項必須出據財政統一收據,否則交納人有權拒交。 第十條 計劃生育違約金、履約責任金由村委會收取,實行“村收鄉管、財政監督”,開支主要用於計劃生育宣傳教育人員培訓、優生服務、致富知識傳授、獨生女父母表彰及工作費用等。

第十一條 村委會及其成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座支挪用任何計劃生育經費。 第十二條 本《章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由村委會負責解釋。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篇六

沙塘鎮張樹村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不斷提高計生工作整體水平,根據《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具體實施,依法管理計劃生育並接受上級黨委、政府的領導和計生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能

第三條 村成立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依法管理全村的計劃生育工作,村黨支部書記任計生領導小組組長,村主任、村計生協會會長任副組長,相關人員為成員。設立計劃生育服務室、人口學校和計生協會工作陣地。

第四條 村人口主任工作職責:

(一)在黨支部、村委會領導下,具體負責並做好本村計劃生育各項工作。

(二)每月底召開一次計生工作例會,掌握本村人口狀況和育齡婦女結婚、懷孕、生育、節育的實際情況,建立和完善村級卡、冊、報表,如實填寫。

(三)及時督促已婚育齡婦女落實避孕節育措施,對採取其他措施的羣眾及時分送避孕藥具。

(四)每季度召開一次村組幹、育齡婦女自管小組長業務學習會,學習文件,傳達精神,佈置任務,指導工作。

(五)協助落實“少生快富”項目工程和獎勵扶助對象的摸底、核實和確定。

(六)深入羣眾,積極動員羣眾自覺實行計劃生育,及時幫助解決問題。

(七)出現重大問題應及時向黨支部、村委會和鄉鎮計生委彙報和反映。

第五條 村計生專幹工作職責:

(一)掌握本組已婚育齡婦女的婚育、節育狀況,發現不符合政策懷孕的要及時動員其採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向村委會報告。

(二)積極配合鄉鎮計生委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調查、宣傳,落實好計劃生育各項政策法規。

(三)定期組織育齡婦女參加計生知識培訓、學習,確保本村育齡婦女計 生知識和政策法規知曉率達到90%以上。

(四)組織本村已婚育齡婦女按時參加環情、孕情服務、婦科病查治和避孕節育措施落實,並做好對重點管理對象的入户訪視工作。

(五)及時、準確、按月向村委會報告出生、死亡、遷入、流出和避孕節育情況,並如實填寫相關工作記錄。

(六)開展生產、生活、生育服務,幫助育齡羣眾勤勞致富。

第三章 育齡夫婦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育齡夫婦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權參加鄉、村舉辦的計劃生育政策法規及生殖保健等知識的培訓教育。

(二)有權依據《條例》和本章程規定申請生育,並享受相應的服務。

(三)在計生技術服務專業人員的指導下,有權選擇避孕節育措施。

(四)有權對全村計劃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婦,有權享受政策規定的各項優待和獎勵。

第七條 育齡夫婦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認真學習國家和省有關計劃生育政策、法規,學習優生優育和避孕節育知識,接受生殖保健教育。

(二)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夫婦,應做到持證懷孕、生育。

(三)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和非婚生育。

(四)育齡夫婦應在嬰兒出生後70天內落實避孕措施。

(五)已婚育齡婦女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主動接受環、孕情查訪服務,不符合政策懷孕的應在孕期3個月內自覺採取補救措施。

(六)外出30天以上的育齡人口應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並如實向所在自管小組長和村計生專幹提供其外出地點、從事工作、聯繫方式等。

第四章 附則

第七條 村委會依照本《章程》,與本村所有村民簽訂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管理服務協議書。

第八條本《章程》自 2015年8月1日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即日起實行。

第九條本《章程》由村委會負責解釋。 村民自治制度內容

村民自治就是讓廣大農民羣眾自己當家作主,村民通過民主的形式組織起來,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共同辦理好本村的各項事務。村民自治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即民主選舉、民主決策 、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其中民主選舉是村民自治的基礎,民主決策是村民自治的關鍵,民主管理是村民 自治的根本,民主監督是村民自治的保證。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篇七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推進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改革,堅持“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方針,增強村級衞計工作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能力,促使村級計劃生育工作上新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村實際,特制定《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以下簡稱(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建立以全面優質服務為核心,以羣眾自覺參與為基礎,行政管理與羣眾自治相結合的計劃生育工作新機制,維護羣眾合法權益,圍繞廣大羣眾的生產、生活、生育開展服務。

第三條 本《章程》經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是全體村民實行計劃生育的行為規範,凡本村村民和流入本村的外地流動人口,都必須遵守《章程》。

第四條 本章程在上級黨委、政府的指導和村黨總支部的領導下,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並由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五條 本章程經村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鄉、鎮(辦)人民政府、人大主席團備案。

第二章 組織職責

第六條 實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是在黨委、政府的指導下和村黨支部的領導下,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村計劃生育協會等羣體組織民主參加和民主監督。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在計劃生育村民自治中的職責是:

(一)完成鄉人民政府下達當年的計劃生育工作責任目標。確保本村無違法生育、無大月份引產、無早婚早育、無溺嬰棄嬰、無非法收養、無瞞報、錯報、無“兩非”行為、無重大突發事件和惡性事件;

(二)成立計劃生育領導小組,依照本《章程》規定,負責全村計劃生育管理服務的組織、協調工作。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設組長1名,由村黨總支部書記擔任;副組長2名,由村委會主任和村委分管計劃生育的副主任擔任;成員4-5名,由村委其他幹部和村民代表擔任;

(三)建好村衞生計劃生育服務室、計生協會活動室、計劃生育宣傳專欄等陣地;

(四)起草和修改《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徵集計生協會等羣眾組織意見,經過村黨支部和村委會討論同意,提交村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五)與育齡羣眾簽訂和履行《計劃生育基層羣眾自治協議書》;

(六)配好村計生專幹和組信息員(中心户長);

(七)定期向村民代表大會報告本《章程》的執行情況,接受村民監督;

(八)籌措計劃生育活動經費,落實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含計生辦協會會長、副會長)的報酬待遇;

(九)落實計生家庭的優待和獎勵措施,支持村計生協會項目經濟實體。 第八條 建立村計劃生育協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7-8名、會長1名、副會長2名,會員人數達到村委總人數的10%以上。村計生協會要有一名專職副會長負責協會日常工作。村計劃生育會應當參與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協會村委會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組織會員管好自己一家人,幫好聯繫户,幫好左鄰右舍引導羣眾自覺遵守本《章程》;

(二)協助村委會為育齡羣眾開展生育、生產、生活、生殖健康服務,參與計劃生育各項獎勵優惠政策的落實,積極創辦計劃生育項目經濟實體,做好計劃特困家庭、節育手術併發症家庭的幫扶工作;

(三)參與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和實施、生育政策的落實、計生經費管理;

(四)成立村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監督小組;監督村委會員和計生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監督村委會對本章程的實施,聽取和反映羣眾意見和要求;維護育齡羣眾合法權益。

第九條 村委會配備計劃生育專職幹部1名,併兼任村計劃生育避孕藥具發放管理員,負責村計劃生育日常工作。村專幹待遇不低於村委會其他副職幹部的待遇。

村民小組按30名以內育齡羣眾重點服務對象配備1名計劃生育組信息員(中心户長),負責掌握本小組內育齡羣眾的婚姻、生育、節育情況,協助育齡羣眾落實各項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措施,帶領會員做好本組羣眾的計劃生育工作。村委會合理解決計劃生育組信息員中心户長的報酬。

第十條 村婦代會、共青團支部等羣眾團體和民兵組織要動員本組織成員帶頭遵守本《章程》、積極參與計劃生育村民自治。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村民在計劃生育、生殖保健中的權利

(一)有依法生育的權利。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二個子女,符合《條例》規定經過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無生育能力的符合《收養法》和《條例》規定,可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

(二)有實行計劃生育男女平等的權利。

(三)有接受計劃生育、生殖保健、宣傳、教育、服務的權利。

(四)有獲得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服務的權利。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指導下,自願選擇節育措施,選擇一種安全、有效不避孕方法。因節育手術引起併發症的,經鑑定確定的,有權要求給予免費治療。

(五)有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權。審議本村有關計劃生育的重大決策,監督計劃生育村務公開,推選本村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並對其工作情況進行評議,檢舉揭發違反計劃生育的人和事。

(六) 有享受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章及本村規定和各項優待和獎勵的權利。

(七)對計劃生育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和行政處理等具體行為不服,有請求法律給予援助的權利。

第十二條 村民在計劃生育中的義務有

(一)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必須依法進行結婚登記。不得提前生育、多生或者婚外生育。不得違反《收養法》的規定非法收養孩子。

(二)夫妻雙方有共同承擔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三)有接受計劃生育知識教育和優生優育指導義務。不得近親結婚。育齡夫妻一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生育疾病的,應當禁止生育,已經懷孕的,必須落實補救措施。

(四)有及時落實有效的避孕節育措施,按時接受孕情、環情檢查的義務。出現政策外環孕的,必須落實補救措施。

(五)流動人口有接受計劃生育管理的義務,外出一個月以上的已婚育齡婦女必須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合同,申請《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外出務工流動人口可在網上辦理。外來已婚育婦女應及時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享受本村人口的同等權利和義務。

(六)有支持計劃生育的義務。不得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不得阻礙育齡夫妻採取節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視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婦女;不得遺棄、買賣、殘害嬰幼兒;不得容留、包庇違反計劃生育的人員;不得偽造、騙取計劃生育證明;不得進行非醫學需要的鑑定胎兒性別的選擇終止妊娠。

(七)有按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的義務。政策外生育應當按《條例》規定接受社會撫養會徵收;擾亂計劃生育管理秩序,阻礙計劃生育工作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章 實施制度

第十三條 學習宣傳制度

(一) 注重發揮村各種培訓班平台的作用,與上級有關部門定期舉辦育齡羣眾生殖保健學習班。。

(二)村廣播應定期或不定期開展計生工作的宣傳教育活動,同時利用牆報、板報等宣傳形式,開展計劃生育專題宣傳。

第十四條 計劃生育村務公開制度。每個月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佈:生育證發放名單;新婚、嬰兒出生名單;避孕節育措施落實名單;獎勵扶助對象的支出情況等內容。每年公佈一次《章程》兑現情況。

第十五條 民主議事制度

(一)每月召開計生工作例會。黨支部書記、計生專幹、計生協會常務副會長的組織信息員參加,彙報計生工作情況和計生協會開展活動情況,分析存在問題,研究解決問題措施。

(二)每季由村計生領導小組主持召開一次村黨支部委員會、村民和發員會和村計生協理事會聯席會,研究解決計劃生育村民自治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三)每年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村委會關於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實施情況和下實施方案的報告;評議村委會成員和計生工作人員情況;審定表彰名單;討論決定其它有關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 計劃生育協議制度。村委會與育齡羣眾簽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羣眾自治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十七條 評比表彰制度。每年召開一次表彰大會、表彰獎勵“少生快富文明幸福家庭”、先進個人、先進計劃生育協會小組和優秀會員。

第五章 獎懲

第十八條 本村對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的村民實行優待和獎勵。

(一)符合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和特別獎勵的對象可享受國家獎扶政策和養老補貼。

(二)免費為育齡羣眾開展生殖健康檢查和“兩癌”普查,免費為育齡羣眾落實各種避孕節育措施。

(三)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開展免費體檢,建立“3+1”幫扶關係制度,節假日進行走訪慰問。

(四)對0-6週歲愛心保險和農村7-22週歲獨生子女家庭意外傷害進行保險。 第十九條 村民凡有違反計劃生育的行為,除按省《條例》進行徵收社會撫養和行政處理外,村委會按照下例規定進行處理:

(一)育齡夫妻無正當理由未落實避孕節育措施而導致意外妊娠的,終止妊娠費用自負。

(二)凡出現違反規定懷孕,拒不採取補救措施而導致違反生育的,除按《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處理外,必須承擔村委會為尋找其所花去的有關工旅費食宿等費用。

(三)凡藏匿外來躲避違規生育對象,刁難、圍攻、謾罵、威脅工作人員,除報告上級政府依法處理外,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通報批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村民委員會。本《章程》經2017年2月25日村民代表大會通過,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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