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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刑事案件分析報告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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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分析報告 篇一

刑事案件調查報告

【篇1: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審前調查報告】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 審前調查報告

案 由 調 查 單 位

【篇2:刑事案件過失犯罪情況的調查報告】

1

近幾年,過失犯罪案件數量的上升,主要是交通肇事案件的增多。針對這一現狀,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 1、無牌、無證駕駛機動車輛情況嚴重。

近兩年隨着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户購買農用三輪車、摩托車的數量急劇增加。但是,一些農民為了省錢不參加培訓,不辦駕駛執照,車輛不掛牌子,由於技術不過關,使這些二輪、三輪摩托車成為危機生命安全的馬路殺手。

酒後駕車引發交通事故機率上升。近來,由於新頒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實施,且國家大力度整治酒後駕駛,但部分人往往抱有僥倖心理,置交通法規於腦後,酒後神經麻痺,反應遲鈍,很難控制車輛,從而導致慘劇的發生。 3、因超速駕駛引起。

俗話説“寧停三分,不搶一秒”。在行車過程中要謹慎行車,特別是容易發生交通事故地段常常有提醒車輛慢行的警示路牌。而一部分駕駛員由於過於相信自己的駕駛技術,搶時間超速駕駛。尤其是大型貨車,行駛速度極快,造成對行人和其他車輛的威脅。 4、駕駛員經驗不足,導致危險增多。 2

近年來由於車輛不斷增加,駕駛員已不再是一種單純的職業,因而駕駛者的技術、經驗難以達到職業化的要求。如有些私家車主甚至沒有經過培訓便“自學成才”拿到駕照,有些出租車司機往往通過速成培訓而成,由於他們缺乏必要的駕駛經驗,一旦在駕駛中遇到緊急情況,往往會手忙腳亂,不能採取適當應急措施,造成事故的發生。

為追求經濟利益,許多駕駛員在裝載貨物時或搭載乘客時不按要求裝載,常常是超負荷、超規格進行裝載,把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拋於腦後,特別是農用車非法搭載乘客的現象尤為突出。 6、因被害人的責任導致。

2011年發生的交通肇事案件,有12起案件是由於被害人無視交通規則亂穿馬路等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次要責任。

由於刑事案件具有其特殊性,嚴重性,構成過失犯罪即已經出現了損害結果。一方面,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傷害和金錢損失,急需被害人賠償進行醫治和生活;另一方面,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刑事被告人 3

大部分已經被限制人身自由,為了保障刑事被告人的正當權益,縮短審理羈押時間,我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後及時審查案件情況。 2、合理配置辦案資源,提高辦案效率。

受理案件後,在三天內審查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決定是否使用快速審理模式審理。通過案件繁簡分流,使得辦案資源的投入和配置趨於合理化,可以在用較少的司法資源辦理大量的輕微刑事案件的同時,將更多的資源去辦理疑難、複雜及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案件,在保證辦案質量的同時,有效緩解了案多人少的辦案壓力,節約訴訟時間,從而達到刑事訴訟資源的最大效益化。 3、把握時機,注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調解。

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要牢固樹立調解意識,把民事調解貫穿於刑事審判始終。根據受害人和被告人具有對立情緒大的特點,引導被告人真心悔過,積極賠償;穩定受害人的情緒,使其理智表達訴求。調解不能急於求成,把握時機,適當的“冷卻降温”,分析道理,耐心傾聽,允許當事人訴説委屈,釋放怨氣。調解時,有時雙方分開調解,有時一起協商,調解形式也是多種多樣,通過電話,聯繫村委,親友勸説等。在製作調解書時,要做到賠償責任劃分合理,認定有據,賠償標準有規定明確。

4

過失犯罪主觀惡性較小,對於有可能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所犯罪行情節較輕,認罪態度較好,悔罪表現較好,經審判委員會決定可以適用緩刑。當然,雖然過失犯罪主觀惡性較小,但是並不能因此適用緩刑過度。我院準確把握嚴寬相濟原則,綜合考量案件情節,慎用緩刑。

過失犯罪較多的是人身受到損害,受害人往往急需被告人的賠償進行醫療和生活。因此,被告人是否切實進行賠償,是刑事判決特別關注的考量因素之一。在刑事案件審理結束,進行宣判的同時,完成附帶民事部分的執行,定期回訪。

【篇3: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

2004年1月—2007年10月,某市兩級檢察院共受理瀆職侵權犯罪線索 163 人,立案偵查 113 人,偵查終結106人,移送起訴90 人,決定提起公訴60 人,提起公訴後法院審結36人。在調研活動中,課題組對有關案卷進行了調卷查閲,與兩級院從事反瀆職

立案率低的原因主要是:1、瀆職侵權犯罪與貪污賄賂犯罪不同,貪污賄賂犯罪一般是“由人到事”,當檢察機關從公眾舉報或辦案中獲知某人可能涉嫌受賄、貪污、挪用等犯罪線索後,從其經手的經濟活動中較為容易查獲其犯罪事實。而瀆職侵權犯罪更多隱藏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由於當前我國普遍存在的政務不夠公開、透明,公共決策機制不夠科學民主化,公眾知情權難以保障等原因,除非在發生重特大責任事故或造成國家人民生命財產重大損失的情況下,才會“由事到人”,反查出其中可能涉嫌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2、由於對瀆職侵權犯罪的立案標準、案件類型、社會危害性宣傳不夠,加之此類犯罪較少直接侵害到公民個人的權益,故社會公眾對瀆職侵權犯罪瞭解不多,舉報熱情不強,支持查處的呼聲不高。3、瀆職侵權犯罪所涉及的新罪名較多,涉及諸如金融、環保、商檢、土地、質檢、林業、教育、文物、衞生、工商、税務、海關等領域較廣,涉及專業知識較強,從而加大了發現和查辦此類犯罪的難度。形成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線索發現渠道不暢,案源相對缺乏,可查性較低等不利局面。

主要原因是根據法律規定,涉嫌瀆職侵權犯罪的嫌疑人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大多具有較高文化和專業素質,不少還擔任着握有審批權的領導職務,有着較為盤根錯節的人脈關係。有的甚至還是某一方面或領域的專家或權威,具有深厚的行業或專業知識,通曉相關法律法規,其反偵查能力和對抗性很強。同時,由於現階段行政執法、司法活動和公共決策過程本身存在的責權不明、隨意性過大、規範性不強和相應法律法規不夠健全完善等原因,造成檢察機關立案後難以獲取直接證據,對案件事實的偵查活動也由於涉及專業領域業務性較強,決策過程複雜分散,而難以釐理其在之中所起的犯罪責任。加之如前所述,瀆職侵權犯罪行為多表現為在履行公務活動中的不作為、亂作為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情形,其主觀惡性不強且又未收受個人“好處”,在現實生活中多與工作能力不強、政策水平不高、工作失誤、“好心辦壞事”等相混淆,有關領導和一些羣眾認為對此以犯罪處理為之過重,為此對辦案人員説情打招呼或直接對檢察機關施加壓力、給予阻力的現象較為普遍,

造成檢察機關立案後難以深入查處和順利偵查終結。

附表1: (單位:人)

%。經調查分析,其主要原因,一是由於在偵查環節囿於偵查人員的能力水平所限和瀆職侵權犯罪案件本身具有的查處難度較高等特點,致使所立案件經偵查查明的犯罪事實不夠清楚明確,犯罪證據不夠確實充分,難以達到提起公訴的標準,而只好做相對或存疑不起訴進行消化處理;二是司法實踐中面對社會各方面對辦案的壓力、阻力,對一些較為“敏感”的案件也往往做不起訴處理;三是反瀆職侵權偵查人員在證據收集方向、證明標準把握、證據證明力判 斷使用等方面不夠全面得當,有的案件經退回補充偵查後由於證據發生變化或滅失也只能作不起訴處理。

在法院審結的29件36人瀆職侵權案件中,判處有期徒刑26人,處以拘役1人,免予刑事處分7人,其中宣告緩刑23人;宣告無罪2人。判處緩刑和免予刑事處分的佔提起公訴後法院審結總人數的。而據自治區檢察院提供的數據表明,2003年至2007年6月,在法院已做出有罪判決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中,判決緩、免刑的佔有罪判決總人數的。其主要原因是,1、瀆職侵權犯罪作為一種“不進腰包的腐敗”,難以引起公眾的憤恨,“加之對瀆職侵權犯罪的嚴重危害性,以及懲治瀆職侵權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知程度還不夠高,相當多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被忽視、被容忍、被諒解”[1]。一些地方黨政領導對檢察機關查辦瀆職侵權犯罪不予理解和配合,對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橫加干涉,認為被告人僅是工作中的失誤或差錯,而往往以保護幹部或片面強調保護地方利益或部門利益為藉口,為其開脱責任而施加壓力,審判機關在人財物均受制於地方的格局下,往往屈從於領導指示而對瀆職侵權犯罪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2、刑法規定的瀆職侵權犯罪法定最高刑分別為三年到十年,較之其平均個案損失258萬元的嚴重損害後果[2],量刑明顯偏低,這為判處瀆職侵權犯罪被告人非監禁性刑罰提供了操作空間;3、刑法規定的瀆職侵權犯罪量刑標準不夠清晰,尤其是對如何適用“情節特別嚴重、應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具體情形,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沒有明確權威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原制訂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也存在着標準不清、操作性不強、罪與非罪界限不明等問題,不利於對瀆職侵權犯罪分子的嚴肅查處。此外,瀆職侵權犯罪的定罪證據多為言詞證據,缺少物證、書證等進行固定,一旦被告人或證人翻供,在無其它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未形

成證據鎖鏈的情況下,往往導致案件被宣告無罪。

附表2: (單位:人)

2004年1月—2007年10月,該市檢察機關共對反瀆職侵權案件提出和提請抗訴3件,抗訴率為。法院經再審後,維持原判和發回重審各1件。其主要原因是,一些檢察人員存在只對宣告無罪的反瀆職侵權案件進行刑事抗訴,其它案件只要法院作有罪判決即達到工作目標的不正確思想,對所判刑罰是否恰當研究較少,法律監督不盡到位。另一方面,出於對案件事實證據和外部執法環境的綜合考慮,一些檢察機關對瀆職侵權犯罪被告人“法外容情”現象採以默許態度,較少予以深究。此外,在《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頒佈實施之前,根據有關規定,官員被判有罪緩刑和免刑的,可以保留公職和工資待遇。鑑於瀆職侵權犯罪被告人多“因公犯罪”或“無心犯罪”,從其生活出路考慮也較少決意對明顯畸輕裁判進行刑事抗訴。

根據現代法治理念和公權運行規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掌管的公共權力必須嚴格監督、嚴格制約,否則公權力濫用或不作為的結果將直接關係到社會羣體切身利益的實現問題,關係到國家公信力權威的有力彰顯問題,也是實現社會和諧的關鍵所在。如前國家藥監局局長鄭筱萸在藥品監管工作中嚴重失職瀆職,“在全國範圍統一換髮藥品生產文號專項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未做認真部署,並且擅自批准降低換髮文號的審批標準……致使許多不應換髮文號或應予撤銷批准文號的藥品獲得了文號,其中6種藥品竟然是假藥”[1]。再如我國礦難屢屢發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房價虛高不下、土地開發過度、食品衞生事故頻發,在其背後都隱藏着主管機關的失職瀆職犯罪行為。因此,“這個意義上説,瀆職是不揣腰包的貪污,瀆職之危害猛於貪污。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處長關福金説得更加到位:瀆職是社會不和諧的誘因”[2]。對此,各級檢察機關要結合學習貫徹實施《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通過召開新聞發佈會、聯席會議和座談會、舉辦法制課、

上街設點宣傳,發放宣傳資料、組織瀆職侵權法律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廣泛向羣眾講解瀆職侵權法律知識,剖析瀆職侵權犯罪典型案例,提高社會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嚴重性和危害性的認識,並進一步增強反瀆職侵權檢察工作透明度,動員社會各界

監督、支持、參與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積極推進查辦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工作深入開展。 (二)積極深入查辦瀆職侵權犯罪案件。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信息稱,2003年1月到2007年3月,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辦瀆職侵權犯罪案件29351件35011人,共起訴瀆職侵權犯罪案件18200人,法院作出有罪判決12392人。而僅2004年一年全國檢察機關就立案查辦貪污賄賂犯罪35031人,相比之下,反瀆職侵權檢察工作在法律監督體系中還處於薄弱環節。這其中既有瀆職侵權案件發現難、查證難、處理難和阻力大等客觀原因,也有檢察機關本身存在的反瀆職侵權部門人員少、裝備差,偵查能力不強、業務素質不精、執法水平不高,辦案中有畏難情緒,對瀆職侵權犯罪研究不夠等主觀原因,一些檢察機關領導幹部也或多或少存在對反貪工作抓得緊、對反瀆職侵權檢察工作無所謂的觀念。為此,檢察機關必須高度重視反瀆職侵權檢察工作,切實加強領導,不斷強化服務大局意識,以嚴厲查辦損害人民羣眾利益、影響經濟社會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的突出問題為切入點,突出辦案重點,嚴肅查處危害公正司法和破壞土地資源環境及涉及民生的安全生產、食品衞生、房屋拆遷、社保資金、醫療醫藥、教育管理、企業改革改制等領域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要結合瀆職侵權犯罪涉及領域廣、環節多,且主體均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特點,從改善民生、維護民生、保障民生的角度入手,不斷拓展辦案視野,認真分析研究新領域犯罪和新手段犯罪,積極查辦涉及新罪名的瀆職侵權犯罪。要圍繞“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的總體要求,既加大查辦瀆職侵權犯罪辦案的力度,又始終堅持質量標準,做到相互促進、相互提高。在從嚴查辦瀆職侵權犯罪的同時,也要認真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做到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相濟,寬嚴有度,在依法區別對待中體現辦案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此外,各級檢察機關要落實反瀆職侵權檢察部門機構編制,加強人員和裝備配備,加強偵查策略和偵查技巧研究,通過在崗培訓、以會代訓、聽取專家授課等形式不斷強化反

瀆職侵權檢察人員的證據意識,提高突破案件的工作能力,促進公正、文明、嚴格執法。

監督並重的懲防體系,努力從源頭上防止此類案件的發生和蔓延。

如前所述,包括瀆職侵權犯罪在內的職務犯罪案件在量刑時存在偏輕、偏寬的不正常現象,這不僅造成法律適用上的不平等和嚴重失衡,在一定程度上放縱了犯罪分子,有違刑罰公正的要求,而且大量耗費了司法資源,嚴重削弱了打擊瀆職侵權犯罪的影響力度,同時在社會上形成不良的價值引導取向,助長了瀆職侵權犯罪分子的僥倖心理和仿效心理,難以有效發揮刑罰的警示、懲戒和教育功能。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對裁判畸輕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要依法堅決地進行刑事抗訴。要防止刑事抗訴結果難以預料,如法院不改判即意味着刑事抗訴錯誤無效的消極思想。同時,檢察機關應推行開展量刑建議工作,在出庭公訴中對瀆職侵權被告人是否適用緩刑、免刑或從輕、減輕處罰進行分析和論證,並提出明確意見。審判機關也應加強判決書的説理性,通過判決書析理論證適用緩刑、免刑或從輕、減輕處罰的合理性與合法性,有效減少乃至杜絕因暗箱操作所導致的刑罰適用不當的問題。此外,檢察機關應加大對司法腐敗案件的查處力度,依法查處審判人員徇私情、私私而徇私枉法的犯罪案件,以維護和保障司法公正,促 進社會公平正義的有效實現。

當前我國關於懲治瀆職侵權犯罪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仍不夠完善,表現為主體不盡科學、罪過形式不甚規範、客觀方面有失妥當、罪刑處斷有欠均衡[1],造成實際操作難度大。刑法修改實施後,把瀆職侵權犯罪嚴格界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並且對立案標準進行了較大幅度的提高,但隨之產生諸多問題,其一,法律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概念界定本身就不夠明確,易與國家工作人員相混淆;難以對涉嫌瀆職侵權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打擊面過窄;立法規定與司法實踐發案主體相沖突,如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的主體,在司法實踐中一般為博物館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二,法律法規規定的一部分

瀆職侵權罪名的犯罪構成不夠清楚,如對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如何理解,雖然制訂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但在司法實務中仍難以細化,缺乏嚴密性和可操作性。且審判機關在適用最高檢司法解釋上也存在不同認識。其三,瀆職%c

刑事案件分析報告 篇二

甲方:

乙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與甲方因瑣事發生衝突,致甲方受到傷害,經法醫鑑定為輕傷,現趙五被刑事拘留,乙方系趙五配偶。事發後甲乙雙方進行了充分溝通,現就賠償事宜雙方本着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自願賠償受害人甲方人民幣____元,此賠償數額是

對甲方所有損失的賠償,包括但不限於: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宿費等。

二、本協議是甲方請求賠償的一次性、終結性賠償協議,甲方不得就本次糾紛事宜以其他任何途徑和方法再次向趙五或乙方提出任何賠償要求。

三、甲方簽訂本協議時,應同時出具書面的《刑事諒解書》,明確對趙五不再追究刑事責任的意思表示,並遞交給公安機關。乙方應同時向甲方支付上述賠償款項,甲方應簽署收條給乙方。

四、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後即產生法律效力。

五、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交公安機關一份。

甲方:乙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

諒解排比句08-22

刑事案件分析報告 篇三

對十一起涉農鄰里糾紛案件處理的調查與思考 承德縣檢察院 楊春光 段巖山 為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落實檢察環節化解社會矛盾,我們採取個案調查分析的方法對承德縣檢察院2009年處理的11起發生在鄰里之間的輕微刑事案件進行調查分析,以期有利於從實踐方面推進此項工作的開展。 一。涉農鄰里糾紛的基本情況 據統計,2009年,承德縣檢察院一共審查起訴有關涉農鄰里糾紛的輕微刑事案件11件15人。其中涉及侵犯人身 ...

xx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辦公室 關於印發《鄉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規範化 管理資料》的通知 各鄉鎮綜治辦: 現將《鄉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規範化管理資料》印發給你們。請各鄉鎮結合實際,按照縣xx平安建設推進工作會議的要求,認真抓好規範化管理和各項工作措施的落實。 ~年9月6日 附:《xx縣鄉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規範化管理資料》 xx縣鄉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規範化管理資料 主題標語:黨政重視各司其職齊抓共管 ...

2010年03月29日07:12  法制日報 法制日報銀川3月28日電 記者潘從武 在最近5年,因婚姻家庭糾紛和鄰里生產生活糾紛引發的1995起刑事案件,至少給寧夏回族自治區全區近8000個家庭帶來痛苦。 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統計:2005年至2009年5年間,全區法院共受理一審刑事案件22610件,涉及因婚姻家庭糾紛和鄰里生產生活糾紛引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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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糾紛引發的故意殺人案適用死刑的情形 民間糾紛引發的故意殺人案在殺人案件中佔有很大的比例,刑事辯護律師要做好這類案件的辯護工作就應熟練掌握這方面的司法政策。<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規定,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xxx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案件有 ...

鬥毆案件的性質與防治-以西邑鄉為例 內容摘要 目前我國正處於社會的轉型時期,社會治安也日趨複雜。派出所作為社會治安維穩的主要部門,所接觸的案件也日益增多,西邑鄉也深受這種大環境的影響。結合我工作幾年來接觸的案件,我鄉鬥毆案件主要分為1.鄰居。家庭糾紛引發的案件:2.社會轉型期矛盾引發的案件:3.未成年鬥毆的案件。解決的途徑包括:1.加強落實各種法律。法規。解釋:健全和完善不規範的法律。法規及解釋。 ...

刑事案件分析報告 篇四

各安保人員:

四、對保安公司提供的安全防範隱患報告應及時上報,由安保部答覆和改進。應嚴格執行內部安全防範規章制度,教育員工配合和支持保安人員履行保安職責。

五、工作人員應尊重保安人員的工作,不得安排保安職責以外的工作,否則造成一切不良後果由支行承擔。

六、負責協調解決保安人員在執勤中與人員及執勤區域的外來人員發生的爭議。

七、有權對保安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具體指導,如發現不能認真履行職責或表現不好經教育不改的,向安保部提出申請,由安保部要求保安公司及時教育或調換不適合的保安人員。

八、保安人員應嚴格履行崗位職責要求,並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九、發生在執勤區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災害事故,保安人員應及時處理,並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採取措施保護髮案現場,協助公安機關偵查各類治安刑事案件,依法妥善處理責任範圍內的其它突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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