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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行政上訴狀及格式(新版多篇)

新版行政上訴狀及格式(新版多篇)

新版行政上訴狀及格式(新版多篇)

行政上訴狀 篇一

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繫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作為被上訴人的,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繫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提起上訴,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審原告、被告都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則都列為上訴人)

上訴人因×××××一案(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書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判決(或者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寫明要求上訴審法院解決的事由,如撤銷原判;重新判決等)

上訴理由:

(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不正確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 份

上訴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月×日

本案屬於重複起訴,一審法院依法不應當受理 篇二

被上訴人於xxx1年11月14日對本案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xxx1年12月1x日撤回起訴;xxx3年1月2x日,被上訴人又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對同一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即被上訴人提起的這二個行政訴訟存在以下二個共同之處:一是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相同的;二是要求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也是相同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x條第一款之規定,一審法院不應當受理被上訴人的起訴;已經受理的,應當駁回起訴。

一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特別是判決理由所陳述的事實和得出的結論要麼沒有相應的證據證明,要麼就沒有法律依據。以下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判決的理由進行逐一反駁: 篇三

1、認定“永房權證xxx1字第0021x號《房屋所有權證》”(下稱第0021x號房權證)所登記的“1層x房屋”層高僅2.0x米(見一審判決書第10頁倒數第3行),沒有證據。因此而認定“被告的行為具有違法性”,是錯誤的

“1層x房屋”在第0021x號房權證中登記的面積為x.3x平方米,是店面(在房屋權屬證書的平面圖中標示為1層3)後邊的閣樓、衞生間和二個雜物間的建築面積之和(閣樓在衞生間和雜物間的上方,閣樓下方有一個衞生間和二個雜物間,面積各佔三平方左右;1層x房屋的結構如圖所示 ),不是單獨指雜物間。“1層x房屋”是整個店面分割開來的功能性的房屋,是店面的有機組成部分;“1層x房屋”的。層高包括雜物間、衞生間和閣樓的層高,它的層高與店面的層高是完全相同的。顯然“1層x房屋”的層高遠遠超出可以登記的法定最低層高2.20米(被上訴人認為雜物間層高為2.0x米);因此,一審被告對“1層x房屋”進行產權登記並不違反“房屋層高小於2.20米不得進行產權登記”的相關規定。因此,無論雜物間的層高是否達到法定最低層高2.20米,均不影響一審被告對“1層x房屋”進行產權登記。何況,被上訴人也沒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證明雜物間的層高為2.0x米,一審判決認定雜物間的層高為2.0x米也是聽信了被上訴人的信口雌黃。

2、一審法院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程序違法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根據一審被告於xxx2年4月為第三人胡xx辦理初次房層產權登記時有效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公告”程序只“適用於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公告的登記”,所以一審判決以一審被告在給胡xx辦證時未進行公告“屬於程序違法”,缺乏法律依據。同時,本案不屬於訟爭房屋的工程質量糾紛,第三人胡xx辦理初次房屋產權登記時未提供“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不影響本案中任何當事人所主張的各項權利;因此,這一瑕疵不足以構成程序違法。

3、一審判決認定“1層x房屋”登記的權屬來源不明,明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在楊xx、賴xx、胡xx三方共同簽訂的合作建房《協議書》中的第一點明確寫道:“一、房產分配:甲方擁有第五層和第七層建築物全部產權;乙方擁有第二層、第四層及第二間店面建築物全部產權;丙方擁有第三層、第六層、第一間店面和第三間店面建築物全部產權;頂層蔭台和底層樓梯部分建築物產權屬於三房共同擁有”,這一條是合作建房三方對合作所建房屋全部產權的分配處置,該條十分明確:①胡xx享有涉案第三間店面建築物的全部產權;②整坐房屋底層建築僅由二部分構成:店面(三間)和底層樓梯。由此可以明確:閣樓、衞生間、雜物間等功能性房屋是底層店面建成後分割而成的,屬於店面房屋產權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據此,第三人胡xx在xxx2年4月辦理涉案房屋的初次產權登記時,一審被告將“1層x房屋”的產權(由閣樓、衞生間、雜物間共同組成)予以確認登記,具有明確的權屬來源依據。而倆被上訴人購買的僅僅是訟爭雜物間的“空間使用權”,其《房屋購銷合同》第一點第(二)項還明確寫明“雜物間壹間約3平方米的空間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售給乙方(即本案被上訴人)”。既然被上訴人購買的是出賣人自行創設的“空間使用權”,那麼倆被上訴人就根本沒有任何資格和理由來主張“1層x房屋”雜物間的所有權(當然包含佔有、使用權)。

4、一審判決認定倆被上訴人是“一層x房屋”的使用權人,明顯沒有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

一審法院以xx縣人民法院作出的(xxx3)永民初字xx2號、(xxx3)永民初字xx3號《民事判決書》為依據,認定二被上訴人是“1層x房屋使用權人”明顯錯誤。因為上述《民事判決書》判決的內容僅僅是確認被上訴人與楊xx於xxx1年12月30日簽訂的《房屋購銷合同》有效,而不是確認訟爭的“1層x房屋”中雜物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屬於被上訴人。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不等於買受人就當然享有法律所認可的房屋產權(如一房數賣),這應當是法官大人應有的法律常識,無需多説。

x、一審法院以“1層x房屋”的初始登記錯誤為由,直接判決撤銷上訴人持有的第0021x號《房屋所有權證》中1層x房屋的產權證,明顯錯誤

一審判決書中已經認定,涉案“1層x房屋”在xxx2年4月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後,又經過多次買賣過户登記,並同時認定:“xxx1年2月,第三人吳xx、王xx通過房屋中介公司向胡xx購買永房權證鳳字第1x3x2號登記有1層3、1層x的房屋,同年3月,被告xx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為吳xx、王xx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永房權證xxx1字第0021x號” 【見本案一審判決書第x頁第10-14行所認定的事實】上述事實可以證明:訟爭的“1層x房屋”中二個雜物間的產權是經過有權機關登記的,而經過登記的物權具有公示、公信的法律效力,説明上訴人購買“1層x房屋”(含其中的二個雜物間)的權屬來源合法。在一審被告已經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為上訴人辦理“1層3和1層x”房屋產權過户登記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對此避而不談,反而以“1層x房屋”初次登記錯誤為由,撤銷針對上訴人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明顯違背法律規定。

行政上訴狀 篇四

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繫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作為被上訴人的,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繫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提起上訴,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審原告、被告都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則都列為上訴人)

上訴人因×××××一案(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書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判決(或者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寫明要求上訴審法院解決的事由,如撤銷原判;重新判決等)

上訴理由:

(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不正確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上訴人:

年 月 日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 (簽字或者蓋章)

行政上訴狀格式與 篇五

上訴人:____________(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繫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作為被上訴人的,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訴人:____________(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繫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提起上訴,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審原告、被告都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則都列為上訴人)

上訴人因____________一案(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書所列的案由),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字第____號行政判決(或者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寫明要求上訴審法院解決的事由,如撤銷原判;重新判決等)

上訴理由:

(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不正確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____份

上訴人:______(簽字或者蓋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被上訴人不具有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依法應當駁回其起訴 篇六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的規定,起訴人主張受侵犯的權益必須是“合法權益”,即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權力和利益;不符法律規定的權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因而不能通過行政訴訟獲得救濟。本案二被上訴人起訴主張的權益是訟爭的“二個雜物間(各約3平方米)的‘空間’使用權”【見本案一審判決書所確認的事實,即第x頁倒數第4行以及二被上訴人與楊xx所簽訂的《房屋購銷合同》第一條第(二)項】。我國《物權法》第五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而《物權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沒有關於不動產“空間”使用權的規定,也就是説,不動產的“空間”使用權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它是被上訴人自行創設的權利。顯然,被上訴人所主張的雜物間的“空間”使用權不是合法權益,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被上訴人的起訴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的規定,不具有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再説,被上訴人購買的是子虛烏有的“空間”使用權,與原審被告所登記的雜物間的所有權不具有關聯性;因而被上訴人與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據此,被上訴人亦不具有訴權,同樣應當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

被上訴人的起訴已經超過起訴期限,依法應當駁回其起訴 篇七

1、xxx1年10月份,上訴人以依法持有的“永房權證xxx1字第0021x號《房屋所有權證》” 中已經登記“1層x房屋”為上訴人所有為由,以倆被上訴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倆被上訴人排除妨害、歸還涉案的“1層x房屋”【見本案被上訴人一審提交的《行政起訴狀》第4頁第x-x行】。二被上訴人當時以被告的身份進行了應訴答辯。這一事實説明:倆被上訴人早在xxx1年10月就知道了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

2、xxx1年11月,二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見本案被上訴人一審提交的《行政起訴狀》第4頁第五點或者本案一審判決書第x頁倒數第x行判決所認定的事實】,要求法院撤銷被告xx縣住建局(即本案一審被告)作出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即被告xx縣住建局向上訴人頒發“永房權證xxx1字第0021x號《房屋所有權證》”中1層x房屋的產權登記的具體行政行為。這一事實説明二被上訴人在xxx1年11月14日提起行政訴訟時,進一步明確了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並且明確知道了不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訴權和起訴期限。

上述二個事實證據可以充分證明: xxx3年1月30日,倆被上訴人再次對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時,明顯超過了《行政訴訟法》第3x條所規定的三個月的起訴期限。所以,二審法院應當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倆被上訴人的起訴。

不動產的善意取得阻卻撤銷登記 篇八

不動產經過登記,具有公示、公信的法律效力;登記的作用在於維護不動產物權的交易安全。如前所述,一審法院已經認定:“xxx1年2月,第三人吳xx、王xx通過房屋中介公司(以2x萬元的價格)向胡xx購買永房權證鳳字第1x3x2號登記有1層3、1層x的房屋,同年3月,被告xx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為吳xx、王xx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永房權證xxx1字第0021x號”【見本案一審判決書所認定的事實第x頁第10-14行】。也就是説,第三人胡xx1層3、1層x的房屋在出賣給上訴人之前就已經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取得了房屋產權證;上訴人(買受人)通過中介機構介紹與出賣人胡xx訂立《房屋轉讓合同》並支付了房價款2x萬元;上訴人(買受人)購買1層3、1層x的房屋後依法辦理了過户登記。據此,根據《物權法》第10x條等相關法律規定,即使1層x房層的初次產權登記有錯,上訴人亦完全具備善意取得1層x房屋所有權的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第三款關於“房屋已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不撤銷登記行為”之規定,人民法院不應當撤銷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既沒有事實證據,也沒有法律依據,判決結果完全錯誤。請二審各位法官大人實事求是,充分尊重證據事實和法律法規之規定,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或者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政上訴狀 篇九

上訴人王淑娟,女,漢族,1979年3月25日出生,農民,住遼寧省東港市長山鎮柳條邊村八組13,電話:13718326348。

被上訴人東港市公安局,住所地遼寧省東港市東港南路145號,法定代表人張振喜,任該局局長。

上訴人對遼寧省東港市人民法院(下稱一審法院)於20xx年6月12日作出的(20xx)東行初字第21號行政判決書(下稱一審判決)不服,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一審判決;

2、撤銷東港市公安局對上訴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其文號為東公決字[20xx]第02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下稱行政處罰決定)。

事實與理由

一、被上訴人根本沒有處罰上訴人的職權依據,但一審法院卻縱容其濫用自己職權。

涉案行為發生地是北京市,結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條、《公安機x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9條的規定,一審法院必須查清楚為什麼由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涉案行為管轄“更為適宜的”,否則被上訴人便沒有管轄職權。

再者,北京市公安局既沒有立案,也沒有根據《公安機x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50條的規定移送管轄,所以本案根本不存在所謂的移送,所以被上訴人根本沒有處罰職權。

二、一審判決在第10頁最後一段認定上訴人構成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事實是錯誤的,所依據的證據顯然是不足的。

一審法院認為,“2xx3年12月27日以來,原告王淑娟多次採取身穿狀衣的非正當方式到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門前遞交申訴材料,其行為構成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違法事實”,上訴人認為:1、一審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無權干涉他人穿衣服這樣的私人問題。

上訴人作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在穿衣服這個問題上有自主決定權。

2、上訴人之所以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下稱廣電總局)門前“身穿狀衣”,是因為受到該國家機關的冷漠對待——人民公僕竟然拒絕接待衣食父母。

上訴人身穿狀衣的目的有二:一是堅持遞交材料主張自身合法權利,一是批評國家機關玩忽職守的不良作風。

既沒有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主觀故意,也沒有相關的事實。

3、馬路不是公共場所。

廣電總局的門前是馬路。

馬路的基本功能是交通,而公共場所是供不特定公眾從事某種社會生活的場所,比如車站、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等。

所以,馬路上的交通秩序,不是公共場所秩序。

比如在馬路是可以隨便吸煙,而商場內卻禁止吸煙,原因就是需要保護的秩序不同。

4、即便上訴人“身穿狀衣”或有不妥,也並不意味着達到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一款中“情節較重”的法定要件。

一審法院應該查明廣電總局的門前在上訴人“身穿狀衣”之前是什麼情形,之後是什麼情形?否則就不應該認定上訴人的行為是“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

三、一審法院不該喪失中立立場,主動為被上訴人的行政處罰決定尋找法律依據。

實際上,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作出的處罰根本就沒有法律依據。

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的處罰依據寫的很清楚,即《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一款第二項。

如前所述,廣電總局門前是馬路,馬路上需要保護的是交通秩序,其受保護的`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一款第四項。

令人氣憤的是,一審法院竟然罔顧自己居中裁判的立場,主動為被上訴人尋找法律依據。

詳見一審判決第10頁尾部,這樣寫道:“被告依據……並結合公安部發布的公通字[2xx3]25號《關於公安機x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的相關文件內容,對原告作出治安管理行政處罰,並不違法”。

實際上,被上訴人在處罰過程中、在一審訴訟過程中均沒有提及這個公通字[2xx3]25號文,上訴人也從未聽説過有這麼一個文,那麼一審法院怎麼會知道被上訴人當初“並結合”了這個公通字[2xx3]25號文?難道他們參與對上訴人的處罰程序?由此可見,一審法院已經扮演了被上訴人孃舅的角色,毫無司法的倫理底限的為被上訴人的錯誤處罰背書了。

實際上,這個公通字[2xx3]25號文並不能成為被上訴人處罰的依據。

從法律效力等級來看,它屬於公安部規章,不可能超越上位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從內容來看,它只是一個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並沒有創設性的規定。

即便是該文提到了“穿着狀衣”、“非法聚集”等字眼(詳見該文第四條2、3部分),也不可能成為被上訴人的救命稻草,因為該文自始至終沒有將國家機關的門前歸類為公共場所。

請二審法院明察。

四、涉案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違法如此氾濫,上訴人不再逐一列舉,僅列簡表如下,處罰程序違法一目瞭然。

五、一審判決採信被上訴人4、5號證據的理由,已經錯誤到荒誕不經的程度。

詳見一審判決第9頁最後一段,原文是“雖原告(即上訴人)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但杜大力、許煒作為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的工作人員,又是原告遞交申訴材料經過的知情人,且原告也無證據證明二人作偽證,故予以採信”。

上述分析存在的問題有:1、被上訴人自稱該案件是北京公安移送管轄的,根據《公安機x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50條的規定,北京公安應當將有關材料和物品一併移交,所以被上訴人應當向一審法庭提交原件,但卻僅提供了複印件;2、這兩份複印件名為詢問筆錄,實為證人證言,那麼在沒有核對原件、沒有經過北京公安加蓋印章確認、證人沒有出庭作證的情況下,一審法院憑什麼認可了這兩份證人證言的真實性?3、在無法確定這兩份證人證言真實性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如何得知杜大力、許煒是廣電總局的工作人員的?是如何知道此二人是上訴人遞交材料的知情人的?4、再者,廣電總局的工作人員都是偉光正嗎?他們説的話就不需要審核了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一句糊弄人的口號嗎?5、在被上訴人並未盡到舉證責任的情況下,一審法院竟然以上訴人未提交反證説理,真是豈有此理?!

如此看來,一審判決的裁判者雖然身穿法官袍、端坐審判席,貌似胸懷善良、公正之心,實則早已拋卻法律明文規定、罔顧基本常識、做着獻媚權貴的勾當、充當欺壓良善的打手。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是典型的枉法裁判,請你院依法糾正;同時,你院應將一審判決涉嫌枉法裁判罪的犯罪事實移送檢察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致

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王xx

20xx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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