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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細則解答【新版多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細則解答【新版多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細則解答【新版多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意義 篇一

第一、它體現了黨和國家關心愛護女職工的一貫政策。

1925年第二次全國勞動大會通過的經濟鬥爭決議案中就對女工的勞動保護做出明確規定,新中國成立後我們黨又制定了一系列保護婦女的政策和法令,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女職工勞動保護法律體系。《特別規定》的頒佈實施更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女職工權益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視和與時俱進,體現了堅持民生為重、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

第二、它體現了對女職工和下一代健康的高度重視。

女職工在肩負着參與國家社會經濟建設重任的同時,還承擔着人類繁衍下一代的社會責任。加強對女職工勞動過程中的特殊保護,對於保護女職工及其下一代的健康、保證中華民族的整體素質的提高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第三、它有利於保護和調動女職工的積極性。

女職工是工人階級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特別規定》的頒佈實施,有利於保護女職工的平等就業、職業安全和生命健康,對於進一步激發女職工參與經濟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第四、它有利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勞動關係的和諧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貫徹落實《特別規定》,促使企業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衞生條件,既可增強職工對企業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又解除了女職工的後顧之憂,有利於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與穩定。

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篇二

(一)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

(二)低温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温作業;

(三)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禁忌勞動 篇三

問:規定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作了哪些調整?

答:規定將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放在附錄加以列示,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作了調整:一是為突出孕期和哺乳期的保護,擴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二是考慮到《勞動法》僅規定經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刪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三是為平衡女職工勞動保護與婦女就業的關係,縮小了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產假從90天延至98天

問:規定對產假假期作了哪些規範?

答:《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的女職工產假為90天,《勞動法》規定為“不少於90天”。根據徵求意見的情況,從有利於女職工身體恢復和母乳餵養的角度,規定參照國際勞工組織有關公約關於“婦女須有權享受不少於14周的產假”的規定,將生育產假假期延長至14周(即98天)。

對女職工流產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僅原則規定“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實踐中各用人單位掌握的休假時間長短不一。為保障流產女職工的權益,規定參照原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中關於流產假的檔次劃分,明確了流產產假,規定: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6周)產假。

明確規定生育津貼

問:《規定》對產假待遇作了哪些規範?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參考《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以及各地生育保險規定,規定對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和未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的產假期間待遇和相關費用支出分別作了規定。關於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關於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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